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如何談黨的民主制(黨內民主)
列寧所說的黨的民主(制),從理念到形式,同國家的民主(制)都是一樣的,是把同一種政治制度應用到兩個不同領域的結果。
“民主”一詞,列寧的原文是“демократия”,這是一個國際通用詞,在《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中,考慮到我國的習慣用法,一般都譯為“民主”,只是在列寧把它同其他國家形式“相提並論”時,才譯為“民主制”,如:君主制、民主制。“民主”和“民主制”在列寧的原文中是同一個詞,譯法不同,意思上沒有差別。
列寧常說,民主(制)是一種國家形式,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政體。這是一種什麼樣的政體呢?民主(制)一詞,源自古希臘,列寧根據它的本意解釋說:民主(制)就是“人民掌握權力。”[1]“人民掌握權力”這一句的原文如果直譯,還可以譯成“權力是屬於人民的”。根據列寧的解釋,民主(制)就是“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掌握權力”的政體。
民主政體有兩種形式,即直接民主制和間接民主制。實行直接民主制時,人民不僅掌握權力,而且直接行使權力。實行間接民主制時,人民雖然掌握權力,但並不直接行使權力,而是間接行使權力,通過代表機關行使權力。
列寧說,民主政體最早見於奴隸佔有制社會,他指的是古希臘的雅典城邦,城市國家。在那裡,一切重大問題由全體公民開會決定,公民大會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它通過的決定就是法律。這種由人民直接行使權力、直接決定重大問題的民主制,就是直接民主制。須要指出的是,“人民”一詞,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含義。在奴隸制社會,奴隸是工具,根本不算是人,雅典的公民隻佔總人口的十分之一。
直接民主制是在人口不多的情況下實行的民主制。但是在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的情況下,人民直接行使權力,經常開全體大會來決定重大問題,就不可能了。於是產生了由人民選舉代表,由代表機關行使權力、決定重大問題的民主制,這就是后世的間接民主制,代表式民主制。歷史上最早出現的代表式民主制是議會制,它是17世紀以后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是資產階級的民主制。1848年,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說:“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轉化成統治階級,爭得民主。”[2]《宣言》裡的這兩句話,第一句講國體,說國體是無產階級專政,第二句講政體,說政體是民主制,在當時也就是議會制。馬克思從來不作空想,他總是以歷史的經驗為依據。他在當時能夠看到的代表式民主制就是議會制。顯然,他是想借用議會制的形式來為無產階級服務。1871年出現了巴黎公社,公社是由巴黎各區普選選出的工人代表組成的代表機關,這是一種新的、無產階級的代表式民主制。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一書中肯定了公社的經驗,否定了議會制。但是1891年,恩格斯在對愛爾福特綱領進行批判時又說:“我們的黨和工人階級隻有在民主共和國這種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統治。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法國大革命已經証明了這一點。”[3]恩格斯在這裡說的民主共和國就是議會制共和國,他在這裡重申了《宣言》中兩句話的意思,說無產階級的國體,甚至可以採用議會制共和國那樣的政體。20世紀初在俄國出現了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蘇維埃”一詞是音譯,意譯就是“會議”,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就是勞動者代表會議,這是勞動者的代表式民主制,列寧說它是巴黎公社類型的、比議會民主制高得多的民主制形式。到了今天,代表式民主制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除以上這些民主制形式外,還有俄羅斯的國家杜馬制、我們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蒙古國的呼拉爾制,等等。這些都是在不同國情條件下在不同時期產生的、不同形式的代表式民主制。
黨的民主制同國家民主制的情況是一樣的。
1906年5月31日,列寧在《讓工人來決定》一文中對黨的民主制是怎麼一回事作了說明,他指出:“現在整個黨組織是按民主原則建立的。這就是說,全體黨員選舉負責人即委員會的委員等等,全體黨員討論和決定無產階級政治運動的問題,全體黨員確定黨組織的策略方針。”[4]
列寧在這裡說,黨的民主制同國家的民主制在理念上是一樣的。國家的民主制把人民作為主體,民主制的理念是: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掌握權力(人民決定一切重大問題)。黨的民主制把全體黨員作為主體,民主制的理念是:(權力屬於全體黨員,全體黨員掌握權力)全體黨員決定黨的一切重大問題。
1907年1月13—14日,列寧在《社會民主黨和杜馬選舉》一文中,對黨的民主制是怎麼一回事再次作了說明,他指出:“俄國社會民主工黨是民主地組織起來的。這就是說,黨內的一切事務是由全體黨員直接或者通過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無例外的條件下來處理的﹔並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成員、所有機構都是選舉產生的,必須向黨員報告工作,並可以撤換。”他還以彼得堡的黨組織為例解釋說:“彼得堡組織的事務由選舉產生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彼得堡委員會來處理。由於不可能使所有黨員(約6000人)都聚集在一起,所以彼得堡組織的最高機關是該組織的代表舉行的代表會議……代表們作出的決定,就整個地方組織說來,是對問題的最高的和最后的決定。”[5]
列寧在這裡說,黨的民主制同國家的民主制一樣,也有直接民主制和代表式民主制兩種形式。國家民主制的兩種形式是:在人口不多的情況下,人民召開大會決定本地區的重大問題,這是直接民主制﹔在人口眾多的情況下,人民選舉代表,通過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決定該地區的重大問題,這是代表式民主制。黨的民主制的兩種形式是:在黨員人數不多的情況下,由全體黨員召開大會決定本組織的重大問題,這是直接民主制﹔在黨員人數眾多無法聚集在一起開會的情況下,由黨員選舉代表,通過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決定該組織的重大問題,這是代表式民主制,列寧當時稱它為“民主代表制”,說“它同協商會議的原則和把會議決定交付各組織表決即舉行‘全民投票’的原則是相反的”[6],就是說,它既不同於協商原則,又不同於全民公決。他還說,“民主代表制”是國際社會民主黨通用的原則。[7]列寧把選舉制看作代表式民主制的啟動方式和必要條件。他把建立在選舉制基礎上的代表式民主制稱為“理想的民主制度”。[8]
黨的民主制同國家的民主制從理念到形式都是一樣的。國家的民主制是一個國家實行的民主政體,黨的民主制則是一個黨實行的“民主政體”。兩種民主制是把同一種政治制度應用到兩個不同領域的結果。
我們國家的民主制採取了代表式民主制的形式,我國憲法把它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列寧所說的黨的民主制,在採取“民主代表制”形式的情況下,也可以表述為:黨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黨員,全體黨員行使黨的權力的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以及每級代表大會產生的委員會。
注釋:
[1]. 《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37卷第67頁。
[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22卷第頁。
[3]. 同上,第4卷第頁。
[4]. 《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13卷第191—192頁。
[5]. 同上,第14卷第249頁。
[6]. 同上,第11卷第154—155頁。
[7]. 同上,第10卷第300頁。
[8]. 同上,第16卷第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