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黨內民主思想探析

原標題:列寧黨內民主思想探析
作者:許耀桐    發布時間:2020-04-17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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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列寧著眼於在俄國建設馬克思主義政黨的要求,把黨與徹底實現政治社會制度的民主化目標聯系在一起,確立了黨內民主的立足點、出發點,揭示了實行黨內民主的必然性、必要性。列寧創建了民主集中制,劃定了黨內民主的范圍,規定了黨內民主屬於黨內民主制范疇,由此為黨內民主的確認和順利開展,奠定了理論和制度基礎。列寧的黨內民主思想包含著豐富的內涵和規定並闡明了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產生的積極作用以及開展黨內民主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列寧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創立和發展的實踐中,對黨內民主問題做出了深邃的思考和深入的論述,形成了周密、系統的黨內民主思想。列寧的黨內民主思想,是對無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如何開展黨內民主的艱辛探索,是對馬克思主義政黨學說的繼承和創新。它對於當今世界上的共產黨組織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執政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指導作用。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學界同仁對列寧的黨內民主思想,素有探討且成果豐碩,但仍遺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斟酌考量。本文在已有學術研究的基礎上,不揣譾陋作出新的探析①,以就教於方家。

黨內民主緣何需要、何以實行?

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一次代表大會於1898年3月召開,大會選舉了中央委員會,批准了黨的機關報,發表了《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宣言》,宣告了黨的成立。列寧當時因為身處西伯利亞流放地而沒有出席這次大會。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在《宣言》中正確地宣布了,“俄國無產階級將擺脫專制制度的桎梏,用更大的毅力去繼續同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斗爭,一直斗爭到社會主義全勝為止。”②《宣言》還指出,黨要把爭取政治自由的任務和工人群眾的階級運動結合起來。但是,黨成立后不久,中央委員會就遭到沙皇政府的破壞,中央委員被逮捕,黨的機關報也被迫停刊,加之一大沒有制定黨綱、黨章,建黨的任務實際上並沒有完成。一大之后,列寧開始著手黨的重建工作。然而,圍繞著究竟建設一個什麼樣的黨,此時黨內發生了激烈的爭論。

以列寧為代表的馬克思主義者與以馬爾丁諾夫為代表的“經濟派”,進行了毫不妥協的斗爭。“經濟派”是俄國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工人運動中的機會主義思潮和派別,他們主張改良主義理論,鼓吹經濟斗爭的首要意義,認為政治斗爭是屬於資產階級的事情,工人階級隻應當進行反對雇主和政府的經濟斗爭,工人運動的使命就是為了改善經濟狀況。他們否認黨作為無產階級先鋒隊的領導作用,反對建立一個統一集中的馬克思主義政黨,黨也不應當領導群眾運動,而隻要跟在群眾運動后面作尾巴。顯然,“經濟派”是要把黨建成一個具有改良性質的、機會主義的政黨。對此,列寧作了針鋒相對的駁斥。列寧指出,無產階級“是爭取民主制的先進戰士”③,無產階級政黨作為有組織的先進部隊,“應當擔負起組織這種在我們黨的領導下進行全面政治斗爭的任務”④。列寧通過參加和組織工人運動,認識到“隻有無產階級才能徹底實現政治社會制度的民主化,因為實行這種民主化,就會使工人成為這個制度的主人”。⑤實現政治社會制度的民主化,是無產階級政黨組織的崇高使命。無產階級政黨組織的眼光,決不應該隻盯著工人的生活條件,成為單純領導經濟斗爭不過問政治大事的組織,而必須參加和領導政治斗爭,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使無產階級成為新社會、新制度的主人。十分清楚,列寧從經濟文化落后國家建立馬克思主義的先進政黨出發,把黨與反對沙皇專制制度、徹底實現政治社會制度的民主化目標緊緊地聯系在一起,闡明了黨必須肩負起並完成俄國民主主義革命的政治任務,這就決定了黨要首先在自身的組織內部實行民主。

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政黨先進性的認識和對俄國社會民主主義革命性質的分析,構成了黨內民主堅實的立足點和根本的出發點,揭示了黨實行黨內民主的必然性。那麼,怎樣來劃定黨內民主的范圍並正確有效地實行黨內民主呢?列寧通過創建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和制度,為黨內民主的確認和開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和制度基礎。

1903年7月召開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制定了黨綱、黨章,完成了黨的重建工作。二大在選舉中央領導機關成員時,由於贊成和擁護列寧的人獲得多數,稱之為布爾什維克(在俄語中意為“多數派”﹔而不贊成和擁護列寧的人成為孟什維克,意即“少數派”),從此形成了布爾什維克政治思潮,其思想體系被稱為布爾什維主義。列寧指出:“布爾什維主義作為一種政治思潮,作為一個政黨而存在,是從1903年開始的。”⑥布爾什維主義就是列寧主義,因此,布爾什維主義的誕生,揭開了列寧主義新型無產階級政黨的歷史。1905年4月,俄國社會民主黨第三次代表大會召開,在黨內民主問題上,列寧認為:“就是在專制制度下也有可能在比現在更加廣泛得多的范圍內運用選舉制度,……在黨內生活中盡可能真正實行選舉原則”⑦,黨內應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地方黨組織享有自主地處理自身事務的自治權利。但以列寧為代表的布爾什維克堅持黨內民主要有組織性和原則性,堅決反對孟什維克提出的無政府主義的極端民主化的“自治制”。1905年12月,在芬蘭的塔墨爾福斯召開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代表會議上,布爾什維克就黨的組織原則和制度問題,表達了民主集中制的主張,指出“必須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⑧,並確認了“民主集中制是不容爭論的”⑨組織制度。1906年4月,俄國社會民主工黨舉行第四次代表大會,這次代表大會第一次將民主集中制的條文載入黨章:“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⑩從此,民主集中制成為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確立的根本的組織原則和制度。列寧把黨內民主和民主集中制聯系在一起,把黨內民主限定在民主集中制之內,實行黨內民主成為民主集中制的分內事,而非分外事。實行黨內民主必須依靠民主集中制,遵從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作為實行黨內民主的根本原則和制度,民主集中制是由黨內民主制和黨內集中制這兩個制度有機地組成的。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針對的是專制或官僚集中制﹔集中制針對的是無政府主義和分散主義。對於民主集中制,列寧作了科學的闡釋:“我們主張民主集中制。因此必須弄明白,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義集中制,另一方面同無政府主義有多麼大的區別。”(11)這說明,民主集中制抓住了黨的組織制度及其工作活動的兩個重要方面,第一,黨內絕不能實行專制,搞一言堂、家長制,一定要實行民主制﹔第二,黨內也絕不能處於軟弱渙散的、無政府的狀態,因而也一定需要集中制,但這個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它所形成的集中,是民主的集中,因而是民主的集中制。對於這樣的集中制,不應錯誤地把它理解成是實行和發展民主制的阻力、障礙,恰恰相反,集中制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民主、促進民主的發展,使民主制更加成熟、完善。由此可見,民主集中制的兩個制度,究其實質都是民主制度。民主集中制是一個完整的民主制度、大寫的民主制度,其中的黨內民主制是民主實施的第一階段,即民主在黨內開展的初始進程,黨內集中制則是民主實施的第二階段,即民主最終走向完善的進程。

按照列寧對民主集中制的分析和界定,什麼是黨內民主的問題也就一清二楚了。列寧指出,黨內民主就是“黨內民主制”(12)。列寧又說:“我們在自己的報刊上一向維護黨內民主。但是我們從未反對過黨的集中。我們主張民主集中制。”(13)由此可見,“黨內民主”和“黨的集中”即黨內民主制和黨內集中制共同形成了民主集中制,二者各自有著確定的內涵,黨內民主屬於黨內民主制范疇,是民主在黨內起步、展開的階段。1934年1月,在蘇共十七大制定的《全蘇聯共產黨(布爾什維克)黨章》中,首次以黨章條文的形式寫入了關於“黨內民主”的規定。這個規定正是按照列寧的觀點,指出黨內民主“是每一個黨員根據黨內民主制所享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14)1939年9月,蘇共十八大制定的《黨章》以“第三章黨的組織機構。黨內民主”為標題,更明確地在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論述黨內民主問題。(15)以后的黨章都循此規定。黨內民主雖然屬於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但是它和集中制並不是絕對對立的關系,而是統一一致的關系,這就是列寧所說的黨內民主“從未反對過黨的集中”的意思。概而言之,要實行好黨內民主,既要依靠健全完善黨內民主制本身,也離不開黨內集中制的支持保障。黨內民主隻有在全面理解和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條件下,才能健康有序地得以開展。

黨內民主的內涵與規定

黨內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相聯系,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實行黨內民主。那麼,這樣的黨內民主應該具有哪些內涵和規定呢?依據列寧關於黨內民主屬於黨內民主制的范圍劃定,筆者從列寧對黨內民主的論述中梳理歸納了真正屬於黨內民主的十項內涵和規定。而以往,由於對列寧的黨內民主概念作了寬泛的理解,把本屬於黨內集中制的內涵和規定,如: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整體以及其他的紀律規定等也視為黨內民主的內涵和規定,則是不妥的。

1.公開性。黨的事務要在黨內公開,並且這些黨內事務在有條件、有必要的情況下也應該盡可能地向社會公開。列寧指出:“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制是很可笑的,並且這種公開性還要不僅限於對本組織的成員公開。”(16)列寧列舉了當時的德國社會黨組織的例子,稱德國社會黨之所以是民主的組織,因為在德國社會黨內一切都是公開進行的,甚至黨代表大會的會議也是公開舉行的。公開性是判斷是否實行黨內民主的鮮明標識,列寧認為,一個沒有公開性的政黨,誰也不會稱之為民主的組織。

2.選舉制。黨內民主與選舉密不可分,列寧指出:“我們的黨章十分明確地規定黨是民主的組織。整個組織是自下而上在選舉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7)這就是說,“黨的一切負責人員必須由選舉產生”(18),由“全體黨員選舉負責人即委員會的委員等等”(19)。這樣的選舉制,是普遍、直接、平等和無記名投票的選舉制。實行普遍、直接、平等和無記名投票的選舉,雖然是“社會民主黨人很久以前就最先在他們的黨綱中提出來”(20),本來是作為對國家杜馬(議會)選舉的一種要求,但它同樣也適用於黨內民主選舉,成為黨章的一條規定:“選舉採用秘密(無記名)投票的方式。”(21)

3.黨員民主權利。黨是領導無產階級爭取民主制的先進部隊,每一個黨員也就自然成為先進的民主戰士,理應享有民主權利。黨員一律平等並享有民主權利,是黨內民主開展的前提和基礎。列寧指出,黨員應該“擔負一定的工作,保証服從黨機關的指示,享有黨員的權利,可以成為委員會委員的直接候選人”(22)等等。實行黨內民主,必須切實尊重和保障黨員享有的各種民主權利。

4.討論自由。無產階級政黨擔負著推翻舊世界、創造新社會的重任,面臨著艱難困苦的斗爭環境和風雲變幻的時機形勢,需要制定引導革命和建設走向勝利的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而這樣的路線方針政策並不能由個別人或少數人做決定、說了算。列寧指出,對黨的工作事務和決定,應該實行“討論自由”的原則,由“全體黨員討論和決定無產階級政治運動的問題,全體黨員確定黨組織的策略方針”。(23)后來,黨章做出明確規定,應該“在各個組織內或在全黨內自由而切實地討論黨的政策問題”。(24)

5.自治權。在一個國家范圍內建立的無產階級全國性政黨,必然有著中央組織和地方各級組織,這就產生了地方組織對於自身的事務究竟由誰管理的問題。是由中央統管還是自己管理?作為民主性的政黨,如同黨員個人享有民主權利一樣,地方組織也享有自治的權利。列寧指出:“黨章第8條已經規定,任何一個組織都在本地的事務方面享有自治權(自主權)”(25),因為“民主集中制不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獨特的經濟和生活條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區域自治,相反,它必須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區域自治”。(26)如果所有的事務都由中央來管,既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管好,“一個民族成分復雜的大國隻有通過地區的自治才能夠實現真正民主的集中制。”(27)

6.批評和思想斗爭。列寧十分重視在黨內開展批評,他指出:“共產黨人的責任不是隱諱自己運動中的弱點,而是公開地批評這些弱點,以便迅速而徹底地克服它們。”(28)敢不敢批評和能不能批評,這是衡量一個黨成熟與否的標志。“一個政黨對自己的錯誤所抱的態度,是衡量這個黨是否鄭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對本階級和勞動群眾所負義務的一個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公開承認錯誤,揭露犯錯誤的原因,分析產生錯誤的環境,仔細討論改正錯誤的方法——這才是一個鄭重的黨的標志”(29)。批評,也包括自我批評。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期間,黨代表、小人民委員會主席阿·謝·基謝廖夫批評列寧使用“機關槍”一詞不當,列寧馬上誠懇地作了自我批評:“同志們,十分抱歉,我用了‘機關槍’這樣的字眼。我鄭重保証,今后不再用這一類字眼來打比方,因為這些字眼會毫無必要地把人們嚇一跳,結果使人弄不清楚這要說的是什麼了。(鼓掌)誰也不打算用什麼機關槍來掃射任何人。我們絕對相信,無論是基謝廖夫同志,還是其他人,都用不著開槍射擊。”(30)為了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活躍黨內思想斗爭氛圍,列寧還要求“創辦報刊(爭論專頁等)來更經常、更廣泛地批評黨的錯誤和開展黨內各種批評”(31),爭論專頁上刊登的內容包括對黨和領導人進行批評和辯論。列寧認為:“一切黨組織可以在符合代表大會意志的范圍內對中央委員會的策略提出異議和糾正中央委員會的偏向和錯誤的權利。”(32)

7.保護少數人權利。在黨內民主生活中,當一些人的看法、觀點、意見、建議不被大家認可,被否決了,這些人就成為少數派。列寧認為,必須保護少數派以及他們的權利。列寧說:“在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黨章中明文規定了對任何少數派的權利的明確保証。少數派現在有黨章保障的絕對權利堅持自己的觀點,進行思想斗爭”(33)。列寧還強調,務必尊重少數人的合法權利,團結少數人,要善於“使少數派能和多數派在一個黨內共事”。(34)

8.經常和定期舉行黨的會議。黨內民主要求經常性和定期地舉行會議討論黨的事務,如黨的代表大會每年要召開一次,實行年會制。1906年4月,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四大制定的黨章中就規定了,黨的最高機關是黨代表大會,定期代表大會由黨中央委員會召開,每年一次。同時,應提前一個半月將代表大會的議事日程宣布。黨章還規定,遇到特殊和緊急情況時,還要專門召開代表大會,如果佔代表大會總票數一半的黨組織要求召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必須在兩個月以內召開緊急代表大會。黨之所以要定期或增開代表大會,是因為黨內事務必須經代表大會和各級黨組織進行民主討論。如果長期不開黨的代表大會和其他的會議,就會導致黨的封閉性,助長“一言堂”和少數人當家的傾向,最終將破壞黨內民主。列寧還要求:“為發揮黨員的主動精神,除其他措施外,還絕對必須更經常、更廣泛地召開黨員大會”(35)。

9.工作報告制。通過各種工作報告把黨內的情況告訴給每一個黨員,使黨保持公開、透明的狀態,這是黨內民主的基本要求。如果黨的一切活動都是神秘的、隱蔽的,隻讓個別人或少數人知道,那就根本違反了黨內民主原則。1919年12月,在列寧領導下,俄共(布)召開的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制定的黨章明確規定,代表大會要“聽取和批准中央委員會、檢查委員會和其他中央機關的總結報告。”(36)這之后,作為民主集中制的四項規定之一,黨章明確要求黨的機關定期向自己的組織報告工作。在列寧時期,黨的會議規則還允許,有的報告可以在作了正報告之后再作觀點不同的副報告。議案也是如此,可以提出不同的提案、建議。沒有誰的提案自然而然地獲得通過或接受,即便是列寧的提案也可以被否決。例如,在一戰后期,列寧主張接受德國的條件簽訂布列斯特和約,為新生的蘇維埃政權爭得喘息機會,但布哈林為代表的“左派共產主義者”反對簽訂和約,托洛茨基則主張停戰,復員軍隊,但不與德國簽約,保持不戰不和。列寧的提議在1918年1月2日和1918年1月24日因處於少數,兩次遭到否決,直到2月23日再一次進行表決時才獲得通過。

10.質詢、監督和罷免。黨員享有質詢、監督和罷免的民主權利。質詢制是指,黨的任何一項政策主張和綱要計劃等提出后,應允許黨內同志對之懷疑和進行問詢,然后,由相關負責的同志進行回應答復。列寧曾在全俄國民經濟委員會第三次代表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由於俄國從戰爭轉向和平經濟建設,科學管理需要用一長制來取代集體管理制,但遭到了國家建筑工程委員會主席季·弗·薩普龍諾夫等人的質疑和反對,列寧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會上就此做出回應性解釋,闡明“蘇維埃政權的國家政治制度是民主制,但這並不意味著生產管理上不要權威,不要責任制。一長制只是組織和領導生產的一種具體管理制度。”(37)監督制是指,對黨員干部的言行進行檢查,以便查究是否違反了黨的紀律規定,並對違反者做出相應的懲處。列寧指出:“對於黨員在政治舞台上的一舉一動進行普遍的(真正普遍的)監督,就可以造成一種能起生物學上所謂‘適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動機制。完全公開、選舉制和普遍監督的‘自然選擇’作用,能保証每個活動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擔負最適合他的能力的工作,親身嘗到自己的錯誤的一切后果,並在大家面前証明自己能夠認識錯誤和避免錯誤。”(38)在實行真正、普遍監督的基礎上,列寧特別注重專門性的監督,即由負責專職監督工作的機構來進行。1920年9月,在提交給俄共(布)九大的一個決議草案中列寧指出:“有必要成立一個同中央委員會平行的監察委員會,由受黨的培養最多、最有經驗、最大公無私並最能嚴格執行黨的監督的同志組成。黨的代表大會選出的監察委員會應有權接受一切申訴和審理(經與中央委員會協商)一切申訴,必要時可以同中央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或把問題提交黨代表大會。”(39)根據列寧的這個提議,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專門做出《關於監察委員會》的決定,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任務是“同侵入黨內的官僚主義和升官發財思想,同黨員濫用自己在黨內和蘇維埃中的職權的行為等現象作斗爭”(40),並把不稱職的黨員干部清除出黨。罷免制是指,對瀆職、不稱職的干部,由選舉他的黨員和組織依據黨內相關法規免去其職務。列寧指出:“任何由選舉產生的機關或代表會議,隻有承認和實行選舉人對代表的罷免權,才能被認為是真正民主的和確實代表人民意志的機關。真正民主制的這一基本原則,毫無例外地適用於一切代表會議”(41)。列寧還強調指出:“拒絕實行罷免權、阻撓行使罷免權以及限制罷免權的行為都是違反民主制的”(42)。

黨內民主產生的作用與遵循的原則

由上可知,列寧十分重視黨內民主建設。列寧為何如此重視黨內民主並推動黨內民主的發展呢?這是因為,列寧深知,作為馬克思主義先進的無產階級政黨,如果不發展黨內民主或不能正確地開展黨內民主,黨就一定會走向反面,或形成專制獨裁,導致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制定盲目不當,甚至是錯誤﹔或一盤散沙、四分五裂,陷入群龍無首的無政府狀態,喪失團結戰斗的力量。沒有黨內民主,黨就會失去生機活力,就難以避免覆亡的厄運。對此,在列寧黨內民主思想中,揭示了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產生的三大積極作用與開展黨內民主必須嚴格遵守的三項基本原則。

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有利於黨領導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列寧對於黨內民主作用的認識,是建立在對民主與整個社會主義事業發展規律和趨勢內在關系深刻洞察的基礎之上的。列寧指出:“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這包括兩個意思:(1)無產階級如果不通過爭取民主的斗爭為社會主義革命作好准備,它就不能實現這個革命﹔(2)勝利了的社會主義如果不實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勝利,並且引導人類走向國家的消亡。”(43)列寧所說的第一個意思是,黨在領導無產階級革命過程中必須爭取民主,否則就完成不了無產階級革命的任務﹔列寧所說的第二個意思是,黨成為執政黨后,開始了社會主義建設,更要充分發展民主,否則就談不上發展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列寧把發展民主當作調動黨內外千百萬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經濟建設和建成社會主義的強大動力。列寧說:“社會主義不是按上面的命令創立的……生氣勃勃的創造性的社會主義是由人民群眾自己創立的。”(44)社會主義也“不是少數人,不是一個黨所能實施的”(45)。顯而易見,黨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也就包含著要發展黨內民主。如果不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黨就無法承擔起領導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重任,也無法發展社會主義民主。

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有利於激發全體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力。黨內民主何以能夠激發全黨的積極性和創造活力呢?這是因為黨內民主規定了黨內開展任何一項工作和活動,都要確立民主的思想理念,賦予每一個黨員對黨內事務和黨的發展有了解、知情、言論、批評、建議、呼吁等等民主權利。民主的對立面是專制,列寧指出:“所謂專制,就是一個人擁有至高無上的、不受監督的、不對其他人負責的、不經過選舉的權力。”(46)如果沒有黨內民主,就必然出現黨內專制,出現獨斷專行、頤指氣使的“家長制”、“一言堂”現象,黨內就將鴉雀無聲、死水一潭,勢必造成決策的嚴重失誤。黨是一支由先進分子組成的浩浩蕩蕩的隊伍,黨員和干部分布於社會的各行各業。隻有在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的條件下,全體黨員和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得到有效的調動,他們的聰明才智、奮斗精神必然得以空前的迸發,好點子、好思路、好辦法就將層出不窮,黨和國家遇到的任何問題就沒有解決不了的,就沒有闖不過去的難關。

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有利於清除黨內的官僚和堅決反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什麼是官僚呢?列寧說,舊國家沙皇時代的官僚,就是“專干行政事務並在人民面前處於特權地位的特殊階層”(47)。新型的社會主義國家,當然不應該存在這樣的官僚。遺憾的是,蘇維埃政權建立后,“沙皇時代的官僚漸漸轉入蘇維埃機關,實行官僚主義,裝成共產主義者,並且為了更便於往上爬而設法取得俄國共產黨的黨証。”(48)沙皇時代的官僚和官僚主義殘余,也影響了一部分新進入國家政權機關的工農分子和共產黨員。列寧尖銳地指出:“共產黨員成了官僚主義者。如果說有什麼東西會把我們毀掉的話,那就是這個。”(49)在蘇維埃國家機關裡,與官僚主義密切聯系、相伴隨的形式主義也流行起來了。形式主義就是“過分玩弄辭藻或十足的官僚主義的形式主義,即杜撰一些多余的、顯然沒有益處或文牘主義的條款”。(50)對於黨內出現的嚴重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毫無疑問,隻有通過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途徑,才能予以堅決的、有效的克服和鏟除。

黨內民主固然能夠產生積極的、重大的作用,但黨內民主並不是無需任何條件就可以自然而然地發揮出作用來的。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必須遵從一定的原則規定,受到一定的紀律約束。

首先,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必須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前所述,黨內民主屬於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范疇。黨內民主制和黨內集中制是相輔相成的,隻有通過民主制走向集中制,黨才會是堅強有力的。這是因為,從黨內民主的初始進程來看,由於人人可以敞開討論,廣泛發表意見,激發思想創見,必然呈現出紛繁多樣的主張、觀點,而且每一個人都認為自己的看法正確,都會堅持己見,不願輕易地退讓、認錯。所以,處於黨內民主制階段的民主,會自發地導致無序、混亂,陷入渙散的無政府狀態。正因為這樣,列寧在要求實行黨內民主制的同時,還要求實行黨內集中制,堅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列寧說:“沒有少數服從多數,就不可能有稍微稱得上工人黨的黨。”(51)“要實行統一,就得少數服從多數”(52),要徹底消除分裂,“在於建立那種強有力的、能夠迫使少數服從多數的無產階級組織。”(53)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然也包含了“局部服從整體”(54),“黨的下級機關應當服從黨的上級機關”(55)在內。黨內民主如果不從少數、局部、下級,走向實行多數、整體和上級的集中,就將陷於永無休止的吵架之中,不能做出任何的決定。這說明,黨內民主制需要黨內集中制,如果沒有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整體、下級服從上級,沒有黨內集中制,黨內民主就不可能產生好功能,收到積極的效果。

其次,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必須遵循討論自由和批評自由但行動一致的原則。開展黨內民主,必然會發生黨內斗爭。列寧要求在統一的黨內進行的這種思想斗爭,不應該分裂組織,不應該破壞無產階級行動的一致。為此,列寧指出:“我們已經不止一次從原則上明確地談了我們對工人政黨的紀律的意義和紀律的概念的看法。行動一致,討論和批評自由——這就是我們明確的看法。”(56)因此,“討論自由,行動一致”和“批評自由和行動一致”構成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的一條重要原則。怎樣理解和貫徹這個原則呢?列寧舉了一個例子來說明,1906年當黨的代表大會已經決定了參加杜馬的選舉,參加選舉就是完全確定了的黨的行動。在選舉的時候,黨員在任何地方提出任何不參加選舉的號召就是絕對不能容許的事情。在這個時候“批評”參加選舉的決定也是不能容許的,因為這樣做就會在事實上破壞選舉鼓動的成就。列寧指出:“民主集中制和地方機關自治的原則所表明的正是充分的普遍的批評自由,隻要不因此而破壞已經確定的行動的一致,——它也表明不容許有任何破壞或者妨害黨既定行動的一致的批評。”(57)

最后,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必須遵循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的原則。列寧指出,在無產階級政黨的內部“必須實行極嚴格的集中和極嚴格的紀律。”(58)這樣的紀律是“全體黨員不分上下都必須無例外和無條件地承認黨的紀律!”(59)“不僅要求普通黨員,而且要求‘上層人物’履行黨員的義務”(60)。為什麼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必須遵守黨的紀律呢?因為遵守紀律也包括遵守其他的制度、規定等在內,說到底它們都是集中的產物,也就是說,它們是通過民主的程序,經過大家的同意制定出來的。因此,在紀律、制度和規定面前,人人平等,必須嚴格遵守。由於無產階級政黨需要達到集中統一,集中統一需要用鐵的紀律來保証,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也不能例外,必須強調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的原則,否則,黨內民主就會失范失序。例如,要進行黨內民主選舉,就要在黨內民主選舉的紀律、制度和規定下展開,才能保障選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作者:華中師范大學特聘教授,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一級教授,中國科學社會主義學會副會長、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

(原載:《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3期)

①經查詢中國知網,我國學界凡涉及列寧黨內民主問題的研究成果共有388項,其中專門研究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文章、論文、碩士和博士論文等有74篇。碩士論文主要有《列寧黨內民主思想及現實思考》(楊萍,2005)﹔博士論文主要有《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研究》(司永海,2011)。學術專著主要有《列寧時期的黨內民主》(尹彥,2003)、《列寧黨內民主理論研究》(樊欣,2015)。縱觀這些研究成果,主要探討了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來源,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形成過程和發展階段,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內涵構成和理論體系,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功能價值及現實意義。對列寧黨內民主思想的研究,尚不能說已大功告成,還存在若干問題需要繼續探討解決。如:黨內民主的立足點、出發點何在?黨內民主和民主集中制是什麼關系?黨內民主的范圍應該怎樣劃定?黨內民主的內涵究竟如何確認?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需要遵從哪些基本原則和紀律約束?本文對這些問題,都作出了探索和回答,提出了新的認識和見解。本文認為,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政黨先進性的認識和對俄國社會民主主義革命性質的分析,構成了黨內民主堅實的立足點和根本的出發點。列寧把黨內民主和民主集中制聯系在一起,把黨內民主限定在民主集中制之內,實行黨內民主必須依靠民主集中制,遵從民主集中制的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由黨內民主制和黨內集中制組成,列寧為黨內民主劃定了范圍,規定了黨內民主屬於黨內民主制范疇。民主集中制是一個完整的民主制度、大寫的民主制度,其中的黨內民主制是民主實施的第一階段,即民主在黨內起步展開的初始階段﹔黨內集中制則是民主實施的第二階段,即民主最終走向完善的階段。依據列寧關於黨內民主屬於黨內民主制的范圍劃定,本文梳理歸納了真正屬於黨內民主的十項內涵和規定,闡述了實行和發展黨內民主產生的三大積極作用以及開展黨內民主必須遵循的三項基本原則。

②《蘇聯共產黨決議匯編》第一分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6頁。

③④《列寧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5、82頁。

⑤《列寧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36頁。

⑥《列寧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5頁。

⑦《列寧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66頁。

⑧沈志華、於沛等編著:《蘇聯共產黨九十三年——1898至1991年蘇共歷史大事實錄》,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3年,第62頁。

⑨《蘇聯共產黨決議匯編》第一分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19頁。

⑩(14)(15)《蘇聯共產黨章程匯編》,北京:求實出版社,1982年,第10、79、86頁。

(11)《列寧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39頁。

(12)《列寧全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69頁。

(13)《列寧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9頁。

(16)《列寧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1頁。

(17)《列寧全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7頁。

(18)《列寧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3頁。

(19)(23)《列寧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1、191-192頁。

(20)《列寧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9頁。

(21)(24)《蘇聯共產黨章程匯編》,北京:求實出版社,1982年,第87頁。

(22)《列寧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頁。

(25)《列寧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09頁。

(26)《列寧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49頁。

(27)《列寧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73頁。

(28)(29)《列寧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5、167頁。

(30)《列寧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03頁。

(31)(35)《列寧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88頁。

(32)《列寧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2頁。

(33)(34)《列寧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01頁。

(36)《蘇聯共產黨章程匯編》,北京:求實出版社,1982年,第20頁。

(37)參見《列寧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前言第Ⅶ頁。

(38)《列寧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2頁。

(39)《列寧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88頁。

(40)《蘇聯共產黨決議匯編》第二分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70頁。

(41)(42)《列寧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02頁。

(43)《列寧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8頁。

(44)《列寧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3頁。

(45)《列寧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9頁。

(46)《列寧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61頁。

(47)《列寧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7頁。

(48)《列寧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54頁。

(49)《列寧全集》第5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00頁。

(50)(57)《列寧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40-241、366頁。

(51)《列寧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頁。

(52)《列寧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56頁。

(53)《列寧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43頁。

(54)《列寧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0頁。

(55)《列寧全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21頁。

(56)《列寧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29頁。

(58)《列寧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4頁。

(59)《列寧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02頁。

(60)《列寧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