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中華》與中央蘇區法制宣傳教育

作者:陳始發 李鳳鳳    發布時間: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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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中華》與中央蘇區法制宣傳教育

陳始發 李鳳鳳

 

中國共產黨不僅在中央蘇區制定並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文獻,開始了領導法制建設的全新實踐,而且開展了富有特色的法制宣傳教育。作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機關報”,《紅色中華》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紅色中華》是中央蘇區發行量最大、傳播最廣、影響力最強的一份報刊,被譽為“中華蘇維埃運動的喉舌”。該報開辟了多種法制欄目,特色鮮明,不僅是信息發布的權威平台,也是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途徑和主要陣地。對廣大蘇區軍民認同新的法律理念,更加擁護人民政權,支持新民主主義革命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

《紅色中華》開設了《臨時中央政府文告》《臨時中央政府訓令》《問題與解答》《法令的解釋》《蘇維埃建設》《蘇維埃法庭》等多種法制欄目,每個欄目都有針對性,特色鮮明。

《臨時中央政府文告》和《臨時中央政府訓令》是刊登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的布告、通知、訓令的專欄,其中包含大量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法規,如《臨時中央政府關於春耕問題的訓令》《執行紅軍優待條例的各種辦法》《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關於合作社暫行組織條例的決議》《人民委員會對於赤衛軍及政府工作人員勇敢參戰而受傷殘廢及死亡的撫恤問題的決議案》《整理蘇維埃郵政統一組織統一辦法》等,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等各個方面,並且是臨時中央政府各個部門發布的訓令、通令、決議案,信息來源權威,可信度高。

《紅色中華》有時也直接刊登法律文本,如國家法層面的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等,明確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和中央蘇維埃政府的組織方法。行政法層面的有《關於保護婦女權利與建立婦女生活改善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等,體現了蘇維埃政權對婦女權利的重視和保護。刑法層面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等,反映了蘇維埃政權打擊反革命、反對貪污浪費的堅定決心﹔民法層面的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等,主張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則。經濟法層面的有《關於工商業投資暫行條例的決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借貸暫行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財政人民委員部訓令第十八號——關於整頓商業稅問題》等,宣傳了我們黨有關投資、借貸、商業稅等方面的具體政策。

《問題與答解》《法令的解釋》欄目是《紅色中華》專門設置的針對民眾對新法律的疑問進行解答的欄目,如《問題與答解——關於婚姻條例質疑》(《紅色中華》1932年2月24日)、《法令的解釋——對於軍事裁判所組織條例解釋和運用》(《紅色中華》1932年4月6日)、《法令的解釋》(《紅色中華》1932年5月25日)等。這兩個欄目密切關注民眾對新法律的疑問和困惑,及時做出解答,闡釋新法律所承載的新思想和新觀念及其具體操作方法,有利於法律的有效實行。

《蘇維埃建設》專門介紹蘇維埃政府在政權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解決的方法,以及取得的成績。如土地革命是當時中央蘇區的一項核心工作,但怎樣分配土地各地做法不一,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因此,時任閩西政府主席兼裁判部長張鼎丞撰寫了《奇怪的河田鄉分田》,發表在《蘇維埃建設》欄目,通過指出長汀河田鄉分田方法不對,介紹了分田的幾點方法和原則。蘇維埃政權的一些機構設置是參照蘇聯建立的,對於這些外來名詞,許多人搞不清楚,對此,梁柏台專門撰文介紹了代表大會和聯席會議的區別和聯系。這一欄目還發表了《江西全省選舉運動中各地的錯誤及如何糾正》《反對忽視上級命令和敷衍塞責的惡習》《對於財政統一的貢獻》《反對脫離階級的寧都政府的工作路線》等文章,都針對某個方面的問題提出較為權威的解決辦法。

《蘇維埃法庭》是《紅色中華》從第12期(1932年3月2日)開始專門開辟的法制專欄,主要刊登臨時最高法庭的判決書、訓令、批示以及各地方蘇維埃政府裁判部的判決書。這些判決書是司法審判的最終結果,通過全面報道重大案件的審理結果及定罪依據,讓民眾可以從判決書中了解新民主主義法制的運行程序。

《紅色中華》自創辦之日起,就把民眾“了解蘇維埃國家的政策、法律、命令,及一切決議”(《紅色中華》發刊詞,1931年12月11日)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積極組織和參與各種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成為中央蘇區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者。

選舉運動是蘇維埃政權建設中的重要工作,因為“這個運動的實質,是改造各區蘇維埃,建立強有工作能力的蘇維埃政權,來領導和執行目前革命斗爭的任務,絕不是一個普通的選舉運動”(《紅色中華》1932年2月17日)。要完成這一任務,必須充分動員群眾,提高群眾對於政權的認識,把其中的優秀分子選舉到蘇維埃當代表,這樣才能真正改造各級蘇維埃,鞏固蘇維埃政權。為了使選舉運動能夠順利進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指示“責成政府機關報紅色中華社對於此次選舉運動作有系統的記載,要使《紅色中華》成為此次選舉運動中的一個有力宣傳者與組織者”(《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法律文件選編》,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紅色中華》在蘇維埃選舉運動中擔負著宣傳者與組織者的重要角色,通過樹立模范、介紹經驗引導各地選舉運動的有序開展。如福建才溪區就是選舉運動的一個模范,該區開展了選民登記運動,“不單是寫了有選舉權無選舉權,並把他的成分和工作和斗爭歷史也用了紅紙和白紙分別布告全鄉”。瑞金縣武陽區武陽鄉的選舉大會於1933年11月8日至11日順利完成,“到會選民共有一千八百多名,會場分六個,一個是工人的選舉會場,其余是群眾的。當日選出了正式代表四十名,候補代表九名”。

懲治反革命既是蘇維埃政府鞏固政權的重要任務,也是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環節。蘇維埃政府指示“要把反革命的所有破壞革命的事件及一切實際材料寄登《紅色中華》作廣大宣傳教育,並與反革命的理論上思想上的斗爭”(中共龍岩地委黨史資料征集研究委員會、龍岩地區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員會:《閩西革命史文獻資料》(第七輯)2006年)。因此《紅色中華》大量曝光各種反革命行為,以達到對民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如瑞金縣人鐘天旵1932年5月24日被瑞金縣裁判部判處死刑,《紅色中華》詳細列舉了他的六條犯罪行為。賴裕香、曾瑞珍、熊流民、溫善珍都是石城縣的土豪,他們“以土地剝削貧苦工農和放高利貸為生活”,並勾結“靖匪”到處清鄉,屠殺革命同志,被判處死刑。福建汀州市人賴子春,在蘇維埃政權下企圖恢復他的地主權威,到舊佃戶家裡強收租谷,並且威嚇稱,倘若不完租“看他紅軍紅得一世嗎?待白軍回來你亦會死”,1932年9月11日被福建省蘇維埃政府裁判部判處死刑。《紅色中華》登載這些反革命行為及其最終判決,可以增強民眾的法律意識,強化社會規范,減少違法犯罪行為。

在當時,《紅色中華》還成為讀報團、夜校、俱樂部等機構的教材,也是各地蘇維埃政府進行政治教育的重要素材。1931年5月《關於組織讀報團的通知》規定,讀報團的主要任務就是“把蘇區的報刊如《紅旗》《紅報》等讀給不識字的工農群眾聽,使他們了解政府的政治主張和斗爭策略,並能用實際行動去貫徹執行。”(謝濟堂:《閩西蘇區教育》,廈門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1933年8月,中央教育部頒布的《夜校辦法大綱》規定,“必須採取帶地方性及在某一最短時間的特殊材料,用作補助教材,如捷報及《紅色中華》《青年實話》中的政治消息”(《老解放區教育資料(一)》,教育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紅色中華》通過對中央蘇區選舉運動、懲治反革命等活動的報道和引導,及作為社會教育教材的有利條件,鼓舞勞苦大眾去爭取自己的權利,積極支持新民主主義革命,勇於與反革命行為作斗爭,擁護蘇維埃政權。

1932年中央司法人民委員部針對法制宣傳作出指示:“對於蘇維埃的法令,應向工農群眾作普遍的宣傳解釋工作,使一般群眾提高法律常識,以減少犯罪行為,為徹底實現蘇維埃的一切法令而斗爭。”《紅色中華》積極響應,不僅開設法律解釋專欄,還大量刊載審判書和審判紀實,成為中央蘇區法制宣傳教育的引領者。

《紅色中華》專門設置了《問題與答解》《法令的解釋》欄目,針對民眾關心的土地法、婚姻法、勞動法、紅軍優待條例等內容進行解釋和解答。如1931年11月28日登載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的部分內容,涉及結婚、離婚、離婚后小孩的撫養、離婚后男女財產的處理等方面,主張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禁止童養媳”。但很多民眾對婚姻條例中的一些細則不清楚,如永定縣委的向榮就提出三點疑問:第一,在離婚問題上,婚姻條例第三章第九條規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即行離婚”,但如果男方或女方沒有一點正當理由提出離婚,另一方堅持不肯,是否准許離婚?第二,如果任何一方沒有正當理由都准許離婚,“則在目前群眾教育還很薄弱的時候,朝秦暮楚之事,必然要發生出來。且這種現象,現在永定各地已經發生,究要如何解決?”第三,關於男女財產處理問題,假如男女同居時,因負債務太多,女子便堅決要求離婚,離婚后債務便應由男子負責償還,這對於男子來說,是否負擔過重?向榮還指出:“以上的問題,不了解的人,恐不止我一個,希望在《紅色中華》報上公開答復。”項英對此問題進行了回答,同時強調對於婚姻法“不應從男女雙方來認識,應該從徹底消滅封建殘余,解放婦女的意識來了解”。

《紅色中華》登載的《問題與答解》《法令的解釋》專欄,密切關注民眾對新法律的疑問和困惑,並及時做出公開答復,闡釋新法律所承載的新思想和新觀念,及其具體操作方法,在法制傳播上很好地做到了政府與民眾的雙向互動,有利於樹立新法律的權威和法律的有效實行。

《紅色中華》還重視刊登臨時最高法院和裁判部的判決書,對一些公開審判進行詳細報道,引起民眾對司法審判的重視和參與。《紅色中華》登載的判決書和控訴書共35則,全面報道重大案件的審理結果及定罪依據,讓民眾可以從判決書和決議案中了解法律的運行和實踐。審判紀實是《紅色中華》極具特色的法制宣傳教育欄目。中央蘇區司法部負責人梁柏台指出,“使廣大群眾來旁聽審判,借某種案件以教育群眾,在群眾面前揭破反革命的各種陰謀,這是司法工作教育群眾的一種方式”。江西省裁判部命令各級裁判部“在公審反革命領袖時,必須發動群眾參加旁聽,在判決后必須將此罪狀公布”。而審判紀實則是對公開審判進行全面報道,將公開審判的信息傳遞給蘇區民眾。

1932年8月2日至3日,臨時最高法庭公審季振同、黃仲岳反革命案,吸引了廣大民眾的參與,“瑞金各地的群眾四五千人,手執各色小旗,高呼口號,列隊前赴臨時最高法庭,推選代表請願,堅決要求法庭嚴格懲辦季黃等反革命分子。法庭即派代表向示威的群眾演說,並願接受群眾的要求,作為該案件的參考”。1934年2月12日上午九時,最高法院在全蘇大會場舉行左祥雲、徐毅貪污案的公開審判,“到庭旁聽者達數百人”。“群眾對上述破壞蘇維埃的犯人極為痛恨,要求法庭給予嚴格的裁判,計審判達四五小時之久”,最終判處左祥雲槍決,徐毅六年監禁。

審判紀實反映了新民主主義法律在中央蘇區的具體實踐,群眾親臨法庭審判現場,“對於這些反革命組織必有更進一步的認識,更引起工農群眾對於徹底肅清這些反革命組織的決心”。中央蘇區政府借助公開審判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既審理了案件,又教育了群眾,傳播了法律知識,“在無數次的審判中,都引起了一般群眾的注意,蘇維埃法庭在群眾中已提高了自己的信仰”。廣大蘇區軍民更加認同新的法律理念,擁護新政權,支持革命,而這些實踐也為以后中國共產黨的法制建設積累了寶貴經驗。

(作者:陳始發,系江西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李鳳鳳,系江西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

(來源:《光明日報》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