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奇同志調研“群體性事件”

作者:    發布時間: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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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奇同志調研“群體性事件”

殷開

 1957218日,劉少奇同志登上沿京廣鐵路南下的列車。他此行的主要目的是對1956年下半年以來某些地區出現的工人、農民等“鬧事”問題進行調研,即調研現在通常所說的“群體性事件”。他“要好好地研究一下他們為什麼鬧事,如何才能使他們不鬧或少鬧,對那些鬧事群眾採取什麼政策”。

劉少奇行前即已估計:“群眾怪我們的原因有兩條:一是我們有官僚主義,二是我們的政策有錯誤。”這一看法也在隨后的調研中得到了印証。調研期間恰值河南省委書記吳芝圃傳達了毛澤東《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通過實地調研和研究毛澤東的講話,劉少奇逐步形成了對群體性事件完整系統的看法和處理意見。414日晚,在相繼走訪了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廣東等省后,劉少奇回到北京,向中央政治局會議匯報了調研情況。427日,劉少奇將兩個月來的調研成果加以總結,在上海市委召開的黨員干部大會上作了《如何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講話。將這個講話和此前他在各地發表的談話結合起來看,他對“鬧事”問題的性質、原因、解決辦法的思考便清晰可見。

在對事情的性質判斷上,劉少奇指出:現在人民內部的矛盾已成為主要矛盾,“人民內部的矛盾現在是大量地表現在人民群眾同領導者之間的矛盾問題上。更確切地講,是表現在領導上的官僚主義與人民群眾的矛盾這個問題上。”

在對“鬧事”原因的總結上,劉少奇強調:“人民內部矛盾還特別表現在分配問題上面。”這也是他對群體性事件性質的獨到分析。1957324日,劉少奇在湖南省干部會議上就特別指出:“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分配問題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反映了生產力跟生產關系之間的矛盾,也反映了上層建筑跟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這兩個矛盾是永遠存在的,過去存在,現在存在,將來還存在。”事實說明,絕大多數“鬧事”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反應。如果再加上當地領導的官僚主義、漠不關心甚至與民爭利,長期積累的怨懟就會以群體性事件的形式爆發出來。

在對解決問題辦法的探索上,劉少奇認為要誠心誠意同人民群眾商量、討論,解決他們的問題,從團結的願望出發,經過批評達到團結。他指出,“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不能夠用過去解決階級矛盾的辦法,必須用新的辦法,新的方針,新的路線”。針對分配問題引發的利益沖突,他研究了毛澤東提出的統籌兼顧、適當安排各方面利益的意見,指出:“必須按照按勞付酬的原則,公平合理地分配人們勞動所創造的價值,以促進生產力的順利發展。要很好地處理積累與消費的比例、工人與農民的消費比例、國家預算的分配比例,以及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投資比例、生產人員與非生產人員的比例等全社會中的分配問題。”

可貴的是,劉少奇的思索並未就此停止,還進一步延伸到與分配問題相關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上。他開始設想利用自由市場和擴大企業自主權來增加社會主義經濟的多樣性和靈活性。“一方面自由市場可以補充當前我們社會主義經濟的不足,另一方面它可以幫助我們在經濟上搞多樣性和靈活性”,“地方、企業以及個人必須有一定范圍的經濟活動的自由,沒有這個自由,社會主義經濟就不可能有多樣性和靈活性”。

從將群體性事件或者說“群眾鬧事”定性為人民內部矛盾,到具體分析官僚主義領導方式與人民利益的矛盾,再到深入一步揭示其經濟原因——分配問題,由此引向探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中計劃與市場關系之路,劉少奇形成了一條清晰的探索路徑。他的這些見解對我們后來探索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問題,無疑也是有啟示和借鑒意義的。這種啟示在於,對於群體性事件這樣的問題,如果僅僅就事論事地分析處理,抓不住其深層次的原因所在,即使可以暫時平息事態,仍然很難杜絕此類事情再度發生。反之,抓住表象下的實質,才有可能像劉少奇那樣,獲得實踐上的正確應對和理論思考上的有益突破。這就是老一輩給我們帶來的智慧。

(作者單位:中央文獻研究室)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