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弼時與解放戰爭時期的土改糾“左”

作者:    發布時間: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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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弼時與解放戰爭時期的土改糾“左”

呂小薊

任弼時作為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重要成員之一,為解放戰爭時期的土改糾“左”作出了重要貢獻。他較早認識到因劃分階級成分標准而引發的偏差,並著手糾偏,使糾“左”和后續的土改得以順利進行﹔系統論述了如何糾正侵犯中農利益的問題,使這一問題得到及時解決﹔最早提出將新富農與舊式富農區別對待,不應剝奪新富農的政治權利,並鼓勵新富農發展生產。

土地改革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基本任務之一。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曾一度出現偏差,主要是:1.亂打亂殺。據時任冀熱遼區行署主任的張明遠回憶,該區土改時,因強調“群眾說了算”【張明遠:《我的回憶》,中共黨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頁。】,錯斗錯殺一些人,並且不經任何手續或隻要得到工作團(組)的同意即可。2.侵犯中農利益。1947年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決定實行統一平均分配土地的辦法,在貫徹時侵犯中農利益的現象不斷加劇。3.對地主、富農未加區別,對新、舊富農亦未加區別,排斥知識分子。4.普遍侵犯工商業。大多以挖地主、富農的浮財為借口,對工商業進行清查,沒收其中地主、富農的資產,隨后發展到對小工商業者、小獨立勞動者、手工藝人甚至小商販進行清查沒收,最嚴重者,如華中新豐鎮民主街被侵犯的工商業者達76%。【參見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9160頁﹔張明遠:《我的回憶》,第260261頁。】

這些偏差基本都是“左”的錯誤,在不同地區不同程度先后發生,雖然存在的時間不長,對整個土改運動而言是支流,但造成的影響和后果是嚴重的。當時,土改需要糾偏是中央的共識,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任弼時等都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本文僅就劃分階級成分標准、侵犯中農利益、“新富農”問題展開論述,探討任弼時作為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的重要成員,在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中的獨特貢獻。

關於劃分階級成分標准問題

中央1946年《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和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沒有提出或重申劃分階級成分的標准【對1947年的全國土地會議,劉少奇在1954年指出:“這個會議有重大的缺點,這就是沒有對農村的階級分析作出恰當的決定,和沒有能夠制定一個正確的切實可行的詳細的沒收分配土地的辦法。”劉少奇在中共七屆四中全會上的講話稿,1954127日。】,一些地方,如晉綏分局,便自己制訂劃分階級成分的文件,並且對干部進行訓練,借此指導下一步的土改工作。后來,康生等到晉綏蹲點時,提出了劃分地主、富農的四個“具體”條件:現在的土地和財產﹔土地財產歷史上的根源﹔過去和現在的經營方式﹔群眾對他的態度。這四個條件,除第一條外,后三條既涉及歷史舊賬也涉及主觀因素,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按照這四個條件,在康生蹲點的臨縣,據121個行政村統計,被劃為地主富農的佔總戶數的16.3%﹔陳伯達蹲點的后木欄干村,此前有兩戶地主,這時將全村53戶中21戶定為地主富農﹔他們還創造了破產地主、下坡地主的說法,使地主富農的比例遠遠超過合佔8%的估計。【參見《任弼時傳》(修訂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783784頁﹔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第114頁。】這套“左”的做法,在1947年初夏通過《晉綏日報》傳播開來,給晉綏及其他解放區的土改造成惡劣的影響,使“左”的錯誤蔓延開來。這種因劃分階級成分標准引發的偏差引起任弼時的重視,他決定首先從這一問題入手進行糾偏。

關於這一問題,我們黨在土地革命時期曾經有過教訓。1933年,毛澤東經過調研,撰寫了兩個重要文件《怎樣分析階級》【該文收入《毛澤東選集》時標題改為《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斗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糾正了當時亂劃階級的偏向。任弼時認為《怎樣分析階級》對糾“左”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於是在1947109日,即《中國土地法大綱》公布的前一天,專門致電在晉西北興縣負責保管中央檔案的曾三,請他查找1933年的這個文件,要求“經晉綏分局妥送此間”【《任弼時年譜》,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559頁。】。半個月后,任弼時得知1946年陝甘寧邊區政府曾將劃階級成分的兩個歷史文件作為某個文件的附件發出,便立即致電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此間急須此件,請囑人查出並即派人送給我們。”【《任弼時傳》(修訂本),第787頁。】

任弼時還認為應研究各地現行的有關文件,致電華東局、東北局、五台局、太行局:“請將你區在土改中怎樣劃分農村階級,即如何確定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工人等的材料,日內電告我們。”【《任弼時傳》(修訂本),第787頁。】

電報發出后不久,任弼時到錢家河養病。1112日,他致信毛澤東說,由於“各地分析階級不一致,做得過火點的地方,恐有將富農算作地主,富裕中農算成富農者,因此確須頒發一大體通用的‘怎樣分析階級’的文件。已電五台、山東、東北將他們在土改中如何分析階級的情況電告(其他地方的此地已有),待復電到齊后可考慮發出此項文件”【《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頁。】。在錢家河養病期間,任弼時安排身邊工作人員對周圍正在進行土改的30多個村子詳細調查,自己也親自向老鄉了解情況,為下一步全面糾偏掌握第一手材料。

兩個歷史文件於11月下旬找到。29日,任弼時起草了中央關於重發《怎樣分析階級》等兩個文件的指示,要求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參考此項文件,提出關於階級成分分析的明確意見”﹔各地“規定階級成分時,應召集有經驗與有正確觀點的同志開會,經過正式討論通過,並將有爭論之點電告”【《任弼時傳》(修訂本),第788頁。】中央。毛澤東十分關注這一問題,對任弼時起草的指示作了修改,並派胡喬木將文件送給晉綏分局的領導干部,請他們改正劃分階級中的混亂現象。【參見《任弼時傳》(修訂本),第789頁。】

其后,1231日,劉少奇以中央工委名義起草關於階級分析問題的指示,說:“劃分階級應隻有一個標准,即佔有生產手段(在農村主要是土地)與否,佔有多少,及與佔有關系相連帶的生產關系(剝削關系)。如再提出其他標准都是錯誤的”﹔並要求“將這兩個文件立即印發給一切土改工作干部詳加討論,並根據中央指示立即提出修改及補充這兩個文件的意見速告中央,以便中央能迅速規定分析階級的統一標准和辦法”。【《劉少奇年譜》下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頁。】

1948112,任弼時在西北野戰軍前線委員會擴大會議上作了題為《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的報告,首先就講了劃分階級成分標准問題。他說:“中央所以發出這兩個文件,是因為有些地方在定階級成分時發生了錯誤,沒有掌握定階級成分的正確標准,把許多人的成分定錯了,弄得敵我界限沒分清楚。”他以興縣蔡家崖為例,分析了錯劃階級成分的具體情況,並說:這種錯劃階級成分的錯誤“不是孤立了敵人而是孤立了自己,把自己隊伍裡面的人,送到敵人方面去,是多麼嚴重的錯誤!”他明確提出,劃分階級成分的正確標准隻有一個,“就是依據人們對於生產資料的關系的不同,來確定各種不同的階級”,即“由於對生產資料佔有與否,佔有多少,佔有什麼,如何使用,而產生的各種不同的剝削被剝削關系,就是劃分階級的唯一標准”。【《任弼時選集》,第414416417頁。】

毛澤東對任弼時的這篇報告十分重視,親自修改,並批示用明碼電報拍發,由新華社轉發全國各地,立即在一切報紙上公開發表,並印發小冊子。兩個月后,毛澤東又決定將該報告代替中央在1948118日原則通過的《關於中國人民民主革命幾個基本政策的決定》來發表,“因為弼時同志的講演比一月決定充實得多”【《任弼時傳》(修訂本),第801頁。】。

1948525,中央發出《中共中央關於一九三三年兩個文件的決定》【《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7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165頁。】,將《怎樣分析階級》和《關於土地斗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作為正式文件,再次發給各級黨委,並說:“這兩個文件中沒有講到的問題及關於富農和中農分界的問題,則應以中央發表的其他文件及任弼時同志在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所作《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的講演中所說者為准。”【《任弼時傳》(修訂本),第801頁。】

這兩個文件發出后,各地開始改正錯定的階級成分,由此開展了土改的糾“左”工作。在幾個解放區內,擴大了農民群眾的隊伍,並基本上將打擊面縮小到佔農村戶口的8%。【參見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第189頁。】任弼時以敏銳的洞察力,細致周密的調查研究,為我們黨糾正土改中“左”的錯誤,抓住了問題的關鍵,使糾“左”和后續的土改得以順利進行。

關於侵犯中農利益問題

“五四指示”中明確規定“決不可侵犯中農土地”的政策,但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發生侵犯中農利益的問題。如在冀魯豫區,被斗的中農一度佔被斗戶的10.4%60%19467月以前,太行區的12個縣2萬名被斗爭對象中,中農佔33.8%﹔山東渤海區的土改打擊面中,中農達20%30%,個別地方達到40%。【參見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第9899頁。】

《中國土地法大綱》中沒有關於不可侵犯中農的內容【1948年初在土改糾偏時,中央在《中國土地法大綱》“統一平均分配”土地的內容后加注說明:“在平分土地時應注意中農的意見,如果中農不同意則應向中農讓步,並容許中農保有比較一般貧農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為高的土地量。”《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6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48頁。】,在實際運作中,侵害中農利益的現象較之以前更加普遍。被侵犯的中農一般佔中農階層的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參見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第158頁。】

任弼時對這些現象十分關注,在1948112日《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的報告中系統地加以總結。他列舉各地發生的侵犯中農利益的現象,論述其危害及提出糾正辦法。

他首先分析了這一偏差的危害性,說:“侵犯中農利益,必使中農動搖,甚至可以被地主富農利用,而使貧雇農陷於孤立”,“是一種反馬列主義的極端的‘左’傾冒險主義傾向”,“應該引起全黨來注意”,否則“就會使自己陷於孤立,使革命趨於失敗”。在土改中,我們一方面必須依靠貧雇農,同時必須“堅固地團結全體中農,才能把事情做好”。【《任弼時選集》,第420422頁。】

接著,他依據我們黨和中農的歷史關系闡述了團結中農的重要意義,說:“在過去打日本時,中農出力出錢不少。他們打日本是有功勞的。在現在打蔣介石時,也靠他們出很大部分人力和糧食。現在我們的解放軍中有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是中農。如果我們破壞了中農的利益,甚至與他們對立起來,那就要使我們在戰爭中失敗。”他還說:“在新民主主義經濟建設中,由個體經濟到集體合作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主要是依靠新老中農。他們有豐富的生產經驗,是值得貧雇農學習的。他們的生產工具也比較完備,可以給貧雇農以幫助。在將來,中農還可以同我們一道走進社會主義。因此,中農是我們的永久同盟者。”“要團結全體中農,首先要作到不侵犯中農利益。”【《任弼時選集》,第420421423頁。】

他還分析了貧雇農與中農之間存在的分歧,闡明應該如何正確對待中農,說:這一分歧,“主要就在於貧雇農不滿意中農在斗爭地主富農時表示不夠堅決,有時動搖猶豫”﹔“其次在平分土地時,富裕中農可能不願分出其一部分土地”。任弼時認為,這些分歧“是可以解決的”,因為“中農在舊社會中一般是受剝削和壓迫的。他們在反對帝國主義、打倒蔣介石、消滅封建制度和要求政治民主等根本問題上,具備一切條件,與貧雇農一道在共產黨領導下共同奮斗”。因此,一方面要“堅決領導中農向封建階級作斗爭並取得勝利”,另一方面,則要“不損害中農利益和給中農以政治教育”。【《任弼時選集》,第422頁。】

任弼時還闡述了如何糾正這一偏差的辦法,即:改正定錯了的階級成分,退還或補償中農被沒收的財產﹔在平分土地時,必須和中農商量取得其同意,如果在動富裕中農的一部分土地,而他們自己表示反對時,就應當向他們讓步﹔在分配果實時,也應拿出一部分分給中農,以照顧團結﹔辦事吸收中農參加,很好地尊重中農的意見﹔公平合理地分配各種負擔。他要求,糾正侵犯中農利益問題,“必須是公開的糾正,必須使一切人都知道,應當在報紙上發表”【《任弼時選集》,第424頁。】。

任弼時的上述分析,是當時我們黨關於中農問題最全面、系統的論述。在后來的糾“左”工作中,按照任弼時報告的精神和中央的有關指示,對侵犯中農利益問題進行了認真的糾正,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許多被糾正的農民群眾生產情緒迅速恢復和高漲起來,廣大中農對過去大吃大喝、不事生產普遍感到后悔,天不明就起來干活,取出藏起來的糧食,還借給別人吃,並投資購置牲畜、農具。解放區掀起發展生產的熱潮。【參見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第194頁。】

關於“新富農”問題

“新富農”,又稱“新式富農”,出現於我們黨領導下的抗日根據地。抗戰時期,中央調整土地政策,並號召廣大農民在減租減息政策下,積極生產,勤勞致富。許多貧苦農民響應號召,辛勤勞動,由貧下中農上升為新富農或新中農。抗戰結束后,階級矛盾上升為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許多無地少地的農民迫切要求解決土地問題。如何對待抗戰期間在根據地人民政權下生長起來的新階層,是我們黨面臨的新問題。

從我們黨在解放戰爭時期的兩個主要土改文件看,對富農的政策是有變化的。“五四指示”中要求“一般不變動富農的土地”,並“應使富農和地主有所區別”【《劉少奇選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8頁。】﹔而《中國土地法大綱》中沒有這些內容。劉少奇在全國土地會議上作總結報告時說:“《土地法大綱》在政策上沒有規定區別對待,但實行中可以有所區別。如對不同的地主、地主與富農、舊富農與新富農等,在實際執行中還是區別一下好。”【《劉少奇選集》上卷,第388頁。】但在實際執行中,幾乎從一開始就出現打擊新富農的問題。如東北地區對地主富農“一般都是一樣扣押,一樣沒收,個別甚至於採取‘一掃光’的簡單辦法。至於地主有大、中、小,富農有惡霸與非惡霸、舊富農與佃富農等,當然更是沒有區別”【《東北局關於平分運動的基本總結》(1948328日),《土地改革運動》,《黑龍江革命歷史檔案史料叢編》(上)(內部發行),第325頁。】。在其他地區,新富農被斗、財產被平分也是比較普遍的現象,而且為了從富農手裡拿出多余財產等,多數是採取逼、吊、打的辦法。【參見《任弼時選集》,第411頁。】這使那些因勤勞致富上升為新富農的農民感到冤屈,對農民的政治和生產積極性都是一種打擊。

這樣,土改中如何對待新富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任弼時經過“再三考慮”,在19471112日給毛澤東的信中首次提出關於新富農的意見和建議,認為:在政治上應將新富農區別於地主和舊富農,不應剝奪其政治權利,因為“在民主政權下,由貧雇中農上升為富農者,剝去其選舉權似不妥,也不必要,如吳滿有【吳滿有,陝西橫山人,后遷到延安務農。原是雇農,后成為新式富農。在大生產運動中曾被評為陝甘寧邊區勞動英雄。】式的富農,剝去其選舉權將產生不好影響”。同時,他對剝奪新富農的經濟權利也提出意見,說:“新式富農的土地和財產是否應完全如舊式富農同樣處理,也值得考慮……新富農多余的土地財產都拿出來,在農民中會產生一種怕變富農的思想。”但這時他對“這一問題究應如何處理為妥,還無成熟意見”。【《任弼時選集》,第411頁。】

1948112,任弼時在《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對富農政策和新富農政策分別作了說明。對富農政策,他指出:“首先對富農與對地主的斗爭應有區別……把富農如同地主一樣去斗,不但是混淆了上述區別,更重要的是可能引起中農的恐懼與動搖。”對新富農問題,他指出:“對新式富農和舊式富農的處理,又應有所區別。有些貧苦農民,在過去民主政權下勞動生產上升為新富農,在此平分土地時期,應照富裕中農待遇,其土地在平分時應取得本人同意,方能抽動其按照一般中農水平的多余部分,如果本人不同意,則不應抽動。”他還指出:1.應區別新舊富農,因為“這種新式富農的生產是在民主政府幫助下發展起來的,若現在又打擊這種富農,就會引起中農動搖”﹔2.實踐証明鼓勵新富農(例如吳滿有那樣的人們)發展其生產的政策,“起了很大的作用”﹔3.“這種富農的存在對我們並無害處,而且在將來一個時期內還會發展的”﹔4.“我們今后的政策,還是應當如此”。【《任弼時選集》,第426427428頁。】

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對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的革命和生產積極性、支援解放戰爭、推翻蔣介石集團、創建新中國,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關於土改糾偏,劉少奇說:“直到一九四七年十二月會議上毛澤東同志提出了關於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的報告,一九四八年中央重新發表一九三三年怎樣分析階級的文件和任弼時同志的文章后,各地土地改革才逐步納入正軌。”【劉少奇在中共七屆四中全會上的講話稿,1954127日。】這表明,任弼時的有關思想主張為糾正土改偏差,勝利完成這一時期的土改任務,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任弼時在解放戰爭時期土改糾“左”的思想,至今仍有現實啟發意義。如新富農問題,當時表現的是土改政策的問題,其本質在於如何認識和對待在黨的領導下先富起來的人,所折射的是如何使農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問題。這在當時戰爭情況下成為遺留問題,沒有條件進一步認識和解決。但任弼時的思想和主張,給我們黨在改革開放后制定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最后走向共同富裕的政策,留下了寶貴的歷史經驗。

(來源:《黨的文獻》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