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新中國的成立日

作者:    發布時間:201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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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新中國的成立日

胡大牛

 [摘要]關於新中國的成立日,本已有定論,但卻又不斷成為學界探討的一個話題。有人認為這一天應該是1949921,還有人認為是930。其實,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標志,政府成立的標准是公布施政綱領和宣布就職行政。1949101,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布就職並開始施政,這一天才是新中國的成立日。“九二一成立說”、“九三〇成立說”都源於人民日報記者的誤導,這是由於記者沒有注意到新政協只是為成立新政府立法,不是新中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開幕、閉幕不能作為新中國成立的標志。中共參照舊政協建政模式來解決新中央政府的成立問題,因而賦予新政協以組織新政府的職權。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一旦經由新政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並開始施政,就代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關鍵詞]新中國成立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九二一成立說”﹔“九三〇成立說”

 [中圖分類號] D62 [文獻標識碼] A

  新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101成立——這是60多年來舉世公認的事實。然而,關於新中國的成立日,卻又不斷成為學界探討的話題。表面上,人們在討論1949921930101這三天中的哪一天應該是新中國成立日。實質上,人們的“關懷”在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這兩者誰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標志,即誰才是國家主權的代表者。這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歷史問題,需要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認識清楚。鑒於此,本文對這個問題略作分析探討。

一、歷史實踐中形成的政府成立標准 ——公布施政綱領、宣布就職行政

 中國近代意義上的政府成立,肇始於中華民國臨時政府。19111010武昌起義后,為成立民國中央政府,從1115起,獨立“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先后在上海、南京舉行會議,於122制定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229選舉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191211,孫中山在南京行就任禮,宣讀誓詞﹔公布《臨時大總統宣言書》,確定民族、領土、軍政、內治、財政五統一的政務方針,以及“與我友邦益增睦誼,持和平主義,將使中國見重於國際社會,且將使世界漸趨於大同”(《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2頁。)的對外方針。這就以國家元首的名義公布了臨時政府的施政綱領,完成了宣誓就任臨時大總統的法律程序,臨時政府開始運轉起來。自此,國民黨人將這一天認定為民國紀年的起點。后來,袁世凱為了籠絡國民黨人,通過參議院將臨時政府成立日11同自己逼宮成功、迫使清廷承認“共和立憲國體”的212並列為紀念日,大辦慶典,雖有明顯的假公濟私之嫌,卻也從法律角度肯定了臨時政府成立日的權威 性。

 可見,無論在政治上還是在法律上,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成立時間,被朝野公認為民國的成立時間﹔它既非都督府代表聯合會開會、制定政府組織法、選舉總統的時間,也不是遲至次年128日臨時政府參議院的成立時間,更非后來為了制約袁世凱而由參議院匆忙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並公布施行的3811日。

 以后,在與北洋軍閥對峙的形勢下,按照孫中山定下的“以黨治國”原則,國民黨於1925年在廣州改組大元帥府,成立了國民政府,以與北京的民國政府抗衡。與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程序一樣,廣州國民政府成立時間的標志點,不是1924120國民黨一大提出《組織國民政府之必要提案》,也不是19256月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作出大元帥府改組為國民政府的決議案或624代理大元帥胡漢民宣布施行此決議案的電令,即不是以類似立法機構及其相關立法決定為准,而是以廣州國民政府在71發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宣言》,宣布國民政府委員會的成員和施政綱領為准,即以政府已經組成、宣布成立並開始施政為准。

 上述兩例確定政府成立時間的標准,有兩點需要注意:

 第一,無論立法機關或類似機構對於成立政府作出多麼重要的決定、規定,若政府沒有形成實體即沒有以政府首腦為代表的組成人員就職和相應機構的運行,沒有接受立法機關或類似機構的有關決定,沒有提出自己的施政綱領從而開始行政,這個政府就是不存在的。既如此,何談政府“成立”?

  第二,在沒有憲法的情況下,國民黨政權既非議會制的責任內閣制,也非二元制的總統制,當然亦非議行合一制政府,而是孫中山獨創的“五院制”與“民主集權制”嫁接而成的委員會制政府。國民黨成立廣州國民政府時,對於政府的組成人員,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的《關於政府改組議決案》明確規定:“決定採用合議制”,即“設置國民政府……以委員若干人組織會議”,政府各部部長“以委員兼任之”。 (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2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40頁。)這就組織了一個集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項大權於一身的大政府。循此先例,以后的國民黨政權,無論是武漢國民政府,還是南京國民政府、重慶國民政府,皆實行委員會制(即合議制)。這雖然不是共產黨人追求的政府體制,但國民黨執政二十多年的政府及其組織程序,必將使不少人產生承認其合理合法性的思維定勢,后來成立的新政府無疑會仿效之——以政府委員會為當然,以宣布就職為政府成立時間的起算點。

二、舊政協因素 ——中共採行的中央建政模式

 1944817起,鑒於三個月前希臘共產黨等黨派的民族解放陣線與希臘流亡政府決定改組流亡政府、解散民族解放陣線、組成團結政府,鑒於國民黨軍的“豫湘桂大潰敗”必須挽救,加之以重慶為代表的大后方正在興起的第二次憲政運動需要支持,毛澤東、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提出國民黨、共產黨、民盟召開黨派會議,改組國民黨政府為民主聯合政府以及成立聯合統帥部的主張,以挽回國民黨軍的戰場敗局,結束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局,由此,中共七大確定了成立聯合政府的方向。國共兩黨在重慶開始數度談判,最終達成協議,決定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成立聯合政府。

 19461月,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是為舊政協。31日,會議通過協議,在成立聯合政府及其相關問題上規定:(1)“中國國民黨在國民大會未舉行以前,為准備實施憲政起見,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以充實國民政府委員會”,“國民政府委員會為政府之最高國務機關”,可“討論及議決”立法原則、施政方針、軍政大計、財政計劃及預算、任免各部會長官及立監兩委等。這就是說,在民選的國民大會召開之前,將國民黨一黨政府改組為各黨派聯合政府,仍實行委員會制,國民政府委員會仍為最高國務機關。(2)本年55日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並在其后6個月內按憲法規定選舉召集“行憲機關”。這實際上暗示變委員會制的“大政府”為國民大會及其常設機關與政府實行分權。(3)將政協會議“共商國是”所制定的“和平建國綱領”作為“憲政實施前施政之准繩”。(4)組織憲法草案審議委員會,憲法草案規定國民大會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項權力,未行總統普選制以前由從中央到縣的各級選舉機關選舉、罷免總統,由政協會議協商第一次國民大會的召集方法,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司法院分別為最高立法、行政、監察和司法機關,考試院則“職權著重於公務人員及專業人員之考試”,“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若立法院對行政院不信任,后者須辭職或提請總統解散前者,總統隻有“經行政院決議,得依法頒布緊急命令,但須於一個月以內報告立法院”和召集各院院長會商這樣兩項職權。(參見中共中央黨校黨史教研室選編《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6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082頁。)

  將這些規定貫通來看,其包含的程序規范是:先由國民黨接受政協協議,各黨派“同意在國民政府的基礎上”(《周恩來一九四六年談判文選》,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頁。)即委員會制及“五權制”政府的基礎上,改組國民黨政府為聯合政府﹔再由聯合政府奉行“和平建國綱領”,籌備召開國大,以制定憲法,成立民選政府,組成一個貌似“五權制”,實則立法行政司法分權、總統沒有實權,在事實上實行議會民主和責任內閣制的政權體制。這就形成了一個通過政協建立過渡政權,從而將中國從國民黨一黨專政逐步引向民主政治的程序模式。

 正因為政協建政模式會使國民黨一黨專政、個人獨裁歸於消亡,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當局在協議簽訂之后反悔。他們雖然答應“國民政府既須改組”,卻以“對於五五憲草(南京國民政府依據193161公布的《訓政時期約法》,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規定了政府的“五權憲法”組織形式。該草案於193655公布,故稱“五五憲草”。)之任何修正意見,皆應依照建國大綱與五權憲法之基本原則而擬定”(榮孟源主編《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冊,光明日報出版社1985年版,第10471048頁。)等借口來延宕時日,抵制政協協議的執行﹔之后則干脆說“政治協商會議在本質上,不是制憲會議﹔政治協商會議關於政府組織的協議案,在本質上更不能夠代替約法”,所以此次“擴充政府”是政府要求各黨派及社會賢達來“擴大政府的范圍,而決不是推翻現在國民政府的基礎,另外來組織一個政府”( 孟廣涵主編《國民參政會紀實》下卷,重慶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31544頁。)。國民黨當局幻想憑借強大武力,在戰場上打敗中共,迫使中共及其他黨派就范,然后召開國民大會以繼續國民黨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的政權體制。因此,以626對中原解放區的進攻為起點,國民黨當局發起了反共反人民反政協協議的第二次國內戰爭。

 中共被迫應戰。中共與國民黨當局交戰的目標指向當然是取代國民黨政權,成立新的國家政權。新政權的合法性問題因而產生。經過三年解放戰爭,中共在成立新政權及其合法性問題上,有兩種選擇:一是依照“人民主權”思想關於人民有權推翻篡奪人民主權的政府的自然法學觀點,獨立組織政府,如布爾什維克在蘇俄建立政權那樣,追求自然法意義上的合理合法﹔二是按照分析法學派承認任何既成法律規范而不問其正義與否的觀點,認可民國以來關於建立政權程序的既有法律規范,當然重在承認並實踐政協協議關於成立聯合政府的程序性規定,使新政權具有實在法意義上的合法性。就根本原則而言,中共追求的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議行合一”政權,以體現“人民主權”,但在當時敵對勢力嚴重存在、代表選舉面臨諸多困難的復雜形勢下,這是不可行的。所以,中共正視現實,對上述兩種可行性兼收並蓄,在實踐中於不同的建政層面有不同的側重點。在地方,中共側重於人民主權的直接實現,人民解放軍打到哪裡,就在哪裡成立軍事管制委員會掌管一切,同時在其下成立各級人民政府以具體行政,再由政府出面召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過渡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於成立中央政府,則與地方建政不同,中共看重的是實體法中的程序法,側重於舊政協建政模式,召開新政協會議建政,這一點將在后文分析。

三、“九二一成立說”、“九三〇成立說” 因何不能成立

 “九二一成立說”源於人民日報記者的報道。經過長期籌備,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常將它與1946年舊政協相對應,稱為“新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於194992130日在北平召開。毛澤東在21日大會上致開幕詞,他說:繼承一百多年來先人的遺志,“我們團結起來,以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大革命打倒了內外壓迫者,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了”(《毛澤東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44頁。) 。第二天,人民日報頭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盛典”的引標題烘托主標題,報道“中國人民政協開幕”,並且配發社論《舊中國滅亡了,新中國誕生了!》,還在報眼位置上刊登了毛澤東在開幕詞結束時的兩句口號:“慶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慶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成功”。可見,新聞界對於新政協將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都是清楚的。加之毛澤東在開幕詞中兩次說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因此誤以為新政協開幕標志著新中國成立。這些當事人忽略了毛澤東兩次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時的實際所指。第一次是在談到新政協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將要完成制定新政協共同綱領、選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等任務時說的,所以他對代表們說大家的共同感覺是“我們的工作將寫在人類的歷史上”,用的是“將來時”而非“完成時”﹔第二次是在致詞結束、呼口號表示慶賀時說的,可以表示衷心希望或預祝(如口號的最后一句“慶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成功”,在新政協剛開幕時,這很明顯是滿懷希望的預祝)等等。( 參見《毛澤東文集》第5卷,第343346頁。) 

大家跟著報載內容為“新中國成立”歡呼了幾天后,集體噤聲——這時才意識到新政協會議尚在進行,不知結果,當然不能以它的開幕作為新中國成立的標志了。可見,“九二一成立說”不合情理也不合法,不能成立。

 “九三〇成立說”的來源,較之前說,貌似有根有據,因為它似乎來自於毛澤東本人。但若仔細考究,卻仍與記者的誤導有關。101的人民日報發表了記者李庄採寫的關於930新政協大會的報道,標題就是《慶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誕生》。李庄以朱德在新政協閉幕詞中的一句“我們全體一致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開篇,以倒敘方式一直寫到閉幕式結束,詳述了大會的過程,然后得出自己的結論:“新中國已經作了她在開基立業時所應做的一切”、“我們的開國盛典至此勝利結束”。 (李庄:《慶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誕生 記人民政協最后一天大會》,《人民日報》1949101)如果仔細分析當天會議內容,李庄的報道確切無疑地仍屬於誤解。930大會的關鍵點在於,毛澤東在新政協會議將要閉幕時,宣讀了他受會議委托起草的會議宣言,其中說:“當著我們舉行會議的時候,中國人民已經戰勝了自己的敵人,改變了中國的面貌,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毛澤東文集》第5卷,第347頁。) 這就在政府是否於30日成立的問題上,給人們留下了兩個需要弄清楚的問題:一是如何理解“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二是如何理解新中國的代表者,是新政協還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對於第一個問題,應當從文本上去深入分析。宣言文本除抬頭與口號外,共有六段內容:第一段宣布新政協會議已經開完﹔第二段宣示新政協會議“代表了全國人民的意志”,具有自然法意義上的合法性﹔第三段簡略地回顧了近代中國的百年歷史,特別是從孫中山到解放戰爭勝利的奮斗史﹔第四段說會議的工作成績﹔第五段談新政府的施政綱領﹔第六段宣示新政府的奮斗目標。前述引文是在第三段說的,是作為一百多年來中國先進分子為國為民英勇奮斗而“終於達到了目的”的歷史結論來說的,同時也是作為一種對未來的憧憬而言的。如“已經戰勝了敵人”,是事實卻又未必盡然,因為這時戰爭大局已定,但連實際的軍事行動都遠未結束﹔再如已經“改變了中國的面貌”,從政治上看大致已是事實,但若從經濟、文化等等看,則遠不是事實而隻能是憧憬。因此,這裡的已經“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隻能是一種對歷史發展的政治性總結,同時包含了對未來的憧憬。可見,它不是一種法律上的宣示,不能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成立的標志。

 對於第二個問題,隻要清楚新政協的性質和職責,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新政協共同綱領規定:新中國的人民民主專政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新政協則“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而非政權機關,因此它隻能在普選的全國人大召開之前,由其“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頁。)據此,新政協組織法規定政協全體會議“每三年開會一次”,它的職權是制定或修改政協組織法和共同綱領,制定或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就國家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決議案,選舉政協全國委員會作為政協全體會議閉幕后的工作機構﹔政協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協商並提出對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議案、協助政府動員人民參加革命和建設工作、協商並提出參加政協各單位在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中的聯合候選名單等。(參見《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8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79580581頁。)這即是說,新政協全體會議行使全國人大的職權,原則上是在三年一度的會議期間,而其全國委員會卻不具有這一職權﹔全體會議在閉幕期間不具有領導國家的職權,因為它從選舉產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時起,就已經將這一職權讓渡給了政府委員會。所以,新政協全體會議具有一定意義上的最高立法機關性質,卻不是可以代表新中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因此,它制定的共同綱領、政府組織法為成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奠定了法律基礎,但它的組成和運行包括其開幕閉幕卻不能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由於對中國近代歷史發展和政府組織的程序法不了解,當時的人們以930為標志,將毛澤東的宣言、新政協及其有關法律文件的產生和全體會議閉幕,統統誤解為新中國成立的標志。因此應該明確“九三〇成立說”於法不合,也是不能成立的。

 四、新中國 101成立的合理合法性

  前面的討論集中起來,就有了一個完整的法律程序——一個源於歷史發展演變的新法統政府的成立,在法理上應當首先符合自然法意義上的合理合法性,如此才具有存在和運作的法理基礎。同時,它還必須在實在法意義上具備一定的程序法形式要件:首先必須有相關立法機關或類似機構的相關法律規定,然后有該立法機關或類似機構的選舉和授權,最后必須有政府組成人員和組織機構產生、接受授權、公布施政綱領,即完成“宣誓就職”的程序。完成了這一套法律程序,政府才能夠合理合法地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1949101的成立,正是上述合理合法性的一個標准體現。

 921,毛澤東在新政協會議上的開幕詞,從兩個基礎說明新政協的由來與合法性。首先,他從自然法學派關於“人民有權推翻暴政”的觀點,說明新政協的基礎之一是“因為我們戰勝了美國帝國主義所援助的國民黨反動政府”——其反動性在於“蔣介石國民黨及其幫凶們破壞了”舊政協,其表現是“撕毀一切決議,並以殘酷戰爭反對人民”,即挑起了全面內戰,因此人民“很快地覺悟起來”,“打倒了國民黨反動政府”,因而要召開新政協,成立人民自己的政府。然后,他又照顧分析法學派承認一切既往法律有效性的觀點,說明新政協與將要成立的新政府在實在法及其程序法意義上的合法性:“我們的會議之所以稱為政治協商會議,是因為三年以前我們曾和蔣介石國民黨一道開過一次政治協商會議”,准備成立各黨派聯合政府,在它被蔣介石國民黨破壞之后,人民在中共領導下“把自己組織起來,形成了全國規模的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及其集中的代表者國民黨反動政府的統一戰線,援助人民解放戰爭”,在戰勝反動勢力的基礎上,以中共為代表的各民主黨派仍然承認民主協商建政的重慶政協模式的有效性,仍然要成立聯合政府,因此“恢復了政治協商會議”,說明從黨派團結合作角度看,新政協繼承了舊政協,因而也繼承了舊政協在實在法意義上的合法性。當然,毛澤東論述兩個基礎的側重點無疑在第一個基礎,即自然法觀點,因此他基於分析法學觀點的論述,基本上淹沒在自然法學觀點之中,著重從政治上強調新政協“是在完全新的基礎之上召開的,它具有代表全國人民的性質”,獲得了全民的信任和擁護。(參見《毛澤東文集》第5卷,第342343頁。)但這並不表示他對於分析法學觀點所導引的舊政協建政模式的忽視,恰恰相反,從下述分析可見,毛澤東雖然曲折但卻清楚地表明了這一模式在他心中的重要地位。

  對此,需要從1948430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勞動節口號,即公布對於未來新中國的基本政策主張時起進行分析。“五一”口號發布之前,毛澤東在審閱這些口號時加寫了如下內容:“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並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7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頁。)。“五一”當天,配合口號的發布,毛澤東致信民革中央執委會主席李濟深、民盟中央常委沈鈞儒,提出在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中央政府之前,“必須先邀集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代表開一個會議”來“討論和決定”政綱問題,“此項會議似宜定名為政治協商會議”。為此,按照中共於1944年提議由國共兩黨加上民盟召開黨派會議的舊例,毛澤東提議由民革、民盟和中共中央在月內“發表三黨聯合聲明”,號召召開新政協。(參見 《毛澤東文集》第5卷,第9091頁。)中共如此號召的原因,如周恩來所說,“大家都熟悉這一組織形式,所以今天我們沿用了這個名稱,而增加了新的內容”(《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6頁。),很明顯是希望按照舊政協建政模式來思考和解決新中央政府的成立問題,以喚起各黨派、團體對於將要成立的聯合政府的認同,實現程序法意義上的合法性。以此為基礎,半年后,毛澤東代表中共中央再度提出的主張,卻有了重大變化:“一九四九年必須召集沒有反動派代表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宣告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成立,組成共和國的中央政府,並通過共同綱領。”(《毛澤東文集》第5卷,第234頁。)這就將后來新政協的主要任務完整地提了出來,賦予新政協以組織新政府的職權,這與之前的設想有著本質不同。對照舊政協協議,就會發現,這個設想實際上就是舊政協履行和平建國綱領、在國大之前成立聯合政府規定的翻版。當然,這個召開新政協的籌劃與舊政協協議又有著不同:不是改組政府(因為國民黨政府已被拋棄,無須改組了),而是成立新的中央政府﹔不僅具有舊政協的制憲會議性質,而且具有舊政協所沒有的臨時國會性質﹔共同綱領因而具有臨時憲法的性質。

 930,新政協選舉產生了毛澤東等63人組成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於政府實行委員會制,中共歷來是贊同的。周恩來向新政協作報告時,對於政府組織問題,在歷數民國時期議會制、總統制的痛苦教訓后指出:“到了一九二四年,國共合作,中國才找到一條好路。”從他論証的主題和邏輯思路看,這條“好路”無疑包括了1925年廣州國民政府開始的委員會制,所以他的結論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組織系統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下面分設許多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來分工”,“在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第141142頁。)他的用意很清楚:政府委員會制,既為當時的新政協代表所熟悉,又符合共產黨人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中共當然願意將它繼承下來,應用於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閉會期間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因此,共同綱領明確規定:由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第4頁。) ﹔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進而具體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擁有共同綱領賦予的“制定並解釋國家的法律,頒布法令,並監督其執行”等10項職權。(參見《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8冊,第570571572頁。)這些規定所要告訴人們的內涵很清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一個類似前國民政府委員會概念的“大政府”,它一旦經由新政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並開始施政,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最高立法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擁有代表並管理國家的全權。既然如此,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就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由此,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問題也就更清楚了,即與國際法上的認識相一致,國內法從另一個側面同樣証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即新中國成立,在國際法、國內法上全面繼承了以前國民政府所擁有的中國主權,因而不是建立了一個新國家,而是成立了一個新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所以“建國”、“開國”等概念是不合適的。(參見拙作《“新中國成立”的稱謂比“建國”更妥當》,刊於《黨的文獻》2009年第5期﹔《略談“建國”》,刊於《探索》2010年第1期。)

比照前述臨時政府、國民政府等的法律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雖然在930已經新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但它卻不是在這一天成立的。因為這時新政府還沒有完成其成立的必經程序——組成機構、就職施政。這是第二天的事。10114,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中南海勤政殿召開第一次會議,宣布就職。這次會議的作用,表明中央人民政府開始施政,使隨之而來的從慶祝典禮開始的一切政府行為具有了合理合法性,因此簡短扼要。15時,在天安門廣場舉行有30萬群眾參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禮”,即以往人們誤解新政府成立為“建國”而說成的“開國”大典,對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予以正式宣告並表示慶賀。毛澤東在典禮上宣讀了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向全世界公布了人員組成和施政綱領。至此,它成立的法律程序全部履行完畢,它的施政由此成為可能和必須。因此,毛澤東正式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

 這些基本歷史事實及其包含的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合理合法性,是研究新中國成立問題時絕對不能忽視的。

 各國往往以具有重大政治歷史意義的日子作為國慶節,如美國國慶以177674大陸會議通過北美十三州《獨立宣言》這一表明美利堅合眾國這個新國家產生的法律文件為准,法國則選定了巴黎的大革命起義者攻佔巴士底獄的1789714為國慶節。可見,國慶節與政府成立時間不盡然一致,卻與新國家、新政府的歷史由來和開創性功績以及合法性有著密切聯系。新中國成立后,心系民族、國家、人民的基本政治理念,決定了中共對國慶節的選擇,隻能站在人民的立場上尋找這樣一個日子:對民族、國家、人民的歷史發展具有決定意義,對中共政治理想的實現具有劃時代意義,符合法律規范。這樣的日子隻能是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成功並使中國人從此站起來的日子。無論於歷史還是於現實,於情理還是於法律,1949101都是最合適的。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採納並施行了109政協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以十月一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的國慶紀念日”的建議案(參見《五星紅旗從這裡升起——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誕生紀事暨資料選編》,文史資料出版社1984年版,第96頁。),“十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慶節。

〔作者胡大牛,中共重慶市委黨校教授,重慶400041

(責任編輯:劉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