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創新驅動戰略的著力點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后發國家的發展大多是從學習模仿開始的。但是,當經過一個時期的發展后,模仿就逐漸成為后發國家轉型升級的阻礙因素。此時,后發國家必須從模仿轉向創新。拉美許多國家由於沒有及時轉向創新而落入“中等收入陷阱”,東亞韓國則由於果斷邁向創新驅動成功實現了彎道超車,從中等收入國家行列躋身高收入創新型國家行列。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創新驅動韓國經濟不斷轉型升級,其許多做法值得學習借鑒。
注重發揮政府在創新驅動中的引導作用。20世紀60年代,韓國政府鼓勵企業直接引進成熟技術、科研部門引進專利技術進行創新研究。進入70年代后,政府以經濟手段鼓勵技術創新,技術引進的重點轉向鋼鐵、造船、機械、電子等領域。到80年代中后期,由於發達國家對技術出口的管制越來越嚴格,依靠引進消化先進技術提升本國工業技術水平的做法已經難以維系。此時,韓國政府深刻意識到自主創新在國家發展中的核心作用,確立“科技立國”戰略,力圖通過利用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1985年,韓國頒布《產業發展法》,重點強調市場在產業發展和經濟運行中的作用,極大地釋放了市場力量,為產業優化升級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到90年代,韓國進一步加大對本國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力度,並從模仿轉向創新驅動。韓國政府制定了國家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借此提升全國的創新能力和水平。比如,1998年韓國政府出台科技創新五年規劃(1998年—2002年),其目標是將韓國的研發能力提高到七國集團國家的水平。1999年韓國政府又頒布《科技發展遠景規劃2025年構想》,該規劃的目標是到2015年使韓國成為亞太地區的主要科學研究中心,到2025年擁有與七國集團國家媲美的科技競爭力。2008年,韓國政府實施《政府科學技術基本計劃》,重點培育七大技術領域。2013年又制定《創造型經濟落實計劃——營造創造型經濟生態系統的方案》,旨在將國民創意與科技信息通信技術相結合,創造新產業和新市場,鼓勵國民創業,提供優質就業機會。同年12月公布的《第六次產業技術創新計劃(2014—2018年)》,打造良性產業技術生態系統,引領韓國邁入產業強國行列。
注重培養創新人才。創新驅動實質上是人才驅動。韓國經濟每隔十年就能完成一次產業升級,這得益於其有效的創新人才戰略。韓國對培養創新人才可謂是不遺余力,建立了覆蓋中小學、大學和職業教育各個層面的英才教育體系。比如,為提升青少年科技創新能力,韓國在全國中小學科學班建立“青少年科學探索班”。高中階段大力加強精英教育,政府為優秀高中生設立“總統科學獎學金”,鼓勵他們報考國內外名牌大學,培養世界級科學家。無論是考取國內大學還是國外大學都會頒發額度不等的獎學金。同時,韓國注重加強技能培訓,培養大批能滿足創新活動需要的各類技術工人。在高等教育方面,韓國突出靈活性和創新性。雖然課程較多,但是為大學生的創新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形成了終身學習的氛圍。韓國職業教育的主要目標是建立“終身職業教育體系”,最大程度地使每個人根據其才能和興趣自由發展,成為高質量的技能人才。對於在韓國投資的外國高科技企業,政府鼓勵其在韓國設立研發中心,如果研發中心雇佣韓國的科技人才,韓國政府會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據統計,韓國目前總人口中每萬人有研發人員近40人,處於世界領先水平。
注重發揮企業在創新驅動中的主體性。韓國將企業視為創新驅動的主體,企業尤其是大企業充當了創新驅動的主力軍。政府支持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在政府政策引導下,韓國的企業研究所、產業研發中心、企業技術開發中心等快速成長,成為韓國創新的主要力量。據統計,韓國政府投資的研發機構僅有20多家,而企業研究機構已經超過1萬多家,許多大企業擁有多個研發部門。三星電子公司的研發所多達幾十家,研發人員佔員工的數量達到40%,正是依靠強大的研發力量,韓國企業在世界市場的影響力不斷加大,涌現出一批世界級成功企業。但是,由於融資困難、創業人才匱乏、市場競爭環境不公平等因素,韓國中小企業在創新驅動發展上乏善可陳,這也是我們需要引以為戒的。
注重運用財稅政策扶持創新創業。為了激勵企業重視自主創新,韓國出台了一系列財稅扶持政策。政府允許不同類型的企業提取不同比例的收入作為技術開發准備金,並計入成本,政府予以免稅。對於申請專利或實用新型技術或自我開發的技術工藝的所得,政府給予全額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或法人所得稅的待遇﹔對於處於市場開發適應期的技術轉讓產品,政府給予減免特別消費稅的優惠待遇。對於企業支付的技術及人才開發費,按納稅年度給予一定比例的法人稅或所得稅減免。實踐表明,政府採購對於本國高新技術發展能起到一定的扶持作用。韓國通過立法強制政府對本國高新技術產品進行採購。韓國法律規定,政府機關和公共事業單位年度預算的採購計劃中,必須含有購買本國中小企業產品的內容﹔各部門可以按高於國外同類產品的價格優選採購本國產品。為扶持民族工業發展,韓國政府2004年以十倍於同類進口汽車的價格採購數百輛現代公司新研制的清潔燃料汽車,政府採購國產軟件的份額更是佔到國內市場的50%以上。
注重“產學研”協同創新。韓國創新驅動的一個重要特色是“產學研”良性互動,即企業、高校與科研機構之間緊密合作。韓國政府長期致力於提供資金援助和政策支持,鼓勵產、學、研建立協同創新體系,共同為新項目中出現的技術難題尋找解決方案。早在1993年,韓國就實施《韓國合作研究開發振興法》,對產、學、研開展的聯合研究活動優先提供研究經費、研究設施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將產學研合作納入法制化軌道。韓國產學研合作研究的形式包括:指定和設立科學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地區合作研究中心,促進基礎、應用與開發之間、地區之間、學科之間合作研究的開展﹔建設以大學為中心的產學合作研究園區,建立地區合作開發支援團,加速地方高新技術產業化等。在政府的有效“催化”下,韓國企業與高校及科研機構的聯系更加密切,科技成果加速轉化,企業研發能力和總體科技水平愈來愈強,對韓國從模仿轉向創新功不可沒。
注重加大研發投入。邁向創新驅動離不開財力投入與有效的激勵。20世紀60年代,韓國研發投入僅為2.5萬億韓元,約佔GDP的0.3%左右,1980年上升到0.56%。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韓國加大對研究開發的投入強度,研發投入規模每年增長10%以上,目前,韓國研發投入佔GDP比重已達4%左右,位居世界前列。同時,政府積極採取稅收優惠等措施,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力度。韓國政府給予創新企業大量的補貼和產業保護,幫助界定創新者與創新成果的佔有關系,提高人們創業創新的積極性。在韓國,國家的科研經費也向企業開放,鼓勵企業參與國家的科研計劃。
注重以法律保障創新。韓國通過立法為企業從事技術創新活動提供制度保障。自20世紀60年代起,韓國陸續頒布實施了《科學技術促進法》《科學家教育法》《技術開發促進法》《技術評估法》等與技術創新相關的法律。進入90年代后,韓國以進入高科技國家為目標,制定了《科學技術振興法》,設立科技振興基金。2001年頒布的《科技框架法》涵蓋法律多達29種,形成一整套較為完備的促進創新的科技法律體系,為韓國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有效促進了韓國創新活動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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