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碎舊國家機器的主旨是什麼?
人們一提到打碎舊的國家機器(以下簡稱“打碎”),就會聯想到暴力革命,甚至給二者劃上等號。其實這是誤解。因為暴力革命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即“打碎”的方法問題。而“打碎”的本意,它的主旨,是要把國家機器從社會主人變成社會公仆,從群眾命運的主宰者變成為群眾服務的勤務員。
恩格斯在1891年為馬克思《法蘭西內戰》一書寫的《導言》中指出:“以往國家的特征是什麼呢?社會起初用簡單分工的辦法為自已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機關來保護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來,這些機關,而其中主要的是國家政權,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從社會的公仆變成了社會的主人。這種情形不但在例如世襲的君主國內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國內也可以看到。”[1]恩格斯在這裡說:在人類歷史上,國家機關一開始還是為社會即為人民群眾服務的公仆,只是后來因為以權謀私,才蛻化成了社會的主人,即群眾命運的主宰者。他還把這種權力的異化視為舊國家機器的特征。列寧在概括恩格斯的這段論述時強調說:“恩格斯一再著重指出,不僅在君主國,而且在民主共和國,國家依然是國家,也就是說仍然保留著它的基本特征:把公職人員,‘社會公仆’,社會機關,變為社會的主人。”[2]
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多次揭示了法國舊國家機器把這種異化發展到極致的過程。正是鑒於法國舊國家機器已經徹底蛻化成社會的主人,絕對不可能為人民群眾服務,馬克思才得出結論說:“工人階級不能簡單地掌握現成的國家機器並運用它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是必須把它“打碎”。[3] 馬克思在這裡道出了必須打碎舊國家機器的根本原因,說明“打碎”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要把國家機器從社會主人變成社會公仆,好用它來為群眾服務,實現工人階級的階級目的。
巴黎公社作了打碎舊國家機器的嘗試。[4]公社是怎樣打碎舊的國家機器,把國家機器從社會主人變成社會公仆的呢?“公社的第一個法令就是廢除常備軍而用武裝的人民來代替它”。[5] 國家機器的兩個主要組成部分是武裝隊伍和管理隊伍。在武裝隊伍方面,公社打碎舊國家機器的做法是廢除常備軍而代之以人民民兵,因為公社看到,在此以前,常備軍一直是為少數剝削者服務而壓迫人民的武裝隊伍。列寧在談到公社的這一變革時指出:“實行鎮壓的機關在這裡已經是居民的多數,而不象過去奴隸制、農奴制、雇佣奴隸制時代那樣總是居民的少數”,是“人民這個大多數自己鎮壓他們的壓迫者”,是“工人和農民用共同的力量來鎮壓壓迫者”。[6] 作為國家機器的武裝隊伍,就是這樣從社會主人變成了人民群眾自己為自己服務的社會公仆。
在管理隊伍方面,即官吏隊伍方面,公社打碎舊國家機器的做法是:取消為剝削階級服務的特權官吏,而代之以“工人階級的政府”。“公社是由巴黎各區普選選出的城市代表組成的”,“其中大多數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認的工人隊級的代表”,“它所通過的決議也就完全是無產階級性質的”。[7]由於參加公社的是真正的工人和工人階級的代表,這支管理隊伍能夠為人民群眾服務,是真正的社會公仆。但由於它在體制上與公社的武裝隊伍不同,后者是由除剝削者之外的全體人民群眾組成,不論到什麼時候,它都是人民群眾自己為自己服務,而前者是從群眾中選出來的少數人,他們在當前能夠為人民群眾服務,以后呢?他們會不會像人類歷史上曾經有過的那樣,經過一段時間以后,為了一已私利,又從社會公仆異化成社會主人呢?公社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並採取了在當時來說是切實有效的預防措施。“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這種現象在至今所有的國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採取了兩個正確的辦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隻付給跟其他工人同樣的工資。公社所曾付過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8]公社的經驗說明,打碎舊的國家機器,把作為國家機器的管理隊伍從社會主人變成社會公仆,並不是經過一次變革就可以一勞永逸的,隻要這支隊伍還是由選出來的少數人組成,就要防止他們以權謀私,為此就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制定完善的制度來防止權力發生異化。
巴黎公社在人類歷史上作了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的第一次嘗試,這是一次偉大的創舉,經驗非常可貴,但公社的模式並不是不可改變的。在武裝隊伍方面,公社打碎舊國家機器時以民兵取代常備軍的做法在十月革命之后不久就被改變了。因為它不能適應抵抗帝國主義武裝干涉的需要。馬克思恩格斯在十九世紀七十年代肯定巴黎公社的上述做法時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們設想未來的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將同時在幾個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取得勝利,無產階級在革命勝利后無需考慮外國的入侵,完全可以依靠民兵完成各種任務,何況廢除常備軍還能大大減輕納稅人的負擔。自從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巴黎公社的經驗以后,各國工人政黨都在自己的綱領中寫進了以民兵取代常備軍的要求。俄國黨從1903年的第二次代表大會起,就在自己的綱領中規定要“用全民武裝代替常備軍。”[9]1916年,列寧根據帝國主義時代資本主義在各國發展不平衡的規律,作出了社會主義可能首先在一國取得勝利的科學論斷,與此同時列寧還認為,其余國家的資產階級必然會對勝利了的無產階級發動戰爭。但在當時,列寧還不可能把勝利的無產階級抵抗外國武裝干涉的困難情況考慮得十分具體。十月革命前夜,列寧寫《國家與革命》一書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時,把注意力都集中在無產階級所面臨的當前任務上,即無產階級必須通過暴力革命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在革命的勝利尚待爭取的情況下,列寧也不可能去考慮要在革命取得勝利之后才會出現的外國武裝干涉問題。因此,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列寧對公社以民兵取代常備軍的做法仍然予以肯定,甚至還批評俄國社會革命黨人和孟什維克在1917年二月革命以后拒絕實現自己綱領中的上述要求。[10]十月革命后不久,蘇維埃政權不僅遇到了國內各種反革命勢力的叛亂,而且遇到了武裝到牙齒的外國帝國主義軍隊的進攻。而不脫產的民兵(工人赤衛隊)既沒有經過嚴格的軍事訓練,又不能進行運動戰,根本不能執行正規軍的使命。在生死存亡面前,俄國黨被迫在1918年初改變過去的主張而建立了正規的工農紅軍。1919年3月,黨的八大把武裝隊伍體制方面的變革載入了新的綱領,對1903年二大綱領中的有關條文(“用全民武裝代替常備軍)”作了修改。新綱令稱:建立民兵制部隊不是當前的目標,而是以后的任務。“我們的現役軍隊,即常備軍或隨時准備作戰的軍隊”,“就社會成分來說,它是階級的,不是民兵制的,就編制方法和訓練方法來說,是‘常備的’、‘正規的’”。[11]
列寧和黨在十月革命之后不久,在外國武裝干涉初期,在武裝隊伍的體制方面改變過去的主張而建立無產階級的正規軍,是勢所必然。面對當時的嚴峻形勢,任何一個清醒的革命者都不可能置年輕的共和國的安危於不顧,去拘守在另一種歷史條件下制定的綱領性要求,拘守巴黎公社的模式。但是公社國家的武裝體制可以變,公社打碎舊國家機器的主旨不能變。公社以人民民兵取代常備軍,是為了把作為國家機器的武裝隊伍從社會主人變成社會公仆,這同樣是列寧和黨在重新建立正規軍時奉行的宗旨。但公社要達到這一目的簡單易行,因為人民民兵由全體勞動人民組成,由“人民這個大多數自己鎮壓他們的壓迫者”,這本身就是勞動人民自己為自己服務,作為國家機器的武裝隊伍確實是社會公仆。蘇俄工農紅軍的情況不同,紅軍作為正規軍不可能由全體勞動人民組成,隻能由其一部分人組成。而且年輕的紅軍由於缺乏作戰經驗,還要使用資產階級軍事專家。因此如何保証這支軍隊絕對為全體勞動人民服務,防止這部份國家機器從社會公仆變成社會主人,就成為題中應有之義了。列寧和黨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這個問題,在黨的第八次代表大會通過的新綱領中確定工農紅軍為常備軍的體制同時,又為這支軍隊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提供了組織上的保証。新綱領稱:紅軍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完全要由無產階級和接近無產階級的半無產的農民階層組成﹔必須選拔可靠的、具有忘我精神的共產黨員擔任政治委員,和軍隊首長一道工作﹔在每一部隊中成立共產黨支部﹔訓練最有能力和毅力的並忠於社會主義事業的士兵擔任指揮人員﹔廣泛吸收過去受過舊的軍隊訓練的軍事專家參加組織軍隊的工作和軍隊作戰的指導工作,而把軍隊的政治領導和對指揮人員的全面監督集中於工人階級手中,如此等等。[12] 蘇俄的實踐表明,巴黎公社打碎舊國家機器的模式是可以改變的,但公社打碎舊國家機器的主旨不能變。在武裝隊伍體制方面,不論是實行民兵制還是實行常備軍制,都要全力做到武裝隊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防止它從社會公仆變成社會主人。
我們國家從新中國成立時起已經從總體上打碎了舊的國家機器,但這項工程不可能通過一次變革就一勞永逸。盡管我們國家多少年來一直在採取措施反腐防變,但隻要掌握一定的權力而又缺少外部監督或者監督不到位,權力就可能發生異化。特別是從改革開放以來在體制轉換過程中所形成的腐敗,由於涉及的面大、人多,已經到了繼續運用現行的治理手段難以解決的地步。[13] 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公職人員為了謀取“自己特殊的利益”而違法亂紀以至犯罪的情況,令人觸目驚心。這一切表明,國家權力異化反異化的斗爭將會長期持續下去,無產階級革命導師提出的“打碎”思想將遠不會過時。
注釋: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中文第2版第2卷第334—335頁。
[2] 《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74頁。
[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中文第2版第2卷第372頁、第4 卷第392頁。
[4] 參看同上,第4卷第392頁、《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53頁。
[5]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中文第2版第2卷第374頁。
[6] 參看《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40—41頁。
[7]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中文第2版第2卷第378、375、330頁。
[8] 參看同上,第335頁。
[9] 《蘇共決議匯編》第一分冊第38頁。
[10] 參看《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39頁。
[11] 參看《蘇共決議匯編》第一分冊第536、551、553、555頁。
[12] 參看同上,第536—537頁。
[13] 參看《瞭望東方周刊》2004年第23期於津濤文。
(載於2005年《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研究》2005年第1期。本文刪節版載於中央黨校《學習時報》2010年2月22日第5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