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遵循《條例》規定 不斷強化“一線指揮部”戰斗力——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作者:李建鋒    發布時間: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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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遵循《條例》規定 不斷強化“一線指揮部”戰斗力

——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李建鋒

 

習近平總書記同中央黨校第一期縣委書記研修班學員座談時指出:“縣委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一線指揮部’。”縣級政權所承擔的責任越來越大,尤其在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進程中起著重要作用。郡縣治,天下安。縣委運行的好壞、戰斗力的強弱,對貫徹落實中央的決策部署至關重要,對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社會穩定至關重要。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突出了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健全了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礎,完善地方黨委運行機制,為新形勢下做好地方黨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地方黨委工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條例》的修訂發布可謂是一場“及時雨”,對於指導縣委工作意義重大。

一、《條例》強化了地方黨委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夯實了縣委的執政“根基”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指出:“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必須樹立正確政績觀,堅持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大局看問題,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縣(區)委重經濟社會發展、輕管黨治黨,認為“經濟發展是硬任務,黨建工作是軟指標”,“談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認為抓黨建是虛的、是潛績,在管黨治黨上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導致部分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作用發揮不明顯,黨委在群眾中威信不高、基礎不牢。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突出了縣(區)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夯實了縣(區)委的執政“根基”。縣(區)委必須堅決摒棄“唯GDP論英雄”的片面觀念和“抓發展是實功,抓黨建是虛功”的錯誤思想,牢固樹立抓好黨建是本職、不抓黨建是失職、抓不好黨建是不稱職的理念,把抓好黨建作為首要政績、首要責任,切實履行好縣(區)委抓基層黨建的第一責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縣(區)委要始終堅持黨建工作和中心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考核,定期研究黨的建設,做到管事管人、管思想管作風相統一,把從嚴治黨落實到每個領域、每個環節,建立完善黨建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加大黨建考核比重,強化干部考核“黨建導向”。縣(區)委必須抓好換屆的各項工作,選強配優鄉鎮領導班子﹔必須抓好鄉鎮、村屯和非公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中的基層黨組織的建設,改善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發揮基層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和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鞏固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

《條例》第十三條同樣強調了“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體現了黨中央從嚴治黨的憂患意識和遠見卓識。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如果腐敗多發,民心將喪失殆盡。當前,黨中央保持反腐敗的高壓態勢。但在基層的一小部分地方,“蒼蠅”扑面,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一些應由縣(區)委、鄉鎮黨委嚴肅查辦的“四風”問題,因礙於人情關系,查處尺度過寬,最后由上級直接查處和通報。基層黨員聯系群眾最直接,甚至某種程度代表著黨的形象。縣(區)委必須把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裡、傳導壓力,不斷建立完善基層反腐倡廉的體制機制,嚴肅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營造風清氣正的基層環境,樹立黨在基層的良好形象。

二、《條例》明確了地方黨委的主體責任,列出了縣委的“職責清單”

一個縣(區)就是一個基本完整的社會,“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習近平總書記說,在我們黨的組織結構和國家政權結構中,縣一級處在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是發展經濟、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礎。縣(區)委職能完備,但有些縣(區)委在工作中大包大攬、越俎代庖,“越位”明顯,做了政府的工作,甚至包辦市場、社會的事情﹔有些縣(區)委在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務、監管違法行為等方面責任缺失、工作“缺位”,該做的事情沒做好,“荒了自己的責任田”。

《條例》第五條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強調了地方黨委在本地區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明確了實施領導的七個方面內容。縣(區)委要按照《條例》的要求,總攬全局而不包攬一切。對於具體的行政行為,由政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縣(區)委要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改善對縣(區)域經濟的領導方式,科學制定縣(區)“十三五”發展規劃綱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把重點放在致力於改善經濟環境,制定經濟發展政策,維護健康有序的經濟秩序。同時,縣(區)委要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凡是全縣(區)的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和大額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項,縣(區)委都要嚴格按規定程序作出決定﹔規范縣(區)委同人大、政府、政協的關系,支持他們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步調一致開展工作。

《條例》第十條明確了常委會六個方面的主要職責,新增了地方黨委要加強對本地區宣傳思想文化、群眾、統戰、政法等工作的領導。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下,縣(區)委的職責越來越重,群眾的期盼越來越高。縣(區)委必須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繁榮和發展基層文化,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為基層的改革凝聚正能量﹔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引導各黨派、團體、階層和民族、宗教人士為加快地方發展凝聚強大合力,促進社會和諧﹔要堅持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加強社會治理,主動協調化解基層信訪問題,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突出抓好公共安全工作,嚴防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確保社會穩定。

三、《條例》理順了黨內的諸多關系,為縣委運行列出了“流程圖”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對完善地方黨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實踐中,縣(區)級黨委運行機制不是很完善,職責分工不是很明晰。比如,縣(區)委作決策前,如何調查研究和聽取意見,如何實施和監督﹔縣(區)委全會、常委會、書記專題會是怎樣的關系,哪種會議討論哪些事項,哪種會議才有決策權﹔縣(區)委領導班子和書記、副書記、常委之間如何劃分職權,怎樣實行集體領導和常委分工負責,等等。這些問題,在不同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條例》完善了地方黨委運行機制,為以上種種問題“開出了藥方”,為縣(區)委運行列出了“流程圖”。

《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指出,重大決策要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這一條款要求縣(區)委決策更加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防止“拍腦袋”決策、“一言堂”決策、違法違規決策。縣(區)委要建立完善各種符合縣級實際的議事決策規則,做到“有理可依、有章可循”﹔要維護各種規章制度的剛性和權威性,防止各種規章制度、重大議事原則的形式化、虛無化,杜絕民主程序、過程監督“走過場”。

《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對全會、常委會的決策事項范圍進行了細化,特別是明確了必須通過召開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九項重大事項,並規定全會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專項工作報告。近年來,在縣(區)委的具體實踐中,全會的作用被逐步弱化,往往由常委會代替全會作出決定。有的地方一年隻召開一次全會,全會的主要事項一般只是聽取常委會年度工作報告。對此,必須堅決給予糾正,嚴格按照《條例》的要求,強化全會的決策和監督作用。同時,縣(區)委按照中央部署,可以探索擴大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新形式——試行黨代會年會制度,縣(區)委在任期內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黨的代表大會。試行黨代會年會制,能夠及時就當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發展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基層黨建等重大問題,通過黨代會充分醞釀討論並作出決定,提高黨委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條例》第十一條明確了書記、副書記、常委會其他委員之間的職責分工。對常委進行科學分工,有助於提高黨委運行效率。過去,縣(區)委常委職責不夠清晰、分工不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應該由常委決定卻不敢決定,一些該請示、討論,有些常委卻越權決定。對此,縣(區)委必須以《條例》為准繩,制訂規范、科學的常委崗位“職責清單”,合理分工,充分發揮每名常委的作用,同時又要注重實行民主集中制,杜絕個人說了算,形成“一盤棋”的整體觀念,保証縣(區)委班子工作上配合、步調上一致。

總之,縣(區)一級的工作,從政治、經濟、文化到群眾的衣食住行、生老病養,無所不及。縣(區)委作為全縣(區)的領導核心,縣(區)委書記作為“一線總指揮”,在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推動黨的奮斗目標實現上居於關鍵位置、負有重大責任。《條例》能否在基層貫徹落實,縣(區)委書記是關鍵。《條例》給縣(區)委書記開展工作立了規矩,拉起了“紅線”。縣(區)委書記要認真學習《條例》,遵循《條例》各項規定,並結合基層實際創造性貫徹執行。縣(區)委書記作地方任何工作的部署,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縣(區)委書記要按照《條例》的要求,主持縣(區)委全面工作,組織常委會活動,協調常委的工作,對縣(區)委工作負主要責任,當好班子的帶頭人。縣(區)委書記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自覺接受監督,凡屬下級黨組織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由下級黨組織處理,在作出同下級黨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前要充分征求下級黨組織意見。

(作者為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覃塘區委書記)

(來源:《人民日報》201604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