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唯物主義視域下實踐規范性問題探討
實踐構成了人自身存在的方式,也是人區別於動物的一個重要標志,因為人不是被動地適應自然,而是主動並且能動地與世界“打交道”。與客觀世界打交道的這種對象性活動就是實踐。亞裡士多德把實踐定義為“包含了完成目的在內的活動”[1](P178),馬克思將實踐理解為人有意識有目的地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動。實踐本身的目的性和價值性決定了實踐的規范性,隻有遵從“應該”如何的規范才能夠實現特定的目的和價值。因此,規范性是人類實踐活動的一個基本特征。傳統觀念對實踐概念的狹隘理解,以及理論與實踐、事實與價值的截然二分,都為澄清規范性問題制造了巨大障礙,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應分析實踐規范性問題產生的根源,形成對規范性問題的正確認識和表征。
一、實踐規范性問題的表征
“實踐的規范性問題”首先是指規范性的來源問題,即在實踐活動中,究竟是什麼確証了實踐主體“應該”如何行動的義務。這一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涉及實踐主體遵守社會規則或規范的根據和理由,涉及規則或規范本身的合法性與效力。由於規范性概念本身的混淆,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觀念,規范性來源的辯証因素被普遍忽視,對實踐規范性的解釋陷入顧此失彼的尷尬境地。
(一)顯性維度與隱性維度的失衡。顯性維度包括明確的規則、規章制度或法律,實踐主體在具體行動中可以直接援引,從而為他下一步應當如何行動提供根據、理由或有效辯護。三國時諸葛亮的錦囊妙計就是這種顯性規范。隱性維度往往不是人們可以直接援引的,而是那些潛移默化地影響社會成員思維模式與行為習慣的東西,如文化傳統、社會習俗等等。
人們在爭論實踐規范性問題時往往只是關注了規范性的顯性維度,而事實上,實踐的規范性首先在於其隱形維度而不是顯性維度。按照馬克思的實踐觀,社會實踐和社會交往活動所依賴的整個社會結構都是建立在社會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的基礎上。這樣一來,規范性的隱性維度實際上還包含社會的經濟結構和經濟關系,法律規章的顯性維度從根本上說是由隱性維度決定的。正如布蘭頓指出的那樣:“具有明確規則形式的規范預設了實踐中的隱性規范。”[2](P120)但遺憾的是,關於規范性的爭論都忽視了這一隱性維度,康德的規范性指的就是清晰明確的規則和行為是否正確就取決於它和這些規則之間的關系。但問題就在於,如果一條顯性規則的規范性需要另一條顯性規則來說明,那就勢必會導致無窮追溯,最終導致悖論的產生。相比之下,高爾吉亞等反對“規范”的智者們表現出某種朴素的唯物主義傾向,他們在強調自然法的絕對性時,實際上是將自然法的規范性根植於“自然”,也就是根植於事物自身存在的內在力量。但智者們還不可能充分認識到政治和精神歷史賴以建立的基礎是物質的或經濟的力量,也就是具體的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
(二)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從理論與實踐的關系來看,要解決規范性問題,必須首先為理論與實踐之間的關系給出恰當合理的說明。蘇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識”表明,在他那裡理論與實踐、知與行之間是沒有鴻溝的,知道善而不行善是不可能的,不需要追問是什麼力量使一個人去做善的事情。同樣,在柏拉圖那裡,理念既是實在,又是目的,同時也是價值,甚至連規范與規范性本身也都是實在的。因此,實踐的規范性問題對於蘇格拉底和柏拉圖而言根本就不存在。但是以抽象實體的真實存在來取消規范性,這樣做顯然得不償失。理論與實踐的確存在明顯的差異,亞裡士多德首次從目的論的角度明確區分了理論知識與實踐知識:前者致力於求真,而后者則與功用有關[1](P33)。這就是說,實踐知識的目的並不在於知識和理論本身,僅僅知道是不夠的,還要力求運用它。然而,一旦嚴格區分理論與實踐,規范性問題馬上就產生了:如果實踐不同於知識,那麼實踐所遵循的規范性何以為我們的行動提供理由與支持。
(三)事實與價值的分離。從事實與價值的關系來看,理論與實踐的差別往往體現為事實與價值的區別。因為理論涉及“是(存在)”的本體論領域或事實領域,而“應該”表達的實踐規范性則有明顯的價值導向。但是休謨發現,過去所有道德學的推理方式中,由“是”連接的命題到由“應該”連接的命題之間的轉變從來都是“不知不覺”的,休謨認為這一疏漏“完全不可思議”,因為“應該或不應該”斷言的是一種新的關系,與“是或不是”所斷言不同,“必需加以論述和說明”﹔而更重要的是,“這個新關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關系推出來的,也應當舉出理由加以說明”[3](509-510)。這就是說,以“是”為系詞的事實判斷隻具有描述性特征,而以“應該”為系詞的道德倫理判斷是規范性的,“是”推不出“應該”,事實判斷與規范判斷之間存在鴻溝。盡管休謨是從道德發生學的角度作出這一區分,將道德的產生歸於情感而非理性,但這一區分卻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由於規范判斷本身就包含價值判斷。因此,這一區分又被歸結為事實與價值的二分,“‘是’推不出‘應該’”也被當成是導致事實與價值二分的“休謨法則”。就規范性問題而言,事實與價值的二分直接導致規范性變得與世界無關,人們隻能從主體自身尋找規范性的來源與保証,或者訴諸意志,或者訴諸情感,或者訴諸先驗理性。
由此可見,顯性維度與隱性維度的失衡、理論與實踐、事實與價值的二分是規范性問題產生的重要基礎,正是由於理論與實踐、事實與價值的二分,規范性的來源問題才凸顯出來。因為規范性的“應該”始終包含著行動的目的性和價值導向,而科學理論致力於經驗事實的描述,進而發現普遍必然的規律。由於割裂了事實與價值領域的關系,實踐的規范性失去了客觀必然性的保障,但實踐始終是涉及事實的,先天必然性由於不涉及任何經驗內容,因而也無法為實踐規范性提供辯護。
二、法蘭克福學派和新康德主義學派對實踐規范性問題的解釋
要重新構建實踐規范性的合理解釋就是要澄清這種規范性的來源,而要澄清規范性的來源就必須首先對上述三個問題作出合理說明,而這三個問題實際上正是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核心。歷史唯物主義將實踐活動奠基於物質生產實踐而非抽象人性,將實踐的規范性力量根植於社會生產生活中的物質經濟關系而非抽象實體或理性,闡明理論與實踐、事實與價值之間的辯証關系,以消除唯心論解釋的抽象價值和空洞說教。因此,歷史唯物主義實際上為構建規范性來源的解釋奠定了堅實基礎。正是基於這樣一種認識,新康德主義和法蘭克福學派都試圖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視角構建實踐規范性的合理解釋,提出了不同的解釋理論。
(一)社會交往理論彰顯交往模型的烏托邦構想。法蘭克福學派代表人物哈貝馬斯試圖通過交往行為的合理化來解決大眾生活中的各種危機。他把普遍性原則作為交往行為合理化的前提,這一原則要求社會規范能夠為社會中絕大多數人所認同並自覺遵守。這其實就是將交往行為的合理化直接奠基於實踐規范性問題,哈貝馬斯將建立這種規范性的過程歸結為人們在語言交流中實現相互理解並達成共識的過程。[4](P69)但人們何以能在語言使用中達成理解和共識?哈貝馬斯訴諸社會成員共有的“生活世界”,也就是語言中所蘊含的背景知識以及人們共同接受的行為准則,所有的規范都根源於生活世界的合理結構。因此,哈貝馬斯其實是想通過交往行動中的主體間性或交互主體性回答規范性的來源,以生活世界本身的規范性來解釋人類實踐活動的規范性。但哈貝馬斯這一做法帶有濃重的烏托邦色彩,實踐的規范性是被生活世界先驗地設定的,而交往活動的主體也是被理想化了的“未受干擾的人”,僅僅通過一些先驗原則來消除社會沖突和矛盾隻能是哲學家一廂情願的美好願景。
(二)承認理論夸大了道德原則。法蘭克福學派另一位代表人物霍耐特(Axel Honneth)對哈貝馬斯的方案感到不滿,認為規范性不應該訴諸語言理論,而隻能通過承認理論來構建。他充分挖掘了青年馬克思社會勞動概念的規范性內涵,而對馬克思后來的階級斗爭思想提出批判,試圖將馬克思的勞動實踐與解放理論統一起來。雖然霍耐特承認在社會生產資料匱乏的情況下更主要是利益沖突而不是道德沖突,但他認為利益沖突所帶來的物質斗爭對於人的全面解放是不充分的,斗爭從根本上來說並不是為了爭奪生產資料和物質利益,而是出於自我承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因此,歷史沖突無非是“為承認而斗爭”[5](P8)。因此,他仍然選擇以道德原則來維系社會規范,將道德動機作為社會沖突的根源,這就不免夸大了道德因素在實踐活動中的作用,使他的理論具有理想主義和精英主義的傾向,同時也暴露出在利益沖突和道德沖突的之間他實際上沒有辦法將他的道德原則一以貫之。
(三)普遍價值和“倫理社會主義”具有康德先驗哲學的特點。重建規范性解釋的另一進路來自新康德主義學派,該學派的代表是西南學派和馬堡學派。西南學派對文化與價值極為重視,在事實世界與價值世界、理論知識與實踐知識的區分中,文德爾班始終強調價值與實踐的基礎性和優先性,認為事實命題歸根結底從屬於價值命題,一切知識都包含價值因素,因為“真”和“假”本身就是價值謂詞。但關於價值自身的規范性來源,文德爾班又陷入情感和意志的窠臼,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主觀主義和相對主義,他又訴諸類似“絕對命令”的所謂普遍價值,試圖建立關於普遍價值的“規范論”。他甚至和康德一樣,最終把上帝作為實踐規范性的來源和保証。馬堡學派試圖在規范性的基礎上將康德的道德倫理學說與馬克思的社會主義理論結合起來,進而構建所謂的“倫理社會主義”,將社會規范建立在道德律令而不是物質經濟關系的基礎上。可以看出,這些新康德主義者雖然極力避免事實與價值的二分,也注意到實踐的隱性維度應該包含文化和價值的層面,但他們也僅僅停步於此,這就使他們對實踐規范性的解釋最終還是回到了康德先驗哲學的老路上。
總而言之,基於歷史唯物主義的新康德主義和法蘭克福學派從不同側面強調實踐對於規范性的基礎性意義。哈貝馬斯強調語言層面,霍耐特強調社會心理和道德層面、新康德主義則側重文化與價值層面。這些理論為規范性問題的合理詮釋提供了借鑒,但同樣明顯的是,法蘭克福學派和新康德主義學派對實踐規范性問題存在理解上的偏差,這就導致他們實際上無法從源頭上解決實踐規范性問題產生的三個根源。因而也無法為實踐規范性問題提供全面合理的解釋。
三、科學把握實踐規范性問題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法蘭克福學派和新康德主義學派構建實踐規范性的努力受到質疑並不意味著實踐規范性解釋的歷史唯物主義進路是行不通的,因為不論是哈貝馬斯、霍耐特還是新康德主義哲學家,他們實際上都放棄了歷史唯物主義的核心原則,否認生產力標准的普遍意義,過分強調語言、文化與價值的作用,無法全面反映實踐的豐富內涵,因而也就無法真正把握實踐規范性的隱性維度,自然也談不上理論與實踐、事實與價值的辯証統一。因此,基於歷史唯物主義構建實踐規范性的合理解釋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必須正確理解實踐概念的含義。實踐規范性的來源必定植根於廣泛的社會生活實踐中,實踐的唯物主義所強調的並不是僵死的物質本身,而是在人與世界“打交道”的過程中與人發生關系的物,實際上也就是實踐過程中人的對象化與對象的人化,隻有在這樣的實踐活動中才有主體和客體的辯証統一。實踐活動中並沒有現成的規范或規則迫使人們去遵守,正如維特根斯坦所揭示的那樣,“當我遵守規則時,我不做出選擇。我盲目地遵守規則。”[6](P150)在此意義上,實踐的規范性與康德的道德律令有著很大的區別,而個體理性與規則的合理性之間也存在明顯的斷裂,“我們無法指望通過理性的個體運用,自己的理性能力就直接得出具有合理性特征的規則。”[7](P7)規范性更多地是在人們並未意識到它的情況下約束並引導人們的行為。因此,新康德主義以道德律取代物質基礎的努力顯然是有欠缺的。
同時,必須正確理解實踐概念的外延。既然實踐是人有意識有目的地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活動,那麼實踐活動就不僅包含社會交往實踐,也包括社會生產實踐。因此,馬克思強調,“隻有在生產實踐過程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社會聯系和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影響,才會有生產”[8](P344)。但這種社會關系並非預先約定,而是在生產活動中結成的。正如人們並不是先掌握語法才學會語言,而是在學習語言的過程中領會並總結語法。既然實踐活動中生產實踐是最根本的,這也就意味著實踐的規范性所包含的隱性維度不僅僅是指文化傳統、風俗習慣等潛在的規范或“未成文法”,更重要是它還奠基於整個社會的物質生產和經濟關系之上。
第二,必須將實踐規范性的隱性維度奠基於生產實踐與經濟關系中。馬克思強調生產力的決定性作用並不意味一切社會關系都可以還原為物質經濟關系。新康德主義者沒有認識到,實踐規范性的隱性維度不僅僅包含文化傳統和價值標准,也應該包含社會生產與勞動關系,離開物質基礎和經濟關系而僅僅訴諸實踐理性的道德命令,規范性的來源將不可能得到全面的揭示。哈貝馬斯受哲學“語言學轉向”的影響,將社會交往行動建立在所謂“普遍語用學”分析的基礎上,卻放棄了馬克思提出的生產力標准和實踐原則,因而也就放棄了規范性的隱性維度所包含的現實物質基礎,這使得哈貝馬斯的交往主體變成理想交往模式下的抽象假設,自然也就無法為規范性的來源提供合理的解釋。霍耐特的承認理論雖然充分論証了馬克思社會勞動概念的規范性內涵,但他和哈貝馬斯一樣貶低了物質經濟關系對於規范性的基礎性作用,將規范性歸結為人們在生產實踐中的互相承認,這會具有很強的心理主義傾向,相當於將規范性消解為人的自然情感,因而實際上是取消了規范性。
第三,必須正確理解理論與實踐、事實與價值的辯証關系。誠然,馬克思比之前的任何哲學家都更加強調實踐本身對於理論的優先性,但實踐的這種優先性並不是基於理論和實踐的截然二分,而是基於二者的辯証統一關系。理論與實踐的統一實際上也就是“解釋世界”與“改造世界”的統一,對事實的描述和解釋根源於規范性的實踐活動,同時服務於人改造世界的實踐活動。而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區分的確具有重要意義,一個明顯的結果是,道德、倫理、政治等實踐領域的規范性問題由此受到極大關注,規范性因而被看成是實踐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但將事實與價值對立起來無疑會導致無法解決的困難,在很多情況下,二者的區分也並不那麼明顯,事實本身往往就是負載價值的。這裡關鍵的問題在於,“是”與“應該”之間的關系並不單是邏輯或語言問題,也不是認識論的問題。歸根結底仍是一個實踐問題,正是在人與世界打交道的實踐活動中,事實與價值才可能實現統一。
由此可見,法蘭克福學派和新康德主義對規范性問題的探索仍沒有擺脫傳統研究的局限,他們要麼訴諸抽象的實體或關系,如主體間性和生活世界﹔要麼訴諸主體的心理需要,如被承認感﹔要麼仍然訴諸康德的道德義務。因此,他們並沒有致力於闡明實踐活動中主體與客體、理論與實踐、事實與價值的辯証統一關系,實際並沒有真正把握實踐概念的意義,自然也就無法解決實踐的規范性問題。總之,科學把握實踐的規范性問題必須基於歷史唯物主義,在正確理解規范性概念的基礎上,處理好規范性的顯性維度與隱性維度之間的關系,將理論與實踐、事實與價值辯証地統一起來,才能真正揭示實踐規范性的本質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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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山西大學哲學社會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