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章中紀律建設條文變動的歷史軌跡

作者:任曉偉    發布時間: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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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章中紀律建設條文變動的歷史軌跡*

任曉偉

 

中國共產黨黨章是關於黨的性質、宗旨、指導思想、奮斗綱領和治黨管黨的總章程,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規矩【《習近平關於嚴明黨的紀律和規矩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2016年,第3頁。】。自成立之日起,中國共產黨就高度重視黨章建設,不斷探索通過黨章建設來推進黨的紀律建設。如果把從黨的二大到十八大的黨章中有關紀律建設的條文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研究,可以鮮明地看到黨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發展階段,逐步完善對黨內紀律的認識、健全黨內紀律體系以及推進黨的紀律制度建設的歷史軌跡。揭示這一歷史軌跡,對於從黨的建設史的宏觀視角認識和把握新的條件下全面從嚴治黨的歷史必然性及其所蘊含的基本邏輯,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根據不同階段黨的事業的需要不斷加強對黨的紀律建設重要性的認識

嚴明的紀律性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本質屬性。中國共產黨誕生以后,在馬克思主義關於黨的建設理論指導下通過黨章的建設不斷深化對紀律建設重要性的認識,使黨對自身紀律建設的認識與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保持著高度的歷史性統一。

1922年黨的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是黨史上的第一個黨章,共六章,其中第四章紀律是專門為加強紀律建設而設立的,開啟了黨章中專門論述黨的紀律的文本先河。二大黨章共有九條關於紀律的條文,其中前五條是有關組織紀律方面的,主要是強調中央的政治權威,核心是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凡有關系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未發表意見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7—8頁。】。后四條主要是針對黨員個人的紀律要求,明確了六種必須開除黨員黨籍的情形:言論行動有違背本黨宣言章程及大會各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無故連續兩次不到會﹔欠繳黨費三個月﹔無故連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命令其停止出席、留黨察看期滿而不改悟﹔泄露本黨秘密。黨章關於紀律的規定,鮮明地體現出黨的二大通過的《關於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中所說的凡一個革命的黨,若是缺少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組織與訓練,那就隻有革命的願望便不能夠有力量去做革命的運動【《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162頁。】這一重要思想,標志著黨從成立伊始就建立在嚴格的組織紀律性的基礎之上,與歐洲社會民主黨在指導思想和組織建設上都劃清了界線。黨的三大和四大黨章基本上重復了二大黨章關於黨的紀律的認識和規定。到1927年黨的五大召開時,黨員隊伍增長到近6萬人,已初步具有了群眾性大黨的政治特點,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任務也就更加迫切地提了出來。在這種背景下,黨的五大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政治紀律這一概念,指出:黨內紀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視政治紀律。《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208頁。政治紀律這一概念的產生在黨的紀律建設史上具有重大意義,它構成了黨的紀律的核心要素,鮮明地標志著黨對紀律建設的認識呈現層次化的特征。與此同時,為了進一步適應黨員隊伍迅速發展對強化紀律建設的客觀要求,五大黨章擴充了此前黨章的文本結構,進一步提升了對黨的紀律重要性的認識,在保留此前黨章一些紀律條文的同時,第一次在黨的紀律建設史上細化了紀律處分的類型,指出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主要有警告、改組和解散三類,對黨員個人的處分主要有警告並臨時取消工作、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三類。更重要的是,五大黨章從黨的建設的總體出發,進一步深化了對黨員遵守黨的紀律的自覺性的認識,指出:嚴格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及全體黨部最初的最重要的義務。【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28頁。】同年,中央臨時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黨的歷史上第一個專門性的《政治紀律決議案》,指出:隻有最嚴密的政治紀律,才能夠增厚無產階級政黨的斗爭力量,這是每一個共產黨所必具的最低條件。【《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4冊,第642頁。】黨的六大黨章進一步強化了對黨員遵守黨的紀律的約束,指出:嚴格的遵守黨的紀律為所有黨員及各級黨部之最高責任。【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41頁。】從五大黨章所講的最初的最重要的義務到六大黨章所指出的最高責任,雖然本質性的內涵並沒有發生變化,但明顯進一步強化了對黨員和黨組織遵守紀律的約束,標志著黨對自身紀律建設的認識發展到一個新階段。

1945年抗戰勝利結束前夕,中國共產黨已經成長為一個擁有121萬黨員的大黨,真正地把自己建設成為一個全國范圍的、廣大群眾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完全鞏固的【《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52頁。】馬克思主義政黨。面對抗戰結束后中國的出路和黨的前途命運,黨的七大在總結領導抗戰的基本經驗和規劃戰后中國發展藍圖的過程中,進一步提高了對紀律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劉少奇在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抗戰以來黨順利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它有嚴格的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制,有自覺的鐵的紀律【《劉少奇選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15頁。】。相應地,七大黨章實現了對黨的紀律新的文本敘述,在黨章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總綱,標志著黨開始把黨綱和黨章融合起來一體建設。七大黨章在總綱中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以自覺的、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斗組織。中國共產黨的力量,在於自己的堅強團結、意志統一、行動一致。在黨內不容許有離開黨的綱領和黨章的行為,不能容許有破壞黨紀、向黨鬧獨立性、小組活動及陽奉陰違的兩面行為。中國共產黨必須經常注意清除自己隊伍中破壞黨的綱領和黨章、黨紀而不能改正的人出黨【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45頁。】。在具體條文中,七大黨章指出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組織的紀律是共產黨員的四項義務之一,從而更加強調了黨員遵守黨的紀律的自覺性和義務性。從黨的紀律建設史來看,把遵守黨的紀律作為黨員的義務,實現了周恩來曾經在黨的六大上關於黨的組織問題報告中所提出的實現帶教育性的紀律【《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347頁。】的目標,標志著黨在黨員的思想修養和紀律修養統一關系的認識和實踐上達到了新高度,也奠定了此后黨的紀律建設的主線。

黨在全國執政后更加重視執政條件下的紀律建設。1956年,黨的八大黨章針對執政黨建設的新環境新任務,加強了對黨員的紀律要求,指出:黨是以一切黨員都要遵守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斗組織﹔沒有紀律,黨決不能領導國家和人民戰勝強大的敵人而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145頁。】正是由於黨對紀律的強化,盡管后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遭受了嚴重挫折,但黨依然保持了強大的組織統一並發揮著領導核心的政治功能。改革開放后,在新的發展環境中,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1982年召開的黨的十二大是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后召開的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十二大黨章重新對黨章進行了文本布局,把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確定為共產黨員的義務。更為重要的是,從十二大起,黨章重新專列黨的紀律部分,共五條,核心是強化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這一思想。此后,一直到黨的十八大,這一部分的具體內容雖略有變化,但核心思想並沒有發生改變,體現出在改革開放發展新的環境中,黨在理論和實踐上對推動黨的紀律建設的自覺。

總的來看,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來,始終能夠根據不同階段的歷史任務和黨的建設環境的變化不斷推進對紀律建設認識的深化,把紀律建設突出地擺在黨的建設的重要地位,正如習近平在新的條件下所深刻指出的:我們黨是用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組織嚴密、紀律嚴明是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也是我們的力量所在。【《習近平關於嚴明黨的紀律和規矩論述摘編》,第9頁。】從一定意義上說,習近平的這一重要觀點也是對黨通過黨章建設來加強自身紀律建設基本經驗的科學總結。

二、在黨的紀律建設的重點上越來越突出對關鍵少數的紀律約束

縱觀黨章的歷史變遷,可以鮮明地看出紀律建設的重點越來越突出對黨內關鍵少數的約束。

在黨的七大以前,黨章關於黨的紀律是普遍針對所有黨員而言的,並沒有特別突出領導干部尤其是高級領導干部這個重點。黨的七大在對黨的建設歷史曲折道路的總結過程中,特別是在深入總結抗戰以來發生的張國燾叛逃事件、王明回國后以長江局為中心向中央鬧獨立性的問題以及在整風運動中暴露出來的一些領導干部在思想、政治和作風方面的問題的過程中,開始越來越重視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在黨的紀律建設中的關鍵性作用。因此,七大黨章在第十章獎勵與處分中把對違反紀律的高級干部的處分提了出來,指出:黨的中央委員或候補中央委員,如有嚴重地破壞黨紀的行為,中央委員會有權開除其中央委員或候補中央委員直至開除其黨籍。【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58頁。】這是黨的紀律建設史上第一次針對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明確提出的紀律約束。黨的八大面對全國執政的新環境和新任務,對七大黨章作了許多具體修改,但依然保留了對違反黨的紀律的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的處分的規定。鄧小平在八大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說:中央認為,關於有任何功勞、任何職位的黨員,都不允許例外地違反黨章、違反法律、違反共產主義道德的規定,在今天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有一部分有功勞有職位的黨員正是認為,他們的行為是不受約束的,這是他們的特權。並且有一部分黨的組織,也正是默認了他們的這種想法。【《鄧小平文選》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43頁。】文化大革命結束后,黨的十一大在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紀律約束上有所發展。十一大黨章突出強調了全黨必須服從民主集中制的紀律,並在第六條中規定了對違反紀律的地方各級黨委委員、軍隊各級黨委委員以及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紀律處分,正如葉劍英在十一大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所說的:為了保証我們黨的行動統一,必須加強黨的紀律。【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230頁。】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后的徘徊期中,十一大黨章對紀律意識的重申和強調,為走出歷史徘徊、走向改革開放起到了推動作用。改革開放新時期伊始召開的黨的十二大,進一步加強了對高級領導干部的紀律約束。十二大黨章在黨的紀律部分第40條明確規定了對違反黨的紀律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處分程序,並指出: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256頁。】從黨的十二大到黨的十八大,歷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的黨章都基本重申了十二大黨章第40條關於對高級領導干部紀律約束的表述,主要的變化是從黨的十四大起,在十二大黨章第40條中加寫了一句話,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284—285頁。】。這一變化表明中央從重、從快處理高級領導干部違紀問題的政治決心。

從黨的十二大起,黨章關於高級領導干部的紀律要求,極大地適應了改革開放條件下黨的紀律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的客觀需要,為黨在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新環境新體制中戰勝各種風險考驗提供了堅實的紀律支撐。但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斗爭的復雜情況來看,少數領導干部特別是一些高級領導干部違法亂紀的行為表明,針對高級領導干部的紀律建設仍然是當前黨的建設中一個重大而緊迫的時代課題。習近平指出,就目前全黨的情況來看,組織紀律鬆弛已經成為黨的一大憂患【《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文章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111頁。】,因此,在新的條件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過程中,必須緊緊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習近平明確提出了黨的紀律建設中的關鍵少數這一重要概念:從嚴治黨,關鍵是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習近平關於嚴明黨的紀律和規矩論述摘編》,第102頁。】2016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在新的條件下專門研究了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這一課題,進一步指出:新形勢下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關鍵是高級干部特別是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5頁。】這就大大明晰了習近平所提出的關鍵少數這一概念的指向性。抓住這個關鍵少數,繼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既適應了當前階段黨的建設的客觀需要,也符合黨章所體現出來的黨的紀律建設的歷史邏輯。

三、從注重對黨員個體的紀律約束到注重對黨員個體和黨的組織的雙重紀律約束

黨在探索黨的紀律約束的客體方面經歷了一個復雜過程。從黨的二大到四大,黨章所申明的黨的紀律的約束客體都是針對黨員個體的。從黨的五大起,黨章中的紀律所約束的客體不僅有黨員個體,而且有黨的組織。五大黨章針對不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及其他破壞黨的組織行為指出:對於整個的黨部則加以警告,改組或舉行總的重新登記(解散組織)。【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29頁。】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對違反紀律的黨組織作出的明確規定,反映了黨在召開五大時面對大革命時期黨的組織迅速發展對黨的紀律約束客體形成的新認識和新實踐。此后,黨的六大和七大黨章都繼承了五大黨章對違反紀律的黨組織的處分規定,把黨組織和黨員個體都作為黨的紀律約束的對象,並且在七大上把對違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分進一步明確為四種類型,即指責、部分改組其領導機關、撤銷其領導機關並指定臨時領導機關、解散整個組織並進行黨員的重新登記。七大黨章對黨組織的紀律約束,極大地適應了有效管理已成長為百萬黨員大黨的客觀需要,推使不斷走向勝利的中國共產黨成長為強大、統一的現代性組織力量。

新中國成立后,黨在探索執政條件下黨的紀律建設的內容上取得了新的重要成就。八大黨章把群眾工作的紀律和堅持民主集中制的組織紀律突出地擺在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地位,深化了對黨的紀律體系的認識。但同時,八大黨章在探索黨的紀律約束的客體上,取消了有關對黨組織處分的相關規定,隻強調了對黨員違反紀律的處分類別。關於這一點,鄧小平在八大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解釋指出:對於黨組織的處分,實際上完全可以用對於黨員的處分來代替。【《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250頁。】從鄧小平的這一解釋來看,他並沒有否認黨組織違反紀律的可能性,而對於違反紀律的黨組織則主要以處分黨組織的負責人為主,這是鄧小平所說的用對於黨員的處分來代替的主要含義。從邏輯上看,這裡面似乎問題並不大,可以把對黨員個體和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合二為一,但如果考慮到組織一旦形成,就有超越組成這一組織的個體的意義,對違反紀律的組織的處分仍然在黨的紀律建設中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把對違反紀律的黨組織的處分融入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個體的處分之中的作法和習慣,一直持續到1982年黨的十二大之前。在總結黨的組織建設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特別是在汲取文化大革命時期黨的組織建設嚴重教訓的基礎上,十二大黨章重新開始強調對違反黨的紀律的組織處分規定的重要性,指出:堅決維護黨的紀律,是黨的每個組織的重要責任。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257頁。】。從十二大到十八大的歷次代表大會修訂的黨章都一字不差地保留了十二大黨章關於對違紀組織處理的文字表述,並且從黨的十四大起,黨章關於黨的紀律部分開始著重強調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這一重要認識,反映出在改革開放新時期黨對紀律約束兩類客體認識的穩定和成熟。

需要強調的是,黨的十六大后中共中央在200312月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黨的十八大后中共中央在201510月重新修訂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都把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作為黨的紀律處分的客體。這兩個條例是對黨章關於黨的紀律規定的具體化和延伸,對維護黨章關於黨的紀律的規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發揮了重大作用,特別是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鮮明地體現了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上查一級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責任【《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文章選編》,第366頁。】這一特征,這是在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思想指導下黨對組織紀律建設的創新認識和創新發展。

四、在紀律建設的主體和紀律的執行上不斷完善程序化建制

紀律建設的主體是否明晰、執紀是否具有穩定規范的程序性,是檢驗一切政黨紀律建設有效性的一個重要尺度,更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紀律建設的重要問題。

從黨的二大到四大對違反紀律的黨員處分的相關規定來看,執紀的主體主要是違紀黨員所屬的黨的地方執行委員會,但要求地方執行委員會在執紀之后向中央及區執行委員會進行報告。從黨的五大起,黨章對紀律建設主體的表述開始出現重要變化。五大黨章第70條指出:對於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須經黨的委員會,黨員大會,或監察委員會,依合法手續審查之。【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29頁。】從這一表述來看,五大時黨對紀律建設主體的認識還是非常模糊的,黨的委員會、黨員大會、監察委員會是不同的主體,五大黨章也沒有進一步解釋什麼是合法手續。此外,五大黨章雖然專門設立了一章監察委員會,但也只是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構成及其與黨的委員會的關系,並沒有詳細解釋監察委員會的職能。不過,五大黨章的這一認識仍具有重要意義,表明在推動紀律建設的過程中,黨對紀律建設的主體意識在不斷增強。在這一問題上,六大黨章規定黨內紀律的執行主體是相當的黨部,這意味著非但沒有解決五大黨章的局限,反而又回到五大黨章之前的認識上去了。不過,六大黨章在解決紀律執行的方式上,第一次肯定了黨員的上訴權,規定對於不服從開除決定的黨員可以上訴至最高黨的機關【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33頁。】,這是一個重大進步。在民主革命時期,開始真正解決五大黨章的局限,進一步明晰黨的紀律建設的主體和完善執紀程序的是七大黨章。七大黨章重設了黨的監督機關專章,規定黨的監督機關的任務是決定或取消對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訴,也就是在黨委的領導下專司黨的紀律建設的職能。與此同時,七大黨章進一步明確了黨員的申訴權,指出:凡被處分后不服者,均可進行辯護,並可要求復議及向上級機關申訴。各級黨委對於任何黨員的申訴書,須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58頁。】這是黨在探索紀律建設建制化過程中取得的重要認識成果,也是正處於從局部執政向全國執政轉變進程中的黨的紀律建設所取得的重要制度成果。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一直沿著七大黨章開辟的道路不斷探索。1956年黨的八大黨章繼續堅持了七大黨章對黨員申訴權的保護,完善了七大黨章關於黨的監督機關職能的表述:經常檢查和處理黨員違反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決定和取消對於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訴和申訴。【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160頁。】這一表述比起七大黨章的規定明顯要完善得多,也更加適應中國共產黨作為全國執政黨后常態性紀律建設的政治需要。但50年代后,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曲折發展,黨的紀律建設隨之出現嚴重曲折。黨的九大和十大黨章都取消了黨員的申訴權以及作為黨的紀律建設主體的監察機關,從而為文化大革命中黨內監督的失范和黨內執紀的失序埋下了伏筆。這一時期,名義上是由黨的各級組織來代行紀律建設的職能,實際上是由政出多門的各類專案組來執掌黨的紀律【參見張英偉編:《黨章中的紀律》,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第155169頁。】。這是黨的紀律建設史上的沉重教訓。文化大革命結束后,從黨的十一大起,黨開始在新的條件下重新探索紀律建設的主體和紀律執行的程序化建制。十一大黨章在重新肯定黨員基本權利的基礎上,肯定了黨員在受到違紀處理后的申訴權,規定受處分的黨員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復議,並有權向上級黨委直至中央委員會申訴。應該肯定,這是一個重要進步。在此基礎上,隨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實現了新中國歷史上的偉大轉折,從十二大起,黨章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和發展水平。十二大黨章不僅繼續堅持受到違紀處理后黨員的申訴權,而且第一次在黨章的歷史上設立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最早建立於1949119日,由朱德任中央紀委書記。1955年后,鑒於高崗和饒漱石的分裂黨的活動非組織活動,為加強對黨員干部特別是對黨的高級干部的監督,成立了黨的各級監察委員會。但由於此后的錯誤不斷發展,黨的監察委員會實際上並沒有能夠起到監督和執紀的作用。1978年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實現偉大歷史轉折的同時,決定重新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以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搞好黨風。這在黨的紀律建設制度史上具有深遠意義。黨的十二大黨章對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了專章設置,標志著這一機構成為黨的紀律建設的直接主體,也標志著黨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在我們黨執政的情況下長久保持好的黨風,任務還非常重【《陳雲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11頁。】,因此迫切需要加強紀律執行機構的建設。十二大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協助黨的委員會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夏利彪編:《中國共產黨黨章及歷次修正案文本匯編》,第258頁。】從十二大到十八大,黨章基本上延續了十二大黨章關於黨的紀律建設主體和紀律執行程序的表述,其間也有一些變化,主要是從十六大黨章起,在關於紀律檢查委員會職能的規定中增加了組織協調反腐工作。這適應了在不斷變化的條件下黨的建設中的新問題和新需要,體現了改革開放以來黨在推動自身紀律程序建設上認識和實踐的穩定發展。

綜上所述,黨章是黨的組織歷史和紀律建設歷史的高度凝結。從黨的二大產生第一部黨章以來,作為黨的總章程和總規矩,黨章所反映的中國共產黨人的理想、宗旨、最高綱領並沒有發生變化,黨對自身嚴密的組織性和紀律性的基本認識也沒有發生變化。但中國共產黨又能夠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發展環境中,根據自身所處的時代方位和具體任務不斷加強對自身紀律建設的認識。正是在這種不變與變的統一中,黨的建設偉大工程與黨領導的人民的偉大事業始終保持了高度統一,而黨的紀律建設則構成了這種統一的基石所在、根基所系。這也正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全黨在為兩個一百年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目標奮斗過程中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歷史邏輯基礎所在。

*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加強黨性修養與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研究”(2015 YZD15的階段性成果。

 

(本文作者,陝西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院長,西安710119

(責任編輯:吳志軍)

 (來源:《中共黨史研究》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