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柯亨論羅爾斯差別原則的困難
——以《拯救正義和平等》為中心
在《激勵、不平等與共同體》、《在哪裡行動?》和《如果你是平等主義者,為何如此富有?》等論著中,柯亨已先后展開了對羅爾斯的差別原則的批評,2008年出版的《拯救正義和平等》(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延續並深化了這一主題。在新著中,柯亨首先向羅爾斯關於不平等之合理性的兩個論証(即激勵論証和帕累托論証)發難,接著反駁羅爾斯關於正義原則不適用於個人的觀點,最后對差別原則本身提出挑戰。本文將以柯亨的新著為中心,並結合上述其他相關文本,力圖較為全面地回顧和檢視柯亨對於羅爾斯差別原則的困難的批評,並對柯亨的理論努力做出評價。
一、激勵論証有悖於差別原則的精神及共同體觀念
眾所周知,經濟上的不平等在自由主義權利論者以及功利主義者那裡得到了辯護。自由主義權利論者認為,有錢人或者才能突出者有權得到他的財產或者超人的天賦給他帶來的超額利益,這種不平等源於道德上的應得﹔而功利主義者則認為,分配上的不平等有助於推動生產和增加國民生產總值,從而也增加了人類的總體幸福,所以不平等是正當的。左翼的自由主義者並不接受上述關於不平等的命題,因為他們不認同包含在這些命題中的諸如資格、應得以及總體效用這些原則。然而,柯亨發現,一個類似的主張不平等的命題卻得到了左翼自由主義者的認可。這個命題就是:“當各種不平等盡可能地改善了窮人的境況,它們就是正當的。”[1]那麼,羅爾斯是否也支持這一命題呢?柯亨認為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在該書中,羅爾斯明確地解釋了各種不平等激勵的合理性:“如果這些不平等能提供各種刺激,從而成功地引出更有生產效率的努力,處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就可能將這些不平等看作抵消訓練費用和鼓勵有效表現的必要手段。”[2]
這一判斷看上去有點費解,因為羅爾斯的差別原則的目標恰恰是要對那些自然資質處於劣勢的不利者進行補償,它應該是一個矯正不合理的不平等的原則,而不是一個支持不平等的原則。柯亨敏銳地洞察到了差別原則與激勵之間的沖突。柯亨的論証從區分對差別原則的兩種不同解讀開始。第一種解讀被稱為嚴格的解讀,意指差別原則所需要的那種不平等與人們的選擇意圖無關。第二種解讀被稱為寬泛的解讀,意指差別原則所需要的不平等與人們的選擇意圖相關。在嚴格解讀的那種情況下,才能突出者毫不含糊地信奉差別原則,即真正關注最不利者的處境的改善,他們並不要求特殊的物質激勵。“如果一個社會的成員自身明確地信奉差別原則,它就沒有必要運用特殊的激勵來刺激才能突出的生產者。”[3]在寬泛解讀的那種情況下,才能突出者隻有在得到豐厚回報時,才會決定盡其所能地提供服務。這也就是說,向才能突出者支付足夠的報酬來刺激他們進行生產,這將有助於不利者的境況的改善。但是,柯亨指出,按照差別原則本身所訂立的標准,將才能突出者獲得豐厚報酬作為他們替窮人工作的前提條件,這一立場是不正義的。所以柯亨把寬泛解釋的差異原則不是視為一個基本的正義原則,而是一個處理不正義的原則。“它之所以不是一個基本的正義原則,是因為它給予那些侵犯正義的市場利益最大化者以利益。我們可以把它稱為正義領域中的一個破壞性的限制原則。”基於對嚴格解讀的差別原則與激勵之間的沖突的認識,柯亨質疑羅爾斯在差別原則的運用中引入激勵。他說,“隻有才能突出者的態度與差別原則本身的精神不一致時,差別原則才能被用來証明那些導致不平等的激勵的正當性:如果才能突出者自身毫不含糊地信奉差別原則,他們就不需要特殊的激勵。”[4]
引入激勵還動搖了羅爾斯的共同體觀念。不平等的激勵之所以必要,是因為才能突出者的態度與差別原則的精神不一致,更直白地說,就是才能突出者將自己定位為逐利的利己主義者。這表明不平等的激勵實際上是與一種有悖於共同體精神的社會模式相契合的。在這樣一個社會模式中,人們相互把對方當作獲益的機會或者障礙來看待,而不是當作同伴來看待。“一旦對激勵的考慮不援引應得或者資格,它將會產生一種關於不平等的說法,即預設了一種非共同體的社會模式,在其中人們之間的關系只是戰略性地建構起來的,人們相互把對方看作獲取(某種東西)的機會或者障礙,而不是伙伴關系。”這種社會顯然不同於羅爾斯所描述的正義社會。因為在羅爾斯看來,在正義的社會中,差別原則與博愛(友愛)原則是相容的。“差別原則看來正相應於博愛的一種自然意義,即相應於這樣一個觀念:如果不是有助於狀況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佔有較大的利益。家庭在其理想觀念中(也常常在實踐中)是一個拒絕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總額之原則的地方。一個家庭的成員通常隻希望在能促進家庭其他人的利益時獲利。那麼按照差別原則行動正好也產生這一結果。那些處境較好者願意隻在一種促進較不利者的利益的結構中佔有他們的較大利益。”因此,柯亨尖銳地指出,羅爾斯必須“要麼不再贊成對才能發揮的各種激勵,要麼必須放棄他關於尊嚴、友愛和完全實現人的道德本性的理想”。
二、帕累托論証是失敗的
柯亨認為,羅爾斯關於不平等的帕累托論証在布萊恩·巴裡(Brian Barry)那裡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后者對羅爾斯的論証進行重構,劃分出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從機會平等到平等”的階段,第二個階段為“從平等分配到差別原則所支配的分配”的階段。在巴裡的解讀中,第一階段所要矯正的機會平等就是放任自由主義所理解的機會平等,這種機會平等消除任何對個人的經濟和社會的自我發展所造成的法律障礙,如奴隸和農奴制度等等,但卻容忍了“自然和社會偶然性”所造成的不平等。第一階段所要達到的平等是要求把社會和自然運氣所造成的不平等加以矯正,它類似於結果平等,但它容忍那種基於個人興趣和選擇的差異所造成的不平等。第二個階段是“從平等分配到差別原則所支配的分配”的階段。在這一個階段羅爾斯引入了帕累托論証,這一點在《正義論》中講得非常清楚:“這樣,各方就從一個確立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的原則開始,這一平等的自由包括機會的平等和收入與財富的分配平等。但卻沒有什麼理由說這一接受應當是最終的。如果在社會基本結構中有一種不平等可以使每個人的狀況都比最初的平等狀況更好,為什麼不允許這種不平等呢?人們為了將來的較大回報,能夠把一種較大的平等可能給予的直接得益用來進行合理的投資。”這就是從最初的平等分配向按差別原則分配轉變的帕累托論証。
柯亨挑戰了羅爾斯的帕累托論証。柯亨將最初的狀態,即平等分配社會首要的善但不平等分配天賦的善的狀態,稱為D1。D1就是羅爾斯所說的一個假設的最初安排,在其中,“所有的社會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個人都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收入和財富被平等地分享”。而一種帕累托改進的狀態為D2,在其中天賦更好者不僅獲得最初的益處,而且進一步得到更多的社會首要的善。無疑,在D2中,天賦上的不平等得到了強化。
柯亨批評說,在羅爾斯那裡我們沒有得到關於D1的足夠的信息,比如,我們隻知道社會首要的善,但不知道才能突出者和才能欠缺者勞動投入是多少,也不知道投入的勞動時間是多少以及勞動的強度如何。另外,是哪些社會首要的善的平等呢?如果是工資收入平等的話,工資率是否平等?是工資率和勞動時間都平等呢?還是工資率和勞動時間均不平等?最后,工資和財富的平等達到什麼樣的水平呢?能夠更高些還是更低些?這些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但這些信息都涉及從D1滑向D2的合理性問題。在柯亨看來,恰恰是上述信息的缺乏,使羅爾斯能夠更順暢地從D1滑向D2。
柯亨進一步分析D2的情況。假定D1的工資的平等水平是每小時的工資率,即W,在D2的情況下,才能突出者和才能欠缺者的工資率高於W,如前者為Wt,后者為Wu,那麼Wt應該大於Wu。在羅爾斯的帕累托論証中,Wt和W二者的差別是產生W和Wu的差別所必須的,也就是說才能突出者的高收入是提升才能欠缺者收入所必需的。表面上看,以上的論証似乎無懈可擊。然而,柯亨認為上述的論証忽略了另一種可能的情況。這是一種邏輯上可能的分配情況,柯亨將其標示為D3。柯亨論証道:假定在D3的情況下生產總量等於D2,但前者的分配更為平均(假定其平均的工資率為We),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出:Wt>We>Wu>W。顯然,D3比D1帕累托更優。此外,D3中才能突出者的收入分配情況不如D2,但才能欠缺者在D3的情況則好於D2,並且二者在D3的情況都好於D1。柯亨進一步指出:如果D3是可行的,並且在其中才能突出者在收入為We時願意像在Wt時那樣工作,我們就不能反對D3。
那麼,為什麼還有人會反對D3而支持D2呢?第一種可能的反對意見是D3對於才能突出者不公平。第二種反對意見是D3在客觀上是不可能的。這種不可能與個人的意願無關,因為才能突出者在We時不可能像在Wt時那樣去生產(那麼多)。第三種反對意見是盡管D3在客觀上是可能的,但才能突出者的態度使這種可能性被排除。這是因為才能突出者在We時不願像在Wt時那樣努力去工作或者工作那麼長時間。對於第三種反對意見,可能還有三種不同情況,即壞的情況、好的情況和標准情況。壞的情況是:才能突出者為了得到更多的報酬,故意不像在獲得Wt的報酬時那樣努力工作。好的情況是:才能突出者在D2的情況下工作得比才能欠缺者更辛苦,這使得Wt和Wu之間的差別變得合理,即才能突出者得到更多是因為他們工作更辛苦。標准的情況是:才能突出者的工作並不是特別勤奮,負擔不是特別大,他們不是依憑自己的辛勞和勤奮要求額外的補償,而是依憑自己更高的效率或者更多的產出而要求更高的收入。
對於上述反對D3的意見,柯亨做出了回應。針對第一種反對意見,柯亨說,如果說反對D3是因為它對於才能突出者不公正的話,那麼同樣的批評可以指向D1,因為D1要求所有的社會基本的善被平等地分配,這對於才能突出者同樣不公正。針對第二種反對意見,柯亨認為那隻在極少數特例中(如范·帕裡斯(Van Parijs)在《差別原則》一文中所提及的例子)才有可能。第三種反對意見比較復雜,針對其中的好的情況,柯亨認為才能突出者由於工作更艱辛而要求較高報酬並非真正的不平等。對於其中的壞的情況和標准的情況,柯亨認為它們都不是反對D3而支持D2的合理主張,因為它們都有悖於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表達的“使自然天賦和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歸於無效的正義觀”。
三、正義原則不能隻適用於社會基本結構
柯亨對於羅爾斯差別原則之適用的批評還指向羅爾斯的以下觀點:正義原則僅僅適用於社會的“基本結構”。柯亨直言他的批評源自於女權主義者的啟發。在女權主義者眼中,羅爾斯以及孕育著其思想的整個自由主義傳統忽視了家庭中不公正的勞動分工和權力關系。羅爾斯一直在家庭是否屬於社會的基本結構這個問題上含糊其辭。柯亨吸納了女權主義關於“個人的就是政治的”這一核心思想,質疑羅爾斯否定差別原則適用於社會制度內部成員的個人選擇的觀點。
在柯亨看來,盡管為不平等張目的激勵論是羅爾斯對差別原則的最為常見的,甚至是最具說服力的應用,但仍然是一種歪曲的應用。為了揭示這種應用的困難,柯亨區分了兩種不同情況。在第一種情況下,才能突出者認可差別原則,接受不平等確實是改善最不利者所需要的,所以不平等是符合正義的﹔在第二種情況下,才能突出者不認可差別原則,認為改善最不利者所需要的不平等,並不符合正義。就第二種情況而言,才能突出者能夠接受物質激勵帶來的不平等,但他們所處的社會根據羅爾斯的觀點卻是不公正的,因為羅爾斯認為一個社會隻有在其成員自己認可和支持正義原則時,才是公正的。而在第一種情況下,才能突出者面臨著一個難題,即他們無法自我辯解式地証明不平等是改善最不利者的利益所需要的。“因為在通常的情況下,使高薪成為必要的正是他們自己,因為他們不願為普通工作付出與薪酬特別高的工作相同的生產效率,這就必然會使才能欠缺者獲得的薪酬低於其否則能夠獲得的薪酬水平。”[5]也就是說,激勵的需要正是因為才能突出者的選擇沒有受到差別原則的恰當影響,如果才能突出者真正接受差別原則,那麼他們就會選擇放棄激勵。因此,在柯亨看來,“社會的正義不僅僅是由其立法體系和強制性法律規則起作用,而且通過人們在這些規則內部所做出的選擇起作用”。
柯亨清楚地認識到羅爾斯的支持者會對他的批評做出反駁。這種被柯亨稱為“基本結構異議”的反駁指出:作為一種適用於制度的原則,差別原則支配制度的選擇,而不支配人們在制度內部所做出的選擇。柯亨將他與羅爾斯及其支持者在這個問題上的主要分歧歸納為:在羅爾斯看來,“當公正的基本結構的規則得到完全遵從時,就不會留有讓影響分配正義的(進一步的)個人正義或者不正義發揮余地的空間”。而在柯亨看來,在公正的結構內部,仍然有著相關的個人正義與不正義發揮作用的空間,而純粹結構性手段不可能實現分配正義。
對於“基本結構異議”,柯亨從兩個層次上進行回應。
在第一個層次的初步回應中,柯亨指出,羅爾斯認為兩個正義原則僅僅支配基本結構中的正義,但是這一判斷與羅爾斯以下幾個觀點是沖突的。其一,當差別原則得到滿足時,社會產生一種特別強烈意義上的博愛情感﹔其二,在由差別原則支配的社會中,最不利者能夠忍受低下的社會地位但仍然享有尊嚴﹔其三,在一個公正的社會中,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遵循一種源於差別原則的正義感而行動。而實際上,差別原則對於個人逐利的認可與博愛精神、使最不利者獲得尊嚴以及正義感是相互沖突的。可見,初步回答主要是指出了羅爾斯將正義原則僅應用於社會基本結構對其自身理論體系所造成的表面上的困難。
第二個層次揭示出羅爾斯堅持正義原則僅應用於社會基本結構本身的困難。柯亨認為,盡管羅爾斯一般把社會基本結構理解為某種(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則,但他有時候也的確把慣例、習俗和期望這些更寬泛意義上的規則納入社會基本結構,而一旦接受慣例和習慣這些規則,正義的范圍就無法將選擇的行為排除在外,因為“構成非正式結構的規則(請再次想一想家庭)與人們做出的習慣性選擇有密切關系”,也就是說,家庭的規則是與成員的個人習慣性選擇密切相關的。
通過對“基本結構異議”的回應,柯亨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既然我們關注強制性的基本結構是因為它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那麼我們也應該關注同樣影響著人們生活的那些非正式結構和個人選擇模式。“因此,個人的確實就是政治的:法律權威對其漠不關心的個人選擇對於社會正義卻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在柯亨看來,要克服羅爾斯對差別原則的錯誤應用,就必須改變對於強制性基本結構的過度關注,倡導一種影響人們的個人選擇的正義風尚。“一個依據差別原則是公正的社會,不僅需要強制性規則,而且需要貫穿個人選擇的正義風尚。如果缺失這種風尚,並非為改善最不利者地位所必要的不平等就會出現——之所以需要這種風尚,是因為與經濟游戲規則本身相比,它更能促進分配上的公正。”
四、對差別原則本身的進一步批評
以上三個方面主要是對差別原則之不恰當應用的批評,比如錯誤地運用差別原則為物質激勵和帕累托改善進行論証,以及錯誤地僅將差別原則應用於社會基本結構。上述的批評在相當大程度上是基於這樣的假設,即才能突出者不需要物質激勵或者高於別人的收入,也能夠盡其所能地工作,所以物質激勵或者收入不平等是不必要的。反過來說,如果才能突出者由於客觀的原因導致在缺乏激勵的條件下無法努力工作,那麼這種激勵所導致的不平等就是必要的。由於對激勵的要求不是基於才能突出者的個人意願,它屬於對差別原則做嚴格解讀的情況,也就是說,它是屬於正確應用差別原則的情況。這種情況給柯亨提出了一個難題:即使在正確應用差別原則的情況下也會導致不平等,那麼,這種不平等是正義的嗎?
柯亨認為,根據羅爾斯的差別原則,這種不平等會被認為是正義的,但是,由於其根源於道德上的任意性,從這個角度看仍然是不正義的。“才能突出者的無能(incapacity)能夠為物質激勵帶來的不平等提供解釋,但不能提供道德上非任意性的正當性証明。”顯然,柯亨對於正義採取了更為嚴格的標准。在他看來,隻要不平等是由於某種道德任意性引起的,它就是不正義的,不管當事人是否有意地從這種道德任意性中獲益。因此,盡管我們承認在某些情況下不提供激勵我們的確無法努力工作,但我們仍然必須承認,那種在較少激勵時我們仍能較為努力工作的情形,分配顯得更正義。我們不能認為滿足差別原則對於分配正義而言就是足夠的。從上述的分析看,柯亨實際上把批判的矛頭對准了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本身,因為差別原則允許基於道德任意性的不平等,它不是一種絕對正義的原則。
柯亨還指出差別原則給羅爾斯的正義論本身所帶來的理論張力,這就是羅爾斯拒斥道德任意性的立場與差別原則之內容之間的緊張。這種緊張表現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羅爾斯拒斥道德任意性的立場要求排除因偶然原因(比如說出生和天賦)帶來的不平等﹔而根據差別原則所允許的帕累托改善原則,一種使每個人獲益而無人受損的不平等是被允許的,即便這種不平等是由純粹偶然的原因所帶來的。第二個層次是:羅爾斯拒斥道德任意性的立場蘊含著一個對不平等進行人際比較的視角,而差別原則的內容則缺乏這樣一個人際比較的視角,從而對不同人之間的不平等不敏感。柯亨認為,使羅爾斯提出起點上平等的那種理念,那種關於正義反對人們之間基於道德任意性而導致的財產不平等的理念,假定或者蘊含著正義關注於不同人的不同所得這種人際比較關系。而在相對的和基礎的意義上,差別原則屏蔽了人際之間的比較,因為它隻要求不平等必須有利於所有人。由於對人際不平等不敏感,柯亨認為差別原則能夠容忍較大的並且是不必要的不平等。
柯亨通過分析詞典式差別原則,更清楚地揭示出差別原則對人際不平等的漠視所導致的對較大不平等的容忍。詞典式差別原則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被界定為:“在一個包含幾個相關代表人的基本結構中,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狀況最差的代表人的福利﹔其次,在情況最差的代表的福利水平相等時,最大限度地增加次最差代表的福利﹔如此類推直到最后﹔在第n—1最差的代表的福利水平都相等時,最大限度地增加狀況最好的代表的福利。”比如,以一個最不利者得5而才能突出者得10的分配方案,代替一個最不利者同樣得5但才能突出者得8的分配方案,由於最不利者的狀況不會變得更差,它是符合詞典式差別原則的一種較弱的帕累托改良,但卻更不平等。在柯亨看來,根據詞典式差別原則所制訂的分配方案漠視了不同人的收入差別的比較,從而容忍了更大的不平等。羅爾斯差別原則對不平等的冷漠這一缺陷同樣受到了亞馬蒂亞·森的批評:“由於它(指詞典式差別原則。——引者注)的純序數性質,極大極小准則(指將個體福利集合中的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引者注)對得和失的程度是不敏感的。從社會的觀點來看,情況最差的人的微小得益被其他人巨大(不管我們假設它是多大)的得益所替代這種情形在這裡是沒有權衡的。”[6]森舉例說,比如在狀態x中,A的福利為100,B的福利為80,C的福利為60,在狀態y中,A的福利為100,B的福利為61,C的福利為61。顯然,狀態y中最不利者A處境得到改善,但處於中間位置者B的處境卻大大地惡化了,A和B之間的不平等被不合理地擴大了。
五、柯亨的正義烏托邦
柯亨對羅爾斯差別原則的批評,特別是其近著《拯救正義和平等》對差別原則的系統性批評,引起了羅爾斯主義者的積極回應。他們在肯定柯亨的理論努力的同時,也對柯亨的平等主義正義觀提出質疑。阿內森(Richard J.Arneson)直截了當地指責柯亨錯誤地把正義等同於平等。前者反駁柯亨對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本身的一個批評。在柯亨的解讀中,羅爾斯從平等的條件出發,但在對差別原則的論証中最終背離了對平等的要求。阿爾內森則認為,這並不是什麼理論上的前后矛盾,因為羅爾斯只是假定人們最初的條件平等,這樣一個判斷完全可以隨著論証的深入而做出調整,正如我們一般要求對別人說話時要禮貌,但一旦發現那個人是你的殺父仇人並且不思悔改,那麼你就會認識到前面的規則是有條件的。帕特裡克·湯姆林(Patrick Tomlin)認為柯亨所強調的拒斥道德任意性的運氣均等主義並不支持一種生產精神。這樣,根據柯亨的運氣均等主義的主張,(4,4)和(8,8)的分配的確比(6,10)的分配更正義,但從運氣均等主義的角度並不能提出(8,8)比(4,4)更正義或者更平等或者更好。[7]因此,柯亨在反對羅爾斯的差別原則的基礎上提出的正義原則無法促進生產的增長,反過來說,柯亨的正義原則忽略帕累托改良是有問題的,正義應該是公正與帕累托改良之間的恰當平衡,而不是像柯亨那樣認為僅僅是平等或者公正的原則。
柯亨當然非常清楚平等在自己的正義理論中的核心位置。他認為自己對於平等的追求可以追溯到童年時期,當時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這兩股相互交織的思潮在他幼小的心靈中播下了平等的種子。“強烈的社會主義的平等理論是我童年時期的思想乳汁,而我的思想任務就是力圖用這種遺傳特質來思考,遺棄不應被保留的,保留不能被遺棄的。”“我對將我培育成馬克思主義者的人依然心懷感恩之情,也絲毫未曾放棄馬克思主義信念的中心價值觀——社會主義與平等。”對平等近乎偏執的追求為柯亨批評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提供了強大的火力。然而,必須承認的是,與批判羅爾斯正義概念的興趣相比,柯亨闡釋自己的平等主義正義觀的興趣並不高。就僅有的一些相關論述來看,柯亨的平等主義正義觀將正義等同於平等有著明顯的缺陷。其一是運氣均等主義的平等觀與社會主義的平等理想的烏托邦性質。對於運氣均等主義而言,要甄別出個人“真正的選擇”是很困難的,而社會主義共同體的平等理想則難逃被判定為簡單的結果平等的批評。其二是正義的范疇不能局限於平等。如果正義就是平等,那麼其他有助於改善人類處境的原則,如促進人類生產進步的帕累托原則,就無法被整合進正義的范疇。因此,對於羅爾斯主義者來說,柯亨的正義論無疑是烏托邦主義和柏拉圖主義的正義論。
對此批評,柯亨很不以為然,他說:“羅爾斯主義者相信人性和人類實踐的限制影響正義的內容,從而傾向於認為我是不現實的或者烏托邦主義者,因為我相信正義不會受到那些世俗東西的影響。但值得指出的是,他們在某個方面比我還烏托邦。因為(他們)相信正義必須被精心處理得在最低限度上是可行的,他們相信正義可能得到實現。但我不是那種樂天派。從我的觀點中可以認識到正義是不可能實現的理想。”盡管柯亨同樣指責羅爾斯主義者也是烏托邦主義者。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柯亨和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的品格有著巨大的異質性,羅爾斯把理論和實踐的矛盾包裹在自己的正義論之中,從而使自己的理論不可避免地充滿著張力,但同時也使其理論對於現實具有更強的解釋力和適用性﹔而柯亨則把實踐的問題從自己的正義論中刨除出去,從而回避或者取消了矛盾而不是解決了矛盾。在這個意義上,柯亨只是在解釋為何不接受羅爾斯正義論的某些觀點而已,他遠不能提出一種足以與羅爾斯的正義論相抗衡的正義論。
注釋:
[1]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28.
[2][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45頁。
[3][英}G.A.柯亨:《馬克思與諾齊克之間》,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1頁。
[4]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p.32.
[5][英}G.A.柯亨:《如果你是平等主義者,為何如此富有?》,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頁。
[6][印}亞馬蒂亞·森:《集體選擇與社會福利》,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頁。
[7]Patrick Tomlin,“Survey Article:Internal Doubts about Cohens Rescue of Justice”,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ume 18,Issue 2,p.241.
(作者簡介:林育川,中山大學馬克思主義哲學與中國現代化研究所暨哲學系講師、哲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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