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制度:政體形式和結構形式
國家和政黨有兩項相同的根本制度,即政體形式和結構形式。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政體形式和結構形式。它們的政體形式,根據法學和政治學的解釋,無非是三種,即一人掌握權力的君主制、少數人掌握權力的貴族制和大多數人或全體成員掌握權力的民主制。至於國家的結構形式,根據法學和政治學的解釋,就是“國家的整體與其組成部分的關系”,它的形式有集權型和分權型兩種。集權型的叫單一制,列寧稱它為集中制﹔分權型的叫聯邦制。就部分和整體的關系說,單一制(集中制)是部分服從整體,隻有一個中央,聯邦制是部分和整體各自為政,是多個中央並存。
國家的結構形式是僅次於政體形式的一項帶根本性的國家制度,即使是在憲法裡,它也佔有一席之地。辭書指出:自從資本主義國家產生以來,國家結構形式都由各國的憲法所確認。我國的憲法也是這樣。在我國頒布的前三部憲法中,首先確認的是我國的國體和社會制度,其次確認的是我國的政體形式,說它是民主制,是間接民主制,代表式民主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再往下確認的就是我們國家的結構形式,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國體、政體形式和結構形式,這就是我國憲法所確認的三項根本性的國家制度。資本主義國家不講“國體”,它們隻把國家的政體形式和結構形式看作自己國家的根本制度,並在憲法中加以確認。
同樣,世界上每個政黨都有自己的政體形式和結構形式。必須有政體形式是因為,政黨要想存在並進行活動,必須運行權力。而要運行權力,就有個誰來掌握權力的問題,是一人掌握權力,少數人掌握權力,還是多數人或全體成員掌握權力?就是說,是君主制,貴族制,還是民主制?
必須有結構形式是因為,在確定權力的來源和屬性之后,政黨同樣要確定集權還是分權,集權就實行集中制(單一制),隻有一個中央,分權就實行聯邦制,是多個中央並存。政黨能實行分權制嗎?能。美國政黨的結構形式就是分權形式,也就是聯邦制。美國政黨的聯邦組織和州級組織沒有共同的奮斗目標,州級組織的根本任務是幫助本黨的政治家競選州長,聯邦組織的根本任務是幫助本黨的政治家競選總統,二者各行其是,不存在下級服從上級的問題。聯邦組織和州級組織之間不是上下級關系,而是權限不同的中央之間的關系。列寧把國家的集中制稱為國家結構形式,而把黨的集中制稱為黨的組織形式,叫法不同,意思一樣,組織形式也就是結構形式。國家結構形式講的是“國家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國家的集中制(單一制)就“整體與部分的關系”說,是“部分服從整體”。列寧沒有明確地說黨的組織形式講的是“黨的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但列寧明確地把黨的集中制的理念表述為“部分服從整體”,也就是認為,黨的組織形式講的同樣是“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
對於每個國家都有政體形式和結構形式,人們較為熟悉。對於每個政黨都有政體形式和結構形式,人們感到陌生。這是因為,國家的存在已經有幾千年,而真正政黨的出現是資產階級革命以后的事,距今不到四百年,法學界和政治學界對國家制度已經有了長時間的深入研究,而對政黨制度的研究還沒有提上日程。例如,在法學和政治學的詞典上可以找到專門的詞條“國家結構形式”,但“政黨結構形式”,在詞典上根本找不到專門的詞條。
列寧對國家和政黨的結構形式都有研究,對兩個領域的結構形式都力挺集權形式而反對分權形式。列寧主張俄國無產階級政黨採取集權型結構形式的依據是:黨要領導俄國無產階級去完成民主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最終建立起無階級的共產主義社會,要想完成這樣艱巨的歷史任務,黨就必須有強大的戰斗力,全黨上下必須是統一的,整體和部分不能各自為政。這就是列寧作為一個政治家和革命家考慮問題的出發點。這就是列寧為黨設計集權型結構形式的著眼點。
列寧不僅是一個政治家和革命家,還是一個法學家,他在1891年21歲時通過自學考試獲得了彼得堡大學法律系考試委員會頒發的一級畢業証書。應該承認,他是政治學界和法學界在政黨制度研究方面的先行者和開拓者:列寧是世界上第一個把政黨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結合起來考察並認為它們是一回事的法學家﹔他在世界上第一個創立了政黨的集權型結構形式集中制,即單一制。
列寧最早提出集中制是在1899年,當時第二國際各成員政黨的組織形式都是分權形式,結構非常鬆散,作為第二國際第一大黨的德國社會民主黨就不要求自己的黨員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直到1905年9月修改黨章時,才規定自己的黨員必須是黨的一個組織的成員。列寧自己說,他是在沒有先例可資借鑒的情況下創立集中制的。列寧還在同孟什維克的辯論中總結出了黨的集中制必須具備的4項基本條件,即有統一的黨章,有統一的中央,有統一的紀律,集中制的理念是“部分服從整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列寧所說的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它所要求的服從可以用兩句話來概括,就是“行動一致,討論和批評自由”。正是列寧在一百多年前,作為政治學界和法學界的先行者,最早填補了政黨制度研究方面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