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要素及其表征
——基於“價值多維性—主體層次性—方法復合性”的分析
中國的國家治理現代化戰略是在吸收與借鑒人類社會治理文明的有益成果,立足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國情基礎之上提出的,涵蓋了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兩個核心要素,涉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總布局,是在深化改革背景下實現國家各項治理事業從傳統向現代轉型的一項系統工程。它在價值上表現出多維性,在主體上表現出層次性,在方法上表現出復合性。理解國家治理現代化,應該基於“價值—主體—方法”結構上的一致性與差異性,把握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規律與中國特色。基於此,本文以“價值多維性—主體層次性—方法復合性”為分析框架,試圖勾勒出中國特色國家治理現代化結構要素的層次性,力求為深入理解國家治理現代化提供較為系統的框架與科學的認知。
一、“價值—主體—方法”相關文獻綜述及分析框架建構
價值是衡量事物重要性大小的重要尺度。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戰略之后,學術界從價值層面對國家治理現代化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任勇、肖字從軟治理的維度,分析價值層面在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的核心地位,並提出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塑與再構是提升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效途徑[1]。劉俊祥認為,公平化是國家治理的核心價值,是中國特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要求。在他看來,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在很大程度上等同於國家治理的公平化過程,即通過國家的公平治理以促進經濟公平發展、社會公平正義以及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過程[2]。范逢春指出,國家治理現代化以社會公平正義為旨歸,這是它的核心價值,“國家治理現代化以對社會發展整體關切的政治主張,詮釋了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理念”[3]。從學術界對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價值的探討而言,這些論點基本上把握住了國家治理現代化基本內核,但是也存在對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價值挖掘不夠深入、價值維度區分不夠清晰的問題,特別是生態文明建設之所以能夠進入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范疇,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的是公平正義價值在生態領域的拓展與發展,它與公平正義在社會領域的價值意蘊並不直接相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關於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價值多維性的科學區分與深入探討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主體是能動性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國家治理主體系統的能動性,能夠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發展注入更多的動力支撐。基於對國家治理主體重要性的認知,學者們更多地是從政府、市場、社會在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相互關系進行系列探討。胡寧生以主體的協同互動為視角,剖析政府、市場和社會三者之間的協同互動以及互動構成的中層子系統在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的作用機制[4]。李志強、姚金海提出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四柱”主體論,他們認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體不僅來自政府和社會公共機構,還包括民間組織、私人組織及各種公民社會組織,它們共同形成了一個互動型的國家治理合作網絡系統[5]。在相似意義上,鐵鍇從主體協同治理的維度分析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邏輯及其進路,他認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其實質就是要理順政府、市場、社會的關系,實現政府、市場和社會的協同治理,達到最佳的善治狀態”[6]。上述對國家治理主體系統的分析與探討表明,政府、市場以及社會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主體。然而,此種認知並沒有很好地契合中國特色“黨治國家”[7]的具體國情。在“黨治國家”模式下,中國共產黨是國家治理現代化工程的領導核心,這決定了任何脫離“黨治國家”現實背景來分析政府、市場、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研究往往很難觸及問題的本質。正如王浦劬教授指出,中國特色國家治理,是政治統治之“治”與政治管理之“理”有機結合以及政治管理之“治”與“理”有機結合“兩個結合”的統一,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的治理活動,也是中國共產黨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總體格局中運行治權的活動,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行為[8]。所以,對國家治理現代化主體層次的劃分是把握中國特色國家治理現代化本質特征的必要前提。
有鑒於此,本文提出“價值多維性—主體層次性—方法復合性”的分析框架,通過系統地分析國家治理現代化價值系統的多維性、主體結構的層次性以及方法體系的復合性,勾勒出中國特色國家治理現代化結構要素的層次性,試圖為科學地理解國家治理現代化提供一個既符合其基本規律,又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國情的系統分析架構。
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多維價值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價值意蘊內在地規定了國家治理這項系統工程的行為域,預設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發展方向與現實拓展,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邏輯起點。在統一價值論看來,任何事物價值的大小取決於三個要素:主體特性、客體特性以及介體特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事物的價值實際上涵蓋三個方面:主體價值、客體價值以及介體價值,它們是整體價值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治理現代化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多維價值實際上也內在地包含這三個基本要素。從它的主體價值來看,國家治理現代化服務於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從它的客體價值來看,國家治理現代化面向於公共事務治理的有效性﹔從它的介體價值來看,國家治理現代化落腳於環境正義與社會正義。
1.主體價值:人的自由全面發展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類社會的理想目標是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9]。為了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人類智慧地通過建構現代國家的形式將人的發展與國家的建設有機地鏈接起來。現代國家的構建並不是一個無生命特質的結構性框架,它的活力與生命表征在於通過國家治理的范圍以及國家治理的效度來得以展現。在國家治理實踐的發展過程中,人民的權利訴求始終是國家治理事業不斷前行的動力源泉。國家治理現代化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於回應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群眾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各項基本權利的訴求,這是它誕生的實然背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這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訴求,有利於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項國家治理事業的發展是一種粗放型、非均衡式的發展,它通過優先發展經濟權利的戰略,造成了國家治理在政治領域、文化領域、社會領域以及生態文明領域的建設上的成績在一定程度上遜色於它在經濟領域的治理效能。更應當引起我們重視的是,這種粗放型、非均衡式的國家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政治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以及生態權利的發展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全面利益訴求相脫節,有悖於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有鑒於此,國家治理現代化應聲而出,它以深化改革為實踐坐標,通過探索集約型、均衡式發展的模式,實現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等領域“五位一體”總布局的全面發展,最終服務於人民群眾全面的利益訴求以及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需要。
2.客體價值:公共事務治理有效性
如果說人民群眾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踐主體,國家治理現代化以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主體價值為旨歸的話,那麼國家治理有效性的大小將直接作用於國家治理主體價值的實現程度。在國家治理的實踐過程中,公共事務是國家治理的客體指向,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公共事務治理有效性是反映國家治理有效性客體價值的根本指標。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通過“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探索出適合中國具體國情的國家治理之路,公共事務治理有效性大幅提升。然而,隨著國家治理實踐的不斷深入,原來的國家治理認知與布局難以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發展的要求,並且積累了一系列的治理問題與矛盾,諸如經濟發展不平衡、產業結構不合理、自然資源匱乏、生態破壞嚴重、城鄉區域發展差距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較大,以及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住房、食品藥品安全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不斷凸顯,群體性事件與社會矛盾日益增多。為了推動公共事務治理有效性的提高,國家治理現代化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目標,它試圖通過打破過去那種“摸著石頭過河”的單向漸進調適邏輯,探索系統發展與整體布局的頂層設計邏輯,力圖突破國家治理實踐的“木桶效應”,避免中國走進現代化的陷阱之中。概言之,國家治理現代化以提高公共事務治理有效性為現實訴求,從中國現階段的具體國情以及現代化建設的實際問題出發,通過整體發展的科學治理道路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提供有效保障,這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公共事務治理有效性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客體價值的內在規定性。
3.介體價值:環境正義與社會正義
國家治理主體和客體所處的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是介體[10]的主要內容,從三者的關系來看,國家治理主體和客體內在地嵌入國家治理介體提供的時空體系之中,最終形塑了一個有機互動的國家治理生態體系。在這個生態體系之中,公平正義是其得以有效運轉的行為邏輯,它體現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介體價值。以往,我們對公平正義的認知更多地是從社會環境的維度來理解,誠如羅爾斯指出的那樣,公平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11]。基於對國家治理的介體價值——公平正義認識上的偏差,世界范圍內的國家治理實踐在很長一段時間步入人類中心主義的魔咒。一方面,國家治理以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和實現為旨歸,不斷地在經濟發展、社會建設上提高公共事務治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由於對自然環境治理的忽視,國家治理在經濟發展、社會建設上的成果不可避免受到自然環境破壞帶來的系列生態危機的稀釋。有鑒於此,公平正義的內涵與外延在國家治理的實踐困境下逐步地拓展到生態領域,環境正義成為建構人類、自然、社會和諧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准則。與之類似,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國家治理沿著重經濟領域建設、輕生態領域保護的“非均衡發展邏輯”運行,所帶來的不良后果是經濟發展與生態破壞之間的“剪刀差”越來越大,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經濟發展的質量,從根本上影響了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為了糾正國家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偏差,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適時地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范疇之中,並提出了以建設美麗中國為核心,不斷地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的戰略規劃[12]。從總體上來講,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基於公平正義的現實拓展而不斷發展的,通過全方位地理解與把握公平正義在自然領域與社會領域的綜合價值,有利於促進國家治理主體價值、客體價值以及介體價值的全面實現,形成人與自然、人與社會有機互動、和諧發展的國家治理新格局。
三、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體層次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體力量是實現現代國家治理理想藍圖的根本保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發展提供了動力支撐,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力量源泉。從主體力量的結構來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體力量的定位、功能、角色與職責具有明顯的層次性與差異性。其中,中國共產黨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領導者、組織者﹔政府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元治理”[13]者﹔市場以及社會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主體。從主體力量的服務對象來看,各主體力量相互聯系、相互依存,共同作用於國家治理現代化這個宏偉目標,從根本上體現了它們實踐目標的一致性與協同性。
1.中國共產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領導者、組織者
中國是一個典型的后發現代化國家,它面臨的歷史任務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復雜性遠遠比發達國家在同階段的發展形態要艱巨得多、復雜得多,這種情況決定了后發現代化國家在發展形態上不能按照以往發達國家的發展邏輯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組建一個強大的組織性權威力量並賦予這個組織性權威力量領導者、組織者的地位就成為歷史、現實的選擇,在后發現代化國家的建設過程中,政黨成為組織性權威力量最好的寄托者。正如林尚立指出:“在后發現代化國家中,政黨建設現代國家是必然的路徑,政黨主導國家建設是必然的選擇。”[14]基於對政黨在國家建設中重要作用的認知以及中國“政黨—國家”體制優越性的體驗,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頂層設計,必須把中國共產黨納入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體結構的范疇,在此范疇之中,中國共產黨處於領導者、組織者的地位。從現實的角度來看,讓中國共產黨來領導、組織國家治理現代化這項系統工程,不但能夠確保國家治理現代化發展的正確方向,而且能夠集中、整合國家范圍內各種資源、多方力量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全面發展服務,從而實現國家治理的跨越式發展[15]。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共產黨是國家治理現代化實踐中最核心的主體,中國共產黨領導能力、組織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著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的高低以及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的快慢。
2.政府: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元治理”者
近現代以來,在方法論國家主義思想的影響下,以國家為實體單位和利益旨歸的共同體構成了治理的基本維度,被稱為“元治理”[16]。在實踐的過程中,由於國家作為主體本身的虛妄性,政府在實踐過程中實際上承擔著“元治理”的角色與功能。這裡用的政府概念具有廣義內涵,它不只是指國家的行政機關,而應為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統稱,是政治學意義上的政府。政府在承擔其“元治理”的角色與功能時,通過提供國家治理的基本規則,保証不同治理機制與規制的兼容性﹔它擁有相對壟斷性質的組織智慧與信息資源,可以用來塑造人們的認知和期盼,可以在內部發生沖突或對治理有爭議時充當“上訴法庭”,從而實現國家利益的整合以及社會共識的凝聚[17]。國家治理現代化作為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程,它意味著國家治理基本規則的深刻變革以及復雜利益關系的協調與整合。政府承擔“元治理”的角色與功能,不僅意味著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整合其他治理主體的訴求與利益,設計出符合國家治理現代化遠景目標的制度體系﹔而且意味著政府要在一定范圍內運用國家自主性,打破市場、社會自利性對國家治理公正性的俘獲。為了適應“元治理”的角色與功能,政府隻有按照發展的邏輯,才能契合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發展進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中國政府角色與功能的轉變指明了正確方向。
3.市場與社會: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主體
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表征是經濟建設的現代化。為了實現經濟建設的現代化,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逐漸探索出符合中國具體國情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激活了中國經濟建設過程中各種要素,成就了年均高達9.8%的經濟增長率以及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地位。縱觀中國經濟建設的輝煌成就,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在於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它賦予市場在國家治理結構范疇內的主體地位,對市場在資源配置領域的決定性作用給予政治上的承認以及法律上保障。從現階段的目標與任務來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第一要務依然是經濟建設的現代化,隻有實現了經濟建設的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才有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踐過程中,經濟建設的現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資源配置水平的優化與提高。改革開放以來,雖然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但是政府——市場之間的關系並未完全理順,現代市場體系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基於此,十八屆三中全會不僅從戰略的高度認可市場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體地位,更是從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維度為市場發揮資源配置領域的決定性作用指明正確的方向。
同時,社會力量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主體。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各類非政府組織、志願社團、協會、社區組織以及相關自治組織猶如雨后春筍地發展起來。據《民政部發布2013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3年底,我國共有各類社會組織54.7萬個,比上年增長9.6%[18]。與西方的社會組織發展不同,中國的社會組織是按照依附式發展的邏輯有序地發展起來的,這決定了它與中國共產黨以及政府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目標上基本一致。因此,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要求來看,賦予社會組織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主體地位就成為現實的選擇。另外,在社會基層治理領域,社會組織因其志願性、自主性、公益性、公平性以及參與性的特點,能夠發揮自身扎根基層、貼近社區、了解基層、回饋高效的優勢,及時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多樣化、個性化、高質量的國家治理服務需求。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社會組織是國家治理結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體,它能夠通過發揮社會自主性,有效地動員社會成員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治理作用,這是國家治理現代化視域下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突出表征。正是認識到社會組織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重要主體的地位,俞可平在評估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指標體系中,以公民參與為評估維度,把社會組織或民間組織的狀況、社會組織的制度環境以及社會組織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影響,納入評估維度體系關注的重點領域[19]。
四、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復合方法
科學有效的方法體系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途徑與手段。根據方法體系與服務目標之間的邏輯關聯,可以將方法體系分為基本方法與輔助性方法。基本方法的特點在於不僅是實現服務目標的有效途徑,更在於其在價值意蘊上體現了與服務目標之間的內在契合性。輔助性方法在實現服務目標的過程中具有階段性的合理性,也是實現服務目標的有效途徑,它之所以是輔助性的,是因為它與服務目標之間在內在價值上存在一定的張力。根據這一認知,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方法體系,包括兩個重要組成部分:一是民主化治理、法治化治理以及科學化治理等基本方法﹔二是契約治理、習俗治理以及道德治理等輔助性方法。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踐過程中,隻有靈活地運用兩類方法體系,才能夠提高國家治理的有效性,加快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
1.基本方法:民主化治理、法治化治理以及科學化治理
一是民主化治理。所謂民主化治理,是將民主機制引入國家治理實踐中的決策制定、決策執行以及決策反饋各個階段的一種制度安排。民主化治理是政治民主的一種實現形式,其實質是落實公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以及監督權[20]。民主化治理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內在價值存在高度的契合性。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表征在於整合社會多元利益訴求,充分尊重和反映人民的意志與利益,確保國家治理實踐沿著提高公共利益的理性化軌道運行。換言之,民主化治理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民主化治理是衡量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指標。俞可平指出,衡量國家治理是否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准就是它是否按照民主化治理的邏輯運行,他強調,國家治理以及制度安排,必須以保障主權在民或人民當家作主為核心,確保所有公共政策從根本上體現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體地位[21]。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民主化治理不僅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有效途徑,還代表著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本質特征,所以,民主化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方法。
二是法治化治理。法治化治理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要求與題中應有之義。國家治理現代化包括國家治理體系的制度化以及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兩個重要方面。國家治理體系的制度化,涉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是指國家政權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關者運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能力,包括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個方面[22]。無論國家治理體系的制度化還是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它們內在蘊含著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同步推進以及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從根本上體現了法治化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方法。
三是科學化治理。科學化治理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它與傳統國家治理視域下經驗式治理最大的不同在於:一方面,它是國家治理主體在把握國家治理環境、治理對象以及治理目標本質與規律的前提下實現有效治理的實踐活動﹔另一方面,它適應了國家治理現代化視域下公共事務復雜性、專業性的需要,體現了國家治理發展的方向。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踐過程中,科學化治理主要體現在兩個主要方面:其一,技術治理。通過運用現代科學技術與工具、科學分析方法與程序來搜集、認識以及分析國家治理環境與對象的相關信息,獲得對國家基本國情的客觀認識。其二,專家治理。通過運用政策咨詢系統,諸如政策咨詢機構、專家、學者等“外腦”的建言獻策,降低國家治理決策的失誤率,提高國家治理的效能化。科學化治理與國家治理現代化在內在價值上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方法。
2.輔助性方法:民約治理、習俗治理以及道德治理
任何形態的社會都具有天然的內生秩序,這些內生化的秩序基於傳統的文化、習俗、禮儀、道德、宗教,地理環境以及日常生活而形成多層次、多功能的結構體系,成為影響國家治理各個方面的非正式規范體系。福山在研究戰后日本、韓國以及中國台灣等國家或地區的治理績效時指出,這些國家或地區良好的治理績效,並不完全取決於正式的制度化規范體系的質量,它還深受這些國家或地區文化、習俗等各種因素的影響[23]。非正式規范體系作為國家治理生態中的內生秩序,一方面,它通過直接地作用於國家治理實踐,影響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另一方面,它通過間接地作用於正式規范體系,成為形塑正式規范體系的運行機制,從而最終影響國家治理現代化實踐。所以說,非正式規范體系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踐過程中具有階段性的合理性。但需要指出的是,非正式規范體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實踐還存在深層次的矛盾性。這是因為,國家治理現代化是立足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國情提出並發展的,保持社會主義性質與方向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本質屬性。然而,由於非正式規范體系具有天然的內生性,使得它在發展的過程中呈現明顯的滯后性,從而導致它的某些要素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存在一定的矛盾與沖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踐過程中,對非正式規范體系加以引導與規范,就成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需要。非正式規范體系隻能作為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輔助性方法,在實踐的過程中,通常展現為三個主要類型:
其一,民約治理。在社會基層治理領域,村規民約、鄉規民約以及居規民約成為提高社會自主治理程度的有效手段,通過民約治理的模式,有利於發揮社會自主組織以及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以及自我監督的自治作用,提高公共事務治理的有效性。誠如美國學者埃莉諾·奧斯特羅姆指出,社會自主組織可以通過自籌資金並制定具有契約法理性質的民約體系,實現公共事務治理的帕累托最優[24]。在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民約治理可以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一種重要形式,發揮其在社會整合與社會治理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民約治理很容易受到封建社會殘留下來的鄉土規則以及宗派宗族勢力的制約,在這個過程中,民約治理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財產權利等相關權利[25]。
其二,習俗治理。習俗是一個國家或地區人們普遍遵守的習慣和風俗,它的形成並非一朝一夕,而是人們長期在生產、生活以及交流過程中,經過反復的傳習教養,形成的具有約束力與驅動力的行為模式和規范[26]。一般來說,習俗內在地受一個國家或地區地理環境、時空條件、生活方式以及社會背景等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這種影響使得習俗具備明顯的惰性沿襲和代際傳承的特點。同時,作為特定民族或社會群體深層次文化觀念的外化形式,社會習俗深深植根於社會生活的自身合理性之中。習俗的力量對社會產生重要影響,所以,在國家治理實踐中應適當採取習俗治理的方法,發揮習俗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尊重良好習俗和努力在制度建設上構建與習俗契合的制度,並對社會不良習俗進行扼制,不僅是國家治理現實的選擇,也是符合中國具體國情的需要。
其三,道德治理。中國作為一個具有悠久歷史文明的古國,它具有長期的道德治理的傳統,無論是西周的“明德慎罰”,還是儒家的“為政以德”、“行不忍人之政”,抑或宋明時期的“仁為王道之本”、“明德親民”等政治主張,都體現了道德治理在傳統國家治理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國家治理現代化並不是一個否定道德治理合理性的治理過程,恰恰相反,它不僅肯定道德治理的有效性,而且根據國家治理實踐的發展,為道德治理注入了新的內容、任務以及目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道德治理的對象和領域涉及國家治理實踐的方方面面,凡是存在道德突出問題的部門、行業、場所,都可以通過道德治理來提高國家治理的有效性。從國家治理的實踐來看,道德治理作為一種“軟治理”模式,它能夠有效地改善國家治理的生態狀況,所以,道德治理是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調節人與自然、人與社會關系的行之有效的輔助性方法之一。
注釋:
[1]任勇、肖宇:《軟治理與國家治理現代化:價值、內容與機制》,[北京]《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14年第2期。
[2]劉俊祥:《論國家治理的公平化》,[福州]《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2期。
[3]范逢春:《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價值反思與標准研判》,[福州]《東南學術》2014年第6期。
[4]胡寧生:《國家治理現代化:政府、市場和社會新型協同互動》,《南京社會科學》2014年第1期。
[5]李志強、姚金海:《國家治理現代化:緣起、實踐及整體框架》,《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
[6]鐵鍇:《協同治理體系建構的中國邏輯及其進路》,[成都]《理論與改革》2014年第2期。
[7]黨治國家,按照三種不同的讀法,大致有三種不同的意思:一是主謂結構,即黨對國家實施統治或治理﹔二是偏正結構,即黨統治下或治理下的國家﹔三是並列結構,即黨國同構、黨國一體,也就是通常說的黨國體制,從本質上來看,這三種解讀並無實質差異,無論在哪一種結構中,政黨都處於軸心地位。參見:陳明明:《黨治國家的理由、形態與限度——關於中國現代國家建設的一個討論》,[上海]《復旦政治學評論》2009年00期,第192頁。
[8]王浦劬:《國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基本含義及其相互關系辨析》,[北京]《社會學評論》2014年第3期。
[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頁。
[10]一般來說,所有直接或間接作用於國家治理主體、客體之間的事物均屬於介體的范疇,介體包括時間、空間、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等基本要素,本文是從狹義的角度使用介體的概念,指涉自然環境以及社會環境兩個主要方面。
[11][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3頁。
[12]《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北京]《人民日報》2013-11-16。
[13]“元治理”,是一種協同治理的手段與方法,通過設計和管理科層治理、網絡治理、市場治理三種治理模式的完美的組合,最終實現對公共部門機構的績效負有責任的公共管理者看來最好的治理結果,其中政府是“元治理”的唯一主體。參見:Harsh Mander,Mohammed Asif.Good Governance.Trans and etd.by Action Aid International China.Beijing: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shing House,2007; Jessop,Bob.Governance and Meta governance:On Reflexivity,Requisite Variety,and Requisite Irony.In:Governance,as Social and Political Communication.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3.
[14]林尚立等:《政治建設與國家成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頁。
[15]陳亮:《理解國家治理:政治生態、主題意蘊與實踐路徑》,[呼和浩特]《內蒙古社會科學》2014年第6期。
[16]張勝軍:《為一個更加公正的世界而努力——全球深度治理的目標與前景》,俞可平:《中國治理評論》(第3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3年版,第84頁。
[17][英]鮑勃·杰索普:《治理的興起及其失敗的風險:以經濟發展為例的論述》,俞可平:《治理與善治》,[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頁。
[18]民政部發布2013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http://www.chinanpo.gov.cn/2202/80757/yjzlkindex.html,2014-10-10.
[19]俞可平:《國家治理評估——中國與世界》,[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頁。
[20]周光輝:《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有效路徑:決策民主化》,[哈爾濱]《理論探討》2014年第5期。
[21]俞可平:《民主法治: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之路》,[北京]《民主與法制時報》2013-12-23。
[22]習近平:《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上來》,[北京]《人民日報》2014-01-01。
[23][美]弗朗西斯·福山:《國家構建:21世紀的國家治理與世界秩序》,[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0頁。
[24][美]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公共事務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余遜達等譯,上海三聯書店,中文版譯序言2000年版,第3頁。
[25]此處的內容參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民約治理中村規民約治理的相關規定與具體說明,詳情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村民治理、村規民約規定。
[26]烏丙安:《民俗學原理》,[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0-52頁。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行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