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爭鳴:對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一段文字的理解與翻譯

作者:    發布時間: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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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一段論述的理解與翻譯
——對段忠橋教授質疑的回應

李其慶

摘要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第21章《生息資本》中,有一段關於正義問題的論述。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段忠橋教授在《馬克思認為“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嗎?》一文中,對這段論述的譯文提出質疑。本文從經典著作翻譯和馬克思正義理論研究兩方面作了回應。

關鍵詞:馬克思;《資本論》;正義;生產方式

來源:《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1年第1期

一、問題的提出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第21章《生息資本》中,有一段關於正義問題的論述:“在這裡,同吉爾巴特一起(見注)說什麼天然正義,這是毫無意義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種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內容。這個內容,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隻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1]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段忠橋教授在《馬克思認為“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嗎?——對中央編譯局〈資本論〉第三卷一段譯文的質疑與重譯》[2]一文(以下簡稱“段文”)中,對這段論述的譯文提出質疑。他認為這段譯文存在一系列“嚴重誤譯”,從而導致了對馬克思正義思想的誤解。這種誤解可以歸結為這樣一個命題:“馬克思認為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隻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段文”對這個命題提出疑問。

“段文”的質疑意見涉及對原文的理解和翻譯兩個方面的問題。對原文的正確理解是翻譯的基礎,隻有讀懂弄通原文才談得到翻譯。本來我們的討論應該從解讀原文開始,但是由於“段文”認為這段論述的譯文屬“嚴重誤譯”,那麼我們在這個譯文的基礎上所作的解讀,對“段文”就缺乏說服力,因此,我們的討論隻能從翻譯問題開始。

二、譯文正確,沒有“嚴重誤譯”

接讀“段文”的質疑意見后,我們對照原文並參考英譯文[3]和法譯文[4]對中譯文作了認真的審核,沒有發現“段文”所說的“嚴重誤譯”。現在,我們就按照“段文”的排列順序對這些“嚴重誤譯”作一辨析。

1.“段文”認為,中央編譯局譯文“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存在嚴重誤譯。這句話中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被譯為“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由於這種譯法沒有將德文原文中的“Die Gerechtigkeit”(這種正義性)和“der Transaktionen”(這些交易)的特定含義譯出,因而,它的譯文“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就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與此相應,“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就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的正義性”。從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出現的語境來看,它是緊接著前邊第一句話講的,那麼,按照德語中定冠詞的用法和形式邏輯的同一律規則,這裡的“Die Gerechtigkeit”,指的就是前邊第一句德文原文“Mit Gilbart (siehe Note) von natürlicher Gerechtigkeit hier zu redenist Unsinn.”中的“Gerechtigkeit”(正義),而第一句德文原文中的“Gerechtigkeit”(正義)與注釋的德文原文“Daβ ein Mannder Geld borgtmit der AbsichtProfit davon zu macheneinen Teil des Profits dem Verleiher geben sollist ein selbstverstandliches Prinzip 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中的“Gerechtigkeit”(正義)是同一概念,因此,這裡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實際上指的是吉爾巴特說的“正義性”,即注釋中講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應該”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與此相應,這裡的德文原文“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指的就是吉爾巴特說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因此,這裡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應譯為“這種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其含義是吉爾巴特說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的正義性。

“段文”的質疑意見歸納起來就是:吉爾巴特所說的交易和“自然正義”同馬克思所說的生產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及其正義性是一回事。編譯局的譯文把這兩者割裂開來,從而引起誤解。現在隻需在后面的“正義性”前面加上“這種”二字,就可以明確它們之間的聯系。

我們認為,“段文”的意見和改譯方案是不妥當的。

在馬克思的這段論述中,“自然正義”和“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各自都有嚴格的理論規定性,我們不能隨意抽掉這些規定性而把兩者等同起來。正因為如此,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中就沒有“這種”的字樣。中譯文當然要與原文保持一致。這裡的“Die Gerechtigkeit”(“正義性”)之所以用定冠詞,並不是因為它指的是前面提到的事物(且不說這個事物,即“交易”一詞,根本沒有出現),而是因為它本身是一個總體概念。在經典著作的翻譯中,原文沒有的東西,譯者是不能隨意添加的。

我們討論的這兩個概念及其理論規定性的區別,從根本上說就是吉爾巴特的對象與馬克思的對象的區別。那麼這兩者的區別何在呢?吉爾巴特對象中的“貸放人和借入者之間的交易”與馬克思對象中的“生產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作為流通當事人的資本家之間的相互買賣,由於這裡的貨幣資本不是執行生產資本的職能,因此它既不生產商品,也不生產剩余價值,盡管在還貸的利息中包含著剩余價值。貨幣資本的交易是遵循等價交換原則的,因為資本作為資本已經變為商品,出售已經變為貸放,而利息則是生息資本的價格。在這種交易中,既看不到資本和勞動的對立,也看不到剩余價值的來源。吉爾巴特的對象涉及的僅僅是流通領域,他抓住這個領域中的等價交換的假象,聲稱這種交易是符合“自然正義”原則的。而馬克思對象中的生產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則不相同。生產當事人是生產過程的不同職能的承擔者。資本主義生產的當事人主要指工人、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而生產資本的交易則用於購買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商品,並使之結合以生產商品和剩余價值。資本主義生產的特征是生產過程和價值增殖過程的統一,資本主義生產的目的則是剩余價值。馬克思之所以在這裡強調他所研究的是生產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是因為他不僅研究流通領域,而且還研究生產領域,因為隻有這樣才能揭示生息資本的運動不過是現實資本運動的最抽象的形式,生息資本不過是一種社會關系或階級關系,而利息不過是利潤的一部分,即從工人那裡榨取的一定量的無酬勞動,剩余產品和剩余價值。在這種交易中,資產階級的正義只是形式上的,而在實質上是不正義的。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一再強調不能把流通當事人和生產當事人、商品資本和貨幣資本的職能同生產資本的職能混淆起來[5],“段文”的作者恰恰忽略了這一點,他把吉爾巴特的對象和馬克思的對象混為一談是不符合馬克思原意的。

“段文”認為,中央編譯局的譯文“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與第一句德文原文中“hier”(在這裡)的含義相沖突。“hier”的含義是“在談論產業資本家或商業資本家為什麼要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貨幣資本家時”,這樣說來,隻有將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譯為“這種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即意指吉爾巴特說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才能同“hier”的含義相一致。由於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那句德文原文譯為“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從而使其中的“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這種譯法顯然與“hier”的含義相矛盾。

“段文”作者的這個批評是以“生產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就是指吉爾巴特說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為前提的。我們在前面已經論証了,這個前提根本不存在,因此這個批評也是不能成立的。至於他認為,由於編譯局的譯文沒有把兩者等同起來,因而造成了把“生產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當作“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的誤解,這種推論是毫無根據的,因為《資本論》生息資本一章馬克思在闡述生息資本讓渡資本使用價值的特性時,就對生產當事人之間交易的性質和內涵作了嚴格的、科學的規定,這些規定是馬克思這段論述的預設前提。

2.“段文”認為,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譯為“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也屬嚴重誤譯。首先,它將德文原文中的“diese Transaktionen”譯為“這種交易”,其含義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而“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的含義則是吉爾巴特說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由於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是接著“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出現的,而且是以復數形式出現的,因此,應將其譯為“這些交易”,其含義仍是吉爾巴特說的那些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其次,編譯局的譯文將德文原文中的“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譯為“生產關系”雖然從字面上講沒有問題,但它賦予“生產關系”的含義卻有問題。前邊指出,它將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譯為“這種交易”,其含義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由此說來,當它將“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出現於其中的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譯為“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時,其譯的“生產關系”就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關系”,因為從邏輯上講,“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隻能從“泛指的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前邊表明,“diese Transaktionen”應譯為“這些交易”,其含義是吉爾巴特說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因此,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雖應譯為“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但其中的“生產關系”的含義卻不是“泛指的生產關系”,而是“特指的生產關系”,這不僅因為德文原文“Produktionsverhaltnissen”前有定冠詞“den”,而且還因為,“這些交易”,即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隻能從特指的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而特指的生產關系,即“這些交易”從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生產關系,實際上就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這一點從馬克思那段論述的上下文看得十分清楚。

“段文”的這個質疑意見的中心內容仍然是強調,馬克思在這段論述中所說的“交易”就是吉爾巴特說的那些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前面我們已經闡述了我們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這裡就不再贅述了。我們認為,中譯文用指示形容詞“這種”來表示“生產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是准確的,也是符合漢語表達習慣的。指示形容詞“這些”通常指比較具體的事物。“段文”正是想用“這些”來表示吉爾巴特說的那些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具體交易的。由於我們認為這裡的“生產當事人之間的交易”不是指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因此,“段文”主張把“這種”改譯為“這些”的理由,恰恰是我們反對改譯的理由。

“段文”認為,編譯局把“diese Transaktionen”譯為“這種交易”,其含義必然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而“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因此這裡的“生產關系”就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關系”,因為從邏輯上講,“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隻能從“泛指的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我們在前面已經論証了,“段文”作者關於“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的詰難本身就是一個由於他忽視了馬克思關於生產當事人的理論規定而產生的偽問題。因此,以這個偽問題為前提作出的推論是不能成立的。其實,馬克思在《資本論》前言中就明確規定,《資本論》研究的對象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以及和它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因此我們這裡討論的是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這是不言而喻的,而不應該是“段文”作者的什麼新發現。

3.“段文”認為,中央編譯局譯文的“嚴重誤譯”還體現在,它的譯文“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含有這是馬克思本人對正義的看法的意思。因為如果“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那它就不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而如果不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那就隻能理解為是馬克思所說的交易,而如果是馬克思所說的交易,那“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的正義性”就隻能理解為馬克思所說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的正義性”。因此,中央編譯局的這句譯文使人隻能作這樣的理解:馬克思認為,“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

“段文”的作者在這裡作了一系列環環相扣的推理。但是,由於他的前提是錯誤的,因此他的結論也是錯誤的。他沒有意識到,同是“正義”一詞,這裡已經發生論題的轉換,馬克思所說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的正義性”,正是對吉爾巴特所說的“自然正義”的辯証否定批判。這個辯証否定批判理所當然“含有馬克思本人對正義的看法的意思”。

4.“段文”認為,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德文原文“diesen Inhalt”譯為“這個內容”雖然從字面上講沒有問題,但由於其含義來自“這種經濟交易”,因而它意指的也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他認為,“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應譯為“這些經濟交易”,其含義是吉爾巴特所說那些交易,與此相應,“diesen Inhalt”雖應譯為“這個內容”,但其含義也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即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

“段文”認為,按照編譯局的譯文,“這個內容”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而按照他的譯文,“這個內容”則可以正確地理解為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而這兩種譯文僅有“(這)種”和“(這)些”一字之差。撇開他對“這個內容”的理解是否正確不談(我們稍后再談),我們的疑問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僅僅是“段文”對注釋意思的歸納,無論在注釋中還是在正文中都沒有出現“交易”的字樣,那麼讀者怎麼能夠把“這些交易”同字面上沒有而只是在“段文”作者頭腦中存在的“交易”(而且還是復數的)聯系起來呢?

5.“段文”認為,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Sklaverei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ist ungerecht; ebenso 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是“嚴重誤譯”。這裡的德文原文“Sklaverei”應譯為“奴隸般的勞動”,而不應譯為“奴隸制”。因為“Sklaverei”雖然可譯為奴隸制,但奴隸制指的是一種社會經濟制度,而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基礎上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奴隸制,因此,說“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這話本身就講不通。而“奴隸般的勞動”,即把勞動者當作奴隸使用,卻是資本主義時代、特別是在馬克思生活的那個時期依然存在的現象。此外,“Sklaverei”在這裡是與“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相對應的,它指的也應是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一種具體情況,因此,應將其譯為“奴隸般的勞動”而不應譯為“奴隸制”。“段文”認為,中央編譯局譯文的誤譯還表現在,這裡的德文原文“Sklaverei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ist ungerecht”應譯為“基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奴隸般的勞動是非正義的”,因為“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基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修飾“Sklaverei”(奴隸般的勞動)的定語,而不是修飾“奴隸般的勞動是非正義的”的狀語。“段文”重譯的譯文是:基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奴隸般的勞動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

到目前為止,“段文”的作者雖然發現了許多“嚴重誤譯”,但對原譯文的改動並不大,因為他承認,“從字面上說”,也隻能那樣譯。不過他對這句譯文的改動卻是實質性的,因為改動后,整句話的意思就完全改變了。我們認為,“段文”的理解和改譯方案是不妥當的。

德文“Sklaverei”譯為“奴隸制”是完全正確的,譯作“奴隸般的勞動”則離原文太遠。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的確說過“雇佣勞動制度是奴隸制度”[6],但是這裡的奴隸制並不是指雇佣勞動制,而是指本來意義的奴隸制,但也包括那種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佔統治地位的情況下與之並存的、作為先前生產方式殘余而存在的奴隸制,例如美國南北戰爭時期南部蓄奴州的奴隸制。馬克思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奴隸制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不相適應的,因而是非正義的。馬克思在其他場合也表達過類似的思想。例如他說過:“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認為奴隸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資產者的公平要求廢除封建制度,因為據說它不公平。”[7]

德文原文“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譯為“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也是正確的。它不是修飾“Sklaverei”(奴隸制)的定語,而是整個句子的狀語,因此不僅與“Sklaverei”(奴隸制)有關,而且也同“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有關。在“段文”的改譯方案中,“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僅僅修飾“奴隸制”,而“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則被游離出來,原文中“奴隸制之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猶如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之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意思就沒有表達出來。更為嚴重的是,原文中這句話的深刻理論內涵,改譯后則蕩然無存。“段文”的作者特別強調這句話的重要性,指出它是馬克思命題的具體說明。但是如果這個具體說明被曲解了,那麼它又如何幫助我們正確理解馬克思的命題呢?

三、如何理解馬克思關於“正義”的理論命題

我們在上面主要從翻譯的角度考察了“段文”中所說的“嚴重誤譯”。我們的結論是,“段文”對所謂“嚴重誤譯”的批評,恰恰反映了文章作者對馬克思原著的誤讀﹔從根本上說,這裡所涉及的其實不是翻譯問題,而是理解問題,即如何理解馬克思正義思想的問題。馬克思的正義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整個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有一個長期的形成和發展的過程。馬克思的正義思想內容豐富,針對性強,很多思想都是以批判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思想家、空想社會主義者、啟蒙思想家的正義觀以及工人運動內部的有關錯誤思潮的形式闡發的。馬克思恩格斯雖然沒有集中地闡述過他們的正義理論,但是,如果把散見於他們的著作和書信中的相關論述聯系起來加以考察,我們仍可以看到這一理論的系統性和嚴整性。近年來,國內外學術界對馬克思的正義思想作了許多研究,由於研究者的立足點、視角和方法不同,出現了一些爭論,其中就包括對馬克思這段論述的爭論。例如,國際學術界著名的伍德與胡薩米之爭就是圍繞這個問題展開的。[8]國內也有不少學者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並發表了許多有影響的文章和著作。例如最近出版的汪榮有的《經濟公正論》[9]等等。這些研究和爭論對我們今天的討論具有啟發和借鑒意義。我們認為,歷史唯物主義是馬克思的正義理論的基石和精髓,隻有從歷史唯物主義出發,才能正確理解馬克思關於正義問題的具體論述。在這裡,我們就按照這一原則,針對“段文”提出的馬克思關於“正義”的理論命題談談我們的看法。

“段文”認為,這個理論命題的原文“Dieser Inhalt ist gerechtsobald er der Produktionsweise entsprichtihr adaquat ist.Er ist ungerechtsobald er ihr widerspricht”譯為“這個內容,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這從字面上講也沒有錯,但其含義卻有問題,因為它含有這是馬克思本人對正義的看法的意思。中央編譯局譯的“這個內容”,其含義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即不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經濟交易,而如果不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那就隻能理解為是馬克思所說的交易,而如果是馬克思所說的交易,那其譯文——“這個內容,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就含有這種意思:馬克思認為,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

為了弄清這個命題的理論內涵,我們認為這裡需要回答三個問題:第一,“這個內容”的含義是什麼?第二,馬克思在這裡所說的生產方式的含義是什麼?第三,這個命題是否表達了馬克思關於正義的觀點?

“段文”作者認為,中央編譯局譯的“這個內容”,其含義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我們是不贊同的,理由前面已經論述過了,這只是他個人的理解。至於他認為“這個內容”指的是注釋中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經濟交易,我們感到不可理解。撇開別的不談,僅僅從純語文的角度來看,“這個內容”也不可能扯到注釋中去。從馬克思的理論和上下文來看,我們認為,“這個內容”指的是與法律形式上的經濟交易相對應的、現實的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即經濟關系。這符合馬克思一貫強調的,對經濟關系的總和,不是從它們的法律表現上即作為意志關系來把握,而是從它們的現實形態上即作為生產關系來把握的理論觀點。[10]那麼,馬克思在這裡所說的生產方式的含義又是什麼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經常使用“生產方式”這一概念。不過,在不同場合,“生產方式”具有不同涵義。這裡的“生產方式”是指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結合的方式,是作為介於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從而把它們聯系起來的一個范疇。馬克思說:“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科學分析卻証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一種特殊的、具有獨特歷史規定性的生產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產方式一樣,把社會生產力及其發展形式的一個既定的階段作為自己的歷史條件,而這個條件又是一個先行過程的歷史結果和產物,並且是新的生產方式由以產生的既定基礎﹔同這種獨特的、歷史地規定的生產方式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即人們在他們的社會生活過程中、在他們的社會生活的生產中所處的各種關系——,具有一種獨特的、歷史的和暫時的性質。”[11]在這裡,所謂生產方式把生產力“作為自己的歷史條件”和“由以產生的既定基礎”,是說明生產方式決定於生產力﹔而由生產力決定的一定的生產方式又有與之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即生產方式決定生產關系。因而生產力的發展必然引起生產方式的改變,而生產方式的改變又將引起生產關系的改變。馬克思在這裡闡述了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必須與一定的生產方式相適應的歷史唯物主義原理。而馬克思的正義理論就是建立在歷史唯物主義基礎之上的。馬克思的正義范疇是現實的經濟關系與生產方式適應性的觀念化表現。當然,這種適應性要以生產力的發展作推動力,沒有生產力的發展就談不到正義,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說:“當人們還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質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証的時候,人們就根本不能獲得解放。‘解放’是一種歷史活動,不是思想活動,‘解放’是由歷史的關系,是由工業狀況、商業狀況、農業狀況、交往狀況促成的。”[12]馬克思關於“正義”的理論命題集中體現了馬克思正義觀的客觀性、辯証性、歷史性和真理性的特點,其實踐意義在於它指導無產階級及其政黨,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的高度,以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與生產方式的適應性、一致性為判斷標准來審視社會制度的正當性、合理性,進而否定和摧毀阻礙生產力發展的舊制度,尋求符合社會進步和人類自由發展需要的理想制度。

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曾說:“一切社會變遷和政治變革的終極原因,不應當到人們的頭腦中,到人們對永恆的真理和正義的日益增進的認識中去尋找,而應當到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的變更中去尋找﹔不應當到有關時代的哲學中去尋找,而應當到有關時代的經濟中去尋找。對現存社會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對‘理性化為無稽,幸福變成苦痛’的日益覺醒的認識,只是一種征兆,表示在生產方法和交換形式中已經不知不覺地發生了變化,適合於早先的經濟條件的社會制度已經不再同這些變化相適應了。同時這還說明,用來消除已經發現的弊病的手段,也必然以或多或少發展了的形式存在於已經發生變化的生產關系本身中。這些手段不應當從頭腦中發明出來,而應當通過頭腦從生產的現成物質事實中發現出來。”[13]這就是說,必須從現實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的矛盾沖突中尋找實現社會正義的終極原因和現實手段。恩格斯的這段論述是對馬克思關於“正義”的理論命題的最好注解。

這裡補充說明一點:我們沒有在前面對這個命題的翻譯問題作出回應,是因為“段文”作者沒有把這個命題的譯文列為“嚴重誤譯”。他提出的改譯方案主要是為了強調“這個內容”,即“吉爾巴特所說的交易”及“自然正義”的理性的有效范圍。我們認為,他對“這個內容”的理解是不符合馬克思原意的,因此,這種強調也是沒有意義的。而從中文表達的角度來看,這個改譯方案是不可取的。“段文”認為,馬克思的理論命題表達的不是馬克思關於正義的觀點,否則就意味著,馬克思承認資本主義是正義的,承認“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都是正義的。他按照自己的思路,把這個命題的具體說明“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改譯為“基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奴隸般的勞動是非正義的”。對此我們是不能贊同的。我們認為,馬克思的命題表達的就是馬克思關於正義的觀點,馬克思深刻揭示了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這個基本矛盾存在於資本主義發展過程的始終。這就是說,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從一開始就存在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不適應的一面,即表現出它的非正義的一面。正如馬克思所說,資本的界限就是資本本身。當然,相對於封建制度來說,資本主義制度是進步的、正義的。馬克思充分肯定了資本主義在歷史上的進步作用。但是隨著生產的發展,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矛盾日益突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正當性、合理性日益喪失。它必將被更高級的生產方式所代替。馬克思正義范疇的辯証性就在於此。總之,馬克思是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的高度來看待正義問題的,他不是從正義出發,而是從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出發去說明和批判資本主義的。

值得一提的是,“段文”作者在《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1年第11期發表的《馬恩是如何看待剝削的“歷史正當性”的》一文中,也對馬克思的這段論述作了解讀。他在全文引用了中央編譯局的譯文之后寫道:“馬克思在這裡講的正義,也就是歷史正當性。從這段論述可以推出,隻有當一種剝削形式還與生產方式相適應時,即還推動生產方式發展時,它才具有歷史正當性,反之,就不具有歷史正當性。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基礎上,資本主義剝削就具有正當性,而奴隸制剝削就不具有正當性。由於生產方式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發展變化的,這就決定了任何一種剝削形式都會由同生產方式相適應變為不適應,因而它的歷史正當性都只是在一定時期才具有的,因而是暫時的而不是永久的。”[14]“段文”作者的解讀指出,馬克思的正義概念並不是一個永恆不變的絕對理念,而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判斷某一經濟關系是否正義的尺度,在於這一經濟關系對生產方式是否具有適應性。此外,他當時對“奴隸制”涵義的理解也是正確的,符合《資本論》中文版的相關譯法。當然,他在這裡談的是“剝削關系”,但“剝削關系”也是一種經濟關系,如果他由這種經濟關系擴展到考察經濟關系的總和,那麼,他同我們對馬克思這段論述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

注釋
[1] 《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頁。

[2] 見《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0年第6期第3038頁。

[3] 馬克思這段論述的英譯文是: “To speak here of natural justiceas Gilbart does (see note)is nonsense.The justice of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agents of production rests on the fact that these arise as natural consequences out of the production relationships.The juristic forms in which these economic transactions appear as wilful ac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as expressions of their common will and as contracts that may be enforced by law against some individual partycannotbeing mere formsdetermine this content.They merely express it.This content is just whenever it correspondsis appropriateto the mode of production.It is unjust whenever it contradicts that mode.Slavery on the basis of capitalist production is unjust; likewise fraud in the quality of commodities.”(Karl Marx,CapitalVolume IIILawrence %26 WishartLondon1998,p.337-338)

[4] 馬克思這段論述的法譯文是: “Parler ici d’équité naturelle comme le fait Gilbart (voir la note)est absurde.L’équité des transactions qui sopèrent entre les agents de la production repose sur le fait que ces transactions découlent comme une conséquence naturelledes rapports de production.Les formes juridiques dans lesquelles ces transactions économiques se présentent comme des actes délibérés de la part des intéressés,comme manifestation de leur volonté commune et comme des contrats dont on peut également imposer lexécution à lautre contractantne peuvent pas en tant que simples formesdéterminer le contenu lui-même.Elles se bornent à lexprimer.Ce contenu est équitable dès linstant quil correspond au mode de production quil lui est adéquat.Il est injuste dès quil est en contradiction avec ce mode de production.Au stade de la production capitalistelesclavage est injustetout comme la trom-perie sur la qualité de la marchandise.”(Karl MarxLe Capitallivre troisièmedeuxième partieEdition socialeParis1959p.8)

[5]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144頁。

[6] 《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1頁。

[7]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323頁。

[8] 參見林進平:《馬克思的“正義”解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5頁。

[9] 參見汪榮有:《經濟公正論》,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0] 參見馬克思:《論蒲魯東》,載《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第18頁。

[11]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994頁。

[12]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7頁。

[13]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4頁。

[14] 段忠橋:《馬恩是如何看待剝削的“歷史正當性”的》,載《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1年第11期第21頁。

作者:中央編譯局譯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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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認為“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嗎?
——對中央編譯局《資本論》第三卷一段譯文的質疑與重譯

段忠橋

摘要本文認為中央編譯局《資本論》第三卷的一段譯文存在誤譯的問題,這導致了對馬克思有關正義的看法的誤解。依據馬克思那段論述的德文原文並參照英譯文,本文對那段譯文存在的問題逐一做出分析,並在此基礎上重譯了馬克思的那段論述。

關鍵詞:馬克思;正義;生產方式;相適應

來源:《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0年第6期

在當前國內學者有關馬克思正義思想的研究中,一個無法回避而且眾說紛紜的問題是馬克思本人如何看待正義。在這個問題上,一些人提出,馬克思認為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隻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而他們的文本依據則直接來自中央編譯局翻譯的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第21章《生息資本》中的一段話:
在這裡,同吉爾巴特一起(見注)說什麼自然正義,這是荒謬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種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內容。這個內容,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隻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1]

馬克思對正義的看法真是這樣嗎?對此我持懷疑態度,因為從我讀過的馬克思有關正義問題的論著來看,除了上面引用的那段譯文以外,就再也見不到什麼能夠表明馬克思持有這種看法的文本依據。這是為什麼呢?為了弄清這一問題,我查閱了馬克思那段論述的德文原文及其英譯文,結果發現,馬克思那段論述的德文原文實際上並不含有這種看法,這種看法是中央編譯局譯文存在的嚴重誤譯所導致的。這裡需要指出,上面引用的那段論述出自1974年出版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以下簡稱舊譯本),而中央編譯局在2003年出版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6卷中(以下簡稱新譯本)對其做了幾處小的修改。不過,那些修改都沒有涉及我所說的嚴重誤譯問題,所以嚴重誤譯問題在新譯本中依然存在。為了使人們能准確理解馬克思那段論述的原意,本文將依據那段論述的德文原文[2],並參照英譯文[3],就新譯本對舊譯本所做的修改和它們都存在的嚴重誤譯問題做出分析,並在此基礎上重譯馬克思的那段論述。

馬克思那段論述的德文原文由七句話構成,其中第一句話包含一個注釋。以下是從注釋開始對中央編譯局譯文的逐句分析和重譯。

注釋:德文原文是,“Daβ ein Mann, der Geld borgt, mit der Absicht, Profit davon zu machen, einen Teil des Profits dem Verleiher geben soll, ist ein selbstverstandliches Prinzip 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英譯文是,“That a man who borrows money with a view of making a profit by it, should give some portion of his profit to the lender, is a selfevident 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舊譯本的譯文是,“一個借錢為了獲取利潤的人,應該把利潤的一部分給予貸出者,這是一個不言而喻的合乎自然正義的原則。”新譯本的譯文是,“一個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應該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義的原則。”

從德文原文來看,新譯本對舊譯本的幾處改動都是正確的,其中有兩處改動尤為必要並值得在這裡特別加以說明。一是新譯本將舊譯本中的“合乎”二字去掉是絕對必要的,這不僅因為德文原文“ist ein selbstverstandliches Prinzip 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新譯本的譯文是“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義的原則”)中原本沒有這個詞,也沒有這種意思,而且還因為加上“合乎”會使人們對德文原文中的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舊譯本譯為“自然正義”)的含義產生歧義。“是一個自然正義原則”與“是一個合乎自然正義的原則”在意思上存在明顯的差異。就注釋而言,前者講的是,“一個借錢為了獲取利潤的人,應該把利潤的一部分給予貸出者”本身是一個自然正義原則﹔后者講的是,“一個借錢為了獲取利潤的人,應該把利潤的一部分給予貸出者”本身不是一個自然正義原則,而是一個合乎自然正義的原則。這樣說來,舊譯文中的“合乎”就不僅留下了它所說的“自然正義”本身的含義是什麼這個無論在這一注釋還是在馬克思的那段論述中都找不到答案的疑問,而且還留下了一個與如何正確理解馬克思那段論述直接相關的疑問:馬克思在這一注釋出現於其中的第一句話,即“同吉爾巴特一起(見注)說什麼自然正義”(舊譯本的譯文)中講的“自然正義”是指什麼而言?是指“一個借錢為了獲取利潤的人,應該把利潤的一部分給予貸出者”而言?還是指一個借錢為了獲取利潤的人,應該把利潤的一部分給予貸出者所合乎的那種“自然正義”而言?二是新譯本將舊譯本的“自然正義”改譯為“天然正義”也很有必要,因為雖然德文原文“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既可譯為“自然正義”,也可譯為“天然正義”,但從其出現的語境來看,其含義是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理所當然的正義,因而將其譯為“天然正義”更貼切。

注釋中的德文原文“selbstverstandliches”在舊譯本和新譯本中都被譯為“不言而喻的”,而在我看來,應將其譯為“不証自明的”。因為雖然“selbstverstandliches”本身既有“不言而喻的”的意思,也有“不証自明的”的意思,但就它在這裡是形容“天然正義的原則”而言,將其譯為“不証自明的”更貼切。

重譯的譯文是:“一個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應該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這是不証自明的天然正義的原則。”

第一句:德文原文是,“Mit Gilbart (siehe Note) von natürlicher Gerechtigkeit hier zu reden, ist Unsinn.”英譯文是,“To speak here of natural justice, as Gilbart does (see note), is nonsense.”舊譯本的譯文是,“在這裡,同吉爾巴特一起(見注)說什麼自然正義,這是荒謬的。”新譯本的譯文是,“在這裡,同吉爾巴特一起(見注)說什麼天然正義,這是毫無意義的。”

新譯本將舊譯本中的“自然正義”改譯為“天然正義”是對的,理由前邊已經講過。但新譯本將舊譯本中的“荒謬的”改譯為“毫無意義的”則不應該,因為從馬克思那段論述的語境和內容來看,他是在“批判”吉爾巴特所說的天然正義,因此,盡管德文原文“Unsinn”既可譯為“無意義的”,也可譯為“荒謬的”,但譯為“荒謬的”能更准確地體現馬克思對吉爾巴特觀點的看法。

德文原文中的“hier”在新、舊譯本中都被譯為“在這裡”,這從字面上講沒有問題。不過,我認為在這裡有必要對“hier”的含義做些說明,因為其含義直接涉及馬克思那段論述的語境,對正確理解那段論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hier”的含義是什麼?要弄清這一問題就得看看馬克思那段論述出現的上下文。馬克思在那段論述之前先講了這樣一段話:“很清楚,100鎊的所有權,使其所有者有權把利息,把他的資本生產的利潤的一定部分據為己有。如果他不把這100鎊交給另一個人,后者就不能生產利潤,也就根本不能用這100鎊來執行資本家的職能。”[4]在那段論述之后接著講了這樣一段話:“這100鎊作為資本——不管是作為產業資本還是商業資本——執行職能,因而生產20鎊的利潤。但是,作為資本執行這種職能的必要條件是,把這100鎊作為資本支出,也就是說,把貨幣支付出去購買生產資料(如果是產業資本)或購買商品(如果是商業資本)。但是,這100鎊要被支出,就必須已經存在。如果這100鎊的所有者A把這100鎊用在自己的私人消費上,或者把它們作為貯藏貨幣保存起來,它們就不能由執行職能的資本家B作為資本支出了。資本家B不是支出自己的資本,而是支出A的資本﹔但沒有A的同意,他就不能支出A的資本。因此,把這100鎊最初作為資本支出的實際上是A,雖然他作為資本家執行的全部職能隻限於把這100鎊作為資本支出。在我們考察這100鎊時,B所以會作為資本家執行職能,只是因為A把這100鎊交給了他,從而把這100鎊作為資本支出了。”[5]從這兩段話我們可以推斷,“hier”的含義是“在談論產業資本家或商業資本家為什麼要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貨幣資本家這一問題時”。如果我們再看看馬克思那段論述出現於其中的《資本論》第3卷第21章《生息資本》的其他內容,這一含義就更清楚了。

德文原文“Mit Gilbart (siehe Note) von natürlicher Gerechtigkeit hier zu redden”在舊譯本和新譯本中都被譯為“在這裡,同吉爾巴特一起(見注)說什麼自然正義”。這一譯文中的“同吉爾巴特一起”在譯法上有問題。因為德文原文“Mit Gilbart”中的“Mit”既可譯為“同……一起”,也可譯為“以……(什麼)方式”,但就它在這裡出現的語境來看,應將“Mit Gilbart”譯為“像吉爾巴特那樣說什麼”,因為“同吉爾巴特一起說什麼”的譯法會引出一個在德文原文中本不存在的問題:“誰”同吉爾巴特一起說,是馬克思還是其他什麼人?這一問題在馬克思那段論述中,甚至在那段論述出現的那一章中,都是找不到答案的。此外,將“Mit Gilbart”譯為“像吉爾巴特那樣說什麼”還可從英譯文的譯法“as Gilbart does”得到佐証。

重譯的譯文是:“在這裡,像吉爾巴特那樣(見注)說什麼天然正義是荒謬的。” 

第二句話:德文原文是,“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e, beruht darauf, 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英譯文是,“The justice of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agents of production rests on the fact that these arise as natural consequences out of the production relationships.”舊譯本的譯文是,“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新譯本的譯文與舊譯本的譯文完全一樣。

中央編譯局譯文存在的嚴重誤譯問題,就是從這句話開始的。

第一,這句話中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在新、舊譯本中都被譯為“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由於這種譯法沒有將德文原文中的“Die Gerechtigkeit”(這種正義性)和“der Transaktionen”(這些交易)的特定含義譯出,因而,它的譯文“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就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與此相應,“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就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的正義性”。這是對德文原文的嚴重誤譯。從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出現的語境來看,它是緊接著前邊第一句話講的,那麼,按照德語中定冠詞的用法和形式邏輯的同一律規則,這裡的“Die Gerechtigkeit”,指的就是前邊第一句德文原文“Mit Gilbart (siehe Note) von natürlicher Gerechtigkeit hier zu reden, ist Unsinn.[重譯的譯文是:在這裡,像吉爾巴特那樣(見注)說什麼天然正義是荒謬的]中的“Gerechtigkeit”(正義),而第一句德文原文中的“Gerechtigkeit”(正義)與注釋的德文原文“Daβ ein Mann, der Geld borgt, mit der Absicht, Profit davon zu machen, einen Teil des Profits dem Verleiher geben soll, ist ein selbstverstandliches Prinzip 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重譯的譯文是:一個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應該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這是不証自明的天然正義的原則)中的“Gerechtigkeit”(正義)是同一概念,因此,這裡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實際上指的吉爾巴特說的“正義性”,即注釋中講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應該”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與此相應,這裡的德文原文“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指的就是吉爾巴特說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因此,這裡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應譯為“這種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其含義是吉爾巴特說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的正義性。

第二,中央編譯局的譯文“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與第一句德文原文中“hier”(在這裡)的含義相沖突。前邊表明,“hier”的含義是“在談論產業資本家或商業資本家為什麼要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貨幣資本家時”,這樣說來,隻有將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譯為“這種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即意指吉爾巴特說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才能同“hier”的含義相一致。由於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那句德文原文譯為“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從而使其中的“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意指“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這種譯法顯然與“hier”的含義相矛盾。

第三,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譯為“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還使其中的“正義性”成了一個無法理解的概念。前邊表明,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指的吉爾巴特說的“正義性”,其含義是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應該”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中央編譯局譯文中的“正義性”的含義又是什麼呢?從字面上講,它指的是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但如果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那這種交易本身就不含有特定的“應該”的內容,而如果不含有特定的“應該”的內容,那這種交易的“正義性”是指什麼而言呢?

第四,與上述誤譯相關,中央編譯局的譯文接下來將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譯為“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種譯法也存在嚴重的誤譯。首先,它將德文原文中的“diese Transaktionen”譯為“這種交易”,其含義仍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前邊表明,“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的含義是吉爾巴特說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由於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是接著“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出現的,而且是以復數形式出現的,因此,應將其譯為“這些交易”,其含義仍是吉爾巴特說的那些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其次,它將德文原文中的“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譯為“生產關系”雖然從字面上講沒有問題,但它賦予“生產關系”的含義卻有問題。前邊指出,它將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譯為“這種交易”,其含義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由此說來,當它將“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出現於其中的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譯為“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時,其譯的“生產關系”就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關系”,因為從邏輯上講,“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隻能從“泛指的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前邊表明,“diese Transaktionen”應譯為“這些交易”,其含義是吉爾巴特說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因此,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雖應譯為“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但其中的“生產關系”的含義卻不是“泛指的生產關系”,而是“特指的生產關系”,這不僅因為德文原文“Produktionsverhaltnissen”前有定冠詞“den”,而且還因為“這些交易”,即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隻能從特指的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而特指的生產關系,即“這些交易”從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生產關系,實際上就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這一點從馬克思那段論述的上下文看得十分清楚。

第五,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作為連詞的德文原文“beruht darauf”譯為“在於”,這從字面上講也沒有錯。那“在於”的含義是什麼呢?從其出現的語境分析,是“取決於”。這樣說來,由它連接起來的整個第二句譯文其含義就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的正義性取決於:這種買賣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我認為,將“beruht darauf”譯為“在於”是不准確的,不過,因為由它連接的前后兩部分譯文都存在嚴重誤譯,我這裡就不再對這一譯法本身的問題做進一步分析了。

在我看來,“beruht darauf”既可譯為“在於……”,也可譯為“基於……”,但就它在這裡出現的語境來看,應將它譯為“基於……”。從前邊講過的第一句話,即“在這裡,像吉爾巴特那樣(見注)說什麼天然正義是荒謬的”及注釋可以推斷,馬克思的第二句話是要批判吉爾巴特的“天然正義”的謬論。那馬克思是如何批判吉爾巴特的這一謬論的呢?將前邊分析過的第二句話的那些德文原文聯系起來就不難看出,馬克思的第二句話是要表明,吉爾巴特所說的“正義”只是他講的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的“正義性”,而這些交易本身是從特指的生產關系(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就意味著,離開了特指的生產關系,就不會有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而沒有那些交易,也就不會有他所說的“正義”,因此,吉爾巴特所說的“正義”並不是“天然的”,而是以特指的生產關系為基礎的。這樣說來,由於馬克思的第二句話是要表明,吉爾巴特所說的“正義”,實際上是以他講的那些交易是從特指的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一事實為基礎的,因而,應將“beruht darauf”譯為“基於”,這樣,由它連接起來的整個第二句譯文就是:這種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基於這一事實: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種譯法還可從英譯文的譯法——The justice of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agents of productionrests on the factthat these arise as natural consequences out of the production relationships得到佐証。

第六,中央編譯局譯文的嚴重誤譯還體現在,它的譯文“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含有這是馬克思本人對正義的看法的意思。因為如果“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隻能理解為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那它就不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而如果不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那就隻能理解為是馬克思所說的交易,而如果是馬克思所說的交易,那“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的正義性”就隻能理解為馬克思所說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的正義性”。因此,中央編譯局的這句譯文使人隻能做這樣的理解:馬克思認為,“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種含義無疑是由前邊講過的那些嚴重誤譯所導致的,如果那些誤譯被糾正,這種含義也就不存在了。

重譯的譯文是:“這種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基於這一事實: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

第三、四句:德文原文是,“Die juristischen Formen, worin 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 als Willenshandlungen der Beteiligten, als Auβerungen ihres gemeinsamen Willens und als der Einzelpartei gegenüber von Staats wegen erzwingbare Kontrakte erscheinen, konnen als bloβe Formen diesen Inhalt selbst nicht bestimmen. Sie drücken ihn nur aus.”英譯文是,“The juristic forms in which these economic transactionsappear as willful ac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as expressions of their common will and as contracts that may be enforced by law against some individual party, cannot, being mere forms, determine this content. They merely express it.”中央編譯局新、舊譯本的譯文都是,“這種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內容。”

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德文原文“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譯為“這種經濟交易”,其含義仍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這是前邊講過的誤譯的繼續。前邊表明,第二句話中的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指的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按照德語中定冠詞的用法和形式邏輯的同一律規則,第三句話中的德文原文“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雖多了一個形容詞“okonomischen”(經濟的),但與前面第二句話中的“diese Transaktionen”仍是同一概念(馬克思為什麼在這裡要加上“經濟的”這一形容詞及其意義,我下面再做進一步的說明),此外,“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在這裡也是以復數形式出現的,因此,應將它譯為“這些經濟交易”,其含義仍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此外,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德文原文“diesen Inhalt”譯為“這個內容”雖然從字面上講沒有問題,但由於其含義來自“這種經濟交易”,因而它意指的也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這仍是上述誤譯的繼續。前邊表明,“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應譯為“這些經濟交易”,其含義是吉爾巴特所說那些交易,與此相應,“diesen Inhalt”雖應譯為“這個內容”,但其含義也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即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

從前邊講過的第二句話,即“這種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基於這一事實: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可以看出,其中兩次出現的“交易”前面都沒有“經濟的”形容詞。那馬克思為什麼要在第三句話中的“交易”前面加上形容詞“經濟的”呢?前邊指出,按照德語中定冠詞的用法和形式邏輯的同一律規則,第三句話中出現的“經濟交易”與第二句話中出現的“交易”是同一概念,而這意味著,第二句話講的“交易”實際上也就是第三句話講的“經濟交易”,隻不過是“經濟交易”的簡略表述罷了。如果這一推論能夠成立,那馬克思在第三句話加上“經濟的”形容詞,就隻能理解為他在這裡要進而突出一下“交易”的“經濟”特征。馬克思為什麼要這樣做?我認為,他是要對第二句話講的“這些交易是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做進一步說明。

前邊指出,馬克思的第二句話是要表明,吉爾巴特所說的“正義”只是他講的那些交易的“正義性”,而那些交易是從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馬克思的第三、四句話講的是:這些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內容。馬克思為什麼要在第二句話之后進而論述這些“經濟交易”即“這個內容”和它的“法律形式”的關系?我認為,這是因為吉爾巴特所說的“天然正義原則”隻講“一個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應該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即隻涉及從法律手續上講的“資本由貸出者手中轉到借入者手中”和“資本的償還”,而不涉及這中間的資本的現實運動,即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把從貸放人那裡得到的作為貨幣資本的貸款投入現實的生產過程——把貨幣支付出去購買生產資料(如果是產業資本)或購買商品(如果是商業資本)並獲得利潤,從而使人覺得他們之間的交易不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而是由他們之間交易的法律形式所決定的。這是馬克思之所以要在第三句話中的“交易”前面加上形容詞“經濟的”原因。馬克思這樣做是要強調,吉爾巴特說的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實際上是“經濟”交易,因為前者要把從后者得到的作為貨幣資本的貸款投入現實的生產過程並獲得利潤,然后才能把獲得的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因此,這些“經濟”交易雖然“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但這些“法律形式”只是表示而不能決定“這個內容”,因為這個內容即“這些經濟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為了証實我的上述推斷,我這裡願再引用馬克思在他那段論述之后講的兩段話。第一段話:“第一次支出,使資本由貸出者手中轉到借入者手中,這是一個法律上的交易手續,它與資本的現實的再生產過程無關,只是為這個再生產過程作了准備。資本的償還,使流回的資本再由借入者手中轉到貸出者手中,這是第二個法律上的交易手續,是第一個交易手續的補充。一個是為現實過程作了准備,另一個則是發生在現實過程之后的補充行為。因此,借貸資本的出發點和復歸點,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現為任意的、以法律上的交易為中介的運動,它們發生在資本現實運動的前面和后面,同這個現實運動本身無關。”[6]這就表明,吉爾巴特說的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雖然要以法律上的交易手續為中介,或者用馬克思的話來說,“借貸資本的出發點和復歸點,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現為任意的、以法律上的交易為中介的運動”,但這“發生在資本現實運動的前面和后面,同這個現實運動本身無關”。第二段論述:“貨幣作為資本貸放——以在一定時期以后流回為條件而放出貨幣——要有一個前提:貨幣實際上會當作資本使用,實際上會流回到它的起點。因此,貨幣作為資本進行的現實的循環運動,就是借入者必須把貨幣償還給貸出者的那種法律上的交易的前提。”[7]這就表明,吉爾巴特所說的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交易,是以貨幣實際上會當作資本使用為前提的。結合馬克思的這兩段論述再來回過頭來看他的第三句話,我們就可以知道,他之所以要在第三句話的“交易”之前加上“經濟的”形容詞,並進而論述這些經濟交易的“法律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的,目的就是為了進一步說明“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

中央編譯局的“這種經濟交易”的誤譯,還導致了它與第三句話中講的“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相沖突。前邊表明,“這種經濟交易”的含義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而“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並不都會“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例如,封建社會中很多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買賣就不存在這種情況。這反過來表明,隻有將“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譯為“這些經濟交易”,即意指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才能與第三句話講的“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協調一致。

重譯的譯文是,“這些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內容。”

第五、六句:德文原文是,“Dieser Inhalt ist gerecht, sobald er der Produktionsweise entspricht, ihr adaquat ist. Er ist ungerecht, sobald er ihr widerspricht.”英譯文是,“This content is just whenever it corresponds, is appropriate, to the mode of production. It is unjust whenever it contradicts that mode.”中央編譯局新、舊譯本的譯文都是,“這個內容,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隻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

僅從字面上看,中央編譯局的這兩句譯文似乎不存在什麼誤譯問題。然而,隻要我們對它們的含義稍做分析,其誤譯的問題就暴露出來。讓我們先來分析第五句。

第一,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德文原文“Dieser Inhalt”譯為“這個內容”,這從字面上講沒有錯,但它在這裡的含義仍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因而是上述誤譯的繼續。前邊表明,第三、四句話的德文原文“diesen Inhalt”(這個內容)指的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按照德語中定冠詞的用法和形式邏輯的同一律規則,第五句話的德文原文“Dieser Inhalt”(這個內容)與第三、四句話的德文原文“diesen Inhalt”是同一概念,因此,其含義也是吉爾巴特說的那些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

第二,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德文原文“der Produktionsweise”譯為“生產方式”,這從字面上講也沒有錯。那“生產方式”在這裡的含義是什麼呢?從這段譯文來看,由於它是相對“這個內容”,即相對“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而言的,因此,它的含義隻能是泛指的生產方式。前邊表明,第五句話的德文原文“Dieser Inhalt”(這個內容)指的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因此,這裡的德文原文“der Produktionsweise”雖應譯為“生產方式”,但其含義卻不是泛指的生產方式,而是特指的生產方式,即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這不僅因為“Produktionsweise”之前有定冠詞“der”,還因為它是相對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而言的。

第三,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德文原文“entspricht, ihr adaquat ist”譯為“相適應,相一致”從字面上講也沒錯,但其含義卻讓人無法理解。前邊表明,它譯的“這個內容”其含義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它譯的“生產方式”其含義是“泛指的生產方式”,這樣說來,它的譯文這個內容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指的就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與生產方式的“相適應,相一致”。這裡講的“相適應,相一致”是指什麼而言呢?從這句譯文本身顯然找不到理解其含義的任何依據。那從馬克思的其他論著中能否找到理解其含義的相關依據呢?也不能,因為馬克思在其論著中就從未有過關於“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與“生產方式”的關系的論述,更不用說有關它們之間的“相適應,相一致”的論述了。

那這個內容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的含義是什麼呢?我認為,其含義是這個內容(吉爾巴特說的那些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是從生產方式(特指的生產方式即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前邊指出,馬克思的第二句話是要表明,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的正義性不是“天然的”,因為那些交易是從特指的生產關系(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他的第三、四句話是對第二句話中的“那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的進一步說明,即這個內容雖然是通過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但這些法律形式不能決定這個內容。如果以此作為理解第五句話講的這個內容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的含義的線索,那我們就可做出這樣的推論:由於第五句話講的“這個內容”也就是第二句話講的“這些交易”,第五句話講的“生產方式”與第二句話講的生產關系是同義語(為什麼是“同義語”我在下面再做解釋),因此,第五句話講的這個內容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不過是對第二句話講的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的另一種表述。說到這裡需要指出,在我看來,雖然德文原文“entspricht, ihr adaquat ist”可譯為“相適應,相一致”,但就這裡的語境而言,將其譯為“相符合,相適宜”更貼切。那為什麼說第二句話的“生產關系”與第五句話的“生產方式”是“同義語”呢?在我看來,“生產關系”和“生產方式”這兩個概念在馬克思的著作中雖然在含義上存在差別,但就它們在這裡出現的語境而言,即它們在這裡都是作為使吉爾巴特說的那些交易得以產生的“基礎”而言,它們可被視為同義語。換句話說,第五句話講的“生產方式”與第二句話講的“生產關系”一樣,意指的都是使吉爾巴特說的那些交易得以產生的“基礎”。至於馬克思為什麼在第二句話使用“生產關系”概念,而在第五句話使用“生產方式”概念,這一問題與我們當下討論的主題無直接關系,因而可以放在一邊。[8]

第四,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德文原文“gerecht”譯為“正義的”,從字面上講也沒有錯。那“正義的”含義又是什麼?從這段譯文來看,它指的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的情況。前邊表明,在注釋中出現的德文原文“Gerechtigkeit”、在第一句出現的德文原文“Gerechtigkeit”和在第二句出現的德文原文“Gerechtigkeit”,指的都是吉爾巴特所說的“正義”,即那些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應該”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這樣說來,由於在第五句中出現的“gerecht”不過是在前邊幾句話出現的“Gerechtigkeit”的形容詞形式,因此,其含義應是吉巴特說的“正義的”,即那些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是“應該的”。

第五,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作為連詞的德文原文“sobald”譯為“隻要……就”,將由它連接起來的德文原文“Dieser Inhalt ist gerecht, sobald er der Produktionsweise entspricht, ihr adaquat ist. Er ist ungerecht, sobald er ihr widerspricht”譯為“這個內容,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這從字面上講也沒有錯,但含義卻有問題,因為它含有這是馬克思本人對正義的看法的意思。前邊表明,中央編譯局譯的“這個內容”其含義是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即不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經濟交易,而如果不是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交易,那就隻能理解為是馬克思所說的交易,而如果是馬克思所說的交易,那其譯文“這個內容,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就含有這種意思:馬克思認為,泛指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任何買賣,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這種意思無疑也是由前邊講過的那些誤譯所導致的。

此外,在我看來,雖然德文原文“sobald”的含義是“一……就……”,意指兩事在時間上前后緊接,但從它出現的語境並參照英譯文“whenever”的譯法,應將其譯為“只是在……時”。前邊表明,馬克思的第二句話講的是,“這種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基於這一事實: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將第二句話與第五句話相對照,我們可以發現,馬克思第五句話講的“這個內容”,也就是第二句話講的吉爾巴特所說的那些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馬克思第五句話講的“正義的”則是第二句話講的“正義性”的形容詞形式,其含義是吉爾巴特說的“正義的”,即那些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是“應該的”﹔馬克思第五句話講的這個內容與生產方式“相符合,相適宜”,是第二句話講的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的另一表述方式。由此我們可以推論,由於第五句的“sobald”對應是第二句的“基於”,因而應將其譯為“只是在……時”。所以,第五句話就應譯為:“這個內容是正義的,只是在它與生產方式相符合,相適宜時”。這裡需要強調指出,由於第五句話講的“這個內容”和“正義的”指的都是吉爾巴特說的“這個內容”和“正義的”,因此,“這個內容是正義的”就不能理解為是馬克思說的,而隻能理解為是吉爾巴特說的。這樣說來,第五句話的含義是,吉爾巴特說這個內容是正義的,只是在它與生產方式(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符合、相適宜時。

再看第六句譯文。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將德文原文“Er ist ungerecht, sobald er ihr widerspricht.”譯為“隻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這從字面上講也不存在什麼誤譯的問題,但在含義上卻有問題,即它也含有這是馬克思本人對正義的看法的意思。由於其問題與第五句譯文的問題相同,我這裡就不再重述了。

重譯的譯文是:“這個內容是正義的,只是在它與生產方式相符合,相適宜時﹔這個內容是非正義的,只是在它與生產方式相矛盾時。”

第七句:德文原文是,“Sklaverei, 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 ist ungerecht; ebenso 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英譯文是,“Slavery on the basis of capitalist production is unjust; likewise fraud in the quality of commodities.”中央編譯局的新、舊譯本的譯文都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

中央編譯局譯文的誤譯首先表現在,這裡的德文原文“Sklaverei”應譯為“奴隸般的勞動”,而不應譯為“奴隸制”。因為“Sklaverei”雖然可譯為奴隸制,但奴隸制指的是一種社會經濟制度,而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基礎上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奴隸制,因此,說“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這話本身就講不通。而“奴隸般的勞動”,即把勞動者當作奴隸使用,卻是資本主義時代,特別是在馬克思生活的那個時期依然存在的現象。此外,“Sklaverei”在這裡是與“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相對應的,它指的也應是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一種具體情況,因此,應將其譯為“奴隸般的勞動”而不應譯為“奴隸制”。中央編譯局譯文的誤譯還表現在,這裡的德文原文“Sklaverei, 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 ist ungerecht”應譯為“基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奴隸般的勞動是非正義的”,因為“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基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修飾“Sklaverei”(奴隸般的勞動)的定語,而不是修飾“奴隸般的勞動是非正義的”的狀語。

除上述誤譯外,與第五、六句的情況一樣,中央編譯局的第七句譯文也含有這樣的意思:馬克思認為,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按照形式邏輯的同一律規則,第七句話中的德文原文“ungerecht”(非正義的)與第六句話中的德文原文“ungerecht”是同一概念。從語境上看,第七句話是對第六句話的進一步說明,說得更確切一點,是為第六句話提供兩個例証。前邊表明,第六句話含義是,這個內容是非正義的,只是在它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矛盾時,這樣說來,第七句話的含義就是,例如,基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奴隸般的勞動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因為它們都與作為其基礎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矛盾。這樣說來,第七句話就沒有中央編譯局譯文含有的那種意思。

重譯的譯文是:基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奴隸般的勞動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

把我上面逐句重譯的譯文合在一起就是:在這裡,像吉爾巴特那樣(見注)說什麼天然正義是荒謬的。這種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基於這一事實: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些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內容。這個內容是正義的,只是在它與生產方式相符合,相適宜時﹔這個內容是非正義的,只是在它與生產方式相矛盾時。基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奴隸般的勞動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注釋:一個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應該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這是不証自明的天然正義的原則。)

不難看出,除了對一些德文原文的不同譯法以外,我的譯文在含義上與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存在巨大差別,這集中體現在馬克思是如何批判吉爾巴特說的“天然正義”這一問題上。我的譯文表明,馬克思指出並論証了吉爾巴特說的“正義”是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的正義性,而這些交易只是從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因此,吉爾巴特說的“正義”根本不是什麼“天然正義”。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則讓人隻能做這樣的理解:馬克思對吉爾巴特說的“天然正義”的批判,隻體現在馬克思另提出了自己的正義觀點,即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隻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

上述差別實際上涉及到一個更具根本性的問題:正義在馬克思的論著中是一種價值判斷還是一種事實判斷。從我讀過的馬克思有關正義問題的論著來看,正義只是一種價值判斷,進而言之,不同的社會集團對什麼是正義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在批評拉薩爾的“公平的分配”的主張時,馬克思說:“什麼是‘公平的’分配呢?難道資產者不是斷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嗎?……難道各種社會主義宗派分子關於‘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種極不相同的觀念嗎?”[9]再如,針對當時工人運動中流行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資”的口號,馬克思說:“在雇佣勞動制度的基礎上要求平等的或僅僅是公平的報酬,就猶如在奴隸制的基礎上要求自由一樣。你們認為公道和公平的東西,與問題毫無關系。問題就在於:一定的生產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東西是什麼?”[10]而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卻含有正義在馬克思那裡是一種事實判斷的意思: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隻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這一更具根本性的問題是我們當前研究馬克思正義思想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也是我為什麼對中央編譯局的那段譯文提出質疑的原因,希望能得到中央編譯局同志的回應。

注釋
[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第379頁。

[2]本文引用的德文原文均出自Karl Marx Friederich Engels,Band 25, Berlin: Dietz Verlag, 1959, P.351-352.

[3]本文引用的英譯文均出自Karl Marx 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Volume 37, London: Lawrence %26 Wishart, 1998, p.337-338.

[4][5][6][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6卷第379379380389391頁。

[8]關於這一問題,我在一篇題為《對生產力、生產方式和生產關系概念的再考察》的論文中曾有涉及,此文發表在《馬克思主義研究》1995年第3期。

[9]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3卷第302頁。

[1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76頁。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