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民內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

作者:張慕良    發布時間: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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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2月,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這篇講話(以下簡稱《講話》)中,正確地提出了在社會主義階段要分清兩類性質不同的矛盾的問題,要正確地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與此同時,《講話》還提出了“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問題。[1]《講話》說: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誰來實行專政呢?當然是工人階級和在它領導下的人民。但專政的制度不適用於人民內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專政,在人民內部是實行民主集中制。而八年前的19496月,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以下簡稱《專政》)一文中談到人民民主專政時說:對反動派是實行專政,“對於人民內部,則實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等項的自由權。選舉權,隻給人民,不給反動派。這兩方面,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2]同樣是談人民民主專政,《專政》一文說人民內部是實行民主制度,而《講話》說人民內部是實行民主集中制。《講話》改變提法是為了表示,人民享受的民主應當受到集中的制約。

毛澤東在1957年強調民主應受集中制約,跟當時的國際國內形勢有關。1956年,在蘇共“二十大”作了關於斯大林問題的秘密報告后,波蘭和匈牙利發生了群眾上街抗議當局的騷亂。受波匈事件的影響,國內有人希望中國也出現那樣的事件,用“大民主”去反對人民政府。針對這種情況,毛澤東在他的《講話》中提出,民主是受集中制約的,不是無政府狀態,人民內部是實行民主集中制。

《講話》說:“在人民內部是實行民主集中制。我們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這就是人民內部實行的民主,民主就是自由。《講話》說:人民內部除了實行民主,還要實行集中,這個集中就是紀律。“這個自由是有領導的自由,這個民主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自由和民主是受到制約的,不是無政府狀態。 “民主這個東西,有時看來似乎是目的,實際上,只是一種手段。馬克思主義告訴我們,民主屬於上層建筑,屬於政治這個范疇。這就是說,歸根結蒂,它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自由也是這樣的。民主自由都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都是在歷史上發生和發展的。在人民內部,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這些都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矛盾著的側面,它們是矛盾的,又是統一的,我們不應當片面地強調某一個側面而否定另一個側面。在人民內部,不可以沒有自由,也不可以沒有紀律﹔不可以沒有民主,也不可以沒有集中。這種民主和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制。在這個制度下,人民享受著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用社會主義的紀律約束自己。”

《講話》在這裡說,民主是受集中制約的,民主和集中之間存在著兩種制約關系。一種是從屬關系:民主是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民主是為集中服務的,民主是手段,集中是目的。另一種是對立面的依存關系:民主和集中是一組矛盾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對立面,不能隻要民主不要集中,片面地強調一個側面而否定另一個側面。兩種關系實際上是一種關系,既然民主是服從於集中的,就不能隻要民主不要集中。《講話》還表明,民主和集中之間的制約關系,不是靠簡單地下一個斷語形成的。要使民主和集中之間形成制約關系,必須借助於別的杠杆,必須賦予民主和集中以特定的內涵。例如,說“民主是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就是民主的內涵,讓民主使用這樣的內涵,就能証明民主在經濟基礎面前是手段,因為民主作為上層建筑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但民主使用“上層建筑”作為內涵,隻能証明它對經濟基礎來說是手段,還不能証明它對集中來說是手段,因為集中也是上層建筑,民主和集中使用同一種內涵,隻能証明它們之間是平起平坐的關系,不是制約被制約的關系。要讓民主受集中制約,必須使它們具有不同的內涵,不僅如此,兩個內涵還不能平起平坐,而是有“主”有“從”,要讓集中的內涵為主,民主的內涵為“從”,隻有這樣,才能使民主和集中形成所需要的制約關系。正是根據這個杠杆原理,《講話》把民主解釋成了自由,把集中解釋成了紀律。因為,自由如果不想成為無政府狀態,就要受紀律的制約,既然民主指的是自由,集中指的是紀律,自然民主也要受集中制約了。這樣,民主和集中之間的制約關系也就形成了。

然而,《講話》把民主解釋成自由時,存在著兩個問題。

《講話》把民主解釋成自由,是以憲法為依據的。作為民主內涵的自由就是憲法給公民規定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等自由,這些都是具體的自由,它們體現的是事物的個性。但《講話》在談到自由和紀律這一組對立面時所說的自由是抽象的自由,它體現的是事物的共性,必須如此,它才能和抽象的(社會主義)紀律構成對立面。事物的個性和事物的共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講話》把它們混在一起使用,是把兩個不同的概念混淆了。這是其一。

其二。《講話》把民主解釋成自由,是這樣以憲法為依據的:1954年的憲法第3章在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時候,一共設置了十二項條款。其中七項條款規定了各種各樣的權利,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權利,另外五項條款規定了各種各樣的自由,如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信教自由等自由。《講話》在把民主解釋為自由的時候,指的就是五項條款規定的這些自由,民主不包括七項條款規定的各種權利。五項條款和七項條款規定的都是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權利,它們在性質上是一樣的,為什麼《講話》對它們採取不同的態度,認為各種自由可以成為民主的內涵,各種權利不能成為民主的內涵,因而隻要五條,不要七條呢?原因在於,自由能和紀律構成對立面,能幫助《講話》使民主受集中制約,而權利不能和紀律構成對立面,各種權利來了隻會添亂。這就是為什麼在《專政》一文中,民主除了指自由,還包括選舉權,而在《講話》中,民主已不再包括選舉權,而僅僅指自由了。《講話》在把民主解釋成自由的時候,考慮的只是如何能使民主受集中制約。

由於《講話》能讓民主受集中制約完全是靠了自由和紀律這一副杠杆的支持,《講話》在論証民主和集中的制約關系時,自由和紀律總是形影不離。如果我們釜底抽薪,斷絕了自由和紀律的支持,就是說,讓民主指的不是自由,集中指的不是紀律,讓民主和集中該是什麼就指什麼,民主和集中之間的制約關系和從屬關系就不一樣了。民主集中制本來是列寧提出來的,按照列寧的設計思路 [3], 無論黨的民主集中制還是國家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都是民主制,民主政體,它是政治形式、政治制度,集中制是結構形式,它是組織形式、組織制度。一個是政治制度,一個是組織制度。在由政治制度和組織制度組成的政治組織體制裡,在國家和黨的政治組織體制裡,組織制度都是為政治制度服務的,作為組織制度的集中制都是手段,作為政治制度的民主制都是目的。在列寧原創的民主集中制裡和在人民內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裡,民主和集中的主從關系正好相反。所謂“民主只是手段”,不過是《講話》在特意設置的前提下得出的結論。

列寧原創的民主集中制和人民內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由於民主和集中的內涵不同,民主和集中的主從關系也不同。但兩種民主集中制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民主和集中二者當中,誰的內涵代表權力,它就是目的,誰的內涵不代表權力,它就是手段。在列寧原創的民主集中制裡,政治制度代表權力,民主就是目的,組織制度不代表權力,集中就是手段。在人民內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裡,紀律代表權力,集中就是目的,自由不代表權力,民主就是手段。

在談論民主和集中誰是手段誰是目的的時候,首先要明確,民主的內涵是什麼,集中的內涵是什麼,其次要明確,哪一種內涵代表權力,哪一種內涵不代表權力。不能離開具體分析,籠統地把“民主是手段”當作普遍原理。

從本來意義上說,民主不是對集中而言的,政治制度不存在同組織制度相對而言的必然性。作為政治制度,民主(制)和君主(制)才是一組對立面,民主革命就是革君主制的命,用民主制(民主共和制)取代君主制,實現對立面的轉化。作為組織制度的集中制是集權型結構形式,同它相對而言的是分權型結構形式,在今天就是聯邦制,在封建時代就是分封制。民主制可以同集中制(單一制)結合,如我們中國,也可以同聯邦制結合,如俄羅斯。同樣,君主制可以同集中制(中央集權制)結合,如西歐晚期的封建社會,也可以同分封制結合,如西歐早期的封建社會。無論是民主制還是君主制,都可以同兩種結構形式結合,既可以同集中制結合,也可以同集中制的對立面結合。

民主本來是政體,作為政體,民主是不該受到制約的,它跟無政府狀態沒有牽聯。俄國孟什維克和第二國際機會主義者把民主解釋成無政府主義,就遭到了列寧和考茨基的批判,說那是對民主的歪曲。[4]現在《講話》先把民主解釋成自由,然后借口自由不受約束會成為無政府狀態,再讓民主作陪一起去受制約,對民主來說,確實是“冤”。

在《講話》發表5個月之后,19577月,毛澤東發表了《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勢》一文(以下簡稱《夏》文),繼續貫徹對民主進行制約的精神。原來《講話》說:“在人民內部,不可以沒有自由,也不可以沒有紀律﹔不可以沒有民主,也不可以沒有集中。這種民主和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制。”現在《夏》文說:“我們的目標,是想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那樣一種政治局面。”[5]兩個文件都是強調一個精神:民主應當受集中制約,不應當片面地強調某一個側面而否定另一個側面。

不僅如此。《夏》文表達的民主觀還是一種為民作主的民主觀。《講話》在提出人民內部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時候,盡量縮小民主的概念,說民主僅僅指自由。《講話》說,民主就是1954年憲法上公民基本權利中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民主不包括公民基本權利中的選舉權,更不包括公民基本權利中的被選舉、勞動、休息、受教育等多項權利,更不包括憲法上規定的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即依法有序地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等等的權利。《夏》文比《講話》更進一步,它不僅象《講話》那樣把民主限定為自由,而且還表示,人民能享有這種有限的民主已經很開心了。《夏》文說:民主就是自由,人民享有了自由,個人的心情就舒暢了。這是一種為民作主的民主觀。我們黨從“十四大”開始,黨綱就根據憲法的規定宣稱:“積極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這是一種以民為主的民主觀。是為民作主還是以民為主,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民主觀。“夏”文所表達的民主觀成了憲法和黨綱所規定的民主觀的對立物。

綜上所述,“人民內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是專為制約民主而設計的“民主集中制”,但在設計思路的鏈條上存在著幾處斷裂:具體的自由和抽象的紀律不能構成對立面﹔民主和集中本來不是一組對立面﹔連選舉權都不包括的民主不能算是民主。

民主包括各種具體的自由,但不僅僅是這些自由,不能說民主就是這些自由,更不能說民主就是抽象的自由﹔具體的自由和抽象的紀律該是什麼就是什麼,它們跟民主集中制沒有關連。

人民內部不應該實行民主集中制,而應該實行民主制。


 釋:

[1]《毛澤東選集》1977年版第5卷 第366368頁。

[2]《毛澤東選集》1991年版第4卷第1475頁。

[3]《列寧所說的黨的民主集中制是什麼》(載於《學習時報》2008128日、24日第422423期)。

[4]《列寧說民主不是無政府主義》(載於《學習時報》20081229日第468期)。

[5]《毛澤東選集》1977年版第5卷第4564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