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回顧與反思
一、原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政治體制的基本特征
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初期確實存在一個短暫的革命民主階段:蘇維埃代表由基層群眾選舉產生,各黨派進入蘇維埃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它們在群眾中擁有的影響按比例分配﹔各企業均由職工普選的工廠委員會或工廠會議負責領導,市或省一級成立地方工人監督委員會,全國成立全俄工人監督委員會﹔處於革命激情中的勞動群眾經常舉行集會討論和決定問題。但這種革命浪潮中的直接民主不僅十分短暫,而且有很大的局限性,具體表現為民主的范圍受到限制和民主實施的深度不夠。盡管這與政權初創時的機制不完善、運轉不正常和戰爭環境的制約不無關系,但更為根本的是初步的民主實踐暴露了當時俄國廣大勞動群眾還遠不具備實行直接選舉及親自參加政權管理的政治意識和文化水平這一嚴酷的現實。蘇維埃體制沒有按照預設的軌道運轉,而是出現了游離與滑軌。隨著多黨共存格局的消失、干部委任制的普遍化、中央集權的不斷加強與黨內集中制的日益強化,蘇維埃民主制在朝著“地道的‘寡頭政治’”[1]疾速下滑。[2]問題很快便暴露出來了,而且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列寧也越來越表現出對現實體制的不滿與憂心忡忡,他開始尖銳而猛烈地批評弊政,並繼之以深刻的檢討與反思。但是,列寧隻留下一些改革蘇維埃政治體制的大思路就去世了。斯大林執政后,沒有按照列寧晚年的思路繼續探索下去,而是進一步強化了中央集權,建立起了過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二戰結束后,東歐出現了一系列人民民主國家,這些國家大都按照蘇聯模式建立起了過度集權的政治體制。
原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政治體制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權力過度集中於黨,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的一切重大問題都由黨的領導機關決定。在這種體制下,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機關如蘇維埃、人民代表會議等形同虛設,無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例如,在蘇聯,原則上蘇維埃是行使立法權的唯一機關,但實際上,法律通常是由黨中央制定的,蘇維埃成了通過黨的決議並把黨的決議變成法令的表決器。一個突出的例子就是蘇聯1936年憲法的制定,從修改條文到討論草案,都是按先黨中央后蘇維埃的順序進行的。作憲法修改草案報告的也不是蘇維埃中央執委會主席加裡寧,而是身為黨的總書記的斯大林。在這種體制下,黨取代了政府機關的職能部門,把它們變成黨的領導機關的附屬物。在這種體制下,司法機關無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甚至各種社會組織如工會、婦聯等也變成了黨的機關的直接延伸,無法發揮應有的獨立作用。第二,過度的中央集權。在這種體制下,在權力高度集中於黨的基礎上,黨的權力又集中於中央,最后集中於少數或者個別黨的領導人。在地方上,它表現為黨的各級權力集中於黨委書記手裡,黨委書記有權決定一切,形成從中央直到基層的層層個人集權制。在中央,權力首先集中於中央委員會,隨后又被集中到了政治局或書記處,最后集中到總書記或主席一人或者少數幾個人手裡。如在蘇聯,斯大林實際上擁有一票否決權和最后決定權。第三,干部委任制和職務終身制。自上而下的干部委任制在列寧時期就實行過。但列寧並沒有把它視為社會主義的一種固定制度。而且,1921年俄共(布)十大還通過了逐步廢除委任制、實行選舉制的決議。[3]但后來這一做法不僅沒有被限制,反而越來越嚴重,直到最后被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固定下來。干部委任制的固定化又導致了事實上的干部任期終身制以及與此緊密相聯的等級制、特權制等。第四,權力的自我約束與不定期組織清洗。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名義上對行政機關具有監督權,但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監督的力度相當薄弱,因為權力機關形同虛設。常設性的行政監察機關不過是各級政府的一個部門,這等於是讓行政執行機關進行自我監督。同樣的,列寧所設想的黨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在斯大林時期也變成了各級黨委領導下的一個部門。當權力的自我約束失效、權力的濫用超過一定限度時,剩下的唯一手段便是組織清洗了。於是,經常性的自我教育與不定期的組織清洗便成了這種政治體制下權力得以維持其正常運轉的一種常態。
二、原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政治體制改革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發展和完善的內在要求,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的必然要求。一個制度要維持其生命力並保持正常有效的運轉,就要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不斷進行自我調整和校正,政治制度也不例外。任何社會的政治制度都會經歷一個不斷改革、逐步完善的過程。歷史地看,封建主義政治制度和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確立和完善都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都實行過各種各樣的改革。以資產階級議會制的發展為例,每一次大的社會轉型都會帶來議會制度的革新。如隨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早期“議會萬能”、“議會至上”的觀念受到沖擊,各國先后通過行政集權與擴大公民參政權這一對反向變革運動使議會制度擺脫危機並獲得了新生。再如政黨政治的出現是議會制發展中的又一重大變化。政黨政治初期,執政黨的更迭常常引起政府官員大換班,這種政黨分肥制不僅造成了周期性的政治動蕩,而且滋生著結構性的政治腐敗。社會經濟的發展呼喚更成熟的政黨政治的出現,現代文官制度應運而生。文官制度使行政從政治領域剝離出來,形成政治與行政的分流,這是對政黨政治流弊的一大補救。文官制度與政黨政治的交互發展是對議會制度的又一次沖擊和改造,它使議會制度更加穩定和鞏固了。資產階級議會制度的發展史表明,每一次大的社會和政治變革都會給議會體制帶來巨大的震蕩,而議會制度每一次都以自身的結構改造和機能更新來回應新的環境要求,它正是在不斷的變革中維持了自身的生機和活力。倘若沒有這種變革,它不僅無法應付像兩次世界大戰那樣的毀滅性劫難,即便是頻繁的經濟危機和政治動蕩已足以置它於死地了。隻有改革才能保持制度的活力。資產階級的政治制度是如此,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也是如此。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建立之后,也需要有一個不斷改革和完善的漫長歷史過程,需要有一個隨著環境的變革而不斷改革自身的過程。還在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剛剛誕生的時候,列寧就已明確指出,“如果把蘇維埃變成一種停滯不前的和自滿自足的東西,那是再愚蠢不過的。”[4]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建立之后,還需要有各項具體制度即一定的政治體制與之相適應。政治體制好,根本政治制度的優越性才能發揮出來,反之,就會受到影響甚至遭到破壞。同時,在某一個特定歷史條件下建立起來的政治體制也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它們也需要隨之發生這樣那樣的變革。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是一個相當長期的進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治體制經常的、不斷的變革是社會發展的常態,而僵化、保守和固步自封最終隻能阻礙社會的進步。
其次,政治體制改革是經濟發展與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迫切要求。特定的社會上層建筑及特定的生產關系是與特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同時又會反過來推動或者阻礙生產力的發展。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而生產力每前進一步,都必然要求生產關系發生相應的變革,而經濟基礎的變更,又必然要求上層建筑的變革與之相適應。社會主義制度初創之時,它的經濟體制與當時的生產力水平是基本相適應的,政治體制也是與當時的經濟基礎基本相適應的。但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隨著國家根本任務的變化與工作重心的轉移,當初建立起來的一些經濟體制便不再適應或不完全適應生產力進一步發展的要求了,它必須進行改革。也就是說,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確立以后,仍面臨從根本上改革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經濟體制、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任務,這就是經濟體制的改革。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的任務不可避免地會提到日程上來,而且經濟體制改革進行得越深入,改革政治體制的要求就會越迫切。一方面,不改革政治體制,就不能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經濟體制改革繼續前進,最終的結果是束縛和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另一方面,一定經濟體制是與一定的政治體制相適應的,經濟體制改革需要政治體制改革與之相互配合、相互促進。
第三,過度集權的政治體制弊端日益暴露,嚴重阻礙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與法治國家建設。(1) 權力過度集中於黨,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造成了三個方面的后果。其一是憲法賦予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合法權力式微,而黨的權力,尤其是黨內一小部分人的權力極度膨脹。其二是黨行使了本來不屬於自己的管理權力,使得黨日益機關化和行政化,而黨的機關化和行政化本身則又造成了黨官僚和行政官僚的雙重發展。[5]其三是黨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情,無暇進行自身建設。(2) 在權力過度集中的體制下,由於國家 (黨)統管著一切,社會自治力量衰微或被納入國家管理系統,從而形成了龐大的從中央到最基層的行政管理網絡,造成整個社會的行政化和機關化。其結果,首先是管理機構不斷膨脹,管理人員成倍增長,而管理效率卻不斷下降。其次是官僚化的特權階層逐漸生成並日益坐大。最后是社會的生機與活力逐漸枯萎,創新精神銳減。(3) 權力過度集中於少數人,必然造成個人崇拜現象的盛行,最終導致個人獨裁、家長制、一言堂等專制主義的東西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死灰復燃。當權力集中於一個人手裡的時候,他的神化便是不可避免的。如在蘇聯,斯大林一度被稱為“天才的導師”、“一切進步的和先進事物的象征”、“一切時代最偉大的人物”、“我們星球上最偉大的人物”、“一切時代科學的泰斗”、“永不犯錯誤的理論家”等。(4) 個人集權、個人專斷和個人獨裁的結果是嚴重破壞黨內民主,踐踏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敗和專橫。在過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下,當少數人或某一個人擁有超乎黨、國家和人民之上,超乎任何法律之上的權力的時候,權力便失去了任何的限制。他們利用手中不受任何約束的權力,粗暴地干預國家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用殘酷的手段對付黨內的反對派,用權力裁判學術論爭,用凌駕於國家機關之上、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國家安全機關一類的龐大的機構對整個社會、包括黨和國家的高層領導人進行嚴密的控制和無法無天的鎮壓。黨內民主受到褻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被公然踐踏。(5) 在過度集權的體制下,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受到抑制﹔官僚特權化現象的泛濫、社會主義民主和和法制的嚴重破壞等都損害了社會主義的聲譽,敗壞了社會主義民主的形象,挫傷了廣大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過度集權的政治體制的弊端在各社會主義國家開始程度不同地暴露出來,促使大多數國家相繼走上了改革的道路。
三、原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改革政治體制的探索
從嚴格意義上說,試圖改革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的探索是從列寧開始的。按照列寧的設想,蘇維埃民主制是官僚制的對立物。它通過自下而上的經常的監督權和隨時擁有的罷免權、通過立法權與執行權的結合而堵塞了權力腐敗和濫用的通道。但實踐結果表明,為防止政權官僚化和官僚主義而創設的蘇維埃體制卻在一步一步地失去對權力的控制。這顯然是與列寧的理想相背離的。當最初改善國家機關的努力失敗之后,列寧開始認識到:徹底的改革是必要的。他希望能對政治制度作一系列的變動。為此,列寧在去世前從制度設置方面對蘇維埃體制重新進行了一番深刻的理論探索。但是,這一探索還未來得及完成及付諸實施就因列寧的過早去世而中止了。
南斯拉夫是率先起來改革蘇聯模式的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的國家。南斯拉夫進行改革的中心內容是建立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其目的是建立起使全體人民都能通過不同形式直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體制。南斯拉夫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是:第一,由於當時南斯拉夫在國內外所處的特殊條件,造成了改革在政治和經濟領域同步進行、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齊頭並進的局面。第二,南斯拉夫在社會主義國家中較早地認識到了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的弊病:斯大林時期的蘇聯政治體制實際上是工人政黨“‘代替’工人階級或以工人階級和勞動群眾的‘名義’進行統治”的體制,是黨與國家政權機器“合為一體”的體制。“在這個制度的內部實行最大程度的集權,也就是把全部權力集中在少數中心人物手中”。“對於斯大林的理論和實踐來說,‘無產階級專政’意味著工人階級和人民群眾完全服從一批‘非常英明的’精英人物的壟斷政權”。“在那裡,與其說是按勞分配,按能力分配,不如說是官僚勢力靠工人階級的剩余勞動享受特權。”[6]南斯拉夫必須堅決拋棄這種官僚主義政治,重新探索一種有利於人民直接參政的政治體制。第三,實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把自治制度看成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把自治原則貫徹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滲透到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國家組織、民主生活等各個方面。第四,實行黨政分開,變黨的直接領導為“間接引導”。1952年南共六大正式把南斯拉夫共產黨改名為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標志著黨政分離的開始。六大決議指出,“南共在自己的工作中不是而且也不能是組織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直接的實際領導者和管理者。”六大以后,南共聯盟在黨政分離方面採取了一系列具體措施,使行政工作和經濟業務由國家處理,南共聯盟不再進行干預。1958年通過的南共盟綱領明確把黨的領導作用改為引導作用。第五,改革黨的領導體制和組織結構,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在少數人手裡,力求實行黨內生活民主化。第六,實行代表團制,加強和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第七,加強法制建設,以保証社會主義自治的實行。第八,實行干部的招聘制、選舉制、任期制和輪換制,以便消除干部特權,防止官僚主義,保持干部隊伍的活力和創造力。
斯大林去世后,赫魯曉夫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也進行了改革政治體制的若干探索和嘗試。赫魯曉夫的改革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方面的內容:第一,批判個人崇拜,揭露斯大林時期的嚴重錯誤,為改革集權體制清除思想觀念上的障礙。第二,改革黨政領導體制,主張把黨政最高領導職務分開,重大決策實行集體領導,定期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充分發揮中央全會的作用等。第三,實行干部按比例更新制度,規定每次例行選舉,中央委員會及主席團成員至少更換1/4,加盟共和國黨中央、邊疆區委、州委的成員至少更換1/3,市委、區委、基層黨組織黨委會或支委會成員至少更換1/2。各級干部連續當選的次數也作了限制。第四,整頓國家安全機關,限制保安部門的權力。第五,恢復和提高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權限,擴大地方法院的權力,禁止對公民的非法拘捕、審理和判決。第六,改正斯大林時期的一些錯誤,大量平反冤假錯案。第七,改革中央集權管理體制,下放中央的部分權力。赫魯曉夫下台后,勃列日涅夫沒有沿著赫魯曉夫的路子探索下去,而是在不少方面重新恢復了斯大林時期的政治體制。戈爾巴喬夫上台后,在政治體制改革方面力圖有所作為,也進行了一些嘗試,但前期成效不大,后期則逐漸由體制改革轉向了制度轉軌。
在赫魯曉夫的影響下,東歐一些國家也程度不同地加入了改革的進程,其中匈牙利、波蘭、保加利亞等都取得了一定成就。第一,實行黨政分工。卡達爾在反思1956年事件時說,“如果不斷地向人民灌輸說,一切功勞都屬於黨,那麼人們也會把一切壞事都歸咎於黨,其實那並不是黨干的”。因為“群眾習以為常地認為黨對一切負責。這樣一來,一切缺點,哪怕有的事情明明是歷史的罪過,人們也會記在黨的賬上”。[7]有鑒於此,匈牙利開始糾正過去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做法,黨不再用硬性指令和決議對國家機關、經濟機關和社會團體進行直接領導。1958年以后,匈牙利各級黨的領導人基本上不再兼任同級行政領導。波蘭、保加利亞也都採取了類似的措施。如1986年波黨十大黨章規定,黨要尊重國家機關的地位和權力,絕對不能代替國家機關,並規定黨的執行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者不得同時兼任同級國家行政部門的領導職務。保共1971年通過的黨章也規定,黨組織不能取代行政、經濟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職能,不許干預政府和經濟組織的工作。第二,改革選舉制度。1983年匈牙利的新選舉法規定,全國議會代表和基層議會代表均由選民依據普遍、平等、秘密、差額的方式直接投票選舉產生。1984年波蘭的新選舉法也作了類似規定。保加利亞也於1985年實行了國民議會代表直接選舉。此外,保加利亞還實行了市長、若干部的部長的直接選舉。匈牙利各級領導職務,包括政府部長、共和國主席等,都有黨外人士出任的情形,1975—1980年的匈牙利國會中,非黨人士佔到議員總數的30%。第三,加強立法機構的權力,建立健全人民監督制度,改革領導機構和干部制度。第四,加強法制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四、原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成就與教訓
雖然蘇東劇變后原原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已不復存在,但是,因為后來的劇變而完全否定原蘇聯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改革曾經所取得的成就也不是歷史主義的態度。反過來看,原蘇聯東歐國家在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改革方面還是取得了一定成績的。概括起來,這些成就主要包括:第一,打破了關於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神話,認識到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建立並不是一勞永逸的事情,它需要不斷地完善和發展。此后,改革政治體制的呼聲從來都沒有停止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識到,隻有改革,才能夠真正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無論是在像捷克斯洛伐克“布拉格之春”那樣改革浪潮激蕩的時刻,還是像蘇聯勃列日涅夫時期改革受到壓抑的歲月,堅信社會主義民主的人們都沒有泯滅改革的希望。第二,明確區分了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與政治體制,既認識到了堅持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重要性,同時又認識到了改革具體政治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如卡達爾表示,“民主是我國政治制度的本質。它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我們希望在不改變基本社會結構的前提下,加強匈牙利民主的各個方面。”[8]第三,從制度層面觸及到了個人崇拜產生的根源。波蘭領導人哥穆爾卡曾把個人崇拜看成是“一種明確地行使權力的制度”。他說,“個人崇拜不能僅僅限於斯大林個人。個人崇拜是一種曾經流行於蘇聯的制度,而且它大概曾經移植到所有的共產黨,以及包括波蘭在內的一些社會主義陣營國家。個人崇拜的制度的實質在於這樣一個事實:產生了一個個人的和層層的崇拜階梯。每一種這樣的崇拜都包含它發揮作用的一定領域。在社會主義國家集團裡,斯大林站在這個特權的崇拜階梯的頂端。所有站在階梯的較下層的人都向他鞠躬致敬。那鞠躬的人不但有蘇聯共產黨的其他領導人,而且有社會主義陣營國家共產黨和工人黨的領導人。后者也就是各國黨中央委員會的第一書記,他們坐在個人崇拜階梯的第二層,也披著不會犯錯誤和英明的大袍。但是對他們所受的崇拜只是存在於一定國家的領土范圍內,在這些國家裡,他們站在他們本國的崇拜階梯的頂端。這種崇拜隻能稱為是一種反射的光彩,一種借來的亮光。它的光同月亮的光一樣。盡管這樣,它在它的活動范圍內仍舊有無上權力。這樣,在每個國家裡又有從上而下地豎立著的崇拜的階梯。”[9]南共聯盟主席鐵托也說,“個人崇拜,實際上是一種制度的產物”,“這裡不僅僅是一個個人崇拜問題,而是一種使得個人崇拜得以產生的制度問題,根源就在這裡”,“在於官僚主義組織機構,在於領導方法和所謂一長制,在於忽視勞動群眾的作用和願望”。[10]應該承認,這種從體制上反思斯大林現象的認識在當時的條件下是走在前頭的。第四,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改革嘗試,如黨政分開、選舉制度改革、加強監督機制建設、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改革干部制度等,這些探索有些作為改革的積極成果被肯定下來,有些為后來的改革提供了啟示。第五,改革取得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恢復了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活力,同時也重新贏得了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制度的信心。
在肯定原蘇聯東歐國家改革成就的同時,應當承認,這些國家的政治體制改革存在著相當大的局限性和不徹底性,其教訓是相當深刻的。這些教訓對我們今天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概而言之,原蘇聯東歐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教訓包括:第一,政治體制改革必須有准備、有秩序地進行。例如,赫魯曉夫的改革雖然表現出極大的勇氣,但卻缺乏充分的和周密的思考。改革既無理論的深入探討也沒有廣泛的社會宣傳,既沒有有計劃的試點,也沒有全局性的考慮。人們雖然在情感上認同改革,卻對改革普遍缺乏思想上和心理上的准備,改革的舉措往往是心血來潮的產物,因此也容易帶來混亂並造成失敗。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是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第二,改革必須通盤考慮,協同推進。這既包括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的有機配合,也包括政治體制改革自身各項配套措施的適時跟進。第三,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徹底,不能半途而廢,更不能走回頭路。赫魯曉夫之所以被稱為“半調子改革家”,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的許多改革措施都很不徹底。如他批判斯大林的個人崇拜,自己又搞個人崇拜﹔倡導集體領導,又搞個人專斷﹔倡導高層黨政領導分權制,而又逐漸集黨政大權於一身﹔譴責斯大林破壞法制,在遇到危及自身權力和地位的事件時,又往往不顧法制原則,採用不正當的手段進行鎮壓,如1956年鎮壓格魯吉亞第比利斯群眾示威,1959年鎮壓捷米爾塔烏拉干達冶金工人罷工,1962年鎮壓羅斯托夫州群眾示威等。這種不徹底性無疑為政治體制改革的半途而廢甚至走回頭路留下了空檔。第四,政治體制改革要有攻堅精神,不能知難而退﹔但也不能魯莽從事、冒險蠻干。政治體制改革直接涉及到權力和利益的調整與再分配,謀劃失當,改革的支持者和受益人也可能成為改革的阻力﹔而謀劃得當,阻力也有可能化為動力。赫魯曉夫改革的最大特點就是喜歡魯莽從事,不顧后果,而遇到麻煩后又慌忙退縮。波蘭哥穆爾卡改革的流產也與他對改革前景產生悲觀情緒有關。第五,政治體制改革不能搞形式主義,不能嘩眾取寵、走過場。勃列日涅夫時期,蘇聯對蘇維埃體制的改良型修補工作幾乎達到了精致化、完美化的程度,但絕大多數被大肆渲染的民主措施都沒有太多的實質性意義。例如,蘇聯每次選舉的投票率都出奇得高,但高投票率背后掩蓋著的卻是官員們的弄虛作假與廣大選民的政治冷漠。第六,政治體制改革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完善,而不是要毀滅制度本身。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蘇聯及東歐國家所進行的改革已經偏離了改革本來的航向,它不是要激活社會主義民主制度,而是要置之於死地,徹底否定它。這種體制改革已經不是原本意義上的改革了。
注釋:
[1] 《列寧全集》第2版第39卷第27頁。
[2] 蒲國良《俄國蘇維埃民主體制嬗變探源》,載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5年第1期。
[3]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二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4頁。
[4]《列寧全集》第2版第34卷第186頁。
[5]蒲國良《蘇聯執政黨官僚化的后果》,載於《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5期。
[6]《卡德爾論文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1986年版第39、43頁。
[7]﹝匈﹞久爾科·拉斯洛《卡達爾——歷史背景下的肖像素描》世界知識出版社1983年版第149、150頁。
[8]《卡達爾答美國<時代>周刊記者問》,載於《馬克思主義在當代》1987年第1期。
[9]《關於波蘭目前局勢》世界知識出版社1957年版第24—25頁。
[10]《鐵托在普拉的演說及有關評論》世界知識出版社1957年版第17頁。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