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棄”私有制還是“消滅”私有制—— 關於《共產黨宣言》中一個重要譯語的爭論

作者:殷敘彝    發布時間: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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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黃春秋》2010 年第4 期發表了張殿清同志的《對私有制是揚棄而不是消滅》一文。這篇文章的頭兩段說明了作者的觀點:

《共產黨宣言》裡有這樣一句話:“共產黨人可以用一句話把自己的理論概括起來:消滅私有制。”這句話成了我們改革以前消滅私有經濟的理論依據。

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不是這樣的,是中文版將它翻譯錯了。在《共產黨宣言》德文原版中所用的不是“消滅”而是“揚棄”。(該期第41頁)

作者的這一觀點是在2000 年初形成的。在那以前不久,俄國《真理報》政治理論部主任鮑裡斯·斯拉溫發表文章,認為《共產黨宣言》俄文版中關於“消滅”私有制的提法與德文原文不符,原文為“揚棄”。這篇文章引起我國理論界一些同志的興趣,張殿清也因此關心這一問題。但他不懂德文,因此通過朋友介紹,在2000 年12 月23 日到中央編譯局來找我幫助他查找原文。張殿清在文章中提到我給他提供了《宣言》有關部分的原文復印件,並且對他說:“你看,馬克思在這裡用的不是Aufhebung(揚棄)”。當時的情況確實如此。不過他忘記了提到我還曾告訴他:德文的動詞Aufheben 和相應的動名詞Aufhebung 都是多義詞,也可以解釋為“消滅”、“廢除”等等。

此后他對這一問題作了認真的研究,得出本文前面引述的結論,還曾寫了一篇文章在某內部刊物上發表。他在《炎黃春秋》的這篇文章中概括敘述了他的論証。他的主要論據一部分是馬克思恩格斯在發表《共產黨宣言》以前的著作中有關私有制的觀點,包括《1844 年經濟學—— 哲學手稿》(《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2卷,第120、121、110、106頁)﹔1845 年的《神聖家族》(同上書,第3卷,第74、25、410頁)﹔1847 年10 月馬克思的 論述(同上書,第4卷,第352頁),1847 年11 月恩格斯的《共產主義原理》(同上書,第365頁)。另一部分是《共產黨宣言》發表后的著作,包括:1857 -1858 年《政治經濟學批判》手稿(同上書,第46卷下冊,第38、361頁﹔第46卷上冊,第398頁﹔1863 - 1864年《資本論》第1卷書評(同上書,第 16 卷,第225 頁)﹔1878 年《反杜林論》(同上書,第20卷),第145 頁﹔《資本論》第3 卷(同上書,第25 卷,第493、496、686、699頁)。

我和張殿清在那次見面以后一直保持聯系,對他的觀點我是了解的,因此他最近這篇文章並沒有引起我很大注意。但是陸續有朋友在看到到這篇文章后趙我詢問對這一譯法的意見,或者要和我探討這一問題,因此我認為有必要作一些說明。2010年9 月我寫了一篇短文投寄給《炎黃春秋》,迄今沒有動靜。根據該刊的征稿規定,這說明它不會刊登這篇文章了。現在我對文章作了修改和補充,希望能借《探索與爭鳴》一角發表。

我在中央編譯局長期從事西歐社會主義運動理論和歷史的研究,隻有很短一段時間參加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翻譯工作,,我也沒有參加過《共產黨宣言》的翻譯。斯拉溫的上述文章我是看過的,當時覺得這個問題可以探討,但后來並沒有進一步就此思考。正因如此,張殿清來找我時,我願意為他提供資料,卻沒有對他觀點發表意見。

不過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和政策問題,而且涉及中央編譯局的譯文,所以他的來訪引起我的重視。我當即去找我局長期主持馬恩著作翻譯工作的原局長宋書聲,告訴他這一情況,並且和他探討了這一譯法,從而形成了自己的明確見解。我局領導對這個問題也很重視,曾組織局內有關的資深翻譯專家進行認真討論,結論是“原來的譯法是正確的,無需修改”。在這以后,我局常務副局長顧錦屏在以下兩篇文章中說明了我們對這一問題的看法:《<共產黨宣言>中關於“消滅私有制”的譯法是正確的》(《經濟學動態》2003 年第3 期),《閃耀著馬克思主義真理之光的不朽著作》(《科學社會主義》2008 年第1 期)。最近,我局原局長韋建樺又在《用生命擎起思想的火炬—— 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編譯事業百年回顧》一文(《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0 年第6 期)中作了詳細的論述。關心這一問題的同志可以去查閱這些文章,我在這裡隻打算概括論述我們主張保持原來譯法的理由。

第一,德文的動詞“aufheben”和相應的動名詞“Aufhebung”是多義詞,既有“舉起”、“保留”等義,也有“撤銷”、“結束”等義,在不同的場合根據不同的語境而定。隻有在黑格爾的哲學著作中它才具有“揚棄”的含義(我國《新華詞典》對揚棄的解釋是:“哲學上指事物在新陳代謝過程中,發揚舊事物中的積極因素,拋棄舊事物中的消極因素”)。德國具有權威性的《杜登大詞典》2003 年第5 版對這兩個詞各有4 條釋文,都不涉及“揚棄”。德國1993 年出版的供外國人學習德文使用的《朗文大辭典》(1999 年中國出版了相應的《朗氏德漢雙解辭典》)中就aufheben設兩個詞條,還就aufheben單設一個詞條,釋文中都無“揚棄”之義。我國1999 年版《新德漢詞典》隻在Aufhebung地第四條釋文中寫道:“[哲]揚棄。”由此可見,德國人在生活和工作中是不會在“揚棄”的意義上使用這個詞的。其實黑格爾自己在《小邏輯》中也談到過aufheben的雙層含義:既可解釋為取消、舍棄,又含有保存之意。正因如此,《小邏輯》的中文譯本不得不在有些場合特地對譯文加以說明(參看顧錦屏:《閃耀著馬克思主義真理之光的不朽著作》)。《共產黨宣言》是對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宣傳共產主義思想的,不是哲學論著,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從黑格爾哲學的意義上使用這個詞。

第二,“消滅私有制”一詞見《共產黨宣言》第二節“無產者和共產黨人”。馬克思恩格斯在這裡列舉了資產階級對共產黨人的種種責難並加以駁斥。其中涉及“廢除資產階級的所有制”、“個性被消滅”、“消滅家庭”、“消滅父母對子女的剝削”、“消滅人們最親密的關系”、“取消祖國,取消民族”等問題,在相應的德文原文中,abschaffen、Abschaffung和aufheben、Aufhebung是交替使用的。Abschaffen含義簡單,就是“廢除”、“取消”。 Aufheben雖然有歧義,但是從這一節的行文和所涉及的問題性質、理論觀點來看,顯然作者是從修辭角度考慮用不同的詞來表達同樣的意義的。例如,“消滅個性”、“消滅家庭”中的“消滅”的原文都是Aufhebung,如果譯成資產階級指責共產黨人“揚棄個性”、“揚棄家庭”,讀者怎麼理解?資產階級究竟是想破批評共產黨人還是想贊揚共產黨人?豈非莫名其妙?

不僅如此,在《共產黨宣言》中,在包含“消滅私有制”提法的這句話前面,有一段關於歷史上一切所有制關系都經歷變革的論述,還舉法國革命廢除封建所有制為例,並且說明共產主義的特征並不是要廢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廢除資產階級的所有制。這段論述中三次使用“廢除”一詞,原文都是Abschaffung,隻在我們這裡涉及的最后一句結論式的話中用了Aufhebung。把這一情況和該節行文中交替使用這兩個詞的做法聯系起來看,把Aufhebung譯成“消滅”就是順理成章的了。

第三,馬克思恩格斯在發表《共產黨宣言》前后的其他著作中,也使用了“消滅”或“廢除”私有制的提法。恩格斯在《共產黨主義原理》(1847 年)中四次提到“廢除私有制”,其中三處的原文都是Abschaffung,隻有最后一處使用Aufhebung。從內容看,四處的含義完全相同,可見在這裡這兩個詞是通用的。

《宣言》發表兩年后,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主義者同盟中央委員會告同盟書》中說:“對我們來說,問題不在於改變所有制,而隻在於消滅私有制,不在於掩蓋階級對立,而隻在於消滅階級…… ”這裡的前一個“消滅”的德文是Vernichtung(消滅,根除),后一個是Aufhebung。這也說明,二詞在這裡也是相通的。這兩個例子可以說明,在馬恩著作中,將Aufhebung與Abschaffung、甚至與語氣更強的Vernichtgung通用的地方並不少見。

第四,《共產黨宣言》1888 年英譯本和1885 年法譯本都將這裡涉及的Abschaffung和Aufhebung二詞統一譯為“Abolition”,即“廢除,取消”,沒有歧義。而1888 年的英譯本是恩格斯親自校訂並作序的,1885 年的法譯本是馬克思的次女勞拉·拉法格翻譯,經恩格斯親自校訂的,其中的譯名應當是符合馬恩原意的。

此外,我還想就“消滅”還是“揚棄”私有制所涉及的理論觀點發表一點意見。

張殿清文章中引用的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有些是已發表的,有些是手稿。綜觀這些論述可以歸納為:私有制,包括作為私有制最高和最后形態的資本主義私有制,是人類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發展一定要經過的階段,它的產生和發展有其歷史必然性,它在歷史上起過進步作用,它在這一進步作用還未充分發揮、在可以替代它的新的、更高的生產方式、社會形態的物質基礎還未創造出來以前是不會被拋棄的,而這一物質基礎正是在它內部出現和發展起來的。張殿清還引用馬克思的這一句話:“著作家可以獻身於這個歷史運動,成為它的表現者,但是,不言而喻,他不能創造運動” [ 1] ,並且得出結論說:“無產階級或任何人都不可能按照自己的願望去消滅或廢除私有制。” [ 2]

張殿清的論証和論斷都是符合歷史唯物主義的,任何接受馬克思主義的人都不會反對。但是,馬克思恩格斯雖然如張殿清所引用的那樣,認為在客觀物質條件成熟時資本主義所有制會“自然而然地”轉變或讓位給社會主義公有制,或者說社會主義公有制會“自然而然地”從資本主義私有制中脫胎出來, [ 3] 但這個過程卻是不可能脫離人的行動而自發地完成的。人的行動當然要受歷史的客觀條件制約,但是任何歷史的客觀條件歸根到底仍是要由人來實現的。因此,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闡述了自己對人類社會歷史發展規律的觀點以后,表示共產黨文“消滅私有制”,正是體現了他們的理論和實踐的統一性。

在張殿清所引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譯文中多次出現“揚棄”,這是從哲學角度論述私有制內部孕育的新的生產力在發展成熟后,促使它被新的所有制取代的辯証過程,與有關“消滅”私有制或私有制“被消滅”的提法之間並不存在矛盾。例如他所引用的一段關於股份制的論述是這樣的:“它是再資本主義體系本身的基礎上對資本主義私人產業的揚棄﹔它越是擴大,越是侵入新的生產部門,它就越會消滅私人產業”, [ 4] 在這裡不是可以清楚地看出這兩個用詞的一致之處嗎?

最后,我認為,把我國以前對待私有制犯過的“左”的錯誤歸咎於一個“錯誤”的譯名,未免是把問題過分簡單化了。我國過去的錯誤是因為沒有從歷史唯物主義角度理解“消滅私有制”,不顧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和其他條件而盲目追求一“大”二“公”所致。我國的改革開放正是以理論上撥亂反正,回歸馬克思主義為前提的。我國的理論界隻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完全有可能做到運用馬克思、恩格斯的理論為改革開放提出論証、意見和建議,甚至可以對馬克思主義的發展作出貢獻,根本不必指望通過改變某些重要概念的譯法來解決問題,更不應當從我國現行政策的角度來解讀馬克思恩格斯當年的觀點。

參考文獻

[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第4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8: 352.

[ 2]張殿清.對私有制是揚棄而不是消滅.炎黃春秋,2010( 4).

[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第16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255 ﹔(中文第一版第3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10 .

[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第25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96 . 

(作者單位:中央編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