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少奇與新中國成立初期鎮壓反革命運動

作者:王玉強    發布時間: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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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徹底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創造安定的政治局面和社會環境,1950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全國范圍內發起了鎮壓反革命運動(簡稱“鎮反運動” )。1951年11月,鎮反運動取得決定性勝利,隨后繼續深入,至1953年9月結束。鎮反運動作為新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初建時期的重要實踐,與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並稱“三大運動”。它們與同期開展的其他社會改革運動以及恢復經濟等舉措,穩定了人民的“江山”,為建設新中國奠定了基礎。作為毛澤東的主要助手之一,劉少奇在協助領導鎮反運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初建做出了貢獻。

關於劉少奇在鎮反運動中作用的研究,除金沖及主編的《劉少奇傳》作了概述外,有關鎮反運動的著述、論文均很少提及。深入進行這方面研究,既有助於全面反映劉少奇的生平思想,也有助於人們正確認識鎮反運動全貌及其意義。

一、中央第一個鎮反專項指示與鎮反運動的緣起

對反革命勢力及其活動,新中國人民政權是有准備的。1949年6月30日,毛澤東發表《論人民民主專政》,指出:“我們對於反動派和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決不施仁政。” “不這樣,革命就要失敗,人民就要遭殃,國家就要滅亡。”[1]9月29日,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共同綱領》,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嚴厲懲罰一切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國民黨反革命戰爭罪犯和其他怙惡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2]

新中國成立之初,各地反革命活動猖獗,嚴重危及政權鞏固、社會穩定、經濟恢復。1950年1∼ 10月,全國共發生妄圖顛覆新政權的武裝暴亂816起。[3]自1950年1月下旬至3月中旬,華東各省發生反革命暴動事件40余起,干部戰士傷亡120余人,區鄉政府被毀7處,公糧被劫600余萬斤。[4]1950年3月,廣州等地遭敵機轟炸,導致廣東的土匪活動演變為全省暴動,共發生襲擊區鄉政府機關等事件102起。[5]1950年2月18日,鄧小平向中央報告說:國民黨匪特和封建階級(包括地主、惡霸、幫會、土匪)正展開全面的反抗革命的斗爭。其特點和性質是劇烈的武裝斗爭。反革命武裝川東區約3萬人,川南區2萬余人,川北、川西、西康、貴州的反革命武裝均很猖獗。“剿匪已成為西南全面的中心任務,不剿滅土匪,一切無從著手”[6]。

針對反革命活動有增無減的情況,1950年3月18日,劉少奇起草了《中共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簡稱“3·18指示”)[7]。這是新中國成立后中共中央第一個關於鎮壓反革命的專項指示。指示指出,對反革命活動“必須給以嚴厲的及時的鎮壓,決不能過分寬容,讓其猖獗”,“有確實証據者,須處以極刑或長期徒刑。為了反革命的目的而殺害我們干部,破壞工廠、倉庫、鐵路、輪船及其他公共財產者,一般應處以死刑。”但為避免發生亂打亂殺、錯打錯殺,“死刑及長期徒刑應經法院審訊和判決,在判決后,應經省政府主席或省政府委托之專員或其他負責人批准后,方得執行”。既要“給反革命分子的暴動搗亂破壞行為以嚴厲的鎮壓,又對其脅從分子、罪惡不大的分子給以寬大處理,令其改過自新。”

“3·18指示”發出后,劉少奇接連對鎮反工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近來各地對於反革命分子的鎮壓有些不夠”,“對這些破壞分子必須嚴辦,不嚴辦,不給以恐怖是不對的。公安部及鐵道部即商討出辦法通知各地,批評各地麻痺現象。”[8]這是新中國成立后,中央主要領導人較早明確表態,批評鎮反不力。

隨后,中央對鎮反工作提出明確方針。6月6日,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的報告中,將解放戰爭時期對蔣方人員“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方針[9],確定為鎮反方針,即:“必須堅決地肅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務、惡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實行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即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政策,不可偏廢。”[10]7月23日,毛澤東批准發布《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重申上述方針,規定對幾種類型的反革命分子分別處以死刑、長期徒刑。[11]

內敵未靖,外患又起。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受其鼓動,國內反革命活動更加猖狂。反革命分子組織了形形色色的地下軍,委任各路司令和省主席、專員、縣長,散布謠言,殺害干部群眾,刺探軍事情報,炸毀鐵路橋梁,搶劫各類物資。更嚴重的是,在中央各機關和北京市機關內部也混進了反革命分子,而且不是個別現象[12]。9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破獲一起企圖在10月1日國慶一周年時炮擊天安門檢閱台的重大案件,逮捕美國間諜李安東、山口隆一等7人,繳獲迫擊炮等武器。

面對這種嚴峻形勢,中央有關部委、各中央局不斷向中央反映,認為鎮反工作中存在著嚴重的右的偏向,“不辦首惡,誤解寬大政策”[13],“偏差到‘寬大無邊’,寬大到滅自己志氣,長匪特威風,寬大到助長匪特氣焰、脫離人民大眾的程度了”[14]。公安部分析認為,反革命活動日趨猖狂的原因,一是殘余反革命力量仍大量存在,二是朝鮮戰爭的刺激,但最主要的原因則是對反革命活動的鎮壓不夠,嚴重存在“寬大無邊”的右的偏向[15]。

8月5日,劉少奇在十八個專業會議代表會上指出,司法機關的中心工作是鎮壓反革命活動,對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應區別輕重,“對於反革命案件,一定要趕快處理,絕對不能壓,因為兩種案件的性質不同”。對有組織地進行破壞活動並有確鑿証據的反革命分子,應當“嚴厲鎮壓,絕不該寬大”[16]。根據劉少奇的講話精神,7月26日至8月11日舉行的第一次全國司法會議,把鎮反工作確定為司法工作的首要任務。

1950年1月至10月,全國共破獲重大特務案664件,破獲國際間諜案9件,捕獲特務13812人(含組長、支隊長以上重要特務分子1078人),並對一部分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判處死刑或長期徒刑[17]。但由於嚴重的右的偏向以及缺乏具體措施,新中國成立一年后,人民政權受到反革命勢力嚴重威脅的狀況並未發生根本轉變,必須採取斷然措施。

二、“雙十指示”與鎮反運動的發起

面對內憂外患,1950年10月,中共中央接連做出重大決策。10月8日,毛澤東下達中國人民志願軍入朝作戰的命令。10月初,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討論鎮反問題,決定必須對反革命採取堅決進攻的方針。10月10日,中央發出經毛澤東、劉少奇修改的《中共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簡稱“雙十指示”),揭開了全國鎮反運動的序幕。

“雙十指示”指出,首先必須克服嚴重的右的偏向,並且規定了五項原則:對反革命分子按照“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分別處理,對首要的、怙惡不悛的、在解放后特別是經過寬大處理后仍然繼續作惡的反革命分子,依照政務院公布的懲治反革命條例加以鎮壓。當殺者應即判處死刑,當監禁和改造者應即逮捕監禁改造。由檢察、公安部門負責反革命案件的檢查,由人民法院或軍管會軍法處負責審判。為了防止“左”的偏向,必須禁止逼供信和肉刑,要重証據而不輕信口供。在判處死刑時,黨內必須經過省委、大市委、區黨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准。[18]

為了貫徹“雙十指示”,10月16∼21日,公安部召開第二次全國公安會議,部署鎮反運動。10月18日,劉少奇在會議上指出,勝利后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分子,一律要辦,但要分別輕重,不要冤枉好人[19]。10月28日,劉少奇起草中央批語,轉發了羅瑞卿關於第二次全國公安會議的報告。經劉少奇修改的公安部報告,著重批評了右的偏向,對鎮反運動作了總體部署,提出了處理方針:對於已捕未捕的反革命分子,按殺一批、關一批、管一批的原則辦理,三者不可缺一。對於帝國主義特別美帝國主義的特務間諜組織和特務間諜分子,要關一批、趕一批。會門特別一貫道,是目前最大的反革命組織,在老區應實行公開的正面的進攻方針﹔在新區先搞反動頭子,並為公開的正面的進攻准備必要條件。對於反革命謠言,必須實行講、駁、追的政策。清理積案與偵捕新案相結合,糾正久押不問的現象。必須以鎮壓現行犯為主,即對於現在正進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必須先辦、嚴辦[20]。

“雙十指示”發出后,劉少奇頻繁起草中央電報、批語,批准、批轉各地的鎮反計劃[21]。12月10日,劉少奇致信羅瑞卿說:為切實執行“雙十指示”有關規定,“請你即檢查哪些地方的報告已經送到?哪些地方尚無報告來?作一總結通知各地,並催那些尚無報告者,即送報告來。此件請即寫好送我,並請你以后每四個月作一總結給我。”[22]12月29日,羅瑞卿將關於各地執行“雙十指示”情況的報告送劉少奇並中央審閱。報告認為,“各地黨委克服了干部思想中的各種顧慮,並已經開始執行今冬明春鎮壓反革命活動的計劃。全國各地今冬明春結合清匪、反霸、土改、冬防等任務所布置的鎮反計劃,一般是適當的。”1951年1月6日,劉少奇批示:“同意這個報告。望即集合各地經驗,由中央公安部擬一通報,交中央審閱后發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區黨委。”[23]

鑒於以往鎮反工作普遍存在嚴重的右的偏向,在運動發起階段,毛澤東、劉少奇都強調要放手發動群眾,大張旗鼓地鎮壓反革命。1950年10月,南京市公安局破獲“中國青年反共救國軍”組織,除逮捕其首要外,余均予以教育悔過處理。劉少奇對此批示:“對反革命分子隻令其悔過,不與處罰,是不對的。”[24]1951年2月7日,劉少奇針對部分地區有鎮反招致民主人士批評的顧慮指出:“在城市中的反革命亦應大殺幾批,才能壓下反革命氣焰,鼓勵群眾的情緒。應告訴我們的干部,對反革命的堅決鎮壓,隻要我們不殺錯辦錯,是完全符合最大多數人民利益的,理直氣壯的,不要怕民主人士有什麼批評和不滿。”[25]

與此同時,劉少奇還視鎮反程度的不同,支持部分地區的謹慎做法。例如,東北因經過土改、剿匪、肅特,已殺掉大批應殺的反革命分子。東北局提出,把運動重點放在嚴厲鎮壓現破獲的特務反革命案犯方面,不再大批捕殺。福建省委提出,由於運動進展迅速,擬在鎮壓到一定程度后收縮,把殺人權收回到省掌握。對此,劉少奇均表示同意[26]。當時,部分地區認為“自新匪特中之組長以上的職業特務分子應速送行署公安廳管訓,其中少數負有血債者應處以死刑”。對此,劉少奇指出,“匪特分子,包括首要分子在內,既已向我自新投誠,不再進行反革命活動,即使過去負有血債,亦不應殺。如將自新分子處死刑,可能阻止匪特分子自新,並使其他許多自新分子恐慌。這對我是不利的。”但是,如果“自新投誠分子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則必須處以死刑。”[27]

經過周密部署,各地短時間內在一個地區或多個地區統一行動,有計劃、有准備地集中搜捕了大批反革命分子,同時處決了一批罪大惡極、怙惡不悛、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反革命分子,大張旗鼓地宣傳解釋鎮反政策,廣泛動員干部群眾包括民主人士在內的社會各界參與,形成了對反革命“人人喊打”的統一戰線。鎮反運動終於打開了局面。

三、協助毛澤東領導鎮反運動

當各地鎮反運動逐步展開,漸入高潮之后,劉少奇協助毛澤東領導運動,處理了一些關鍵問題。

第一,主持制定鎮反“條例”,首倡制定相關專項法規。

鎮反運動展開后,由於據以判處反革命案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下稱“條例”)遲遲沒有公布,各地審判權限不一、量刑標准不一、執行程序不一的現象比較突出。為了給干部和群眾以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法律武器,為提供審判反革命罪犯量刑標准,為克服或防止右的偏向和“左”的偏向,各地普遍要求迅速頒布“條例”。

1950年10月,劉少奇在修改“雙十指示”稿時,在“繼續作惡的反革命分子”之后,加寫了“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懲治反革命條例加以鎮壓”。這是最早明確以“條例”為法律依據懲處反革命分子的規定。

而“條例”的制定工作,則是在鎮反運動發起之后才開始的。11月9日,彭真主持政務院政法分黨組第八次干事會,討論起草事宜[28]。11月15日,彭真主持政法委第八次委員會議,決定由公安部及法制委員會指定專人起草[29]。關於主持起草者,代表中央負責的是劉少奇,具體起草工作由彭真、羅瑞卿負責。

1950年12月29日,羅瑞卿在給劉少奇的報告中請示:“為了統一量刑標准和改進判決程序,政法委員會已經起草的懲治反革命條例和人民革命法庭組織條例,須盡速審定公布。”1951年1月6日,劉少奇在羅瑞卿的報告上批示:“同意這個報告。”[30]1月15日,政法委分黨組干事會第十次會議討論“條例”(修正草案),貫徹劉少奇和周恩來關於“條例”的指示,暫“不列入關於處理戰犯,及對非以反革命為目的之投機犯和一般不法分子的內容”[31]。1月28日,劉少奇將“條例”(修正草案)送毛澤東審閱,並在附信中建議:可不組織人民革命法庭,“審判反革命罪犯仍以照現在辦法歸各地軍事法庭為好”[32],並在修正草案上增寫了第二十條:“犯本條例之罪者,由各地軍區司令部、軍事管制委員會或剿匪指揮機關所組織之軍事法庭審判之。”對此毛澤東批示:“在軍管時期應當如此”[33],並在第二十條“由各地軍區司令部”一句前加寫了“在軍事管制時期內”八個字[34]。2月9日,政務院第71次政務會議通過“條例”,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1951年2月20日,劉少奇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1次會議,批准“條例”。21日,毛澤東發布命令,公布施行。“條例”共21條,規定了反革命罪的性質情節罪名、量刑標准和適用刑罰、判處主體和程序[35],使鎮反運動有了統一的法律根據。

在鎮反運動中,如何判處反革命分子財產的問題,涉及面較廣,但因“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得剝奪其政治權利,並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比較原則,各地在執行中很不統一。1951年5月9日,華東局向中央轉報蘇北區黨委所擬關於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沒收和處理辦法(初稿)。5月12日,劉少奇在報告上批示:“彭真同志:關於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問題應有一個辦法,你們應即研究,最好能在最近發布一個辦法。”[36]根據劉少奇指示,6月18日,政法委舉行第12次委員會議,通過修正的《政務院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草案)》。6月22日,政務院第90次政務會議通過並公布實施。“規定”共6項,對依法判刑的反革命罪犯按罪行輕重等情況,處以沒收財產的全部、一部等處罰[37]。

“條例”和“規定”成為鎮反運動及其后判處反革命案件的主要法律根據,雖不完備,卻是必要的、適時的、適用的。“在革命戰爭時期和全國解放初期,為了肅清殘余的敵人,鎮壓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反抗,破壞反動的秩序,建立革命的秩序,隻能根據黨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一些臨時的綱領性的法律”,“那些綱領性的法律是適合於當時的需要的。”[38]

第二,貫徹謹慎收縮方針,指導清理中層、內層運動。

經過一段時間,各地基本克服了右的偏向,殺、關、管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但隨著運動漸入高潮,開始出現量刑不准、錯殺錯捕等不同程度的“左”的偏向,已顯示出不大好控制的苗頭。因此,從1951年5月起,毛澤東和中央果斷決定,採取謹慎收縮方針。一是收回捕人批准權和殺人批准權。從6月1日起全國除現行犯外捕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地專一級,殺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省級[39]。二是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分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后效的政策[40]。

為落實毛澤東和中央關於謹慎收縮鎮反運動的方針,1951年5月10日至16日,在毛澤東直接指導下,公安部緊急召開的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總結“雙十指示”以來鎮反運動的情況,根據收縮方針部署鎮反任務。5月11日,劉少奇在會上講話,強調現在應該採取謹慎收縮的方針,集中精力處理積案。劉少奇指出:“我們現在的方針是把它收一下,要逐漸收緊”,否則,“就可能殺多殺錯,就要犯錯誤。”他解釋了謹慎收縮方針的具體措施:一是嚴格限定捕殺范圍,“除非最嚴重的危害國家利益的應該殺,其他那些沒有血債的、又不是最嚴重的危害國家利益的,雖是反革命,就應該不殺”﹔二是採取死刑緩期執行政策,“應當殺的要判處死刑,但判處死刑以后可以不殺,緩刑兩年強迫勞動,以觀后效。”三是收回捕殺批准權,“殺人的批准權要提到省,逮捕權要收到專署。”四是集中力量清理積案,“除非現行犯,不逮捕不得了的還要逮捕之外,一般就不逮捕了。”劉少奇強調說:“這是謹慎的政策,保持了原則性、嚴肅性,也保持了靈活性。”[41]

1951年5月15日,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通過了經毛澤東修改審定並於5月16日批發的《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決議強調:關於殺反革命的數字,必須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內。介於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介於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對於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實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后效的政策[42]。這些收縮措施,防止和糾正了鎮反高潮中出現的“左”的偏向,也使許多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獲得了寬赦[43]。

1951年2月18日,毛澤東起草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決議要點》第四項“鎮壓反革命”中,提出運動要分外、中、內三層進行。“注意‘中層’,謹慎地清理舊人員及新知識分子中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同時也要“注意‘內層’,謹慎地清理侵入黨內的反革命分子”[44]。但當時運動的重點是清理“外層”(社會上、浮在面上的反革命分子),對“中層”、“內層”的清理,是運動收縮后才開始的。

5月21日,毛澤東起草中央通知,發出經劉少奇兩次修改的《中央關於清理“中層”“內層”問題的指示》[45]。指示要求,在1951年夏秋兩季,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機關工作人員普遍地、初步地加以清理。清理范圍包括各民主黨派和政府、軍隊、民眾團體及財經文教等機關的一切工作人員和干部學校的學生。打擊對象主要是各種反革命分子。清理步驟首先是首腦機關和要害部門,然后是一般機關,最后是所有部門的干部和勤雜人員。清理方法採取整風方式,號召有問題的人用真誠老實的態度,自願坦白出隱藏的問題。為避免逼供信,“盡量採用小會坦白,書面坦白,或向主管部門、向直接領導的首長坦白的方式”,“均應採取自願原則,不得強迫”[46]。

針對清理中層內層運動由外而內、由淺入深地打擊我中之敵的特點,劉少奇強調,應當採取越來越慎重的方針:“外層反革命很明顯,不大會殺錯。對中層,現在各地要開始審查,我們要慎重一點。內層,黨內也有反革命分子,那要更加慎重處理。”[47]他指出:“我們這一回要小心謹慎,不要隨便把特務帽子往人家頭上戴,不僅特務帽子,就是其他的政治帽子也不要隨便戴。要掌握這一條原則。”[48]

為什麼劉少奇特別指出要小心謹慎地處理中層、內層呢?原因有二。首先,1951年3月28日至4月9日劉少奇主持召開第一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決定對黨的基層組織進行一次普遍的整理,開始了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次整黨運動。劉少奇認為,整黨運動與鎮反運動的目的性質、內容對象、方式方法、政策措施均有根本區別,絕對不應混淆。其次,劉少奇對延安時期審干運動的擴大化和“逼供信”等左的錯誤一直保持警惕。他講:“我是當時中央總學委的負責人,因此,對於當時的這種錯誤,我也要負一份相當的責任。”“應該說,接受延安審干中所犯過的這種錯誤的教訓,對於以后在全國范圍內審查干部、清理中層內層、進行忠誠老實和坦白運動,規定不追不逼,避免再犯這種錯誤,是有極重要的作用的。”[49]

因此,針對清理中層、內層運動中共產黨員隱瞞歷史問題比較突出的情況,8月25日,劉少奇修改並批發了中央關於在清理中層、內層運動中對共產黨員隱瞞政治問題和歷史問題的處理辦法(草案)。辦法規定,對有隱瞞問題的黨員應“區別問題的性質與是非輕重,及本人對黨的忠誠坦白程度與一貫的表現”,分別給予開除黨籍等處分,或免予處分[50]。

經過運動,在參加清理的機關、企業、學校108萬人中,清查出一批反革命分子,逮捕懲辦一批,並且給一大批有一般歷史問題的人卸掉了包袱,從而純潔了組織,團結了內部,鞏固了統一戰線。

第三,正確處理鎮反運動與土改運動的關系。

朝鮮戰爭爆發后,農村地區普遍出現了地主、富農對抗土改的反攻行為。在華北,已經蔓延到平原省32個縣、河北省24個縣、察哈爾省19個縣[51]。對此,劉少奇要求各地“不要放過一件,……組織群眾斗爭,配合政府法庭審判,嚴厲予以鎮壓。”[52]但是,在鎮壓反革命和懲治不法地主兩個問題上,有些地方發生了混淆和控制不嚴的毛病。

為了避免混淆土改與鎮反兩大運動,並使之互相結合地順利進行,劉少奇區別了土改案件與反革命案件的判處主體、對象和權限。這主要體現在他主持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中。一方面,劉少奇主持制定的《土地改革法》、《人民法庭組織通則》等,確定了土改案件的判處主體和權限,即:組織人民法庭處理土改案件,“運用司法程序,懲治危害人民與國家利益、陰謀暴亂、破壞社會治安的惡霸、土匪、特務、反革命分子及違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順利地完成土地改革。” [53]另一方面,劉少奇主持制定《懲治反革命條例》時,增寫的第二十條規定,在軍管時期,由各地組織軍事法庭判處反革命案件。另外,1951年2月7日,劉少奇起草中央關於鎮反問題給西北局的指示,進一步明確了軍管地區鎮反和土改地區反霸的判處主體、權限、程序,即:在軍區、軍分區及各城市軍管會與剿匪司令部下組織軍事法庭,在減租土改地區組織人民法庭。凡土匪、特務、反革命案犯,在軍管時期,經軍事法庭判決執行,在內部經省委或地委批准后,即可執行,不必經過省政府或專署批准。在土改中的惡霸及反動地主則經人民法庭判決,其判死刑者則經專署批准執行[54]。

第四,為水上鎮反和全面取締會道門,預作組織准備和原則指導。

1951年10月23日,毛澤東在政協一屆三次會議上指出:“大陸上的反革命殘余即將基本肅清”[55]。這標志著鎮反運動第一階段基本結束。11月,中央發起“三反”運動。1952年3月,毛澤東要求劉少奇協助領導“三反”、“五反”運動。至此,劉少奇協助領導鎮反運動告一段落。但他已對后期鎮反運動中的水上鎮反和全面取締反動會道門,作了組織准備和前瞻指導,這也是1952年10月12∼18日第五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的鎮反運動第三階段的兩項重點內容[56]。

水上鎮反是與水上民主改革結合進行的。1951年8月13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向劉少奇送審海員工會關於民船工作的報告和建議。劉少奇批示,要求彭真找有關部門協商,提出切實解決辦法,同時建立全國性的統一領導機構[57]。根據劉少奇的指示,彭真召集會議,討論起草了《關於開展內河木船工作的指示》。10月20日,劉少奇修改並批發了這個指示。指示指出,為改善內河航運事業,肅清隱藏在內河木船業中的反革命分子,應在木船業中進行民主改革,重點打擊“黃牛”船行、薦頭行等封建殘余和混入木船業的土匪、惡霸、特務等堅決反革命分子,勞資問題暫放次要地位[58]。但是,在指示發出后將近一年的時間裡,各地卻未做更多工作,連中央組成的工作委員會也沒開會。1952年9月1日,劉少奇致信薄一波並王首道說:民船工作情況極復雜,“此事在今后應由首道同志主持,似乎還應召集一次全國性的會議(或將內河與沿海民船分開召集)來加以討論和布置,才能使運動發動起來”[59]。

根據劉少奇的指示,交通部很快召集了兩次會議,一是9月8日民船民主改革座談會,二是12月2日至11日第一次全國民船工作會議,落實第五次全國公安會議部署,掀起了水上鎮反的高潮。會議確定,“陸上有土改,水上要有水改”,要劃清船民同反革命分子、封建把頭的敵我界限,嚴格以五個方面的堅決反革命分子及封建把頭、走私販毒主犯等為限,全國運動最遲1953年秋全部結束[60]。

到1953年4月,第二次全國民船工作會議時,全國已經結束水上鎮反重點試驗。據西南區不完全統計,該區12條主要河流,有25萬船民參加民主改革,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把頭1143名。中南試點8個,參加船民176161人,捕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把頭640名。華東完成29個重點試驗及62個鄉,參加船民76817人,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把頭869名[61]。7月至9月,西南、華東、中南相繼結束運動。

新中國成立初期,反動會道門種類繁多,道徒甚眾。其中一貫道人數最多、分布最廣,為害既深且巨。僅山西省就有一貫道徒90余萬人,分為明線、暗線、郝寶33個系統,點傳師以上道首1400余人,其中前人以上道首190余人,職業掩護機關243處,僅太原就有83處[62]。一貫道源於山東,曾投靠日寇、汪偽政權、國民黨反動政府,宣傳“三期劫變觀”、“救贖說”等,蠱惑群眾,進行反革命活動,朝鮮戰爭爆發后更為猖獗,甚至秘密組織武裝暴亂。

1950年9月25日,西北局報送中央審核《關於開展反一貫道活動的工作指示》。10月19日,劉少奇修改了西北局指示,並在當天復信西北局[63]。這可能是中央領導人系統地論述反對一貫道斗爭的第一篇文獻。劉少奇在信中指出,反一貫道斗爭的實質首先而且主要是一場鎮壓反革命的斗爭。他認為,一貫道存在且日益猖獗的根本原因,固然是人民生活痛苦和文化落后,但主要是由於地主階級和特務反革命分子的活動和我們的麻痺,因此,“我們應該糾正這種錯誤,進行正面的有系統的反對一貫道的斗爭。”

劉少奇還指出了一貫道中反革命活動與迷信行為、反革命分子與一般迷信群眾的界限和不同的處理方針:在公開宣傳上宣布一貫道為反革命組織,予以取締、禁止和解散,勸告一切善良的人民不要加入,已加入者應退出。“但對人民個人純粹迷信行為,政府不加干涉。在內部指示上則應強調加入一貫道的大多數人民並非反革命,而反革命分子是極少數,不要連累好人。對一貫道應正面反對,在有了准備后應逮捕其首領和有証據的反革命分子。”“對群眾及會眾則展開宣傳教育,不加追究。”這些原則政策尤其是對反動道首和一般會眾的區分,大大縮小了打擊面,集中了打擊對象,從而確保了反一貫道斗爭的順利進行。

1950年10月16∼21日召開的第二次全國公安會議決定,在老區對一貫道實行公開的正面的進攻方針。1950年底,華北、西北等地以取締一貫道為重點展開鎮反運動。山西省鎮反計劃以一貫道為主,1950年11月12日開始逮捕道首[64],當月退道者82300余人,登記普通道首1692人,逮捕職業道首133人[65]。12月19日,北京市發布取締一貫道布告,至1951年3月,逮捕首惡381人,槍斃42人,登記點傳師720人,壇主4775人,三才663人,聲明退道者178074人,封閉大小道壇1283處[66]。1953年夏秋,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展開全面取締反動會道門的群眾運動,自動退道近400萬人。

隨著水上鎮反和全面取締會道門取得決定性的勝利,1953年9月16日,彭真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7次會議上宣布:“現在鎮壓反革命的斗爭,作為一個大張旗鼓的群眾性的運動來說,在全國范圍內基本上已經結束。”[67]

1950年10月至1953年9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鎮壓反革命運動,基本上殲滅了囂張一時的匪禍,基本上肅清了中國大陸上的反革命殘余勢力,尤其是逮捕、處決、關押、管制了一大批土匪、惡霸、特務、反動黨團骨干、反動會道門頭子五個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使敵焰大降,民氣大伸,激發了人民同反革命斗爭的自覺和士氣,樹立起社會各界對新生人民政權的信心,從而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支援了抗美援朝戰爭,掃清了土地改革及其他民主改革前進道路上的障礙,保証了經濟恢復工作的順利進行,大大促進了生產力的解放。

劉少奇在協助毛澤東領導鎮反運動的過程中,主持制定了《懲治反革命條例》等法律,使運動有所依據和規范。同時嚴格區分了一般迷信行為與反革命行為、反革命分子和一般迷信群眾,保証了反一貫道斗爭正常開展。此外,正確處理了鎮反運動與土改運動、整黨運動之間的關系,為幾項運動同時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鎮反運動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初建時期的重要實踐,鞏固了人民政權,其間初步制定了保障專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推動了法制、司法、公安、檢察等隊伍建設,為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最終確立奠定了基礎。因此,從建立、鞏固與建設人民政權的意義上說,劉少奇在協助領導鎮反運動的過程中,也為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初步建立和最終確立,做了許多重要工作。

(《史學月刊》2013年第11期)

[1]《毛澤東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476、1475頁。

[2]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一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5月版,第3頁。

[3] 孫宇亭等:《建國初期鎮壓反革命運動史略》,《公案史資料》1989年第一輯,第12頁。

[4] 華東局關於鎮壓反革命暴動及處理群眾性騷動事件的指示,1950年4月29日。

[5]《葉劍英選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222頁。

[6]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共重慶市委員會編:《鄧小平西南工作文集》,中央文獻出版社、重慶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100頁。

[7]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檔案館編:《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一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595∼597頁。

[8]《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一冊,第613頁。

[9]《毛澤東選集》第四卷,第1238∼1239頁。

[10]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2頁。

[11]《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一冊,第358∼360頁。

[12]《鄧小平西南工作文集》,第257頁。

[13]《鄧小平西南工作文集》,第146頁。

[14] 彭真:《論新中國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3月版,第8頁。

[15]《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一冊,第442∼443頁。

[16] 劉少奇在十八個專業會議代表會上關於政法工作的講話,記錄稿,1950年8月5日。

[17] 羅瑞卿:《一年來人民公安工作的成就和今后任務》,《人民日報》,1951年1月1日,第3版。

[18]《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一冊,第420∼423頁。

[19] 孫宇亭等:《建國初期鎮壓反革命運動史略》,《公案史資料》1989年第一輯,第21頁。

[20]《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一冊,第443∼446頁。

[21] 參見《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二冊,第540∼541、553∼554、557、583∼584、591∼592頁。

[22]《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二冊,第611頁。

[23] 劉少奇對羅瑞卿1950年12月29日關於各地執行“雙十指示”情況報告的批示,手稿,1951年1月6日。

[24]《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二冊,第496頁。

[25]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劉少奇年譜》下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270頁。

[26]《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第80、135∼136頁。

[27]《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二冊,第553頁。

[28]《彭真傳》編寫組編:《彭真年譜》第二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142頁。

[29]《彭真年譜》第二卷,第144頁。

[30] 劉少奇對羅瑞卿1950年12月29日關於各地執行“雙十指示”情況報告的批示,手稿,1951年1月6日。

[31]《彭真年譜》第二卷,第155、161頁。

[32]《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第53頁。

[33]《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第80頁。

[34]《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第54頁。

[35]《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44∼47頁。

[36]《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第335頁。

[37]《政務院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人民日報》,1951年6月23日,第1版。

[38]《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253頁。

[39]《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第275頁。

[40]《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第280頁。

[41] 劉少奇在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上的講話,記錄稿,1951年5月11日。

[42]《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第294∼301頁。

[43]《董必武選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版,第398頁。

[44]《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第127頁。

[45]《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第319頁﹔《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第321∼324頁。

[46]《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冊,第274∼278頁。

[47] 劉少奇在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的報告,記錄稿,1951年5月7日。

[48] 劉少奇在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委臨時總學委黨組擴大會議上的報告,記錄稿,1951年6月21日。

[49]《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六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82頁。

[50]《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第682∼684頁。

[51]《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二冊,第613頁。

[52]《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第38頁。

[53]《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一冊,第351頁。

[54]《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第81頁。

[55]《毛澤東文集》第六卷,第182∼183頁。

[56]《建國以來公安工作大事要覽》,群眾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51頁。

[57]《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第668∼669頁。

[58]《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第669∼672頁。

[59]《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四冊,第454頁。

[60]《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四冊,第456∼458頁。

[61] 中央批轉羅瑞卿關於水上鎮反情況的報告,劉少奇修改件,1953年6月24日。

[62] 華北局轉報山西省委關於執行中央鎮反指示的計劃,1950年11月25日。

[63]《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二冊,第483∼488頁。

[64] 華北局轉報山西省委關於執行中央鎮反指示的計劃,1950年11月25日。

[65]《山西重點取締會道門,八萬一貫道徒自動退道》,《人民日報》,1950年11月28日,第1版。

[66] 北京市檔案館、中共北京市委黨史研究室編:《北京市重要文獻選編(1951)》,中國檔案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261頁。

[67] 彭真:《論新中國的政法工作》,第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