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以來的西方生態資本主義理論

作者:郇慶治    發布時間: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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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闡述21世紀以來西方綠色左翼政治理論的進展時,筆者引入了一種“三分”或“三位一體”的方法,即把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首先在歐美國家興起、如今已擴展到世界范圍的廣義的“綠色運動”大致分為三個組成部分:以生態中心主義哲學價值觀為核心的“深綠”運動、以資本主義經濟政治制度替代為核心的“紅綠”運動和以經濟技術手段革新為核心的“淺綠”運動。[1]無論是從研究方法論的完整性還是從綠色政治變革的現實可能性的視角來看,對“淺綠”運動的更細致分析都是全面認識當今西方環境政治理論與實踐並對較為激進的“深綠”或“紅綠”運動作出更科學判斷的必需前提。

基於此,本文將對進入21世紀以來的西方生態資本主義(“淺綠”)政治理論的最新進展做初步梳理與評述,以期進一步推動國內學術界關於該議題的更深入討論。

一、生態資本主義:理論與實踐向度

依據維基百科的界定,“生態資本主義”(eco-capitalism)是綠色運動與綠黨政治的諸多戰略之一。

[2]其基本理念是,對人類有著可以量度的生態產出或實在好處的自我更新性生態系統,應當被視為一種“自然資本”,而由人為制造的其他形式資本(比如基礎設施資本和金融資本)只是通過創造、培訓和照看來擴展與優化這種“自然資本”才能產生財富。依據這種觀點,生態系統服務是一種服務型經濟的基礎,而干擾自然的生態服務不是在創造而是在破壞價值,因而不應獲得國家的鼓勵或補貼。但與此同時,它堅持認為,人類競爭不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組織經濟的最有效形式。以此來承認地球或自然的價值,與其他類型的綠色政治學或經濟學不同,它倡導和追求所有生態友好的經營模式和經濟政策,比如可持續的農/漁業政策,並尋求基於一種生態資本主義的生活/地球價值分析的解決環境難題或保護“環境公共物品”的創造性政策工具。因此,“生態資本主義”通常被視為一種建設性的、非意識形態化的“現實政治”戰略:既存的經濟政治權力結構及其支持系統和正在形成的關於生態系統價值共識之間的妥協,並與主張激進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結構變革的“紅綠”和“深綠”政治相對立。

與上述較為狹義的描述相比,筆者認為,“生態資本主義”可以更寬泛地概括為,在現代民主政治體制與市場經濟機制共同組成的資本主義制度架構下,以經濟技術革新為主要手段應對生態環境問題的漸進性解決思路與實踐。毋庸置疑,作為當代西方國家中的主流環境政治流派,“生態資本主義”在促成綠色的或環境友好的政策和社會變革方面發揮著突出的作用。不僅如此,甚至可以認為,正是這種“生態資本主義”的理論與實踐在承擔著創造后工業時代資本主義的“綠色經濟增長”和“綠色政治合法性”的新機遇的使命。

“生態資本主義”的積極性方面是明確肯定和賦予自然生態環境中的某些要素及其組合以“資本”的(尤其是貨幣的)價值,並力圖在商品化的經濟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主要通過成本核算和技術革新)來體現與實現這些“生態資本”的價值。其生態環境保護效能的邏輯是:一方面,如果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正確核算(當然是按照實際的或虛擬的市場價格)生態環境要素的資本價值,那麼,傳統生產所導致的環境外部性將會實現內部化——既不存在免費的自然生態成本輸入,也不允許免費的環境污染物輸出﹔另一方面,如果生產經營者都做到考慮自然生態要素的投入成本和環境污染物的排出成本,那麼,市場競爭的機制將會導致生產效率尤其是資源利用效率的不斷提高,因而最終將是一種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的雙贏效果。

需要強調的是,就像“生態資本主義”從不質疑和挑戰資本主義的經濟與政治制度前提(即市場經濟和代議制民主政治)一樣,它也拒絕或不接受環境保護動機或生態道德意義上的追問與批評。換句話說,它所看重的是傳統經濟生產與消費活動所帶來的生態環境破壞現實的切實改善,而不是促成或鼓勵那些集體(公司)和個體(消費者)的相關性行動的背后動機。甚至,它可以大大方方地承認,人們之所以從事那些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集體行動(企業改善管理與實施技術革新)和個體行動(改變傳統生活方式與習慣),恰恰最可能是基於經濟利益方面的目的或需求(比如更多的企業贏利和消費節省)。

在實踐層面上,可以想見,“生態資本主義”有著非常廣泛的政治信奉與支持者,當然他們可能未必都願意公開接受這樣一個稱謂。具體地說,除了公開鼓動與踐行“生態資本主義”或“工商業可持續發展”的少數綠色工商企業,一些綠色經營戰略的追隨者,在政黨政治圖譜中包括從綠黨主流、社會民主黨中右翼到保守黨或自由黨的綠色一翼的廣泛政治力量,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某種形式的“綠色資本主義”或資本主義的可持續發展。

這種政黨政治“綠色合流”的(當然是淺綠色意義上的或“生態資本主義”的)代表性例証是聯邦德國。廣義的綠色政策的最堅定支持者是1980年成立的綠黨。包括生態保持、經濟的綠色與生態轉型、有機農業發展、環境經濟政策工具引入、廢除核能和發展新能源等,基本上都首先是由綠黨提出和引入議會政治舞台。但與此同時,社會民主黨(SPD)自1986年黨章修改前后也開始強調“有質量的增長”,直至1998年兩黨聯合執政后,將“生態現代化”寫入聯盟執政協議並成為隨后近8年聯合政府的指導路線。同樣重要的是,現任總理默克爾作為科爾政府時期的環境部長(曾代表德國簽署《京都議定書》),在2005年執政后基本堅持了一種親綠色政策的政治立場。此外,已經社會民主黨化的民主社會主義黨(PDS)也主張環境保護與社會公正政策的並重。因此,綠色政策取向在德國已經成為一種跨黨派政治共識(它們之間的差別主要在於建議採取的步驟和時間表,比如廢除核能)。當前,無論是社民黨的主席(前環境部長)西格馬•加布裡爾(Sigmar Gabriel)還是基民盟的環境部長諾爾伯特•羅特根(Norbert Rttgen),都把綠色發展置於其政治理念的核心地位,因為“未來的市場/經濟是綠色的”。

概言之,一方面,“生態資本主義”是一種較為溫和的或“淺綠的”綠色政治理論。無論就與“深綠”和“紅綠”政治所主張的激進經濟、社會與文化結構變革的比較來說,還是就它自身設定的革新而不是替代資本主義制度的經濟政治志向來說,“生態資本主義”都是一種資本主義接納生態向度而不是生態主義掌控資本的理論與實踐努力。另一方面,“生態資本主義”也是一種較為實用主義的或注重實效的綠色政治社會理論。它既沒有停留於那種“要工業還是要環境”的反消費主義悲觀渲染,也沒有沉緬於提出根本性改變我們時代文化的樂觀主義宏大聲稱,而是致力於當代社會經濟生產與生活方式的反生態弊端的切實改善。而同時在上述兩種意義上,對“生態資本主義”的適當政治判斷的前提都基於對它本身的更客觀的細致分析。因此,接下來筆者將重點評述“生態資本主義”政治社會理論的四個主要流派及其基本觀點:生態現代化、綠色國家、環境公民權和環境全球管治,尤其是它們進入21世紀以來的最新進展,然后在此基礎上做一個簡短的評論。

二、主要理論流派及其基本觀點

1.生態現代化理論

20世紀80年代初起,聯邦德國的馬丁•耶內克(Martin Jnicke)和約瑟夫•休伯(Joseph Huber)、荷蘭的格特•斯帕加倫(Gert Spaargaren)、馬藤•哈杰爾(Maarten Hajer)和阿瑟•摩爾(Arthur P.J.Mol)、英國的阿爾伯特•威爾(Albert Weale)和約瑟夫•墨菲(Joseph Murphy)等對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不相容性的理論假定進行反思,並先后提出了一種“生態現代化”的環境難題應對的替代性思路,將關注的重點從環境問題的政策法律監管和事后處理轉向了如何實現環境問題的預防和通過市場手段克服環境問題。[3]該思路一經提出,就迅速被相關國家政府和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歐洲聯盟等國際機構所接受,並得到了不太激進的環境非政府組織比如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和世界自然基金(WWF)等的支持。生態現代化理論的創新之處是對人類當代社會面臨的生態挑戰作出另外一種闡釋,強調市場經濟競爭和有能力國家推動下的綠色革新可以在促進經濟繁榮的同時減少環境破壞,而不必對現行的經濟社會制度結構和運作方式做大規模或深層次的重建,因而“環境”與“發展”之間可以呈現為一種兼得或共贏的共生性關系,而非彼此排斥的零和關系。生態現代化戰略包括三個核心性構成要素:一是目標設定上強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並重和共贏﹔二是動力機制上強調“技術預防”或技術引領主義﹔三是運行機制上強調市場的優先性。注重市場作用是生態現代化戰略的重要方面,但是,它所強調的並不是純粹的自由市場力量或消除國家或相關政府部門的影響,而是通過干預糾正市場的失敗和創造一個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可以良性互動的交易轉換框架。[4]

概括地說,“生態現代化”理論與實踐在過去十年中主要取得了如下三個方面的進展。

一是生態現代化與歐盟區域環境管治。“生態現代化”本來就是圍繞著核心歐盟國家發展起來和不斷拓展的一個歐洲性概念,它旨在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技術革新取向促成了政府、科技界和工商業之間的廣泛性政治同盟與相互促動,盡管在具體管治或落實方面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5]蘇珊•貝克(Susan Baker)甚至從身份認同的視角闡述了“生態現代化”對於歐盟發展的重要性。[6]在她看來,歐盟對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公開信奉——作為其實施戰略的生態現代化——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一種“僅僅象征性的政治”。如果從代表權的意涵來理解“象征主義”,那麼,可持續發展話語可視為對歐盟的一種特殊代表方式並有助於歐盟身份的構建,因而,歐盟對“可持續發展”的象征性信奉並非簡單是一種生態欺騙,而是承載著重要的轉型潛能。

這方面的最新進展是面對2007年以來漸趨惡化的經濟與金融危機而提出的數個“歐洲綠色新政”報告:世界觀察研究所受聯邦德國波爾基金會委托於2009年完成的《跨大西洋綠色新政》報告、新經濟學基金會(NEF)受英國政府委托於2008年發起撰寫的《綠色新政:綜合的政策》報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的“技術、工業與經濟部”於2008年發表的《全球綠色新政》報告,等等。在上述所有報告中,由歐洲議會綠黨/歐洲自由聯盟黨團(The Greens/EFA)授權、由著名的環境政策智庫烏珀塔爾(Wuppertal)氣候、環境與能源研究所研究完成的《歐洲綠色新政:危機背景下的綠色現代化之路》可以說是最綠、也是生態現代化色彩最為顯著的一個。[8]它指出:“時下的歐洲正面臨著多重危機:財政的、經濟的、環境的和社會的。因而,它對可持續政策的需求是不言而喻的。對此,歐洲綠黨主張引入一種‘綠色新政’,一種應對上述挑戰的一體性政策。這一理念並非僅僅把危機視為經濟層面的,而是要求我們的經濟實現向更可持續和公平的消費與生產方式的生態轉型。”作為結論,該研究報告認為,一種綠色新政具有巨大的經濟與就業潛能,而歐盟完全可以領導這樣一種變革。如果不想錯過這一時機,歐盟及其成員國必須集中於那些可以開啟一種綠色經濟和提供可持續克服危機方式的公共投資項目。

二是生態現代化理念與戰略的全球性推廣應用。進入新世紀以來,阿瑟•摩爾及其位於荷蘭瓦格寧根大學的環境政策研究團組在全球性傳播與推廣“生態現代化”理念與方法方面發揮著領導性作用。[9]這方面特別需要提到的是他所領導的團隊對中國“生態現代化”實踐的探討。2006年,阿瑟•摩爾與尼爾•卡特(Neil Carter)共同編輯了《環境政治學》雜志的《中國的環境管治》專輯。[10]作為結論,卡特和摩爾認為,中國的環境管治體制正在出現一些新的特征:環境國家能力的強化、從環境規制向環境管治的轉變、環境政策一體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社會作用的不斷增強。基於此,他們進一步聲稱,由於轉型中的中國已與大多數歐美發達國家之間存在更多的實質相似性而不是差異性,“中國的環境改革可以稱為生態現代化的一個變體或另一種風格”,並因而正在成為“生態現代化的前沿”。並非偶然的是,由中國科學院專家組織實施並於2007年1月發表了《中國現代化報告2007:生態現代化研究》。該報告認為,2004年中國的生態現代化水平在118個國家中排名第100位,正處於生態現代化的起步期,屬於世界較低水平。該報告還提出了中國生態現代化的戰略目標,即在2050年前后達到生態現代化的世界中等水平,實現經濟增長與環境退化的絕對脫鉤。

三是生態現代化理論模式的完善與反思。這方面特別值得提及的還是馬丁•耶內克所領導的“柏林學派”或柏林自由大學環境政策研究中心(FFU)。一方面,正是由於耶內克、休伯以及其他同事的不懈努力,“生態現代化”才從20世紀80年代初的一個學院派概念最終變成1998年上台執政的德國“紅綠聯盟”政府的基本國策,從而提供了“生態現代化”從理論轉化為實踐的一個典型實例。另一方面,至少就耶內克本人來說,他對“生態現代化”理念及其德國模式的普適性一直持一種相對謹慎的態度。在他看來,“生態現代化”概念的提出與思考主要是針對像聯邦德國這樣的工業化國家的,因而也就接受了許多其他國家也許並不充分存在的前提性條件。因此,“生態現代化”有著相對獨立的理論假設與實踐應用空間,似乎不宜無限制地擴大。

如今,生態現代化戰略的三個核心性要素(明智政策、市場機制、技術革新)之間的互動關系已經被闡發為一個“政策周期”、“市場周期”和“革新周期”之間復雜的無止境循環:“政策周期”(基於可獲得的技術手段)向“市場周期”提供的是一種規制性的市場支持,“市場周期”(基於市場競爭的優勢與壓力)向“革新周期”提供的是對二次革新的拉動,而“革新周期”(基於未來政策和市場預期)向“政策周期”提供的是技術政策的新選擇。也就是說,盡管核心性概念並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生態現代化作為一種分析模式與實踐戰略已經變得更為精致或定量化。

而在2007年發表的《生態現代化:新視點》一文中,馬丁•耶內克既充分肯定了“生態現代化”迄今為止體現著環境改善的最大潛能,而新近出現的如下兩個趨勢則構成了其進一步發展的促動性因素(“明智的”環境管治的日益突出的重要性和全球性環境管治架構的復雜化使得污染企業的風險擴大並體現為其經濟革新的外部壓力),也明確強調了“生態現代化”理念與方法對於實現一種長期可持續綠色發展的局限性:一是來自外部環境方面的,二是存在於該理論自身的。

2.綠色國家理論

澳大利亞學者羅賓•艾克斯利(Robyn Eckersley)在2004年出版的《綠色國家:重思民主與主權》一書中,在“批判性政治理論”的視角下系統闡述了“綠色國家”或“綠色民主國家”的概念——現代民主國家對內實現其規制理想和民主程序與生態民主原則的契合,對外作為主權國家擔當起生態托管員和跨國民主促進者的角色。艾克斯利認為,作為對傳統的自由民主制國家、無條件信奉經濟增長的福利國家和過度迷戀市場的新自由主義國家的漸進性替代,“綠色民主國家”追求的是一種“漫無邊際的政治想象與對現實的悲觀屈從之間的適當平衡”。尤其是,針對環境主義者對民主/主權國家環境治理低效能或生態破壞同謀者的批評,她聲稱,當代國家不僅依然是應對環境難題的主要政治制度,而且可以通過自身的漸趨綠化而創建綠色的國內外政策與法律。

艾克斯利是在政治哲學或政治理論的層面上展開討論的,著力於如何把環境運動/政治的道德和實踐關切與當代國家、民主和正義的理論連接起來。其基本思路是,通過逐漸把人類共同體所依賴的生態環境因素納入其道德考量的邊界之內——先是在民族國家范圍內、然后是在跨國/區域/全球層面上——就可以把自由主義的民主國家轉變成為后自由主義的綠色民主國家,相應地,主權國家將會成為一種生態托管員和跨國界民主的促動者,而不再僅僅是局限於捍衛其轄區利益的自私行為體。單純從邏輯推演或支持性事實的角度來看,艾克斯利的分析確有其道理,但是,若要回答當代國際經濟政治秩序下的國家能否成為綠色公益的監管者與庇護者,或者說,國家是否具有一種親生態或環境友好的本性以及能否通過民主化來實現,其中還涉及太多需要深入討論的問題。

“綠色國家”理論與實踐在過去十年中取得的進展,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綠黨政治發展及其傳統政治的綠化。1995—2005年,綠黨尤其是歐洲綠黨經歷了第一個紛紛進入全國性聯盟政府的“執政十年”,芬蘭、意大利、法國、德國和比利時的綠黨先后加入了與社會民主黨等組成的“紅綠聯盟”政府。在《歐洲執政綠黨》一書中,斐迪南•穆勒-羅密爾(Ferdinand Müller-Rommel)和托馬斯•波古特克(Thomas Poguntke)等首次從選舉聯盟政治的視角做了比較分析。從政黨聯盟理論的觀點來看,四個方面的因素可能會影響到某一大選的主要獲勝者選擇綠黨作為其合作伙伴:綠黨的選舉與議會實力、綠黨對於形成最低獲勝聯盟的必要性、綠黨的綠色或“泛左翼”意識形態、綠黨的執政經驗與政治聲譽。分析表明,綠黨的選舉表現確實是導致其加入執政聯盟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上述五個聯盟中的三個都有比較強大的綠黨,即比利時、德國和芬蘭綠黨﹔綠黨對於形成議會最低獲勝聯盟的必要性被証明是另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因為五個聯盟之中的三個是最低獲勝聯盟政府﹔綠黨的綠色或“泛左翼”意識形態看起來在執政聯盟形成過程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因為五個聯盟之中的四個有著明確的中左政治取向﹔議會和政府執政經驗看來也是影響綠黨執政聯盟形成的一個基本性因素,因為五個綠黨執政聯盟之中的兩個,即德國和比利時,發生在聯邦制政府架構中,其中比利時綠黨有著歐洲最長的全國性議會參政和區域執政歷史。但對於這些執政綠黨在何種程度上綠化了現實政治、又在多大程度上因執政而被改變,回答卻至少是兩面性的:作為一個弱小的聯盟伙伴,它們隻能夠提供生態環境相關議題領域的某些局部性和漸進的政策變化,而且必須為此經常做出廣泛的、甚至包括在環境政策方面的政治與政策妥協。也就是說,執政后的綠黨進一步感到,很難提供一種質變意義上的綠色選擇性政治,而必須著力於有所選擇的生態環境相關政策。因此,兌現其競選許諾的政策主張或維持其執政地位的需要,正在使得綠黨繼續舍棄其最初運動化的或選擇性的政黨結構而逐步接近於一個職業化、集中化的可選舉政黨。

2006年,沃夫岡•呂蒂希(Wolfgang Rüdig)和貝諾特•裡豪克斯(Benot Rihoux)共同編輯了《歐洲政治研究學報》的“綠黨執政”特刊。該專輯的主要特色是集中分析了綠黨執政所涉及的幾個突出性議題,比如政府參與戰略選擇(職位還是政策優先,實際上很可能是綠黨的職位優先追求造成了其較少和較晚進入全國性政府)、執政要求的組織適應與進一步適應需要(對政府參與的最初組織調整會帶來進一步適應的動力)、歐盟政治參與中的改變與被改變(結果更多是后者而不是前者)、政府參與對其選舉政治的影響(對於西歐和中東歐綠黨來說似乎有著明顯不同的結果)等,其目標不再定位於具體的國別綠黨分析,而是力圖從國際比較的視野闡釋綠黨的進入政府、執政表現和政府連任或退出的條件等一般性問題。

值得指出的是,盡管2005年后全國性的綠黨聯合政府仍在持續——比如,愛爾蘭綠黨在2007—2011年間參加了與共和黨、進步民主黨組成的“藍綠聯盟”政府,而芬蘭綠黨2007年后再次回到了超大聯盟意義上(分別是由中間黨與全國聯盟黨領導的和由全國聯盟黨與社會民主黨領導的六黨大聯盟)的聯合政府——但是,這些聯合執政新實踐並沒有引起歐美學術界的太多關注。筆者對此的解讀是,綠黨尤其是歐洲綠黨已經在相當程度上被視為一種正常的普通小政黨,而它們在聯盟政治中的功能與作用也被當作一種普通的弱小伙伴來看待。

這方面的一個重要佐証就是,2008年詹尼•弗蘭克蘭德(E.Gene Frankland)、保羅•盧卡迪(Paul Lucardie)和貝諾特•裡豪克斯編輯出版了《轉型中的綠黨:基層民主的終結?》。他們提出的研究問題是,綠黨在20世紀80年代初興起時所挑戰的不僅是關於自然與經濟增長的傳統理念,也包括羅伯托•米歇爾斯(Roberto Michels)所謂的所有政黨在發展過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走向權力與等級制集中的“寡頭鐵律”。也就是說,基層民主對於綠黨不只是一種意識形態信條,也是一種政黨組織架構的創新試驗,那麼,隨著自身的不斷成長壯大和越來越多地參與全國性聯盟政府,綠黨是否在追逐權力的同時將基層民主棄置一邊呢?該書實例分析了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和美國綠黨在內的14個國家的綠黨,並分別考察了擁有全國執政經驗的綠黨(德國、法國、芬蘭、比利時和愛爾蘭)、具有全國議會重要性的綠黨(瑞士、奧地利、瑞典和荷蘭)、較少全國議會顯現的綠黨(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加拿大和美國)。編者們的思路非常清楚,就是要考察綠黨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因為現實政治參與而從業余性的活動分子政黨變成職業化的選舉黨。而且從其結論來看,他們給出的基本上是一個肯定性的答案:“業余性活動分子的新生兒向職業化活動家的怪物的變質。”綠黨與新社會運動研究專家克裡斯托弗•盧茨(Christopher Rootes)評論說,綠黨在過去30年中已經從政治的邊緣變成了全國性立法者甚或政府參與者,而本書闡明的是綠黨通過組織調整克服激進民主原則與現實政治需要之間緊張關系的各種方式。

歐洲綠黨值得關注的一個發展方向是它的歐洲化或歐盟化,也就是歐洲綠黨(EGP)的成立與發展。部分是作為自1979年准備首次歐洲議會直選開始的長期進化過程的一種自然性結果,部分是受到那時對一個隨著歐盟擴大和《歐洲憲法條約》批准而來的聯邦化歐盟架構的較高預期的刺激,歐洲綠黨作為第一個歐洲黨成立於2004年2月20—22日在羅馬舉行的歐洲綠黨聯盟(EFGP)第4次代表大會。對2009年歐洲議會選舉參與的分析與實地觀察表明,歐洲綠黨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它在2006年基本成形的組織架構與理論取向,但另一方面,它開始於2004年正式重建之前很久的意識形態與政策調整,在一個新的政黨名稱和迅速改變著的政治經濟環境中一直在持續著。鑒於証據的復雜性,我們很難說歐洲綠黨正在迅速發展成為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歐洲黨,但是,通過將更加贊成歐洲一體化的立場和更加以歐洲/歐盟為中心的選舉戰略相結合,歐洲綠黨無疑是當今歐洲政治中最為歐洲化的歐洲黨,盡管歐洲選民能否接受這樣一個不斷歐洲化的歐洲黨還需要時間來檢驗。

這方面的研究除了像由弗裡德裡克•米勒(Frederic Miller)等編輯的《歐洲綠黨》、阿諾德•卡索拉(Arnold Cassola)和皮爾•加爾頓(Per Gahrton)編輯的《歐洲綠黨20年:1984—2004》、瑪格麗特•布萊克斯(Margaret Blakers)編輯的《全球綠黨》(第一屆全球綠黨大會文集)等歷史性文獻外,最具權威性的當是伊麗莎白•鮑姆伯格(Elizabeth Bomberg)和尼爾•卡特的如下分析:歐洲綠黨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表明,它們既沒有因為在“向制度內進軍”過程中取得的諸多進展(比如執政)而完全去激進化,又能夠帶來某些切實的政策改變,它們在歐盟層面上的政治參與便是其中一個獨具特色的維度。而對綠黨執/參政的歐洲向度(歐洲化、政黨改變和歐盟決策影響)的個例分析(聯邦德國和芬蘭)表明,歐盟政治參與同時在組織與綱領意義上加速了綠黨的去激進化,盡管這一進程的動力是十分復雜的,而且往往與綠黨試圖影響歐盟政策的努力相伴隨。

二是生態民主及其制度願景。現代民主國家通常被理解為基於個體權利與自由的自由民主制國家——國家權力的建立與持續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個體的經濟社會權利以及行使這些權利的自由。但問題是,國家如何能夠使人們對傳統性經濟社會權利與自由的追求控制在某種特定的生態限度之內,而這意味著國家要對人們的經濟社會權利的種類與追求方式加以約束。正如綠黨政治的歷史發展以及對傳統政治的綠化所表明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實現的,也就是說,有限意義上的“綠色國家”的確是可能的。但是,對於絕大多數生態政治哲學理論家和環境主義者來說,真正的綠色民主(國家)意指一種全新的“生態民主(制)”——可以同時實現可持續性和現存民主制民主化的新型綠色民主。

羅伊•莫裡森(Roy Morrison)在1995年就已指出,“生態民主”關注與追求的是一種根本性的改變——從當前的工業文明向全新的生態文明的轉移,因而需要的是真正的民主,而不是更好的管理(技術主義)或者更強大的權威(新威權主義)。在他看來,傳統的工業文明由於其本身具有的過度與貪婪特征,亟需一種反對性的和重塑性的生態回應作為制衡,而要想實現資本主義現實的綠色轉型,還有賴於一種全新的民主制度構架——個體自由的再現和社區的重建。這樣一種生態民主的道路,能夠使得個體和社會的生態選擇最初是限制、最終是轉變工業文明,目標是建立著眼於保護維持自然與人類生態系統的多樣性中的統一性和自願合作的經濟社會新秩序。因而,生態民主同時是保守意義上的——復活根本性的民主價值——和激進意義上的——轉變工業主義的生產消費、利潤和權力。可以看出,莫裡森所理解的生態民主是一種與生態文明目標以及相應的經濟、社會制度,尤其是對生態公益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相適應的政治制度。顯然,這不只是現存自由民主國家的綠化程度問題,也遠不是一個一代人就可以完成的使命。

差不多十年之后,倫道夫•赫斯特(Randolph Hester)在闡述“生態民主的設計”時,強調的也是個體自由的實現和社區善建層面上的“生態民主”,力主把生態力量與民主力量結合起來以便通過城鎮設計上的革命性變革重現城鄉居民與自然環境之間的和諧共生。在他看來,民主可以保障自由,而生態學可以創造生態負責的——正確理解與尊重人類與所有生物的相互依存性——自由﹔單純的應用生態學和直接民主都不能克服現存的城市難題,而隻有把二者結合起來才能提供解決出路。因而,“生態民主”是對我們目前強加給自己與棲息地的失當態度的最好診治處方,而且是我們可以實現的最好的生活——在人民主動與直接介入基礎上的、貫穿著生態理性與社會理性的自我管治。這就要求我們創造性地重估自己的個體需要、幸福感和社區長遠目標。顯然,這將是一個長期而艱辛的旅程。盡管如此,他認為,“生態民主”並非是一種全新的事物,而是有著一定的歷史淵源和基礎——美國建國者尤其是托馬斯•杰斐遜(Thomas Jefferson)就在《獨立宣言》和憲法等文獻中表達了生態民主的一種農村版本。杰斐遜曾設想過一個自耕農,后者與當地自然生態和景觀的節奏完全一致並主導著其所有的行動、公共和私人生活,這位農夫既悉心照看著所屬的土地,又通過直接參與行動守護著民主。因而,現時代的重要使命是如何在一個全新的時空背景下喚醒與實踐不斷再現著的“生態民主”理想。

應該承認,羅賓•艾克斯利關於綠色國家的討論也始於或基於一種新界定的“生態民主”,那就是,使所有那些受到某種風險潛在影響的人,都有機會參與到或有適當代表參與處理這種風險的決策之中。她認為,與於爾根•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的交往共同體理想和戴維•赫爾德(David Held)的世界主義民主理念不同,這種“生態民主”構想的新穎之處和生態意蘊在於,它伴隨著如下論點:風險性決策中的參與或被適當代表機會應該擴大至所有受到影響的群體,包括階級、地理區域、民族和物種。也就是說,民主概念的這種生態擴展,在理論上旨在成為包容性的和普遍性的,以兼容環境正義支持者、風險社會學家和生態中心主義綠色理論家的基本觀點,在實踐上致力於成為一種為了受影響者的民主,而不是由受影響者構成的民主,因為有資格使其利益在民主審議和決策過程中得到適當考慮的群體,總是比那些實際能夠參與其中的審議與決策者要多得多。

這樣界定的“生態民主”從廣義民主(甚至包括了非人類物種)和生態學(依此可以更好地保護生態系統及其可持續性)意義上當然是革命性的,但問題是,如何將它與現實中的現代民主國家及其綠化或“綠色國家”連接起來。為此,艾克斯利提出了一種后康德主義和后自由主義的生態闡釋,認為所有處於不同境況的他者都應該受到作為目的本身的尊重(后康德主義的),並適當擴展他者的范圍以體現這種更廣闊的道德構成(后自由主義的)。依此而言,這種生態民主的新視域聲稱提出了復雜的道德的、認識論的和政治的挑戰。在道德層面上,它力圖將民主考量擴展到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無限性的共同體,而放鬆了對基於康德傳統意義上的道德推理和公民權概念的道德認可的要求,從而公開承認非人類其他物種和人類與非人類物種共同依賴的生態共同體的尊嚴與價值﹔在認識論層面上,它要求那些能夠參與民主審議的人類成員探求有意義的、可操作的和低成本的方法,來代表那些程度不同地不被充分知曉的或無力代表自身的他者(即未來世代和非人類其他物種)的利益,試圖通過追加政治托管者概念而增添一個新的政治代表權層面:在政體內部為那些生活在政體之外的人群、未來代際與非人類物種的利益說話的個人與團體﹔在政治層面上,它主張人類個體自治的實現(包括財產權的運用)需要符合生態標准:行為者理當為其帶來風險的活動負責,他們必須在一個開放與批判性的交往環境中隨時准備(虛擬)接受潛在犧牲者或風險承擔者的質詢問責。

也就是說,隻要能夠認識到並積極回應上述挑戰,現代民主國家就可以——至少在某種程度上——變成一種后自由主義的綠色國家。那麼,如何在有限參與主體和規模的民主決策實踐中做到假定盡可能多的他者的在場呢?像許多綠色政治理論家和自由民主理論家一樣,羅賓•艾克斯利轉向了審議民主或話語民主。她認為,審議民主的主要吁求是,回避私利行為者之間在市場上進行戰略性討價還價或權力交易的自由主義范式,而傾向於人們在公共領域中就價值與共同目的問題進行無限制的平等審議的新范式。相應地,與自由民主制下經常發生的被扭曲的與戰略性的政治交往相比,不被扭曲的和關愛他者的交往被認為是更容易帶來對公共利益(比如環境質量)的謹慎保護。在她看來,審議民主具有的不受限制對話、包容性和社會學習的相互建構性特性,使我們可以從中理解對其他(和環境)的依賴,學會對處於不同境況中的他者(包括未來代際與非人類自然)的認可與尊重。因而,審議民主不僅具有某種直覺性的綠色訴求,而且特別適合進行涉及長期性、一般性利益的集體決策,比如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換句話說,如果現代自由民主國家能夠自我演進成為或充分發展出一種審議民主制,它就更有希望成為一種綠色國家。

總之,正如艾克斯利指出的,她所理解的生態民主是一種后自由主義的、而不是反自由主義的民主,而且隻能通過對既存自由民主制的規范性理想的內源性批評來實現,就像社會民主主義產生於對古典自由主義的批判一樣——盡管它所主張的制度革新初看起來似乎是自由民主國家既存設置的擴展,但這些革新最終也許可以重新界定國家的存續依據和目的。

那麼,生態審議民主的現實發展究竟如何呢?克裡•懷特薩德(Kerry Whiteside)、丹尼爾•博伊(Daniel Boy)和多米尼克•鮑格(Dominique Bourg)具體分析了法國自2007年以來在可持續發展旗幟下實施的政府管治“環境革新”(Grenelle de l’environnement)。他們的基本看法是,作為2005年成為憲法原則條款的“環境憲章”的制度化舉措,政府環境政策與管治模式的系統性革新——與國家議員代表大量協商談判並得到主要公民社會團體認可的結果——雖然未必能夠帶來環境審議民主活動家期望的個體公民在文化轉型過程中的廣泛參與,但不僅刺激和鼓勵了公眾意見中關於更激進的變革的確是可能的看法,而且至少在程序上把更大數量的環境非政府團體以更多協商談判的方式納入到制度化政治渠道,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法國民主政治的構架及其政治文化。關於計劃中的能源—氣候稅改革的討論就同時表明了這種審議民主方法的巨大潛能和依然存在著的諸多障礙。而漢斯•布雷瑟斯(Hans Bressers)、西奧•布魯津(Theo Bruijn)和克裡斯•羅福斯(Kris Luofs)對荷蘭的環境協議執行情況的個例研究,得出了近似的肯定性結論。在他們看來,可持續發展管治需要超越那種要麼政府、要麼市場的簡單化二元思維,因此,協商協議等新政策工具已成為環境管治中的普遍現象。他們認為,環境協商協議制度在荷蘭的運行總體上是積極的,而簽署協議的具體內容與協議達成后的貫徹實施同樣重要。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約翰•德賴澤克(John Dryzek)領導的“審議民主與全球氣候變化研究”團隊近年來致力於同時在國家層面和國際層面上構建並列於國家議會和聯合國安理會的、但卻著力於生態民主審議以期達成全球氣候變化應對共識的新型民主機構——它們在澳大利亞和全球層面上將分別是150人和600人左右的民選機構。關於前者的政策建議曾在2010年一度進入了澳大利亞工黨內閣的正式討論,而關於后者的構想也得到了某些歐美學者與聯合國官員的呼吁支持。

三是綠色主權問題。羅賓•艾克斯利在《綠色國家》中像有些環境政治理論家一樣,堅持和辯護一種生態主權或綠色國家主權的觀念,認為它可以用來抵制無限制的經濟全球化的生態破壞后果,尤其是對於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但是,其他學者比如米克•史密斯(Mick Smith)卻對這一概念本身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認為“綠色主權的論點是一種反對綠色政治的論點”。在他看來,這一戰略所涉及的不是綠化國家制度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而是主權概念對生態政治所蘊涵著的危險——擁有宣布緊急狀態從而可以禁止任何政治活動的主權原則正在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生物政治規范,而正是這種規范本身威脅著生態政治的存在。針對政策實踐領域的實例分析表明,盡管發達國家間可能採取不同的針對“生物入侵”的政策與規制方法,但都能獲得一種較為有效的抗拒海外生物入侵的政策效果,而發展中國家卻很難做到這一點。

3.環境公民權理論

環境公民權或責任 (environmental citizenship)——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相關聯的公民政治權利、授權或義務——是西方國家學者自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廣泛討論的一個議題。在眾多歐美學者中,英國的安德魯•多布森(Andrew Dobson)通過其2003年出版的專著《公民權與環境》和此后編輯出版的兩個專題文集以及所主持的一系列專題研討會等,確立了他在這一研究領域構建中的領導地位。

在《公民權與環境》一書中,安德魯•多布森主要討論了如下三個問題:其一,“后世界主義公民權”范疇是環境公民權的理論基礎。其二,環境公民權是“后世界主義公民權”的一個典型例証或體現,並進而對環境公民權和生態公民權概念做了進一步的區分。其三,在當代自由民主社會中如何培育符合或有利於生態可持續性的環境公民權。對於第一個問題,基於一種更多體現與追求正義原則意義上的分配性世界主義即后世界主義的闡釋,多布森具體劃分了三種類型的公民權:自由主義公民權、公民共和主義公民權和后世界主義公民權﹔對於第二個問題,多布森首先分析了主流公民權理論即自由主義、公民共和主義和世界主義公民權理論試圖吸納環境議題的努力,然后對環境公民權概念做了環境公民權和生態公民權之間的嚴格意義上的區分。在他看來,“生態公民權”是一種典型的后世界主義意義上的公民權,其主要特征包括強調公民權的非契約性或不對等的環境責任,同時涵蓋公民個體的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現實環境責任的來源﹔對於第三個問題,多布森先是對環境公民權理論所蘊涵的對一種“好生活”的價值性追求與自由主義政治聲稱的價值中立性之間的不相容性進行了辨析,然后以英國環境與公民權教育為例闡述了自由主義國家在環境公民權培育中的作用。在他看來,盡管許多學者對自由主義價值中立性的非絕對性消解是有意義的,但正是自由主義所聲稱的所謂價值中立性構成了其應該明確支持強可持續性原則或生態公民權的理由。

遵循著同樣的理論思路,即認為把促進環境公民權作為實現可持續性的手段——鼓勵人們依照環境公益採取行動——提供了不同於大多數政府實施的以市場激勵機制為主的路徑選擇。安德魯•多布森和德裡克•貝爾(Derek Bell)編輯的《環境公民權》專輯,在社會學、政治理論、哲學、心理學和教育學等不同的學科視野下探討了環境公民權的理論與實踐、環境公民權付諸實施過程中的障礙、環境公民權帶來的環境與社會可持續性機遇等。在結構上,第一部分重點討論了環境公民權的理論與實踐,即什麼是環境公民權以及如何實現﹔第二部分考察了環境公民權實現過程中的障礙和所帶來的機遇,比如環境美德孕育中一種主動性國家的必要性、環境公民權的女性主義和活動分子觀點、網絡參與決策的民主變革潛能、教育在促進環境公民權中的作用等。而安德魯•多布森和安格爾•瓦倫西亞•賽茲(ngel Valencia Sáiz)編輯的《公民權、環境、經濟》專輯,則集中探討了公民權在應對環境可持續性挑戰中可能發揮的作用:自由資本主義政治框架下的工業化國家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為倫理性投資、社會性經濟提供了可能性和機會,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下是否存在著環境公民“正確行動”的自由空間?在結構上,該專輯也分為“環境公民權理論”和“環境公民權與經濟”兩部分:前者著重闡述了全球化、世界主義與生態公民權、自由主義環境公民權、作為理性公民權的環境公民權、商談在促進環境公民權中的作用等,而后者重點討論了社會公民權與環境、生態公民權與道德性投資、綠色公民權與社會經濟、可持續消費與生態公民權等。

持這樣一種激進的生態公民權理念的還有馬克•史密斯(Mark Smith)和皮亞•龐薩帕(Piya Pangsapa)合著的《環境與公民權:整合正義、責任與公民參與》。該書不僅評述了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由環境正義運動所引發的環境與生態公民權的學術爭論,而且以歐美和東南亞地區為例比較考察了環境運動如何已經日益介入到國家、區域和政府間層面上的環境管治過程,並且闡明,關於環境危害、非正義和新形式風險的意識為何隻有在它導致一種綠色變革戰略的前提下才會是真正有效的。就環境公民權來說,史密斯和龐薩帕詳盡闡發了一種不同於傳統意義上更多強調權利與授權、而是更多強調義務與職責的生態公民權概念,並且明確闡述了環境可持續性與社會正義之間的密不可分性,指出“如果沒有社會正義的環境正義是生態烏托邦的,那麼,沒有環境正義的社會正義就是空洞的和自我欺騙性的”。依據這種生態公民權觀,私人領域中的活動(對於公民、朋友、家庭、社區和熟人來說)就和看似與我們分離的公共話語,以及被我們視為傳統意義上“政治”的政治制度、政黨和國家媒體一樣重要。對於生態公民來說,個人的就是“政治的”,而這意味著,我們需要把我們的日常義務視為與我們的正式職責一樣重要,把它們看作是整體性的,與那些在特定情景下以權利和授權形式表達的責任密不可分。與此同時,這種生態公民權觀還挑戰了如下觀念,即權利和職責(或授權和義務)必須依托於一個特定的地域共同體。因為,環境議題是超越國境的,並且不會停止於某一國家邊界。即便時(未來后代)空(遠距離公民)意義上的陌生人的行動並不影響我們,但如果我們的行動對他們產生了不利后果,那麼,我們也就對他們負有責任。

如果說安德魯•多布森、馬克•史密斯等堅持的是一種“后世界主義的生態公民權”,那麼,約翰•巴裡就是“綠色共和主義公民權”的主要代表。巴裡認為,環境公民權更值得重視和強調的是共和國(共同體)成員身份所蘊涵著/衍生出的個體責任、義務或職責,而不是自由主義彰顯的個人權利或授權,由此,他主張,公民個體應該通過提供某些強制性的可持續性公共服務來培育自己的環境公民權,而綠色的或綠化進程中的國家可以發揮一種積極性的作用。在巴裡看來,首先,從生態可持續性的視角看,狹義的環境公民權概念存在著一種理論風險,即它可能僅局限於環境領域而相對忽視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的經濟、政治和文化向度。相比而言,他所理解的環境公民權不僅是一種內容廣泛和主動參與意義上的公民權,而且是一種現實抗拒和挑戰意義上的公民權,或者說“批判性公民權”。其次,公民權的公民共和主義傳統提供了在生態關心視角下思考公民權新模式的理論基礎。共和主義公民權傳統對環境公民權的最重要啟示就是,這種意義上的公民權不但是可以后天習得的,而且也很容易被淡化或遺忘。再次,國家在創造培育公民個體的環境品德和行為變化的條件方面應該發揮一種更積極的作用。考慮到生態危機知識與信息傳播所帶來的公民個體環境態度與行為自願性變化的遲緩性,國家應當扮演一種強力推動者的角色。依此而言,環境公民權還是一種與國家強制力相關聯的公民權。當然,這裡的前提是,國家所要求和推行的義務性工作必須是綠色的,而國家必須是一個致力於可持續發展的綠色國家。

與上述兩種強調公民責任與義務意蘊的環境公民權(多布森更強調作為世界公民的生態責任與義務,而巴裡更關注作為國家/共同體公民的環境責任與義務)相對應的是自由主義的環境公民權,而其中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審議民主視域下的公民權。從自由民主主義的公眾參與內涵來看,環境公民權可以界定為公民個體權利在環境公共治理與決策中的體現和擴展。這種視角下的環境公民權可以追溯到20世紀六七十年代發展起來的參與民主理論,而審議民主理論家大都將自己的民主理論視為參與民主理論的一種延續與拓展。瓦爾特•巴伯(Walter Baber)和羅伯特•巴特萊(Robert Bartlett)在審議民主理論視角下將環境公民權概括為三個相互關聯的問題:如何界定環境政治參與中的公民個體、如何看待公民個體在審議過程中的相互作用、如何設計容納這些公民個體間相互作用的制度。不同的審議民主理論家會根據對上述三個問題的回答而對環境公民權作出不同的解讀。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公共理性假設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個“有序社會”的模式:在這樣一個理想社會中,不僅公民個體不會成為或長期成為人類生態環境的破壞者,而且國家遲早會主動承擔起對於人類生態環境的守護責任。概括地說,羅爾斯在很大程度上以一種理想化的方式回避了人類社會不同群體間存在的現實環境利害沖突,也就回避了在“環境公民權”概念下可能展開的其他相關性討論。於爾根•哈貝馬斯則在公共理性假設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個“理想語境”(ideal discourse situation)的社會模式。與羅爾斯的合作型理想社會不同,哈貝馬斯設想的這個社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個競爭性社會。但與自由主義競爭社會不同,這裡真正展開競爭的是不同公民個體間的規范性訴求本身,而平等參與的公民個體將服從於一個更好論點的說服力而不是任何其他的強制性力量,並最終達成一種審議生態共識。概言之,哈貝馬斯較為明確地承認了公民個體在生態審議過程中作為預先事實存在的環境理性要求方面的差異,但又通過設想一種使這些公民個體自由平等交流的共同交往環境,而回避或忽視了這些差異的現實成因及其對生態審議過程與結果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相比之下,詹姆斯•波曼(James Bohman)則認為,當代民主社會中的公民個體幾乎必然是由於文化多元主義而存在著深刻的規范性認知差異的個體,而且也很難基於某一種共同信念或話語規則而達成任何審議共識。因而,生態民主審議的目標是解決基於不同觀點與利益的公民個體所共同面對的現實環境難題,其成功的基本標志是最終達成一個審議參與者多數認可的傾向性生態意見或行動議程,而不是所有人都同意的生態理性共識。

無論是羅爾斯的“有序社會”模式還是哈貝馬斯的“理想語境”模式,都是建立在“一種公正審議基礎上的公共理性是可能的”這一假設基礎上的,而這一理論假定與現存民主社會現實之間的差距是顯而易見的。波曼等主流派審議民主理論家通過放棄羅爾斯和哈貝馬斯主張的自由平等審議基礎上的“理性共識”從而避免了他們理論中面臨的過分理想化難題,但也因為明顯表現出的對傳統自由主義理論與制度的屈從而削弱了其革新民主政治理論與實踐的潛力。對於環境公民權而言,在羅爾斯或哈貝馬斯所設計的理想審議民主社會中,公民個體將會擁有更為全面和深入的環境治理與決策參與權利。但如何廣泛建立一種類似公民陪審團性質的環境審議團體制度,即使在西方國家恐怕也不只是個時間的問題。在波曼等描述的自由審議民主社會中,公民個體肯定會有不斷增加的環境治理與決策參與機會,但在一個充滿傳統自由主義氣息的制度框架中能否形成或接受綠色變革所必需的生態理性則大可懷疑。

當然,上述三種視角或層面上的環境/生態公民權(全球公民個體的責任與義務、國家/共同體公民個體的責任與義務、公民個體的參與/話語權利)不可能涵蓋環境/生態公民權理解與詮釋的所有可能性或維度,也就是說,綠色/生態公民權概念本身的內涵是十分復雜的。不僅如此,生態環境保護或可持續性與公民權這一具有嚴重個人主義意涵的連接本身就可能導致對前者強烈的集體行動要求的方法論忽視。另一方面,三者之間並不存在重要性或等級意義上的差異,比如說哪一種環境公民權對於創建一個綠色可持續的世界來說更為重要。毋寧說,隻有各種形式的環境公民權的共同發展與相互促進,才能切實推進現代工業文明社會的綠色轉型。而且,其孕育與成長都需要適當的制度設計與適宜的環境條件,這對於西方發達國家來說是如此,對於全球化進程中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更是如此,而且一般來說后者會遇到更多的困難與挑戰。

4.環境全球管治理論

環境全球管治(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依據國際可持續發展研究所(IISD)的界定——是指那些規制全球環境保護過程的組織機構、政策工具、金融機制、規則和規范等的總和。當然,從更廣義上說,環境全球管治包括涉及全球性環境保護和生態改善的目標與議程設定、政策制定、政策落實和監督,或者說,致力於全球性環境保護和生態改善的目標與政策、主要施動者(行為體)、實施機制與手段,也就是“for what”、“who”和“how”的問題。鑒於本文討論的目的,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國際社會是否及在何種程度上形成了一個超國家的准政府或政策管治制度框架,而依然作為環境治理主要政治制度的現代國家(至少在國家范圍內是如此)在其中扮演著一個什麼樣的角色。而且,為了進一步簡化敘述的復雜性,筆者將側重於過去十年來在全球氣候變化議題上的環境全球管治。

羅賓•艾克斯利在《綠色國家:重思民主與主權》中所闡發的就是基於國家的民主與主權綠化潛能的對聯合國框架公約機制的謹慎樂觀看法。至少從理論上說,艾克斯利認為,盡管無政府國家體系、全球化資本主義和行政性國家仍在以不同方式阻礙著更綠色國家的成長,但三種相互影響著的逆向性變化——環境多邊主義、生態現代化和綠色話語的出現——制衡、抑制並在某些情形下轉變了這些根深蒂固結構的反生態動力。這些逆向性變化是由國家和非國家角色帶來的,並在提高國家對生態關心的敏感性以及社會與生態學習能力。結果是,國家及其社會的相互民主化呈現為一種良性促動的關系。因此,假如能夠做到弱化——如果不是完全出除——公民權、民主、領土和主權之間的傳統性僵硬連接,我們也許可以在現行民主制度框架下創建一種綠色的跨國民主國家:它享有其國內公民的信任,並且在某些情況下達成與其他國家的相互性協議﹔不僅如此,由於服務於或承擔針對共同的或跨界生態關切的責任,它還能獲得其他共同體內公民的信任,以及由這些綠色(跨)國家構成的世界生態民主或“環境全球管治”。

但如果轉向實踐層面,我們立即就會發現一個異常復雜、也很難令人真正滿意的“環境全球管治圖”(尤其是對於大多數環境主義者而言)。作為一個組織制度框架的環境全球管治的第一個重要決定是由1972年舉行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作出的,即創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它被授權協調聯合國機構框架下的環境行動,並作為其新創議的主要發起者。自那時以來,國際社會圍繞著聯合國制度框架,制定了大量的環境全球管治(或可持續發展)政策,產生出難以准確統計的條約(協定)、組織機構和機制(行動計劃)——目前僅在聯合國框架內就有30多個機構參與環境事務的管理。而1992年的裡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首腦會議、2002年的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首腦會議和2009年的哥本哈根全球氣候變化首腦會議是影響最大、也最具代表性的三個事件。可以說,以聯合國為制度平台的“環境全球管治”在過去十年中(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仍將是)是唯一成形的或主導性的全球性環境管治體制。相比之下,具有超國家政府特征的世界或全球環境組織(W/GEO)及其監管體系或公民社會意義上的全球環境公民社會,即使能夠形成或走向成熟,也隻能發揮非常有限的作用。那麼,究竟應如何評價或闡釋這種聯合國機制主導下的“環境全球管治”的得失成敗及其前景呢?

國際可持續發展研究所的研究報告《環境全球管治:一個改革議程》所提出和探討的問題是:現行的環境全球管治體制究竟是成功的還是失敗的?現行體制的主要特征及其面臨的挑戰是什麼?基於迄今為止進行的關於重建和改善環境全球管治的爭論與嘗試,哪些可以成為一種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的構成要素?該報告的基本看法是,盡管一個較為完整的制度框架已經建立起來,但全球環境的狀況並未因此而改善:大量的多邊環境協議已經簽署生效,每年也舉行許多落實這些協議的會議,而且數量不少的人力資源也投入到撰寫這些協議執行情況的國家報告中。但正如《生態系統千年評估報告》和國際氣候變化專家小組(IPCC)報告所表明的,生態系統惡化和全球變暖仍在持續,並且威脅著我們星球的生存。該報告提出的擺脫這一困境的基本思路是,要正確看待現行體制所呈現出的離散化與不一致性、不充分合作與協作、政策落實的低效率等缺陷,而將其視為一個過快成長體制所必然具有的不足。相應地,迫切需要做的不是任何意義上的宏大機構改革,而是現有各種制度舉措的合理銜接運用,也就是在一種長遠性視野下追求具體性的可實現變革與改進。

與上述報告主題相一致、由非官方機構“聯合國改革教育中心”完成的另一份報告《全球環境管治:對當前爭論的看法》,回顧了聯合國機構框架對環境議題的逐漸吸納歷程和以環境規劃署、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等組織為核心的“環境全球管治”體系的建立及其發展。該研究報告的主旨是,如何在一個新的聯合國機構框架背景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相對於環境規劃署的日益強勢地位——來加強國際環境管治。該報告闡述了關於聯合國為什麼不能充分實現其倡議政策的困難的不同觀點,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改進方案建議,比如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提升為一個專門性的機構(世界環境組織,WEO)、世界氣候管治體制2012年前后的轉型、眾多多邊環境協議秘書處的整合、創建環境法院,等等。

相比之下,弗蘭克•比爾曼(Frank Biermann)和菲利普•帕特伯格(Philipp Pattberg)對“環境全球管治”研究的進展做了一個批判性的系統評述。他們首先區分了“環境全球管治”這一術語的三種不同用法:分析的、綱領性的和批判性的。然后,他們描繪了一種不同於傳統國際環境政治的環境全球管治的三個關鍵特征:民族國家政府之外的新型機構和行為體的出現、超越了國家主導和以條約為基礎的新機制與制度的出現、穿越各個層面和功能領域的整體性管治架構的日益碎裂和離散化。依此觀之,目前的環境全球管治框架不僅與其有著很長的一段距離,而且有著明顯的不同。

而雅各布•帕克(Jacob Park)、肯•科卡(Ken Conka)和馬蒂亞斯•芬格(Matthias Finger)編輯的《環境全球管治的危機:走向一種新的可持續性政治經濟學》則明確表達了現行環境全球管治遠不是我們應該追求目標的觀點。他們的基本看法是,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發表20多年之后,我們仍未奠定環境全球管治的一種嚴肅方法的基礎——如果說1992年的裡約峰會已經是對正確軌道的某種程度偏離,那麼2002年的約翰內斯堡首腦會議則使情況變得更加糟糕。基於上述批判性立場,該書探討了全球化經濟中涉及環境可持續性管治的諸多問題,比如現存環境全球管治的失敗或無效、可持續性目標與全球化之間的矛盾、導向新的制度創建過程的發展與環境之間的爭議、環境決策的市場化和利益相關者政治與環境決策,等等。基於一種相似的批評性立場,卡爾•迪斯(Karl Death)甚至把聯合國首腦會議這種機制稱之為“峰會戲劇”——環境管治的戲劇技術——它們並不會帶來新的國際協議或強化環境體制,而更多是扮演一種象征性、示范性和演示性的作用。具體到全球氣候變化議題,聯合國環境管治框架下產生了兩個重要的國際條約,即《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的京都議定書》,但它們的命運卻似乎截然不同。前者被廣泛稱贊為國際環境合作的范例,導致了破壞臭氧層物質消耗與排放的實質性下降。這主要是由於,該條約是要求自主負責實施的,並同時提供了獎懲性的激勵機制,而替代性商品的可獲得性也發揮了一種積極性作用。相比之下,后者可謂是命運多舛,歷經曲折:直到2004年它才獲得足夠數量簽署國的批准,而那時世界第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早已宣布退出。許多批評者認為,《京都議定書》從一開始就是存在缺陷的,它過分依賴嚴格的削減目標,而且免除了發展中排放大國像印度和中國的約束性責任﹔與此同時,替代現行能源基礎設施的巨大成本也增加了該條約貫徹實施的實際困難。而在2009年哥本哈根大會上陷入僵局的《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談判結果表明,國際社會在1992年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達成的所謂“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環境全球管治共識,依然存在著嚴重的理解分歧和制度化障礙。

三、簡短評論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從整體上認識與評價上述生態資本主義流派(生態現代化、綠色國家、環境公民權和環境全球管治)進入21世紀以來的現實進展呢?一方面,就像筆者在開篇時指出的那樣,我們可以把這些理論流派置於一個“深綠、紅綠、淺綠”三位一體的更廣闊視野之下做比較分析。這樣,筆者以及其他學者在別處對“深綠”、“紅綠”所做的系統性闡述都可以理解為對生態資本主義這種“淺綠”政治社會理論的嚴肅批評。比如,為什麼說生態資本主義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與民主政治體制的有限改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為什麼說資本主義理念與邏輯主導下的世界不可能創造出一個全球性或跨國區域性的環境善治制度框架?如此等等。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從生態資本主義或“淺綠”政治理論追求的環境善治目標及其政績表現的視角做出評價,也就是說,這些生態資本主義理論流派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兌現其在資本主義制度框架內抑制或有效克服生態環境問題的承諾。而這正是筆者在此將著力分析的。

總體而言,我們可以發現大量具有雙重性甚至多重性環境政治意涵的生態資本主義成長與績效上的“証據”。生態現代化理念與戰略不僅在世界范圍內包括許多發展中國家得到了廣泛的傳播、應用與拓展,而且它所帶來與蘊涵著的綠色增長、技術革新和政府善治也已經在相當程度上被歐盟及其核心國家的實踐所証明。德國就是一個頗具說服力的例証(德國在2009年前后西方世界經濟危機中的一枝獨秀更是彰顯了其模式效應與魅力)。

但我們也應當看到,大量生態現代化意義上的“新政策工具”的引入及其實踐表明,它們最多是補充而很難說構成對政府規制的替代,因而也就並不存在有些學者聲稱的從“環境政府”向“環境管治”的根本性轉型。而且,無論是在歐盟國家內部——尤其是新老成員國之間——還是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之間,環境政策的一致性或均質化仍然是一種缺乏經驗數據支撐的理論假設。

盡管已經出現了對東亞與東南亞地區的環境威權主義趨勢的擔心——即認為這些國家的政府的應對人口膨脹、經濟增長、環境破壞等議題上的管治能力有限性,再加上不斷崛起的中國的影響,有可能會引向一個全球環境管治的威權時代——但大部分學者大概都會接受休•沃德(Hugh Ward)的實証分析結論:自由民主制似乎特別擅長於促進一種弱可持續性(盡管在總統民主制和議會民主制之間會有所不同),而在強可持續性舉措上,專制國家的表現就長期而言要比民主國家更糟糕。

不僅如此,正如前文已指出的,我們的確可以在部分歐美國家看到競爭性自由民主制向審議性自由民主轉變的跡象。當然,這並不意味著這些有限的制度改革會改變當代自由民主制的壟斷性地位,而且,審議生態民主依然同時面臨著來自實踐與理論層面上的挑戰與質疑:一方面,基於審議民主的生態管治是不是會更有效?洛裡•波洛尼—斯陶丁格(Lori Poloni-Staudinger)對協商民主制與多數競爭民主制的實証比較、伊凡•茲沃特(Ivan Zwart)對地方政府審議民主實踐的考察都表明,民主制度類型與環境管治成效之間的關系比理論假設的要復雜得多。除了制度本身的特點,同樣重要的因素還有議題性質、具有否決權的政策參與者以及有效性測量的尺度等,因而很難說審議民主就是一種更綠的制度替代。另一方面,在理論層面上,克萊爾•海沃德(Clare Heyward)對審議民主所聲稱的對於所有受影響者/未來后代利益的更合適代表觀點提出了批評性意見。在他看來,當代的審議民主參與者能否為其涉及未來后代的決定加以合理辯護並帶來更好的環境保護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從審議民主的基本原則可以看出,它仍然是基於一種狹隘的個體受影響視角,也就難以自動辯護其對未來個體的代表權。

就超國家層面的環境管治及其制度化來說,我們也可以看到大量的肯定性証據和積極性進展,歐盟環境政策的一體化和聯合國機構框架下的全球性環境管治框架與機制是這方面的最突出表現。但同樣需要指出的是,不僅歐盟成員國之間在全國環境政策的歐洲化或歐盟化方面存在著新舊成員國、國別之間的明顯不同,而且來自同屬於發達國家區域的北美地區的証據更多是否定性的。戴維•布萊爾(David Blair)對《北美環境合作協定》的個例考察表明,該協定所基於的改良主義思路很難抗衡區域經濟一體化和新自由主義全球化施加的對環境規制的巨大壓力,也就難以充分加強北美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的環境立法與管治。

具體來說,筆者認為,“生態資本主義”政治理論與實踐凸顯了如下三個方面的突出矛盾。

1.漸進改善與結構性變革的矛盾

主要展現生態資本主義經濟維度的生態現代化理論無論從方法論意義還是從政治立場上說都是漸進性的和改良主義的。皮特•克裡斯托夫(Peter Christoff)對生態現代化概念的內涵做了解析,明確區分了“弱勢的生態現代化”和“強勢的生態現代化”,並認為前者意義上的生態現代化完全有可能淪落為對環境的持久工具性主宰與破壞的合法性論証﹔而戴維•托克(David Toke)則提供了一個在“弱勢生態現代化”理論視角下分析英國轉基因食品與農作物政策的實例闡述。馬裡特•裡坦(Marit Reitan)以挪威的氣候政策與碳稅為例具體分析了生態現代化理念與相應的制度和利益擴展上的不一致性難題——許多環境政策議題背后不僅存在著明顯的利益分配性沖突,而且也無法保証各種管理性制度一定能夠落實一種一體化的政策方法﹔而戴維•佩珀(David Pepper)則從歐盟邊緣國家愛爾蘭的經驗提出了對“生態現代化”方法的批評,認為歐盟致力於財富集中的政治議程和全球競爭的律令注定了很難實現財富重新分配和結構性調整意義上的綠色可持續變革。即使不考慮也許更值得關注的生態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視角下的激進批評——例如,喬治•岡薩雷斯(George A.Gonzalez)通過比較分析美國歷史上和如今國際社會控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背景下的城市擴張,認為不變的是促進而不是抑制城市的蔓延沖動或需求,而隱藏在這一切背后的則是發揮著支配作用的土地所有者和開發商等的資本增值利益或邏輯,而羅莎琳•沃納(Rosalind Warner)則從一種批判性政治生態學的視角考察了“生態現代化理論”的兩個側面(理論自身的倫理與政治的內在一致性和與變革工業化國家主導現實的契合性)認為它很難構成一種激進生態政治變革意義上的理論——也依然顯而易見的是,這些漸進的生態現代化改革舉措既存在著諸多結構性/制度性的障礙,比如,如果不對個體的財產私有權加以限制就難以使低速甚至“去增長”的綠色發展成為社會進步性的(真正意義上的生態可持續經濟隻能是一種合作與分享的經濟),而且終將會遭遇一些結構性/制度性的邊界,比如,哪些生態環境問題及其應對不能採取經濟理性的思維和遵循資本增殖的邏輯。正如該理論創立者之一的馬丁•耶內克所指出的,生態現代化理論與實踐的最大風險在於人們滿足於具體政策層面上的某些進展,而忽視甚至回避結構調整變革的要求。

2.個體環境意識、責任和行動與國家培育、規約之間的矛盾

自由民主社會中的個人是同時作為民主政體中的“公民”和大眾消費社會中的“消費者”而存在的。這意味著,當代民主社會中個體的綠化是在兩個層面上同時展開的,既要成為促進生態環境問題應對政治創新的“綠色公民”,又要成為引領消費習慣與生活風格變革的“綠色消費者”。一種理論上可能的、也是最為理想的景象是上述兩個方面的內在統一與相互促動,但在現實中卻很難避免二者間的差距、沖突和矛盾。雖然斯弗克•賈格斯(Sverker Jagers)在對瑞典的實証分析中聲稱找到了“生態公民”出現的初步証據,並認為不是環境教育而是對環境威脅的認知、對環境的興趣、意識形態和年齡等因素可以解釋他們的行為特征。但是,約翰•馬丁森(Johan Martinsson)和倫納特•龍德奎斯特(Lennart Lundqvist)同樣基於瑞典的數據卻發現,大量公民在生態責任認知與實踐上是綠色的、但卻並沒有完成深刻的環境態度轉向。安迪•斯塞裡(Andy Scerri)明確指出了日益強調的環境個人責任與不斷強化的環境社會意識之間的矛盾——結果是,在這種利益相關者公民權規范下,應對生態挑戰的社會任務日益呈現為個體機會和個人責任。而戴維•埃文斯(David Evans)和沃克•亞伯拉罕斯(Wokje Abrahamse)則強調,真正生態公民與環境友好風格的出現離不開更廣泛的結構性變化。相應地,一個十分有意思的問題就是,不斷綠化著的民主國家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應該承擔培育、規約和監管公民個體環境負責任行動的責任。馬修•古德溫(Matthew Goodwin)等人基於2008年對英格蘭西北鄉村27個小學的實証研究表明,缺乏充分的証據認為,國家的環境公民權教育產生了明顯不同的結果﹔而托馬斯•施拉姆(Thomas Schramme)等人在對政府限制私有消費者行為效果分析后則認為,國家限制消費者個體行為與選擇的理論與戰略缺乏足夠的合理性與政治有效性。當然,一個更深層次的矛盾則是,無論是自由民主主義理論一方,還是環境政治理論一方,都既不希望(或認為不可能)對現行的多元民主體制做出任何實質性的制度重建或結構性變革,又對當代民主國家的生態審議民主發展潛能及其對個體自由(尤其是經濟與消費權利方面的自由)的環境友好型限制有著內在的謹慎甚或質疑。也就是說,個體與國家關系的生態化重建是生態資本主義必須長期面臨的一個挑戰,而且很難說它是可以最終獲勝的一場較量。

3.本土中心與全球視野需要之間的矛盾

並不奇怪,“生態資本主義”政治理論與實踐正是在一個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發展起來的。這包含著兩個相互關聯的方面,其一,生態環境問題尤其是全球性環境議題的凸顯客觀上要求一種超國家的、跨國性國際體制的應對。比如,全球氣候變化議題大大彰顯了人類社會面臨著的生死存亡意義上的環境極限,這就為一種約束性的環境全球管治理念與模式的提出和制度化創造了條件。可以說,一個日漸達成的國際環境政治共識是,全球化的資本主義必須要加以生態規制,或者說,生態的資本主義是全球化資本主義的正確選擇。其二,生態資本主義的萌生與成長依然是首先發生在少數工業發達國家和地區,比如歐盟及其核心成員國。也就是說,數世紀以來形成的等級化的世界經濟與政治秩序仍是我們理解生態資本主義話語與現實實踐的適當前提。僅就全球氣候變化議題來說,一方面,2009年哥本哈根聯合國全球氣候變化大會的嚴重受挫絕非是一個積極的結果(尤其是從國際環境政治的視角來說),但也並非是一個可以孤立理解與闡釋的現象。另一方面,即使在哥本哈根之后也顯而易見的是,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必須採取傳統的行政管治手段與經濟工具之外的更多行動。但是,無論從已有的針對后《京都議定書》機制及其前景的理論分析,還是從人們所提出的各種所謂的新激進戰略建議來看,都既很難說是真正結構變革取向的,也難以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政治支持,甚至是在世界重要大國之間也難以達成一種戰略共識。由此可以理解,約翰•特恩彭尼(John Turnpenny)為何會發出“我們最終能夠應付全球氣候變化嗎?”的疑問。哥本哈根令全世界(包括那些直接參與了該會的各國政治家)失望的結果,當然不只是對“生態資本主義”理念與模式——在資本主義國家體系和經濟制度基礎上實現一種溫和的全球性環境規制——的否定,西方國家公眾對其全球氣候變化責任的理解也是一種非常復雜的狀況。但已十分清楚的是,歐盟及其核心成員國的生態資本主義並不能自動導致一種全球均質性的生態資本主義——這不但是由於在生態學與資本主義的連接模式中前者過度虛弱地位,還由於它本身所包含著並以之為基礎的資本主義邏輯。

(作者簡介:郇慶治,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山東大學環境政治研究所所長。)

注釋:

[1]郇慶治:《21世紀以來的西方綠色左翼政治理論》,載《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1年第3期。

[2]“Eco-capitalism”,http://en.wikipedia.org/wiki/Eco-capitalism,accessed on 10 December 2011.

[3]Martin Jnicke,“Preventive Environmental Policy as Ecological Modernisation and Structural Policy”,Science Center of Berlin IIUG Discussion Papers,2 (1985)﹔Albert Weale,The New Politics of Pollution,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2﹔Arthur Mol,The Refinement of Production:Ecological Modernization Theory and the Chemical Industry,The Free University of Amsterdam Press,1995﹔Marten Hajier,The Politics of Environmental Discourse:Ecological Modernization and the Policy Proc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Gert Spaargaren,The Ecological Modernization of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Essays in Environmental Sociology,PhD dissertation of Wageningen University,1997﹔Arthur Mol and David Sonnenfeld (eds.),Ecological Modernisation around the World:Perspectives and Critical Debates,Special Issue of Environmental Politics,9/1 (2000)﹔Joseph Murphy,“Ecological mod\|ernisation:The Environment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ety”,OCEES (Oxford) Research Papers No.20 (2001).

[4]郇慶治:《生態現代化理論與綠色變革》,載《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6年第2期。

[5]Alan Neale,“Organising Environmental Self-regulation:Liberal Governmentality and the Pursuit of Ecological Modernization in Europe”,Environmental Politics,6/4 (1997),pp.1-24﹔Stephen Young (ed.),The Emergence of Ecological Modernization:Integrating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Economy,Routledge,2000﹔Debra Johnson,“Ecological Modernization,Globalization and Europeanization”,in John Barry,Brian Baxter and Richard Dunphy (eds.),Europe,Globaliz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Routledge,2004,pp.155-159.

[6]Susan Baker,“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 Symbolic Commitment:Declaratory Politics and the Seductive Appeal of Ecological Modernisation in European Union”,Environmental Politics 16/2 (2007),pp.297-317.

[7]World Watch Institute,Toward a Transatlantic Green New Deal:Tackling the Climate and Economic Crises,Heinrich-Boell-Stiftung,2009﹔New Economics Foundation,A Green New Deal:Joined Up Policies,NEF,2008﹔UNEP,Global Green New Deal,London/Nairobi,22 October 2008.對這些報告的批評性評論可參見 Ariel Salleh,“Green New Deal or Globalisation Lite?” Arena Magazine,No.105 (2010),pp.15-19。

[8]Philipp Schepelmann et al.,A Green New Deal for Europe:Towards Green Modernisation in the Face of Crisis,Green European Foundation,2009.

[9]Arthur Mol and Jan van Buuren (eds.),Greening Industrialization in Transitional Asian Countries:China and Vietnam,Lanham,Lexington,2003﹔Arthur Mol,Globalization and Environmental Reform:The Ecological Modernization of the Global Economy,The MIT Press,2001.

[10]Neil Carter and Arthur Mol (eds.),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China,Special Issue of Environmental Politics,15/2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