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MEGA2重新理解馬克思有關國家的學說
長久以來,人們對於馬克思國家學說的理解,主要源自於列寧的著名定義——“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是迫使一切從屬的階級服從於一個階級的機器。”(《列寧選集》第4卷,第33頁)近期,通過仔細研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歷史考証版2)(Marx/EngelsGesamtausgabe,簡稱MEGA2),重新梳理馬克思國家學說發展史,筆者逐漸認識到:馬克思的國家學說不僅僅與階級相聯系﹔作為一個完整的邏輯體系,這一國家學說的理論基礎是新社會觀,它的理論原則是“社會決定國家”,它的理論創新是指出國家與階級之間的內在聯系,它的理論走向是倡導最終實現無沖突的和諧社會。以上只是筆者的一窺之見,以期拋磚引玉。
一、新社會觀的建立
從還原思想發展史的角度來看,批判黑格爾的法哲學是馬克思早期所從事的重要的政治理論工作,其意義在於幫助馬克思認清了德國國家哲學、法哲學以及德國國家本身的本質﹔但在其中馬克思並沒有建立起屬於自己的完整國家觀與社會觀,寫於1843年夏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只是馬克思認識國家與社會本質的重要起點。從建立新社會觀的角度來看,《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是馬克思思想的重要轉折點,在此他提出了“人是類存在物”、“個人是社會存在物”(MEGA2,Ⅰ\2,pp.240-241)等醒目的觀點。而在寫於1845年春的《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中,馬克思更進一步指出:“費爾巴哈把宗教的本質歸結於人的本質。但是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60頁)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這一論點的提出,盡管只是出現在一個簡短的提綱中,但是作為一種具有結論性的話語,它是馬克思新的社會觀正式登場的重要標志。
在馬克思之前社會契約論極為盛行,因而馬克思社會觀創立初期有一個清理傳統社會契約論的過程。在他的早期論戰性著作《論猶太人問題》中,可以看到對於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關於政治人的抽象論述的肯定(cf.MEGA2,Ⅰ\2,p.162),以及對於霍布斯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awarofallagainstall”)這一著名論斷的反復提及。(ibid,p.150)不過需要強調的是,馬克思雖然重視社會契約論,但卻通過重新認識人的社會性本質,超越了傳統的有關社會契約論的認識,直接進入到一個嶄新的社會觀領域。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寫道:“社會性質是整個運動的普遍性質,正像社會本身生產作為人的人一樣,社會也是由人生產的。活動和享受,無論就其內容或就其存在方式來說,都是社會的活動和社會的享受。”(MEGA2,Ⅰ\2,p.267)在這裡,馬克思實際上以抽象的方式告訴人們,正因為社會不僅生產作為人的人,而且自身也是由人生產出來的,所以社會反過來也可以說是人的存在方式本身。這就是說,在人與社會之間存在著直接同一關系,即有了人便有了社會,而有了社會也便有了人。簡言之,馬克思新社會觀的核心內容在於:社會對於人類來說具有最本源的存在意義,它是伴隨著人的存在而出現的﹔人類不需要如霍布斯、洛克、盧梭等所認為的那樣,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來完成建立社會的工作。
二、“社會決定國家”原則的確立
在馬克思之前,黑格爾在國家觀上提出了“國家高於市民社會”的架構,認為國家不是維系和完善自然狀態的工具,而是對市民社會的保護。(參見鄧正來等編,第178頁)不過,為了超越黑格爾,馬克思積極確立了“社會決定國家”的原則,這確保了自己的國家觀真正建立在新社會觀基礎之上。在《神聖家族》中,馬克思寫道:“現代的‘公法狀況’的基礎、現代發達的國家的基礎,並不像批判所想的那樣是由特權來統治的社會,而是廢除了特權和消滅了特權的社會,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權束縛的生活要素獲得自由活動場所的發達的市民社會。在這裡,任何‘特權的閉塞’既不和別的閉塞對立,也不和公法狀況對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8頁)由此可見,對於馬克思來說,決定現代國家的是市民社會,而且這種市民社會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而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權束縛的生活要素獲得自由活動場所的“發達的市民社會”。
在《評一個普魯士人的〈普魯士國王和社會改革〉一文》中,馬克思解釋說:“從政治的觀點來看,國家和社會結構並不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國家就是社會結構。如果國家承認社會弊病的存在,它就認為社會弊病的原因或者在於任何人類力量都不能消滅的自然規律,或者在於不依賴於國家的私人生活,或者在於從屬於國家的行政管理機構的不妥當措施。”(MEGA2,Ⅰ\2,p.455)從這一論述中可以看到,通過承認“國家就是社會結構”,馬克思使“社會決定國家”這一基本原則有了一種新的闡釋方式。當馬克思強調“從政治的觀點來看,國家和社會結構並不是兩個不同的東西”時,他已將國家的建立完全地奠定在社會結構的基礎之上。在他看來,國家從根本上說是缺乏獨立完整的存在意義的,它只是依附於社會結構的一種存在,是適應社會結構發展需要的必然結果。
三、等級、階級與國家
如果說通過揭示“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霍布斯開啟了社會契約論發展史的話,那麼,馬克思則通過區分等級與階級,積極揭示出社會中存在著“階級反對階級的斗爭”(《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94頁),從而創新性地回答了國家與階級之間的內在聯系。
起初,馬克思並沒有對等級和階級進行嚴格的區分。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針對“德國解放的實際可能性到底在哪裡”這一問題,他這樣回答道:“就在於形成一個被帶上徹底的鎖鏈的階級,一個並非市民社會階級的市民社會階級,形成一個表明一切等級解體的等級,形成一個由於自己遭受普遍苦難而具有普遍性質的領域,最后,在於形成一個若不從其他一切社會領域解放出來從而解放其他一切社會領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領域,總之,形成這樣一個領域,它表明人的完全喪失,並因而隻有通過人的完全回復才能回復自己本身。社會解體的這個結果,就是無產階級這個特殊等級。”(MEGA2,Ⅰ\2,pp.181-182)在這裡,馬克思將等級與階級等同起來,而且對於他來說,無產階級隻不過是一個“特殊等級”。
但是,當馬克思撰寫《哲學的貧困》時,情況發生了變化,他已開始把“等級”和“階級”區別開來:“勞動階級解放的條件是要消滅一切階級﹔正如第三等級即市民等級解放的條件就是消滅一切等級一樣。”《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94頁)后來,恩格斯在為《哲學的貧困》1885年德文版所加的注中補充說:“這裡所謂等級是指歷史意義上的封建國家的等級,這些等級有一定的和有限的特權。資產階級革命消滅了等級及其特權。資產階級社會隻有階級,因此,誰把無產階級稱為‘第四等級’,他就完全違背了歷史。”(同上)從恩格斯上述補充中我們更深入地看到,對於馬克思與恩格斯來說,隻有在資產階級社會中才存在著消除了“等級”身份的較為純粹的“階級”,也就是說“資產階級社會隻有階級”﹔在資產階級社會之前,階級關系實際上受到了等級身份的遮蔽,換句話說,那時等級身份是作為階級關系未展開的形式出現的。
當然,正因為資產階級社會隻有階級,所以反過來說,這一點不僅幫助馬克思與恩格斯充分認識了階級的本質,而且還幫助他們看清了階級斗爭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在馬克思那裡,階級最初被定義為一種社會關系。在馬克思的分析中,離開了無產階級資產階級是不能存在的。將階級與等級區分開來,在馬克思階級斗爭認識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從本質上說,正因為馬克思最終區分了階級與等級,完成了將階級概念從等級概念中剝離出來的工作,因而他能夠從紛繁復雜的社會中看到階級的存在以及階級斗爭的本質,從而能夠深刻地揭示出社會發展與階級斗爭之間的內在聯系,並且由此深入地揭示出國家與階級之間的聯系。
產生於社會勞動抑或經濟過程中的任何階級,起初都是社會組織,是“社會階級”(不是國家階級,亦可稱為社會階層)﹔一個階級和另一個階級的關系,不同階級成員之間的關系,從其普遍性來看,是一種社會關系,不是國家關系。然而,國家將社會階級的組成作為國家制度用法律固定下來,並賦予某些階級以特殊的政治權利和義務,亦即建立了國家的“等級制度”。確切地說,從社會階級中最初涌現的是由國家加以確立的“等級”,然后才在等級的基礎上涌現出由國家加以確立的“階級”,而后者的確立也便意味著現代國家的誕生,其所確立的階級也就是消除了等級身份的“資產階級”。由此看來,從一個側面出發,我們可以說等級是從“階級”之中產生出來﹔但從另一個側面出發,我們又可以說“階級”是從等級中產生的。不過應當看到的是,盡管是同一個概念,前一個“階級”概念與后一個“階級”概念在內涵上卻有著值得注意的本質性區別:前者是指社會階級,所體現的是一種社會性﹔而后者則是指國家階級,所體現的是一種國家性。但是,它們卻共同構筑了階級斗爭在人類社會歷史發展中的推動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在馬克思那裡,一方面是從普遍意義上承認階級的存在,因此積極提出:“至今一切社會的歷史都是階級斗爭的歷史”(同上,第272頁),但是另一方面他也特別強調了資產階級作為國家階級的特定意義,因而明確指出:“因為資產階級已經是一個階級,…….所以它必須在全國范圍內而不再是在一個地域內組織起來……”(同上,第132頁)
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寫道:“國家是統治階級的各個人借以實現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該時代的整個市民社會獲得集中表現的形式。”(同上)在這裡,馬克思清楚表達了國家是統治階級實現其共同利益的工具的看法。但是,在該書中他又說:“目前國家的獨立性隻有在這樣的國家裡才存在:在那裡,等級還沒有完全發展成為階級,在那裡,比較先進的國家中已被消滅的等級還起著某種作用,並且那裡居民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可能對居民的其他部分進行統治。”(同上)由此可見,進一步看,對馬克思來說,國家與階級之間實際上並不構成直接同一的關系。在馬克思眼裡,當等級還沒有完全地發展成為階級之前,國家是可以具有某種獨立性的﹔但是,一旦等級完全地發展成為階級,那麼國家的獨立性就不可能存在,在這個時候它才會真正成為“統治階級的各個人借以實現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准確地說,在馬克思那裡存在著兩種國家形式:第一種是“等級還沒有完全發展成為階級”的國家。這種國家具有某種獨立性,而且還可以說,盡管是國家,但此時的國家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國家。資產階級國家之前的國家都屬於這種性質的國家。第二種是等級已經完全發展成為階級的國家,如資產階級國家。在這種國家裡,國家是不存在獨立性的,也就是說,國家只是統治階級實現其利益的工具。馬克思指出:“現代國家是與這種現代私有制相適應的。現代國家由於稅收而逐漸被私有者所操縱,由於國債而完全歸他們掌握﹔現代國家的存在既然受到交易所內國家証券行市漲落的調節,所以它完全依賴於私有者即資產者提供給它的商業信貸。因為資產階級已經是一個階級,不再是一個等級了,所以它必須在全國范圍內而不再是在一個地域內組織起來,並且必須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種普遍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31-132頁)如此看來,進一步說,對於馬克思來說,隻有資產階級國家是等級已經完全發展成為階級的國家,因此隻有資產階級國家是嚴格意義上的現代國家。當然,也正因為上述情況的存在,所以,對於國家與階級的關系,我們不應該從絕對意義上加以理解,也就是說,不應該絕對地從階級的角度出發來理解國家的存在及其意義。
前面提到列寧的國家定義,在其中階級構成國家本質的核心內容。但是,從馬克思本人之國家觀發展史的角度來看,這種國家觀最初強調的是國家由市民社會所決定。只是到了后來,馬克思才強調了階級與國家的關系。因此對於馬克思來說,相對於國家與階級的關系而言,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關系對於國家具有更為根本的意義。由此看來,從深層次上說,在對國家本質的認識上存在著一個重返馬克思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們隻有真正從馬克思出發,才能更准確地把握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國家觀的精神實質,看清社會對於國家的根本意義。在《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指出:“當階級差別消失,所有的生產集中在整個國家的龐大聯合體手裡的時候,公共權力將會失去其特點。”(MarxandEngels,pp.505-506)
在此,馬克思特別強調了階級消失與國家消失之間的內在關聯,從而也進一步深化了關於階級與國家關系的理解。不過,從后面的分析中我們將會看到,即使在國家消亡的問題上,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也是更根本的。
四、社會沖突、國家消亡與和諧社會
馬克思與恩格斯都盼望國家消亡。恩格斯在為馬克思《法蘭西內戰》的1891年單行本所寫的導言中闡述道:“實際上,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而且在這一點上民主共和國並不亞於君主國。國家再好也不過是在爭取階級統治的斗爭中獲勝的無產階級所繼承下來的一個禍害﹔勝利了的無產階級也將同公社一樣,不得不立即盡量除去這個禍害的最壞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會條件下成長起來的一代有能力把這全部國家廢物拋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3頁)由此可見,不論是馬克思還是恩格斯都清楚意識到,社會並不是永遠不能脫離國家的,它將會自動地向一種擺脫了國家強制的自由經濟狀態推進﹔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的調節作用幾乎沒有什麼必要,社會可以將它承擔起來。
擺脫了國家的社會能夠獨立存在,這一方面意味著國家的存在對於社會來說並不是一種必需,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國家的消亡對於社會來說並不就是一件壞事。而且所有這一切的發生,顯然應是建立在社會已不再需要國家的基礎上。社會不再需要國家的重要前提是,社會已經沒有了對抗性的矛盾沖突。之所以這麼說,一個最明顯的理論依據就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所表述的:“一個這樣的社會,隻能或者存在於這些階級相互間連續不斷的公開斗爭中,或者存在於第三種力量的統治下,這第三種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爭著的各階級之上,壓制它們的公開的沖突,頂多容許階級斗爭在經濟領域內以所謂合法形式決出結果來。氏族制度已經過時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會之分裂為階級所炸毀。它被國家代替了。”(MEGA2,Ⅰ\29,pp.105-106)按照恩格斯的解釋,國家是作為氏族制度的替代物出現的,同時國家也是作為解決社會無法解決的對抗性矛盾沖突的第三種力量而出現的。由此來看,對於國家,人們一定要注意到它的存在與社會沖突之間的內在聯系。也就是說,國家的存在本質上是由社會沖突的狀態所決定的﹔倘若社會不再需要國家,隻能說明這個社會已不再存在對抗性矛盾沖突,也已不再需要國家這第三種力量的支持了。
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中指出:工人階級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將用一個聯合體替代舊的市民社會,這個聯合體將消除階級和階級對立﹔同時,將不再存在所謂的政治權力,因為准確地說,政治權力是市民社會中對抗性的正式表現。(MarxandEngels,p.212)
在這裡我們看到的是,對於馬克思來說,國家是作為“市民社會中對抗性的正式表現”而登場的,倘若出現了一個消除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聯合體”以取代舊的市民社會,那麼就意味著國家作為政治權力將會失去其存在意義。當然,更進一步說,上面論述也表明馬克思在有關國家消亡問題上既與恩格斯基本相同,也與恩格斯略有不同。馬克思如恩格斯一樣明確肯定國家是會消亡的,甚至也主張國家作為政治權力是為了解決市民社會中的對抗性沖突而出現的﹔但與此同時,他還更深入地指出國家消亡以后所存在的是一個消除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聯合體”,從而使人們對國家消亡后的社會狀態有了具象了解。從整體上說,通過提出國家消亡學說,馬克思實際上圓滿實現了自己思想認識上的邏輯一致性,也就是說,從最初以確立“社會決定國家”這一基本原則作為起點,直至以肯定作為“聯合體”形式而存在的社會將會替代國家作為終結,馬克思始終堅持的是社會的本源意義。馬克思明確強調消除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聯合體所取代的是舊的市民社會,因此在他那裡,終點意義上的社會是有別於最初決定國家產生的市民社會的。同時,就本質來看,消除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聯合體真實體現出來的無疑就是社會已經消除了沖突並實現了和諧,因此進而言之,在馬克思那裡實際上已經有了建立和諧社會的理想。
原來人們一直強調馬克思的社會理論以“社會沖突論”見長,但現在可以看到,從根本上說,當馬克思積極主張國家將會自行消亡時,這既是他的“社會沖突論”的延續,也是他的“和諧社會”理想的起點。首先,之所以說是其“社會沖突論”的延續,是因為在馬克思那裡,國家的消亡只是社會沖突終結的一種必然表現方式,承認社會沖突是馬克思國家消亡學說的基本認識前提﹔其次,之所以說是其“和諧社會”理想的起點,是因為對於馬克思來說,國家的消亡所表明的是社會的對抗性矛盾沖突已不再存在,社會不再需要國家來幫助自己解決自己無法解決的矛盾,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反映出馬克思已經充分認識到和諧社會是國家消亡的基本客觀前提。
國家意志在形式上的普遍性、獨立性,並不否定市民社會的關系結構對這種意志的實質內容的牽制性。盡管國家的出現是為了滿足解決社會沖突的需要,但這隻意味著社會沖突對於國家來說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而並非充分條件。從馬克思確立的“社會決定國家”原則中明晰可見的是,社會是國家存在的主宰,國家只是具體地針對社會沖突存在的附屬品。就總體而言,一方面,從社會與國家的關系中,我們可以深入地認識到社會沖突對於國家存在的重要意義﹔但另一方面,根據“社會決定國家”原則,我們卻又需要充分地肯定社會本身對於國家的決定性作用。當前我國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性,正是對於馬克思國家消亡學說的積極呼應:人類隻有通過不斷構建和諧社會,才能真正實現國家的消亡。
在直接參閱MEGA2中馬克思《法蘭西內戰》原文之后,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對於馬克思來說,重要的是當舊政權的純屬壓迫性質的機關被鏟除之后,那些由舊政權完成的合法職能應該不再由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機構加以執行,而是由社會自身的負責任的代理人(agent)來執行。(cf.MEGA2,Ⅰ\22,pp.140-141)在這裡,馬克思著力強調社會自身是能夠解決國家消滅之后的管理職能的空白的。馬克思認為國家的壓迫性機器被打破之后,並不存在返回到國家更高一級的對經濟的限制的可能性,所存在的只是社會從國家中解放出來,從而自己解決自己的管理問題。1995年版《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中有關上面觀點的中文譯文是:“舊政權的合理職能則由僭越和凌駕於社會之上的當局那裡奪取過來,歸還給社會的負責任的勤務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57頁)其實,從整體上看這種譯法是有缺陷的,因為對於馬克思來說此時並不存在“奪取”的問題,存在的情況只是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國家機器可以不再發揮管理職能,社會可以自己解決自己的管理問題。值得一提的是,“勤務員”這一譯法也不准確,其英文原文agent應譯為“代理人”,因為從“勤務員”這種譯法中,人們很難看到agent所包含的委托關系,也就是說,這裡存在著社會將合法職能委托給其認為負責任的代理人來執行的關系。
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對共產主義社會中人們的具體生活進行了美好的憧憬。他認為:“在共產主義社會裡,任何人都沒有特殊的活動范圍,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門內發展,社會調節著整個生產,因而使我有可能隨自己的興趣今天干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獵,下午捕魚,傍晚從事畜牧,晚飯后從事批判,這樣就不會使我老是一個獵人、漁夫、牧人或批判者。”(《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85頁)由於共產主義社會是一個帶有統治色彩的職權國家已經消亡的社會,因此它的到來無疑也便意味著和諧社會的實現,甚至如同馬克思在上面所生動描繪的那樣,在其中,隨自己的興趣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是任何人都可以做出的自由選擇。不過正是基於上述情況,我們又可進一步說,作為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和諧社會並不單純的只是前面提到的國家消亡的基本客觀前提,同時也應被視為國家消亡的結果呈現,也就是說,國家最終是通過自己的消亡,而讓人類真正迎來和諧社會這樣一個嶄新的結果。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和諧社會的實現是與馬克思關於共產主義的設想相一致的:無沖突的和諧社會既是共產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同時也是共產主義實現的最直觀的表現形式和重要標志。
參考文獻
鄧正來等編,1999年:《國家與市民社會——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中央編譯出版社。
《列寧選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3年,人民出版社。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MarxandEngels,1975,CollectedWorks,VI,London.
Marx/EngelsGesamtausgabe,1978,1982,1990,Berlin:DietzVerlag.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