再談陳雲與延安的干部審查制度

作者:    發布時間: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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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陳雲與延安的干部審查制度

羅燕明

2007年我參加陳雲年會時寫過一篇文章,《陳雲和延安的干部審查制度》,大意是陳雲在延安任中央組織部部長期間創立了干部審查制度,嚴格規定審干工作全部由黨的干部部門負責,實行審干權和反奸權分立。由於種種原因,康生后來取代陳雲開始主導審干,破壞了已有的工作制度,導致了大量的冤假錯案。取代陳雲一節,文章隻簡單提了一下,沒有展開。有學者讀后向我探尋此間詳情,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問題:干部審查制度是否真的有效,陳雲與康生的關系,陳雲首次稱病,康生何以得逞等。本次陳雲年會,主題是黨的建設。借此機會,筆者一並作答,也算上篇文章的續文。

一、陳雲創立了干部審查制度

陳雲於193712月接替博古出任中央組織部部長。那時,組織部副部長是李富春,秘書長鄧潔。組織部下設干部科,科長王鶴壽﹔地方工作科,科長劉錫五。一年后又增設交通工作科、黨務委員會和總務處,人員也有原來十幾人擴大到五六十人。1941年實行精兵簡政,部裡的人員機構又減下來了,就留下一個干部科。干部科是中央組織部的第一大科,負責審查、調配、培訓干部,以及干部統計和檔案管理等。干部工作是中央組織部最重要的工作,審查干部又是重中之重。在戰爭環境中,干部隻有審查好了才能調配使用。

陳雲剛來中組部時,全黨隻有3萬黨員和3萬紅軍。按此推算,干部應有萬把人,在延安黨中央身邊也就幾千人。他們都是經受過革命戰爭和長征艱苦考驗的幸存者。審干工作主要是了解他們的能力和優缺點等。

19389月陳雲在抗大演講提出了干部工作“十二字訣”:了解人、氣量大、用得好、愛護人。“了解人”是指審查干部的長短處,包括能力大小,品質優劣,以便用其所長,避其所短。“愛護人”是指審干必須珍惜干部的政治生命。陳雲說,一個參加革命工作的同志,往往對於肉體生命並不重視,對於政治生命非常重視,他寧願犧牲一切,卻不願被黨組織開除。

陳雲舉了兩個案例。一個例子是,有位年青黨員因黨齡問題上訴中組部,說他被人指控為托派,失去了黨籍,后來又恢復了,但有7年黨齡不算了。中組部經內查外調,弄清了問題,承認了他的光榮歷史。於是這名黨員由過去一個“死人”,隻想“我還是到前線去犧牲掉算了”,變成“活人”了。陳雲說,調查時間花了兩個月,值得不值得呢?我看是很值得的。因為兩個月絕對培養不出—個干部來,花兩個月挽回一個干部再值得沒有了。

另一個案子是陳雲親自處理的。他的秘書劉家棟也有回憶。說一對男女青年,男生叫丁秀,女生是北師大附中的學生,兩人都是“一·二九”運動的骨干。他們奉命來延安,以為是來學習,十分高興,一跳一蹦的非常活潑。到組織部后,陳雲才據實告訴他們,調你們來是要審查你們,有人告發你們是托派,其一個還是托派特委委員。兩人聽后馬上驚異得哭起來了。陳雲安慰他們不要哭,要相信組織,並保証替他們解決這個問題。陳雲花了兩個星期工夫,查清他們不是托派,解決了這個問題。幾十年后,兩人回憶往事,對劉家棟說:“當初,要不是陳雲同志親自審查,問題不會那麼快就澄清,要是落到康生手中,這一輩子就完了。”[1]

“十二字訣”是為適應抗戰初期的干部狀況提出來的。隨著我黨力量的發展,從敵佔區、國統區、大中城市來延安的人員越來越多,成份愈加復雜。敵特分子往往利用不同渠道魚目混珠地向延安和敵后根據地滲透。在這種情況下,審干任務不斷加大加重,原來一些做法和政策落伍了,需要改進調整,很快就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陳雲19408月寫了《關於審查干部經驗的初步總結》,提出了15條經驗,表明干部審查制度已初步形成。

現在學術界對延安干部審查制度不能說沒有研究,但研究得不多、不夠全面、也不夠深入則是事實。這裡,筆者結合相關史料把這一制度的主要特點列舉如下,可能挂一漏萬。

一、建立各級審干機構,各司其責,統一管理。中央組織部管中直機關的干部,軍隊干部由總政治部管,中央西北局管邊區政府的干部。區黨委干部科負責審查縣委委員以上干部。地委和縣委干部科審查支部書記以上干部,縣委干部科並審查每個支部委員。八路軍新四軍政治部干部科審查團以上軍政干部﹔師政治部審查營軍政干部﹔旅和支隊政治部干部科審查連長指導員和支書以上軍政干部,團政治處審查班排長及支部委員等干部,軍政學校和黨校干部科審查每個教職員及學生。在這一體制下,審干從原來針對部分人和特殊問題的工作轉變為一項經常的普遍的工作。任何黨員、干部都要接受組織審查。各地黨員、干部、青年學生等,無論來自哪個地區、哪個部門、哪個級別,有無嫌疑,都必須經當地黨組織正式介紹,經八路軍新四軍駐各地辦事處審查批准,才能進入延安和各敵后根據地。來延安后,又要向中央組織部報到,填寫履歷表,提供自傳,回答組織的提問,接受組織的審查,待有了初步結論后再分配適當工作。當然,也有人投親靠友,憑私人關系,或什麼關系都不靠自由前往延安的,但他們一般都在社會基層活動,由基層政權組織管理。如果混進了敵特分子,他們的破壞活動是容易保衛部門發現的,對黨的威脅相對不大。

二、規定審查干部統一歸各級組織部或軍隊政治部負責。組織部設干部科,由專職人員按相關程序審查。地方和軍隊中干部科科長,必須由黨委和政治部之組織部長親自兼任。在干部科工作之每個干部,都必須是經過考驗的絕對忠實於黨的黨員,而且在干部科工作的同志不宜隨便調動。他們工作的決定必須經過黨的常委或政治部通過,並報中央分局、總政、和中央登記。這一規定吸取了蘇維埃時期的肅反教訓。那時沒有專門的審干機構,由政治保衛部門搞審干,往往把黨內問題處理成為敵我問題。陳雲任主持中央組織部后多次發文規定審查干部由各級組織部門、政治部門所屬的干部科負責,嚴格禁止其他部門介入或干預。19408月中央中央《關於審查干部問題的指示》第2條說,為著統一而有計劃的審查、配備和提拔干部,中央決定目前在華北華中各區黨委、陝甘寧邊區黨委、各地委和縣委組織部及軍隊各級政治部組織部之下,軍事學校政治部、處和黨所辦之學校內,設立健全而有工作能力之干部科。同月陳雲親自起草的中組部《關於審查干部經驗的初步總結》第13條規定“審查管理干部的工作應統歸各級干部科負責,游擊區之各級黨政民及地方武裝的干部的審查,統一於地方黨干部科。軍隊干部的審查統一於政治部干部科,干部科應根據自己考察干部的結果向黨的常委和政治部提出調動和配備干部的意見,黨委及政治部須尊重干部科所提的意見。” 1941年4月11中央組織部《關於干部審查與填寫黨表自傳的規定》再次強調“對於干部的全部歷史總的審查由中央組織部負責。”[2]

三、把審查范圍從原來主要審個人的政治表現和能力大小,擴大到分辨敵我的問題。各級干部科有四大任務:第一,從歷史上和現在工作表現上考查每個干部在政治上對黨的忠實程度、工作能力、長處和弱點。第二,按照每個干部的品質和能力,來適當的統一的布置和配備干部,使每個干部能夠發揮自己的長處,並淘汰奸細、叛徒、危害分子和其他墮落蛻化不堪應用的壞分子。第三,從實際工作中研究黨員中政治上進步、來歷清楚、而有能力的積極分子,及時和大膽的提拔起來,擔負黨和其他方面的領導工作。第四,具體研究各個黨員社會關系,不應以黨員社會關系的復雜來決定黨員的是否純潔而以黨員對其社會關系的認識如何來決定黨員是否對黨忠實。尤其應利用黨員的社會關系,向各方面發展工作,特別是去做上層統戰工作,以發展進步力量爭取中間力量,分化頑固力量。陳雲說,考察干部優缺點和分辨敵我兩個目的不可偏廢。但對不同類型的干部,審查重點是不同的。他講了三類干部。關於長期在秘密黨工作的干部,注意審查:1、失過黨的聯系否?失聯系的原因?在失聯系期內的活動,有何材料証明其積極找過黨與如何恢復組織關系的?2、被捕或被扣過否?被捕被扣時的口供有無動搖叛變行為?有無材料証明他在獄中表現堅定或動搖?3、如何釋放出獄?有無材料証明他寫過或未寫過自首書、悔過書及保單?4、工作中犯過什麼重大的政治錯誤?參加過黨內反黨派別否?現在對錯誤的認識與改正的程度。5、他與自首分子及反黨分子有無某種聯系?關於土地革命出身的干部,注意審查:1、思想意識的鍛煉如何?犯過什麼政治錯誤?2、被摧殘的老蘇區家庭中有無積極反黨分子及與其有某種聯系否?3、在統一戰線時期結婚的妻子來歷及社會關系,在統一戰線環境下單獨行動時犯過貪污腐化和違犯過黨的政策否?4、是否被捕被俘過,其經過與表現如何?5、軍隊中的干部是否有過違抗命令及開過小差?關於知識分子新干部,注意審查:1、思想轉變的過程。2、被迫或自動加入過國民黨或其他派別否?在他們組織中的地位與行動如何?參加過某種反共活動否?3、他所報告的家庭及親朋關系是否真實?他對他們的認識是否正確?4、在工作中是否忠實執行黨的路線與各種政策?

四、設立和保存干部檔案。原來紅軍是沒有干部檔案的。從延安開始,中央組織部建立了檔案。檔案裡有個人填寫的各種表格,自傳,全部的証明材料,各個時期的組織鑒定等。除干部檔案外,中央組織部還從各地搜集了用於鑒定干部的其他材料:如各地方黨的歷史及負責干部的情況﹔全國各個監獄、反省院、勞動營、干訓團的情況﹔各省黨的與非黨的社會團體及其傾向﹔各地國民黨及反共限共的情況,CC、復興及日本特務托派分子和叛徒活動情形。干部科的工作之一是熟悉各地黨的歷史與社會情況,從省區黨委到中央應有計劃地搜集相關材料。這些檔案材料是審查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基礎,已完整地保存下來了,現仍存在中央組織部。

五、規定正確的審查原則和政策。如必須詳細了解干部在入黨前入黨后的全部生活和奮斗的歷史,從歷史的具體環境中識別出干部的長短,查出誰是干部,誰是內奸﹔要做到黨不害怕黨員有家庭與社會關系,黨員不向黨隱瞞家庭和社會關系。黨在鑒別某個黨員是否忠實時,主要看黨員本人,而不看他的家庭親朋關系﹔審干材料,主要根據本人報告,同時又必須在每個重要關節得到旁証。旁証越多越好,但須判斷旁証是否可靠。如被審查者不同意証人意見時,在可能條件下,召集雙方對質﹔審查干部必須注意每個關節,但又必須看他整個革命歷史的趨勢﹔每個問題的審查均須作出結論,以便以后考查﹔結論的字句均須有充分的根據,沒有具體的証明不做武斷的結論﹔對於某一干部的錯誤作結論時,應令本人出席,或將結論通知他,本人不同意結論提出的理由,必須給以慎重考慮與確切答復﹔審查干部時如遇疑問應坦白切實地向干部提出,不要含糊,同時使被考察者了解:考察每個干部是有益於黨有益於自己的﹔審干機關應盡可能地從一個人的材料中去發現別一個人的材料,但是對於每個需要查明的材料,切忌懸案不決,必須徹底查清,使干部安心,使主管機關易於分配工作﹔干部科應經常總結審查管理干部的經驗並寫成書面的材料。

正是以上這些制度性的規定保証了延安干部審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康生受到干部審查制度的約束

197811月,陳雲在中央工作會議東北組發言,呼吁黨中央盡快糾正冤假錯案,撤消中央專案組,“所屬黨內部分的問題應移交中央組織部,由中央組織部復查……像現在這樣,既有中央組織部又有專案組,這種不正常的狀態,應該結束”。並指出:“‘文化大革命’初期,康生同志是中央文革的顧問。康生同志那時隨便點名,對在中央各部和全國各地造成黨政機關癱瘓狀態是負有重大責任的。康生同志的錯誤是很嚴重的,中央應該在適當的會議上對康生同志的錯誤給以應有的批評。”[3] 1979年3月6,陳雲在會見馬來西亞共產黨總書記時又說,康生犯過兩次大的錯誤,都是極左。一次是在延安整風后期搞“搶救運動”﹔一次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亂點名,大概點了600個人以上,都是高級干部。他對中央和地方黨政各級機關的癱瘓負有很大責任,是有民憤的。[4]

在這裡,陳雲談到了“文革”時期導致冤假錯案的兩個重要原因。一是制度因素,成立中央專案組破壞了組織部負責審查干部的制度。二是人事因素,任用了康生這類人,造成壞人整好人。

“文革”期間,中組部癱瘓了,康生伙同“四人幫”利用中央專案組,大肆誣陷和迫害老干部,其行徑與他在延安整風運動中所作所為如出一轍。師哲揭露,早在第二個“三四決定”出台兩天前,194341日,康生召集手下開會,就搞過“點名”:

他手裡拿著個名單,一邊說,一邊在人名上打著記號“O”,有的點“·”,嘴裡念叨著:“這個是‘復興’,這個是‘C·C’,這個是‘漢奸’,這是‘叛徒’,這個‘日特’……”劃完了吩咐我們把劃了“O”的都抓起來,打了“·”的都送到邊區行政學院進行審查。[5]

1975年底,風塵殘年的康生,看到“四人幫”在毛澤東面前失寵,怕影響自己身后的名譽,竟不顧重病在臥,拋出材料檢舉江青和張春橋是叛徒。他又一次得逞了,不僅死后得到“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光榮的反修戰士”的稱號,還搶了揭批“四人幫”的“頭功”。康生已死,陳雲要求中央重新處理康生,用民間語言說,就是“鞭尸”。這並非泄私憤,而是要還歷史以公正,警示后人,同時也反映了全黨人心所向。

陳雲與康生長期共事,深知其為人。他們都是1925年入黨,一起參加三次上海工人武裝起義,先后任中共江蘇省委常委委員。19311月,兩人在中共六屆四中全會上同時當選中委,康還任中央組織部部長。顧順章叛變后,兩人均為中央特別工作委員會委員,先后任中央特科主任,各兼中央特科的總務科和行動科的科長,之后又同時成為臨時中央政治局委員。1933年,陳雲隨中共中央撤退到中央蘇區,康生到莫斯科出任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團副團長。19341月在中共六屆五中全會上,兩人同時被選為中央政治局委員。1935年陳雲受黨中央派遣,離開長征隊伍,經上海也來到了莫斯科,加入了中共代表團,與康生又共事兩年多。1937年兩人隨王明同機返回延安。

在延安,兩人都是中央書記處成員,一個負責組織,任中央組織部部長,一個負責保衛,任中央社會部部長。在延安中央領導集體中,恐怕沒有其他人比他們兩人的工作經歷更為相近。按理,康生應當支持陳雲和中組部負責的審干工作,至少應當尊重審干制度才對。而實際上他一直冷言冷語地指責和攻擊陳雲的工作業績,質疑“壞人那麼多,你們組織部是怎麼搞的吁”,認為“中央組織部在審查干部問題上右了,太寬了,使得特務鑽到了我們黨內”。[6]

實情是,在陳雲創立的干部審查制度下,審干權和反奸權是分立的。康生作為社會部部長隻有反奸權,沒有審干權。審干權掌握在陳雲手裡。就工作性質而言,反奸和審干有嚴格的區別。反奸通常圍繞策反、通敵、告密、破壞、暗殺等敵特的現行活動進行,這是情報部門和保衛部門的正常職責所在。黨內審干,其任務是了解干部的歷史和社會背景,並非因為發現了敵特活動,為了破案才去審查干部。任何黨員干部都要經過和接受黨的組織審查,這是黨內的正常工作。在審查中如果發現了敵特問題,再移交保衛部門查証和處理。一般來說,干部的檔案資料都由組織部門掌握,社會部等保衛機構隻有敵特材料。陳雲明確說過:“中組部的性質和任務與中央社會部的性質和任務不同,社會部是專門找壞人的,組織部是專門找好人的。因此,對於所有到組織部來談工作的同志,要持信任的態度,要善於找到和發現他們的長處,並做到用其所長。”[7]

當審干權和反奸權分立時,在正常情況下,兩權可以起到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約的作用。在不正常的情況下,如康生掌握了反奸權,由於審干權集中於組織部門,他的錯誤和惡行仍會限制在一定范圍。如果審干權的歸屬不明確,或執行不利,康生就可能利用他的權力干預干部審查工作,把審訊當審查,肆意指控好人。如果康生不僅掌握了反奸權,還掌握了審干權,像延安整風后期和文革時期成立中央專案組那樣,那就意味著黨內災難的來臨。由此可見,兩權分立是一種制度性的屏障。在這個屏障下,康生隻能在他直接領導的部門和敵特案件的有限范圍內個別地制造冤假錯案,很難在全黨范圍推行他的那一套。

19433月之前,陳雲負責全黨干部審查工作時期,冤假錯案雖有,但不是在正常的審干程序中弄錯的。這些冤案是個別的,孤立的,多來自康生領導的部門。1939年,康生一手制造了轟動延安的叛徒特務錢維人案、日本特務王尊伋案、李凝叛徒特務案三大冤案。錢維人是中共黨員,邊區公路局長,國共合作開始時,他負責與國民黨方面聯系建筑公路,並在自然科學院的牆報上畫了一棵向日葵,被康生當作“心向日本”的現行特務活動抓了起來。王尊伋是漢奸王克敏的侄女,肄業於北平春明女中,因不滿漢奸家庭,要求抗日,經地下學聯介紹,從北平到冀中來延安。冀中軍區在前方戰爭環境中無法審查,把她送到延安,可惜落到了康生手裡,被打成日本特務,長期關押。[8]

當時,組織部負責審干的規定已經有了,但是執行得並不嚴格。王尊伋是因為她那個漢奸家庭而送被到社會部審查的,后來才規定學生也歸各干部科審查。但如果不是康生出掌社會部,王尊伋的命運也不至於那麼慘。所以人事因素和制度因素同樣重要,光有好的制度還不夠,還要任用好人。

19392月,中共中央書記處作出《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要求在黨的高級組織內成立社會部,在人民政權內設立保衛機構。[9]成立社會部對於反奸斗爭具有重大意義。同年10月,中共中央發布的《關於反奸細斗爭的決議》指出:“要有系統地考查干部和黨員,堅決地同時是慎重地個別隔開地清洗敵探奸細托匪叛徒及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並採取一切的方法來防止這些分子混入組織,同時防止驚慌失措的態度及敵人誣陷同志牽涉無辜的陰謀,在審訊方法上要求堅決廢止肉刑,主要的不依靠口供,而依靠証據。”為了避免蘇維埃運動中的肅反錯誤,《決議》要求“糾正個別的保衛人員留戀過去離開黨的領導而形成獨立系統的觀點。對於保衛工作的干部應經常給以工作指導和政治教育。”社會部同組織部一樣,歸各級黨委領導,不是一個垂直機構。在組成人員上也有嚴格要求,即選擇“政治上堅定忠實,能力上勝任稱職的干部”。[10]這些規定都是好的,不足之處是沒有嚴格劃分審干和反奸兩種職能。在人員方面,最大的問題是讓康生擔任了中央社會部部長。這也難免,誰讓他是書記處五大書記之一呢?

康生大權在握,要想為所欲為也不那麼容易,因為他感到處處有制度掣肘。他很想把社會部發展成脫離黨委由他控制的垂直系統。他指令他的手下師哲到西北局再搞一個聽命於他的社會部,被后者拒絕。中央和毛澤東多次指示,審訊不准用刑。社會部研究制定《審訊條例》時,他卻反對明確規定不准用刑,有意為自己留出鑽政策空子的余地。[11]當然,最大的制約是他手裡沒有審干權。

1940年以后,隨著干部審查制度的不斷健全,康生越來越感到陳雲負責的中央組織部是他濫用權力施展淫威插手干部審查的一大障礙。尤其令他不滿的是,多數干部不歸他管,被他點了名的也不算數,要由組織部來審查定案。丁玲就屬於這種情況。康生公開誣陷她被捕時有自首變節行為。丁玲壓力很大,請求中央組織部出面澄清。陳雲知道康生陰險,於是找了任弼時,請他幫助解決。在他們的安排下,中央組織部對丁玲的問題進行了反復調查,查清她並無變節行為,於1940104日作出組織結論。陳雲和李富春親自在審查結論上簽名。陳雲還親自找丁玲談話,把謄寫清楚的組織結論交給她,關照她妥為保存。並告訴他:“毛澤東同志很關心這件事,還親筆在你的結論材料中加寫了一句話‘應該認為丁玲同志仍然是一個對黨對革命忠實的共產黨員’。” [12]

總之,在陳雲主持干部審查工作期間,我們不僅應當從制度和人兩方面具體地分析冤假錯案發生的原因﹔更應看到,正是由於干部審查制度的存在,康生才無法大規模地制造冤假錯案。而這正是導致康生把矛頭最終指向陳雲和中央組織部的真正原因。

三、康生怎樣破壞干部審查制度

19433月,康生在陳雲患病休息的情況下獲得審干權。這件事決不像看上去那麼簡單,其背后既深藏著康生的險惡陰謀,又有十分復雜的歷史原因。

1942年是抗日戰爭的戰略相持階段。延安外部面臨黃河東岸日軍的威脅和其他三個方向國民黨軍隊的圍困,延安內部的整風學習正進入思想交鋒的高潮,氣氛緊張逼人。康生感到時候到了。他的手段和目標十分明確,就是利用不實的反奸成就,制造奸情嚴重之假象,破壞陳雲和中央組織部的威信,使毛澤東等中央領導對現行干部審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失去信心和信任。

康生利用了1942年的三起特務案。一起是張克勤案。張原在甘肅做地下黨工作,因身份暴露被送回延安,安排在西北公學工作,后被人舉報是特務。舉報人說自己與張一起接受國民黨特務機關的派遣來延安潛伏。西北公學隸屬社會部,康生直接下令抓人。張在遭遇了66夜的車輪戰和假槍斃,屈打成招,在康生的誘導下編造出“紅旗黨”的假口供,還提供了名單。康生欣喜若狂,他要的就是這個由頭和名單。他讓張披紅挂彩,騎上高頭大馬,到處作報告,談體會。張一夜之間由階下囚變成正面典型,被提升為副科長,吃小灶。康生利用張案使一些人懷疑所有國統區和敵佔區的地下黨都存在“紅旗黨”問題。

另一起是吳南山案。吳原是隴東慶陽的小學老師,因失去工作,誤入戴笠在漢中縣辦的特務訓練班,后被派回家鄉。他離開家鄉時,慶陽屬於國統區,現已並入陝甘寧邊區。在邊區政府人民的壓力和感召下,吳南山194010月主動向邊區保安處自首,並積極配合邊保破案。到19425月,特訓班派往邊區、潛伏在不同部門的幾十名特務全部抓捕歸案。康生制造“特務如麻”、“中組部審干太右,太寬,使特務鑽進黨內”的輿論時充分利用了這起案件。

第三起就是王實味案。王是中央研究院的人,參加整風學習出現了思想和政治傾向問題,由院黨委審查。王案與上述兩案有所不同,既不屬於現行敵特問題,也不歸社會部管。康生無權直接下令抓人,他必須等候黨內審查的結果。隻有當王的問題在黨內定性並涉嫌敵特后,他才能接手處理。王實味是黨的高級知識分子,同中央領導人一樣,每月五元津貼,吃小灶。在他看來,把王案定為敵特性質具有特殊意義,既可証明延安黨內已混入了大量特務,又可証明現行干部審查制度無效,必須改變。

王本來是黨內問題,對他的批斗中引出了托派歷史問題。又因歷史問題,有人指責他的小團體屬於托派活動。王來延安時經過審查,講清了托派問題,中組部存有材料。他很坦然,著文說:“一個黨員政治上的骨頭,要由中央組織部來鑒定。”院黨委對王案的定性花了很長時間,反復考慮是否應定為反黨行為,抑或只是政治立場的錯誤。其間,康生躲在幕后做了不少手腳。他從19424月開始搜集王的現行活動材料,調閱了中組部的檔案,企圖用王的自述材料指控他是托派特務,但均無所獲。於是他要求中研院黨委書記王言當面匯報。匯報中,他指責中研院有溫情主義,謊稱“王實味是雙料的,不僅是托派分子,還是國民黨藍衣社的特務”,暗示社會部掌握了不便公開的証據。李言十分驚奇,但認為康生作為社會部部長總不能憑空亂說。受康誤導,中研院黨委又用了幾個月,最后下決心把王等人定為“托派組織活動”和“五人反黨集團”,於1023日開除了王的黨籍,將其移交社會部。[13]王被社會部收審后,進入反奸程序,被進一步指控為敵特。其實康生指控王是特務並無根據。194211月,他致電在重慶的周恩來,要求幫助搜集王等人的特務材料。周恩來的復電沒有提供任何有價值的東西。沒有材料,定不了案,王一關就是幾年,一直拖到解放戰爭爆發,最后還是被康生親自下令槍決了。罪名不倫不類,叫做“反革命托派奸細分子”,而“藍衣社特務”的罪名不再提了。

康生花了半年多時間,用盡心思才搞定王實味。由於反奸和審干兩權分立,康生隻有反奸權,沒有審干權。利用反奸權干預審干,成本高,時效差,無法在全黨推廣。康生的用心是把反奸的聲勢造大,進而奪取審干權,再利用審干權把反奸運動推向全黨。

這三起案件各起各的作用。張案証明幾乎所有地下黨組織都受到“紅旗黨”的破壞,吳案証明敵特已大量滲入邊區,王案証明現行的由各級黨委和黨的組織部門審查干部的辦法不靈。

1943320,康生在政治局會議上匯報反奸工作。他大肆渲染敵特滲入,形勢嚴峻,聲稱抗戰以來,國民黨普遍實行奸細政策,最近從審查干部中才發現這一政策的陰謀。他要求把審干當作1943年工作重要的一項,同反奸結合起來。[14]在這次會議上,中央採信了他關於“各地黨政軍民學機關中已被打入了大批的內奸分子”的說法,不再認為現行的干部審查制度是有效的,懷疑組織部門專責審干是否有利。而且,中央組織部1941年秋根據黨中央精兵簡政的指示精神率先實行了大精簡,人員減到13人,機構隻保留了干部科,成為中央機關精兵簡政的模范單位。[15]時過境遷,精簡模范引起的人手不足,也成為中央對干部審查工作另作考慮的原因之一。

陳雲承受了巨大的壓力,有口難辯。中央組織部在保護干部和選擇好人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在揪出“壞人”方面卻顯得成績不佳。在關鍵時刻,陳雲就像后來他在多次黨內斗爭中大家知道的那種情況,不幸患上心臟病,住進醫院,離開了中央組織部的工作崗位。中央組織部長一職由彭真代理。陳雲靠邊站了,一年后正式調離中央組織部。

194343,中共中央發布《關於繼續開展整風運動的決定》(第二個“四三決定”),把“審查干部與肅清內奸”作為糾正錯誤思想三階段之后的整風任務,並規定了完成時間。

陳雲休息了,第二個“四三決定”下達了。至此,康生已排除了主要對手和限制,可以說具備了全盤掌控干部審查工作的人事條件和政策條件。但是他還有一個障礙:名份。康生是中央學委副主任和中央社會部部長,以這種身份掌控原來由中組部負責的審干,無疑是名不正言不順。難以置信的是,康生並不缺少名份,老謀深算的他早就想到這一層了,並提前做好了准備。這個名份就是“黨與非黨干部審查委員會(審委)主任”。

關於審委,我們知道的很少。它發沒發過傳世的重要文件,開展過哪些活動,我們不知道﹔它什麼時候成立的,史學界有不同說法,可能是1941年夏、秋,也可能是19434[16]﹔它由誰提議成立的,由哪些人員組成,我們不清楚,隻知道康生被任命為審委主任,而且知道他篡奪審干權時已有了這個身份。

根據現有材料並結合當時的背景,我們大致可以確定:審委是根據當前任務成立的臨時機構。作為委員會,它具有協調相關常設機構的職能,其成員一般來自這些常設機構。審委有審干權威,但沒有自己的機關,它必須依托其他常設機構才能發揮作用。它依重哪個機構辦事,通常取決於主要負責人來自哪個機構。康生擔任審委主任耐人尋味。審委一方面給了他指揮審干的權力,另一方面又使他可以動用社會部的強制手段進行審干。這就是說,康生取代陳雲主持審干,名義來自審委,執行程序和手段卻出自社會部。

現在康生大權在握,手中既有反奸權,又有審干權。194341日,當第二個“四三決定”還在醞釀時,他便迫不及待地開始布置抓人了,當月就抓了400多人。陳雲創立的本來很好的干部審查制度,就這樣遭到了無情的踐踏。整風由此走上反奸和審干並舉的歧途,反奸成為審干的唯一目的﹔借助審干,反奸成為全黨的運動。康生先動用社會部的力量,以肅反方式審干,繼之又搞群眾性的搶救運動,一發不可收拾。用他的話說就是:整風必須審干,審干必須鋤奸。結果,毛澤東不得不親自出面收拾殘局,替他向受害者賠禮道歉。

回顧歷史可以得出三點啟示。第一,陳雲創立的干部審查制度是有效的,第二,這一制度所以堅持時間不長,從根本上講,是因為黨內對它的意義和作用沒有形成牢固的共識。第三,共識的形成不僅需要正面的經驗,更需要經歷反面的教訓。

最后,讓我們引用陳雲秘書劉家棟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的結語:“經過半個多世紀的考驗,我們看到的是,那時中央組織部審查干部所做的結論,今天還都是對的,沒有發現什麼大的問題或大的出入。”“搶救運動”就不同了,它帶來的后遺症,“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才算糾正完畢。”

【參考資料】

[1] 劉家棟:《陳雲在延安》,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頁。

[2] 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檔案館編:《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八卷文獻選編(上)》,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562頁。

[3] 《陳雲文選》第三卷,第233234頁。

[4] 《陳雲年譜》下卷,第237頁。

[5] 師哲:《我的一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頁。

[6] 劉家棟:《陳雲在延安》,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頁。

[7] 劉明鋼:《陳雲與延安時期的審干工作》,《黨史縱橫》2007年第1期。

[8] 王珺:《康生在中央社會部》,《百年潮》2003年第5期。

[9] 鄒錫明編:《中共中央機構沿革實錄》,中國檔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頁。

[10] 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2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頁。

[11] 師哲:《我的一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163頁。

[12] 劉明鋼:《陳雲與延安時期的審干工作》,《黨史縱橫》2007年第1期。

[13] 溫濟澤等:《王實味冤案平反紀實》,群眾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3頁。

[14] 郭德宏、李玲玉主編:《中共黨史重大事件述評(修訂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頁。

[15] 劉家棟:《陳雲在延安》,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頁。

[16] 仲侃:《康生評傳》,紅旗出版社1982年版,第348頁﹔王健英編:《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匯編──領導機構沿革和成員名單》,紅旗出版社1983年版,第380頁﹔鄒錫明編:《中共中央機構沿革實錄》,中國檔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頁。

(來源:《中國延安干部學院學報》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