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民主集中制原理解讀

作者:    發布時間: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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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寧給黨規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他說:“要實行徹底的集中制和堅決擴大黨組織內的民主制。”[1]“我們在自己的報刊上一向維護黨內民主。但是我們從未反對過黨的集中。我們主張民主集中制。”[2]

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管理。

一、民主集中制是通過民主制和集中制對黨進行管理的政治組織體制

任何一個規模化的組織在成立之時,都要考慮如何管理,都要確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對一個國家和政黨來說,更是如此。

一個國家在成立之時,必須確定兩項管理制度。一是確定國家要採取什麼樣的政體,即政治制度,一是確定國家要採取什麼樣的結構形式,即組織制度。這是任何時代的任何國家都必須確定、必須實行的兩項根本制度。

一個國家採取什麼樣的政體,是說由誰掌握權力並行使權力(決定一切重大問題)。它的形式基本上有三種,即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君主制是一人掌握權力,一人行使權力。貴族制是少數人掌握權力,少數人行使權力。民主制是人民掌握權力,至於如何行使權力(決定重大問題),有直接民主制和間接民主制之分。在人數不多的情況下,是全體成員直接行使權力,這是直接民主制。在人數眾多無法聚在一起開會的情況下,是選出代表組成代表機關即權力機關,由權力機關集體行使權力,這是間接民主制。

一個國家採取什麼樣的結構形式,是說國家的組成部分和整體之間保持什麼樣的關系。國家結構形式有集權型和分權型兩種,在近代,前者叫單一制,列寧叫它集中制,后者叫聯邦制。實行集中制時隻有一個中央,地方的權力是中央給的,組成部分和整體之間的關系是組成部分服從整體,即地方服從中央。實行聯邦制時有多個中央,聯邦中央的權力是聯邦成員分給的,聯邦中央和聯邦成員各自行使屬於自己的權力,組成部分和整體之間的關系是權限不同的中央之間的關系,是組成部分和整體各自為政。瑞士的聯邦制就很有特色,26個州有26種刑事訴訟規則,各個州甚至沒有統一的歷史,沒有統一的語言和文化傳統。

把國家管理的兩項制度結合起來,就是一個國家由政治制度和組織制度組成的管理體制,政治組織體制。

以近世國家為例。人類在經歷了資產階級革命時代以后,民主制已經成為時代潮流,眾多國家都把民主政體作為自己的政體取向。但國家採取什麼樣的結構形式不可能形成時代潮流,隻能從自己的國情出發。在眾多實行民主制的國家中,一些國家,包括我們中國,根據國情選取了集中制(單一制),另外一些國家,包括前蘇聯和俄羅斯,根據國情選取了聯邦制。我們中國的兩種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集中制,把它們結合起來,我們用來管理國家的政治組織體制就是民主集中制。前蘇聯和俄羅斯的兩種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聯邦制,把它們結合起來,兩國用來管理國家的政治組織體制就是民主聯邦制。

再以西歐封建時代的國家為例。它們的政體都是君主制。至於國家結構形式,是選擇集權型的還是分權型的,君主國也跟民主國一樣,是根據國情。一般說來,在封建時代初期,為了政治上的穩定,都對王室宗親進行封賞,國家結構形式是分權型的分封制。在封建時代后期,資本主義的發展要求有統一的市場,適應國情的這種變化,國家結構形式採取集權型的中央集權制,也就是集中制。對西歐封建時代的國家來說,早期的兩種管理制度是君主制和分封制,用來管理國家的政治組織體制就是君主分封制,晚期的兩種管理制度是君主制和集中制,用來管理國家的政治組織體制就是君主集中制。

政黨的情況和國家的情況是一樣的。一個政黨,例如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在成立之時,同樣必須確定兩種管理制度,一種是政體,即政治制度,一種是結構形式,即組織制度。俄國黨在成立之初,在確定前一種制度時沒有任何分歧,黨內一致同意實行民主制。但在確定后一種制度時產生了分歧:列寧主張採取集權型的結構形式集中制,猶太工人組織和孟什維克表示反對,他們主張採取分權型的結構形式。猶太工人組織主張實行聯邦制,主張黨的組織和黨的中央各自行使屬於自己的權力,即“各自為政”﹔孟什維克主張實行自治制,他們隻承認黨組織的權力,不承認黨中央的權力,主張黨組織實行徹底的各自為政。列寧堅決主張實行集中制,他認為,為了領導無產階級去實現偉大而艱巨的歷史使命,俄國社會民主工黨不應當是一個結構鬆散的黨,一個任由自己的組織各自為政的黨,而應當是一個統一集中的黨,一個部分能夠服從整體、下級能夠服從上級的黨。經過長時間的斗爭,聯邦制和自治制先后被黨摒棄,集中制被黨接受。從俄國黨的情況看:猶太工人組織主張的兩種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聯邦制,用來管理黨的政治組織體制就是民主聯邦制﹔孟什維克主張的兩種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自治制,用來管理黨的政治組織體制就是民主自治制﹔列寧主張並被黨採用的兩種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用來管理黨的政治組織體制就是民主集中制。斯大林搞個人專斷,把民主制異化成為君主制,在他掌權期間,黨的兩種管理制度是君主制和集中制,把它們結合起來,用來管理黨的政治組織體制就是君主集中制。

綜上所述,列寧給黨規定的民主集中制,是通過民主制和集中制這兩種管理制度對黨進行管理的政治組織體制。

作為政治組織體制,黨的民主集中制是世界政治組織體制大家庭中的一員。

二、民主集中制裡兩種管理制度的特點

1、民主制的特點。

黨是一個規模化的、人數眾多的組織,列寧為它規定的民主制是間接民主制,即代表式民主制,列寧把它稱為“民主代表制”,並說它是國際社會民主黨通用的原則。[3]

這種民主制形式的特點有三:第一,實行選舉制。權力機關選舉產生,這是間接民主制的啟動方式。第二,權力機關集體決定重大問題。權力機關集體行使權力,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這是民主制的權力運作方式。第三,權力機關行使權力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這是民主制的根本屬性。由於間接民主制度下的權力行使者和權力所有者是兩個主體,權力的行使既可能體現也可能背離大多數權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又由於權力的行使脫離正軌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以權謀私,二是決定問題脫離實際,——由於以上原因,要求權力機關行使權力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是要求它們不得以權謀私,決定問題要符合實際。

這就是實行間接民主制度時的三項基本要求,也是間接民主制的三項基本特征。它們一環扣著一環:第一步是選人組成權力機關,第二步是要求選出的權力機關集體決定重大問題,第三步是要求選出的權力機關在決定重大問題時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權謀私,決定問題要符合實際。

2、集中制的特點。

列寧為黨規定的集中制是集權型的結構形式,它的理念是在同黨內的聯邦制特別是自治制作斗爭的過程中形成的,列寧把它概括為:“部分服從整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4]其中,“部分服從整體”和“少數服從多數”是列寧使用的同義語,兩句話是意思相同而說法不同,列寧有時使用這一句,有時使用那一句,有時又是兩句並用,兩句話都是講集中制所包括的原理,而“下級服從上級”則是該原理的具體化。列寧解釋它們之間的關系說:過去,黨還不是一個有組織的整體,而是各自為政的集團的總和,現在,黨已經成為有組織的整體,成為一個由上下級關系構成的權力結構體系,部分應當服從整體,下級應當服從上級。[5]把實行集中制的黨視為由上下級關系構成的權力結構體系,是因為,無論黨的組織劃分為多少級,歸根結底是兩極,即上級和下級。

集中制並不等於專制。列寧為黨規定的的集中制是民主性的集中制。集中制理念的三句話都要求服從,理念的核心是服從,但黨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從,還不同於其他集中制例如君主集中制所要求的服從。為君主制服務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從是無條件的服從,黨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從是有條件的服從,是行動上服從而思想上容許不服從。列寧把黨的集中制紀律定義為兩句話:“行動一致,討論和批評自由。”在決定通過之后,少數在行動上同多數保持一致的同時,有權對決定自由地討論和批評。而且 “沒有討論和批評的自由,無產階級就不承認行動的一致。”按照列寧的定義,保障少數應有的權利,是無產階級政黨紀律的題中應有之義。在列寧定義的兩句話中,“行動一致”可以防止無政府狀態的發生,而“討論和批評自由”能為掌握真理的少數轉化成為多數創造條件,前者使黨的組織永遠保持戰斗力,后者使黨的肌體永遠保持活力,這是列寧對集權型結構形式的創新。[6]

黨的民主集中制,實際上是間接民主制加民主性的集中制。

綜上所述,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是對黨進行管理的政治組織體制。管理黨,就是管理從間接民主制度中產生出來的各級權力機關,也就是黨的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管理的辦法就是用兩種管理制度約束它們:一,要求它們執行間接民主制的三項基本要求,即“選舉產生”、“集體決定重大問題”、“行使權力要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權謀私,決定問題要符合實際”﹔二,要求它們執行民主性集中制的要求,即“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在“行動一致”的同時容許“討論和批評自由”。

三、民主集中制裡兩種管理制度的主從關系,它們的結合實行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是由政治制度和組織制度組成的,是政治組織體制。作為政治組織體制,它體現的是各種政治組織體制所具有的共性,那就是:組織制度是為政治制度服務的。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又是由具體的政治制度和具體的組織制度組成的,是政治組織體制的具體形式。作為政治組織體制的具體形式,它體現的是跟其他政治組織體制具體形式互不相同的個性,那就是:要求黨的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既要實行民主制又要實行集中制,要求它們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把二者結合起來實行。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作為政治組織體制出現時,我們看到的是它的外部特征。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作為政治組織體制具體形式出現時,我們看到的是它的內在機制。

1、民主集中制的外部特征。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是世界政治組織體制大家庭中的一員,在這個大家庭裡的每個小家庭中,政治制度都是“一家之主”,組織制度都是為它服務的,組織制度是手段,政治制度是目的。我們從前面的論述中看到,不論是國家還是政黨,都是先確定政治制度,然后再根據情況選擇合適的組織制度為它服務,而不是先確定組織制度,然后再根據需要選擇合適的政治制度為它服務。正因為政治制度在政治組織體制中起主導作用,政治制度好,組織制度就起好的作用,政治制度不好,組織制度就起壞的作用。列寧的民主集中制裡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為它服務的集中制就起“助人為善”的作用。斯大林的君主集中制裡的政治制度是君主制,為它服務的集中制就起“助紂為虐”的作用。

這就是每一種政治組織體制裡政治制度和組織制度的主從關系。對列寧的民主集中制來說,兩種管理制度的主從關系是:民主制為“主”,集中制為“從”,集中制是為民主制服務的,集中制是手段,民主制是目的。

2、民主集中制的內在機制。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是專門用來管理黨的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的政治組織體制,管理的辦法就是用兩種管理制度約束它們,要求它們既要實行民主制,又要實行集中制。但是在對待民主制和集中制的態度上,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由於所處的地位不同而存在著不同的傾向。一般說來,上級機關偏愛要求下級服從上級的集中制,不太喜歡民主制,嫌民主制“礙手礙腳”,它們不願意受到制約。下級機關的傾向相反,它們偏愛能讓自己“主事”的民主制,不太喜歡要求下級服從上級的集中制,它們不願意受到管束。為了對權力機關的權力進行制約,防止權力機關出現異化,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根據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地位的不同,對它們如何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結合起來實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要求,對上級機關的要求是,實行集中制要以實行民主制為前提,防止它們隻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對下級機關的要求相反,實行民主制要以實行集中制為前提,防止它們隻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這就是列寧民主集中制的內在機制,列寧的民主集中制就是按照這一機制運行的。我們在下面會看到,一旦這一機制遭到破壞,列寧的民主集中制就會異化變質。

所謂實行集中制要以實行民主制為前提,是說,上級機關要求下級機關服從自己,自己首先必須實行民主制。權力機關實行民主制,如前所說,就要體現間接民主制的三項基本特征。

第一,權力機關必須選舉產生,選舉制是代表式民主制的啟動方式和必要條件。今天世界上所有實行代表式民主制的地方,選舉制和代表式民主制都是相提並論,形影不離。

第二,權力機關必須集體決定重大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這是民主制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權力運作方式上,如果不是集體決定重大問題,而是個人決定重大問題或者很少一部分人決定重大問題,民主制就成了君主制或者貴族制,民主集中制就成了君主集中制或者貴族集中制。

第三,權力機關行使權力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權謀私,決定問題要符合實際,這是民主制的根本屬性。在直接民主制度下,權力機關行使權力必然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存在以權謀私的問題,因為在直接民主制度下,權力行使者和權力所有者是同一個主體,謀私就是為權力所有者自己。這裡也不存在脫離實際的問題,因為人們決定問題都從實際需要出發,不會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糊弄自己,也不會主觀主義,官僚主義。但是在間接民主制度下,由於權力行使者和權力所有者不再是同一個主體,而是兩個主體,權力的行使既可能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能背離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當出現后一種情況的時候,它可能表現為以權謀私,也可能表現為決定問題脫離實際,表現為脫離實際的官僚主義和主觀主義。當權力行使者成為隻為自己謀利益的特權階層時,民主集中制就成了特權階層的集中制。當權力行使者成為徹底的官僚主義者或徹底的主觀主義者時,民主集中制就成了官僚主義者的集中制或主觀主義者的集中制。我們今天為了規范權力的行使所作的一切努力,都是為了一個目的:掌控權力的運行,防止它脫離正軌。民主制的形式可以變,民主制的根本屬性不能變,無論是直接民主制還是間接民主制,權力的行使都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權謀私,決定問題要符合實際。

鑒於政治制度在政治組織體制中起主導作用,政治制度好,為它服務的組織制度就起好的作用,政治制度不好,為它服務的組織制度就起壞的作用﹔鑒於上級機關要求下級機關服從自己而自己不首先實行民主制,不首先實行民主制的三項基本要求,上級機關自己就有可能異化變質,為它服務的集中制就有可能成為“助紂為虐”的工具和手段,——有鑒於此,列寧的民主集中制防患於未然,要求上級機關必須把實行集中制建立在實行民主制的基礎之上,防止它們隻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用我們今天的話說:集中 ,是在民主基礎上集中。

至於實行民主制要以實行集中制為前提,是說,下級機關決定問題要以上級機關的決定為指導,不得跟它抵觸,也不得陽奉陰違,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全黨各級組織決定問題,則要以中央的決定為指導,在行動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否認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否認部分必須服從整體、少數必須服從多數,民主制就成了各自為政和分散主義,成了無政府主義。列寧的民主集中制要求下級機關實行民主制必須以上級機關的決定為指導,同上級機關保持行動一致,防止它們隻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用我們今天的話說:民主,是在集中指導下民主。

“民主基礎上集中”和“集中指導下民主”,這就是列寧民主集中制運行機制的活動軌跡。黨是由上下級關系構成的權力結構體系。在這個權力結構體系中,中央是最高層次的上級,是純粹的上級,它執行的是列寧民主集中制給上級機關規定的要求,即民主基礎上集中。基層組織是最低層次的下級,是純粹的下級,它執行的是列寧民主集中制給下級機關規定的要求,即集中指導下民主。中間各級對上而言是下級,對下而言是上級,它們既是上級又是下級,它們既要在民主基礎上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導下民主。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根據黨的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地位的不同,對它們如何把民主制與集中制結合起來實行分別提出不同的要求,旨在防止黨的權力機關異化變質。這是列寧民主集中制的內在要求。黨的民主集中制執行得好不好,對上級機關來說,就是看它是否做到了民主基礎上集中,在要求下級機關服從自己的時候自己是否首先實行了民主制,而對下級機關來說,就是看它是否做到了集中指導下民主,在進行民主決策的時候是否做到了以上級機關的決定為指導,在行動上同上級機關保持一致。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對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規定的兩種要求,也就是給自己規定的兩項職能。第一項職能是:把黨的上級機關管理好,防止它們隻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從而導致異化變質。第二項職能是:把下級機關管理好,防止它們隻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從而導致異化變質。

斯大林搞個人專斷,就是不要民主制隻要集中制,並發展到極致,結果導致權力機關異化變質。隻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發展到最后就是既破壞列寧所要求的民主制,把集體行使的權力變成個人行使的權力,又篡改列寧所要求的集中制,把有條件的集中制變成無條件的集中制,變成為個人專斷服務的集中制,變成“助紂為虐”的工具和手段。最終是把列寧的民主集中制異化成為君主集中制。

實行列寧的集中制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無產階級政黨為了完成無產階級的歷史使命,在結構形式上必須實行集中制,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無產階級政黨實行集中制又是有條件的。第一,實行集中制要以實行民主制為前提,要求下級服從上級,首先上級必須實行民主制,這是列寧民主集中制的內在要求。第二,實行集中制不是實行一般的集中制,而是實行黨的集中制,即包括兩個要素的集中制,既要“行動一致”又有“討論和批評自由”的集中制。這是無產階級政黨在實行集中制時兩個一而二、二而一的前提條件。無產階級政黨在實行集中制時,必須同時強調兩個方面的問題,如果在實行集中制時隻強調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強調它的前提條件,就等於為民主制之外的其他政治制度升堂入室敞開大門,為它去篡改黨的集中制為“我”所用開綠燈。民主集中制被異化成君主集中制的歷史教訓值得記取。

在列寧民主集中制的兩項職能中,第一項職能最為重要,它關系到全局,關系到黨的未來。

綜上所述,列寧給黨規定的民主集中制,是通過民主制和集中制這兩種管理制度對黨進行管理的政治組織體制,是通過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結合實行對黨的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進行科學管理的根本制度,是使黨的權力能夠規范運行的根本保証。

四、黨的民主集中制和黨的民主制的關系

黨的民主集中制和黨的民主制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實行黨的民主集中制不等於實行黨的民主制。

黨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從字面看,它和黨的民主制是相當的概念,隻不過多了一個集中制。實則不然。說黨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確切些說是黨的間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因為集中制隻能同間接民主制結合,不能同直接民主制結合。集中制要求下級服從上級,隻有間接民主制因為有多級組織,才存在著上下級,而直接民主制是一級組織,沒有上下級。在黨的民主集中制裡,集中制是以民主制採取間接民主制的形式為前提的,二者是密切關聯的。

黨的民主集中制和黨的民主制之所以是兩個不同的范疇,首先是因為黨的間接民主制和黨的民主制是兩個不同的范疇。

1906531,列寧在《讓工人來決定》一文中對黨的民主制是怎麼一回事作了說明,他指出:“現在整個黨組織是按民主原則建立的。這就是說,全體黨員選舉負責人即委員會的委員等等,全體黨員討論和決定無產階級政治運動的問題,全體黨員確定黨組織的策略方針。” [7]

列寧在這裡說,黨的民主制把全體黨員作為主體,黨的民主制的理念是:全體黨員掌握黨的一切權力,全體黨員決定黨的一切重大問題。

黨的民主制包括直接民主制和間接民主制兩種形式。在直接民主制度下,全體黨員不僅掌握權力,而且直接行使權力。而在黨員人數眾多、地域遼闊、不得不實行間接民主制度的情況下,全體黨員只是掌握權力,並不直接行使權力,而是間接行使權力,是選出代表機關委托代表機關行使權力。這就是黨的各級代表機關即權力機關行使的權力的來源。黨的各級權力機關行使的權力是屬於全體黨員的,它們自己並不是黨的權力的所有者。我們國家的民主制在實行間接民主制即代表式民主制的情況下,憲法把它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列寧所說的黨的民主制,在實行間接民主制即“民主代表制”的情況下,也可以表述為:“黨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黨員。全體黨員行使黨的權力的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以及每級代表大會產生的委員會。”

為了保証全體黨員能間接行使權力,作為題中應有之義,第一就要求,在選舉代表機關即權力機關的時候,選什麼人不選什麼人,必須充分體現作為權力所有者的選民的意志,以免所托非人。第二就要求,選出的代表機關必須集體行使權力,而且是直接行使權力,不宜在間接民主制裡再去實行間接民主制。傳統的做法,包括我們黨的做法,是把權力機關限定為各級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民主制愈間接,權力愈容易異化。第三就要求,權力機關行使權力必須體現權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在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情況下,也就是體現大多數權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權謀私,決定問題要符合他們的實際需要。直接民主制如此,間接民主制也應如此,不實行直接民主制而實行間接民主制,這是前提。

在間接民主制度下,全體黨員不僅對代表機關規定以上三項要求,還要經常了解這些要求的執行情況,加以監督,他們對權力的行使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在把權力委托給另一個主體去行使之后,權力所有者必須保証自己不會因此失去對權力的控制,就像一個企業老板在把企業委托給別人經營后,不會僅靠經營者自律而自己對經營狀況不聞不問一樣。

這就是黨的民主制的概念。

黨的民主制裡的“民主”和間接民主制裡的“民主”都是民主,但兩種民主的內涵完全不同。前者是講,全體黨員在直接民主制度下和間接民主制度下如何用不同的方式行使權力。后者是講權力機關要實行間接民主制的三項要求,即:權力機關選舉產生,權力機關集體決定重大問題,權力機關決定問題要體現大多數權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兩種民主是兩個不同概念的民主,一個是大概念的民主,一個是小概念的民主。

實行黨的民主制,是實行大概念的民主。實行黨的民主集中制,是實行間接民主制加集中制,是把小概念的民主和集中制結合起來實行。實行黨的民主制,是要發揮全體黨員作為黨的權力所有者的作用。實行黨的民主集中制,涉及到黨的權力機關如何把間接民主制的三項要求和集中制結合起來實行,是要管好黨的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是要執行好列寧民主集中制的兩項職能。

黨的民主集中制是間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屬於間接民主制的范疇。

黨的民主制包括直接民主制和間接民主制兩種形式,也就包括作為間接民主制范疇的民主集中制。

黨的民主制是個大概念,黨的民主集中制是大概念中的小概念。

五、實行列寧的民主集中制,黨章上應當規定哪些要求?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是(間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實行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應當規定四個方面的要求:實行(間接)民主制的要求,實行集中制的要求,規定(間接)民主制和集中制的主從關系,規定(間接)民主制和集中制如何結合起來實行。

實行(間接)民主制,應當規定的要求有四項:

1黨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黨員。

全體黨員行使黨的權力的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以及每級代表大會產生的委員會。

2、各級權力機關選舉產生。

3、各級權力機關集體決定重大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集體拍板決定重大問題,是民主制區別於君主制和貴族制的基本特征。在權力運作方式上如果不是集體拍板,而是個人拍板或者少數人拍板,民主制就成了君主制或者貴族制。

4、各級權力機關行使權力、決定問題,要體現大多數權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一是不得以權謀私,二是決定問題要符合實際。

這是民主制的根本屬性。它本是直接民主制的特色,對權力所有者來說,不實行直接民主制而實行間接民主制,這是前提。按照第一項要求,從一般的以權謀私到形形色色的貪污腐敗,都在反對之列。按照第二項要求,各種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各種表現的形式主義、主觀主義和官僚主義,都在反對之列。

實行集中制,應當規定的要求有兩項

列寧的集中制是集權型的結構形式,它是同分權型的結構形式自治制相對而言的,自治制的理念是“黨的組織各自為政”,集中制的理念相反,是“部分服從整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實行集中制應當規定的第一項要求是:

5、部分服從整體或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在這項規定中:第一句中的兩小句是列寧使用的同義語,它們是集中制的原理﹔第二句是該原理的具體化﹔第三句是第二句的進一步具體化,也是它的最高表現。

列寧的集中制是民主性的集中制,它所要求的服從是行動上服從,思想上容許不服從,而且前者要以后者為前提。實行集中制應當規定的第二項要求是:

6、“行動一致,討論和批評自由”。在決定通過之后,必須保持行動一致,但少數有權對按照多數意見通過的決定自由地討論和批評,而且行動一致要以容許自由地討論和批評為前提。

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既是政治組織體制,又是政治組織體制的具體形式。作為政治組織體制,它顯示的是自己的外部特征,作為政治組織體制的具體形式,它顯示的是自己的內在機制。實行列寧的民主集中制,還應當彰顯它的外部特征和運行它的內在機制。

民主集中制的外部特征表現為:在政治組織體制中,政治制度居於主要地位,組織制度居於從屬地位,集中制的組織制度是為(間接)民主制的政治制度服務的,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根據兩種管理制度在政治組織體制中的主從關系,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在向世界宣告本國在兩種管理制度上的取向時,總是先宣告它在政治制度上的取向,后宣告它在組織制度上的取向。同樣,一個黨的根本大法(黨章)在向世界宣告本黨在兩種管理制度上的取向時,也是先宣告它在政治制度上的取向,后宣告它在組織制度上的取向。

民主集中制的內在機制表現為:“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二者缺一不可。對上級機關來說,實行集中制要以實行(間接)民主制為前提,集中,是在民主基礎上集中﹔對下級機關來說,實行(間接)民主制要以實行集中制為前提,民主,是在集中指導下民主。

以上就是實行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時黨章上應當規定的各項要求,以及規定這些要求的理論依據。

在黨章上規定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歸根結底,是要通過(間接)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結合實行來管理好黨的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防止它們破壞民主集中制的內在機制,防止全體黨員托付的權力遭到濫用。列寧自己就是這樣身體力行的。[8]他的指導思想是:主權在民(全體黨員)。 (全文)

釋:
[1]《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11卷第325頁。
[2]
同上,第27卷第89頁。
[3]同上,第10卷第300
頁。
[4]《列寧所說的黨的集中制是什麼》(《學習時報》20081714日第419420
期)
[5]《列寧全集》中文第28卷第366367
頁。
[6]《列寧如何談無產階級政黨的紀律》(《學習時報》2008101320457458

[7]《列寧全集》中文第213卷第191192
頁。
[8]《實行集中制要以實行民主制為前提》(《學習時報》121421期)。

(作者單位:中央編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