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何 才 能 真 正 遵 守 黨 的 紀 律——重溫陳雲關於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

作者:    發布時間: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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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才 能 真 正 遵 守 黨 的 紀 律

——重溫陳雲關於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

嚴國紅

編者按:陳雲同志的主要著作收錄在《陳雲文選》和《陳雲文集》中。193712月—19443月,陳雲擔任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在此期間,他對黨的紀律建設問題作了諸多重要論述,體現在《為什麼要開除劉力功的黨籍》《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共產黨的基本組織原則》《怎麼做一個共產黨員》《關於黨的文藝工作者的兩個傾向問題》等文章中。陳雲的相關思想對於當前我們黨的紀律建設仍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陳雲同志關於黨的紀律建設的思想集中產生於19391943年間,他在此期間突出強調黨的紀律建設,具有特定的時代背景。1938315日,黨中央作出了《關於大量發展黨員的決議》。短時間內,黨員數量從1937年底的約4萬人激增到1938年底的50多萬人。在發展黨員過程中,存在著突擊發展黨員、黨員階級成分發生變化、黨員素質出現滑坡等現象,黨的自身建設面臨考驗。

於是,他根據黨員干部的實際情況和中國革命的實踐,發表了諸多有關黨的紀律方面的論述,這些論述深刻回答了“中國共產黨為什麼要特別強調紀律?”“什麼是黨的鐵的紀律?”“黨的紀律的性質是什麼?”“怎麼才叫做真正遵守黨的紀律?”“不遵守黨的紀律的根源是什麼?”“違反黨的紀律者如何辦?”等六個關於黨的紀律的重要問題,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體現了陳雲關於黨的紀律建設的主要思想。

中國共產黨為什麼要特別強調紀律?——“紀律是黨的生存和斗爭勝利的一個根本條件”

當時的中國是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帝國主義和國內反動勢力聯合起來進攻革命的力量異常強大,這就決定了“共產黨要領導無產階級及勞動人民爭取徹底的解放,這不是容易的事”。在陳雲看來,革命勝利基本的條件之一,就是要使無產階級的黨成為有組織的統一部隊。要保障我們的黨能有組織和統一,這就需要有嚴格的紀律。

同時,中國無產階級“富有組織性和紀律性,但人數較少,歷史較短”,其缺點在於“容易保留和滋長自由散漫的習氣,或受各種非無產階級思想的侵蝕”。不強調紀律,中國無產階級就不能團結和領導小資產階級。在嚴酷的戰爭環境中,有了紀律,才能建立軍隊,“創建受到廣大民眾擁護的政權”。

另外,在統一戰線問題上,“特別在同資產階級實行聯合的時期,資產階級會從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向無產階級進攻,這就要求每個黨組織和每個黨員嚴守黨紀,防止被資產階級所腐化”。而我黨的大量新黨員是小資產階級成分,“他們缺乏嚴格遵守紀律的習慣”。如果沒有嚴格的紀律,將無法防止小資產階級意識侵入黨內。因此,“全黨嚴守黨紀是革命勝利的一個重要條件”。

什麼是黨的鐵的紀律?——“不准有不執行決議的人和小組織”

在陳雲看來,黨的決議一旦作出,黨員和黨組織必須忠實執行黨的決議。當然,“決議以前有爭論之自由(而且必須討論,應該爭論)”。黨員和黨的各種組織可以有保留意見,但“隻在會議上、向上級提出”。黨的決議作出之后,不能陽奉陰違。

堅決不允許小組織在黨內存在。陳雲認為,不許有黨內小組織是我黨“與別黨之界限”。在他看來,一切黨內小組織主張的原則就是“反對黨、反對革命的原則”。小組織對黨的健康發展具有巨大危害,小組織在不得勢時是“兩面派”的,最終會“削弱黨”“被反革命利用”“走向反革命”。一旦發現黨內小組織,“開除之,以鞏固黨、加強黨”。在實際工作中,判斷小組織是否真正認錯的標准是“不在口頭而看其實際工作”。同時,工作中要旗幟鮮明地“反對瞎說小組織的大帽子”。

黨的鐵的紀律,在執行過程中,具體表現在四條原則上,即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黨的紀律的性質是什麼?——“紀律是自覺的,又是強制的”

無產階級政黨應該是一個最有紀律的黨,也是一個最講民主、最講自由的黨。中國共產黨的黨員有著高度的政治覺悟,所以,在無產階級有組織的隊伍內,也決不允許那些明知故犯的不能自覺遵守紀律的分子存在。

陳雲認為,“堅定的革命者視紀律為自由”。隻有使全體黨員自覺地遵守紀律,紀律才能成為鐵的、不可動搖的、有效的東西。正如“真正的游泳家在水裡是自由的”一樣,“真正的革命家,在有紀律的革命運動裡,也是自由的”。因此,為維護黨的鐵的紀律,每個黨員、每個組織,都應該自覺自願地接受其他黨員和上下周圍組織的監督,同時誠懇虛心地接受群眾的監督。“一個共產黨員堅決地自覺地遵守黨的紀律是他的義務。”

紀律又有強制的一面,“紀律有強制性。不自覺遵守,必須強制執行”。那麼,紀律的強制性會束縛住我們的黨員嗎?很明顯,不會。因為“我們的紀律隻束縛那些非無產階級的妨害革命的東西,就象游泳術對於游泳的人隻束縛他不要淹死一樣”。紀律的強制性還表現在對於違紀的后果處理方面,對於“明知故犯者,要給以處分﹔情節嚴重而不願改正者,應開除出黨”。

怎麼才叫做真正遵守黨的紀律?——“迅速確切地執行黨的決議”

在陳雲看來,真正遵守黨的紀律不是表現在口頭上,而是表現在實際行動上。“黨觀察黨員是否遵守紀律,要看他的行動。”而行動具體表現在“實際行動和日常生活的每個具體問題上”。

遵守紀律首先要從自己做起,不僅應該與一切破壞黨紀的傾向作斗爭,而且要著重與自己的一切破壞黨紀的言論行動作斗爭,使自己成為遵守黨紀的模范。在黨的面前不講假話,誠實地告訴黨自己所應該報告的事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遵守紀律方面,他反復強調,“守紀律不能有例外”,黨內不准有不遵守紀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組織”,任何人和任何組織必須無條件遵守黨的紀律。

陳雲特別強調“‘迅速確切’地執行黨的決議”。在他看來,黨通過民主集中的制度產生的決議是黨的統一意志和行動的具體表現,決議也是一種紀律,“就不僅是口頭上的贊成,而要實際上去執行。你執行中央和上級決議才算是真正遵守紀律”。之所以要強調“‘迅速確切’地執行”在於,這是一種黨性考驗,就是要考驗黨員“在實際工作中執行決議是拖延的,敷衍的,甚至故意歪曲的,還是真正忠實執行的”。

另外,陳雲認為,在遵守紀律的問題上,需要特別注意“真心地遵守和具體地遵守”。所謂“真心地遵守”就是“要心口一致,言行一致”﹔所謂“具體地遵守”就是“要在各種具體的情形下面來遵守”,就是一定要服從支部,服從直接的上級,即使上級的人比你弱,你也一定要服從。

不遵守黨的紀律的根源是什麼?——“錯誤實質未正確了解”

陳雲認為,不遵守黨的紀律的總根源在於沒有真正理解黨的紀律所蘊含的真理。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沒有真正理解“個人與黨的位置孰者為重”。個人與黨的位置沒有並立的可能,黨員個人的意志和生活都會隨著整個黨的意志和命運而發生轉移。二是沒有真正理解“民主與紀律之位置”。民主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民主不是超時空的,在有階級斗爭時,紀律是主要的,在黨組織分配黨員工作過程中,不能討價還價,而要遵守黨的紀律,服從黨的分配。三是沒有真正理解“守紀律不能有例外”。一切黨員、一切黨組織在遵守紀律方面不能有條件。

陳雲還深刻剖析了不遵守黨的紀律的現實根源。在遵守黨的紀律方面講條件,具體表現為:一是講政治條件,以“政治上正確與否作為遵守的條件”,如堅持“正確者服從,不正確者不服從”。而困難恰恰在於“不正確者也要服從”。二是講能力條件,以“對方的能力大小與否作為守紀律的條件”,如看不起小組長,看不起黨部﹔新干看不起老干、組長、支書。三是講身份條件,以“地位的高下來作為守紀律的條件”,如對地位高者守紀律,對低者不守紀律。四是“錯用歷史條件”,如“我服中央,但不服從你(省或縣委)”。

違反黨的紀律者如何辦?——“基本上是教育與自覺的(處罰一面也是為了教育),但處罰是必要”

黨組織處理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的基本原則是“自覺、教育、處罰”三結合,其中,處罰是最后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不能“因處罰也是教育,故隨便處罰”。同時,堅決反對“懲辦”和“放任”。

在處罰形式方面,要依據違反紀律的具體情況來決定。違反黨的紀律的處罰形式有“勸告”“口頭書面警告”“嚴重警告”“最后嚴重警告”“撤職”“開除”。

除“開除”必須經上級批准外,其他處罰可由各級黨組織執行。上級監察委員會及同級黨委可改變監察委員會處置違反紀律的黨員的處罰。受處罰的黨員有上告的權利,“但未開除者先須服從”。

此外,陳雲還反對“破壞黨紀的自由批評”,提倡“適當批評”,並進一步提出適當批評“限度”的三個原則:“黨內可以討論的黨外就不行”“會內討論的會外就不行(開會不說,背后亂說)”“決議前可以討論的,決議后就不能自由”。同時,他也高度重視對黨員的紀律教育,強調“今天在黨內尤其是新黨員中加強紀律的教育,使他們了解為什麼要遵守紀律,怎樣做才是遵守紀律,什麼事是違反紀律的等等一類問題,是非常重要的”。

紀律是執行黨的路線的保証。陳雲同志關於黨的紀律建設的思想是我黨理論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革命年代,它為我黨的建設發揮了巨大作用﹔在新時期,它仍然是加強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理論來源。

(來源:《學習時報》20171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