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來與朝鮮戰爭戰俘遣返問題

作者:王玉強    發布時間: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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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停戰談判之所以拖延了兩年之久,主要的障礙就是戰俘遣返問題。周恩來指揮朝鮮停戰談判期間,先后起草、修改了200余份電報、發言稿,對中朝方在戰俘遣返問題上的談判給予了具體的指示,為解決戰俘遣返問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貢獻。

“原則上不動搖,辦法上找出路”,是周恩來指揮戰俘遣返問題談判的指導思想。他主張,在戰俘遣返問題上,全部遣返的“原則問題絕對不能讓步”,同時,在戰俘遣返的方法、步驟和時間上採取靈活的方式。

1951年12月11日,雙方就戰俘遣返問題開始談判。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遣返的原則、數目。其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遣返原則:是“全部遣返”還是“志願遣返”。

根據周恩來的指示,我方首先提出依據日內瓦公約,雙方應先在遣返原則上達成一致,然后在停戰協定簽字后立即釋放全部戰俘。對方則避開戰俘遣返的原則不談,提出國際紅十字會訪問戰俘和交換戰俘的名單作為戰俘遣返問題的先決條件。周恩來指示:“應繼續堅持我方所提全部釋放的原則,並逼使敵人表明態度”。①我方隨后提出以確定全部遣返原則為核心內容的5點建議。

12月18日,雙方交換戰俘名單:對方交給我方13.2萬余名,其中還包括1.6萬余名的所謂“平民”,較對方紅十字會宣布的17.6萬余人少了4萬多人。22日,對方在小組會上提出即行交換傷病戰俘,同時又提出紅十字會的訪問問題,阻撓戰俘遣返原則的討論。周恩來多次指示談判代表團,應針鋒相對強調並堅持遣返全部戰俘的原則不動搖,迫使對方同意全部遣返的原則。

1952年1月2日,對方提出“一對一”的遣俘原則,用平民頂替戰俘的差額,稱其為“志願遣返”。后又借口“釋放戰俘等於增加軍事力量”,拖延遣返戰俘的談判。周恩來提出,我方不能同意對方的一對一交換,而同意在停戰協定簽字后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組成聯合訪問團,到雙方戰俘營就地訪問,並協助遣俘工作②,同時保証雙方戰俘在遣返后不再參加戰爭。2月3日,我方提出包括全部遣返戰俘的原則、雙方戰俘遣返后不再參加軍事行動及停戰后紅十字會聯合訪問戰俘營等9項建議,將雙方在戰俘遣返問題上的根本分歧暴露出來:我方的全部遣返原則與對方的“志願遣返”原則。

為了繼續清除對方設置的障礙,周恩來認為將4萬多的差額問題可以暫時不談,迫使對方在原則問題上同意我方的主張。3月21日,根據周恩來的指示,我方提出一個原則條文:“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后,朝鮮人民軍及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釋放並遣返其所收容的11559名全部戰俘”。這個方案以雙方1951年12月18日的戰俘名單為基礎,確定雙方無條件釋放並遣返其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原則,是我方在戰俘遣返問題上的一個重大讓步。至此,對方最初提出的紅十字會訪問與交換戰俘名單的兩個先決條件均得到我方的同意,將無法回避遣返原則的談判。3月25日,對方提出了13.2萬人的遣返數目,其中,中國人民志願軍1.6萬人被扣留,而其余的11.6萬人中還要扣一部分,並頑固堅持所謂志願遣返。

面對這一僵局,周恩來認為,在談判中僅僅堅持原則還不夠,而是要提出解決辦法。周恩來指示談判代表團再次提出我方的折衷方案:“人民軍我籍者及志願軍必須全部遣返,隻有人民軍他籍者不論13萬2千以內或以外,可不遣返不願回我方者……這個數目大體應合於13萬2千人左右。同樣的原則,亦應適用於對方被俘人員,其數目約為1萬1千人左右”。“如將來發現尚有我軍我籍被俘人員未被遣返者,我仍保有要求遣返之權。”③這一方案對戰俘進行了部分的分類,將外國軍隊的被俘人員全部遣返,而將南北朝鮮軍的被俘人員(屬特殊情況者)進行分類。

為避免對方曲解我方的特殊情況特殊對待的方法,3月27日凌晨,周恩來指示談判代表團,“11萬6千的志願軍及人民軍之原籍北朝鮮者必須全部遣返……應集中反對11萬6千人適用特殊情況,並堅決反對將他們送給蔣匪。”④3月27日,我方提出上述折衷方案,建議進入對1951年12月18日交換的戰俘名單的校對工作。4月1日,對方提出了遣俘原則修正條文,“交戰雙方應釋放並遣返停戰協定簽字生效時所收容的全部戰俘。其實施則以停戰協定簽字前經雙方校正並接受的名單為基礎”,從而推翻了最初提出的以雙方12月18日的交換名單作為談判先決條件的基礎,准備在遣返的數字和比例上做文章。

4月19日,對方提出遣返7萬我方被俘人員的概數,志願軍將被扣留75%,北朝鮮籍人民軍將被扣留44%,南朝鮮籍人民軍將被扣留80%,而所謂被拘留的平民則被扣留84%。為動員輿論,周恩來指示舉行記者招待會,公開談判內容壓迫對方:“正面說明我方原主張在雙方遣返戰俘時,凡人民軍南籍者和南朝鮮軍北籍者,如本人表示願意返回其家鄉,應根據保証戰俘被釋放后恢復和平生活的原則,不予遣返﹔凡人民軍北籍者和南朝鮮軍南籍者則應全部遣返,凡志願軍和聯合國軍被俘者亦應全部遣返。”⑤4月28日,對方在第三項議程的行政性會議上,提出了新方案:修建機場接受了我方的立場不再作任何限制﹔反對中立國提名蘇聯﹔隻遣返7萬名中朝方戰俘,並聲稱這個方案是“堅定的、最后的、不可更改的”。即將離職的李奇微聲稱其方案“不容許作實質的更改”,“聯合國軍提出的辦法需要共方全盤接受”。顯然,對方在第三項議程的讓步是為了換取我方在第四項議程的讓步,因此聲稱其方案是“最后的、不可更改的”方案。所謂“不可更改”的實質在於其第四項議程的“志願遣返”原則。為充分利用對方的讓步,4月29日,周恩來提出打破僵局的方案:“以中立國問題換取對方在機場問題和戰俘問題上的讓步”,但不忙提出中立國的具體國名,以保持主動。⑥在周恩來的具體指揮下,5月2日,我方提出了限修機場、中立國提名、遣返戰俘3個問題合並解決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方案:中立國提名我方為波蘭、捷克﹔對方為瑞典、瑞士﹔停戰后,雙方修建機場不受限制﹔戰俘問題依據我方的3月27日調整方案解決。⑦這樣,第三項議程實質上已經達成協議。

對方關於遣返的我方被俘人員自4月初的11萬多人退到7萬人,談判再次形成僵局。周恩來認為要繼續堅持我方的原則,“在所謂‘志願遣返’實際是‘強迫扣留’的問題上讓步,不僅在停戰中開一惡例,而且在全世界和平運動中都得發生不良影響……應繼續堅持原則,准備克服任何方面的困難,以逼使敵人放棄其無理主張為有利。”⑧我方的堅定立場迫使對方改變了態度。7月1日,對方表示:“誠意地覓求停戰,以終止朝鮮流血”,承認戰俘問題是達成協議的唯一阻礙。周恩來指示我方的談判對策在態度上應明快而主動:“對方既已未提4月28日方案,我方亦暫不再提5月2日的方案,而隻提我們關於國籍地區的分類原則”。⑨這個指示將戰俘遣返問題提到談判的核心位置上,並在遣俘的方法上變通成為依據國籍、地區進行分類遣返,原則上仍然是全部遣返,排除沒有任何保証的個人“意志”的遣返依據,提出按國籍與地區分類。這樣,雙方在遣返問題上的實質分歧表露無疑:對方以戰俘“自由選擇”的主觀意志分類﹔我方以戰俘的國籍、地區的客觀因素分類,志願軍與北朝鮮籍的人民軍必須全部遣返。

7月13日,對方提出8.3萬人的遣返總數,其中志願軍戰俘6400人。雖然這個總數比我方預計的要高,離我方9萬人上下的底盤不遠,但遣返的中朝戰俘比例存在著極大的差距。周恩來認為,在目前接受敵人這一並非真正讓步的方案,將導致一著錯、滿盤輸的結局,因此堅決反對這一方案。不久,在周恩來訪蘇期間,斯大林提出3個談判步驟:第一步我方根據敵人扣留我方被俘人員的比例扣留敵俘一定比例作交換﹔第二步可主張先行全面停戰,再解決雙方遣俘問題﹔第三步可將所謂不願遣返的戰俘,雙方交中立國(如印度)代管,然后由當事國進行詢問,陸續接回。⑩這3個步驟很有指導意義,與我方后來提出的方案有相似之處。

但是,對方竟於10月8日單方面宣布停戰談判無限期休會。周恩來提出嚴重抗議,並明確表示:“對雙方遣返全部戰俘的原則絕不放棄,但對釋放和遣返全部戰俘的方法和步驟,從來就主張可以協商”。[11]

10月16日,金日成、彭德懷致函克拉克,要求對方立即停止無限期休會,按照國際公約遣返全部戰俘,執行朝鮮停戰協定草案立即停戰。19日,克拉克復函拒絕恢復停戰談判。

10月24日,以美國為首的21國在聯合國大會上提出了關於朝鮮問題的提案,企圖迫使中朝方面接受所謂“志願遣返”原則。蘇聯在聯合國大會上於10月29日提出、11月10日、24日兩次修正關於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的提案:“戰俘全部遣返的問題應交給蘇聯提案所規定的和平解決朝鮮問題委員會去解決,在這個委員會中一切問題要經過2 3多數贊成決定。”[12]11月28日,周恩來表示完全贊同蘇聯提案:“戰俘全部遣返問題仍必須依照日內瓦公約的原則和國際處理戰俘的慣例來解決,這是不可動搖的原則。”[13]但是,聯合國大會在美國的操縱下,否決了蘇聯的提案,於12月3日通過第六一0(七)號決議,以“志願遣返”、“不強迫遣返”的原則為基礎,設立有決定權的所謂“公斷人”。14日,周恩來致電聯合國大會,堅決反對這個決議案:該決議案不過是“二十一國提案”的改裝,是“支持美國政府違反國際公約、強迫扣留戰俘的立場以利其繼續和擴大朝鮮現行戰爭的決議案。這一行動顯然是非法的、無效的”。強烈要求聯合國大會取消這個非法決議案。[14]對方通過聯合國決議迫使我方讓步的企圖化為泡影。

迫於要求和平的壓力,美國新任總統艾森豪威爾視察朝鮮半島局勢后認為:“不能容忍朝鮮沖突無限期地繼續下去,美國得准備打破僵持局面。”[15]毛澤東、周恩來表示了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的堅定立場。毛澤東說:“我們願意立即停戰,剩下的問題待將來去解決”。[16]

周恩來也指出:“朝中方面准備按照已經達成協議的朝鮮停戰協定草案立即先行停戰,然后再由‘和平解決朝鮮問題委員會’去解決戰俘全部遣返問題。”[17]談判的恢復終於出現轉機。1953年2月22日,克拉克致函金日成、彭德懷,建議在戰爭進行期間先行交換病傷戰俘。

3月,周恩來率領中國代表團參加斯大林葬禮期間同蘇共中央就朝鮮戰爭問題進行了會談。蘇聯方面提出了變拖為停的路線,爭取國際和平運動的主動權。蘇方的意見“是准備在戰俘問題上求得妥協,以掌握和平的主動權。解決方案是利用克拉克的文件由金、彭出面答以同意日內瓦公約一九條雙方先行交換重傷病戰俘,其不願回者轉交中立國,並恢復板門店談判解決具體問題。然后由中朝當局雙方分別發表聲明,主張戰俘按分類辦法實行遣返,要求遣返者立即遣返,其余則交由指定的中立國(為印度或其他國視情況而定)保証其得到公正解決。”[18]蘇方提出的這個方案是一個大的轉彎。中共中央、毛澤東、周恩來經過慎重考慮,與金日成達成了一致意見:同意在戰俘問題上作一讓步,並利用先行交換雙方病傷戰俘之機,重開談判。3月28日,金、彭復函克拉克,同意先行交換病傷戰俘,並應立即恢復談判,解決全部戰俘的遣返問題。[19]

3月30日,周恩來發表聲明,認為解決全部戰俘問題的時機已經成熟,主張雙方通過先行交換病傷戰俘問題的談判,進而謀求戰俘問題的全盤解決,提議“談判雙方應保証在停戰后立即遣返其所收容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而將其余的戰俘轉交中立國,以保証對他們的遣返問題的公正解決。”[20]這個提議在原則上還是全部遣返,但在時間、方法上讓了一步。

3月31日,克拉克復函金、彭,提出“立即進行所有傷病被俘人員在戰事期間的遣返”,並准備恢復停戰談判。4月1日,金、彭復函同意恢復停戰談判。4月6日,雙方聯絡官會議在板門店召開,11日達成病傷戰俘的遣返協議——《遣返病傷被俘人員協定》。20日,雙方開始交換病傷戰俘。我方遣返對方病傷被俘人員於4月26日結束,共計684人﹔對方遣返我方的病傷被俘人員於5月3日結束,共計6670人。

正如周恩來預想的,病傷戰俘的遣返導致了戰俘遣返問題談判的恢復。4月16日,對方提出了3點試探性建議:一,中立國應為瑞士這樣傳統上被認為適合於這類事項的一個國家﹔二,未被直接遣返的戰俘釋交中立國在朝鮮收容﹔三,在諸如60天的合理的時間內,中立國給予有關各方以機會來確定在其收容下的人員對於他們的地位的態度,在此期間后中立國將作出安排,以和平處理仍在其收容下的人員。

4月23日,周恩來在“要求對方在停戰前或以后對其所拘留堅持遣返的8.3萬人以外的其余戰俘進行重新分類,凡這類戰俘中堅持遣返者應一律遣返,不得阻難”的基礎上,提出了兩個方案:第一方案(6點方案):聯合國軍應在上述的重新分類之后,將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下釋放出來,並負責送到經雙方同意的一個或幾個亞洲的中立國家,有關中立國當局應即指定地區加以收容和看管。在規定的期間內,朝中方面派人前往解釋,使戰俘由於心懷疑懼而不敢回家的顧慮得以解除,然后由有關中立國當局負責將其遣返,使之各回祖國。在規定期滿后,如尚有在中立國看管下的戰俘,其處理辦法應由停戰協定草案中規定的政治會議協商解決。

第二方案(8點方案):聯合國軍應在上述的重新分類之后,負責將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轉移到經雙方協議的南朝鮮一個島上,交給停戰協定草案中規定的4個中立國委員會接收和看管(對方可能要求印度作公斷人,如僅限於遣返問題,可以同意)。其他同第一方案。

在談判的策略安排上,周恩來提出:先提第一方案,在爭論到最后時,如對方同意將規定期滿后尚在中立國委員會看管下的戰俘交由政治會議協商解決,我方即以第二方案與之求得妥協。[21]

這兩個方案都是在對方8.3萬人的遣返概數的基礎上提出的,等於是在全部遣返的原則基礎上,將所謂“拒絕遣返”的戰俘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解決遣返,相對地、部分地接受了對方的立場。

4月26日,朝鮮停戰談判在朝鮮板門店復會。在第一次會議上,我方提出第一方案。5月2日,周恩來指示談判代表團不宜急於退到第二方案,而將第一方案的門堵死,並作好向第二方案轉的准備,避免對方橫生枝節。[22]

5月6日,周恩來指示李克農,准備在5月7日大會上提出第二方案,並保留第一方案,迫使對方在兩個方案中作出選擇。之所以同時提出兩個方案,是因為“雙方的前提不同,我方是將不直接遣返的戰俘送到中立國去,對方是由中立國到朝鮮接管。這樣,我方在保留4月26日方案的同時,提出新方案以採用對方的前提:即將不直接遣返的戰俘留在原地交由中立國來遣返。”[23]這樣,雙方的前提就基本一致:將不直接遣返的戰俘留在朝鮮交由中立國看管。

我方於5月7日提出第二方案,使雙方的立場更加接近。5月13日,對方提出了一個方案,主張將一切不直接遣返的朝鮮籍戰俘在停戰協定生效后“就地釋放”,並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范圍和戰俘所屬國家的解釋工作作了種種限制。所謂的“就地釋放”實質上就是將不直接遣返的戰俘變相扣留,將這些戰俘移交給李承晚和蔣介石。

周恩來認為,第二方案是戰俘遣返問題上我方最大限度的讓步,採用了印度提案和聯合國決議案的合理部分。克拉克也不得不承認:“共產黨5月7日的八點建議,照其提出的情形,我們是不能接受的。但是它有許多和印度於1952年12月在聯合國大會提出,接受美國修正后獲得美國支持而通過的決議案相似之點。華盛頓指令我接受南日的計劃,作為討論的出發點。”[24]我方的方案迫使對方不得不從5月13日的方案轉彎。5月25日,美國政府向克拉克發出了指令:“將所有韓國的及‘中共’戰俘交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同意共產黨的要求,所有遣返委員會內部的爭執,將以多數票通過,而不以全體同意作決定”。[25]

5月26日,對方在復會后提出了11條26款的新方案,與我方的第二方案相當接近。周恩來認為對對方的新方案作必要的修正后,可以接受對方的新方案作為達成關於戰俘問題協議的討論根據。[26]

6月4日,我方表示接受對方的方案作為討論的依據。

6月8日,朝鮮停戰談判雙方在板門店達成並簽訂了關於遣返戰俘問題的協議——《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范圍》。至此,阻撓朝鮮停戰談判一年多的戰俘遣返問題終於獲得解決。根據這一協議,雙方應遵循:一切不直接遣返的戰俘應於停戰協議生效后60天內由拘留一方的軍事控制下釋放出來,在朝鮮境內交給由中立國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瑞士、瑞典、印度5國組成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戰俘所屬國家應有自由與權利自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接管戰俘之日起派代表向一切依附於該國之戰俘進行90天的解釋,90天之后如尚有未行使遣返權利的戰俘,其處理問題應交給停戰協定所規定的政治會議在30天內解決﹔在此之后若仍有未行使遣返權利的戰俘,而政治會議又未為他們的協議提出處理辦法,則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30天內宣布解除其戰俘身份,使之成為平民,並協助他們前往他們申請要去的地方。

正當停戰協定簽字將臨的時候,一直破壞談判、反對停戰的李承晚,於6月18日、19日接連“就地釋放”,實則扣留了2.5萬余名朝鮮戰俘。為打擊李承晚的破壞行動,中朝軍隊聯合發動了朝鮮戰爭的最后一役——金城戰役。金城戰役的勝利,迫使對方作出了履行停戰協定的充分保証,在停戰協定上簽了字。

根據停戰協議,直接遣返的戰俘從8月5日開始遣送。經過33天的工作,直接遣返的被俘人員已遣送完畢:我方向對方遣返非朝籍戰俘4912人,朝籍戰俘7848名,共計12760名﹔對方遣返我方被俘人員朝鮮人民軍70159名,志願軍5640人,共75799人。

在停戰后的戰俘遣返問題上的斗爭,主要集中在未被直接遣返的戰俘問題上。1953年9月9日,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正式成立。9月10日—23日,朝鮮停戰締約雙方將不直接遣返的戰俘:中朝戰俘22604名(其中志願軍戰俘14700人)、對方戰俘359名移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印度部隊看管。

對方的破壞重點就是阻撓我方對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的解釋工作。他們一方面利用國民黨、李承晚的特務在戰俘營中成立嚴密的組織,控制戰俘營,使戰俘不能保証自己的被遣返的權利,另一方面在政治會議的談判中仍舊實行拖延政策,企圖使戰俘遣返如在90天內解決不了就拖下去。

對方借口解釋設備沒有准備好,拖延解釋的時間,並向印度看管部隊施加壓力。周恩來認為:對方“顯然是在阻撓解釋工作,甚至企圖使之不能實現”。我方的對策:一方面協助自行修建解釋場所,另一方面要堅決斗爭,在軍事停戰委員會上提出抗議。[27]

對方的拖延使我方的解釋工作推遲到10月15日才開始。在印度提出將解釋工作的時間延長時,對方又無理反對。

由於對方的破壞行為,我方的解釋工作非常困難。周恩來指示:在解釋工作中,不要隻計較多搞幾個人。要抓理,揭露對方破壞解釋工作的真面目[28],將戰俘遣返的解釋工作轉向政治斗爭、宣傳斗爭。但對方的破壞活動有增無已,在兩個多月內,我方才進行了10天的解釋工作,以致有85%以上的未被直接遣返的我方被俘人員無法接受解釋。我方的被俘人員不斷地冒著生命危險突破層層封鎖返回祖國。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竟於12月24日片面中斷了中朝方面的解釋工作。1954年1月20日、21日,聯合國軍出動軍隊強迫扣留中朝戰俘:朝鮮人民軍被俘人員(7604名)被押往浦項和群山的李承晚的新兵補充站﹔志願軍被俘人員(14235名)則被押往台灣。[29]

對此,周恩來提出措辭非常強硬的抗議:“美國方面對於這次強迫扣留的2萬1千9百余朝中戰俘和1953年6月18日至22日被強迫扣留的2萬7千余名朝鮮戰俘,在任何時候都負有全部追回、並向朝中方面提出交代的責任,我們並保留把這個問題提交朝鮮政治會議及其他有關國際會議討論的權利。並且不論政治會議何時召開,不論這些戰俘被強迫扣留在什麼地方,隻要美國一天不把他們追回,我們就一天不放棄對美方這種罪行進行追究!”[30]

注釋

①周恩來擬寫的《毛澤東關於應繼續堅持我方所提全部釋放的原則並逼使敵人表明態度以利宣傳給李克農的指示電》,1951年12月12日。

②周恩來擬寫的《毛澤東關於逐條討論對方方案及紅十字會訪問雙方戰俘營等問題復李克農電》,1952年1月29日。

③周恩來擬寫的《毛澤東關於朝鮮停戰談判遣返戰俘問題復李克農並告金、彭電》,1952年3月26日。

④周恩來修改的《毛澤東關於對二十七日會議的指示復李克農並告金、彭電》,1952年3月27日。

⑤周恩來批發的《毛澤東關於公開四組談判的准備工作復李克農並告金、彭電》,1952年4月23日。

⑥周恩來批改的《毛澤東關於二十九日會議問題復李克農並金、彭電》,1952年4月29日。

⑦柴成文、趙勇田著:《板門店談判》,第212頁,解放軍出版社,1992年8月版。

⑧周恩來擬寫的《毛澤東關於停戰談判、軍事訂貨和中國代表團赴蘇聯等問題致菲裡波夫電及就此問題向毛澤東的請示》,1952年5月31日。

⑨周恩來擬寫的《毛澤東關於依照去電方針准備發言稿並准備談判致李克農並告金、彭電》,1952年7月3日。

⑩《周恩來關於我代表團與斯大林談話情況的報告》,1952年8月21日。

[11]周恩來擬寫的《毛澤東關於同意對付敵人無限期休會及遣俘問題的意見及南日抗議書問題給李克農並告金、彭電》,1952年10月10日。

[12]《蘇聯代表在聯合國發言選集》(第五集),第146頁,世界知識出版社,1957年1月版。

[13]《周恩來外長贊同蘇聯在七屆聯大提出關於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的建議的聲明》,1952年11月28日。

[14]《現代國際關系史參考資料》(1950—1953)(上),第290—298頁,人民教育出版社,1960年6月版。

[15]《艾森豪威爾回憶錄•受命變革》(一),第115頁,三聯書店,1978年11月版。

[16]《毛澤東主席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的講話》,1953年2月7日。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文件集》(1951—1953),第119—126頁,世界知識出版社,1958年2月版。

[18]《周恩來關於蘇方提議在戰俘問題上求得妥協以掌握主動權解決方案的報告》,1953年3月21日。

[19]《金日成元帥和彭德懷將軍就同意雙方先行交換病傷戰俘並建議立即恢復停戰談判事致克拉克的復文》,1953年3月28日。

[20]《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關於朝鮮停戰談判問題的聲明》,1953年3月31日。

[21]周恩來草擬的《毛澤東為征求我方建議的具體實施方案的意見致金日成電》,1953年4月23日。

[22]周恩來草擬的《毛澤東關於談判遣返戰俘問題復李克農並金、彭電》,1953年5月2日。

[23]周恩來草擬的《毛澤東關於朝鮮停戰談判遣俘問題第二方案致李克農、金、彭電》,1953年5月6日。

[24][25]克拉克:《從多瑙河到鴨綠江》,第233、237頁,台灣黎明文化服務中心出版。

[26]周恩來修改的《毛澤東關於遣返問題協議草案的發言稿致李克農電》,1953年6月2日。

[27]周恩來修改的《毛澤東關於敵人阻撓修建解釋場所問題復李克農電》,1953年10月6日。

[28][30]杜平著:《在志願軍總部》,第645—647頁,解放軍出版社,1989年3月版。

[29](日)陸戰史研究普及會編:《朝鮮戰爭》(下卷),第454頁,國防大學出版社,1990年8月版。

(《黨的文獻》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