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馬克思主義的方法論基礎探析
分析馬克思主義是西方馬克思主義研究的一種新范式——分析范式,[1] 其方法論原則是這種分析范式的標志。不同於以往的馬克思主義研究的是,分析馬克思主義十分突出對馬克思主義理論之方法論的討論,並建立起一種全新的方法論基礎。
西方社會科學中流行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原則和個人主義解釋模式是分析馬克思主義之方法論的學術背景。霍布斯、弗雷德裡希·哈耶克、卡爾·波普和哈姆林等紛紛對個人主義解釋模式進行闡釋,並在經濟學、政治學等社會科學中推廣運用,他們最終確立起一種基本的信念,即“個人構成了人之科學中分析的終極單位”。根據這項原則,所有的社會現象,在不考慮有目的的行動者個人的計劃和決策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得到理解的。[1]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興起的分析馬克思主義正是在這樣的知識論背景下產生的,分析馬克思主義者順勢果斷地將方法論個人主義原則引入馬克思主義研究中,引入到對當代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研究中。在分析馬克思主義者看來,傳統馬克思主義更多地採取了整體主義、結構主義的解釋模式,因而其結論多為宏觀原理,但要使這種宏觀原理的科學性得到更好的辯護,必須求助於個人主義的解釋模式,探索宏觀理論背后的微觀機制,建立起它們的“微觀基礎”。
一、埃爾斯特的方法論框架
首次探討方法論個人主義在馬克思主義研究中的運用問題的是約翰·埃爾斯特。埃爾斯特是分析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之一,在其專著《理解馬克思》中,他自覺而系統地探討了馬克思主義研究中的方法論問題,建立起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為基礎的新方法論體系。這一體系成為后來眾多分析馬克思主義者研究的出發點。
埃爾斯特對馬克思主義研究的方法論的論述包括三個層面:首先,科學的目的在於解釋,包括自然科學的解釋和社會科學的解釋,馬克思主義應屬於某種層面的社會科學解釋﹔其次,解釋的方法論(即基本原則)包括方法論個人主義和方法論集體主義,它們是判定一種具體解釋方法是否合理的標准,當然這裡並沒有預設絕對的二分法﹔第三,解釋的具體方法包括目的或意圖解釋、因果解釋、功能解釋、辯証法等等。
在第一個層次上,埃爾斯特堅持科學的目的在於解釋。當然,他是以這樣的方式來說的:“如果科學的目的是以規律的方式來解釋,那麼盡可能縮短解釋者與被解釋者——原因和結果——的時間差是有必要的,以避免假解釋。”[2] 5從他對還原主義方法論的堅持和對假解釋的避免可見,起碼他預設了“科學的目的在於解釋”的觀點。埃爾斯特要著重強調的一點就是馬克思主義也應積極爭取“科學”的地位。
在第二個層次上,埃爾斯特明確堅持方法論個人主義。在他看來,“解釋就是提供一種機制、打開黑箱、顯示具體細節”,[2] 5其間包含的基本解釋原則也即解釋的方法論就是“方法論個人主義”。他對這一方法論是這樣論述的:方法論個人主義“表示這樣一種學說:所有的社會現象——它們的結構和變化,原則上以僅包含個體的方式——它們的特征、目的、信仰和行為,是可解釋的”。[2] 5這實際上是一種還原主義的解釋觀,“方法論個人主義因此被構想為一種還原主義的形式”。當然,這裡的“還原”應被理解為一種解釋上的還原。馬克思主義是一種社會科學的解釋,它應該找到宏觀理論背后的“微觀機制”,奠定它作為一門“科學”的地位,所以,馬克思主義研究應該堅持方法論個人主義作為其方法論基礎。
鑒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學說在眾多其他學科運用中曾經受到過質疑,埃爾斯特又進一步對他的方法論個人主義作了更詳細的說明。第一,這一學說並不在個體行為的層面上預設自私自利或理性這樣的前提,關於個體行為特性的假定純粹出於方法論的考慮而非對人類本性的某些實質性的界定。第二,方法論個人主義隻能在具體的語境中被運用,任何以內涵方式呈現的集合體都不能再被還原到更低層次的實體。第三,許多個體屬性是相互間緊密相關的,以至於對一個個體的精確描述可能包括對其他個體的指向。最后,還原主義的企圖不能使我們忽略“不成熟的還原主義”的危險。[2] 6在這個層次上,埃爾斯特還提出了“方法論集體主義”這一術語,使之與“方法論個人主義”形成對照。“方法論集體主義——作為其自身的目的——假定存在著超個體的實體,在解釋次序上,它們優先於個體實體。解釋總是從這些超個體實體的自我規定和發展出發﹔個體的行為導源於這些實體。”[2] 6在埃爾斯特看來,方法論集體主義經常採取功能解釋的形式,某種程度上是構成假解釋的罪魁禍首。
在第三個層次上,埃爾斯特討論了在方法論個人主義原則指導下的具體解釋方法。總的來說,埃爾斯特極力推崇“意向性解釋模式”在馬克思主義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埃爾斯特強調馬克思主義是社會科學的一種,而社會科學的解釋應排除功能解釋而採用意圖解釋和輔助性的因果解釋。
在埃爾斯特看來,社會基本的構成單元應該是個人(方法論個人主義所蘊涵的),相應地,個人行為就成為社會科學解釋的基本單元。而個體的行為都是有目的和意圖的,因而解釋個體的行為自然要採用意圖解釋——“每個行為者根據自己的目的來行動,或者通過領導者的目標或意圖來行動”﹔而更進一步,埃爾斯特隻考慮“可行的”個體行為,“可行的”意味著行為是理性的,相應地,對這種可行的、理性的行為的解釋就是“理性選擇的解釋”。至此,埃爾斯特將目光鎖定在“作為意向性解釋這個更大范疇的一個子集的理性選擇的解釋”上。[2] 8-10在對馬克思主義進行重構的過程中,埃爾斯特等大量地運用了理性選擇的解釋模式(包括博弈論),這也正是后來者將以埃爾斯特、羅默為代表的分析馬克思主義者稱為“理性選擇的馬克思主義者”的原因。
此外,“亞意向因果性解釋”和“超意向因果性解釋”也是馬克思主義研究方法的必要組成部分,它們是意向性解釋的有力補充。這兩種解釋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以個人為中心的,其個人主義的觀念在起作用。亞意向因果解釋的對象是偏好、信仰或意願,而這些是個體才具有的,所以解釋的對象實際是作為個體行動基礎的個體偏好。超意向因果解釋的核心仍然是“個人”行為,和意圖的解釋的區別在於這裡著重強調個體行為的無意識后果,即“按照自己的某個目標而行動但卻產生意料之外的結果”。超意向因果解釋和意圖解釋形成互補,這樣可以對個體行為進行完整恰當的解釋。
總之,埃爾斯特切實地建構出一套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為方法論原則,以意向性解釋尤其是理性選擇理論、博弈論為具體解釋模式的馬克思主義研究的方法論體系。
當然,分析馬克思主義的方法論基礎並沒有由此得以完全建立,關於埃爾斯特所建的新方法論框架的爭論持續不斷,但也正是在爭論中,分析馬克思主義的方法論基礎更完整地呈現出來。
二、准確把握分析馬克思主義的方法論基礎
埃爾斯特等一批學者自覺將西方社會科學的新的知識論方案及其優秀的分析工具運用於馬克思主義的研究中,創立了馬克思主義研究的新方法,並產生出眾多新理論,形成了一種西方馬克思主義研究的新范式。但是,這一范式的出現卻引發了一系列的爭論,並且駁斥反對之聲眾多,而焦點就在作為這一新范式特征的新研究方法論上。可見,准確把握分析馬克思主義的方法論基礎與科學評價分析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成果息息相關。
(一)個人主義的本體論與認識論。上述爭論的焦點之一是關於個人主義的本體論與認識論的相關性與差別性之爭。其實這一爭論在個人主義進入馬克思主義研究之前就存在並持續很久,即所謂原子論個人主義與方法論個人主義之爭。在個人主義進入馬克思主義研究后,關於它的兩個層次的爭論仍舊存在。
沃倫在《馬克思與方法論個人主義》中認為,在馬克思理論中不存在埃爾斯特所謂的方法論個人主義。他指出,在傳統馬克思主義中如果存在個人主義的思想,那也是從唯物主義的本體論中引申出來的一種就認識論層面來說很微弱的個人主義觀點,即在解釋觀上堅持唯物主義原則,它排除的是從本質上或形而上性質中推演出經驗事實這樣的解釋,也即排除了解釋上的唯心主義。[3] 但是,埃爾斯特卻從馬克思的唯物主義中引申出方法論個人主義,認為“社會現實必須以個人行為的術語才能得以解釋”,從一種唯物主義本體論直接引申出一種還原主義的方法論,將唯物主義的解釋觀看成個人主義的解釋觀。因而,沃倫認為,埃爾斯特混淆了本體論與方法論,本體論上堅持類個人主義的觀點並不代表認識論上就要堅持個人主義的方法論。
反過來,在本體論上反對與個人主義相對的集體主義觀點,也不意味著在認識論上反對方法論集體主義。正如下面要詳細討論的一樣,在本體論層面,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各執一端,但方法論層面的個人主義方法論與方法論集體主義卻並不是絕對沖突的。
總之,個人主義的本體論與方法論的確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它們有聯系,但更有區別。在把握分析馬克思主義的方法論基礎時,有必要清楚埃爾斯特提出的、羅默等擁護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在這個問題上是否恰當。從埃爾斯特對“方法論個人主義”的解釋可見,他是在方法論層面使用個人主義的,是一種個人主義的解釋觀,但從他對方法論個人主義與方法論集體主義的處理來看,也有模糊本體論與認識論之嫌。
(二)方法論個人主義與方法論集體主義。在分析馬克思主義者看來,傳統馬克思主義研究中的整體主義、結構主義思維方式佔據著主導地位,在方法論上表現為方法論集體主義佔優勢,而個體主義思維方式卻常常被忽視,於是他們要將后者引入馬克思主義研究。但在引入新的思維方式的同時,在處理兩種思維方式的關系上,分析馬克思主義者卻顯得粗糙。由此也產生了另一個爭論的焦點,即方法論個人主義於傳統馬克思主義研究的方法論是“補充”還是“替代”?
賈斯汀·施瓦茲還原了埃爾斯特為方法論個人主義所做的論証,指出該論証是一種選言推理,即在方法論上要麼是個人主義的要麼是集體主義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唯一替換是方法論集體主義。他指出的原因是:埃爾斯特將“集體實體”和具有意向性的“集體主體”等而視之,從而根據對集體主體的否定而否定集體實體的存在性,証明方法論集體主義的錯誤性。[4] 實際上,並非實體都是主體。我們承認存在超個體的實體,但這些實體並不具有選擇或行動的能力,因而不是主體。正如懷特所論証的,非個體的社會“結構”(包括機構、實踐和社會特征)雖不具有行動的能力,但可能是存在的,它們是實體性的存在,而不是主體性的存在,是非主體性的實體。那麼,我們雖不接受社會性的集體主體的存在性,但仍能接受集體實體如社會結構的存在性,而且這些結構在解釋次序上還優先於個體。故此,方法論集體主義並不能輕而易舉地被拋棄。
另外,埃爾斯特為“方法論個體主義”所作的闡釋中指出,其所秉持的就是一種還原主義的解釋觀,即所有的社會現象都可還原到構成此種社會現象的個體而得到解釋。但是,賈斯汀·施瓦茲認為,並非所有的社會事實都可化約至個人層面。例如,社會制度雖不是獨立於個人而存在,但是它仍有著自身的生命。我們可以從社會主體的人的行動出發對之進行解釋,同時我們也可以從制度自身的整體性發展的角度進行解釋。這是一種反還原主義的解釋觀。“反還原主義”並不意味著生產模式和國家是某種超個體或反個體的東西,就像細胞並不是任何超分子或反分子的東西一樣。反還原主義不是反對整體由部分構成,而是指整體不是部分的簡單相加。整體具有了自身的功能,因而對整體的解釋能還原為部分又不能還原為部分,即不能徹底還原。[4] 某些事情隻有群體才能做,如罷工、戰爭等。否定沒有集體意向的群體行為者的可能性讓我們無法解釋個體作為群體的一員而行動和簡單地作為個體而行動之間的差別。可見,方法論個人主義及其還原主義的解釋觀在馬克思主義的研究中並不能獨當一面。
概而言之,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作為本體論概念是對立的,但這裡的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是作為方法論概念出現的,是兩種思維方式——方法論個人主義和方法論集體主義,它們可以並存。分析馬克思主義者往往混淆本體論和方法論兩個層面,把方法論個人主義和方法論集體主義也對立起來,用前者“取代”后者,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實際上,在方法論層面,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並不是對抗的,它們可以共存。
(三)理性選擇理論與功能解釋。緊隨方法論基礎之爭的,是關於具體解釋方法的爭論,即圍繞理性選擇理論與功能解釋的爭論。埃爾斯特堅持方法論個人主義及相應的社會科學解釋模式,與此同時,也反對作為分析馬克思主義的另外一派的科亨等人的功能解釋模式。在他看來,功能解釋常常和方法論集體主義糾結在一起,而后者是他所不能接受的。
分析馬克思主義極力推崇個人主義解釋模式的動因在於,他們認為傳統馬克思主義完全無視有目的、有意向的理性個人的行動,“個人”淪為“制度”的奴隸,因而,分析馬克思主義者要拯救理性,是一種“對理性的辯護”。但是很顯然,分析馬克思主義者實際拯救的只是一種“個人理性”,而“個人理性”和“理性”是不能簡單地畫上等號的。況且,個人理性觀中的諸多假定也是有待商榷的,例如,以當代福利經濟學中的“經濟人”假定為代表的個人理性觀,假定“每個人都最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利益之所在”,這本身就是一種極富爭議的觀點。理性選擇理論的應用是有界限的。
另一方面,如前面提到的,埃爾斯特秉持的是一種還原主義的解釋觀,但是不能混淆了社會特性和社會實體的“還原”與它們的“消解”。對社會實體的還原顯示出它是什麼而不是它不是什麼。還原不是替換。雖然水可還原為H[,2]O,細胞可還原為分子,即本體論上整體可以還原為部分,但這種還原不是要取消整體自身的存在性。我們不能用H[,2]O取代水,用分子取代細胞。“如果y是構成x的東西,但說隻存在y而不存在x卻是胡說。”[4] 既然如此,群體和群體特性的存在性就該接受,它們一方面可以作個體化解釋,但同時它們也作為社會實體的特性來理解。植物的趨光性可以功能性地解釋植物生長,這是一種功能解釋,但趨光性也可由其機制得到個體化理解,這是一種還原主義的解釋。
由上可見,分析馬克思主義者並不能因為反對整體主義或出於對個人理性的辯護而走極端,片面地支持方法論個人主義及其個人主義的解釋模式。方法論個體主義與方法論集體主義並不是絕對對立的,與此相應的解釋方法即理性選擇理論與功能主義也不是對立的。
結論:辯証法精神是一切科學的方法論之基本精神
20世紀末的西方社會理論呈現出解釋模式的二重性:微觀與宏觀、個體主義與結構主義、行動與秩序,在主體與社會結構的恰當關系上產生了無休無止的爭論,分析馬克思主義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語境中,分析馬克思主義者所凸顯的這種主體—結構二重性的個體主義地位的運動,是對過分的結構論或決定論的回應。但本文認為,分析馬克思主義者如果堅持片面化的思維方式,則會使之“跳出油鍋,又進了火坑”。埃爾斯特等將方法論個人主義原則及其個體主義的解釋模式引入資本主義的研究以及馬克思主義的研究中,有利於澄清宏觀理論背后的微觀機制,更好地維護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科學性。但是如果將這種“引入”作為一種“替換”卻是不明智的,由此而修改和拋棄馬克思主義的很多理論也是過於草率的。其實,在方法論層面,方法論個人主義和方法論集體主義並不是矛盾的,相應地,理性選擇的解釋模式和功能解釋模式也不是絕對對立的。在馬克思主義傳統中,有一種比個人主義或集體主義更為基本的思維精神可以更好地彌補他們的缺陷,那就是馬克思主義的辯証法精神。辯証法精神是一切科學的方法論之基本精神,也是評判一門科學的方法論基礎是否合理的准繩。分析馬克思主義者如果忽視了辯証法精神,必會在馬克思主義研究的方法論基礎上陷入片面化的窘境。反之,如果在保持馬克思主義的合理內核的同時再增添一些新的研究思路,使方法論個人主義與方法論集體主義有效結合,使個人主義解釋模式成為整體主義解釋模式的有力補充,分析馬克思主義理論會更經得起推敲。
注釋:
[1]可參見F. A. 馮·哈耶克在《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鄧正來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以及施密特在《方法論個人主義、心理學個人主義和對理性的辯護》(載韋爾、尼爾森編《分析馬克思主義新論》,魯克儉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中的論述。
參考文獻:
[1]張曉雲. 西方馬克思主義的“分析范式”[J]. 南京社會科學,2007(2):43-47.
[2]ELSTER J. Making Sense of Marx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3]MARK E, WARREN. Marx and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M]//Rational Choice Marxism. edited by Terrell Carver and Paul Thomas. Basing stoke, Hampshire: Macmillan press, 1995: 233-234.
[4]SCHW ARTZ J. Functional Explanation and Metaphysical Individualism [J]. Philosophy of Science, 1993, 60( 2) : 278-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