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從是什麼含義

——列寧如何談無產階級政黨的紀律

作者:張慕良    發布時間:20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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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寧所說的黨的集中制,其理念是:“部分服從整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理念的核心是“服從”,也就是紀律。那麼,這裡的“服從”是個什麼概念呢?無產階級政黨的紀律是個什麼概念呢?列寧的回答是:行動一致,討論和批評自由。

19061123日,列寧在《同立憲民主黨化的社會民主黨人的斗爭和黨的紀律》一文中說: “我們已經不止一次從原則上明確地談了我們對工人政黨的紀律的意義和紀律的概念的看法。行動一致,討論和批評自由——這就是我們明確的看法。隻有這樣的紀律才是先進階級民主主義政黨所應有的紀律。”(黑體是列寧的原文用的——筆者)[1]

列寧在這裡說,無產階級政黨的紀律要求少數服從多數,而少數服從多數,就是少數在行動上必須服從多數的決定,但在思想上可以不同多數的決定保持一致。在行動一致的同時,少數有權堅持自己的觀點,宣傳自己的觀點,對多數的決定提出批評。按照列寧的定義,黨的紀律包括兩個要素,一個是行動一致,它是黨員應盡的義務,另一個是討論和批評自由,它是黨員應享的權利。按照列寧的定義,保障少數應有的權利,是無產階級政黨紀律的題中應有之義。

其次,黨的紀律的兩個要素,相互之間是什麼關系呢?列寧回答說:行動一致要以討論和批評自由為前提。沒有討論和批評的自由,無產階級就不承認行動的一致。列寧在上文中緊接著解釋說:“工人階級的力量在於組織。不組織群眾,無產階級就一事無成。組織起來的無產階級就無所不能。組織性就是行動一致,就是實際活動一致。當然,任何行動和任何活動,隻有它們是在前進而不是在后退,是從思想上團結無產階級,提高無產階級,而不是降低、腐蝕、削弱無產階級,它們才是有價值的。沒有思想的組織性是毫無意義的,它實際上會把工人變成掌權的資產階級的可憐奴仆。因此,沒有討論和批評的自由,無產階級就不承認行動的一致。因此,覺悟工人始終不應當忘記,對原則的嚴重違反必定會使一切組織關系遭到破壞。”[2]

列寧在這裡說:少數在行動上必須服從多數,以保持組織上的統一,這是工人階級的力量所在,但是這種服從是有原則的,隻有當多數的理論和策略正確時,這種服從才是有價值的,否則就是沒有思想的組織性,毫無意義。這裡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真理掌握在多數手裡,一種情況是真理掌握在少數手裡。在前一種情況下,少數對多數的服從自然會是有價值的服從,這一點沒有疑義。但是,如果多數的理論和策略不正確,而真理掌握在少數手裡,又該怎麼辦呢?列寧說,這裡有一條原則:少數在行動上同多數保持一致,要以擁有討論和批評的自由為前提。通過討論和批評的自由,正確的理論和策略最終會成為多數人的財富,那時少數就會轉化成為多數,那時沒有價值的服從就會轉化成為有價值的服從。在前一種情況下,少數通過討論和批評的自由,不可能轉化成為多數。而在后一種情況下,少數通過討論和批評的自由,最終會轉化成為多數。因為,是不是真理,要由實踐來檢驗。“黨在理論上的任何錯誤和策略上的任何偏差,都要受到實際生活本身的最無情的批評。”[3]討論和批評自由,是保証少數對多數的服從成為有價值的服從的必要條件。

再其次,批評自由是不是要考慮場合呢?列寧回答說:不是。無論批評自由還是行動一致,都不考慮場合。1906520日,他在《批評自由和行動一致》一文中說:“在黨綱的原則范圍內,批評應當是完全自由的(不妨回憶一下普列漢諾夫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關於這個問題的發言),不僅在黨的會議上,而且在廣大群眾性的集會上都是如此。禁止這種批評或這種‘鼓動’(因為批評和鼓動是分不開的)是不可能的。黨的政治行動必須一致。不論在廣大群眾性的集會上,不論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在黨的報刊上,發出任何破壞已經確定的行動一致的‘號召’都是不能容許的。”[4]

列寧第一次談到黨的紀律的兩個要素,是在黨的“二大”之后3個月,即19031129日《我為什麼退出了〈火星報〉編輯部》這篇文章中。黨的“二大”以后,孟什維克因為“二大”選出的中央機關的人選不合自己的心意而對它進行抵制,堅持要以更換人選作為停止抵制的條件。[5]針對這種情況,列寧在文章中向孟什維克闡明了黨的紀律的兩個要素,他說:“任何一個小組,即使是工人事業派的小組,隻要參加了黨,都有權要求給它陳述和宣傳自己觀點的機會﹔但是任何一個小組,哪怕是由將軍組成的小組,也無權要求派自己的代表參加黨的中央委員會。”[6]列寧認為,黨已經成為一個有組織的整體,黨內的任何一個小組,哪怕是老牌機會主義小組,都有權堅持和宣傳自己的觀點,但是任何一個小組都無權要求改變黨(代表大會)的決定,部分應當服從整體。孟什維克不僅要求思想上的自由,而且要求有權不服從組織紀律,他們要把黨拖回到組織渙散的小組活動時代。[7]

在此之后,列寧又多次談到黨的紀律的兩個要素。如果說,列寧第一次談到這個問題時,重點是強調黨員的義務,強調黨員必須維護黨在組織上的統一,那麼,列寧后來談到這個問題時,重點就是強調黨員的權利,強調黨員在思想上不受束縛,對按多數通過的決定有討論和批評的自由了。

第二次代表大會后不過一年時間,由於孟什維克的破壞活動,俄國黨就陷入了分裂狀態,他們和布爾什維克表面上是一個黨,共用一個名稱,都叫“俄國社會民主工黨”,但實際上已經成為兩個獨立的政黨,各有自己的中央,各有自己的機關報。1905年革命的到來,向無產階級提出了組織武裝起義、推翻沙皇政府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迫切須要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制定出一個統一而周密的策略。為此就須要召開黨的第三次代表大會,由它來制定統一的策略。孟什維克卻反對召開“三大”,認為黨內大多數人都反對他們,參加“三大”會受到壓制[8],最終拒絕了參加“三大”的邀請。列寧原來考慮,黨的紀律包括兩個要素,孟什維克少數派隻要參加“三大”並認真執行大會通過的決定,他們完全可以擁有他們應當獲得的權利。早在“三大”召開之前一年,即19045月,列寧在給幾位中央委員的信中就說:他絕對願意向少數派“保証用黨的經費出版他們的一切著作,不加修改,也不加評注”,並“通過專門的決議,保証少數派特別迫切要求得到的權利”。[9] 190545月“三大”召開時,盡管少數派沒有參加,代表大會仍然在黨章中作出專項規定,說“任何已被代表大會或中央委員會批准的組織,都有權用自己的名義出版黨的書刊”。所謂出版黨的書刊,是說所出的書刊黨都予以認可,並用黨的經費出版。這表明,盡管少數派缺席,“三大”仍然虛位以待,多數派仍在創造條件准備同少數派共事。列寧后來解釋說:“三大”雖然認為少數派的機會主義傾向是不對的,但仍“在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黨章中明文規定了對任何少數派的權利的明確保証。少數派現在有黨章保障的絕對權利堅持自己的觀點,進行思想斗爭,只是爭論和意見分岐不能導致破壞活動,不能妨礙正常工作,不能分散我們的力量,不能阻礙同心協力地向專制制度和資本家作斗爭”。[10]列寧還說:“他們中間的一部分人看到代表大會的決議,尤其是看到代表大會的記錄之后,大概會認識到關於壓服的種種胡說等等是幼稚可笑的,認識到整個少數派的權利在新黨章中是有保障的,認識到分裂是有害的,因而會回到黨裡來。”[11]當“三大”召開之后半年多,兩派都同意召開統一的代表大會來制定統一的策略的時候,19061月,列寧在《國家杜馬和社會民主黨的策略》一文中,再一次談到黨的紀律的兩個要素。他說:在未來的統一代表大會上,將要制定黨的統一的策略。“在統一的黨內,決定黨的直接行動的策略應該隻有一個。這個統一的策略應該是大多數黨員的策略:當多數已經完全形成的時候,少數在自己的政治行動上必須服從多數,同時可以保留在新的一屆代表大會上進行批評和為解決問題而進行鼓動的權利。”[12]就是說:隻要少數派在行動上服從代表大會多數的決議,就必須保証他們“有批評代表大會決議的自由和鼓動召開新的代表大會的自由”。[13]

歷史真會捉弄人。正當列寧反復解釋黨的紀律、不厭其煩地對少數派作出保証的時候,他怎麼也沒有想到,在未來的統一代表大會上充當少數派角色的,竟是布爾什維克自己。黨的統一的第四次代表大會是在1905年十二月武裝起義失敗之后的19064月召開的。由於布爾什維克佔優勢的組織都在大城市和工業中心,它們或因遭到摧殘而嚴重削弱,或者正在組織起義隊伍且戰且退,因此隻能選派較少的代表出席大會。而孟什維克在非工業地區有很多組織,反而能選派更多的代表出席大會。結果孟什維克在代表大會上成了多數派,而布爾什維克成了少數派。作為少數派,對大會多數的決議有批評的自由,但在行動上必須同多數的決議保持一致,這是紀律。布爾什維克遵守了紀律。列寧說:代表大會的多個決議是錯誤的,“我們應當而且一定要在思想上同這些決議作斗爭”。“每一個社會民主黨人的職責,就是力求使黨內關於理論和策略問題的思想斗爭盡可能公開、廣泛和自由地進行,但是,決不能使這種思想斗爭破壞和妨礙社會民主主義無產階級的革命行動的統一。[14]

列寧認為,如何把“批評自由”和“行動一致”這兩個要素結合起來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留有很大的回旋余地。

以關於土地問題的決定為例。“四大”討論土地問題時,通過了孟什維克的土地地方公有綱領,要求把地主土地交給地方自治機關支配,讓農民向地方自治機關去租地。在考慮如何把黨的紀律的兩個要素結合起來執行的時候,列寧認為這個問題很好解決:現在還遠遠談不上按“地方公有”的精神採取實際行動,我們應該“討論地方公有,譴責地方公有,不要擔心這樣會破壞無產階級的行動一致”。[15]

再以杜馬問題為例。在這個問題上,情形有些不同,批評自由和行動一致應該同步進行。這一要求布爾什維克也做到了。一方面,列寧對代表大會關於對待杜馬態度的決議進行批評,指出:決議泛談人民代表的杜馬,而不談實際存在的是立憲民主黨佔統治地位的杜馬,不指出它具有兩重性,不指出它急於同專制制度妥協,想削弱革命和制止革命﹔還有,決議是在談策略,卻對資產階級民主派不作區分,籠統地說要揭露所有的資產階級政黨,而不說明無產階級的策略應當是同農民民主派即革命民主派一道去反對立憲民主黨人。這些都是錯誤的。[16]另一方面,列寧又指出:代表大會現在決定了參加杜馬選舉,在這個行動上,全黨必須保持一致。布爾什維克過去主張對杜馬選舉進行抵制,現在根據代表大會的意志放棄了抵制,在選舉期間不得對參加選舉進行任何批評,在進行選舉的時候行動必須完全一致。[17]這就是在杜馬問題上,如何在思想上對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批評,又如何在行動上跟代表大會的決議保持一致。

后來,當孟什維克中央委員會通過決議,建議支持組織杜馬內閣的要求的時候,如何實行“批評自由和行動一致”,情形又有一些不同。由於中央委員會的決議跟代表大會的決議相悖,布爾什維克不僅有權在思想上對中央委員會的決議進行批評,而且還有權在代表大會決議的范圍內在行動上不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保持一致。第一屆杜馬是在黨的“四大”閉會之后兩天,即1906427日召開的。這是一屆由自由派資產階級政黨立憲民主黨人控制的杜馬。它採取的第一個行動就是在給沙皇演說的答詞中開出一串要求(大赦,普選權,自由,和強制轉讓土地等),想把它們作為籌碼跟沙皇政府討價還價,可是沙皇政府根本不買賬,一口回絕了它。[18]杜馬為此通過一項決議,表示不信任沙皇的哥列梅金內閣,要求成立得到杜馬信任的內閣。孟什維克中央委員會主張給予支持,並給黨的各個地方組織分發了一份決議,建議支持成立杜馬內閣即立憲民主黨內閣的要求。列寧領導的彼得堡委員會反對這個決議。列寧指出:由最高當局任命立憲民主黨內閣,絲毫不能動搖舊政權的基礎,而隻能是舊政權和資產者背著人民進行的交易,以此阻撓召集立憲會議。號召人民或無產階級支持這種交易,就是敗壞他們的意識,對他們隱瞞這種交易的實質。我們應當號召工人農民不是支持交易,而是進行斗爭。隻有認真准備斗爭,才能真正削弱專制制度。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是不正確的。覺悟的工人社會民主黨人不能接受這樣的決議。列寧認為,對中央委員會決議的抵制,是在代表大會決議的范圍內進行的。他說,代表大會關於對待杜馬態度的決議要求:(1)有計劃地利用政府和杜馬之間以及杜馬內部發生的一切沖突,努力使這些沖突擴大和尖銳化,以便擴大和加深革命運動﹔廣泛鼓動人民群眾向國家杜馬提出革命要求,以便從外面造成對杜馬的壓力,使國家杜馬革命化。(2)在進行自己的這種干預的時候,要做到使這些不斷尖銳化的沖突啟發廣大群眾的覺悟,使他們認識到杜馬是毫不中用的機關,必須召集立憲會議,等等。從代表大會決議的要求可以明顯地看出: “中央委員會關於支持組織立憲民主黨內閣的要求的決議不僅不符合代表大會的決議,而且直接同代表大會的決議抵觸。組織立憲民主黨內閣,這是一種不革命的要求。它削弱和模糊同杜馬的沖突以及杜馬內部的沖突,對杜馬的不中用以及其他等等根本不予注意。”“代表大會的決議裡從來也沒有談到要‘支持’杜馬,隻談到要造成‘壓力’,談到‘利用’和‘干預’。” 列寧說:彼得堡委員會對中央委員會決議的抵制,是“在符合代表大會意志的范圍內對中央委員會的策略提出異議和糾正中央委員會的偏向和錯誤”,這是符合黨的紀律的。[19]

為了糾正中央委員會的偏向和錯誤,列寧把彼得堡委員會就這個問題通過的決議和中央委員會關於這個問題的決議刊登在黨的報紙上,請全體黨員裁決。[20] 19066月上半月,彼得堡組織區際代表會議和莫斯科區域代表會議(北方各委員會代表會議)先后舉行。兩個代表會議都以多數票否決了中央委員會的決議,肯定了布爾什維克的策略。[21]

由於兩個代表會議所代表的黨員人數超過了黨員總數的一半以上,已接近“四大”代表所代表的黨員總數的2/3,列寧指出,在是否支持組織杜馬內閣的問題上,黨的中央委員會已不再體現黨的意志,“它目前的起碼的政治責任是盡快召開緊急代表大會”。[22]

中央委員會建議支持杜馬成立立憲民主黨政府的決議很快便成了笑柄。第一屆杜馬存在了不到兩個半月,就被最高當局依“法”解散了。[23]

孟什維克錯誤的根源在於,對俄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動力和前途作了機會主義的估計。他們過高估計了資產階級(立憲民主黨人)的作用和意義,認為俄國資產階級革命應當由資產階級領導。其次,他們過高估計了杜馬的作用和意義,說要“使杜馬成為全民運動的機關”,幻想在專制制度條件下,通過和平的“議會斗爭”就能實現政治自由。孟什維克中央委員會在第一、二兩屆杜馬活動期間在基本策略問題上採取的機會主義立場,激起了全黨絕大多數地方組織的憤慨,根據它們的要求,還在第二屆杜馬被解散之前,也就是在19075月,召開了黨的第五次代表大會,在這次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中央委員會上,布爾什維克穩穩地獲得了多數,從而結束了此前布爾什維克在全黨佔多數而在黨的最高機關中佔少數的不正常狀態。

討論和批評自由是保証少數對多數的服從成為有價值的服從的必要條件,布爾什維克和孟什維克在黨內地位的轉化提供了例証。

集中制是一種組織形式、結構形式,是一種組織制度。作為組織制度,它是為政治制度服務的。它可以為民主制這樣的政治制度服務,也可以為君主制這樣的政治制度服務(如西歐封建時代后期的中央集權制)。組織制度同政治制度結合,就成了政治組織體制。集中制同民主制結合,成了民主集中制的政治組織體制﹔集中制同君主制結合,成了君主集中制的政治組織體制。由於黨的集中制不同於一般的集中制,它包括兩個要素,而且其中的“行動一致”要以“討論和批評自由”為前提,這種民主性的集中制隻能用來為民主制服務,無法用來為君主制服務。因為君主制是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君主的意志至高無上,“朕即國家”,要求人們不僅行動上服從,思想上也要服從,不容許對君主的決定隨便議論,更不容許批評。如果集中制的服務對象從民主制變成君主制,集中制的要素就會作相應的調整,從兩個要素調整為一個要素。民主集中制裡的集中制和君主集中制裡的集中制都是集中制,它們的理念都是“部分服從整體,下級服從上級”,這是它們的共同點。但兩種政治組織體制裡的集中制還有不同,為民主制服務的集中制包括兩個要素,服從要講條件,是有條件的集中制,為君主制服務的集中制隻有一個要素,服從不講條件,是無條件的集中制。這是由集中制的服務對象的特性決定的,為哪一種政治制度服務,就要適應那種政治制度的要求,“入鄉”就要“隨俗”。列寧對黨的集中制賦予一種特殊的內涵,使它有別於一般的集中制,這是他在集權型結構形式上的創新。

無產階級政黨的紀律包括兩個要素。其中:行動一致使黨的組織永遠保持戰斗力,而討論和批評自由使黨的肌體永遠保持活力。

這就是列寧的紀律觀,這就是黨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從的含義。

釋:

  [1]. 《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14卷第121頁。

[2]. 同上,第14卷第121122頁。

[3]. 同上,第12卷第358

[4]. 同上13卷第129頁。

[5]. 同上,第8卷第29頁。

[6]. 同上,第8卷第9697頁。

[7]. 同上,第8卷第19366頁。

[8]. 同上,第44卷第450頁。

[9]. 同上,第8卷第429頁。

[10]. 同上,第10卷第201頁。

[11]. 同上,第10卷第208頁。

[12]. 同上,第12卷第157頁。

[13]. 同上,第13卷第55頁腳注。

[14]. 同上12卷第358359362頁。

[15]. 同上13卷第63頁。

[16]. 同上,第12卷第361頁,第13卷第404377152153頁。

[17]. 同上,第13卷第63129192頁。

[18] 同上,第13卷第100120121頁。

[19]. 同上,第13卷第181189192頁。

[20]. 同上,第13卷第172173頁。

[21]. 同上,第13卷卷末注144

[22]. 同上,第13卷第256頁。

[23]. 同上,第13卷第304305頁、卷末注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