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宗教促進社會和諧的理念與路徑探索

——古巴共產黨和老撾人民革命黨的視角和經驗

作者:董衛華 曾長秋    發布時間: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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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1]。在社會主義中國,信教群眾作為“人民群眾”的一部分,是我們黨執政的群眾基礎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新形勢下,做好信教群眾工作已經成為我們黨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課題。古巴共產黨(簡稱古共)、老撾人民革命黨(簡稱人革黨)利用宗教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一、宗教促進社會和諧的理論基礎

作為意識形態,宗教影響著人們世界觀的形成。作為一種社會活動,宗教具有很強的社會組織和動員能力。但是,宗教與社會之間的復雜互動關系,也使它可能被利用而危及社會穩定、激化社會意識沖突,甚至淪為麻痺人民群眾斗爭意識、維護既得利益集團統治和阻撓社會進步的工具。

(一)宗教的“兩重性”決定了發揮宗教的社會作用必須首先抑制其消極因素,鼓勵積極因素

一方面,宗教與人類文明相伴而生、不可分割。在漫長的存在和演進過程中,宗教活動為人們創造了社會交往機會,宗教教義影響著人類社會的道德規范、生活習慣、思維方式,規范著社會行為,對於人類思想、科學、藝術、政治和道德建設作出了不可抹殺的貢獻。通過宗教,統治者建立起有序的社會秩序,減少和抑制了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激化,並通過倡導普遍的道德標准,規范了社會行為,使之有序運轉。另一方面,宗教也束縛著人們的思想,號召人們安於現狀,抑制了人的創造性,甚至在不同歷史時期淪為統治者壓迫人民的工具,阻礙著科學發展、社會進步。因此,以宗教促進社會和諧的前提,是充分認識宗教的“兩重性”。正如江澤民同志指出:“我們要對宗教事務進行科學管理。這種管理既要有利於抑制宗教中的消極因素,又要有利於發揮宗教中的積極因素。我們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發揮宗教中的積極因素為社會發展和穩定服務,鼓勵宗教界多做善行善舉。”[2]隻有充分認識和把握好這一點,才能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相適應,使之有利於和諧社會建設。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馬克思主義群眾觀相統一,是我們黨以宗教促進社會和諧的理論基礎

“宗教裡的苦難既是現實的苦難的表現,又是對這種苦難的抗議。宗教是被壓迫生靈的嘆息,是無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沒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樣,宗教是人民的鴉片。”[3]這一論斷的重點並非是“宗教是人民的鴉片”,而在於強調特定時代條件下受“鴉片”麻醉的人民,指出“宗教是被壓迫生靈的嘆息,是無情世界的感情”,從而告誡人民反宗教的斗爭間接地是“反對以宗教為精神慰藉的那個世界的斗爭”。此外,這段話也指出了宗教對於人民的精神慰藉,承認其群眾性與社會影響。對於宗教的認識,不能忽視群眾性及其存在的現實意義。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眾信奉為前提的。這種群眾性,使其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引導得好,可以促進社會發展和穩定﹔處理不好,就會產生消極甚至破壞作用。作為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和依靠最廣大人民群眾力量的政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們黨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馬克思主義群眾觀相統一,充分依靠和用好廣大信教群眾這支社會力量,把信教群眾納入黨執政的社會基礎,才能使宗教成為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積極因素。

(三)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是新時期我們黨以宗教促進社會和諧的方法論基礎

“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是我們黨實現從革命黨向執政黨轉變、從奪取政權向鞏固政權轉變的必然要求。在革命時代,宗教作為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和政權的工具,消極的一面更突出,對於革命具有反作用。而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宗教將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長期存在是不爭的事實。特別是宗教因素常常與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等因素復雜交織,共同影響社會發展和進步。因此,我們黨要努力發揮宗教的積極因素,本著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這一基本原則,針對當前我們黨著眼於新時期社會矛盾易發多發的現實,更多地發揮宗教在維護社會穩定、凝聚社會共識方面的積極作用,使之成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力量。

二、兩黨發揮宗教積極作用的經驗

無論在歷史上還是現實中,宗教對古巴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都具有重大影響。古巴雖然教派成分復雜,但天主教對古巴的影響最大,40%的古巴人受過天主教洗禮。部分教徒在國家革命和建設中發揮過積極作用,許多優秀革命者都是虔誠的教徒。東歐劇變、蘇聯解體以后,古巴面臨生存危機,廣泛爭取和團結宗教界人士成為古共鞏固社會基礎的現實選擇。古巴共產黨領導人卡斯特羅在談到對宗教問題的認識時,表示“宗教既不是鴉片,也不是靈丹妙藥。它可以成為鴉片,也可以成為靈丹妙藥,這要看在怎樣的程度上用它來保衛壓迫者和剝削者,還是保衛被壓迫者和被剝削者﹔取決於對影響人類的政治、社會和物質問題採取何種處理辦法。”[4]在論及如何對待信教群眾時,卡斯特羅主張積極爭取信教群眾參與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因為“從政治觀上,我認為一個人可以是馬克思主義,同時也是基督教信徒,並且可以和具有馬克思主義思想的共產主義者一起為改變世界而努力。”[5]從1976年開始,古共先后推動修改憲法、賦予宗教法律地位,修改黨章、吸收宗教信徒入黨,多次邀請教皇訪問古巴。這些舉措實施后,古共與宗教界的關系大大改善,宗教對古共維護政權和社會穩定的正面效應開始顯現。各教會增強了對古共的信任感,自願說服教眾公開依法活動,教會在任命神職人員時也主動征求政府的意見,號召人民群眾在古共領導下抵制外國勢力對教會的控制,引導信徒響應黨的號召共渡難關。

佛教曾是老撾的國教,對人們的社會交往、文化藝術甚至經濟社會都產生過巨大影響。佛教在老撾的社會基礎廣泛,全國75%的人信奉小乘佛教。從14世紀起,佛教就在老撾傳播,並以世俗化的方式深入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時,老撾佛教界在歷史上一再參與政治,發揮了社會政治集團的作用。1959年,老撾佛教界組織佛教協會,強調愛國、民族團結,提出“團結、斗爭、中立、和平”的口號,為救國事業作出了貢獻。老撾人革黨執政后力圖使佛教為己所用,老撾人民革命黨“六大”的政治報告強調,“宗教是人民群眾和社會團體的精神寄托,黨和國家尊重人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權利。發展宗教事業是全體教徒的願望,要讓全體教徒在建設國家的事業中發揮自己的積極作用。要保護宗教的平等權利,加強宗教和教徒之間的睦鄰友好,反對利用宗教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和利用宗教破壞國家的團結和統一,反對妨礙公民履行義務和破壞人民民主制度的宗教活動。”[6]經過多年的政教和諧相處,佛教在老撾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影響得到認可,與現代社會制度相適應的能力提高,宗教服務於執政黨治國理政、促進發展與社會穩定的功能更加突出,而佛教中的消極因素也得到抑制,更加適應人革黨的執政需要,在宣傳解釋黨的政策、化解社會矛盾、抵御外部和平演變中屢屢發揮積極作用,成為人革黨維護社會穩定的有力助手。

三、宗教促進社會和諧的路徑探討

(一)通過“依法治教”,消除社會和諧的隱患

古共和老撾人革黨把宗教活動和政府對宗教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既給予宗教依法公開進行社會活動的權利,也強化了宗教在社會活動中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以此抑制和防范宗教對於社會穩定的消極影響。兩黨都通過頒布和修改憲法,主張維護人民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懲戒以宗教之名破壞政權穩定、分裂社會、顛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例如,古巴憲法規定“公民有權信仰任何宗教,有權在尊重法律的情況下開展宗教活動,宗教團體的活動由法律規定”,同時也指出“以信仰或宗教信仰反對革命、反對教育、反對履行勞動、反對武力保衛祖國、反對憲法規定的其他義務是非法的,應受到懲處。”為實現“依法治教”,兩黨還頒布一系列法令、制度,增強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如老撾人革黨頒布關於管理和保護宗教活動的總理令,實行關於成立和注冊宗教組織的管理辦法,使黨對宗教活動的管理有據可依。通過賦予宗教法律地位,一方面,理順了執政黨與宗教界的關系,政教矛盾得到化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更容易得到宗教界人士的認可﹔另一方面,由於宗教活動被置於法律的監督之下,執政黨得以通過法律手段對宗教的社會活動實行有效約束,抑制了宗教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

(二)展示執政黨對宗教的包容性,擴大執政基礎、凝聚社會共識

執政黨對宗教的包容性,集中表現為執政黨對社會信教群體的態度。宗教在古巴和老撾都擁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宗教活動是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宗教信徒成為兩國執政黨鞏固和擴大社會基礎積極爭取的對象。古共認識到增強黨對信教群眾的吸引力,對於團結人民共渡難關的重要性,在全黨全社會廣泛開展了關於教徒入黨問題的大討論,並最終決定修改黨章,取消了關於“有宗教信仰的革命者不能入黨”的規定。老撾人革黨則選擇積極融入人民群眾的宗教活動,給予佛教界人士政治禮遇和地位。比如,黨的領導人高調參與佛事活動,安排德高望重的僧侶參政、議政。雖然兩黨做法不同,但都旨在把具有號召力、影響力的宗教領袖和信徒吸引到黨的隊伍或外圍組織中來,通過他們向廣大信教群眾宣傳和解釋黨的執政意圖,從而在更大范圍和更廣領域對信教的社會群體施加影響,凝聚社會共識,達到促進社會和諧的目標。

(三)以宗教抵御外部的和平演變,促進國內社會穩定

借助宗教力量離間執政黨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是外部敵對勢力破壞社會主義國家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法之一。為此,兩黨通過針鋒相對地採取反制措施。古共主動開展宗教外交,兩度邀請教皇來訪,並借國際媒體聚焦教皇訪古之機,展示黨對宗教的開放性,宣傳古巴經濟改革進程,不但對長期制裁古巴的美國形成巨大的國際輿論壓力,還成功地營造了執政黨良好的國際形象。老撾人革黨針對外部勢力挑起和煽動的社會矛盾,邀請高僧結合宗教教義闡釋黨的政策方針,化解社會不滿情緒,既充分利用了宗教維護穩定的社會功能,又避免把執政黨推到社會沖突的風口浪尖。兩黨把宗教對於人民群眾的影響力作為一種社會管理工具,主動借助宗教增信釋疑、化解積怨,發揮了宗教對於社會意識的引導作用,減少和抑制了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激化,使外部勢力在利用宗教因素顛覆社會主義政權方面無機可乘,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四、兩黨經驗對我黨宗教實踐的啟示

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中國化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一部分,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基本原理應用於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中的宗教實踐,也是中國共產黨繼承、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過程。

一方面,要與時俱進,結合中國國情全面准確地看待“鴉片論”。“宗教是人民的鴉片”這一論斷是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對歐洲宗教的分析和批判,揭示了剝削階級佔統治地位的宗教的一般特點和規律。我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取得勝利之前,宗教也具有這樣的一般特點和規律。“鴉片論”的適用范圍主要指剝削階級佔統治地位條件下的宗教,而不應指一切社會條件下的宗教。與古巴共產黨、老撾人民革命黨一樣,中國共產黨不能簡單生硬地以“鴉片論”套用宗教政策,而應善於理論創新,實事求是地賦予宗教在當下社會發展階段的內涵。

另一方面,借鑒國外經驗,構建中國特色“以教促政”、政教和諧的新路徑。古共和老撾人革黨的啟示在於,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在對待宗教問題上,首先要依法管理,充分抑制其消極性、調動其積極性。其次,要不斷擴大黨的代表性,堅持在宗教信徒中發展和培養黨的代言人,構建和諧的政教關系。特別是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好宗教的社會功能,善於通過宗教凝聚社會共識、化解社會矛盾、倡導和諧友愛,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宗教政策,構建起以教促政的良性互動關系[7]。第三,執政的共產黨在貫徹執行宗教政策時,必須講究策略,依法為國內的宗教活動創造寬鬆的環境,發揮宗教疏導民意的作用,不給西方干預內政創造機會。

參考文獻:

[1]中國共產黨十六屆六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EB/OL].http: //news. xinhua. net. com/politics/2006-10/18/content_5218639.htm.

[2]論宗教問題[M]//江澤民文選: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8.

[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

[4]毛相麟.古巴社會主義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238.

[5]Sheldon B. Liss. Fidel: Castro's Political and Social Thought[M]. London: Westview Press, 1994: 170.

[6]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課題組.老撾人民革命黨處理宗教問題的探索與實踐[J].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6(4):44.

[7]史界,張先亮.論新時期民族關系和諧與構建和諧新疆[J].新疆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3):52-55.

(作者單位:董衛華,中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研究室處長,當代世界研究中心研究員﹔曾長秋,中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