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來對新中國僑務工作的奠基性貢獻

作者:佀詠梅 任貴祥    發布時間:2020-05-08   
分享到 :

﹝摘要﹞新中國建立初期,周恩來主持制定了國內外系列僑務政策:確定華僑是人民政協組織的組成部分;領導組建新中國僑務機構;主持制定、頒布有關僑務法規條例;保護和維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解決長期遺留的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為新中國建設事業招納海外人才。他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創見的僑務思想:華僑是統一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妥善地照顧在國內的僑眷和安置歸國的華僑”;華僑要遵守僑居國法律制度、不參與當地政治活動;鼓勵華僑華人和當地民族融合。周恩來為我國僑務事業奠基開拓,留下了寶貴的遺產,為改革開放時期制定僑務政策提供了重要借鑒。

新中國建立伊始,面對舊中國留下的爛攤子,百廢待興,僑務工作也是如此。周恩來為開創新中國的僑務工作付出大量心血,主持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僑務政策,提出一系列富有創見的僑務思想,為新中國僑務政策奮力奠基開拓。

一、主持制定新中國的僑務政策

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任命周恩來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周恩來隨即著手籌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擘畫制定各項大政方針,其中僑務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定政治協商會議是包括華僑在內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形式

周恩來作為新中國的重要締造者、奠基人之一,參與或主持了以毛澤東為核心的第一代中共中央領導集體對新中國大政方針的制定。其中在新中國建立初期起到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就是周恩來主持起草的,經過各種層次的討論修改達10多次。《共同綱領》約6000字,有4處提到僑務問題,如政治協商會議是包括華僑在內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新中國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便利僑匯等[1]。在1949年9月22日開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周恩來作了題為《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的起草經過和特點》的報告,其中指出:“大家的目的很明確,正如共同綱領草案和人民政協組織法所規定的那樣,是實行新民主主義、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建設一個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和富強的新中國。為著這個任務,我們團結國內各民主階級、各民族和國外華僑,結成這樣一個偉大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這不僅是中國共產黨為之奮斗了二十八年的主張,也是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區域、軍隊、國內少數民族、國外華僑,以及一切愛國民主人士所擁護和贊助的。”[2]這就從組織上確定了政治協商會議是包括華僑在內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也集中體現了周恩來關於華僑是統一戰線重要組成部分的思想。

(二)領導組建新中國的僑務機構

1949年10月9日,經周恩來草擬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條例(草案)》完稿,《工作條例(草案)》確定分設政治法律、財政經濟、文化教育、外交、國防、民族事務、華僑事務、宗教事務等8個工作組,並報請毛澤東批准。政務院下設政治法律、財政經濟、文化教育、人民監察4個委員會,另外還有外交部、華僑事務委員會等直屬政務院。10月21日,周恩來召集第一次政務(擴大)會議,宣告政務院成立。翌日,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簡稱“中僑委”)成立,任命何香凝為主任委員(1959年由廖承志接任)。1954年11月1日,周恩來簽署國務院命令,任命李任仁、廖承志、李鐵民、庄希泉4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共有46人,其中有陳嘉庚、司徒美堂、陳其瑗、葉飛、彭澤民、黃長水、庄明理、蟻美厚等著名歸國僑領。“中僑委”是中央人民政府專司僑務工作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依法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安置歸國難僑,輔導歸僑、僑眷參加社會主義建設,團結國外僑胞建立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擴大新中國的國際影響等。“中僑委”在各省區市和華僑居多的市縣鄉鎮設立各級基層組織。據初步統計,新中國初期各級僑務部門的專職工作人員約有1000多人。

1954年10月,國務院領導人分工,周恩來除抓全面工作外,還具體分管外交部和華僑事務委員會。他日理萬機,國務繁忙,但仍十分重視並做了大量的僑務工作。

(三)主持制定、頒布有關僑務法規條例

20世紀50年代,是新中國僑務政策初創時期,主要體現在制定推出一系列有關僑務方面的條例、法規和文件等,周恩來作為政務院總理主持和參與了這些條例、法規和文件制定和頒布。據記載,周恩來主持制定直接簽發頒布的僑務文件有如下4個。

195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23日,周恩來簽發頒布該命令。其要點為:(1)僑匯是僑眷的合法收入,國家保護僑匯政策不僅是國家當前的政策,而且是國家的長遠政策。(2)在動員僑眷參加各種合作社,進行愛國儲蓄,購買公債時,必須貫徹完全自願的原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侵犯僑匯。凡有侵犯僑匯者必須分別情節論處或依法制裁。(3)僑眷有使用僑匯的自由,任何人對僑眷把僑匯用於生活方面,包括用於舉辦婚、喪、喜、慶等事,不得干涉。(4)國家鼓勵華僑和僑眷把僑匯投入生產或者向國家投資公司入股,同時鼓勵華僑、僑眷修建房屋,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此應給予便利[3]

經過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的多次談判,就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達成協議。1955年4月22日,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與印尼政府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其基本條款為:(1)凡屬同時具有中國和印尼兩國國籍的成年人,應在條約生效后兩年的期限內,根據本人自願的原則,就中國國籍和印尼國籍中選擇一種國籍。(2)凡屬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如願意保留其中一種國籍時,必須向有關當局宣告放棄另一國籍。(3)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選擇他們的國籍,他們的父親是哪一國人,即被視為具有了哪一國的國籍。(4)凡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如在本條約生效時尚未成年,應在成年后一年內選擇他們的國籍。在他們未成年期間應被視為隻具有他們的父母雙方或父方按照本條約的規定所選擇的國籍”[4]

1957年8月1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8月2日周恩來簽發國務院令,公布《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優待辦法》。該辦法規定華僑匯款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可以享受下列優待:(1)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股金,到社會主義建成后,仍為投資人所有。凡投資滿12年的,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幣支付。(2)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股息定為年息8厘,以人民幣支付。(3)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所得的股息,經過外匯主管機關批准后,可以匯往國外,但是不得超過本年股息的50%。(4)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投資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據公司有關企業的需要和投資人的具體情況,優先錄用[5]

1957年8月1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8月2日周恩來簽發國務院令,公布《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辦法》12條,對華僑出資興辦學校的批准程序、學校命名、校址選定、土地征用、領導體制、校務管理、老師作用、招收學生、獎勵辦法等,均作了具體規定[6]

除此之外,周恩來領導或參與制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有關部門頒布的僑務法規、條例、命令、指示還有許多,如《僑匯業管理暫行條例》《華僑出入國境暫行辦法》《中共中央關於海外僑民工作的指示》《土地改革中對華僑土地財產處理辦法》《長期收容處理華僑學生工作方針與方案》《關於處理回國華僑就業問題的指示》《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等等。

上述具有開創性、政策性很強的僑務條例、法規、辦法等大多是50年代制定和公布的,凝聚了周恩來的許多心血和智慧。如為了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地改革中對華僑土地財產處理優待辦法,周恩來做了深入的調研,分別找陳嘉庚、司徒美堂等歸國僑領、“中僑委”的工作人員和華僑居多的廣東、福建兩省的葉劍英、張鼎丞等負責同志交談,傾聽他們的意見並反復研討。在此基礎上,制定土改辦法時對華僑的一些特殊情況給予了適當照顧[7]。盡管如此,后來在僑鄉土改工作中,還是不同程度發生了“左”的錯誤。對此,周恩來則採取有錯即糾的態度,並再次進行調研,適時糾正政策中的偏差[8]

(四)保護和維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

新中國政府應盡力保護國外華僑正當權益的條文,已載入《共同綱領》之中。周恩來作為政務院總理兼任外交部長,分管華僑事務委員會的工作,反復重申強調這一規定,認真履行保僑、護僑的職責。

周恩來在各種有關場合,多次重申保護華僑正當權益問題。1949年10月13日,他為新加坡《南僑日報》創刊三周年題詞為:“為宣揚新民主主義的共同綱領而奮斗,為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而奮斗!”[9]1951年10月23日,周恩來在政協一屆三次會議上的政治報告中說:“我國散居海外的華僑約達一千余萬。由於某些國家無理地歧視乃至迫害他們,他們的正當權益已受到了重大損害。這不能不引起中國人民和政府的深切注意和嚴重關懷。”1954年9月、1959年4月,周恩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重申:我們希望某些國家“對我國僑民不加歧視,並尊重他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10];“華僑的正當利益能夠得到保護”[11]。1955年10月23日,他在答菲律賓《馬尼拉紀事報》記者莫裡西奧問時申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住在菲律賓的中國僑民非常關懷。我們希望:他們的正當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1956年10月9日,周恩來接見新加坡勞工陣線主席、前新加坡首席部長戴維·馬歇爾再次重申,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該受到尊重而不被歧視”[12]。在新中國建立初期,周恩來為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做出了很大努力,直接間接地同某些國家迫害華僑的行徑進行有力的斗爭。

(五)解決長期遺留的華僑雙重國籍問題

中國是世界上僑民最多的國家之一,華僑存在的雙重國籍是舊中國長期遺留下來的一個復雜繁難的問題。周恩來十分重視解決這一問題。1954年9月23日,他在人大一屆一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華僑的國籍問題是中國過去反動政府始終不加解決的問題。這就使華僑處於困難的境地,並且在過去常常引起中國同有關國家之間的不和。為改善這種情況,我們准備解決這個問題,並且准備首先同已經建交的東南亞國家解決這個問題。”[13]

1954年11月至12月間,印度尼西亞政府代表團來北京與中國政府代表團就雙重國籍問題進行了初步磋商談判。1955年4月22日,以周恩來為首的中國政府代表團與印尼政府代表團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條約》。簽字當日,周恩來發表講話說:“雙重國籍問題是舊時代遺留給我們的問題,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經過友好談判,獲得了合理的解決。”“我們知道還有一些國家同樣關心這個問題。這個問題能在亞非會議期間獲得解決,是有重要意義的。這是我們亞洲和非洲各國之間以友好協商的精神解決繁難問題的又一個良好的事例。”[14]

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與我國的外交政策及貫徹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具有緊密的關系。周恩來指出:“華僑問題是關系到我國外交政策的。”解決雙重國籍的政策,“我們覺得使亞非各國能夠首先實現和平共處、友好合作,加強我們共同反對殖民主義的力量,更好地孤立帝國主義,使亞洲各國在我們中國興盛起來,將來強大以后,還跟我們友好。解決了華僑雙重國籍問題,使我們跟他的關系更好,對他們本人也更增加積極的作用,把消極的因素減少。”1956年11月26日,周恩來在柬埔寨金邊華僑招待會發表講話指出:我們僑胞“要尊重人家的主權,不能干涉人家的內政,五項原則不是有這兩條嘛,你們就應該遵守,你們在五項原則上也要做出模范來”[15]。他還誠懇地說,堅定明確地提出華僑與華人的政策界限問題,表明了我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指導下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誠意,為我國同新興民族獨立國家建立友好睦鄰關系及促進亞非和平開創了范例。這一政策符合客觀規律,合乎歷史潮流和我對外政策,贏得了各國的贊賞[16]

從周恩來的論述可以看出,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與制定我國外交政策及確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有密切關系的,三者相輔相成。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新中國制定外交政策確立的基本原則並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解決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是以服從我國外交政策為前提,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根據,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具體體現。同時,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也促進了我國外交政策實行,為切實貫徹履行和平共處五項創造了條件。

(六)為新中國建設事業招納海外人才

舊中國貧窮落后,戰亂頻繁,社會動蕩,致使人才外流,特別是高科技人才流散歐美發達國家;新中國剛剛建立,百廢待舉,需要大量人才。周恩來十分注重吸納海外人才回歸新中國,並作為新中國建立初期黨和國家的一項方針政策加以實施。

早在1949年夏,在籌建新中國的大業中,周恩來指示旅美進步僑團,要把動員在美國的中國知識分子特別是高科技專家回來建設新中國作為其中心任務;同年12月18日,周恩來又通過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代表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鄭重邀請在世界各地的海外學子回國參加建設。1954年6月上旬,經英國代表團中間牽線,中國代表團和美國代表團,就兩國僑民問題進行商談。15日,中美雙方擬將再次接觸,中方商談方針是:(一)主動提出“保護我國在美僑民、留學生的權益問題”。(二)“擬指出美國強迫扣留我留學生,既違犯國際法又不合人道主義,要求立即恢復他們自由離美返回祖國的權利”。(三)關於整個僑民和留學生問題的做法[17]。六七月間,按照周恩來的指示精神,中美雙方繼續就留學生和僑民問題進行3次商談。

新中國的建立及其招賢納才政策,猶如一塊有強力的磁場,強烈地吸引著海外學子,他們絡繹不絕地回國為新中國的建設出力獻技。但是,他們當中有些人回國時受到西方國家和國民黨殘余勢力的阻撓破壞,歷經艱險曲折。“他們的回國,周恩來是費了不少心血的。”[18]經過周恩來的努力爭取和親自部署,使得滯留在海外的著名地質學家李四光、著名科學家錢學森、著名文學家老舍等一大批著名科學家、知名學者,輾轉回到祖國的懷抱。據統計,經新中國的召喚、周恩來的努力爭取,從1949年到1954年,沖破道道阻撓、克服重重困難,回到祖國留學人員和歸僑學者有1334人,其中美國937人,英國193人,日本119人,法國85人;至50年代末,回國者達到約2500人,約佔當時海外留學人員和華人科學家的一半[19]。他們為開拓和發展新中國的教育、科技、國防事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這方面多有論著介紹,此不贅述。

二、富有創見的僑務思想

周恩來不但主持制定了新中國成立后黨和國家的僑務政策,做了大量開創性和奠基性的僑務工作,而且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建樹的僑務思想,主要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發揮華僑在統一戰線中的重要作用

新中國建立后,統一戰線包括對華僑統一戰線的內容、形式發生了變化。周恩來積極探索,對新形勢下有關華僑統一戰線作出一系列論述。1949年9月下旬,周恩來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期間的報告或發言中指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一個統一戰線組織,它所包含的成分是非常廣泛的,“它的任務是團結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以及一切愛國民主人士、國內少數民族和海外華僑,共同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建設新民主主義的新中國。”“為著這個任務,我們團結國內各民主階級、各民族和國外華僑,結成這樣一個偉大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這不僅是中國共產黨為之奮斗了二十八年的主張,也是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區域、軍隊、國內少數民族、國外華僑,以及一切愛國民主人士所擁護和贊助的。”[20]這裡提出了建設新民主主義國家統一戰線的思想。1962年3月,周恩來在第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進一步指出,包括愛國僑胞在內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已經發揮、並且將繼續發揮它的重大作用”[21]。周恩來一方面強調華僑和國內其他各個階級、階層、團體一樣都是統一戰線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闡明這是自黨成立28年以來的始終主張;既重申了統一戰線的廣泛性,又闡明了統一戰線的長期性,進一步強調了新中國建立后華僑在統一戰線中發揮的作用,並適時由新民主主義國家的統一戰線發展為社會主義國家的統一戰線。

進入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周恩來認為華僑在統一戰線中發揮新作用之一,是推動祖國和平統一。1956年6月28日,周恩來在一屆人大三次會議上的報告指出:“我們重視海外廣大的愛國僑胞在推動和平解放台灣的事業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我們希望曾經或者還在對祖國採取對立態度的少數海外華僑,認清是非,省察大勢,跟廣大的愛國華僑站在一起,為促進和平解放台灣的愛國事業做出貢獻。”[22]周恩來還重申:“我們也同樣希望一切身在海外其他地方的國民黨軍政人員,為促進和平解放台灣而努力。隻有這樣,他們才能使自己免於流落異鄉、受人輕視的命運。”[23]他呼吁,廣大華僑要團結和爭取對新中國還不理解、親蔣親台的少數華僑,“把我們的手伸出去,隻要他愛祖國,我們就給他團結起來,團結在愛國主義的旗幟下”[24]。周恩來重視發揮海外華僑在祖國獨立解放及和平統一事業中所發揮的作用,認為他們是中華民族的向心力。

(二)“妥善地照顧在國內的僑眷和安置歸國的華僑”

周恩來認為:“華僑工作有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僑居在國外的;一個方面是他的眷屬在國內,或者回國來工作、學習的。”[25]而國內僑務工作又有兩個層次:一是妥善安置和照顧好歸國華僑;二是做好僑眷的工作,主要是安排好他們的生活,並發揮他們參加生產、建設祖國的積極性。周恩來主張對歸僑和僑眷要從政治上予以關懷愛護,生活上給予安排照顧,這就是國內僑務工作“一視同仁,適當照顧”的八字方針。

周恩來充分信任和重用有才能有威望的歸僑。如著名愛國僑領司徒美堂素抱“洪門”功成身退的信條,早年對於孫中山委官而不就,對於蔣介石勸黨而不入;還如陳嘉庚對蔣介石的拉攏入黨和封官許願嗤之以鼻。他們參與創建新中國,但都有功成身退想法,不願在政府中做官。后經周恩來的耐心開導勸說,均愉悅地在中央人民政府中任職盡責。

周恩來很重視對一般歸僑的安置工作。新中國建立初期,為了解決大批歸國難僑生活和工作問題,在中共中央和周恩來的關懷下,中共中央撥出專款在廣東、廣西、福建、雲南等地創辦了一批華僑農場,安置了大批歸難僑。1960年2月2日,周恩來指示歸僑接待安置部門:對歸國華僑的生活,各地應當給予適當照顧。1962年3月27日,在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周恩來提出:“我們還應該做好僑務工作,進一步團結海外的一切愛國僑胞,妥善地照顧在國內的僑眷和安置歸國的華僑。”[26]

為了使國內僑眷有可靠的生活保障並提供便利,1950年8月22日,周恩來專門約廖承志、孔原、南漢宸、王諍等人研究華僑僑眷的福利問題。決定:為了照顧僑匯,不收取“雙程郵資”;在廈門等地因物資缺乏而致物價尚未穩定的地點,暫時特准某些物資入口,以便利僑眷[27]。周恩來對於僑匯性質及僑匯政策作出明確闡釋:“僑匯是我國外華僑從事勞動和各種職業所得,用以贍養國內家屬的匯款,是我國外華僑的切身利益和廣大僑眷的生活依靠,是僑胞、僑眷的正當權益之一,國家對僑匯堅決保護”;實行“便利僑匯,服務僑胞”的政策[28]

(三)華僑要遵守僑居國法律制度,不參與當地政治活動

周恩來從國家關系、我國外交政策及華僑自身處境等多重實際情況出發,主張華僑在僑居國要遵紀守法、不參與當地政治活動,這是他關於國外僑務工作的一個重要思想。

1951年7月10日,周恩來召集章漢夫、伍修權等人研究,決定黨內成立指導對外活動的黨小組,確定對華僑的工作隻做公開與合法的援助祖國的工作,不應進行顛覆當地政府的活動[29]。這是經過深入思考做出的符合華僑自身和居住國實際的決定。為消除華僑居住國政府的顧慮,周恩來多次向國際社會聲明:“我們也不在華僑中發展共產黨或其他民主黨派的組織”;向各界華僑指明:“參加黨派在回國后參加,在這個地方是不可以的,這樣會引起所在國的誤會,在這種界限分清后,華僑才能搞好和所在國的關系。”[30]50年代,周恩來接見緬甸、泰國、菲律賓、新加坡等國家領導人和駐華使節,代表中國政府反復申明:“我們不在這些華僑中組織共產黨”[31];“華僑不應參加本地政治活動”[32]。這一主張受到這些國家政要和使節的衷心歡迎。

周恩來認為,每一個國家都有一套法律制度,華僑在國外從事各行各業,不論從事哪一行的華僑都要守法,按照法律手續辦事。我們在國內要守法,“在國外也應該守人家的法。這一點很重要,尤其是今天我們是新中國的僑民,我們一舉一動都應該做模范的僑民,都應該配得起新中國的僑民”[33]。1956年11至12月間,周恩來在越南、柬埔寨、緬甸各地訪問期間反復強調,華僑既要聯系中國的實際,也聯系僑居國的實際,還應該很好地尊重僑居國的法律制度和風俗習慣,同當地人民互相團結。同年12月上旬,周恩來和賀龍訪問印度。周恩來在孟買、加爾各答接見當地華僑代表和友人時,號召華僑“人人學玄奘”,努力學習所在國語言,並且加強團結,每一個僑胞都要很好地尊重所在國的法律和生活習慣,同所在國人民要把關系搞好[34]

(四)鼓勵華僑華人和當地民族融合

周恩來不但主張華僑不要參加當地政治運動、遵守僑居國的法律制度,而且進一步提出華僑華人要與當地民族和人民融合的主張。這是從大部分華僑選擇當地國籍轉化為華人的實際出發提出的長期安生之路。

1955年4月19日,周恩來在印尼萬隆接見西爪哇僑領時說道:“希望僑胞好好的工作,並把雙方關系搞好。”[35]4月27日,他在中國駐印尼使館接見華僑代表時,再次誠懇地表示:“希望諸位在海外要注意團結,不僅要團結僑胞,還要跟所在國家的人民團結在一起,跟他們友好相處。”“要得到人家尊重,首先要尊重人家。”“每個國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優點和長處。我們善於學習。要提倡互相學習,互相尊重。如果發生了一些困難和糾紛,我們應該首先批評自己,這樣就會更加團結,就會得到所在國政府和人民的尊重。”[36]

1956年12月18日下午,緬甸各地各界華僑1200余人匯集在仰光中國駐緬甸大使館禮堂舉行大會,歡迎正在緬甸訪問的中國政府正副總理周恩來和賀龍等一行。緬甸有關政要及駐華大使應邀出席會議。周恩來在歡迎大會上發表講話說:中國僑民多少代以來,就僑居在緬甸。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同緬甸人民還有著血緣關系,有不少人已經加入了緬甸籍,因此,中緬兩國成了親戚的國家,緬甸人民稱中國人民為“胞波”,把中國人民看成同胞,在友誼上像親兄弟一樣。這種人民之間的關系,已經撒下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種子[37]

在文化方面,周恩來主張中外文化融合。他倡導華僑學習居住國的語言文字。華僑報紙除漢文外,還要有當地語言的版面;華僑學校除教中文,還要將當地語種作為必修課。這樣才能有益於文化交流和感情交流。周恩來訪問緬甸和柬埔寨時,反復要求華僑要學習當地語言,把當地語言當做必修課。

周恩來的僑務思想內容豐富,上面介紹的是其中的幾個主要方面,其他還有國外華僑工作必須服從我國外交總路線和政策;劃清華僑工作與當地革命的界線;華僑要發揚愛國愛鄉的傳統;等等。

三、僑務事業的寶貴遺產

周恩來主持制定了一系列僑務政策並提出富有建樹的僑務思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保護華僑正當權益”始終載入國家根本大法。新中國誕生期間,由周恩來主持制定、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部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綱領,第一次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規定了“盡力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的內容;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確認前述《共同綱領》的相關內容,1982年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新時期憲法的藍本,再次加以確認。由此可見,《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關於“保護華僑正當權益”的法律規定奠定了新中國成立以來70年僑務立法的基礎。

第二,國內僑務工作方針的延續和發展。周恩來當年提出國內僑務工作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妥善安置和照顧好歸國華僑;二是做好僑眷的工作,主要是安排好他們的生活,並發揮他們參加生產、建設祖國的積極性。主張從政治上予以關懷愛護歸僑和僑眷,生活上給予安排照顧,在此基礎上概括出“一視同仁,適當照顧”的8字方針,仍然是我國改革開放時期國內僑務工作總方針的基礎。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簡稱《保護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保護法》經過4年調研8易其稿,是我國制定的第一部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專門法律,涉及歸僑僑眷的政治、經濟、人身、財產、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及救濟等多方面的權益。《保護法》明確地將“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16字方針作為黨和國家對歸僑僑眷政策的總方針[38]。顯然,16字方針是在新中國初期8字方針的基礎上發展完善的,其中凝聚著周恩來的心血和智慧。

第三,華僑工作是統一戰線工作的組成部分。周恩來是我國統一戰線理論與實踐的重要開創者和踐行者,他關於華僑工作是統一戰線重要組成部分的思想至今仍然是我國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原則。鄧小平在設計我國改革開放的系統工程時指出:“新時期統一戰線,可以稱為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愛國者的聯盟”,“包括旅居在國外的僑胞也有愛國的問題。他們熱愛祖國,不等於熱愛社會主義。”統一戰線的對象,就“是把一切能夠聯合的都聯合起來,范圍以寬為宜,寬有利,不是窄有利”[39]。此后,江澤民、胡錦濤、習近平關於華僑是新時期統一戰線的重要內容均有論述,盡管外延和內涵有些差別,但基本內核都是一致的。當年周恩來提出發揮華僑、歸僑僑眷在和平統一祖國中的重要作用,是改革開放時期鄧小平制定“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依據,也是1991年1月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斗》講話、提出和平統一祖國8項主張的基本依據。

第四,關於華僑雙重國籍的政策。周恩來關於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思想和原則,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是我國改革開放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新中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基礎。《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40]這部國籍法總結了新中國建立以來30年中我國處理華僑國籍問題的歷史經驗,並以法律形式確定了下來。盡管社會上和學術界對這一問題有爭議或非議,但它目前仍然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周恩來領導制定的保護僑匯的法律法規,改革開放后仍然是我國貫徹執行的僑匯政策基本遵循;他為新中國建設盡力招納中國海外留學生和知識分子,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施“請進來”人才政策的先聲;周恩來重申華僑要遵守僑居國法律制度,不參與當地政治活動並與當地民族融合以求長期生存發展等思想,充滿了超前性,至今仍然在遵行。當年周恩來主持制定僑務政策受到時代的局限需要改革的,如當時黨和國家制定計劃經濟和公有制經濟體制,主要引導華僑投資主要投資於國營企業,在改革開放新時期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得到了改革和發展。

(本文作者山東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生濟南250014;華南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廣州510631)(來源:巜黨史研究與教學》2020年第1期)



[1]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第1、3、8、11頁。

[2]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第13頁。

[3]僑務報社編:《僑務政策文集》,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94∼95頁;《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1955年1月—12月)》第12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年版,第97∼98頁。

[4] 《新華月報》1955年第5期,第92∼93頁;《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1955年1月—12月)》第12冊,第153∼158頁。

[5] 僑務報社編:《僑務政策文集》,第100∼101頁。

[6] 僑務報社編:《僑務政策文集》,第102∼104頁。

[7]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頁;另見童小鵬:《風雨四十年》第二部,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178頁。

[8]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292頁。

[9] 《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480頁。

[10]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531頁。

[11] 王棠編著:《僑務春秋》,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4、25、31頁。

[12] 僑務報社編:《僑務政策文集》,第46頁。

[13]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5冊,第531頁。

[14] 周恩來:《在中國印尼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簽字儀式上的致詞》,《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12冊,第159頁。

[15] 王棠編著:《僑務春秋》,第17、13∼14、27頁。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外交史編輯室編、裴堅章主編:《研究周恩來———外交思想與實踐》,世界知識出版1989年版,第286頁。

[17]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376頁。

[18] 力平:《開國總理周恩來》,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399頁。

[19]張應龍主編:《華僑華人與新中國》,暨南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頁。

[20] 《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6、145頁。

[21] 《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第425頁

[22]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8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344頁;另見《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第321頁。

[23]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8冊,第344頁。

[24]僑務報社編:《僑務政策文集》,第10頁。

[25] 《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第445頁。

[26]王棠編著:《僑務春秋》,第43頁。

[27]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66頁。

[28]僑務報社編:《僑務政策文集》,第94頁。

[29]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一九四九———一九七六)》上卷,第157、176頁。

[30]王棠編著:《僑務春秋》,第8頁;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一九四九———一九七六)》上卷,第640∼641頁。

[31]王棠編著:《僑務春秋》,第25、26頁。

[32]王棠編著:《僑務春秋》,第27、28頁。

[33] 《周恩來總理對緬甸華僑的講話》(1956年12月18日),見僑務報社編:《僑務政策文集》,第4頁。

[34] 《在加爾各答接見華僑代表時周總理號召“人人學玄奘”》,《人民日報》1956年12月11日,第4版。

[35]王棠編著:《僑務春秋》,第48、49頁。

[36]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473頁。

[37] 《緬甸華僑歡迎周總理賀副總理周總理勉勵他們同緬甸朋友和睦相處》,《人民日報》1956年12月21日,第4版。

[38]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福建省志•華僑志》,福建省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8頁。

[39]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央文獻研究室編:《鄧小平論僑務》,第31頁。

[40] 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福建省志•華僑志》,第3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