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產黨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及時代價值

作者:張紅艷    發布時間: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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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宣言》是科學社會主義的經典之作,其理論體系博大精深,內容豐富,涉及政治、經濟、哲學、法律、教育、文化等各個領域,其中所揭示的法律思想深刻而獨到,如果說《德意志意識形態》奠定了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的基石,那麼,《共產黨宣言》這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上第一個綱領性文獻所體現的法律思想就是馬克思恩格斯運用辯証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批判各種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法律思想的結晶。馬克思恩格斯在這部綱領性文獻中,批判了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全面闡釋了資本主義的法律本質和法的內容的決定因素,並且對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后的法律狀況進行了科學的預設和構想。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路上,重溫《共產黨宣言》,深刻理解《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對指導我國堅持用“三個自信”,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重要價值。

  一 資產階級法律的物質制約性和階級意志性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從階級對立、利益分裂和公共權力異化等方面闡述和剖析了資產階級法律是一種獨佔社會財富的少數資產階級利益的虛幻的法律共同體,體現的是資產階級的物質制約性和階級意志性。資產階級在它自己創造的世界裡,佔有全部社會生產資料,而雇佣勞動者一無所有,失去了獨立性和個性,依附於資本家而生存,隻有交換價值,沒有人的尊嚴,隻有動物的本能,沒有人性的自由,所謂的“自由,平等,博愛”全是自欺欺人,“資產階級,由於一切生產工具的迅速改進,由於交通的極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蠻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來了……他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們不想滅亡的話—採用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它迫使它們在自己那裡推廣所謂的文明,即變成資產者。一句話,它按照自己的面貌為自己創造出一個世界。”[1]35-36這些証實了: 資產階級利用其擁有的社會財富,強迫一切人服從他們的意志,服從他們的個性和自由買賣、自由貿易。為了更進一步揭露資本主義的法律本質,馬克思恩格斯運用他們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所闡明的法的一般原理更深層地解剖了資產階級法律本質,指出資產階級“把宗教虔誠、騎士熱忱、小市民傷感這些情感的神聖發作,淹沒在利己主義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嚴變成了交換價值,用一種沒有良心的貿易自由代替了無數特許的和自主掙得的自由。總而言之,它用公開的、無恥的、直接的、露骨的剝削代替了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蓋的剝削。資產階級抹去了一切向來受人尊敬和令人敬畏的職業的神聖光環,他把醫生、律師……變成了它出錢招雇的雇佣勞動者。”[1]34 這段話,就如一柄鋒利的解剖刀,一層一層解剖了資產階級社會裡法律、道德和宗教都被掩蓋在資產階級利益的虛幻的偏見裡,這裡,我們還洞察到: 馬克思在批判資本主義法的虛幻性中,始終把人性問題放到人的具體生活領域內,揭示了資產階級表面上的交換平等掩蓋的是利益失衡的機會,實質的不平等,因為生產資料集中和財富聚集在少數人手裡。所以“原來的貨幣佔有者作為資本家,昂首前行。勞動力佔有者作為他的工人,尾隨於后……像在市場上出賣自己的皮一樣,隻有一個前途———讓人來鞣。”[1]205這也証明: 利益失衡表現的將不只是某一個階級在政體內法律話語權的喪失,而是勞動產品被統治和剝削,從而導致勞動的異化,最后使人也異化了。在這種一切異化的社會裡,資產階級極力維護產生異化的私有制,馬克思恩格斯提出要消滅私有制,資產階級就害怕了,驚慌了,反駁說: “私有制一消滅,一切活動就會停止,懶惰之風就會興起。”[1]48 這話是何等的冠冕堂皇,馬克思恩格斯一針見血地指出: “你們既然用你們資產階級關於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觀念來衡量廢除資產階級所有制的主張,那就請你們不要同我們爭論了。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1]48 馬克思、恩格斯這段話更鮮明地揭示了法的階級性和物質制約性,在資產階級社會裡,資產階級掌握了一切,資產階級的物質利益決定他們的政治利益,也決定他們的法律及其一切。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對資產階級法的本質的深刻揭示,這是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實踐中對資產階級及一切剝削階級法律學說進行解剖和批判的結果。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發表之前,就著眼於現實,探索法的本質,批判了黑格爾意志決定論、施蒂納的權力決定論以及蒲魯東的法律是經濟的最高原因等法律觀,馬克思在早期的作品《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一文中探索發現: 本來應該是人民自由聖經、代表人民公意的法律,結果變成了“官方色彩”的政府一家之言,因為現實是“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討隻不過是一種既多余又麻煩的、可是由於禮節關系又不能完全取消的第三者”[2]113。在《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一文中又指出: 應然的狀態是: “國家也應該把違反林木管理條例者看作一個人,一個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體,…… 而首先應該把他看作國家的一個公民”[2]255。而實際狀況是,國家的規定“是對公民生活的一種粗暴的侵犯和侮辱,對每個公民都是令人惱火的無理取鬧”[2]271。其實,馬克思早就發現“政府—契約—人民”模式下的國家公民一體化、法律的形式統一和其實質道德的同一都沒真實地實現,而只是虛幻的存在。這樣,什麼“大多數同意和自願”、什麼“同種和平等”、什麼“公意消除分歧”、什麼“成為自己的主人”,以及政府和道德的統一、政治國家和公共利益的統一等都只是形式下的存在,而實質性的虛無。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一文,馬克思分析道,隻有在黑格爾式的邏輯學、理想主義、抽象認識和唯靈論意義上,才會有所謂國家的普遍的最終目的和個人的特殊利益的統一。他認為黑格爾是以政治國家統一的邏輯的而非現實性的東西為前提,於這個前提下,統一了共同利益與個人特殊利益乃至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矛盾和政治等級制度中的差別,於是便有了代表“普遍東西”、“普遍意志”和“國家目的”的王權、行政權和立法權等,並利用這些權力,使單一和特殊從屬於“普遍”,從而也就有了同化了矛盾和差別的國家統一。但以現實的情況為出發點,雖然也有妥協和協商,統一不過只是二元論式的“混合”。因為總還是存在“特殊領域的私有財產和利益反對國家的最高利益———私有財產和國家之間的對立”[2]63。此外,馬克思也還認為,法律力量不來自於其權力形式上的“硬性規定”和價值意義上的“天然權利”,而是社會需要。因為“社會的迫切需要將會而且一定會得到滿足,社會必然性所要求的變化一定會進行下去,遲早總會使立法適應這些變化的要求”[3]231。這裡揭示了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生產方式的改變不斷豐富、發展和完善,也預示著資產階級的內在矛盾必將使資本主義走向滅亡,無產階級走向勝利,無產階級必將制定體現自己意志的法律。

二 人的自由發展的無產階級法律觀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通過對資產階級社會矛盾的揭露和批判,揭示了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和無產階級的歷史使命,他們談到: 一切統治者,為了其自身的利益,總是用法律使整個社會服從他們發財致富的條件,無產階級要獲得自由和解放,必須廢除資本主義的私人佔有方式,廢除保護和保障資本主義私有財產的一切,同時,要同傳統的所有制關系和傳統的觀念實行最徹底的決裂,建立代表廣大人民意志真正平等而自由的法律。宣言指出:“各個世紀的社會基礎,盡管形形色色,千差萬別,總是在某些共同的形式中運動的,這些形式,這些意識形式,隻有當階級對立完全消滅的時候才完全消失”[1]51-52。這些意識形式當然包括作為上層建筑組成部分的法律。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開篇寫道: “一個幽靈,共產主義的幽靈,在歐洲游蕩。為了對這個幽靈進行神聖的圍剿,舊歐洲的一切勢力,教皇和沙皇……德國的警察都聯合起來了。”[1]30 這段話庄嚴地向全世界無產階級宣布共產主義的力量已日益壯82 南華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013 年大,一切依靠舊法律統治的反動勢力害怕了,全世界無產階級要聯合起來,用革命的暴力推翻反革命的暴力,用暴力炸毀構成官方社會的整個上層建筑,廢除作為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資產階級法律,奪取無產階級政權,建立適應本階級利益的真正法律,馬克思說:“法律只是在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規律變成有意識的國家法律時,才成為真正法律。”[2]176為此,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無產階級法律是一個真正體現自由的法律,即“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1]53 那麼,怎樣的途徑才能達到體現無產階級自由發展觀的法律? 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對各種社會主義有意和無意掩蓋法的物質根源和階級本質及資產階級把“暫時的關系變成永恆的自然規律和理性規律的”法律思想的基礎上,對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后的法律構想從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等方面提出了十項措施,涉及五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從總體上講,“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1]52 這裡的民主就是新型的代表廣大人民意志的民主。這一條為無產階級指明了斗爭方向,“每一個力圖取得統治的階級,如果它的統治就像無產階級的統治那樣,預定要消滅整個舊的社會形態和一切統治,都必須首先奪取政權,以便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最普遍的利益,而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3]38。也就是說,無產階級要成為革命的領導階級,在整個革命的運動中,就要代表大多數被壓迫的工人階級利益,工人階級一無所有,他們沒有自己的私利,在革命中,他們革命最堅決、最徹底,無產階級要聯合起來,推翻腐朽的資產階級統治,建立自己的政權,工人階級隻有自己掌握了國家政權,上升為統治階級,當家做了主人,才能制定代表自己利益的法律,才能有民主權利和自由,民主是個好東西,馬克思談的民主是真正體現人民意志的民主,而不是資產階級的虛偽的民主。

第二,是消滅造成一切社會異化的禍根———“私有制。”“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1]45,因為私有制,在資本主義社會一切都異化了,資產階級為了追逐自己的私利,在法律條文裡寫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無產階級要獲得解放隻有從根本上消滅私有制,即採取剝奪、沒收、廢除資產階級社會剝削人民的一切物質基礎,將其收歸國家所有,如征收高額累進稅,通過擁有國家資本和獨享壟斷權的國家銀行,把信貸集中在國家手裡等等,在這個剝奪資產階級的運動中,無產階級失去的是鎖鏈,獲得的將是整個世界。

第三,發揮法律在社會生產力方面的保障作用。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為人類解放的斗爭中,對廣大勞動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特別予以關注,批判資產階級法律是富人支配法律,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后首先就要制定自己的法律,維護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2]176,法律調整的的直接對象是人的外在行為,人要求生存權,要求現實的權利,一定是通過自己的行為進行的,所以,無產階級要充分運用法律在推動生產力方向的保障和推動作用,組織開展社會大生產,增加社會物質財富,普遍開展義務勞動制,開展工農結合,消滅城鄉差別,實現社會平等和諧,推動生產力發展。

第四,重視法律在教育方面的作用。馬克思恩格斯憎恨資產階級社會對兒童的摧殘,提出對兒童實施公共的和免費義務教育,把教育同物質生產結合起來。馬克思設想的無產階級是為全人類謀福利的事業,要設身處地為為未來社會發展著想,制定保護兒童的法律,重視兒童的教育培養,實現兒童的健康而全面的發展。

第五,解放婦女和兒童。在資本主義社會,婦女和兒童是受壓迫最深的,馬克思恩格斯始終把婦女和兒童的解放放在整個人類的解放之中,要求消滅對婦女和兒童壓迫的經濟基礎,從而消滅婦女被當作單純生產工具看待的地位,消滅父母對子女的剝削等等,為此,馬克思恩格斯寫道: “不言而喻,隨著現在的生產關系的消滅,從這種關系中產生的公妻制,即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賣淫,也就消失了。”[1]50 馬克思恩格斯上述思想,是他們在當時社會歷史條件下對未來社會法律的預設,有一定的遠見性,為無產階級爭取解放找到了新的法律世界觀。這也體現了他們提出的:“人的一切法律、政治、哲學、宗教等等觀念歸根到底都是從他們的經濟生活條件,從他們的生產方式和產品交換方式中引導出來的,由此便產生了適合於無產階級的生活條件和斗爭條件的世界觀……現在這個無產階級的世界觀正在全球環行。”[4]全世界無產階級正是在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觀指導下,建立了適合本國國情,體現本國人民全體意志的法律。

  三 《共產黨宣言》中法律思想的時代價值

綜上所述,正如恩格斯在1883 年序言中寫到的: “貫穿《宣言》的基本思想: 每一歷史時代的經濟生產以及必然由此產生的社會結構,是該時代政治的和精神的歷史的基礎。”[1]9 正是在這一思想指導下,馬克思在致力於人類解放事業中,在制定無產階第4 期 張紅艷: 《共產黨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及時代價值 83級行動綱領的《宣言》中,面對時代賦予的使命,在《宣言》中對資產階級法的本質和資產階級虛幻的法律共同體進行了揭露和批判,以及對無產階級法律進行了構想,深刻領悟《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對指導我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就目前我國面臨的國際和國內形勢而言,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廣大工人、農民、知識分子、擁護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祖國統一的愛國者是國家的真正主人,我國的法律是體現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對此,制定和完善我國的法律時我們要立足於現實,一要以人為本,制定真正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二要正視矛盾,健全民主、自由、公平、正義的法律﹔三要著眼未來,建立適應國際社會新秩序發展的法律。

( 一) 以人為本,制定真正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証實施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馬克思所處時代的法律是少數有產者的法律,體現的是少數剝削者的意志,因此,他們的法律是虛幻的共同體。同理,馬克思在《神聖家族》中批判了鮑威爾等人的“精神”與群眾對立的觀點,指出了歷史的活動是人民群眾的事業[5]。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廣大的人民群眾掌握了國家政權,人民是國家的統治者和建設者,我國的法律體現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國家在日趨多變的今天,制定和完善法律時,要著眼於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著眼於人的解放,著眼於綜合國力的發展水平,制定出體現對人的終極關懷的寬嚴相濟的法律,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刑事和解和恢復性司法制度,體現了我國法制進程中的人本關懷的一大進步,司法實踐中還有許多需要我們去調查研究的法律適用問題,如何合法、及時、准確適用法律,使法在適用中真正體現法的人本關懷的法的價值,這就要求國家制定的法律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英國近代思想家霍布斯談到: “法律作為批准的法規,其用處不在於約束人民不做任何自願行為,而只是指導和維護他們,使之在這種行為中不要由於自己的魯莽意願,草率從事或行為不謹而害了自己,正如同栽籬笆不是為了阻礙行人,而只是為了他們往路上走一樣。”[6]這段話以精辟的哲理闡釋了法律的准則,闡釋了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體現的是尊重人、理解人,符合人的意願,法律是引領人民走向自由的風向標,體現人本的法律人們會信仰、敬仰,從而發展自己。

( 二) 正視矛盾,健全民主、自由、公平、正義的法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發展的同時,發展中的矛盾也不斷涌現,經濟、政治、文化中的權力異化、貧富差距等問題同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的可承受的程度不相適應,出現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公民很少從發展的角度等理解法律所建立和維護的秩序,而把秩序僅僅理解為保証社會正常運轉的消極秩序。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律在適用中,對引發社會矛盾的個案訴求不夠重視,導致與現行社會發展不一致的上訪人數日益增多。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完善及法制建設的發展,人們對社會的民主參與熱情越來越高,對信息技術的發展帶來的空余時間自由支配的發展愈來愈強烈,對社會的公平、正義的訴求希望能及時得到滿足,既他們訴求共享社會發展所創造的成果,平等地參加各項社會活動,正義得到伸張。關於公平、正義,英國著名經濟學家、哲學家和社會學家約翰·斯圖亞特·穆勒有一段精典論述,他說:“我們必須假定,每個成年男子或婦女都能自由使用和發揮其體力和腦﹔生產手段———土地和工具在他們之間公平地分配,這樣,就外界條件而言,任何人都處於同一起跑線上。也可以設想,在原先分配時就對自然的損害給予了補償,並讓身體虛弱的社會成員在分配上佔些便宜,以取得平衡,但是,這種分配一經實施,就再也不受干預,個人要靠自己的努力和一般機緣來利用其所分配到的物品。”[7]這段話同馬克思闡釋的統一的法律實質雖有不同,但總體強調一點,對所有的人( 不論地位高低、貧賤富貴) 都適用同一規則,每個人都能在其生活領域按照設定的規則計算成本收益,自由而全面地發揮自己的才能,推動社會的發展。

( 三) 著眼未來,建立適應國際社會新秩序發展的法律

馬克思以世界的眼光在《共產黨宣言》中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給予了充分的肯定。今天,世界貿易發展遠遠超出了馬克思時代的復雜性、多變性、多樣性,信息技術的發展使任何不可能的事情變為可能,正如張文顯、黃文藝在《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新發展———十六大與法學理論創新》一文中提到的:世界不再是民族國家主宰一切的世界,各種次國家層次,跨國家層次和超國家層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崛起,成為同民族國家分享世界治理權的行為主體。與此相適應,世界法律的發展會表現出愈來愈明顯的非國家化、超國家化、標准化、一體化等84 南華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013 年趨勢。這一發展趨勢要求我們以全球視野和思維來思考我國的法律,即立足於本土又能與國際接軌,以利我國在國際經濟發展中實現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個人利益的有機統一。推動國際社會建立正如烏爾比安給法下的定義一樣: “誠實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8]的國際經濟新秩序。中國人民一直在致力於這種新秩序的建立,但西方立場面對中國的崛起不斷對中國制造事端,過去以我國的“人權”說事,今天以“中國威脅論”挑起領土爭端,中國人民是愛好和平和民主的國家,從不對外擴張,但對自己受國際法保障的廣闊疆域一定會寸土不讓,任何強權想要拿走我們的一寸土地,那就是違背國際法和我國的國內法,因此,我們的法律完善在繼承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精髓的基礎上,要積極參與國際立法,讓愛好和平的國家和國際公民,共同遵守全人類共同的法律,實現各自利益最大化。

總而言之,“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聖經”[2]176,國家在制定法律、法規時,要體現人民的意志和意願,符合歷史賦予的使命﹔公民在行使各項社會事務的權利時要像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記者招待會的開場白談到的要忠誠於憲法、要敬畏法律,一切按規律辦事,以最大的正能量造福人類社會。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恩格斯. 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2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馬克思,恩格斯.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 馬克思,恩格斯. 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馬克思,恩格斯.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548.

[5] 黃秋生,崔景明. 馬克思本體論批判的邏輯進路[J].雲南社會科學,2011( 3) : 102-105.

[6] [英]霍布斯:《利維坦》Ⅱ第30 節[M]. 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

[7] [英]約·穆勒. 政治經濟學原理: 上卷[M]. 北京: 商務印圖書館,1991: 229.

[8] [意]彼得羅·彭梵得. 羅馬法[M]. 黃風,譯.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4-6.

(作者單位:廣西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