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憲法上規定的民主集中制

作者:張慕良    發布時間: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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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屬於國家范疇的民主集中制有兩種,一種是1982年的現行憲法明確規定的民主集中制,即國家機構的民主集中制,另一種是1982年的現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在現實中客觀存在的民主集中制,即國家的民主集中制。為了加深對前一種民主集中制的理解,需要先對后一種民主集中制作一番了解。

國家的民主集中制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就是列寧所說的國家的民主制,另一部分就是列寧所說的國家的集中制。它是我們國家的政治組織體制,也是政治組織體制的具體形式,前者是民主集中制的宏觀形態,后者是民主集中制的微觀形態。

世界上任何時代的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的政治組織體制。這是因為,任何時代的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的國體、政體和結構形式。它們的政體不外是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種,它們的結構形式不外是集權型的和分權型的兩種。它們的政體就是它們的政治制度,它們的結構形式就是它們的組織制度,政治制度加組織制度就是它們的政治組織體制。

以過去的蘇聯和今天的俄羅斯為例,它們的政體是民主制,它們的結構形式是聯邦制,前者是政治制度,后者是組織制度,二者相加就是它們的政治組織體制——民主聯邦制。(《學習時報》在發表時,把這段話刪去了,可能是囿於版面,——筆者)

再以我們國家為例。我們國家的政體是民主制,我們國家的結構形式是單一制,也就是列寧所說的集中制 [1],前者是政治制度,后者是組織制度,二者相加就是我們國家的政治組織體制——民主集中制。

我們國家的政治組織體制跟我們黨的政治組織體制是一樣的。我們國家的政治組織體制是民主集中制,我們黨的政治組織體制也是民主集中制,它就是我們黨從“八大”開始黨章上規定的、源自列寧的、民主制加集中制組成的民主集中制。兩種民主集中制裡的“民主”都是民主制,民主政體,是把同一種政治制度應用到兩個不同領域的結果。兩種民主集中制裡的“集中制”都是結構形式,國家的集中制是國家的結構形式,黨的集中制是黨的結構形式,兩種結構形式的理念都是“部分服從整體”,兩種集中制是“血脈相通”的“至親”,是把同一種組織制度應用到兩個不同領域的結果。兩種民主集中制由相同的政治制度和相同的組織制度構成,兩種政治組織體制是把同一種體制應用到兩個不同領域的結果。

這就是作為我們國家政治組織體制的民主集中制,宏觀形態上的民主集中制,它是世界各國政治組織體制大家庭中的一員。

至於作為我們國家政治組織體制具體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即微觀形態上的民主集中制,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也作了部分規定。關於這種民主集中制裡的民主制,即我們國家的民主政體,1982年的現行憲法第二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這裡的三句話,第2句和第3句是同一意思的不同說法,三句話實際上是兩項規定,一項是民主制的理念,一項是民主制的形式。關於民主制的理念,列寧說:“民主制是人民掌握權力”。[2]“人民掌握權力”這句話,按照列寧的俄文原文,還可以譯成“權力是屬於人民的”。按照列寧的理念,民主制就是: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掌握權力。我們國家民主制的理念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就是第1項規定。第2項規定是民主制的形式,民主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直接民主制,另一種是間接民主制,即代表式民主制。我們國家的民主制採取的形式不是前者,而是后者。

這就是憲法對微觀形態民主集中制裡的民主制所作的規定。除了憲法的兩項規定外,這種民主集中制裡的民主制還有兩項規定。一項是選舉制,這是所有國家的民主制都有的標志,它是代表式民主制的啟動方式和必要條件,是民主制的基本特征之一。另一項就是,我們的代表式民主制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它既不同於巴黎公社的代表式民主制,也不同於西方國家的代表式民主制,巴黎公社的代表式民主制是立法和行政合一,西方國家的代表式民主制是三權分立,我們國家的代表式民主制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從代表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是中國特色的代表式民主制。

  “民主制的理念,民主制的形式,民主制的啟動方式,民主制的中國特色。”這就是微觀形態民主集中制裡的民主制的4項規定,4項基本原則。

“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代表機關——代表機關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從代表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就是微觀形態民主集中制裡的民主制的運行線路圖。

關於這種民主集中制裡的集中制,即我們國家的結構形式,1982年的現行憲法沒有規定,但1982年以前的憲法有過規定,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它既是宏觀形態民主集中制裡的集中制,也是微觀形態民主集中制裡的集中制,也就是列寧所說的國家的集中制,憲法學上所說的單一制,它和聯邦制是近代國家兩種基本的結構形式。

這就是作為我們國家政治組織體制具體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微觀形態上的民主集中制。

以上就是現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在現實中客觀存在的、國家的民主集中制,它的兩種形態。

現在再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的民主集中制。它就是憲法第三條規定的、國家機構的民主集中制。憲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憲法這一條表明,國家機構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國家機構的民主制原則加國家機構的集中制原則,它包括三項規定。頭兩項規定就是國家機構的民主制原則,第3項規定就是國家機構的集中制原則。

國家機構的兩項民主制原則中,一項是選舉制,一項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前者是民主制的啟動方式,后者是民主制的中國特色。憲法把我國民主制的基本原則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的民主制原則,即憲法第二條規定的民主制的理念和民主制的形式,一類是國家機構的民主制原則,即這裡規定的民主制的啟動方式和民主制的中國特色。

國家機構的集中制,即憲法第三條的第3項規定,是一種特殊的集中制,它不同於國家的集中制。列寧所說的國家的集中制是憲法學上所說的單一制,在近代國家中,它是和聯邦制相對而言的。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的集中制不是同聯邦制相對而言的,前蘇聯和今天的俄羅斯的聯邦制不是國家機構的聯邦制,而是國家的聯邦制。國家機構的集中制是對列寧的國家集中制的創新。

世界上任何一個制定了憲法的國家,都會通過自己的憲法向世界宣告自己在國體、政體和結構形式這三項國家制度上的取向。我們國家的憲法也是這樣。關於國體上的取向,現行憲法第一條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現行憲法的第二條和第三條,則宣告了我們國家在政體上和結構形式上的取向。關於政體上的取向,現行憲法的第二條和第三條的頭兩項規定宣告了我們國家的政體是民主制,其中,第二條宣告了民主制的理念和民主制的形式,第三條的頭兩項規定宣告了民主制的啟動方式和民主制的中國特色。關於國家結構形式上的取向,1982年以前的憲法宣告,我國選擇的結構形式是單一制,也就是集中制,但1982年的現行憲法第三條的第3項規定又宣告,我們已經用國家機構的集中制取代了國家的集中制,即單一制。

在民主集中制的設計思路上,現行憲法的規定跟“七大”黨章的規定是一致的。“七大”黨章第十四條說:“黨的組織機構,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設起來的。”現行憲法第三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一個是黨的組織機構實行的民主集中制,一個是國家機構實行的民主集中制。而國家的民主集中制的構成跟“八大”及其以后黨章的規定是一致的。“八大”黨章第十九條說:“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 “八大”黨章所說的民主集中制是一個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國家的民主集中制則是一個國家實行的民主集中制,前者是黨的民主制加黨的集中制,后者是國家的民主制加國家的集中制。


  釋:

[1]《列寧所說的國家的集中制是什麼》(載於《學習時報》20071231日第418期)。

[2]《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37卷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