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章程

作者:    發布時間: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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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馬克思恩格斯研究會。英文名稱:The Marx and Engels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由全國高校、黨校和科研機構中從事相關領域教學和研究的專業人員以及宣傳文化部門的理論宣傳干部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全體會員,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致力於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生平著作和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研究,提高全國各民族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黨的思想理論建設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馬克思恩格斯的生平、著作﹔

(二)研究馬克思主義發展史﹔

(三)研究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四)研究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

(五)研究國外馬克思主義。

業務范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馬克思主義教學科研和理論宣傳工作中有一定的成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証。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証。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証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

第四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四十九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並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二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三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16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