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文詞das Recht 中譯的一道測試題
聶錦芳先生在《現代哲學》2010年第一期發表的《權利、法律與犯罪:‘屬人’的還是‘為我’的?》一文(下稱“聶文”)中,有專門的章節《內涵復雜的recht 中譯問題》(這個標題中的recht 似應大寫為 Recht)論述了他對das Recht 一詞中譯的看法。在我看來,聶文在這裡不啻出了一道德文詞 das Recht 中譯的測試題。他給定了das Recht 的“至少四種含義”,他為此挑出了施蒂納《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的四段文字,大家都來做測試題!看看在這些文字中,das Recht的意思是第一、第二、第三還是第四種含義?他給定了標准答案——因為我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這部譯著中的相應四段文字與他的答案相距太遠,故被斥為“隻用一種譯法來搪塞”。
應當說,das Recht 一詞除了聶文所說的(1)法,(2)權利,(3)認為……對,(4)公道、公正四個含義外,“法學”(Rechtswissenschaft ,Jura)和“權力”(Befugnis)也是das Recht 一詞的重要含義。(Duden-Deutsches Universal Woerterbuch——《杜登德語通用詞典》,Mannhaim 1983,S.1010)另外,施蒂納的書寫於1844年,至今已超過一個半世紀,對“das Recht”一詞的意義形成、變遷是否也要有所梳理?限於篇幅,das Recht一詞本身的含義和該詞的形成、發展沿革就隻能留待以后有機會再談了。
聶文找出的四段文字,中文拿出馬恩全集中文版第3卷《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和恩格斯所引的施蒂納的文字和我翻譯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先將兩段中文譯文進行比對,再用德文原文核對兩種譯文。我的譯文是從德文翻譯的,歡迎用德文原著核對。但編譯局的譯本明明在扉頁背面講明是“依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二版譯出的……在中文版的譯校過程中參考了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文字。”現在你用德文去核對,據此說編譯局的譯本這裡不對,那裡有缺陷。其實,就該著作的可能誤譯而言,由於從德文原著到中文譯文,中間經過了俄語這個環節,故而要分清究竟是中譯者從俄文翻譯時出錯,還是俄譯者從德文原文翻譯時就出了錯——難道能保証俄譯者100%譯得都對麼?現在,聶先生用在總體上並否據以翻譯的德文去核對,把他認為的錯譯一股腦推在編譯局譯者的頭上,這公平嗎?《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文本、俄文本、德文本均在,用俄文本核對一下中文本,再用德文原文版核對一下俄文版,聶先生所說的錯譯的源頭不就出來了嗎?
不錯,我在聶文所引的四段譯文中,不僅是“基本上”,而且是完完全全隻用一種譯法把das Recht 譯為“權利”。這是因為,即使在聶文中,“權利”也是das Recht的一個可供選擇的中文主要含義。根據我對施蒂納思想的總體了解和上下文,我覺得在上述四處文字中譯為“權利”是准確的。
引文1
我的譯文:“如果一個蠢人給予我權利,那麼我將不信任我的權利﹔我不喜歡他的權利給予。然而即使是一個智者給予我權利。究竟我是否有權利這完全不取決於蠢人或智者的權利授予。”(施蒂納:《唯一者及其所有物》,金海民譯,商務印書館,北京,1989年,第200頁,以下簡稱《唯一者》)這是一段文字的下半段,前半段對理解所引文字是很重要的:“一切現存的權利是他人的權利,是人們‘給予’我的權利,是‘施之於’我身的。假定全世界的人都給我權利,那麼因此我就有了權利了嗎?而我在國家中、在社會裡所獲得的權利外,豈有他哉?如果一個蠢人……“
可見,這一段整個就是講的權利問題。施蒂納的觀點在這裡很明確:不喜歡“施之於”我身的、他人給予的權利。作為對“他人”的列舉,他說了無論是蠢人抑或是智者如果這樣做了,他都不喜歡——故而這裡所說的“蠢人”並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不過是對“他人”的一種泛指。聶先生發問:一個蠢人能給人什麼權利?人們是否也可以接著問:一個連自已的行為對錯也搞不清的蠢人判斷他人的對錯難道倒會產生什麼意義嗎?
既然聶文也承認,德文中,Rechtgeben 包含有“給予......權利”的意思,而引文1的上下文正是講的“權利觀念”(施蒂納語,見《唯一者》第201頁),在這裡,das Recht 一詞的“權利”這個主要意思為什麼就反倒不能用呢?難道在非常緊湊、意思非常連貫的這一個段落,前半截das Recht 以“權利”出現﹔而在后半截卻非常突兀地以“認為……是對的“面貌示人?!
引文2
原文:“Ich entscheide,ob es in Mir das Rechte ist ;ausser Mir gibt es kein Recht.Ist es Mir recht ,so ist es recht.. Moeglich,dass es darum den Andern noch nicht recht ist.”(Max Stirner, Der 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Miteinem Nachwort herausgegeben von Ahlrich Meyer.Philipp Reclam jun.,Stuttgart 1972,S.208.以下簡稱《Der Einzige》)
我的譯文:“我決定,一件事在我之中是否是有其權利的,在我之外就不存在什麼權利。什麼對我來說是正當的,那麼它就是正當的。可能這對於其他人來說並非是正當的……”(《唯一者》,第204頁)
聶文認為,德文”Ist es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我譯為:“什麼對我來說是正當的,那麼它就是正當的。)應譯成“我認為是對的,那就是權利。”!——我們注意一下,聶先生建議譯成“權利”的對應詞是小寫的recht!德語的名詞第一個字母必須大寫,名詞是das Recht而小寫的recht則是形容詞或副詞。難道可以把名詞和形容詞、副詞如此不加區別地混在一起來談嗎?
另外,在這裡,聶先生恰恰犯了他在文中告誡人們的不要把“學術用語與日常生活中的理解”相混淆的錯誤,而我毋寧將其歸結為:對德語中的一日常用語沒有了解。施蒂納的這句話,除了他別出心裁地將人稱代詞大寫外,一直到現在,人們仍然能夠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它:”Ist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對我合適的,那就是合適的”) 在《朗氏德漢雙解大詞典》中,把”etw. ist (j-m) recht”這一德語慣用語(Deutsches Idiomat)解釋為“對…來說是可行的、合適的。”(《朗氏德漢雙解大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北京,2000年,第1373頁)總之,在翻譯允許自由裁量的范圍內,“Ist es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這句話,無論如何不可能像聶文所主張的那樣譯出“權利”一詞!
聶文還認為我的譯文第一句“使含義不知所雲……好象是‘事’本身有‘權利’似的”。(聶文第39頁)但這句話譯文的頭三個字就是“我決定”,如果不忘這個前提,是無法產生聶文那樣的聯想的。現在德文原文擺在這裡,可以說我的翻譯是比較拘泥於原文,幾乎每個譯詞都可以與原文用詞對上。
中文版《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譯后記中說施蒂納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文句十分晦澀、用語怪誕。老實說,本人沒有能力將施蒂納的中文譯文翻得像在德語中那樣顯得同樣的晦澀怪誕。故隻能用笨辦法,努力用施蒂納的表達方式來展現他的思想。無論如何,你總不能採用完全流暢曉達的漢語來翻譯吧?
引文3
“Mit dem absoluten Rechte vergeht das Recht selbst,wird die Herrschaft des‘Rechtsbegriffes’zugleich getilgt.Denn es ist nicht zu vergessen, dass seither Begriffe,Ideen oder Prinzipien Uns beherrschten,und dass unter diesen Herrschern der Rechtsbegriff oder der Begriff der Gerechtigkeit eine der bedeutendstenRollen spielte.”(《 Der Einzige 》,S.230)
我的譯文:“與絕對權利一起,權利本身也消失了,‘權利概念’的統治同時也被消滅。因為不能忘記的是:迄今概念、觀念或原則統治著我們,而在這些統治者之中,權利概念或公正的概念起著一種最重要的作用。“(《唯一者》,第227頁)
英譯文:”With absolute right, right itself passes away;the dominion of the ‘concept of right’ is cancelled at the same time.For it is not to be forgotten that hitherto concepts,ideas,or principles ruled us,and that among these rulers the concepts of right,or of justice,played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s.”(Max Stirner,The Ego and His Own..Translated from the German by Steven T. Byington,New York 1907, p.219,以下簡稱《The Ego》.)
我們知道,中文裡的“權利”、“法”在德語中均可由“das Recht”一詞表示,而在英語中,則與中文一樣通常要用兩個詞分別表示:law——法﹔right——權利。故而英譯者在翻譯德語das Recht 一詞時,就會碰到與中譯者一樣的問題:是譯law(法)還是right(權利)?這樣看來,英譯者在這方面的的文字處理,對我們總會有一點借鑒作用的吧?
施蒂納《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英譯者、美國人拜因頓(1869—1957)是一個著名的翻譯家,我見到的從1907年到現在的英文版本均是他的同一譯本。我所知道晚近的版本還是由同一個拜因頓翻譯的《The Ego and his Own》,Western World Press,1982。
在這裡,我引英譯本是為了表明:在英譯本中,該段文字中das Recht 這一德文詞均用right(權利)譯出,而無一處使用law(法)。這種譯法與我的中譯文是完全一致的。對應於das Recht ,das absolute Recht 和 der Rechtsbegriff ,英文譯名分別為right ,absolute right和concept of right。按照聶文的看法,在這裡Rechtsbegriff 不是“權利概念”而是“法的概念”——而在英譯本中,對應的譯名concept of right(而不是 concept of law) 則明白無誤地否定了這種說法。當然,英譯本也隻能作為一個旁証。我們不妨再回到原文。
既然該段的第一個Recht譯為“權利”,在聶文中並不表示異議,那末,一起呵成的、中間隻隔一個動詞vergehen的第二個同樣的Recht為什麼要譯成“法”?請給我一個語言上的理由!而我看不出有這樣的語言上的理由。對一段文字的理解正確與否唯一的依據是這段文字本身,而不是其他的什麼詮釋。
引文4
“這是‘自在自為的’權利,因而與我沒有關系!這是‘絕對的權利’,因而與我相分離!一個自在自為地存在的東西!一種絕對的東西!一種永恆的權利,如同一種永恆的真理那樣!“(《唯一者》,第222頁)
從該段的上下文看,施蒂納力主“我“是“權利的所有者和創造者”、“不承認我之外的任何其他權利源泉。”緊接著就是引文4。很顯然,論述的中心仍然是“權利”故而在這一段裡的 Recht 我認為仍應譯為“權利”。我們不妨再看一下英譯文:
“Right ‘in and for itself.’Without relation to me, therefore!’Absolute right.’Separated from me,therefore!A thing that exists in and for itself!An Absolute!An eternal right,like an eternal truth!”(《The Ego》,p.214)
在英譯本中也是把das Recht 譯為right(權利)。而聶先生則綜合了此段編譯局的譯法和我的譯法,主張把das Recht 的譯名在這一段裡定為“權利(法)”。這樣看來,聶先生的這道測試題,不僅有選1、2、3、4 這樣的答案,而且有正確答案為2+1這樣的選擇。
如果說,聶文對上述四段譯文尚有在我看來未能切中肯綮的說明的話,那麼在第42頁的一個腳注中則未加任何說明直接斷定:“金海民教授的譯文是:‘所謂權利,在一個社會中何謂關於權利的事情,這就輪到在法律中發言了。’_這顯然是誤譯,這裡的譯文做了改動。”(原文見《唯一者》,第210頁。我的譯文為:“然而何謂權利,在一個社會中何謂關於權利的事情,這就輪到在法律中發言了。”)聶先生的譯文則成了:“凡是法,凡是在社會中被認為是對的東西,也就會在法律的字面上表述出來“。(聶文第42頁)我要說,說我這句話“顯然是誤譯”的說法,顯然是錯了!聶先生的譯句也完全不符合施蒂納的原意。不過我不想光下個判斷就算完成任務,還打算在這裡解釋幾句。
這句話的原文是:“Was aber Recht ,was in einer Gesellschaft Rechtens ist,das kommt auch zu Worte – im Gesetze.”(《Der Einzige》, S.213》)
英譯文:“But what is right, what is matter of right in a society,is voiced too —— in the law.” (
在這句話中有3個關鍵詞。在德語中為1.Recht,2.Rechtens,3.Gesetz﹔在英語中則為1.right,2. matter of right,3.law。在德語翻成英語時,這三個詞也是一一對應從出發語到歸宿語的。現將這三個詞的不同譯法列表如下:
原文 Recht Rechtens Gesetz
英譯 right matter of right law
金譯 權利 關於權利的事情 法律
聶譯 法 被認為是對的東西 法律
從語氣的轉承來說,該段譯文的第一個詞是“然而”——這個轉折是因前一段而起。前一段講了“權利”的一層意思,通過“然而”(在原文中是“aber”英譯為“but”)展開了有關權利的另一層意思。如果像聶文所說的那樣,我們討論的這一段一開始就撇開“權利”這個議題而開談“凡是法……”,這個“然而”不是顯得非常生硬嗎?何況,上述三個關鍵詞中的第一個我譯為“權利”,而英譯者也相應譯為“right”,而沒有譯成聶先生所主張的“law”。如果聶文的論斷得以成立,那同一段英譯文不是也逃不掉“顯然是誤譯”的指責了嗎?
德文詞das Recht的中譯問題,向來是中國翻譯界關注的一個問題。聶先生提出要討論施蒂納的主要著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德文原著中das Recht 一詞的中譯問題,這無疑是一個有意義的議題。但我據以翻譯的斯圖加特小菲利普.雷克拉姆出版社1972年版德文版原著共達400多頁。我們知道施蒂納有關Recht的 論述是貫穿全書的,而聶文討論Recht的例子僅4個,而且出自從第204頁到230頁不到30頁的范圍內,應當說,在這樣的窄小范圍內是很難討論清楚這一議題的。即使以聶文中的4個例子他的觀點而言,如我在前面所言,是無法令人信服的,更何況出現了顯而易見的錯誤。(見引文2)
最后,我還想說的一點是,我的譯著是在商務印書館《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中政治學名著的范圍內出版的。商務印書館做這樣的安排當然有出版社方面的理由:施蒂納首先是作為無政府主義思想家而聞名於世。他的這部著作也在哲學、法學等方面產生了影響。因此,在我國政治學界、哲學界、法學界在研究施蒂納的過程中,他的代表著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也成了一個重要研究對象。他們從各自的學科出發,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議題。聶先生提出的施蒂納《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das Recht的中譯問題,故而不僅關系到政治學、哲學、法學等相關領域,也少不了中國的翻譯界和德語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作者單位: 北京大學外國語學院德語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