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社會: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之闡釋

作者:王英津    發布時間: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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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歷來是政治學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從亞裡士多德到布丹,再到洛克,許多政治思想家都曾致力於區分國家和其他社會群體的工作,但由於國家和社會的一體化現象,使市民社會“淹沒”於國家之中,以致使西方傳統政治學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一直沒有在學理上搞清楚國家和社會的區別。直到十八世紀現代民族國家的形成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差別變得明顯起來,這項工作才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德國偉大的思想家“黑格爾第一次清楚地表達了這種區別,他在其《法哲學原理》中提出不應把國家本身同‘市民社會’混為一談”[1](P741),但黑格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卻“頭腳倒置”了。馬克思批判地繼承和發展了黑格爾的思想,形成了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科學理論。繼而,恩格斯、列寧等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又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這一理論。當前,在我國社會主義改革不斷深化的過程中,為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結合當代實踐對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和社會關系的思想進行再認識,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一、馬克思對黑格爾的國家與社會理論的批判與超越

馬克思關於國家和社會關系的理論,是從批判黑格爾對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關系的歪曲而開始的。

(一)國家決定社會:黑格爾對國家和社會關系的認識

在馬克思主義以前,政治學普遍存在著把國家和社會相混淆的傾向。作為傳統政治學的一個例外,黑格爾在他的《法哲學原理》中對這種混淆國家和社會的傾向進行了系統的批判。他反對用社會契約理論來闡明國家的起源和性質,認為社會契約論的錯誤在於混淆了國家和社會的不同規定性。到了近代資本主義時代,國家和社會的一體化狀態由於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而走向解體,社會經濟擺脫了政治的直接強制,從而使國家和社會分化為政治和經濟這兩個主要的,獨立領域。這樣,商品經濟協同資產階級政治革命便“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會分離的過程”。黑格爾就是在近代開始形成的國家和社會二元性分化的背景下,以其特有的思辨力從哲學的高度上總結了國家和社會的不同性質。他從絕對理念發展的不同階段分別對國家和社會的不同規定性在歷史上首次作了重要的區別,認為市民社會是絕對精神發展的特殊領域,政治國家是絕對精神發展的普遍領域。由此,他認為,政治國家在理念發展的邏輯階段上高於市民社會。他在《法哲學原理》中論述到,國家是精神、理性的產物,是絕對精神發展到客觀精神的倫理階段才出現的,是倫理精神高度發展的結果﹔同時,國家也是由家庭和市民社會發展而來的。他認為,倫理精神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直接的或自然的倫理精神”,即家庭,它是人與人關系尚未展開的抽象的普遍的倫理實體。家庭的擴大與分裂便發展為市民社會。第二階段是差別的特殊的倫理精神,即市民社會,它是社會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所以市民社會是“個人私利的戰場,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場”[2](P309)。這些矛盾和沖突市民社會自身無法解決,為了解決這些矛盾,就必須到市民社會之外、又高於市民社會的領域中去尋求統一的力量,這種力量正是國家。這裡黑格爾隻提出了市民社會需求國家,但並沒有把國家歸結為市民社會內部矛盾發展的直接產物。第三階段,是具體的普遍的倫理精神,即國家。黑格爾指出國家的目的乃是“普遍的利益”,國家在本質上是區別於市民社會的政權力量,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2](P263)。這個統一的權力具有至上性和權威性。黑格爾從他的唯心主義理論出發,認為“國家是絕對觀念的現實”[2](P252),“國家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的東西”,因而它是必然的、永恆的、絕對合理的東西。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他認為,國家是家庭和市民社會發展的結果,是倫理精神發展的最高階段,國家是高於市民社會、優於市民社會、決定市民社會的力量,國家成為家庭和市民社會的基礎﹔家庭和市民社會的存在,都必須以國家的存在為前提。家庭要向市民社會過渡,市民社會要向國家過渡,因為“國家是達到特殊目的和福利的唯一條件”[2](P263)。這樣,市民社會就成了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階段。

總之,黑格爾從絕對理念發展的邏輯序列來把握國家和社會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把市民社會看作是理念發展的特殊領域,把政治國家看作是理念發展的普遍領域。

(二)馬克思對黑格爾的批判和超越

黑格爾在歷史上首次自覺地從理論上把握了國家和社會分化的歷史趨勢,並把國家與社會區分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領域,這對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完成對國家和社會本質的唯物主義考察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正如馬克思所說:“黑格爾把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的分離看作一種矛盾,這是他較深刻的地方”。[3](P338)但他的思想存在著錯誤,表現在:“他滿足於隻從表面上解決這些矛盾,並把這些表面當作事情的本質”。[3](P338)所謂“表面上解決”,是指黑格爾一方面把國家和社會的分離看作是理念發展的必然環節,一方面又把揚棄這種分離看作是理念發展的必然結果,並根據理念發展的普遍性質規定了國家高於社會的性質。這樣,在黑格爾的法哲學中,市民社會和國家分離不是從歷史和現實的過程中來把握的,市民社會和國家作為理念發展的邏輯規定完全歪曲了它們作為歷史規定的涵義,從而在邏輯上形成了國家決定社會的唯心主義結論。針對黑格爾的錯誤,馬克思深刻地批判道:“實際上,家庭和市民社會是國家的前提,它們才是真正的活動者﹔而思辨的思維卻把這一切頭足倒置。如果理念變為獨立的活動主體,那麼現實的主體(市民社會、家庭、情勢、任性等)在這裡就會變成和它們自身不同的、非現實的、理念的客觀要素”。[3](P251)馬克思認為市民社會乃是“私人利益的體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它包括了處在政治國家之外的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從表面上看,馬克思像黑格爾一樣也承認個人是市民社會活動的基礎。但從本質上看,馬克思對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論述可以說是徹底的創新。馬克思在分析這一問題時,始終站在現實歷史和社會的基礎上,從物質實踐出發來解釋觀念的東西。

在批判黑格爾邏輯學的基礎上,馬克思把黑格爾顛倒的歷史觀又重新顛倒了過來。馬克思認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分離在理論上所具有的重大意義,不在於這種矛盾是作為一種邏輯的沖突表現了社會發展的一個環節,而在於它反映了一種歷史必然性。因而,對市民社會和國家矛盾的認識主要是“理解這些矛盾的根源和必然性,從它們的特殊意義上來把握它們。但是,這種理解不在於像黑格爾所想象的那樣到處去尋找邏輯概念規定,而在於把握特殊對象的特殊邏輯。”[3](P359)按照“特殊對象的特殊邏輯”,國家不是社會的主宰物,而是社會的產物。“政治國家沒有家庭的天然基礎和市民社會的人文基礎就不可能存在。它們是國家的必然條件。”[3](P252)至此,歷史上延續了幾千年之久的關於國家決定社會的歷史觀,在馬克思的著作中,第一次遭到了認真的清算。

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理論

馬克思在批判黑格爾思想的基礎上,初步形成了自己關於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論,后來這一理論又經過了一系列的發展。具體地說,這一理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社會決定國家:國家來自於社會

馬克思從歷史唯物主義出發,對國家和社會的關系進行了深入的分析,首先把國家和社會的分離看作是歷史的過程和現實的存在,然后從中發展自己的思想。馬克思主義認為:“在研究國家生活現象時,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視各種關系的客觀本性,而用當事人的意志來解釋一切。”[3](P216)在馬克思看來,國家生活現象的基礎不是“絕對觀念”或“人的理性”,而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客觀關系。這種社會客觀關系並不像“社會契約論”所認為的那樣,是一個混沌的主體,而是受制於生產力發展的人的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闡述市民社會的性質時認為:“在過去一切歷史階段上受生產力所制約、同時也制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這就是市民社會。”[4](P41)實際上,馬克思和恩格斯把“市民社會”看作是社會生產關系、經濟關系或交往關系的代名詞,並把它看作是政治上層建筑的基礎。根據社會決定國家的歷史觀,國家決不是外部強加於社會的一種力量,而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上的產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以充分的材料証明,“國家決不是從外部強加於社會的一種力量,國家也不象黑格爾所斷言的是‘倫理觀念的現實’,‘理性的形象和現實’。毋寧說,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5](P166)恩格斯后來又在《關於共產主義者同盟的歷史》一文中也指出:“決不是國家制約和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5](P192)國家問題歸根到底應從社會經濟生活中得到解釋。“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和消費形式。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級和階級組織,一句話,就會有一定的市民社會,有了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的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5](PP320-321)這段話可謂是馬克思主義關於社會與國家關系以及國家本質的相當經典的表達。馬克思的這一觀點在理論上不僅科學地闡明了國家的起源,而且准確地闡明了社會制約國家的歷史地位。

(二)國家與社會的一體化:國家脫離並駕馭著社會

國家原本產生於社會,但因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它脫離了社會的母體,轉而成為社會的“異己力量”,成為統治工具。馬克思在《政治人類學筆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運用豐富的歷史材料說明了國家從社會中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証明了國家怎樣從社會產生又怎樣變成為社會的強制力量。

國家是從社會中產生的,作為社會存在與發展的要求的產物,它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名義而萌芽的。僅此而言,國家是沒有力量與社會相脫離的,相反,它應在社會之中,成為社會保持自身的存在與發展的工具。促使國家與社會脫離的因素是國家產生與存在的核心前提:階級差別與階級對立。“起初隻允許充當社會工具的國家政權”,就開始“逐漸脫離社會而獨立”。因為掌握特權並居統治地位的人們,在把自己的利益上升為普遍的“共同利益”的同時,卻把由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工具而萌芽的國家政權一下子變成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也就開始與社會相脫離。

國家是階級沖突和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國家的出現,將使不可調和的階級沖突和矛盾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和形式之下,以免這種矛盾和沖突導致社會解體,並在保証社會統一的同時,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國家相對於社會各個階級來說,似乎是作為階級沖突之外的一種力量出現。恩格斯把這種力量稱為“第三種力量”[5](P249),恩格斯認為,這種力量作為表面上的調停人而在形式上獲得了對於相互沖突階級的獨立性﹔既然如此,國家與社會相脫離時也不能不在表面上與各種沖突階級相脫離,以“第三力量”的身份,駕馭著社會以及社會中的各對立階級,這就意味著國家對社會有一種強大的反作用。在前資本主義時期,這種作用甚至是決定性的。國家不僅是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政治管理機構,而且也操縱和控制社會的一切領域,從而客觀地形成了國家和社會的一體化趨勢。這在封建的中世紀時代具有典型的表現。那時,國家和社會混為一體的狀況得到了更加極端的發展。因而,馬克思認為,中世紀的一切社會領域,如財產、商業、社會團體和每一個人都具有政治性質。社會經濟在政治國家的超強控制下隻能處在萎縮狀態,國家對社會一切領域無孔不入的滲透,阻礙了社會正常的發育過程。歷史上,國家對社會的這種超常干預和無限制控制必然在觀念上造成了國家決定社會的假象,從而形成了人們對國家的崇拜,並把國家看作是決定歷史發展的主要力量。

(三)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化:社會擺脫國家的控制

國家相對於社會具有獨立性,並對社會具有很強的控制作用,並不等於說,在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上,國家是決定性因素,而社會是被決定性的因素。從根本上講,盡管國家是一種與社會相脫離的力量,但它“不是一個具有獨立發展的獨立領域”。到了十八世紀,國家與社會的一體化狀態由於市場(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而趨向解體。社會發展把經濟領域從國家的政治控制下解救出來,使政治和經濟相對分化。

由國家來管理社會是社會發展的必經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社會由國家管理到多大程度,實際取決於社會自身的“發育”程度。當社會處在落后的幼稚的狀態中時,國家有可能管理社會的一切活動。但是,國家把全部社會權力都佔為己有,並不有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因為社會的經濟活動有著和國家的政治活動根本不同的運行規律。政治對經濟的無限制干預,隻能使經濟萎縮發展。因此,社會總體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是政治和經濟的二元化,其實質也就是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化。[6](P119)馬克思認為,近代資本主義發展所取得的一個重大成果,就是完成了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化過程,即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會分離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社會把政治管理職能完全交給國家,而國家則把社會經濟職能完全歸還於社會。正如馬克思所說,資本主義自由經濟完全“拋棄了共同體的一切外觀並消除了國家對財產發展的任何影響”,同時,“由於私有制擺脫了共同體,國家獲得了和市民社會並列的並且在市民社會之外的獨立存在”[7](P70)。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化是社會走向成熟和自覺的重要標志,它反映著這樣一種特定關系:社會經濟由於擺脫政治的強制,使國家和社會由此分化為政治和經濟兩個主要的獨立領域。當然,近代資本主義所完成的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化,並沒有使國家完全放棄對社會經濟的干預作用,相反,資產階級國家運用政治法律手段來充分保障資本主義經濟的運行。但資本主義的國家干預作用和封建的超經濟強制已有本質的區別。為此,馬克思說:“資產階級不允許國家干預他們的私人利益,資產者賦予國家權力的多少隻限於為保証他們的安全和維持競爭所必須的范圍內。”[7](P412)總之,國家與社會的二元性分化實際上已經預示著“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的歷史性方向,因為國家把本屬於社會的經濟權力重新還給了社會。因此,這種分化也是國家回歸社會的必經階段。

(四)國家與社會的統一:國家終將回歸社會

根據馬克思的觀點,國家與社會的分離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從最終意義上說,政治國家終將統一於市民社會。社會分裂出國家並由國家來支配,並不意味著社會將永遠屈從於國家的統治。社會決定國家的本體地位,決定了國家只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的產物,並且終將回歸社會,完成與社會的統一。馬克思、恩格斯無論在其早期的著作,還是他們的晚期的著作,都始終貫徹了這一思想。

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化過程不是一個無限延續的階段,它總是向著國家和社會重新統一的方向發展。國家和社會統一的實質就是國家的自行消亡,是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的歷史過程。恩格斯指出:“階級不可避免地要消滅,正如它們從前不可避免的產生一樣。隨著階級的消失,國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產者的平等的聯合體為基礎的、按新方式來組織生產的社會,將把全部國家機器放到它應該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陳列館去,同紡車和青銅斧陳列在一起”。[5](P170)這就是說,當階級消滅后,作為解決階級矛盾的工具的國家,就成為社會上所不需要的東西了。馬克思主義創始人還認為,“國家消亡”是一個漸進性和自發性的過程。所謂的漸進性,是指國家消亡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所謂的自發性,是指國家的消亡不是什麼人發布命令的結果,它是國家這個事物自身發生作用的結果,是國家在充分發揮了自己職能之后的必然歸宿,也就是說,它不是被廢除的,而是自行消亡的。至於國家消亡的具體時間和採用什麼形式等細節問題,“隻能作為懸案,因為現在還沒有可供解決這些問題的材料”[8],有待於未來的實踐加以証明。列寧還推斷了“國家消亡”要大致經過政治國家、非政治國家和國家完全消亡三個階段。

在國家消亡的過程中,作為國家和社會逐步統一的具體表現,就是國家政治統治的職能的不斷衰退和最終消失,而國家的社會管理職能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其標志是:國家對社會經濟領域的干預將逐步減少直至完全放棄,最后完全取消國家的經濟職能﹔同時,人民廣泛地參與國家政治管理,真正實現人民主權,使公共權力逐步失去其政治性質,最后純粹成為社會內部的一個管理機構。[6](P92)恩格斯在描述國家最終消亡的情形時說:“那時,對人的統治將由對物的管理和對生產過程的領導所代替”[8](P411),國家的產生是公共權力與社會分離的結果,一旦公共權力逐步由少數社會成員手中轉移到大多數乃至全部成員手中並為其自覺運用時,國家又將實現與社會的結合。國家的政治權力已失去存在的意義。國家的消亡將使國家重新回歸到社會,並僅僅作為一個社會管理機關服務於社會。但是,國家和社會的統一不是退回到中世紀那種國家和社會溶於一體的狀態,即國家對社會的超常干預狀態,而是經過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化過程來達到人民重新掌握自己的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這一目的,使抽象的國家不再是一個統治因素。由此,人類經歷一個無國家社會——國家社會——無國家社會的否定之否定的過程,從而達到一個更高級的發展階段。未來社會的發展將是在更高形式上復歸到歷史本來的面貌。為此,恩格斯說:“這將是古代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博愛的復活,但卻是在更高級形式的復活。”[5](P175)

三、研究和學習國家與社會關系理論的幾點啟迪

任何國家的畸變,社會的扭曲,都導源於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傾斜與失衡。自國家產生到資本主義制度確立為止,國家與社會始終處於不協調的狀態,致使發生在國家身上的不良征象長期得不到糾正。盡管對它的理論校正從啟蒙運動經過馬克思、恩格斯已完成了上百年,但其實踐的校正卻仍需要長期的努力。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平衡奠定了基礎,但由於這一制度的歷史尚短,不可避免地帶有舊制度的殘余。恢復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正常狀態,依然是理論與實踐的雙重使命。正確地認識和處理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對我們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具有重要啟迪。

首先,堅持社會決定國家的原則,克服官僚政治的弊端。確定社會決定國家的基本關系是正確理解國家職能的弱化的主要理論依據。該原則對於我國社會主義的改革實踐所具有的指導意義表現在:用這個原則來反觀我國幾十年來的政治經濟建設,可以明顯地看出,我們過去在指導思想上不能徹底地貫徹社會決定國家的思想。相反,很大程度上卻受到了國家決定社會的思想的影響,“由此就產生了對國家以及一切有關國家的事物的崇拜”[9](P336),認為社會的所有權力都應交由國家來掌握,社會所有的活動都必須在國家的安排下進行。這樣一來,勢必會出現社會權力萎縮,國家權力膨脹的現象,從而導致國家權力高度集中的弊端。很顯然,國家決定社會的觀念是社會主義改革中所面臨的一個重大思想障礙。因此,我們要取得社會主義改革的成功,首先必須完成觀念上的轉變,用馬克思主義的社會決定國家的歷史觀作為改革的基本指導思想,並相應地樹立國家為社會服務、社會制約國家的思想和國家職能逐步弱化的觀念。總之,社會決定國家的思想,應當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改革的重要理論基礎。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的精神實質,均在於正確地處理國家和社會的關系。

其次,堅持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化原則,完成政府職能轉變。由於我們過去對馬克思主義存在著理解上的偏差以及實踐政策上的失誤,實行了中央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造成了國家包攬社會、權力侵吞權利的現象,阻礙了社會的正常發展並嚴重消解了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事實証明,這種以政治國家為核心的一體化結構已經成為現代化的障礙。為此,我們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重新去調適國家與社會的關系。通過“小政府、大社會”的政治體制改革,推進民主和效率﹔通過發展市場經濟,推進自由自主、平等互利的市民社會的形成。其目的是把社會從國家的控制下脫離出來,並確立兩者的良性互動關系,確立國家與社會、國家和個人、中央和地方的有機均衡和民主整合狀態,實現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力、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合理配置。長期以來,我們存在著政企不分的弊端,主要表現為國家和政府包辦和干預一切經濟過程,使經濟成為政治的附庸,不能按自身的規律去運行,這嚴重窒息了企業的活力。因此,在實行政企分開的今天,正確地估計國家和社會的二元性分化在社會發展總過程中的地位即它的不可逾越性,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政企分開並不是說,不要國家的宏觀干預,只是說,這些干預必須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必須通過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通過政治手段來進行。國家與社會的二元性分化原則,正是我們實行政企分開,完成政府職能轉變的理論依據。

第三,堅持國家與社會統一的原則,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和社會相統一的思想,不僅揭示了國家自行消亡的歷史趨勢,而且揭示了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的必要性,這對我們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政治民主的實質是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無庸諱言,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實踐中,國家和社會的矛盾尚未徹底解決。社會主義政治改革應當根據國家和社會相統一的原則,向徹底的真正的人民民主制度方向發展。為此,通過政治改革擴大公民政治參與渠道,使人民群眾更直接、更廣泛地參與國家政治,這是“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的政治舉措,是國家和社會相統一的必然要求和基本途徑,是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內容。公民參與政治的廣泛性、普遍性和直接性如何是衡量國家和社會統一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社會通過政治改革使人民參與國家管理,這和國家通過經濟改革把經濟權力還給社會即社會在經濟上要求自主權一起,構成了國家逐步回歸社會的兩條基本路徑。[6](P125)也就是說,堅持國家與社會相統一的原則,在現階段並不意味著國家立即自行消亡,而是建立並完善社會參與的各種政治組織形式,以便從組織制度上保証人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從而真正體現出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的歷史性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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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