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應對老齡化之路任重道遠
1970年,日本開始步入老齡化社會,目前已成為全世界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日本面臨著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巨大壓力,如養老保障不足、勞動力缺乏、經濟活力降低、社會保障負擔沉重等一系列問題。日本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多管齊下緩解老齡化帶來的壓力。
覆蓋全民、多層次、全方位的養老保險制度。1960年以后,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全民覆蓋,並逐漸形成多層次的制度體系:第一層次是國民年金,是最基礎的養老保障,規定凡20歲至60歲的日本公民必須加入﹔第二層次是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分別針對企業員工、公務員和學校員工,要求符合條件的參保對象必須參加﹔第三層次是各種商業保險和企業年金,企業和個人可自由選擇加入。其中第一和第二層次的養老保險被稱為公共養老金,由政府運營並提供財政支持,第三層次為非公共養老保險金,由企業自主運營、公民自願參加,政府不給予財政援助。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保証了所有公民均可按需獲得基本養老保障。另外,日本的養老保險是全方位的,不僅提供養老金作為經濟保障,還包括醫療保險和老年看護保險,使得老年人的養老形式由單純的現金支付部分地向醫療服務、社會化看護服務轉變。
社會化的養老服務體系。日本已建立起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首先,日本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發展與老年看護保險的支持密切相關。老年看護保險制度設立於2000年,主要內容是為老年人提供醫療保健、醫療看護、心理護理、疾病預防等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服務,並按照不同等級提供不同保險金支持,一般情況下被保險人隻需承擔10%的費用。老年看護保險為老年人提供足夠經費保障,促進了社會養老服務的進一步發展。其次,日本政府大力發展居家養老、社區養老,通過建設區域養老支援中心為居家養老提供服務資源。2005年,政府設立“區域綜合支援中心”制度,要求在各區市町村設立中心。同時,大城市中基本每個社區都設有居家護理支援中心,負責30分鐘地域范圍內的老年人居家護理服務,如提供短時間的養老住所、照顧日常起居、定期體檢和家庭護理、居家康復訓練、幫助老人進行居家環境改善等。再次,日本的養老機構發達、分類清晰,共設有康復型、療養型、日間臨時型等11種不同類型的養老院。同時,養老服務主體多元化,政府主要投資建設基礎型的養老機構,企業、非政府組織則按需建設商業或公益性養老機構。最后,重視養老服務評價制度建設。為保障和提高養老服務質量,政府於20世紀80年代推出了服務評價制度,設立標准化的服務評價項目和流程,對投入資源、服務內容、效果等方面進行評價,促進養老服務質量的提升。
延遲退休的政策。為充分利用老年人力資源,政府近年來多次修訂《老年人雇用安定法》,禁止因年齡出現招聘和錄用歧視,要求企業通過延長員工雇用年限、引進返聘制度、廢除退休制度等方式,確保有工作意願的員工都能延長工作年限,並對響應號召的企業給予政策補助金。2013年4月,政府再次修訂《老年人雇用安定法》,規定企業有義務雇用所有希望繼續工作的員工至65歲,延遲員工退休成為企業強制性的義務。
鼓勵生育。為調整人口結構,日本政府自1990年開始推出一系列鼓勵生育的政策,包括建立育兒休假制度、傷病兒童護理休假制度、擴大托兒所等,並增強對嬰幼兒和孕婦的保健服務。2003年9月,政府專門設立了少子化問題擔當相,並出台《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要求營造能夠安心生孩子和養育孩子的環境。從2010年4月1日開始,日本還開始發放兒童補貼,扶養15歲以下孩子的監護人都可以每月獲得1.3萬日元的兒童補貼。然而,這一系列政策的推出也難以扭轉出生率持續低落的局面。
盡管採取多種措施,日本依然面臨著嚴峻的老齡化形勢,尤其是養老金的巨大財政壓力。日本養老金制度屬於現收現付型,當前老年人領取的養老金是由中青年支付的,而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和人均壽命的延長,領取養老金人數的增加和支付年限的延長對養老金支付能力形成挑戰。2000年以后,日本養老金普遍出現赤字,並引發公眾對於養老保險的信任危機,養老金交付率一度下滑,形成收支不平衡的惡性循環。
為緩解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困難,近年來日本政府積極進行改革:一是擴大養老保險基金來源,包括增加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助、改月收入為年收入為基數收取保險費以增加保險費收入、逐年提高保險費繳費比率、加強對養老金繳納免除制度的管理等。二是減少養老金支出。將收取養老金保險費的年齡延長,原來60歲以上老人再就業后無需繳納保險費,現在規定65歲至70歲的就業者也必須繳納。逐步將養老金領取年齡由60歲推遲到65歲,並實行推遲領取獎勵制度。根據宏觀經濟和養老金收支情況,自動調整養老金給付水平,維持收支平衡。三是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通過改革組建養老金資金經營會、取消對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中的限制、提高養老資產的專業化運作、設立監督機制等方式,改善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提升收益。
上述改革舉措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養老金缺口的擴大,恢復了公眾對養老保險制度的信心,但現收現付型的養老保險制度依然難以支撐超老齡化社會中的養老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