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所說的黨的集中制是什麼
列寧所說的黨的集中制,同國家的集中制一樣,是一種組織形式,即結構形式,黨的集中制的理念也是“部分服從整體”。
列寧最早提出黨的集中制問題,是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一次代表大會(1898年3月)之后不久。1899年10月,他在《我們的當前任務》一文中說:“社會民主黨地方性活動必須完全自由,同時又必須成立統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黨”。[1]
列寧在這裡說,社會民主黨的地方組織對地方性事務充分實行自治,但不是各自為政,整個黨是統一的,黨的權力是集中的。這是列寧在經過探索之后得出的結論。列寧把集中制叫作組織形式。從文章中可以看到,為了給俄國黨尋找合適的組織形式,他對當時所能看到的政黨的組織形式進行了考察。歐洲國家的社會民主黨結構鬆散,德國社會民主黨就不要求黨員參加黨的一個組織,而專門從事個人恐怖的俄國民意黨又完全脫離群眾斗爭,是一個自我封閉的小圈子。從組織形式看,這兩類政黨都擔當不了領導工人階級革命群眾斗爭的重任。列寧認為,俄國馬克思主義政黨要想獲得自己需要的組織形式,沒有先例可以借鑒,必須自己獨力打造。在這樣的情況下,集中制的組織形式也就應運而生了。
由於集中制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新的組織形式,不象民主制即民主代表制那樣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民主黨通用的原則,當黨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第一次給自己制定章程的時候,它就遇到了崩得的聯邦制和馬爾托夫分子(即后來的孟什維克)的自治制的嚴重挑戰。
崩得是立陶宛、波蘭和俄羅斯猶太工人總聯盟的簡稱。崩得反對集中制,主張用聯邦制原則建設黨,要求以聯邦成員身份加入俄國社會民主工黨,把黨看作是不受黨的統一領導的各民族組織的聯盟。列寧反對把聯邦制作為俄國黨的建黨原則。他指出:專制制度造成了俄國各族工人階級之間的嚴重隔閡,這種隔閡是反對專制制度的極大障礙。實行聯邦制恰恰是把這種隔閡合會化、神聖化。我們不承認任何必然存在的壁障,因此在原則上反對聯邦制。各族無產者反對專制制度、反對國際資產階級的斗爭要取得勝利,集中制是必不可少的。[2]黨的“二大”把討論崩得在黨內的身份地位問題作為大會的第一項議程,聯邦制原則遭到了大多數代表的譴責和大會的否決。當黨章的討論快結束時,大會再次談到崩得的章程。崩得在它的章程中要求黨承認它是猶太工人階級的唯一代表,說崩得的活動和崩得的組織不應受任何區域范圍的限制。這就是說,不管某地猶太工人多麼少,不管這一地區離崩得組織的中央機關多麼遠,黨的任何一部分,甚至黨的中央委員會,不經崩得中央委員會的同意,都不得向猶太無產階級發號召。列寧說:這種壟斷的要求太駭人聽聞了。[3]大會否決了崩得的無理要求。
馬爾托夫分子也反對集中制。當黨的“二大”擬定黨章第1條即黨員資格這一條的時候,出現了兩個不同的條文,列寧的條文和馬爾托夫的條文。列寧的條文是:“凡承認黨綱,在物質上支持黨並親自參加黨的一個組織的人,可以作為黨員。”馬爾托夫的條文是:“凡承認黨綱,在物質上支持黨並在黨的一個組織的領導下經常親自協助黨的人,可以作為俄國社會民主工黨黨員。”[4]在規定黨員資格的時候,列寧的條文要求“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馬爾托夫的條文不要求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主張隻須“經常親自協助黨”。兩個不同的條文反映了兩種不同的對黨的看法。列寧的條文著眼於培養黨員的組織紀律觀念,他想要的是一個一元化的、組織嚴密、紀律嚴格的黨,集中制的黨。馬爾托夫的條文主張黨不設組織界線,讓人隨便進,黨員放任自流,自己管自己,他想要的是一個組織渙散、成分復雜的黨,自治制的黨。列寧堅持自己的條文,他指出:“除非放棄集中制的原則,否則我們決不能給黨員下其他的定義。”[5]由於黨的“二大”要保証充分的代表性,大會的成分非常復雜,在以列寧為主要代表的“火星派”內部出現分裂的的情況下,馬爾托夫的條文獲得通過,列寧的條文遭到否決。
黨的“二大”以后,孟什維克在反對集中制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黨章第1條問題上出現的孤立的偶然的錯誤,發展成了組織問題上的機會主義觀點的體系。[6]機會主義觀點之一,就是否定黨的最高機關的權力。當孟什維克在黨的唯一的國外組織“國外同盟”中取得優勢以后,他們不僅反對黨的中央委員會為同盟制定章程,也反對同盟自己制定章程后要由中央委員會批准,認為黨的一個組織有權自己給自己立法,自己給自己規定權限,也就是在對黨的最高機關的關系上實行自治。他們還鼓吹黨的地方委員會在決定自己的人選問題上對中央委員會保持“獨立性”,並對在討論這個問題時表示服從中央委員會一切命令的地方委員會進行攻擊。[7]機會主義觀點之二,就是竭力貶低黨章的意義。他們說黨綱比黨章重要,認為完全不要黨章也可以,還以建黨以前組織渙散時代的例子為証,說過去就不需要黨章。[8]機會主義觀點之三,就是反對黨的一切組織紀律。本來,“二大”黨章第18條規定:“代表大會的一切決定和它所進行的選舉,都是黨的決定,一切黨組織都必須執行。這些決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反對,隻有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才能取消或加以修改。”當“二大”通過黨章這一條的時候,參加大會的孟什維克都曾表示贊成,但是“二大”閉會之后,孟什維克卻因大會選出的中央機關報編輯部不合自己的心意而對它進行抵制,並說他們之所以不服從代表大會的決定,是因為“我們不是農奴”,堅持要以更換人選作為停止抵制的條件。他們還說:集中制把黨的組織變成了“工廠”,時時處處都講服從,人都成了“小輪子和小螺絲釘”了,如此等等。[9]
列寧在《進一步,退兩步》一書中,系統地批判了孟什維克在組織問題上的機會主義觀點。他認為,孟什維克所有的機會主義觀點,都是在否認一個組織原理:部分應當服從整體,少數應當服從多數。具體地說,就是否認下級應當服從上級。列寧指出:“他們已經忘記了,從前,我們黨還不是正式的有組織的整體,而只是各個集團的總和,所以在這些集團間除了思想影響以外,別的關系是不可能有的。現在,我們已經成為有組織的政黨,這也就是說造成了一種權力,思想威信變成了權力威信,黨的下級機關應當服從黨的上級機關。”1899年,列寧剛開始打造黨的集中制時,說它是一種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什麼樣,當時還說得不具體。現在列寧說得具體了:集中制的組織形式就是下級服從上級的權力結構體系,由上下級關系構成的權力結構體系。[10]
孟什維克在組織問題上的機會主義體系,列寧把它稱為建黨原則上的自治制,並說它是第二國際社會民主黨內機會主義分子所主張的自治制的變種。[11]孟什維克維護自治制、反對集中制,是要黨倒退到每個組織各自為政、不承認全黨性機關可以管轄自己的時代。
黨的集中制原則是在斗爭中發展和完善起來的。列寧最初提出集中制時,僅僅把它解釋為“統一集中”,經過不斷打造,它已發展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根據1938年(斯大林時代)出版的《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和1959年(赫魯曉夫時代)出版的《蘇聯共產黨歷史》所作的一致的概括,列寧論証的集中制原則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根據統一的章程來建立黨和進行黨的工作﹔由一個統一的中央(這個中央就是黨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就是中央委員會)領導全黨﹔有統一的紀律﹔最后是集中制的理念,即“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它是貫串以上三個方面的機理。[12]
黨的集中制的理念,“下級服從上級”是主體,“少數服從多數”是它的原理,下級是少數,上級代表多數,因此下級應當服從上級。這就是兩句話的關系。列寧在《進一步,退兩步》一書中表述黨的集中制理念的原理時,既說它是“少數服從多數”,又說它是“部分服從整體”,有時候是兩句並用,更多的時候是說“部分服從整體”。黨的集中制原則的4項內容還可以概括為4句話:統一領導,有章可循,嚴格紀律,部分服從整體。
黨的集中制理念的兩句原理,從字面看平淡無奇,字面背后卻藏著玄機。
兩本黨史在表述集中制的理念時,出於文字上的考慮,沒有使用“部分服從整體”一語,而使用了“少數服從多數”一語。《蘇共歷史》的表述是: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其中第1句是原理,第2句是它的具體化。《聯共(布)黨史》的表述,在兩句話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句“黨的各個組織服從中央”,它是“下級服從上級”的一種表現形式,它們都是第1句原理的具體化。我們黨從1945年“七大”的黨章開始,在《聯共(布)黨史》3句話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句“個人服從組織”,把列寧的集中制理念表述為“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其中“少數服從多數”是原理,其余3句是它的具體化,這就是我們黨章上4條集中制紀律的由來。
在這3種對列寧理念的表述中,《蘇共歷史》的表述是列寧理念的原版,盡管該書問世最晚。《聯共(布)黨史》問世最早,它的表述卻不是列寧理念的原版,而是它的注釋版,因為“黨的各個組織服從中央”是對“下級服從上級”的說明和強調。“七大”黨章的表述則是列寧理念的增訂版,因為“個人服從組織”已經不是對“下級服從上級”的說明,而是對它的補充。須要注意的是,“七大”黨章在表述集中制的理念時,沒有像其它兩個版本那樣把“少數服從多數”這一句放在首位,而是放在第二位,可能有人會產生誤解,以為它是民主制原則,因為“少數服從多數”有兩種情況,一種屬於集中制,另一種屬於民主制。但如果把這裡的“少數服從多數”理解為實行民主制時集體領導採用的原則,就成了在3個集中制概念之間楔入一個民主制概念,我們黨的4條集中制紀律中就有一條不是集中制紀律,那樣就成問題了。因此,我們在學習黨章時,要注意分清兩種不同性質的“少數服從多數”,對這裡的“少數服從多數”要有正確的理解。
黨的集中制理念原理的另一句,即“部分服從整體”,對於揭示黨的集中制和國家的集中制的相互關系至關重要。透過它我們看到,兩種集中制原來是“血脈相通”的“至親”。原來,兩種集中制的理念都是“部分服從整體”。列寧是先提出黨的集中制,后談到國家的集中制的。他在把集權型的國家結構形式稱為集中制時,曾經經歷了一個過程。一開始,他使用的是解釋性的說法,叫“一般的民主共和國”、“一個國家政治上的完全統一”,在醞釀和選擇專門的叫法時,他沒有沿用馬克思的叫法“中央集權制”,也沒有沿用恩格斯的叫法“單一制”,而沿用了他自己在打造黨的組織形式時使用的叫法“集中制”。為什麼?“認親”!兩種集中制是“血脈相通”的“至親”。
黨的集中制和國家的集中制都是結構形式,是一種集權型結構形式。它們的理念是一樣的:國家集中制的理念是“部分服從整體,地方服從中央”﹔黨的集中制的理念是“部分服從整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兩種集中制是把同一種組織制度應用到兩個不同領域的結果。
黨和國家的集中制的對立面是分權型結構形式,對國家來說就是聯邦制,對俄國黨來說就是崩得的聯邦制和孟什維克的自治制。集中制、聯邦制、自治制這三種結構形式都是講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就整體和部分之間的關系說,集中制是“部分服從整體”,聯邦制是“各自為政”,自治制是徹底的“各自為政”。列寧借用普列漢諾夫的話說,孟什維克的自治制“已經不是崩得派的觀點,而簡直是無政府主義的觀點了。”[13]
注釋:
[1].《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4卷第167頁。
[2].同上,第7卷第226—228、248—249頁。
[3].同上,第7卷第304—305頁。
[4].同上,第8卷第238頁。
[5].同上,第8卷第45頁。
[6].同上,第8卷第412頁。
[7].同上,第8卷第357、364—367、396頁,卷末注157。
[8].同上,第8卷第386—387、392—393頁。
[9].同上,第8卷第29、355、391—392頁。
[10].同上,第8卷第366、394頁。
[11].同上,第8卷第397頁。
[12].《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3頁和《蘇聯共產黨歷史》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3頁。
[13].《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8卷第3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