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到“地方”:中國現代國家改造中的“戰略退卻”

——對五四運動和聯省自治運動關系的一種考察

作者:王續添    發布時間:2020-01-20    來源:中共黨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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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從五四運動到聯省自治運動所體現的中國現代國家改造走向地方的總體過程可以視為一種“戰略退卻”,實際上是“五四”知識精英和地方政治精英在國家改造問題上不約而同地退而求其次和順“勢”而為。五四愛國運動對中國現代國家改造成效和局限並存,成為聯省自治運動興起的一個基本背景和條件。通過主體參與、思潮和輿論傳播、制度平台等途徑,中國現代國家改造實現了從“五四”到“聯省”即從“國家”走向“地方”的變化。五四運動與聯省自治運動的歷史連接,彰顯了從1919年甚至是1912年直至1949年中國政治演化從分散走向集中的關鍵轉換。

從1919年的五四運動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整整30年,這是中華民族風雲激蕩、政治劇變的30年,也是中國現代國家經過初創后的改造、再造到重建的30年。這其中的第一個十年是經過五四運動喧囂和洗禮后中國政治重新分化和組合的十年,也是由五四運動發軔與提供的各種改造國家方案的設計並存、比較和選擇的十年。總體上說,如何打造真民國、建立真共和,通過何種方式和途徑構建什麼樣的現代國家基本制度尤其是國家結構制度,即以建立聯邦制暨地方自治制的現代國家同以建立單一制暨中央集權制的現代國家,構成了事實上的兩大意見分野。大體上,前者體現為五四運動前后有關這一問題的一系列論爭和政爭特別是20世紀20年代前半期張張揚揚的聯省自治運動,后者則體現為20年代后半期轟轟烈烈的國共合作大革命即國民革命運動,並以后者取代前者而告結束。但長期以來,國內學術界對於這兩大歷史事件與五四運動的關系,一般隻談國民革命運動與五四運動之間的承繼性,而不談聯省自治運動與五四運動的相關性。這就帶來一種感覺,即五四運動與聯省自治運動在時間上雖有所重合與交替,空間上也具有廣泛的地域性,但沒有任何干系,歷史的真實性和復雜性隱然被遮蔽和忽略了。究其緣由,或許是對五四運動和聯省自治運動兩大歷史事件在宏觀認知層面上簡單化、概念化的結果,也可能是一種囿於“事件史”研究習慣以及立足於此的“常識”所造成的不自覺的忽視。因為五四運動一般被認為是一場愛國政治運動和思想文化運動,而聯省自治運動往往被定義為是一種改良運動乃至地方割據運動,兩者之間如何能有歷史的聯系呢?而實際上,准確地闡釋五四運動和聯省自治運動之間的關系,揭示其內在的歷史因果,不僅有利於全面認識五四運動這一劃時代的大事件對現代中國的重大影響和意義,而且對厘清1919年甚至是1912年直至1949年中國政治的演化和走向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值得注意的是,關於這兩大運動的關系問題,個別海外學者在相關著述中雖略有提及,但均未加以專論和詳論。鑒於此,本文擬作專門的探討。

一、關於論題、概念和邊界的闡釋

(一)關於論題

辛亥革命的政治成果就是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這一般被視為中國現代國家歷史的起點。但是,辛亥革命以后,人們對這個新國家的歡喜和期待很快就消失了。這個不穩定和混亂的新國家及其內政外交著實讓人失望、擔憂和焦慮,並隨著混亂和失序的加劇而愈加令人不滿。可以說,不滿意並謀求改造這個名不副實的現代國家,是辛亥革命后到五四運動前知識精英一種比較普遍的心理狀況。從這個意義上說,五四運動就是這種不滿意的一個總爆發。但五四運動后這種不滿意的情緒不僅沒有減弱和緩和下來,而且通過五四運動,人們感到需要解決的問題無窮無盡,但在整個國家的層面上,一時又難以做到。於是,五四運動后,迅即發生了聲勢浩大的波及全國多數省區的聯省自治運動。那麼,讓人不得不聯想和思考的問題就出來了:就現代國家的改造來說,五四運動在“國家”層面上的意義及局限是什麼?它帶給聯省自治運動以什麼意義?聯省自治運動如何在這一點上展現了五四運動在地方層面的變化抑或深化?今天,我們又該如何加以理解和闡釋?如此等等,無疑都是令人深思、值得深究並需要回答與解決的重大歷史和理論問題。

(二)概念界定

依據研討的主題,本文涉及和使用的主要概念有“國家”“地方”“中國現代國家”“改造”“戰略退卻”等。為便於討論,筆者擬對這些概念及具體所指略加闡釋和說明。

本文語境下的“國家”和“地方”都是特定的概念。“國家”一是指1912年成立的中國現代國家——中華民國的整體,二是指當時代表這個國家的中央政府。論題中一般主要是指后者,包括制度、機構及機構中的人。“地方”則與“國家”相對應,主要是指與整個國家和“中央”相對應的各省,尤其是當時五四運動和聯省自治運動波及的各省,同樣包括制度、機構及機構中的人,當然也包括省以下的區域。在此,“國家”和“地方”都是“改造”的對象和場域。

“中國現代國家”作為一個特定的概念,一般是指與清朝及以前的傳統中國相對應的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以來具備了現代國家屬性和形態的中國,本文則主要是指論題中特定時段(1915年—1923年)的中華民國,既包括了中央和地方,也包括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

所謂“改造”,從一般語言學上說,就是改變和打造。它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指人們對原事物進行的修改或變更,二是指人們從根本上改變舊事物、建造新事物。人類生產和生活的歷史,就是不斷改造自然、社會和自身的歷史。在這些改造活動中,對國家的改造最復雜、最艱巨也最富有挑戰性,可謂是人類智慧尤其是政治智慧的體現。

所謂國家改造,簡單地說,就是對國家的改變和打造。在“改造”的內涵上,廣義上既包含了對一個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及人自身等各個方面的改造之和,也包括了對中央和地方的改造之和﹔狹義上則主要是指對國家的政治改造,當然包括對中央和地方的政治改造,有時則專指對中央政府的改造。就“改造”內涵的區隔來說,去除原事物中的負面要素和因素屬於消極性的改造,創制和增添新內容則屬於積極性的改造。在改造的程度上,既包括局部性和一定程度上的改變,即改良性修補性改造,也包括全部性和徹底性的改變——再造或重建,即根本性革命性改造。

中國現代國家改造的整體意義,在內涵和程度上,毫無疑問地包括了上述全部的意蘊,但在本文討論的基本時間段中,雖然也出現了根本性革命性改造的思想、主張甚至是初步的行動,但主要還是前一種程度為主的改造。因此,這裡的“中國現代國家改造”,主要意涵是指這一時期對中央和地方的局部性和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改造,包括了消極性改造和積極性改造。

“戰略退卻”在本文中是一個借用的概念,它應屬於軍事學和戰略學的概念。在軍事上,它一般是指較大規模以上的軍事力量在全局上處於劣勢和不利地位時進行后撤的軍事決策及其行動。在政治上,它可以是指大的政治主體尤其是政黨和政府等當客觀條件不具備或時機不成熟時,在無法直接達成總目標的情況下,採取迂回、分階段或局部解決問題的總體的辦法、舉措及其過程。顯然,這兩個意義的“戰略退卻”都有頂層設計或者說就是頂層設計的結果。而本文所使用的“戰略退卻”,雖然大體上涵蓋了這一概念上述的基本意義尤其是第二層面的意義,但並不指一種“頂層設計”,當時沒有也不可能有這樣一種“頂層設計”,而是指一種總體的趨勢,一種知識精英和地方政治精英不約而同的選擇和順“勢”而為以及在國家改造問題上不約而同地退而求其次,具體是指五四運動高潮退卻的過程中一種自然的歷史發展,即“五四”聚集起來的能量和精神以及對國家層面的改造努力也隻能暫時到此為止的情況下,即繼續努力也不會再有大的進展和目標的實現,這種能量和精神的釋放,在較小的社會和政治空間內或許更易於見到實實在在的效果,而這些實在效果的累積才會使最終的總目標即國家和整個社會層面的改造得以實現。在“五四”的組織發動和思想傳播的基礎上,經過北京愛國運動的高潮和中心地位退去后,大家眼睛向下,把目光投向地方,尋求突破和實效。因為國家是由地方構成的,在國家層面無法繼續實現的目標,或許在地方甚至也隻有在地方才能實現。

“戰略進攻”和“戰略退卻”就像潮汐一樣,潮起潮落,一波接著一波,一波下去了,一波又起來了。在中國現代國家改造的意義上,五四運動和國民革命運動之間的聯省自治運動恰好處於兩個波峰中間,顯現為一種“戰略退卻”。換言之,本文將從五四運動到聯省自治運動所體現的國家改造走向地方的總體過程視為一種“戰略退卻”。

(三)題域邊界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主旨雖在探討五四運動與聯省自治運動的關系,但又不是全面和一般性的探討,並不涉及兩個運動的全部及其關系的全部,而是從二者關系中最集中體現出來的一個問題抑或一個最主要的維度即“中國現代國家改造”,來梳理和展現二者之間的歷史關聯及其基本脈絡,揭示和闡釋二者之間的歷史因果。

就討論基本題域的時限而言,之所以限定在1915年至1923年,是因為這兩大運動總體的時間段大體上主要處於這個區間。五四運動作為中國現代國家初始階段的大事件,一般意義上有兩種:一種是指大體從1915年到20年代前期這近十年左右的新文化運動,即文化的“五四”﹔另一種則是指1919年5月到1920年夏季一年左右的愛國運動,即政治的“五四”。聯省自治運動則是指1920年下半年開始到1923年底持續兩年多,由改造省區地方制度進而改造國家結構制度的運動。運動從湖南開始,迅速擴展到四川、貴州、浙江、陝西、廣東、江蘇、福建、安徽、江西、雲南、廣西、湖北、山東、山西、直隸、奉天等大部分省區,“所謂聯治運動,含有兩方面的意義。第一,是容許各省自治由各省自己制定一種省憲(或各省自治根本法),依照省憲自組省政府,統治本省……第二,是由各省選派代表組織聯省會議,制定一種聯省憲法,以完成國家的統一——就是確定中國全部的組織為聯邦制的組織﹔如此既可以解決南北護法的爭議,又可以將國家事權劃清界限,借此把軍事權收歸中央,免去軍閥割據之弊”。當時的主要活動實際上集中於前一個內容上,即各省倡導、傳播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的思想與主張進而制定省憲和推行省自治等方面。

二、五四運動對中國現代國家改造的努力、成效及其局限

五四運動以文化重構和政治參與的雙重性格,確立了其在中國現代國家史上的獨特地位。兩個方面相互促進,思想文化運動催生了愛國政治運動,愛國政治運動則進一步推動了思想文化運動的發展和深化。兩個方面及其互動共同彰顯著五四運動對當時整個國家的改造。

(一)五四運動對“中央”和整個國家層面改造的努力及成效

從1919年5月4日開始的為期一年左右的愛國政治運動,以青年學生為先鋒,以工農各界民眾為主體,通過和平而又激烈的“直接行動”,實現了對中央政府和整個國家的某種改造,這是中國現代國家史上前所未有的成就。五四運動以“外爭主權”“內除國賊”為號召,以解決當時的國家外交問題為核心,在國家改造的意義上主要是對中央政府而言的。1919年6月9日,由陳獨秀起草的《北京市民宣言》對北京政府“提出最后最低要求”,包括“(1)對日外交,不拋棄山東省經濟上之權利,並取消民國四年七年兩次密約。(2)免徐樹錚、曹汝霖、陸宗輿、章宗祥、段芝貴、王懷慶六人官職,並驅逐出京。(3)取消步兵統領及警備司令兩機關。(4)北京保安隊改由市民組織。(5)市民須有絕對集會言論自由權”,並警告指出:“我市民仍希望和平方法達此目的,倘政府不顧和平,不完全聽從市民之希望,我等學生、商人、勞工、軍人等,唯有直接行動,以圖根本之改造”。

對這樣一個力圖從多方面改造國家和中央政府的要求,北京政府雖然沒有也不可能“照單全收”,但五四運動也的確取得了一定的實際效果。其一,迫使中央政府罷黜了負責對外事務的主要官員曹汝霖、陸宗輿、章宗祥等,錢能訓內閣辭職,改組了政府,這是一種對國家機構實體和人員的直接改造。其二,一時扭轉了國家的對外政策,使北京政府最終沒有在和約上簽字。對此,北京政府《對德和約中國專使拒絕簽字之情形》寫道:“自專使來電,對德草約於交還膠澳一層未能列入,全國輿論鼎沸,憤懣達於極點。各界合詞請願政府,對於和約毋得簽字……政府以民意所在,既不敢輕為簽字之主張,而國際地位所關,又不敢輕下不簽字之斷語……會巴黎方面各專使,亦迭接國內數十處去電,對於簽字保留,一致呼吁,異常憤激。各使鑒於全國輿情,不敢拂逆眾意,對於保留辦法,堅持益力,顧會中仍不允認,於是不簽字之局遂以實現。”這種對國家對外政策的即時性扭轉和改變,捍衛了國家主權,暫時解決了國家危機問題,實現了直接目標。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改變中央政府對外政策的努力持續收到實效。當山東問題傳出中日之間“直接交涉”的消息后,1920年4月10日,中華民國學生聯合會總會發表《反對魯案直接交涉代電》指出:“吾儕自五四以來,犧牲神聖之學業,從事於奔走呼號,無非為救國自衛計。今鑒時機急迫,國勢顛危,用本初衷,作最后之忠告:茲限四日之內,先將日本通牒原封駁回,通告軍事協定無效,以固吾領土,而保主權。倘再推諉延宕,是公等甘作石敬瑭、李完用第二,吾儕學生斷不忍令庄嚴燦爛之中華民國,斷送於吾公等之手,縱極孱弱,誓以赤手空拳與公等周旋。公等勿以外援至為可恃,勿以暴力為可憑,勿以人民為可欺,勿以學生為可屈。傳曰:時日曷喪,予及汝偕亡!語曰:寧為玉碎,勿為瓦全。願公等熟審之。”在青年學生和各界民眾的強大壓力下,5月22日,北京政府外交部致電日本駐華公使:“無如中國對於膠澳問題在巴黎大會之主張未能貫徹,因之對德和約並未簽字,自未便依據德約徑與貴國開議青島問題。且全國人民對於本問題態度之激昂,尤為貴公使所熟悉。本國政府基於以上原因,為顧全中日邦交起見,自亦未便率爾答復……唯根據目前事實上之情狀,對德戰爭狀態早經終止。所有貴國在膠澳環界內外軍事設施,自無繼續保持之必要,而膠濟沿路之保衛,從速恢復歐戰以前之態狀,實為本國政府及人民最所欣盼,自當為相當之組織以接替貴國沿路軍隊,維持全路之安寧。此節與解決交還青島問題純為兩事,想貴國政府必不遲延其實行之期,致益滋本國人民及世界觀聽之誤會也。貴國政府如將戰時一切軍事上之設施從事收束,以為恢復和平之表示,本國政府自當訓令地方官與貴國領事官等接洽辦理。”7月19日,江蘇省教育廳將外交部這一文件節略轉發,其中外交部給江蘇省長公署信函的內容是這樣寫的:“相應將該項節略稿印送尊處查照,借資接洽,並請酌量宣布,以免人民誤會。”所有這些歷史文獻都顯示北京政府的確是出於對民眾和輿論力量的忌憚而不與日本“直接交涉”的。

以上兩點實效初步實現了陳獨秀在運動初期提出的“平民征服政府”的宗旨,這在中國現代國家史上是空前的。陳獨秀由此將五四運動視為“國民運動的嚆矢”。1921年12月,梁啟超也就此談道:“‘五四運動’是民國史上值得特筆大書的一件事,因為他那熱烈性和普遍性,的確是國民運動的標本。”

進一步而言,五四運動對國家的改造雖主要體現在扭轉國家的對外政策方面,但這場“平民征服政府”的運動,卻使北洋軍閥統治的弱點得以充分暴露,權威盡失,直接導致了安福系政客集團和皖系軍閥統治的崩潰,既給直系軍閥問鼎中央政府的良機,也給地方軍閥反對武力統一、維系自身統治創造了有利環境,更直接地催生了聯省自治運動。從根本上說,皖系軍閥並非被直系軍閥武力所擊敗,實為五四運動掀起的政治風暴和文化風暴所摧垮。1920年8月,直皖戰爭皖系失敗后,李大釗發表《要自由集合的國民大會》一文指出:“我們認定這次戰爭的勝利者,究竟是民眾﹔這次戰爭的失敗者,究竟是敗於民眾的面前。這次戰爭,完全是五四運動的精神動蕩中的過程,也就是辛亥以還革命運動的持續,方將日進而未已,斷斷不可僅認作軍閥自殘的戰爭,沒卻自己的勢力。”

所以,與其后的國民革命運動相聯系,國民黨政要黃季陸把五四運動看作“另一種形式的首都革命”,也是不無道理的。他說:“五四運動的真實意義是國民革命的發展和繼續,是固蔽的思想、文化的突破!亦即是另一種形式的首都革命,把當日舊勢力集中的北京沉悶的局勢翻造過來,影響及於全國,使國民革命獲得蓬勃便利的發展。”

(二)五四運動對國家改造的局限

五四運動對“中央”和整個國家層面改造的努力,雖然取得了上述成效,但如果將這些成效與當時國家與民族面臨的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困境相比,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五四運動對國家的改造的確是局部的、一定程度上的。關於這一點,1919年8月,高一涵曾在《民眾運動的目的》一文中作出如此總結:“我國五四運動不用說是乘民治潮流而起的,不過據我個人觀察,覺得很有幾種缺點:(一)是消極的一時的運動,沒有積極的、永久的要求。(二)是單反對政府和一時的外交政策,不是主張改革外交制度。(三)隻想喚醒人民的自覺,不想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應當說,這個總結基本是正確的,顯現了作為政治運動的“五四”對國家改造的有限性。從前述陳獨秀起草的《北京市民宣言》中可以看出,后三項主張都涉及制度改革,但不是在外交制度上,且未能也不可能實現。所以,這種改造的目標及其成效的局限是一種歷史的局限。1923年3月,邵力子撰文分析說:“五四運動和六三運動,在驅除曹陸章這一點,看似成功,其實是失敗。如果那時北京政府頑強到底,始終庇護著曹章陸,不肯罷斥他們,我想推翻北京政府這個議案,早能在北京學生界提出,而全國知識階級也早能實行合作了。”這是一種事后的可能性和或然性分析,更是一種期望,而在當時,就是如此,也隻能如此,一次群眾運動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

其次,五四運動對國家改造的局限性,在時間和空間維度上則主要體現為五四運動在北京的退潮和空間轉移。北京作為當時中國的首都和五四運動的發源地,決定了五四運動對“中央”和整個國家層面改造的成效在空間上自然集中於北京。但北京畢竟是北洋軍閥統治的中心,統治力量最為集中,當運動的直接目標實現和皖系軍閥加強控制與鎮壓后,五四運動在北京就呈現明顯退潮之勢,無論是文化運動還是政治運動都陷入了某種程度的沉寂。對此,魯迅后來回憶說:“北京雖然是五四運動的策源地,但自從支持著《新青年》和《新潮》的人們,風流雲散以來,一九二〇年至一九二二年這三年間,倒顯著寂寞荒涼的古戰場的情形。”但毫無疑問,這恰恰為五四運動在各地的繼續和聯省自治運動的興起創造了條件。

再次,這種局限性還體現在五四運動的引領者和主體力量之一——知識精英對國家改造所抱持的態度、方向和路徑選擇等方面。在五四運動高潮尤其是直接目標實現后,人們發現這個新國家的問題不是少了而是更多了。在整個國家和社會層面上,作為一個由新舊力量妥協而成、處處受制於列強的尚處幼年孱弱的“現代國家”,依然內外交困,問題成山。1919年9月,沈定一在為“問題研究會”起草的章程中所開列的該會“研究之問題”,僅國家和社會大問題,就列出了從第一項的“教育問題”一直到第71項的“聯邦制應否施行問題”。所以,此時的“五四”知識精英,一方面固然有改造國家的喜悅感和成功感﹔另一方面,面對如此之大國又如此之繁多的問題,頗有受挫感和無力感。他們對國家改造顯現了消極或積極的態度以及由此帶來的不同方向和路徑選擇。消極者對當時國家和社會的亂象感到無奈,因改造無方而感到悲觀和氣餒。1920年9月,費哲民在給陳獨秀的信中這樣寫道:“現在最足動人聽聞的聲浪,便是‘解放’和 ‘改造’這些名詞。試問這些名詞,這些聲浪,時時在我們耳朵裡經過,要說到底實踐了多少,這個懷疑我實在解決不下。——新中國,新社會,固然很好,不道那背后的‘軍閥’、‘政客’、‘官僚’,和那骯臟的空氣,究竟用什麼方法能夠鏟除這種障礙的東西呢?我說現在的國家,隻有悲觀,那裡有樂觀?現在的社會,隻有黑暗,那裡有光明?現在的小民,隻有痛苦難堪,那裡有享共和的幸福?我思量了一回,什麼解放,什麼改造,都覺得麻煩夠了。”

積極者則僅對整個國家層面的改造感到無力和無奈,謀求退而求其次或另辟蹊徑,當時的毛澤東就屬於這種對國家改造退而求其次的積極者的代表。1920年6月,毛澤東發表《湖南人再進一步》一文,明確表達了在對整個國家改造無望的情況下而致力於改造地方(本省)的思想:“依我的觀察,中國民治的總建設,二十年內完全無望。二十年只是准備期。准備不在別處,隻在一省一省的人民各自先去整理解決(廢督裁兵、教育實業)。假如這回湖南人做了一個頭,陝西、福建、四川、安徽等有同樣情形的省隨其后,十幾年二十年后,便可合起來得到全國的總解決了。”同月,他在《湖南改造促成會復曾毅書》一文中進一步指出:“以現狀觀察,中國二十年內無望民治之總建設。在此期內,湖南最好保境自治,劃湖南為桃源,不知以外尚有他省,亦不知尚有中央政府,自處如一百年前北美諸州中之一州,自辦教育,自興產業,自筑鐵路、汽車路,充分發揮湖南人之精神,造一種湖南文明於湖南領域之內。非欲自處於小部落也,吾人舍此無致力之所。中國四千年來之政治,皆空架子,大規模,大辦法,結果外強中干,上實下虛,上冠冕堂皇,下無聊腐敗。民國成立以來,名士偉人,大鬧其憲法、國會、總統制、內閣制,結果隻有愈鬧愈糟。何者?建層樓於沙渚,不待建成而樓已倒矣。吾儕縮小范圍,講湖南自決自治,吾儕大膽昌言,湖南者湖南人之湖南也。”與當時的毛澤東相比,張東蓀則屬於國家改造的另辟蹊徑者的代表。1920年12月,張東蓀在致俞頌華的信中就表達了這種認識:“今當局不可恃,各界不可恃,則唯有約少數同志自辦……弟以為苟此種人士而能多,各分頭進行,既不問中央政治,復不問地方政治,亦不譚何種主義,行之數年以后,再謀大同盟,以商定一種具體之主義,不為遲也。”這也可以視為另一種更為極端且略顯消極的退而求其次的策略。

三、從“五四”到“聯省”:中國現代國家改造走向地方

無論是作為愛國政治運動還是作為思想文化運動,五四運動都發端於北京,之后向全國各地擴散和發展。進入6月,伴隨著愛國運動迅速席卷全國各地,上海成為繼北京之后的又一個運動中心。當愛國運動的直接目標實現尤其是1920年下半年后,與北京的相對沉寂相比,其他各省特別是長江、珠江流域和西南各省則呈現一種新景象,即從“五四”到“聯省”的變化,顯現了中國現代國家改造走向“地方”的歷史趨勢,這種演化通過主體參與、思潮和輿論傳播、制度平台等途徑得以實現。

(一)“五四”知識精英的地方化與地方“五四”社團參與省自治、聯省自治運動

“五四”知識精英的地方化,是指五四運動高潮消退后,知識精英從五四運動的發源地——北京和另一中心——上海逐步分散到全國各省區的歷史過程。1919年下半年,隨著五四運動高潮的退卻,聚集在北京的以《新青年》《新潮》等為代表的“五四”知識精英包括一些青年學生及其“導師”開始“風流雲散”,除學生領袖段錫朋、羅家倫、康白情等人赴美留學外,陳獨秀出獄后去了上海,《新青年》雜志也隨后遷滬,在北京和上海讀書、參加五四運動的各省籍的青年學生也紛紛返回原籍。而與此同時,6月下旬以后,一波一波的各省來京請願代表(多為各省的青年學生及省議會議員)和赴上海參加運動的各省學生代表陸續返回本省。他們的地方化和回歸及其與當地知識精英的匯合,壯大了各地傳播新文化、新思想的力量,不僅推動了五四新文化運動在各地的開展和深入,而且使各省區的“五四”社團得到進一步繁榮和發展,一些新的社團紛紛成立,原有的社團亦得到發展和壯大。1920年后,這些“五四”知識精英及其社團開始投入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的宣傳與鼓動,甚至有的“五四”社團以原有會員為基礎組建起直接推動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的組織,如湖南的新民學會會員發起建立的“湖南改造促進會”,就是當時推動“湖南自治”的一個重要組織。李維漢在《回憶新民學會》一文中對此寫道:“張敬堯被逐出湖南后,進駐長沙的湖南軍閥譚延闿、趙恆惕為了鞏固他們的統治,發出一個宣布實行‘湖南自治’的通電,虛偽地表示要‘施行地方自治’、‘以湘政分之湘省全體人民’。”1920年4月,毛澤東“為驅張事從北京到上海時,就和彭璞等討論過驅張之后如何在湖南造就一個比較好的政治環境,促進湖南向較好的方向發展,並曾擬過一個《湖南建設問題條件商榷》的文件,提出廢除軍閥統治,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等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要求。譚、趙通電的發布,帶來一個復雜的局面。譚、趙以驅張實力派的身份順利地取得了湖南全省的統治地位,好像理所當然地也取得了代表三千萬湖南人民的發言權,這是一。一九一三年反袁獨立失敗以來,湖南人民受盡軍閥戰爭和北洋軍閥暴虐統治的痛苦,張敬堯趕走后,唯恐北軍再來,於是,‘湘人治湘’的呼聲四起。譚、趙舉起的‘湖南自治’的旗幟,正是利用人民的這種願望,這是二。譚、趙的‘以湘政分之湘省全體人民’的口號,本質是欺騙,但是為了裝飾‘自治’門面,在民眾壓力下,也將不得不採取某些極為有限的民主措施,這是三。所有這些都表現出事情的兩重性,新的軍閥統治形式的矛盾性。面臨這種復雜局面,應該採取怎樣的態度和方針來對待譚、趙提出的‘自治’呢?”對此,毛澤東“不贊成採取籠統的反對態度,也不贊成消極的抵制態度,而主張採取積極態度,參加到‘自治’運動中去,利用矛盾進行斗爭,啟發民眾,揭露統治者,盡可能地爭取擴大民主因素。新民學會會員們發起建立一個‘湖南改造促進會’,提倡‘湖南人民自決’,自下地發動爭取真正‘民治’的群眾運動,同譚延闿、趙恆惕的‘官治’相對立……趙恆惕趕走了譚延闿,獨攬湖南政權之后,炮制了一個‘省憲法草案’,並於一九二二年一月正式公布施行。趙恆惕統治集團迫於民眾自治運動和輿論的壓力,不得不把某些資產階級性的民主自由權利寫進省憲裡”,這部“省憲法”也被毛澤東和中共湖南黨組織“作為進行合法斗爭的武器”,但當時新民學會中也有會員對這類運動曾有懷疑,“認為我們既相信世界主義和根本改造,就無需顧及這些當前的問題”,毛澤東就此解釋說:“類似驅張和自治運動,都不是我們的根本主張,都不是我們的根本目的,它只是我們‘應付目前環境的一種權宜之計’。但是它又是我們‘達到根本改造的一種手段’。”

在“五四”社團繁榮發展的大背景下,1920年后,各地開始不斷涌現出參與和推動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的專門的“自治”組織,既有各省的自治聯合會、自治運動同志會等,也有各省區之間相應的自治聯合組織等。吳玉章后來在談到他參與四川省自治運動的情況時說:“一九二〇年底,我們開始了組織活動,一九二一年四月一日成立了‘全川自治聯合會’,一百多個縣每縣都有一、二個代表來參加,我們通過這個組織系統,了解了四川各縣的許多情況。我也借著這樣一個公開的講台,開始宣傳馬克思主義,經常寫文章,做講演。‘全川自治聯合會’的宣言和十二條綱領就是由我起草的。其中以‘建設平民政治,改造社會經濟’為總目標。強調民主政治以反對軍閥專制﹔提出‘不作工,不得食’ 以反對社會寄生虫﹔提出‘民眾武裝’以反對軍閥武裝﹔提出‘合作互助’以改善工農生活。十二條綱領是:‘全民政治’、‘男女平權’、‘編練民軍’、‘保障人權’、‘普及教育’、‘公平負擔’、‘發展實業’、‘組織協社’(即合作社)、‘強迫勞動’、‘制定保工法律’、‘設立勞動機關’、‘組織職業團體’等,每一條綱領都詳加解釋,許多觀點開始擺脫了舊的束縛,初步反映了馬克思、列寧的一些主張。這個宣言和綱領曾經登載在當時創刊的‘新蜀報’上,各縣進步青年看了,十分歡迎。我從前許多老朋友看了,也感到我的見解變得更新奇了。”

可見,“五四”知識精英的地方化和地方“五四”社團的發展,無疑是參與和推動省自治和聯省自治運動的一支重要力量,體現了五四運動和聯省自治運動之間的某種主體同一性與連接性。

(二)地方“五四”期刊的涌現及其對省自治、聯省自治思潮的傳播

此處所言的地方“五四”期刊,是指對五四運動和聯省自治運動期間各省區各地方創辦的以傳播新文化新思想新知識等為主要內容的地方性期刊的總稱。五四運動尤其是北京的運動高潮過后,各省期刊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這些期刊大都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一般或以省名直接命名如《湖南》等﹔或以地名(省名或省名簡稱等)前面加上“新”字,以凸顯其“新”意,如《新湖南》《新江西》《新山東》《新隴》《新安徽》《新浙江》《新四川》《新海豐》等﹔此外,還有《越聲》《秦鐘》《湘潮》《閩星》《浙江新潮》《自治》《民心》等。當然,需要指出的是,上海成為宣傳新文化的中心后,不少地方期刊都是在上海創辦的。

這些期刊的最大特色,就是對省自治(地方自治)和聯省自治的主張和強調,其論說邏輯和基本觀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這種主張是受五四運動新思潮的影響並發軔於此。1920年1月20日,《秦鐘》發刊詞就非常明確地寫道:“五四運動,即吾儕覺悟之表示,徹底改革之發軔也。各省之聞風興起,紛紛響應者,亦日有所聞。獨吾陝人,則猶在大夢中……吾敢大聲疾呼於我父老兄弟諸姑姊妹之前曰,吾民國之人,有人格之人也,無論何人,不得利用之,奴隸之,草菅吾人之生命,而犧牲吾人之權利也,故本刊之第一任務為喚起陝人之自覺心。”1920年5月20日,《新隴》發刊詞也謂:“說者謂去年五四運動,實吾國國民覺悟之表征,自覺之發軔也。”這就將省自治和聯省自治同五四運動在源頭上連接了起來。

第二,這種主張的基本目標是改造地方,實行地方自治尤其是省自治,從而實現“德謨克拉西”即民治主義,使地方由“舊”變“新”、由“黑暗”變“光明”。前述《新隴》發刊詞就直言:“‘新隴’雜志之責任,其在輸入適用之知識及學理,俾隴人有所比較而採擇焉﹔傳播社會之狀況於外界,俾國人知其卑污而投之以劑也。然后渴望隴人之覺悟奮興,及污濁社會之改良也。”1920年6月創刊於漳州、由福建省立第二師范學校自治會出版的《自治》半月刊強調,“要促進社會的進化和國家的興盛,就不可不行地方自治”,該刊“把自治看成是解決一切問題的萬應靈藥”。1921年2月在上海創刊的《新浙江》“是一個純地方性的刊物,這個雜志較強烈地表達一個思想:浙江是浙江人的浙江,以浙江人治浙江,以浙江平民治浙江……該雜志的傾向,反映了當時各省大倡地方自治,反對軍閥專橫、紳董作惡的浪潮”。1920年9月創刊的《新湖北》也大倡“湖北者,湖北人之湖北也。湖北地方行政,應歸湖北人民自主”,提出“省民自決”“聯邦共和”等八項主張,並謂:“‘新湖北’出版之日,即‘新湖北’的運動之開始。”1921年5月《新江西》的宣言則主張“發展‘德謨克拉西’的真精神”,“我們最終的目的在使這個‘黑暗的舊江西’變成一個‘光明的新江西’”。可見,這些地方期刊一致認為,省自治就是改造地方的“德謨克拉西”的實踐。

第三,這種主張進而認為,改造國家隻有從地方做起,才易於見到實效,改造國家與改造地方是統一的,后者是前者的第一步,隻有改造好地方,才能最終改造好整個國家。1920年11月,《越聲》發刊詞寫道:“我們合作,向本鄉努力﹔本鄉底情形是素來明白的,努力起來,自然‘事半功倍’——這就是‘自治’:世界各部底人能各治各部底事,那是再好沒有的了。”1920年12月創辦於上海的《新安徽》發文提出,“要改造‘新中國’,就不能不從各省改造起”,而改造各省的辦法就是實行各省的自治,隻有實行了各省的自治,才算得“尊重民主政治之真諦”,才能夠“鞏固國家基礎”,“一省改造,省省改造,聯省憲法成立之日,即我中華民國改造大業成功之時”。1921年3月創刊於上海的《新四川》月刊刊文指出,“土地被督軍割據,政治被官僚壟斷,社會經濟被資本家操縱,他們在在都起扼制平民的運動,若集全國的平民起來,與他們抵抗、奮斗,中國地方太大,人數太眾,進行上不易收團結的效力”,於是,“我們是四川人,就以四川作‘策源地’,去改造那舊四川,建設我們理想的新四川,預備將來與我們全國的新地方結合”。1921年7月創辦於濟南的《新山東》雜志在宣言中主張“我們對於山東的政治,要收歸我們山東人自己管理”,但又申明:“大家不要說我們隻顧及到山東一域,眼光過於狹小,要知登高必自卑,行遠必自邇,我們一方面建設新山東,一方面聯合國內的同志,建設新中國。”1921年9月,《新海豐》發刊詞也有類似表達:“有人說:君等用世界眼光,鼓吹新文化,無所謂國界的限別,‘新海豐’是限於地方主義的,何不名為新世界或新他處呢?這話是錯的,我們做事,有一定的次序。大學說,‘行遠必自邇,登高必自卑’……我們欲新他處,必先自新海豐始”,“因進化的階級,是由近及遠的。還有一層,我們是海豐人,生長於海豐,於地方的情形怎樣,社會狀況怎樣,較他處為明白,是新海豐比新他處為容易些”。五四運動之后,各省“五四”知識精英如此一致地把改造地方、改造本省作為努力的目標,的確非常清晰地顯現了一種不約而同的、退而求其次的國家改造的“戰略退卻”。

第四,這種主張呼吁各省各地方相互激勵與促進、學習和幫助,共同推進省自治和聯省自治。1919年12月,《閩星》發刊詞就這樣寫道:“閩星!閩星!我有一句話勉勵你:你雖起在閩南,但是你的星光還射著國內,國內愈黑暗,你的星光愈瞭亮!”1920年2月,《湘潮》特刊號發刊詞指出:“想要中華民族在世界上還有一線生路,便不可不急起自救。救的方法,有‘對外’‘對內’二項:對內便是拿出‘國民自決’‘民治主義’的精神,與賣國賊奮斗,務要掃除內奸,建設一種嶄新的真正的共和國家,這件事與上面所說的湖南問題很有關系,如果湘人驅除了張敬堯切實建設,實行自治,做成一個共和的民治的湖南。各省都照樣起來,四面八方,一齊做去,一齊成功,真正的中華民國自然實現了!我們做去張運動的時候,還希望福建的‘去李’,天津的‘去楊’並轡齊驅﹔也希望各省都拿出自救自治自決的精神,努力去干。”1920年11月,毛澤東在給羅章龍的信中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我主張湖南人不與聞外事,專把湖南一省弄好,有兩個意思:一是中國太大了,各省的感情利害和民智程度又至不齊,要弄好他也無從著手。從康梁維新至孫黃革命(兩者亦自有他們相當的價值當別論),都隻在這大組織上用功,結果均歸失敗。急應改途易轍,從各省小組織下手。湖南人便應以湖南一省為全國倡。各省小組織好了,全國總組織不怕他不好……全國各省也可因此而激勵進化。”同年12月,《新安徽》發刊詞則有一種不甘人后的危機感和奮發感:“方今湘、粵、蘇、鄂、魯、豫各省,群竭力以從事自治運動,設吾人猶不乘時急起,以圖振拔,驅當路之豺狼,建自治之規模,誠恐禍水方長,流毒益普,豈徒見譏於鄰封,遺玷於全國而已哉?”一時間,全國形成了一種各省對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相互支持與呼應、相互推動與追趕的強大聲勢。

第五,這種主張自認為順應世界潮流,具有進步性與合理性。1919年12月在上海出版的《民心》雜志發文指出,“採何種方法以促民治之進步乎。以二十世紀民本主義之趨勢,中國自不能外法治以建國。然法治非可空談也。其基礎全建筑於地方制度之上……誠宜提倡門羅主義,鼓起自治精神,使本地之人,治本地之事”,理由是“地方自治,本吾國國民性素具之特質,又適合各省風俗習慣之國情。益以年來內而政制紛更,徒增人民疾苦,外而世界潮流,以非順應不能。採行自治政制,實為救濟良法”。1919年7月,《湖南》發刊詞中也有相近言說。顯而易見,這種論述為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確立了正當性。

以地方“五四”期刊為主要載體的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的倡導和傳播,明顯是在五四運動地方化的過程中展開的,具有一哄而起的特點,一起鼓噪,一起發聲,形成集體和規模的效應。就此來看,五四運動和聯省自治運動基本是在同一歷史背景和同一輿論場中生成與展開的。聯省自治運動不是平地而起的,顯然是輿論先行的結果,與五四運動形成了“無縫銜接”,是一個自然順延的過程。

對於一場政治運動來說,思想傳播、制造輿論是基本前提,是首要的。當宣傳和鼓動形成一個統一的輿論場,民眾和政治精英也都要跟著輿論走。輿論制造的這種先導作用在某種意義上具有決定性,地方軍政當局也不得不順“勢”而為。

(三)支持和參與五四運動的地方民意機關——省議會是制定省憲、推行省自治和聯省自治運動的主要制度平台與力量

如果說省議會在五四運動中的表現,還僅僅是其恢復后的一種從旁支持和參與的話,那麼省議會在聯省自治運動中的組織和鼓動,就是其本位和主體性的行為了。1916年8月開始恢復的省議會,經過五四運動的洗禮,在隨之而來的聯省自治運動中更加活躍,成為省自治、聯省自治運動最直接的組織者、參與者和推動者之一,凸顯了地方民意機關的自主性。

第一,省議會基於五四精神而鼓動省自治和聯省自治運動。在五四新文化運動深入發展尤其是“德先生”和“自治”“自決”高唱入雲的大背景下,作為民意機關的地方省議會站出來強烈呼吁實行省自治和聯省自治。早在1919年9月,貴州省議會就再次致電廣州軍政府,呼吁盡快恢復地方自治,要求將“自治章程公布,抑或由本會暫將舊章修正”。同年12月,浙江省議會通電指出:“南北政爭,相持累歲,民窮財盡,時局阽危。海內渴望和平,甚於望歲。乃滬會一再停頓,人民呼吁,充耳無聞,循此以往,國亡無日。應請當軸諸公本互讓之精神,謀國家之統一。期於三個月內從速開議,解決糾紛,倘仍遷延誤國,唯有聯合各省另組國民自覺會,以謀解決。”《浙江制憲史》為此評價該省議會“首倡國民自決之議,以促政府覺悟,求為省自治之張本耳。然浙省之運動制憲以謀自治,則實導源於此”。四川省“倡議制憲自治最早者”也是省議會。1920年11月,該省議會“通電主張川省自治,並經各將領各法團各縣人民表示極端贊同,並促早日制定省憲。本會現定期本年三月一日召集開會,討論憲法問題,並經通電在案”,宣布“四川省於中華民國合法政府未成立以前,完全獨立自治,不加入南北政爭,無論何種良吏,亦不受南北政府任命”。1921年3月,湖南省議會致廣州軍政府各總裁等電稱:“現在內審時勢,外觀潮流,實以聯省自治為救國之唯一良法。既主張聯省自治,必以省為基礎,有各省自治,而復各省可以聯合,有聯省自治,而后聯省政府可以組成……民族自決,勢不可遏。”

這些呼吁和主張與地方“五四”期刊的自治主張形成呼應,構成地方輿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地方軍政當局形成了推動和壓力。

第二,省議會組織制定省憲,並使其合法化。省憲及其制定是實行省自治的基本前提,也是省自治和聯省自治運動的主要標志和最根本的一環。對於省憲來說,省議會多為主要創制的發起者之一,也是其合法化的一個重要機構。各省省憲制定的實情各不相同,但一般多由省議會負責組織憲法起草委員會或憲法會議等機構,省議會也是議決通過或公布省憲的主要機關之一。如廣東省憲即由該省議會通過,福建省憲則是由該省議會公布的。在推行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的過程中,組織制定省憲是最重要的活動。1921年6月,陝西第二屆省議會議決省憲法會議組織法,咨請省長公布,咨文概述了該省議會組織制定省憲的緣由及過程:“查約法總綱規定,主權在民,是凡屬國民,皆有自主權,亦即有自治權。且積省成國,未由省治不良,而國政可臻完善之理……南北統一無期,東西列強環視,各省若不急圖自存,國家前途,何堪設想。邇來遠如川湘滇黔,近如蘇浙鄂贛,皆有省憲之制定。藉圖自治之實施,潮流所趨,一日千裡。此蓋本約法主權在民之旨,亦圖自治即謀統一之道。本會前請開臨時會籌備制定省憲……省議會即設立籌制省憲特務處,籌備進行,並於六月二十一日發出通電如左:秦省本主權在民之約法、民族自決之精神,籌制本省憲法,圖地方之樂利,促國家之統一。”同月,山東省議會開會“議決積極籌備制訂省憲,並通電府院略雲:南北分裂,沸羹蜩螗。言法律則互有是非,難衷正義﹔言事實則利權競執,罔肯降心。故兵戈徒頓於前,玉帛虛將於后,統一和平,終成泡夢……抑知省治潮流,瀦而后瀉,已居瓜熟辭蔓之候,斷無花落返樹之方。與其違眾孤行,徒墮中央之威信,孰若因勢利導,藉維內外之感情,誠能俯順民心,早頒明令。先以省憲植自治之基礎,再以國憲復統一之舊規,式合眾之宏謨,符共和之真諦”。實際上,聯省自治運動的成果也僅在制定省憲上,恰如楊幼炯評論說:“所謂聯省自治者,在使省得制憲而已。但自九年下期至十二三年間,‘聯治’之呼聲,雖已普及全國,然其成就,僅限於省憲。”省議會在整個運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可由此明了。

省議會之所以能夠發揮這樣的作用,不僅取決於它在當時省級政治體系中的位置和五四運動所創造的政治環境,而且與當時各省區代表聯合組成的全國性的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的專門組織——各省區自治聯合會的推動有直接關系。1920年11月,各省區自治聯合會敦促各省制定省自治法,“以樹民治之基”,並在致各省議會函中說:“民治運動,舉國一致。各省區人士,慨憲法九年而未成,覺根本法不能一日無。約法雖與憲法有同等效力,而於地方制度,則付缺如,是以有主張由各省人民自制各省區自治法之議。潮流所趨,全國認為急務,唯各省或有早已著手制定者,或有尚未著手者。本會於十一月二十八日,由各省區代表決議,函請各省省議會,自行制定各省區自治法案,以蘄全國一致。”

第三,省議會與地方其他組織和社團合作,推動省自治和聯省自治運動。作為地方最高民意機關的省議會,在地方社會“動起來”的情況下,一般都謀求與其他組織社團合作,以壯大力量,共同推動省自治和聯省自治。如1921年5月,貴州省議會就聯合該省教育會、省農會總商會等共同“發出主張制憲之馬電”。

省議會在聯省自治運動中的所作所為,不僅延續了其在五四運動中的行為和立場,而且進一步發揮了地方民意機關的功能和作用,成為聯省自治運動中至關重要的組織、協調和聯絡的機構與平台。當然,各省的政治生態不同,省議會與軍政當局的關系也各不相同,省議會的作用發揮各有差異。比較而言,江蘇、江西、湖北、陝西等省議會更加主動和積極,發揮的作用也更大。

四、“五四”后何以有“聯省”?——歷史邏輯與歷史意義

從中國現代國家改造的維度考察五四運動和聯省自治運動的歷史關聯后,如何梳理二者之間的歷史邏輯,分析歷史因果,闡釋歷史意義,就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

(一)“五四”與“聯省”之間的歷史邏輯

從中國現代國家改造的意義上看,顯然是“德先生”將“五四”和“聯省”兩者串聯了起來,從而實現了改造國家和改造地方的連接。五四運動使中國“動”起來了,不僅是思想“動”起來,而且行動也“動”起來。思想“動”,體現在各種新文化新思想尤其是“德謨克拉西”的傳播﹔行動“動”,就包括了五四運動后各省通過各類組織和既有的制度平台如省議會等推動“德謨克拉西”的實現——即省自治和聯省自治。

“五四”傳播民主與科學的觀念,風靡一時,大行其道,不可阻擋。無論是“五四”知識精英還是支持和參與五四運動的省議會的議員,他們當時傳播的思想都是“五四”所倡導的“德謨克拉西”。從這個方面看,聯省自治運動的發動充分顯現了“五四”的文化運動、政治運動和民治主義思潮對中國政治社會的影響。在五四新文化的傳播中,知識精英往往都把“德謨克拉西”和聯省自治作為新文化結構中兩個緊密關聯的內容,乃至形成了“德謨克拉西(民主主義)=平民主義=民治主義=聯省自治”的認知邏輯。1919年2月,李大釗在《新潮》上發表《聯治主義與世界組織》一文指出:“現在的時代是解放的時代,現代的文明是解放的文明。人民對於國家要求解放,地方對於中央要求解放”,“現在人群進化的軌道,都是沿著一條線走,——這條線就是達到世界大同的通衢,就是人類共同精神連貫的脈絡,民主主義、聯治主義都是這一條線上的記號。沒有聯治的組織,而欲大規模地行民主政治,是不能成功的”。他還結合當時中國的情況進一步論証說:“聯治主義不但不是分裂的種子,而且適於復雜、擴大、殊異、駁雜生活關系的新組織……我們中國自從改造共和以來,南北的沖突總是不止,各省對於中央,也都是不肯服從……依我看來,非行聯治主義,不能改造一個新中國。”1921年12月,李大釗又撰文指出:“由專制而變成共和,由中央集權而變成聯邦自治,都是德謨克拉西的表現。”當時面向普通大眾宣傳的《湖南制定省自治根本法籌備處敬告全省公民白話文》也這樣說道:“德謨克拉西(Democracy)的主義一唱百和,大有風靡全世界之勢。他的內容,是‘民本主義’,就是平民政治,平民政治的精神,就是自治。我們中國近年以來,受了‘軍閥’‘政閥’的害,弄得民不聊生,加以外交的危害,國權的喪失,於是一般先覺的人,就大聲疾呼,提倡‘自覺’‘自決’‘自治’種種運動,造成一種絕大的新潮流,沖擊於長江黃河珠江流域一帶。我們湖南因為受了張敬堯的害處最大,所以這種潮流,越加激烈,這就是自治問題發生的原因。” 1921年7月,時人曾勾描民治主義到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的演進軌跡:“歐洲大戰以后,民治主義的潮流,一日千裡,雖有大力,莫之能御。這種潮流,由西方東漸,流到中國,變成一種地方自治的新潮。”也正是將民治主義與省自治、聯省自治作出這樣的一種論述和連接,有西方學者才認為“聯省自治”這個新名稱本身就是“省自治和自治的民主意識形態的相結合”。

各省軍政當局主張省自治和聯省自治,同樣是受這種潮流所驅、環境所迫。1920年9月,湖南督軍譚廷闿通電指出:“現今各省自治之說,呼聲甚高,將成事實……當此世界潮流,趨於民治,對於民族自決,已無反對之余地……當迎機利導,借各省人民自保之力,以保其國家。”時人也分析其緣由和目的是“外激於民治潮流之趨勢,內審於生活狀態之不安,而提倡所謂省自治者,以圖自救自保,且以達共救共保焉”。在此,各省軍政當局的自保取向和對聯省自治的不真誠性無須回避,他們是地方最有實力的集團,對於這場運動的主導性也毋庸諱言。但地方當局的態度和作為,不僅不能成為否定聯省自治運動受五四運動影響和兩大運動歷史連接的理由,反而恰恰說明了五四運動尤其是其傳播的“德謨克拉西”對聯省自治運動的強大影響力。至於當時的政黨和精英出於政治環境和政治斗爭的需要,揭穿地方當局者的假借和利用,否定聯省自治運動,更不提其與五四運動的關系,對於人們認清這場運動的實質和無法解決當時中國政治根本問題的事實是有利的,也是正確的。但作為歷史研究,站在今天的歷史高度來看,就不能再簡單化了,要更注意它的全面性和各種歷史關聯。這或許就是歷史的復雜性和歷史的辯証法。

在當時,“德謨克拉西”可以說是一面無往而不勝的旗幟,一時風頭無兩,迫使原來的反對者都不得不附和這一主張。過去曾堅決反對中國實行聯邦制的梁啟超,此時不僅為湖南起草省憲,而且於1920年9月在《改造》發刊詞中表達了這樣的認知和主張:“同人確信政治改造,首在打破舊式的代議政治,故主張國民總須得有組織的自決權”,“同人確信國家之組織,全以地方為基礎,故主張中央權限當減至必要范圍為止”,“同人確信地方自治當由自動,故主張各地方皆宜自動地制定根本法而自守之,國家須加以承認”。梁啟超過去常常是以輿論引領者的身份而活躍於政治、社會和文化的舞台上,此時卻受到輿論的顯著影響。

當然,在此還應一提的是,美國哲學家杜威和英國哲學家羅素先后來華講學,所傳播的思想主要集中在民主與科學兩大方面,與五四新文化的主要精神相一致。尤其是杜威,歷時兩年,足跡遍及十余省,大力宣傳民治主義和教育思想等,演講深入淺出,通俗易懂。1920年7月,他在《民治的意義》一文中說:“近今一般社會盛倡民治問題,諸君聞之想必疑為哲學上之問題,深邃而不易了解。其實不然,即就此尚友堂中所辦理慈善衛生教育各項事業推之,即為民治。民治問題亦甚切近,並非高遠難企者也。”可以說,這對當時中國社會尤其是知識精英和政治精英的思想影響也不容忽視。

這種觀點和邏輯造成人們對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的較為普遍的接納和認同,改變了過去將聯省自治與破壞統一畫等號的簡單化認知。1921年1月,邵力子在《都可作如是觀》一文中即謂:“從前有人主張聯邦制,一般人便嘩然斥為破壞統一﹔現在講聯省自治,講省自治根本法,講省憲,聽者也就不以為意,並且多認為促成統一的唯一途徑。”可見,到這時,通過“五四”對“德謨克拉西”的廣泛傳播,尤其是將其與省自治、聯省自治相聯系,並視為省自治、聯省自治的理論來源和內在支撐,“聯省自治”才在中國知識精英和政治精英的觀念裡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正當性,可以一時抵抗住來自傳統大一統觀的強大壓力和否定,大張旗鼓、堂而皇之地鼓噪甚至進入實踐層面。這與“五四”前因沒有“德先生”廣泛傳播而導致聯邦制的主張缺少正當性並被傳統大一統觀所打壓直至銷聲匿跡的局面,形成了鮮明對照。因此,這正體現了五四運動與聯省自治運動的歷史連接和歷史邏輯。

那麼,何以形成從“五四”到“聯省”這樣一種歷史邏輯和鏈條?總體上是主觀和客觀、歷史與現實、內部和外部共同作用的結果。從主觀上來說,大致有以下幾方面因素:其一,五四運動的偶發性,就主體力量而言,五四運動的發生從根本上說是青年學生赤誠的愛國之心和犧牲精神使然,但就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來看,又具有某種被動性,可以說是不得已而為之﹔其二,主體力量的分散性,參加五四運動的各類知識分子是一個以追求思想和精神解放並具有多元意識形態的知識精英群體,並不是一個由單一明確的意識形態所主導的具有高度凝聚力的組織,而出現這樣的群體和組織恰恰是在“五四”之后﹔其三,這個主體力量對辛亥革命以來的新國家還僅僅處於不滿甚至是非常不滿的狀態,“改造”就成為他們對這個新國家的基本訴求,更明確地說,還僅限於“改造”階段,並沒有真正進入“再造”和“重建”階段﹔其四,關於如何改造,當時不僅沒有一個統一而明確的目標和方向,而且非常多元和參差不齊﹔其五,他們擁有的改造工具尤其是意識形態的力量,雖然有了更多更新的選擇,但也僅限於此,並沒有結合自身與中國實際加以更新和創造,主要還是簡單的“借助”和“拿來”,如“德先生”等。1920年10月,邵力子在《民治的將來》一文中指出:“民治二字現在成為極時髦的名詞了。君沒聽見鄂人治鄂,蘇人治蘇……種種聲浪,真是一天高一天嗎?這種種聲浪都是從一隻‘民治’的‘留聲機’中發出來的。我說‘留聲機’,或者有人疑我含著諷刺的意味,說他們不是了解‘民治’真意義的,但是他們肯捧著這個‘留聲機’來唱,許多聽的人也不討厭這‘留聲機’,就不能不說是‘時代迫著他們進步’了。”就此意義而言,五四時期民治主義和聯邦主義思潮的傳播為省自治和聯省自治提供了思想基礎與輿論准備。

從客觀上說,總體上還是五四時期中國政治和社會(地方)的結構使然。其一,在國家層面,一方面,盡管五四運動對以北洋派為主體的中央政府造成了很大沖擊,暴露其對內保守和對外軟弱,但北洋政府也不得不順應民意,拒絕和約簽字,罷免了曹汝霖、陸宗輿、章宗祥,使“五四”聚集起來的力量得到了相當釋放﹔另一方面,在當時國內政治力量的格局中,以孫中山為首的國民黨還處在革新和重組的伊始階段,新的政治力量尤其是中國共產黨還處在醞釀至多是剛剛誕生的狀態,以梁啟超為代表的原立憲派力量依然游移於北洋派和國民黨之間,北洋派仍舊是當時國內最為集中和強大的力量,其他力量一時還難以撼動其統治地位。誠如蔡和森在1922年9月《統一、借債與國民黨》一文中分析的那樣:“中國現在政治問題,實在去真能解決之時還遠,因為全部政權還在北洋軍閥手裡,北洋派的武力依舊是政治舞台上的主人。在這個時候謀政治上的統一,除彼此把他當作一種暫時的政策之外,真正的統一是不可能的。”同年9月,他又在《武力統一與聯省自治——軍閥專政與軍閥割據》一文中進一步指出:“十年以來的內亂與戰爭,既不是‘南’‘北’地域之爭,又不是‘護法’與‘非法’之爭,更不是‘統一’與‘分離’之爭,乃是封建的舊支配階級與新興的革命階級之爭”,“隻緣新舊支配階級同時並立,舊勢力反佔優勢而握得政權,所以元二年間總統制,內閣制,中央集權,地方分權,以及同意權之爭,才成為北洋派與國民黨爆裂的導火線。所以這些政制上的爭執,不過為內亂的導火線而已,新舊勢力之不能兩立,才是內亂的真實根源”,“一切政治問題,不是創法改制可以解決的,換過說,就是非繼續革命,完全打倒軍閥,解除封建階級的武裝不能解決”。

其二,在地方層面,辛亥革命后地方社會的“變”與“不變”是主要因素。所謂“變”,就是形式上已是民國的地方了,有了一定程度的開放性和新氣象﹔所謂“不變”,就是地方依舊是以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觀念結構為主,政治上也是在地方軍政勢力的控制之下,辛亥時期的革命力量這時也越來越趨於保守。當然,各省間的差異也是明顯的,整體來看,受過去革命思潮影響較大的長江流域和西南各省因與北洋派的矛盾,更趨向於捍衛自己的權力,甚至不惜借助新的社會力量和新的理念,這為五四運動后新的力量和觀念的擴散提供了契機與條件。

從總體上說,當時中國所處的歷史時代和社會狀況,造成了兩大運動的多元主體、多面內涵、尚未分化和重新組合的歷史連接與歷史復雜性。

(二)“五四”與“聯省”相銜接的歷史意義

從“五四”和“聯省”這前后相連的兩大歷史事件可以看出,“五四”為“聯省”提供了基本的背景和條件,做了思想傳播和輿論准備,集聚了力量,“五四”知識精英參加了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的運動。而“聯省”則是五四新文化背景下改造國家的思潮在地方社會層面的延續,是五四運動在某些方面的深化,是五四運動衍生出來的社會政治變動。當然,在此必須指出的是,五四運動並不是聯省自治運動的全部背景和條件,地方自治的思想和某些實踐早已醞釀發端於晚清,隻不過是得到“德先生”的有力支撐,以省自治和聯省自治的形式勃興於“五四”后。在某種意義上,這體現了經過“五四”洗禮的知識精英轉向關注現實,參與實際,開始從事一些具有某種操作性的社會(地方)改造活動。對於地方當局者來說,聯省自治運動是一種順勢而為的自保,但對於“五四”知識精英及其他參與者而言,則是改造國家的地方化,是一種在地方層面上改造國家的實驗,是五四運動地方化的一種形式和內容,參與省自治、聯省自治互動是年輕知識分子對國家和社會改造從理想主義(空想)邁向實際行動的第一步。在各省成立的各類職業團體和自治組織,成為中國社會實現初步組織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說,“五四運動是中國人民革命的方法與組織形式的一個重大的轉變”,那麼,聯省自治運動就是這一轉變過程中緊接五四運動而興起的具有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又一次重大實踐。

五四運動后知識精英的地方化和相關社會思潮的地方化及其與地方政治社會力量的進一步結合,加上民治主義的傳播,最終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形成一場無疾而終的聯省自治運動。從聯省自治運動的直接目標看,說它是無果之花也並不為過。如何在地方實行所謂民治,不僅在當時不具備基本的社會條件,而且設計一種什麼樣的制度能夠有效運行,其實時人也不清楚,基本上還是作為觀念上的想當然,或者是一味模仿。在當時的中國社會歷史條件以及內外部環境下,用民治主義改造國家不成,用民治主義改造地方也不成,但仍可以看作一種試驗。這一步的失敗是必然的。聯省自治運動的無果而終,使“五四”知識精英加深了對中國社會和政治的認識。沒有這一步,沒有省自治、聯省自治的破產,就不可能推動年輕知識分子從對地方官僚、軍閥的某種幻想中解脫出來,沒有這種進一步的覺醒,也就沒有不斷聚集於革命政黨旗幟下的國民革命運動。1920年下半年,回川后的張瀾推動熊克武實行地方自治,在給后者的一封信中,對省自治和聯省自治后中國政治的演進作了非常清楚的預判:“民治之說日長,群眾亦多覺悟,人民自決、省區自治之潮流,勃不可遏。竊計不出三年,中國必將起政治革命之大變,此軍閥官僚之政府與人民將來之戰爭也。”國民革命不同於辛亥革命的最大之處就是工農大眾的參與以及知識分子與工農的初步結合。吳玉章對此回憶說:“一九二〇年南方各省掀起的‘自治運動’的潮流,給我提供了初步宣傳馬克思主義的機會”,“使我有了一個面對廣大人民講話的機會,使我把新近體會到的一些想法得以傾吐於廣大人民之前,而且得到了熱烈的反響,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重大的收獲。而且通過‘自治’的失敗,使我又有了兩個教訓,第一是進一步體會到在軍閥統治下毫無民主可言,要拯救中國,必須首先用武裝的革命來推翻封建軍閥統治。第二是自治聯合會那種地域性的臨時的組織及容易為敵人破壞,必須要有一個堅強的革命的戰斗的組織,來領導革命。這時候我心裡非常強烈地要求組織像布爾什維克那樣的政黨。其實恰恰在這個時候,我們偉大的中國共產黨正在上海秘密召開第一次代表大會,不過我遠在被封鎖的四川,並不知道”。

從“五四”到“聯省”,也表明了辛亥革命以來中國政治運動的中心由華北南移至華中和長江流域,並有進一步南移的趨勢,顯示了20年代前后中國政治變動的地域和空間特征,即從“五四”到“聯省”再到國民革命是辛亥革命后中國政治在空間和地域上南向演進的路徑。

從“五四”到“聯省”,實現了中國現代國家改造由“戰略進攻”到“戰略退卻”的演進,但無論“進攻”還是“退卻”,都是對中國現代國家改造的不同嘗試,這兩種嘗試都証明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不發動民眾,不進行更高組織化的政黨建設,進而通過政黨組織和武裝民眾,是不可能最終實現國家的根本改造——“再造”或“重建”的。早在1917年4月,李大釗就在《中心勢力創造論》一文中指出:“國家必有其中心勢力,而后能收統一之效,促進化之機。否則,分崩離析,擾攘潰裂,無在不呈兀臬之象,久而久之,且瀕於滅亡之運焉。”1923年5月,李大釗又撰文指出:“為了要進行舉國上下的根本改造,光靠打倒軍閥、埋葬政客這種表面上堂皇的口號,那是很不可靠的事情,而且也是非常危險的。這種根本性的改造,無論哪個國家都必須有其中心不可,我們首先要創造出作為中心的東西,然后再採取進行改造的程序才可以,單單憑靠堂皇的口號,是為真正的行動家所不取的。”這種和平的根本改造國家的嘗試,是“五四”傳播的民主思想的一種實踐。正因聯省自治運動試驗的失敗,才有了國民黨的改組和中國共產黨對發動和組織工農的進一步重視。中國政治問題從地方是“統”不起來的,必須是縱向的,而不是橫向的。解決中國政治的全局問題,首先在於縱向軸的努力和建設,尤其是社會中心力量即中心主義政黨的建設和鍛造。在中國現代國家初創和改造或“再造”和“重建”的整個過程中,都得主要從縱向軸去努力。

無論是當時還是后來,僅從直接結果孤立地看聯省自治運動是不科學的,既要看到在它之前發生的五四運動,又要看到在它之后發生的國民革命運動。發現和理解這個歷史鏈條的邏輯脈絡,對全面准確地理解和認識聯省自治運動尤其是與五四運動和國民革命運動的關系以及從1912年到1949年中國政治的演化至關重要。日本學者坂野良吉把“向集權論的轉折”看作對“五四隱形的紀念”,是自己“對五四再研究意外的成果”,“如將五四看作由分權、分省論向集權論整合的轉機的話,辛亥革命與國民革命的相互關系、國民黨政權開始實施的‘黨治’的構造便不言自明了”。但從嚴格意義上說,這種所謂“轉機”是在聯省自治運動失敗后才真正開始的。五四時期有兩條改造國家的演進脈絡:一條脈絡與辛亥革命相聯系,與五四時期的民治主義、聯邦主義相聯系,這條脈絡延伸到五四運動后就是聯省自治運動﹔另一條脈絡是學習蘇俄的社會革命,政黨發動民眾、組織民眾、武裝民眾,奪取政權,走“以黨建國”的道路,這就是聯省自治運動遭受挫敗后的必然選擇,國共兩黨在此期間的政治主張都充分說明了這一點。1923年8月,中國共產黨在發表第二次對於時局之主張時就非常明確地指出:“中國號稱民主國家已經十二年了,而與民主政治絕對不能相容的北洋軍閥勢力依然存在,是以有洪憲之變,復辟之變,安福之亂以及此次曹黨之亂……所以當時吾黨對於時局主張,曾說過恢復國會,聯省自治,黎元洪復位,吳佩孚得勢,都不能解決時局﹔曾說過隻有以民主的聯合陣線,繼續革命,打倒軍閥及軍閥背后的外國勢力﹔才是救濟中國的唯一道路。”同樣,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也指出,聯省自治“不過分裂中國,使小軍閥各佔一省,自謀利益,以與挾持中央政府之大軍閥相安於無事而已,何自治之足雲?夫真正的自治,誠為至當,亦誠適合吾民族之需要與精神﹔然此等真正的自治,必待中國全體獨立之后,始能有成。中國全體尚未能獲得自由,而欲一部分先能獲得自由,豈可能耶?故知爭回自治之運動,決不能與爭回民族獨立之運動分道而行。自由之中國以內,始能有自由之省。一省以內所有經濟問題、政治問題、社會問題,唯有於全國之規模中始能解決。則各省真正自治之實現,必在全國國民革命勝利之后,亦已顯然” 。

綜上所述,從辛亥革命到國民革命,這是中國現代國家史上的一次重大轉變:中國政治演進從分散走向集中,從精英政治走向大眾政治,從國家結構制度上單一制與聯邦制的變換不定轉到重新走向現代單一制。在這一轉變過程中,五四運動及其后的聯省自治運動發揮了關鍵性的轉換作用,表明中國現代國家從“改造”進入“再造”乃至“重建”的新的歷史階段。

(本文作者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政治學系教授)

(來源:《中共黨史研究》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