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開始施行!(附解讀)
從3月1日起,《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施行。《規定》都有哪些明確要求?它有著怎樣的出台背景?專家們是如何解讀的?一起回顧!
全文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的網絡生態為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第二章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
第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准確生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
(二)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
(三)展示經濟社會發展亮點,反映人民群眾偉大奮斗和火熱生活的﹔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的﹔
(五)有效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有助於引導群眾形成共識的﹔
(六)有助於提高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向世界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的﹔
(七)其他講品味講格調講責任、謳歌真善美、促進團結穩定等的內容。
第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採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緋聞、丑聞、劣跡等的﹔
(三)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第三章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
第八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台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第九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制定本平台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健全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設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配備與業務范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加強培訓考核,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傳播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應當防范和抵制傳播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信息內容的管理,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信息的,應當依法立即採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在下列重點環節(包括服務類型、位置版塊等)積極呈現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信息:
(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首頁首屏、彈窗和重要新聞信息內容頁面等﹔
(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精選、熱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務熱門推薦、榜單類、彈窗及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務版塊等﹔
(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熱搜詞、熱搜圖及默認搜索等﹔
(五)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彈窗等﹔
(六)互聯網音視頻服務首頁首屏、發現、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七)互聯網網址導航服務、瀏覽器服務、輸入法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皮膚、聯想詞、彈窗等﹔
(八)數字閱讀、網絡游戲、網絡動漫服務首頁首屏、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九)生活服務、知識服務平台首頁首屏、熱門推薦、彈窗等﹔
(十)電子商務平台首頁首屏、推薦區等﹔
(十一)移動應用商店、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和內置信息內容服務首屏、推薦區等﹔
(十二)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信息內容專欄、專區和產品等﹔
(十三)其他處於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關注的重點環節。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在以上重點環節呈現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採用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推送信息的,應當設置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要求的推薦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
第十三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本平台設置的廣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廣告內容的審核巡查,對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完善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相關權利義務,並依法依約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建立用戶賬號信用管理制度,根據用戶賬號的信用情況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置公眾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編制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情況、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履職情況、社會評價情況等內容。
第四章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
第十八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布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第十九條 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等,規范群組、版塊內信息發布等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積極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第二十一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通過發布、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
第二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黨旗、黨徽、國旗、國徽、國歌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標識及內容,或者借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等,違法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第五章 網絡行業組織
第二十六條 鼓勵行業組織發揮服務指導和橋梁紐帶作用,引導會員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感,唱響主旋律,弘揚正能量,反對違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條 鼓勵行業組織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建立內容審核標准細則,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服務規范、依法提供網絡信息內容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鼓勵行業組織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教育培訓和宣傳引導工作,提升會員單位、從業人員治理能力,增強全社會共同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意識。
第二十九條 鼓勵行業組織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依據章程建立行業評議等評價獎懲機制,加大對會員單位的激勵和懲戒力度,強化會員單位的守信意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信息公開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網信部門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台開展專項督查。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對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各級網信部門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違法違規行為台賬管理制度,並依法依規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網信部門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共同參與的監督評價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生態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網信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網絡信息內容使用者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從事網絡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是指制作、復制、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的組織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是指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去年12月,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發布之際,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還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一起回顧!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需要。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和創新互聯網內容建設,落實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提高網絡治理能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加強網絡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有利於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二是維護廣大網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制定實施《規定》,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治理任務,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
問:《規定》中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什麼?
答:《規定》中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的網絡生態為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問:《規定》明確了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的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了正能量信息、違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體范圍。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復制、發布含有正能量內容的信息。明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制作、復制、發布違法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不良信息。
問:為了使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更好地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規定》明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明確了平台運行環節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算法推薦的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廣告管理制度、平台公約和用戶協議制度、舉報制度、年度報告制度等。明確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義務,包括不得傳播違法信息,應當防范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鼓勵在重點環節傳播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點環節呈現不良信息等。
問:《規定》明確了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的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發布信息和參與網絡活動時應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布違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鼓勵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明確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依法依約規范群組、版塊內信息發布等行為。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台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
問:為了更好地推進行業自律,《規定》明確了網絡行業組織的哪些工作?
答:《規定》鼓勵行業組織引導會員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感,弘揚正能量,反對違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教育培訓和宣傳引導工作,增強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態治理意識﹔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建立評價獎懲機制。
問:為了更好地開展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了各級網信部門的哪些職責?
答: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違法違規行為台賬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共同參與的監督評價機制等。
問:對違反《規定》要求的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明確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規定》明確了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的法律責任,同時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相銜接的體系化規定。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專家解讀
一
國家網信辦出台新規,背后有何深意?
周輝
編者按:12月20日,國家網信辦正式頒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此項新規出台背后有何深意?來看中國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周輝的解讀。
《規定》全文八章四十二條,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系統規定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根本宗旨、責任主體、治理對象、基本目標、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為依法治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提供了明確可操作的制度遵循。
一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的重要舉措
互聯網已經成為意識形態斗爭的主陣地、主戰場、最前沿,網絡信息內容安全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必須提高用網治網水平,加強網絡內容建設,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使互聯網這個最大變量變成事業發展的最大增量。
《規定》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著力在網絡空間“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從偏重政府管理、許可、處罰的依法管網,向注重形成齊抓共管合力,多主體參與、多措施並重的依法治網的轉變和升級。
《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和創新互聯網內容建設,落實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提高網絡治理能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規定》貫徹落實這一部署要求,明確把“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的網絡生態”作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目標,系統性謀劃網絡信息內容主體責任和治理措施,綜合性治理網絡信息內容領域的熱點焦點問題和新技術新應用風險,體系化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著力提高制度規范的系統性和有效性。
二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融入網絡法治建設和網絡信息內容治理的重要成果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核,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網絡法治建設,是在網絡空間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網絡信息內容質量,是在網絡空間凝心聚力、營造清朗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網絡生態的重要途徑。
《規定》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根本,堅持兩手同時抓:一手抓網絡空間正能量弘揚,使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網絡信息內容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得到倡導和鼓勵﹔一手抓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讓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網絡信息內容生產、傳播、使用行為受到制約和懲處。
在弘揚正能量,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方面,《規定》除了明確正面宣傳的網絡信息內容類型外,還緊緊把握網絡版面頁面這個重點和切入點,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生態管理,積極呈現正能量信息。
在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方面,《規定》明確列舉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和傳播的違法信息,應當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和傳播的不良信息,還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並規定了違法的法律責任。
三 善用法治方式和互聯網思維,推進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突破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國無法不治,網無法不興。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必須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
《規定》堅持法治方式,在明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按照網絡信息內容生產、傳播、使用的基本邏輯,針對不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服務平台和服務使用者設定不同管理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
《規定》堅持互聯網思維,重視網絡信息內容平台和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及管理者這些生態治理關鍵節點角色,充分發揮這些主體的協同治理作用﹔要求網絡信息內容平台制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完善用戶協議,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實施平台生態治理提供指引,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提供不同平台生態內的具體遵循。
《規定》注重互聯網環境下信用治理的效能優勢,要求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針對嚴重違反《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使用者可以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從事網絡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進入等懲戒措施。
此外,《規定》還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在嚴守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為網絡信息內容新業態發展留足空間:針對個性化算法推薦推送信息,從技術模型上提出規范要求﹔針對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劃明法律紅線。
二
國家網信辦新規解讀:如何以“制度優勢”實現“治理優勢”?
支振鋒
編者按:日前,國家網信辦正式頒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該規定如何把“政治優勢”轉化為“制度優勢”,並以“制度優勢”實現“治理優勢”?來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支振鋒的解讀。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本著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依法加強網絡空間治理”。加強互聯網內容建設,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戰略部署。為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發布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把中國特色治網之道的政治優勢轉化為制度優勢,並將以制度優勢實現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構建的治理優勢。
一 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的制度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打造清朗網絡空間,需要提高網絡綜合治理能力,形成黨委領導、政府管理、企業履責、社會監督、網民自律等多主體參與,經濟、法律、技術等多種手段相結合的綜合治網格局。
《規定》第二條對生態治理進行了界定:“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的網絡生態為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快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我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方針政策和發展道路。《規定》的出台,既是《意見》所提出的“網絡法治”舉措的重要體現,也是其“全方位提升網絡綜合治理能力”目標的重要保障。
《規定》以八章四十二條的內容,緊緊圍繞“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這個核心,抓住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網絡行業組織以及監督管理者等關鍵主體,覆蓋網絡信息內容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服務以及使用等全部流程,從而實現了對“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及“提升網絡綜合治理能力”的制度化,堪稱中國特色治網之道的重要制度體現。
二 健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制度體系
網絡空間的清朗化,需要治理的法治化。《規定》明確了多方參與、協同共治的網絡生態治理模式,詳細規定了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各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行為的法律后果。
1 進一步細化了對網絡信息內容的分類
《規定》第四條概括性地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規定》第五條規定了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復制、發布的七類弘揚正能量信息﹔
《規定》第六條規定了禁止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復制、發布的十一類違法信息﹔
《規定》第七條規定了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採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的九類不良信息。
《規定》將網絡信息內容區分為弘揚正能量的信息、違法和不良信息三類,更加明確、細致和全面。
2 進一步明確了網民的權利與責任
網民(用戶)既可能是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也可能是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該也必須成為網絡信息內容治理的重要主體。
《規定》第二章第四條至第七條對作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的網民的行為作了細致規范﹔
《規定》第四章第十八條至二十五條對作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的網民的行為,也進行了具體的規范。
《規定》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依法依規依約履行責任﹔網絡信息內容所有相關主體,均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3 進一步壓實了互聯網企業的平台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壓實互聯網企業的主體責任,決不能讓互聯網成為傳播有害信息、造謠生事的平台”。《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規定》第三章第八條至第十七條進一步細化了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的主體責任,從機制制度建設、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應用、內容審核、用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鼓勵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並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編制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
通過這些方面,《規定》建立起了覆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從業人員、治理機制,以及平台重點環節和技術方案適用的全方位、全流程立體監管體系。
4 進一步強化了行業組織的治理功能
行業組織作為引導互聯網企業(平台)合規發展的自律性組織,具有引領作用和監督作用。
《規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鼓勵行業組織發揮服務指導和橋梁紐帶作用,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教育培訓和宣傳引導工作,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以制度為行業組織賦能,是網絡信息內容綜合治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三 以問題為導向,圍繞新技術新應用進行制度創新
近年來,網絡信息內容生產和制作技術日新月異,互聯網平台採取個性化算法推薦成為常態。這豐富了網絡信息內容的類型和呈現方式,也帶來了許多亟待破解的監管難題。
《規定》在通過第九條要求平台“健全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的基礎上,創新性地在第十一條規定平台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的具體措施,在第十二條規定平台要優化推薦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第十四條規定加強對本平台設置的廣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廣告內容的審核巡查,第十七條規定平台應當編制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等。
《規定》對網絡內容生產新技術和新應用給予了足夠重視。
《規定》第二十二條關於發布、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的規定,對於打擊網絡黑公關等黑灰色產業鏈,將發揮重要作用﹔
《規定》第二十三條關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的規定,對規范“深度偽造”等網絡音視頻技術的使用意義重大﹔
《規定》第二十四條關於“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的規定,對維護網絡生態秩序至關重要。
《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要求平台“應當建立用戶賬號信用管理制度,根據用戶賬號的信用情況提供相應服務”,也令人耳目一新。
網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網絡空間清朗事關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也關系到所有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遵循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重要部署,《規定》織密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規則之網,必將有利於更好凝聚社會共識,構建網上網下同心圓,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共同思想基礎。
三
網信辦新規如何打造各方共治的協同機制?來看解讀!
王四新
編者按:實現網絡空間的有效治理,需要多方相互配合協調,共同發揮作用。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這項新規是如何打造各方共治的協同機制的?來看中國傳媒大學人類命運共同體研究院副院長王四新的解讀。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互聯網內容建設,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構建網絡綜合治理體系,需要政府各職能部門、互聯網企業和廣大網民的有序、有效參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提高網絡綜合治理能力,形成黨委領導、政府管理、企業履責、社會監督、網民自律等多主體參與,經濟、法律、技術等多種手段相結合的綜合治網格局”﹔“要壓實互聯網企業的主體責任,決不能讓互聯網成為傳播有害信息、造謠生事的平台。要加強互聯網行業自律,調動網民積極性,動員各方面力量參與治理。”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發布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貫徹了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加強互聯網內容建設、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總體要求,也是對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的具體落實,對於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也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規定》結合近年來網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在互聯網內容治理方面積累的經驗,在實踐中採取的有效的治網措施,綜合近年來一系列涉及互聯網內容治理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一方面強調了互聯網內容治理的系統性要求,另一方面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實施理念,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架構。
《規定》的許多要求也是近年來互聯網公司在配合國家互聯網內容治理和建設平台責任體系過程中具體實踐的總結。
為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網信工作會議和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的要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其他肩負內容建設任務的國家機關,增加了內容建設過程中的動態式、互動式和引領式的執法活動,在實踐中也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政府、企業及用戶互動機制。
這類機制是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的保障,是互聯網內容建設的參與各方進行互聯網內容建設、提供更多優質內容、構建網絡空間健康向上的內容生態的經驗樣板。這種在實踐中形成並在實踐中不斷得以完善的機制,在《規定》中都有所體現。
《規定》明確了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過程中,作為統籌協調機構的國家及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及與網絡生態治理密切相關的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市場監管機構、廣電等有關部門,為各政府部門共同做好網絡生態治理工作確立了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
《網絡安全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定》落實了上述《網絡安全法》對於網絡信息內容監管的相關要求,但又比《網絡安全法》等之前的要求更加具體和明確,同時也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把網信部門和其他部門在內容治理過程中的作用充分協調起來,給網信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通過分工配合共同發揮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作用提供了依據。
《規定》充分認識到了網絡信息內容治理過程中,以網信為中軸的國家機關之間相互配合、共同發揮作用的重要性,通過更加細化的安排,打通網信部門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因職責定位等因素而形成的隔閡,構建各國家機關共同發揮作用,共同做好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相關工作的工作機制。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中的“交叉監管”或“三不管”現象是一種常見的現象。所謂“交叉監管”,就是部門與部門之間都可以行使監管職權的現象,這容易造成重復執法。由於標准和流程及關注點不統一,影響企業正常業務的展開,對互聯網內容服務提供者容易帶來過重的負擔。在職責難以分清楚的情況下,可能出現相互推委甚至是扯皮的情況。
《規定》對網信部門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過程中的統籌協調作用的強調,意在構建一個以網信為中軸的政府部門間的系統行動方案,解決內容生態因經營、傳播主體不同,內容板塊各異和政府機構職責平行、交叉等原因而造成的監管空白、重復執法等問題,有助於提升網絡內容生態治理的執法效率,進而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
《規定》要求各級網信部門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共同參與的監督評價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生態治理情況進行評估。這強化了網信部門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過程中的責任,對網信部門調動社會各方力量,與廣大互聯網企業和互聯網用戶等共同做好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意在創設一種常設性的工作機制,向社會公布與互聯網內容建設有關的各方,聯合全面檢視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成果、存在的問題以及進一步改進的方向等。這種開放、負責的心態,也為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提供了一種程序性保障。各方的有序、充分參與,也有助於形成全社會共同發力的內容治理新態勢。
明確並強化內容供給側,是對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服務平台、網絡行業組織及網絡信息內容使用者等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過程中的要求。
《規定》通過細化並全面提升平台舉報機制工作效率等要求,也有助於打造各方共同致力於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動態實施機制,改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尤其是提高不良內容的淨化速率,降低不良內容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的負面影響。
與以往法規中的要求相比,《規定》對平台不良內容舉報機制、對用戶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更加具體,這也有助於更好發揮廣大互聯網用戶的作用,構建用戶和平台間更加有效的內容共享、共治機制。
四
國家網信辦新規如何規范“算法推薦”?解讀來了!
楊婕
編者按:基於算法的個性化內容推送在為用戶提供精准化、個性化服務的同時,也帶來了國家安全風險因素增高、不良信息泛濫風險增加以及傳統權利保護難度加大等風險和問題。12月2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第5號令《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其中針對當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採用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推送信息所帶來的問題,給出了一套全新的解決方案。這是一套怎樣的方案?來看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楊婕的解讀。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我國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方面的一部重要立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全面規定了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在網絡信息內容領域應遵循的要求。尤其是針對當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採用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推送信息所帶來的問題,《規定》給出了一套全新的解決方案,體現了監管部門在逐步探索令新技術從發展走向規范的中國智慧。
一 個性化內容推送變革了傳統信息傳播范式
個性化內容推送是指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採用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推送信息,即通過人工智能分析和過濾機制對海量數據進行深度智能分析,完成信息內容與用戶的精准匹配。
1994年美國明尼蘇達大學研究組推出了第一個自動化推薦系統GroupLens,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如今,基於算法的個性化內容推送已經深入各大平台和各類互聯網應用中,例如資訊、社交、電商、短視頻等平台。
算法在信息傳播業的廣泛應用,將傳統的編輯分發模式轉變為個性化內容推送模式,對信息傳播業帶來了深刻的變革。據不完全統計,2017年年底,基於算法的個性化內容推送已佔整個社會信息內容分發的70%左右。
理想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需要具備整體性(社會公眾所需要的共同化信息內容)、群體性(群體所需要的分眾化信息內容)和個體性(個體所需要的個性化信息內容),同時還需兼顧信息內容的高度和寬度。在傳統的編輯分發模式下,編輯人員扮演著“把關人”的角色,由於編輯人員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能動性和責任感,他們能夠依據自身的經驗、態度、價值觀對信息內容進行取舍,去滿足信息內容的多維度需求。
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個性化內容推送順應了信息傳播業細分化的發展趨勢,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智能化處理,可以滿足用戶對個性化信息內容的需求。但目前,基於算法的個性化內容推送本質上只是弱人工智能的應用,弱人工智能無法單獨承擔起“把關人”的角色。算法是自動化、冷漠和無責任感的,無法處理復雜的人類式社會價值判斷,而且難以判斷推送給每個用戶的信息內容的優劣,以及背后可能涉及的價值取向。
二 規范個性化內容推送的必要性
基於算法的個性化內容推送在為用戶提供精准化、個性化服務的同時,也帶來了國家安全風險因素增高、不良信息泛濫風險增加以及傳統權利保護難度加大等問題。
1國家安全風險因素增高
個性化內容推送能夠影響政治進程、加劇政治極化。在選舉過程中,通過算法能夠識別出潛在的投票人,通過個性化內容推送,誘導投票人支持特定方案或個人,影響公眾意見。而且由於個性化內容推送的篩選功能,會將投票人屏蔽於不同意見之外,持續性地強化立場,導致不同群體的意見極化,容易引發極端主義。
案例
劍橋分析公司被多家媒體報道深度參與了2016年美國大選,採用個性化內容推送方式,幫助政客確定不同類型的選民在特定問題上的立場,並輔助政客制定競選策略,影響美國大選結果。
此外,個性化內容推送可能被具有特定意圖的其他國家、極端組織勢力、違法犯罪者利用,成為煽動、策劃、組織線上線下暴恐及群體性事件的工具。在網絡空間中,缺乏辨別力的用戶,尤其是未成年人長期接觸這些被精准推送的具有輿論動員、情緒煽動、觀點引導效果的信息內容,可能成為網絡暴民,引發社會動蕩,影響國家穩定和諧大局。
2不良信息泛濫風險增加
個性化內容推送依托於用戶瀏覽記錄等數據,對用戶興趣愛好、行為習慣進行分析與預測,根據用戶偏好推薦信息內容。部分平台不斷向用戶推薦其關注過的相似內容,不管是否存在低俗媚俗、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意圖實現最大推送量和獲得最高點擊率,導致違法和不良信息充斥用戶界面。
案例
去年多家媒體曝光部分短視頻平台推送大量未成年人早孕爭當“網紅”的視頻,平台不但沒有及時刪除相關視頻,反而為博眼球、爭流量,對該類視頻進行推薦、熱捧。
人性的弱點與缺乏價值判斷的弱人工智能結合在一起,就形成了部分個性化內容推送平台上信息內容低俗的情形。而這背后的邏輯是用戶“想看”即正當,通過最大化滿足用戶需求,使其產生對平台的依賴,實現流量最大化。
3用戶權益保護難度加大
個性化內容推送讓用戶過濾掉自己不感興趣的信息內容,沉迷於最初想看的信息內容中,實現“看我想看,聽我想聽”的體驗。這無形間強化了用戶的偏好,影響了用戶對於信息內容的自主選擇,導致用戶對於信息內容接觸面越來越狹隘、單一和固化,形成“信息繭房”效應。
用戶一旦身處“信息繭房”中,就會不自覺地失去社會行動力,而滿足於被動的知識積累,從積極地參與事件轉變為消極地認識事件,很難再接受不同的觀點,甚至在不同群體、代際間豎起阻礙溝通的高牆,極易造成個體與社會的隔離。而且,如果用戶沉浸於單一類型的信息內容中,會缺乏對於當下和歷史事件的深刻認識和判斷,拒絕認真嚴肅地思考社會重大議題。
三 解決個性化內容推送問題的中國方案
個性化內容推送本質上是解決大數據時代下海量信息內容分發的一種技術,我們絕對不能對技術嗤之以鼻,而是應當客觀、公正地看待技術。算法創新了信息傳播業的分發模式,順應了大數據的時代背景,我們應當充分發揮算法的最大效用,同時也要適時適度規范算法,做到善用算法。
因此,針對基於算法的個性化內容推送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規定》給出了一套中國方案,即將算法推薦模型+人工干預+用戶自主選擇三者進行有機結合,旨在構建一個具備整體性、群體性以及個體性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實現信息內容的高度和寬度。
1明確個性化算法技術推送信息的推薦模型
《規定》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傳播違法信息,應當防范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同時,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在使用算法進行個性化內容推薦時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在服務類型、位置板塊等重點環節積極呈現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點環節呈現不良信息。
2要求建立健全人工干預機制
建立健全人工干預機制,有助於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進行不同類型素材的輸入,保証信息內容的多樣化,讓人工也加入到信息內容分發的過程中,才能將優質的信息內容發布到平台上,同時也能夠彌補算法無法判斷信息內容所體現的價值傾向的弊端。
3要求建立健全用戶自主選擇機制
建立健全用戶自主選擇機制意義重大,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發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基於算法的個性化內容推送也應當維護人類的自由和自主選擇等基本權利,確保人機交互時人類的自我決定和主觀能動性,防止人類成為算法的“奴隸”。
來源:《思想火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