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邏輯結構與認識論基礎
——以B帕雷克的解讀為例
當代英國政治哲學家、馬克思學家帕雷克(BhikhuParekh,1935~)對於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解讀,是20世紀下半葉以來,英語世界中對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研究的一個代表性成果。在《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一書中,帕雷克給自己提出的任務是,“澄清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邏輯結構和認識論基礎”。[1]他指出,一方面為了批判形形色色的意識形態家,馬克思一生都是在兩種交叉的意義——作為唯心主義和辯護性的思想體系——上使用意識形態概念,因此,對於社會理論家如何特別是以何種方式)成為意識形態家,也即成為唯心論者和辯護士的辯証批判,就構成了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邏輯結構另一方面,正是通過這樣的辯証批判,馬克思界定(盡管飽含模糊性和爭議性)了意識形態的基本性質、形式、范圍和運行機制。而這樣的界定,在帕雷克看來,是建立在對西方傳統哲學認識論基礎之上的、對真理和客觀性等問題的一次批判繼承的結果,這同時也構成了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認識論基礎——歷史唯物主義。因此本文擬從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辯証邏輯結構和唯物主義認識論基礎兩個方面來探索帕雷克對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解讀。
一、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邏輯結構:唯心論和思想體系的辯護性
帕雷克認為,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概念指的是一種唯心主義的和辯護性的思想體系,因此,對於一般思想體系如何成為唯心主義的和辯護性的思想體系的探討,就構成了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邏輯結構。而對於這一“如何成為”的過程的揭示,帕雷克則是通過考察馬克思在不同著述中對於“意識形態家”們(包括庸俗唯物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黑格爾派唯心主義者和古典政治經濟學家)的各具特色的批判來完成的。
在帕雷克看來,馬克思一生都是在兩種“交叉”(interrelated)的意義上來使用意識形態概念的,即認為意識形態是一種唯心論”(idealism)的和。辯護性的思想體系”(anapologeticbodyofthough)。這就意味著,一方面,“交叉”意味著一種“共在”關系,或者說,它們彼此互相依存,共同構成了思想體系之意識形態屬性的前提條件,離開了任何一方,都會剝奪某種思想體系之所以成為意識形態的必要條件﹔另一方面,這種“交叉”不是混雜而是呈現出不同的側重點和邏輯承接關系即馬克思。早期傾向於使用第一種意義上的意識形態概念,而后期著述則傾向於后者”,[3]而且,后者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前者所導致的結果。[4]因此,從強調觀念的社會性出發,馬克思反對唯心主義(作為一種關於意識本質的一般理論)對人與社會關系的“意識優先論”解釋。這樣,唯心主義就構成了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邏輯起點。
帕雷克認為,“馬克思是在某種不同尋常的意義上使用唯心論這個詞的,即對馬克思來說,唯心論並非指的是一種關於知識本質的具體哲學教義,而是關於意識本質的一般理論”。[2](P2)也就是說,在馬克思那裡,“唯心論”或“唯心主義”並不是某種具體的知識論,而是一般意義上的意識論。這種意識論是主宰西方傳統哲學的二元論所導致的必然的邏輯結果:“在馬克思看來,主宰西方哲學的一直是一種非常有問題的二元論形式”,而唯心論(或唯心主義)就是。這種二元論的關於人的看法的一種必然的邏輯結果”。[2](P2)作為傳統二元論的邏輯結果,這種意識論還是一種強調意識優先性的理論:。唯心主義所代表的是這樣一種觀點,它認為意識可以脫離其實在的、包含於其中的和社會性形成的人類主體”。[2](P3)一句話,馬克思認為,唯心主義就是一種強調人的精神或意識優先性或先在性的、關於人與社會關系的一般理論其已在很大程度上主宰了傳統的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倫理學、政治學和歷史學等等。而馬克思所要反對的正是這樣一種唯心論,他主張“一般觀念注定是具體社會關系或經驗的概念化表達”。[2](P3)帕雷克認為,正是立足於這樣的認識,馬克思在其早期的著述中“用意識形態這個詞來意旨唯心主義”,所以,對於馬克思來說,“意識形態指的就是唯心主義者關於意識本質的看法,包含有典型的唯心主義者的‘方法’和‘分析模式’”。[2](P7)對於馬克思關於人的社會存在和意識的不可分割論來說,唯心主義的意識形態是對現實的顛倒即“顛倒了人類主體和意識的關系”,[2](p8)所以,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中,馬克思使用著名的照相機比喻,說明了唯心主義的這一顛倒性特征,及其在現實生活領域中的各種表現形式,如哲學、宗教、法律和道德等。帕雷克把馬克思的這種反對唯心主義意識形態的立場稱之為“一種歷史的和社會學的分析”[2](P9)方法。顯然這與帕雷克同時期的其他英國學者(如戴維麥克萊倫和喬治。拉瑞恩等)對這一問題的基本解讀立場是一致的,即傾向於把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概念納入德國傳統或是歷史主義的傳統,當然,這同時就意味著承認了馬克思意識形態概念堅持的是一種批判的傳統,盡管帕雷克並沒有像其他學者(如拉瑞恩)那樣明確地指明這一批判的屬性,但他通過對馬克思批判各種意識形態家的分析,無疑表達了他(也是這裡所提及的所有英國學者)的這一基本觀點。
所以,帕雷克指出,馬克思把對意識形態的歪曲性的形成方式(唯心主義是其典型表現)的系統分析,稱為“一種批判”。因此,“意識形態批判有兩個目標揭示思想體系對其主體的歪曲的、不准確的說明以及其這樣做的根本原因就在於其關於社會的基本假說”。[2](P44)顯然,這樣的批判首先(盡管不是唯一)就是針對唯心主義關於人與社會關系的假說——“意識優先論”假說。在帕雷克看來,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對黑格爾派(特別是施蒂納)和烏托邦社會主義者的批判,在《哲學的貧困》和給安年科夫的信中對蒲魯東的批判,在《剩余價值理論》中對古典政治經濟學家的批判,都是針對這些人所提出的關於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問題的各種假說的。但是,馬克思批判的步伐並未就此停止,為了更好地揭示思想體系的唯心主義屬性,他必須進一步揭示思想者“為什麼”要這樣做。這就進入了意識形態理論的第二個邏輯環節,也即思想體系的辯護性問題——這是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邏輯結果。
在帕雷克對馬克思的解讀中,唯心主義的思想體系必然會具有辯護性特征,或者說,唯心論者的存在導致了辯護士的產生——前者是后者的邏輯前提,后者則表現為前者的邏輯結果。而且,作為邏輯結果的后者即辯護,“是一種更為廣泛的概念”。[2](P14)因為強調意識優先論的唯心主義者必然會熱衷於考察。一般的和抽象的觀念”,而在給這些抽象的一般觀念填補具體內容時,又會不得不借助於自己的經驗來界定這些抽象的一般觀念,並且為了作為其依據的具體內容的“具體歸屬性”,他們不得不進而。把自己階級、社會或歷史時代的經驗和觀念進行普遍化”,[2](P9)把具體的“思想形式、認識范疇、自己社會或集團的利益和價值觀”視為一種。普遍有效的存在,[2](P10)這種情形下,唯心主義者就變成了辯護士,因此,辯護士的特點就是賦予自己的具體內容以普遍有效的形式。當他們這樣做的時候,他們自己就由唯心主義者變成了意識形態家,其理論也就由唯心論變成了意識形態。即:唯心主義+辯護=意識形態,相應地,唯心論者+辯護士=意識形態家。這就意味著:單純的唯心主義(者)和辯護(士),都無法各自成為意識形態(家),因為作為邏輯前提的唯心論(者)也隻能“導致”而不能“直接就是”辯護性思想體系(士),盡管這種“導致”的過程的實現具有某種必然性。總之,“唯心主義總是會導致辯護,但並非所有的辯護都是唯心主義”。
帕雷克認為,這種辯護性主要就體現在所有的意識形態都一定是為了特定社會集團的利益而採取了普遍化形式(當然也是合法化形式)的系統的、有偏見的觀念或思想體系。而意識形態的這些屬性則決定了意識形態都具有“共同的邏輯結構”或“邏輯特征”,即意識形態的“道德或規范性維度”(moralorprescriptive)、“對抗性”(against)、“自我矛盾性”(canneveradequatelydefenditself)或悖論性,以及反映在思想中的現實的“副本”。這就意味著,意識形態的辯護性是針對具體的對象來說的。因為相同的意識形態,對於某一特定的社會集團來說可能是“事實”,而對於另一個不同的社會集團來說,可能就變成了“應然”或“理想”。這個時候,就會出現前一個集團向后一個集團成員的“勸說”或“道德說教”。這樣一來,作為辯護體系的意識形態就具有了雙重屬性,即既表現為“經驗性的偏見”,又表現為“規范”。可以說,所有的意識形態辯護工作都是在這樣的事實與規范之間(為了維護特定階級的利益)努力完成既定的轉換工作的。這樣的轉換工作必然會帶來矛盾和沖突,這種矛盾和沖突不僅發生在不同的社會集團之間,也發生在同一集團內部不同成員特別是個體成員和集體組織之間。
這就構成了階級社會中人與社會關系的主要內容。而其斗爭的結果可能會是某種意識形態成為特定社會的主導意識形態(當然不是唯一的意識形態),即便如此,也並不意味著主導意識形態可以無所不能,實際上,所有的意識形態都一直會面臨著難以自圓其說,特別是難以把批判對手的方法運用到自身,這樣就會出現自相矛盾的窘境與尷尬,所以,它們一直會不斷地尋找新的話語、情境和載體(或承載者)來証明自身的合法性。而無論這一努力多麼卓越,它們依然都無法改變自己是體現在思想中的現實的“副本”的從屬性地位。因此,辯護性既是意識形態的邏輯結果又是它(下一次)成為自身的邏輯前提。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作為意識形態邏輯出發點的唯心主義和邏輯結果的辯護論才可以在實際意義上成為“交叉”性的共在(而不僅僅是表現在文本中的。共同出場”)。
總之,在帕雷克的解讀中,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包含有兩個交叉的邏輯線索即唯心主義與思想的辯護性,帕雷克又把它們稱之為“邏輯結構”﹔而且,他似乎還認為,與該邏輯結構相對應(不是嚴格的一一對應),“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還包含有相關的但在邏輯上互相區分的兩種研究類型,即批判的或批評的研究和社會學的研究”。“批判旨在揭示思想體系是否是一種意識形態”,“社會學的研究旨在揭示相關假說的提出者為何沒能意識到自己的偏見”。與前者相聯系的是。思想體系與后者相聯系的則是“思想家”。就像在邏輯結構中,帕雷克更強調后者(辯護性一樣,在兩種研究方法中,他也提出了自己的側重點,即認為“批判的方法是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核心”。[2](P46)因此,似乎可以基本上認為,在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邏輯結構中的唯心主義思想體系分析環節可對應的是“社會學的研究”,而辯護性思想體系的邏輯環節則對應的是“批判的研究”。前者主要通過馬克思早期的著作表現出來,后者則主要表現在其后期著述之——中以《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為界。顯然,后者在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中佔據核心地位。
這樣,以批判研究為主導的“社會學批判研究”視域中的意識形態(作為一種思想體系或觀念體系)應該是什麼或至少不是什麼呢?通過對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邏輯結構和研究方法的梳理,帕雷克為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設定了十個規定性,即“對於馬克思來說,意識形態是基於某社會集團(如某階級、民族、行業或種族)而系統歪曲”的觀念體系,因此在馬克思那裡,“意識形態不是基於某階級而系統歪曲的觀念體系”、“不是基於或合法化統治階級規則的觀念體系”、“並非所有為某社會集團利益服務的觀念體系都是意識形態”、“不能把利益視為界定意識形態的共同視角”、“意識形態不是虛假或不正確的觀念體系”、“意識形態不是謊言或一派謊言”、“不能把意識形態界定為由階級決定的、以階級為基礎的或以階級為條件的思想”、“意識形態不是虛幻或虛假的表象體系”、“並非所有合法化的觀念體系都是一種意識形態”,不能從“結構主義的、發生學的和結構主義”的視角來解讀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2](P47~50)顯然,帕雷克在解讀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時,反對唯(統治)階級(包括階級決定、基礎和導向)論、唯利益論或泛利益論、唯虛假表象)論或謊言論以及唯合法化論,同時他也反對通行的三種主要解讀方式,即結構主義的(容易把意識形態視為結構性的偏見)、發生學(容易導向階級決定論)的和功能主義(容易導致階級特別是統治階級利益論或合法化論)的闡釋模式。總之馬克思意識形態論的批判的研究拒絕任何形式的決定論和絕對論。
此外,以批判研究為主導的馬克思“社會學-批判研究”視野中的“思想家特別是意識形態家(唯心論者和辯護士),指的又是哪些人呢?帕雷克首先把他們劃分為兩個大類,接著又重點把第二大類進一步細分為三個小類。兩個大類分別是第一類,“他們可能具有明顯的片面性,也根本不會對追求真理感興趣”﹔第二類他們可能真的無私、公正,而且還由於種種原因終結了辯護性思想體系的發展”。[2](P50)帕雷克認為,馬克思把第一類人稱為“庸俗”學者(包括經濟學家、哲學家、史學家等各類社會科學理論家),而沒有給第二類人具體命名,但卻細分出了三小類,即“局限於社會表象的人”、“研究抽象觀念而非社會關系的人”以及“以一種非歷史的和非批判的方式研究社會關系的人”,“馬克思認為,庸俗作者屬於第一種﹔黑格爾和一般哲學家屬於第二種﹔古典經濟學家屬於第三種”。盡管帕雷克明確指出,在馬克思意識形態論的社會學-批判研究框架中,旨在揭示思想體系是否是一種意識形態的“批判”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思想體系”是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核心,但帕雷克自己在分析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時,依然將重點放在了與“思想家”相聯系的“旨在揭示相關假說的提出者為何沒能意識到自己的偏見”的“社會學研究”方面,也即帕雷克把分析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重點放在了對“意識形態家”的身上,或許他是想通過意識形態家這一個案來綜合理解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社會學-批判研究方法。
二、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認識論基礎:真理觀與社會科學的客觀性
帕雷克認為,馬克思在唯心論和思想體系的辯護性的邏輯結構下所構建的意識形態理論,是有其深刻的認識論基礎的。帕雷克指出,唯心主義的批判為馬克思的真理觀提供了理論背景,而馬克思的辯護概念則最好放在關於哲學的本質和任務的背景中來加以探討,因此,如果說唯心主義的邏輯環節更多地對應的是真理觀的認識論基礎的話(盡管如此,辯護性思想體系的邏輯環節更多地關涉的是社會科學的客觀性問題),換句話說,在帕雷克看來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邏輯結構(批判唯心主義和辯護性,體現一種辯証法的邏輯線索)中,始終貫穿的是其認識論基礎即對傳統社會科學(特別是哲學)的本質和任務的探討,以及由此體現出來的關於真理(知識的本質)問題的探索。當然帕雷克認為,這樣的認識論基礎在馬克思那裡更多地體現為一種歷史的、社會學的和批判的唯物主義。
關於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哲學認識論基礎與真理觀問題,由於帕雷克把辯護意義上的意識形態概念視為更廣泛的概念所以他致力於探索作為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邏輯結構之結果的辯護性含義,並認為,“馬克思的辯護概念非常類似於關於哲學本質和任務的探討,所以最好放在后者的情境下來進行討論”。[2](P15)而這樣做的結果就是,帕雷克找到了“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與傳統哲學關於知識本質的討論之間的驚人相似性”,即馬克思接受了后者討論所得出的兩個基本觀點
“第一,特定研究方式所得出的基本假說,是對為其提供資源的知識的局限和歪曲。關於世界的非歪曲性的知識,隻能由不依賴於假說的研究形式來提供。第二非哲學的研究形式傾向於提供非法的普遍性主張”。[2](p17)
帕雷克認為,盡管馬克思“接受了上述兩個基本觀點”,但卻“引入了嶄新的要素”,即認為構成某種觀點的基本假說“不僅是方法論的、本體論的和認識論的,也是社會的”。[2](P17~18)這就意味著社會不僅是由個人組成的,也是由各種不同的關系模式所界定和構成的“位置系統”,“每一種社會位置都代表了具體的存在狀況、具體的社會關系系統,以及具體的社會存在實體和思維方式”。[2](P18~19)作為認知主體的人就是在這樣的社會情境下從事社會研究活動的,因此,他/她必然會不加批判地把來自於自身社會位置系統的經驗和社會觀帶入他/她關於社會的假說之中來。而“馬克思認為,在唯心主義的影響下,傳統哲學把認知主體界定為超驗的非社會的”,這必然會導致它無法看到上述社會情境性,因而成為一種“狹隘的社會觀”,這種狹隘的社會觀“必然認識不到自身的局限性,並因此肯定傾向於聲稱自身的普遍有效性和絕對性”,。這就是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核心”。[2](p19)
在帕雷克的上述解讀中,可以發現卡爾·曼海姆的總體性意識形態觀的認識論框架和葛蘭西的意識形態“陣地戰”方法論原則的某種結合。也就是說,立足於前者,帕雷克把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理解為一種總體性的關於人和社會關系的理論立足於后者,他又把馬克思眼中的社會理解為一個位置系統、一個主要由階級關系構建的關系系統。帕雷克進而對馬克思的“階級”概念進行了全新的理解,即認為“謀生方式”是馬克思劃分階級的主要依據,因為在馬克思看來,它是“最‘基本的’”生命活動,它不但“塑造了其他人類活動質量和內容”,也“塑造了人際關系模式”,而且“擁有共同謀生方式的人會擁有共同利益”,進而形成共同的身份意識。不過,值得慶幸的是,帕雷克並沒有把多少有點曼海姆總體意識形態論之嫌的解讀進一步擴展到阿爾都塞式的結構主義意識形態論視域,即帕雷克沒有進而認為,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是一種在階級與意識之間建立決定性關系的決定論,他反而提出了相反的觀點,因為馬克思“系統地揭示了人如何能夠意識到並因此有望超越自身的基本假說”。[2](p27)
馬克思強調人類認知活動的“社會性”,即因“謀生手段”的不同,社會關系系統可區分出不同的階級“位置系統”,這就導致了狹隘的社會觀的形成。而狹隘的社會觀則是由具體的假說體系構成的,它有三個特點:“偏見性”(biased)、“歪曲性”(distorted)和“局限性”(limited)。在帕雷克看來,對於這些特點的揭示,似乎並非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獨創,而是其哲學認識論基礎,也就是說它繼承了傳統哲學的基本看法,而馬克思所添加的“新因素”,就在於馬克思認為,“人們把自己的思維方式普遍化,不僅因為他們發現這些思維方式是不証自明的和自然的,而且也因為這樣做是符合他們的利益的”。[2](P29)可見,在綜合使用了曼海姆和葛蘭西的意識形態理論中的某些分析要素對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進行分析之后,帕雷克得出的是一個比較符合共識的結論即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與傳統哲學認識論所不同的地方,就在於它強調了意識形態產生的“社會的”階級性,特別是階級利益根源。不過,無論是“階級”還是利益”,帕雷克都作出了“不同尋常”的解讀。關於“利益”,他已明確指出那不是專指物質利益,甚至物質利益還屬於較次要的地位﹔[2](P29)而關於“階級”,則可以從他提供的馬克思意識形態概念的定義中來看出這一點。
帕雷克說,“馬克思用‘意識形態’來命名一種思想體系,一種被普遍化了的片面和狹隘的社會觀(socialpointofview)”。[2](P29)帕雷克對自己的這一解讀作了進一步的分析,即把這一定義細分成了五個層次:“首先,意識形態是一種觀念體系”﹔“其次,意識形態是一種有偏見的觀念體系”﹔“第三,意識形態是一種系統化的有偏見的觀念體系”﹔“第四,意識形態是指向具體社會集團的系統化的有偏見的體系”﹔最后,“意識形態必然是對其主體的歪曲”“[2](P30~32)顯然,在這樣的定義中階級”被“社會集團”概念所取代,因為帕雷克認為后者也是馬克思所常用的術語而且是一種比前者更好的表達方式。[2](P31)所以,帕雷克甚至認為,“馬克思對於意識形態概念的使用,與法國意識形態家們沒什麼兩樣,因為二者都認為意識形態指的是一種系統的、自足的觀念研究,其主要區別就在於:法國的意識形態家們認為,這是一種完全合法的研究,而馬克思則採取了相反的看法”。[2](P2)所謂相反,就是說馬克思沒有贊同意識形態的合法性,而是採取了批判的態度。但與此同時,帕雷克也反對把這種批判的態度等同於意識形態虛假論,因為在他看來,“在馬克思那裡,並非所有的歪曲都是意識形態的”,“隻有當歪曲掩飾了系統的社會偏見的時候,它才是意識形態的”,也就是說,並非作為社會關系(包括對社會位置關系)的認知表達(即思想體系)——因為它具有社會性或歪曲性或偏見性——就一定是意識形態的而隻有當它試圖掩飾自己的那些屬性的時候,它才是意識形態的。因此,我們可以說“意識形態是系統化的和社會化的有偏見的思想體系”,但反過來說則不構成一個准確的判斷。在這樣的解讀中,可以再次讀到與他同時代的其他研究者(如拉瑞恩相似的解讀邏輯,隻不過,拉瑞恩(舉例來說)的“顛倒”被帕雷克的“歪曲”所取代,拉瑞恩的“社會矛盾”被帕雷克的“社會偏見”所取代。“系統化”的“觀念”體系,是他們共同的解讀結果,而“階級”和“利益”問題,則成了潛文本特別是在帕雷克這裡,表現尤為明顯,他直接指出,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批判理論所採取的。是一種科學的而非無產階級的立場”。[2](p185)
帕雷克指出,馬克思還“批判了傳統上關於真理本質的討論,引入了一些新的觀點。但這只是對傳統真理觀的豐富而不是拒斥”。[2](P186)就像帕雷克認為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邏輯結果——“辯護”可以放在傳統哲學本質和任務的背景下來加以探討一樣,他也認為馬克思意識形態理論的邏輯前提——“唯心主義”則為考察馬克思的真理觀提供了“背景”。即馬克思批判了唯心主義對於真理認知主體、對象和過程的抽象的(因而是絕對的)和非歷史的因而是非批判的)態度,把真理概念。置於更大的人類生存背景之中”,特別是。把人首先視為有需求的創造物”。[2](P188)因此在馬克思那裡,真理不是一個先驗的絕對存在物,而是在人們尊重現實的活動中生成的,這是一個人與自然及一切外在環境互動的歷史過程,作為這個過程中不斷生成的真理,作為人類的認知成果(當然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所以確切地說,是階段性成果),並非人為地任意創造的結果而是在人類與現實相一致的實踐活動中產生的認知成果。作為這一認知成果的重要的表達形式之一的“理論”,是否可以成為真理,需要進行如下的具體分析:首先理論的真理性並“不由其表達方式”來決定(如馬克思對黑格爾理論的態度所顯示的那樣)﹔其次,理論本身“是一個高度復雜的思想體系”,其中可能“包含著真理的成分”,也可能包含有非真理的成分,也即我們所說的意識形態的科學或真理﹔第三理論有可能“對社會表層進行了真理性說明而對社會的內在結構卻沒有進行這樣的真理性說明,也可能在一個層面是真理的而在另一層面則是謬誤的”﹔第四,真理性理論說明是有條件的,即在某一情境下的真理性說明,到了另一情景下可能就變成了謬誤。[2](P196~197)總之,馬克思反對的是絕對真理觀,而不是反對客觀真理的存在。這樣一種真理觀,為他的意識形態理論奠定了認識論的基礎。
由於對知識的探索包含三個方面的活動,即知識主體、認知對象和研究過程因此,包括哲學在內的社會科學理論探索一定離不開作為知識主體的研究者。所以對於真理觀和社會科學的客觀性問題的探討,必然會聯系意識形態家和社會科學理論家問題。帕雷克指出,在馬克思那裡社會科學研究者(或按照帕雷克的說法“社會理論家”,即通常所說的社會科學理論家)如果“缺乏公正性,拘泥於社會表層,忽視知識的社會中介性,對自己的社會採取非批判的態度,使用抽象的和非歷史的概念和分析模式”,那他/她就會成為“意識形態家”。這就意味著,要想避免成為意識形態家,就必須滿足如下四個條件:“誠實而公正地考察社會的內部結構而非其現象形式”、“批判地認清自身的社會地位以及自身與主題之間的關系中介方式”、“對自己的社會採取嚴格的批判態度”以及“充分領會主流社會秩序的歷史具體性,避免使用非歷史的概念和考察方法”。[2](P143)這就意味著,社會科學理論家首先必須誠實也即客觀地認識到自身經驗的社會性,以及這種社會經驗在自己理論活動中的諸多體現和影響,這是所有社會理論工作者所必須直面的“社會自覺或批判意識”,並因此認真而批判地考察自身理論(關於社會的各種假說)中的各種。“問題、概念、考察方法、推理方式以及思維模式”。[2](P148)當然,無論是在不同時代和不同社會中,還是在同一時代和同一社會中的不同理論家陣營中,各類理論中所包含的意識形態成分也是有程度上的區別的。一般說來,越是在階級社會或層級化非常嚴重和極端化的社會中,社會理論家就越是容易成為意識形態家。而為了改變這一狀況,除了廢除階級,就剩下社會理論家們的自我批判了。此外,通過分析馬克思對古典經濟學家的批判,帕雷克指出,在馬克思那裡某種思想體系可以既是意識形態的又是科學的,或許這可稱為“意識形態的科學(i-deologicalscience)”,“馬克思不僅承認了這種可能性,而且認為這幾乎是所有科學思想的最共同的屬性”,“多數理論並不是意識形態,但卻有意識形態的起源(ideolog-icalorientation)”。[2](P131)在帕雷克看來,對於某一思想體系是否屬於意識形態的判斷與特定的歷史時代、特別是特定時代的文化氛圍有關,而與該思想或理論體系本身的性質無關。
綜上所述,在帕雷克看來,“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或許最好被理解為西方哲學傳統與其社會導向的認識論之間聯姻的產物”,[2](p211)或者換句話說,馬克思。從西方哲學傳統中借用了一些基本的認識論觀點,然后把它們整合到自己的以社會為基礎的認識論之中”,而“結果就是他的意識形態理論”。[2](P214)總之,在帕雷克的解讀中,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在邏輯上是辯証的,在認識論上則堅持的是唯物主義的基礎。但他似乎對這樣的邏輯結構與認識論基礎都不甚滿意(所以他寧願稱馬克思意識形態批判理論為歷史的、社會學的批判,而不願稱其為唯物辯証法,特別是不願稱其為辯証唯物主義),其理由似乎是:在邏輯結構層面,馬克思在側重批判唯心主義時沒有對意識形態理論得以建構和澄清的基本范疇(如“歪曲”、“偏見”、“階級”、“思想形式”、“批判”和“辯護”等)進行認真的分析,而且馬克思甚至還把一些有著本質區別的概念混為一談(如。“唯心主義”和“意識形態”、“意識形態”和“知識的社會起源的社會學研究”等)﹔在致力於核心部分的“辯護性”思想體系的批判時,他又過多地強調了階級-利益論或至少容易導致這樣的結果,如在列寧等對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的解讀中所表現出來的那樣),而忽視了科學的批判立場所以難免自身也成為其“辯護者”﹔在認識論基礎上,盡管馬克思很好地繼承了傳統認識論的一些基本觀點,強調了認識主體固有的社會性,但他似乎沒有提供明確的答案給我們,讓我們知道一旦個人因受本階級和社會的影響而擁有了意識形態思想之后如何完全克服它,[2](P222)這既給后來的研究者帶來了困惑,也開啟和豐富了后繼論者的諸多話題(特別是關於科學與意識形態的關系問題)。
參考文獻:
[1]BhikhuParekh.Introduction[A].Marx'sTheoryofIdeology[M].London:CroomHelm,1982.
[2]BhikhuParekh.Marx'sTheoryofIdeology[M].Lon-don:CroomHelm,1982.
[3]參見BhikhuParekhMarxs'TheoryofIdeology,London:CroomHelm,1982,p.1.帕雷克這裡所說的早期和后期的劃分,主要是以《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為界所做的劃分(這樣的劃分法,在英國的馬克思思想研究者中十分流行因為他認為,“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開始,馬克思就是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的意識形態概念,而在隨后的文本中則開始出現第二種意義上的意識形態概念,但它卻從來沒有替代第一種意義或成為主導意義”(參見Bhikhu parekh MarxsTheory of ldeology,Lon-don:Croom Helm,1982,p.10.)
[4]帕雷克明確指出,“馬克思的第二種用法來自於第一種用法”(參見BhikhuParekhMarxs'TheoryofIdeology,London:CroomHelm,1982,p.9.)。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