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英、周恩來糾正中央蘇區肅反錯誤

作者:    發布時間:20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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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英、周恩來糾正中央蘇區肅反錯誤

曾憲新

1983年為《鄧小平文選》(第2卷)稱《鄧小平文選(1975——1982年)》作注釋,到1986年開始為《周恩來書信選集》作注釋,再到1991年為《毛澤東選集》前四卷出第二版作注釋校訂,都接觸到中央蘇區肅反的問題,特別是反AB團與富田事變,以及反社會民主黨的問題。從大量歷史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中,不難看出,當時中央蘇區肅反受到蘇聯共產黨錯誤肅反的影響,受到執行立三路線和王明“左”傾教條主義路線的制約,以及受到以毛澤東為書記的總前委由於沒有經驗而執行了錯誤的肅反方針的干擾。在這種大環境和具體環境下,蘇區中央局代理書記項英、書記周恩來先后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挺身而出,為糾正反AB團的錯誤,妥善處理富田事變,作出了努力。他們積累的關於正確進行肅反的經驗,對於我們黨至今仍有教益。

中央蘇區反AB團是一大錯案

AB團是1926年底在江西南昌成立的國民黨右派組織。蔣介石率部分北伐軍於這時攻克南昌后,即指使段錫朋等以國民黨中央特派員的身份籌劃組成。為什麼要成立AB團,AB團是什麼性質的組織呢?段錫朋在19314月的國民黨江西省黨部紀念周上說:“當民國十五年底,共產黨把持江西黨務,操縱民運。彼以黨團運用,我則散漫無歸。此時兄弟奉派為中央特派員,視此焦急異常。適中央由粵遷贛,遂商請中央幾位常務委員,問以何術能挽救危局。嗣得中央命,遂仿其他各地組織忠實同志之法,組織本省忠實同志以與共產黨團奮斗。因是遂由程天放、周利生、王振寰、洪軌等同志及兄弟組織AB團,取英文反布爾什維克之意,團結一般忠實同志,以從事於反赤工作。從段錫朋這番交待中可以看出,AB團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排斥、打擊國民黨省黨部中的共產黨人和國民黨左派,篡奪江西省黨務大權。它是一個反共反革命的國民黨右派組織,並不是后來在中央蘇區肅反中所說的特務組織。

AB團作為一個組織的壽命是短暫的。192742日南昌人民舉行暴動,一舉摧垮了AB團把持的省黨部。據段錫朋說:“四二”暴動使AB團分子“紛紛逃到京滬,此時適逢中央開始清黨,是AB反赤團之目的已達,非但按諸黨紀,黨內不得再有組織,即環境之變遷,人事之移易,亦萬無可以存在之形勢。AB反赤團因以無形解散,並將其經過情形呈報中央,即在中央黨務刊物,亦曾正式備載其事實”。AB團另一頭目程天放在回憶錄中也說AB團“壽命僅三個月”。應該注意,AB團“無形解散”的時間是在中央蘇區肅反中反AB團的三年之前。

如果說段、程均是AB團頭目,他們的話不可全信,那麼我們的肖克將軍也有完全相同的証言。肖將軍說,他曾問過在中央特科工作過的同志,他們說:“一九三○年前后,敵人的情況我們基本上是掌握的,他們沒有AB團這個特務組織。在國民黨特務機關工作過的有關人士,他們也說特務組織中沒有AB團。

不是特務組織、又早已解散的AB團怎麼會成為中央蘇區的肅反對象呢?

由於當時我們黨處於地下狀態,掌握社會動態勢必受到影響,而AB團又是“無形解散”,於是黨便把AB團解散后的個別AB團分子的活動當成整個AB團組織的活動,把國民黨右派的活動一律當成AB團的活動,把國民黨內復雜的派系斗爭視為AB團的活動,甚至把江西土豪劣紳的活動也都看成是AB團的活動。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當黨中央一再指示蘇區要開展肅反工作,要反對、清除AB團時,中央蘇區便開始了錯誤的反AB團斗爭。

中央蘇區錯誤的肅反斗爭起源於19302月在江西吉安縣陂頭村舉行的“二·七”會議,即紅四軍前委、贛西特委、紅五紅六軍軍委聯席會議。這次會議對發展贛西南和閩粵革命根據地有重要的意義,但也存在著嚴重的失誤。這個失誤,主要是對贛西南黨的狀況作了錯誤的估計,並輕率決定殺人。新成立的前委發布的第一號通告說:“贛西南黨內有一嚴重的危機,即地主富農充塞黨的各級地方指導機關,黨的政策完全是機會主義的政策,若不徹底肅清,不但不能執行黨的偉大的政治任務,而且革命根本要遭失敗。聯席會議號召黨內革命同志起來,打倒機會主義的政治領導,開除地主富農出黨,使黨迅速的布爾什維克化。”這場反“機會主義”的斗爭不久便和反AB團糾纏在一起。到這年10月,在贛西南三萬名共產黨員中“開除的地主富農一千余人”,還殺了一千多AB團。

這裡所說的“地主富農”是些什麼人呢?就是那些出身於富裕家庭的、較早接受馬克思主義、對革命作出過貢獻的共產黨人。這裡所說的“機會主義”又是什麼呢?不過是在工作上存在的這樣那樣的分歧。把這樣一些同志作為AB團來打,且在肉體上消滅,可見,贛西南黨組織的反AB團活動從一起步就錯了。

中央蘇區反AB團斗爭不僅在估計上是錯誤的,在方針政策上也是錯誤的,即逼、供、信。抓起來就逼,逼了就供,供了就信,於是再抓、再逼、再信,……形成惡性循環,雪球越滾越大,殺人越來越多,造成無法彌補和令人心痛的損失。

這種錯誤的打AB團不久就牽扯到了軍隊。1930123日,總前委派總前委肅反委員會主任李韶九前往江西省行委駐地吉安縣富田村捕捉“AB團”。同日總前委發出了《總前委致省行委信》,信中說“據此間所獲AB團劉天岳、周赤、曾昭漢供出在省委省蘇(維埃)工作之李白芳、江克寬、段良弼、龍超清以及紅軍學校之曾國輝、遂川之劉萬清都是AB團要犯。除龍超清已由此間直接訊辦,特派李韶九率兵一連代表總前委及工農革命委員會幫助省委省蘇(維埃)捕捉李白芳等並嚴搜贛西南的反革命線索,給以全部扑滅。”隔了一天,125日,總前委又發出《總前委給韶九同志並轉省行委信》,信中說:“本日據龍超清供稱段良弼是省委機關總團長,袁肇鴻是宣傳科長,組織科長是江克寬。……你們要從這些線索找得更重要的人。”

127日李韶九到達富田村即開始濫捕濫殺。當天就將贛西南團特委書記省行委常委段良弼、贛西南特委秘書長李白芳、東路行委書記、省行委常委兼軍事部長金萬邦、紅二十軍政治部主任謝漢昌等盡行捉捕逼供。謝漢昌受刑不過,謊供紅二十軍一七四團政治委員劉敵是“AB團”。李韶九於129日押著謝漢昌到紅二十軍駐地東固村抓AB團。他對劉敵軟硬兼施,要他承認自己是AB團。劉敵在受到逼訊后聲稱捉“AB團”是個“大陰謀”,他要“挽救黨的危機”,於是找到一七四團營長張興等人密商扣留李韶九。張興氣憤不過,先到軍部質問,結果被李韶九扣留。劉敵聞訊后即集合隊伍包圍軍部,捆綁軍長劉鐵超,放出了謝漢昌。李韶九則聞風逃走。劉敵的這一行動被稱之為“東固暴動”。

劉敵、謝漢呂見李韶九逃走,怕他回富田后殺害那些被誣為“AB團”的同志,於是二人帶隊直奔富田,包圍了幾個村子和省行委,釋放了被關押的段良弼、李白芳等70余名所謂AB團犯,誤捉了中央提款委員易爾士。這就是史稱的富田事變。

從上述史實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總前委的錯誤指導,李韶九的濫捕濫殺、酷刑逼供,是發生富田事變的最根本原因,而不是什麼AB團的暴動。長期以來部分黨史書籍把富田事變定為反革命暴動,無疑是一大錯案。

項英處理富田事變和糾正反AB團錯誤的努力和貢獻

富田事變發生不久,1931115日中共蘇區中央局在寧都小布成立。中央局書記周恩來因中央工作脫不開身,不能到職,由項英任代理書記。

項英一上任就遇上處理富田事變這個復雜又棘手的問題。他在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經過調查研究,尊重事實和証據,全面、正確分析了富田事變的性質,嚴肅批評和抵制了總前委肅AB團的錯誤,達到了分清是非、團結同志、穩定人心、避免分裂的目的,從而——度緩解了贛西南蘇區肅反擴大化的錯誤。

正確處理富田事變,首要的問題是正確分析富田事變的性質。

富田事變一發生,總前委就認定事變是“AB團、取消派合作的叛變”,是反革命的“叛逆”,是“勾引白軍很快地進攻富田,很快地進攻東固”的陰謀活動,因此號召黨和紅軍堅決同“叛逆”行為作斗爭。

項英沒有偏聽總前委的這種分析。他經過全面的調查,作出了自己的分析。

他以中央局的名義寫信給將隊伍拉到河西的二十軍同志,首先嚴肅批評參與事變的同志,指出:“他們的行動,在客觀上和事實上是做了AB團、取消派所要做的事,就是他們主觀上雖不是AB團、取消派,而在客觀上所發動的行動,最低限度為AB團、取消派所利用。”在以中央局第二號通告的形式發布的《對富田事變的決議》中明確肯定:參加富田事變的人在“組織上還沒有証明他們全部是AB團、取消派”。這樣,就明確否定了富田事變是AB團、取消派的“叛變”、“叛逆”的看法。

那麼,富田事變在項英看來是什麼性質呢?

他在給二十軍信中是這樣分析的:“一、黨內無產階級基礎薄弱,小資產階級分子佔主要成分,黨內充滿廠小資產階級的意識,無原則的小組織派別傾向的發展﹔二、由於贛西南黨缺少布爾什維克路線去克服黨的一切不正確的傾向,使AB團的宣傳在黨內發展…以致非無產階級意識及非列寧主義的思想和觀念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打AB團的惡性發展,由“紅軍再牽連到省政府行委,以致爆發富田事變”。這段分析,講的是富田事變的起因,實際上也回答了富田事變的性質,即黨內矛盾。項英這一實事求是的分析,使二十軍的同志放下了思想包袱,解除了種種顧慮,從而為順利解決這一尖銳矛盾奠定了基礎。

其次,批評和糾正肅AB團的錯誤。

項英同志頂著“左”傾肅反政策的壓力,不顧反對“左”的方針有可能被誣為AB團的威脅,對總前委肅AB團的錯誤提出了尖銳的批評:“第一,是非群眾路線,許多地方由紅軍或上級代打,群眾站在一邊沒有參加…使一般不明的黨員以及群眾認為是一種派別斗爭。第二,是盲動沒有標准,一咬便打,沒有分清AB團的成分,沒有從各方面考察,隻有‘一打’的辦法。結果赤色恐怖不是群眾造成的去恐怖反動派,而是機關造成的反恐怖了群眾。”對上述錯誤,項英提出“必須嚴厲糾正”。

為糾正上述錯誤,項英制定了重事實証據,不准亂抓濫殺的政策。主要是:“必須根據一定事實和情形,絕對不能隨便亂打亂殺”﹔“防止一般小資產階級報復主義的發生,也不能隨便聽人亂供亂咬加以逮捕”﹔對於“工作積極,觀點正確的,就是有人咬他,也不能隨便打,如果真有嫌疑可另調工作來考察他”﹔“對黨內負重要責任的同志,須很謹慎地處理”﹔對“一時受欺騙的貧苦工農,就是准其自首自新,加緊宣傳教育工作,爭取他們過來”﹔“以教育方式來教育全黨黨員”。由於這些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使贛西南蘇區肅AB團運動未繼續擴展,暫時保護了一大批同志免遭誣害。

再次,提出和貫徹了妥善處理富田事變的具體措施。

第一,不管富田事變領導主觀上如何,客觀上是分裂了黨,分裂了紅軍,這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為此,中央局決定開除參與富田事變領導人段良弼、李白芳、謝漢昌、劉敵、金萬邦五人黨籍,“至於在他們影響之下和其欺騙的黨員”,“迅速覺悟過來,改正自己的錯誤,重新回到黨的領導之下”。為達此目的,項英以中央局的名義,責成二十軍政委曾炳春同志親到河西永新蘇區把二十軍帶回河東中央根據地﹔同時,通知贛西南特委負責人和參加富田事變的領導人,到中央局開會,以黨的會議的方式,達到分清是非,團結同志,教育群眾的目的。

第二,澄清“二全會是AB團會議”的錯誤認識。193085日,為貫徹立三“左”傾冒險主義,贛西南特委在李文林主持下,召開了第二次全體委員會會議,錯誤地批評了以毛澤東為代表的鞏固革命根據地的正確路線,響應“會師武漢,飲馬長江”的“左”傾冒險主義口號。這使得贛西南特委與總前委在是否執行立三路線問題上產生了分岐。顯然,在這個問題上,贛西南特委是有錯誤的,但這個錯誤是屬於黨內不同思想認識問題。而總前委卻利用被抓人的口供,認定“二全會議完全被他們所謂黨的領袖、實際AB團取消派的領袖包辦了”,從而輕率地把參加這次會議的領導人李文林、謝漢昌、段良弼、叢允中、李白芳等統統以AB團分子罪名抓起來,牽連和冤枉了一大批好同志。對此,項英根據事實,對“二全會議”作了公正、客觀的評價,指出“對於‘二全’會議根本認為是AB團的會議,這是錯誤的”。這就澄清了對“二全”會議的錯誤認識,為受冤枉的同志卸下了一個沉重的包袱。

第三,決定開除濫用職權、恣意捕殺同志、民憤極大的李韶九的黨籍。

這些措施貫徹下來,很快緩和了矛盾,消除了雙方對峙的局面,達到了基本解決富田事變的目的。事實証明項英關於富田事變性質的分析和處理方針是正確的。項英對自己這一工作的業績是充滿信心的,正如后來他自己說的,富田事變“到底解決得對不對呢?我說總的解決路線是正確的”。“解決方法又是對不對呢?我認為用教育同志的方法是對的,我們應認識所有參加富田事變的人不一定個個都是AB團、取消派,如果否認這一點是錯誤的”。

由於受皖南事變問題的影響,項英在中央蘇區的這一業績,過去在黨史中很少提及,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有了改變,正面肯定了項英的這一功績。從吸取歷史經驗,指導當前斗爭的需要出發,我認為對項英這一時期的工作還需多作研究和探索。

周恩來糾正中央蘇區肅AB團錯誤的努力和貢獻

項英糾正中央蘇區肅AB團錯誤的工作僅僅進行了三個月,就被六屆四中全會后的“左”傾中央徹底否定了,撤了項英中央局代理書記的職務,另派代表團重組蘇區中央局。重組后的中央局全力支持總前委的錯誤,認定富田事變是AB團領導的反革命暴動﹔嚴厲批評項英是“脫離階級立場”,“放鬆了反AB團的斗爭”。這樣,反AB團的錯誤再一次惡性發展起來。

193112月周恩來到中央蘇區就任中央蘇區中央局書記職務時,面臨的就是這樣嚴重的肅反擴大化的局面。

周恩來在去中央蘇區之前,曾幾次在中央會議上指出中央蘇區肅反中的錯誤。在赴中央蘇區的途中,他沿途作調查,發現肅反擴大化的錯誤“為中央歷次所指斥的殆有過之無不及”,因此他到中央蘇區之后,立即以主要精力來糾正肅反中的錯誤。

這些努力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首先,批評“肅反中心論”的錯誤。

所謂“肅反中心論”首先反映在夸大AB團的力量,低估革命隊伍的力量,甚至認為反革命是戰勝不了的。1931328日中央發出的《中央政治局關於富田事變的決議》中,根據周恩來的意見,指出:“過分地估量反革命的組織力量及它在群眾中的欺騙影響,而減弱我們有群眾力量有正確路線可以戰勝階級敵人的堅強信心,這也是一種危險,它將增加黨員中群眾中不自信的恐慌……在這種不自信的狀態下,出路隻有不間斷地肅反了,從而使肅反成為蘇區一切工作的中心。”

把一切反動組織、一切錯誤和被認為是錯誤的東西統統認定是AB團或是AB團所為,於是打AB團便是中心的中心了。這年830日發出的、周恩來代中央起草的《中央給蘇共中央局並紅軍總前委的指示信》就批評了這種錯誤:“AB團是地主殘余與富農的組織,但不是每一個地主殘余或富農分子便一定是AB團,AB團是反革命的組織,但不是每一個反革命派別在蘇區便一定是AB團﹔黨的錯誤路線,農民中的落后意識,群眾中黨員中的不滿情緒和腐化現象,常常被AB團拿來利用,但不是每一個黨的錯誤路線的執行者和擁護者,每一個落后的農民,每一個犯有錯誤傾向或行動的黨員或群眾,便一定是AB團﹔甚至黨的正確路線和政策固可被AB團拿來故意做錯來毀壞黨的信用,但不是每一個將黨的正確路線和政策做錯了的黨員或群眾便一定都是AB團。”因此,“絕對不能在解釋和處理這些斗爭時都籠統作AB團看待”。193117日,在周恩來主持下,蘇區中央局通過了《關於蘇區肅反工作決議案》,《決議案》除了批評蘇區肅反中對敵情的唯心的估量外,還批評“把反AB的斗爭簡單化了,縮小到‘打AB團’的捕獲、審問、處置的范圍內”,甚至“發展到以肅反為一切工作中心的極危險的觀點。在打AB團中更專憑犯人口供,倚靠肉刑,以致造成肅反工作的唯心論”。

“肅反中心論”還表現在肅反組織超越黨和政府組織之上,形成獨裁機關。《決議案》批評說:“肅反委員會與地方政治保衛局,在一個時期內,竟成了超過黨超過政權的獨裁機關。如各地肅反委員會一般地都沒有集體的領導,同時也很少受政權和黨的監督與領導。”這種獨斷專行的肅反機關的存在,是釀成肅反擴大化形勢日益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其次,採取具體措施,糾正蘇區肅AB團的錯誤,這些措施主要有:

1.處分濫用肅反大權、民憤極大的李韶九。李韶九在項英主持蘇區中央局工作時,曾被開除黨籍,可惜后來沒有執行。富田事變后,李韶九不僅是總前委肅反委員會的主任,還兼任了江西省肅反委員會主席,權力更大了,他倚仗總前委的支持,恣意妄為,私設公堂,大搞逼供信,冤殺了大量無辜。因此,中央局決定撤銷李韶九的職務,給以留黨察看六個月的處分,派到基層做群眾工作。這一決定得到廣大黨員和群眾的擁護。

2.規定了肅反的政策界限。《決議案》規定:“凡是黨內犯有錯誤傾向或工作做錯了的黨員,除非有充分証據証明他是加入反革命派的暗探分子外,即使他的錯誤是接近於反革命派的,或易於為反革命利用的傾向和行動,黨也隻能個別地給以思想上的斗爭,一直到組織上的制裁,而不能主觀地認為這些黨員便是AB團、社黨(社會民主黨)、取消派或右派。”《決議案》還規定:“紅軍中如發覺有反革命派的分子,雖經承認自新,一般地必須開除軍籍…但如果因過去肅反工作的錯誤而遭受濫捕的,其本人完全是被欺騙的工農分子…亦可留在紅軍中”﹔“自首分子,如不是反革命派的積極分子,可以留在紅軍中”﹔“如有工農出身的黨員,確系被欺騙和被脅迫而又未參加反革命派任何積極行動的,則自首后,可以酌量情節輕重,給以組織上的制裁,不一定開除出黨”。這些政策規定,保証了肅反工作按正確的方向進行。

再次,制訂法律法令,健全司法機關。

總前委領導的肅反委員會是超越黨和政府領導、監督的獨裁機關。他們處置犯人完全不講什麼制度程序,因此助長了濫捕濫殺的惡性發展。針對這一情況,在周恩來領導下,蘇區中央局通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開始從法律程序和具體制度上作出相應的規定。

19311213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發布了關於《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機關的暫行程序》的第六號訓令﹔訓令規定:“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歸國家政治保衛局去偵察、逮捕和預審,國家政治保衛局預審之后以原告人資格,向國家司法機關(法院或裁判部)提出公訴,由國家司法機關審訊和判決”﹔“一切反革命案件審訊(除國家政治保衛局外)和審決(從宣告無罪到宣告死刑)之權,都屬於國家司法機關,縣一級司法機關,無判死刑之權,…中央區及附近的省司法機關,作死刑判決后,被告人在十四天內得向中央司法機關提出上訴”﹔“在審訊方法上,為徹底肅清反革命組織,及正確地判決反革命案件,必須堅決廢除肉刑”。在1932127日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政治保衛局組織綱要》中更規定:“對於反革命犯人及其嫌疑犯的拘捕審問權屬於政治保衛局,政府其他機關、共產黨部、青年團部及一切革命團體均不得自行拘捕審訊,尤其不得自行處決,…”﹔“對於懲罰反革命犯的判決和執行權屬於司法機關,政治保衛局則處於檢查的原告地位”。

經過周恩來的一系列努力,使得打AB團的運動逐漸走到“停頓狀況”(“左”傾中央的批評語),逐漸消除了群眾中的恐怖情緒,蘇區各項工作重新煥發出生機。這是周恩來在蘇區工作中的一大貢獻。 當然,也要承認,由於無法擺脫黨中央佔統治地位的“左”傾錯誤,由於受蘇區中央局其他領導人“左”的干擾,也由於周恩來本人認識上的局限,因此沒有從根本上糾正肅反中的錯誤。但是瑕不掩瑜,周恩來糾正中央蘇區肅反擴大化錯誤的貢獻和功績,則應充分肯定,他在這方面積累的經驗,則應繼續研究和探討。

“富田事變”應該正式平反

如何確定“富田事變”的性質,多年來一直存在分歧,佔上風的觀點,認為“富田事變”是AB團的反革命暴動。但是,隨著歷史的沉澱,隨著歷史研究的深入和歷史材料的逐漸齊備,人們在認識上也逐漸發生著變化。下面我們不妨引用一些權威人士和組織的看法。

毛澤東的看法。打AB團和“富田事變”發生時,毛澤東的看法是明確的,已如上述。但是長征到陝北后,他的看法變了。1943730日在《關於審干的九條方針和在敵后的八項政策》一文中說:“審查干部之方針為:一、首長負責﹔二、自己動手﹔三、領導骨干與廣大群眾相結合﹔四、一般號召與個別指導相結合﹔五、調查研究﹔六、分清是非輕重﹔七、爭取失足者﹔八、培養干部﹔九、教育群眾。必須拿這種實事求是的方針去和內戰時期曾經損害過黨的主觀主義方針完全區別開來,這種主觀主義方針就是逼、供、信三個字。”1945年他在黨的“七大”中說:“比如內戰時期,我就打過AB團。…我們講不要搞肉刑,結果還是搞了。那時候殺了許多人,應該肯定地說,許多人都殺錯了。后來我們作了總結,重申廢止肉刑,不要輕信口供。因為不廢止肉刑,輕信口供,就要出亂子,一打一逼就供,一供就信,一信就搞壞了。”“內戰時期,在肅反問題上,我們走過了一段痛苦的彎路,有這樣一個錯誤的側面。當然我們不應從根本上否定反對反革命,反對反革命是應該的。但是,在當著共產黨還沒有成熟的時候,在肅反問題上搞錯了很多人,走過這樣一段彎路,包括我自己在內”。

鄧小平的看法。1931429日在《七軍工作報告》中說:“過去總前委與省行委向來有沖突,如對軍閥混戰的分析,引敵深入的戰術,開除劉士奇等問題,省行委常罵總前委是右傾,總前委常指省行委有AB團的作用,故有富田事變之爆發。”“我對總前委之反AB團的方式亦覺有超越組織的錯誤,這種方法事實上引起了黨的恐怖現象,同志不敢說話”。19801025日,鄧小平說:“紅軍時代中央革命根據地打AB團的人品質都不好?開始打AB團的時候,毛澤東同志也參加了,只是他比別人覺悟早,很快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到延安時候就提出‘一個不殺,大部不抓’。”

中共中央毛澤東選集出版委員會和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出版的毛澤東選集第一版和第二版中,有關AB團的注釋作了重大的原則性修改:第一版的注釋:“AB團是當時國民黨潛伏在紅色區域的反革命特務組織。AB是英文Anti-Bol-shevik(反布爾塞維克)的縮寫。”第二版的這條注釋改寫為:“AB團是一九二六年底在江西南昌成立的以反共為目的的國民黨右派組織,存在時間不長。一九三○年五月起,贛西南蘇區內開展了所謂肅清AB團的斗爭。斗爭不斷擴大,嚴重混淆了敵我矛盾。”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編寫的、2002年出版的《中國共產黨歷史》對“富田事變”是這樣分析的:“193012月,總前委根據一些人在逼供下的假口供,派人到紅二十軍中抓捕AB團分子。紅二十軍少數領導人眼看自己也將被錯定為反革命並遭受逮捕,對這種做法抱有極大的懷疑和不滿,乃於1212日帶領部隊到富田,包圍當地蘇維埃政府,釋放被錯捕的近百名同志,提出分裂紅一方面軍領導的錯誤口號,並將全軍拉往贛江以西地區。這就是震驚一時的富田事變。以項英為代理書記的蘇區中央局,一方面指出發動富田事變是嚴重錯誤的,另一方面採取解決黨內矛盾的方法,動員紅二十軍回到贛江以東。但是,在1931328日中央政治局作出《關於富田事變的決議》后,負責處理此事的領導機關更加錯誤地認定富田事變是‘AB團’所進行的‘反革命行動’,逮捕並殺害了紅二十軍大部分排以上干部,使本來正在得到糾正的肅反嚴重擴大化錯誤又發展起來。…肅‘AB團’和‘社會民主黨’的斗爭,是嚴重臆測和逼供的產物,混淆了敵我,造成許多冤案、假案、錯案,教訓是非常深刻的。”

這些反映了歷史真實的分析和論斷,有力地証明,將富田事變定為“反革命暴動”的結論是應該拋棄的。

據李銳同志說:“‘肅反’的最早開端,是1930年發生在江西的‘富田事變’反‘AB團’。80年代初,中央組織部曾成立一個專案組清查‘富田事變’,清查結束作出正確結論時,卻遭到一位有影響的老將軍反對,終於又擱下了。…”

這一擱又是20多年。人們在企盼著,企盼正確對待“富田事變”,企盼項英、周恩來曾經為之努力的工作最終能得到一個正確的、經得起歷史檢驗的結果。

(來源:《百年潮》200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