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關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論述探析

作者:黃壽鬆    發布時間:2020-06-28    來源:黨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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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印發,提出要“不斷豐富和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體系”。如何發展基於中國國情和本土經驗的協商民主理論體系,是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面臨的重要課題。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發表了一系列關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論述,科學闡釋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內生形成、基本定性、建設路徑和時代價值等重大問題,豐富和發展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體系,夯實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信,為人類追求更高質量的民主提供了中國智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中國“有根、有源、有生命力”

中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人民探索“中國向何處去”的進程中,基於自身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而產生的。習近平指出,協商民主在中國“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制度基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有根、有源、有生命力”。

第一,中國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耦合。人類對民主探索的歷史已經表明,一國的民主建設不能脫離該國的文化傳統。習近平指出:“中華文化崇尚和諧,中國‘和’文化源遠流長,蘊涵著天人合一的宇宙觀、協和萬邦的國際觀、和而不同的社會觀、人心和善的道德觀。”中國文化傳統中既有重民、保民、愛民的民本思想,又蘊含兼容並蓄、求同存異的和合理念和等貴賤、均貧富、損有余補不足的平等觀念。這些都內化在中國人的心理、行為和價值觀等各方面,為中國探索協商民主,構建有活力、充滿人文關懷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模式,提供了豐厚的文化滋養。

第二,馬克思主義在 20世紀中國的傳播和發展,為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探索提供了理論基礎。馬克思指出,民主制獨有的特點就是“國家制度無論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環節”。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既主張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又強調作為上層建筑的民主制度由經濟基礎決定,任何一種民主制都有自己的具體歷史內容和歷史形式。馬克思主義的多黨合作與統一戰線理論也主張,各國共產黨作為工人階級先鋒隊,在領導工人階級實現解放的進程中,要根據實際,同各民主政黨和社會團體進行合作。這些理論既為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形成奠定了理論基礎,又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提供了直接理論來源。

第三,中國共產黨在革命、建設與改革中關於政治協商的探索和實踐,為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生成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1922年,為建立民主的聯合戰線,凝聚革命的民主派與革命的社會主義各團體的共識,新生的中國共產黨明確倡議各革命黨派和團體召開聯席會議,政治協商開始萌芽。1939年,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根據地提出“三三制”政權原則,開創了不同政治群體之間政治協商的雛形。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勝利召開,“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正式確立”。關於新中國政府的特點,毛澤東就指出,我們的政府“是跟人民商量辦事的”,“可以叫它是個商量政府”。改革開放以來,人民政協切實履行政治協商職能,民主懇談會、協商議事會、決策聽証會、村(居)民理事會等協商民主形式也在全國廣泛展開。這些扎根中國大地、基於中國本土現實問題的協商民主探索,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形成提供了堅實的實踐基礎。

第四,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存在扎實的制度基礎。協商民主制度建設肇始於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改革開放后,協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設進一步加快。1982年,全國政協五屆五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並在 1994年、2000年、2004年、2018年進行了4次修訂。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首次提出,要“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1989年,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寫入憲法。1995年,全國政協八屆九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2012年,黨的十八大作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重大戰略部署,將協商民主明確界定為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之后,《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等陸續制定印發,從頂層設計上推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化不斷邁向新台階。

可見,協商民主不僅植根在中國文化傳統的豐富內容中,而且深深地嵌入在中國共產黨政治生活和理論及制度建設的進程中。正如習近平所說:“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

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現了“人民民主的真諦”

關於人民民主的真諦,習近平指出:“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鮮明地體現了這一真諦。

第一,從協商主體層面體現和保障“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習近平指出:“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點”,“涉及全國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體人民和全社會中廣泛商量﹔涉及一個地方人民群眾利益的事情,要在這個地方的人民群眾中廣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眾利益、特定群眾利益的事情,要在這部分群眾中廣泛商量﹔涉及基層群眾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層群眾中廣泛商量”。回溯協商民主發展歷程,中國共產黨對協商民主主體的認識不斷深入。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時,協商主體主要是“各黨派、各民族、各團體的領導人物”,協商的載體主要是人民政協,協商的形式主要是“政治協商”。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協商民主的形式和層級不斷豐富和多樣。習近平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該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個方面的,應該是全國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級的”。在協商形式方面,除了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和政協協商,城鄉社區協商、社會組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網絡協商等鮮活形式也逐步產生並發揮作用。在協商主體方面,由“政治力量”日益擴大延伸至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層面的“社會力量”,人民群眾在協商民主中的主體地位不斷夯實。

第二,從協商的客體看,協商的對象、內容和范圍不斷拓展。習近平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這從協商客體層面落實了“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在以政治協商界定協商民主的情況下,中國共產黨和其他民主黨派、各界代表人士,主要聚焦於國家、黨際和統一戰線等層面的重大事務,通過人民政協這一組織載體進行協商。黨的十八大以來,協商客體由政治協商的重大議題,更加擴展至諸多層次,輻射諸多領域,既包括與人民群眾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相關的國家重大問題,也涉及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聯的具體事務,不僅包括主要依托人民政協開展的政治協商議題,也涉及經由基層協商、城鄉社區協商和社會組織協商開展的社會協商事項,凸顯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以人民利益為根本導向設定協商議題與協商事項,體現了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統籌兼顧。

第三,從如何展開協商看,協商渠道更加豐富完善。中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倡導人們對如何最優地解決問題提出建議,倡導通過交流溝通來說服他人理解和接受提議,倡導日常生活中眾多利益相關方的互讓和體諒。在協商民主過程中,參與者通過確定哪些提議得到了最佳支持來達成一致。在這個過程中,參與者的合理訴求獲得尊重,內含和體現了參與、平等、包容與理性等文明理念。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不滿足於簡單地聚合多數人的主觀偏好,更加重視通過彼此接洽增進理解與溝通,在公平與理性中化解分歧、解決問題。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施行過程中,參與者因為具有不同意見與處境,往往在協商中可以知悉他人經驗,獲得新的信息,由此反思自身最初意見可能存在的偏見或誤解,從而不斷理性調適各自的偏好和訴求,達致新的認知。無論從程序還是結果,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更有利於促進公平正義。為了擴展協商的場域,豐富協商的形式,切實保障利益各方參與協商,習近平明確提出了“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五大協商渠道。之后,協商渠道又擴展至“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政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各類智庫”十大渠道,並“重點加強政黨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積極開展人大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逐步探索社會組織協商”。這不僅從橫向的維度凸顯協商民主覆蓋范圍的廣泛性,還從縱向的維度落實協商民主的多層性。協商民主走向經濟、社會各領域以及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彰顯出習近平關於“有組織、有重點、分層次積極穩妥推進各方面協商”的思想,從協商民主施行環節保障“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

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

群眾路線是中國共產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習近平指出:“無論是中國共產黨執政,還是國家機關施政,都必須堅持貫徹群眾路線,緊緊依靠人民”,“要深刻把握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這一基本定性”。

第一,黨的群眾路線為施行協商民主提供政治前提和價值導向。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人民內部各方面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開展廣泛協商,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從目標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旨在維護和發展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廣集民智、廣納群言,從各個領域和各個層級引導人民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各方利益主體在公開公平中表達訴求、尋求共識。從施行過程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強調協商主體相互尊重和利益共贏。這與中國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及群眾路線要求的“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的核心價值原則相一致。群眾路線既為協商民主的施行提供政治前提,又對協商民主進行價值引導。因此,習近平說:“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我們能夠實行和發展協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第二,群眾路線要求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為協商民主提供了科學的思路和方法。貫徹群眾路線,就是要走向基層,聽取群眾心聲,反映群眾訴求,保障群眾利益,這也是協商民主建設的必由之路。習近平指出,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廣泛協商,“體現了民主和集中的統一”。協商民主通過多種協商渠道,使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得以充分表達,民意與民智通過協商平台匯聚,與國家決策對接,保障更加符合人民群眾意願的方針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從而更加切實地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進一步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這些都契合了群眾路線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為貫徹群眾路線提供了規范的制度保障。群眾路線是中國共產黨在處理黨群和干群關系中,歷史地形成的一種主要針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工作方法和組織要求。在群眾路線施行過程中,人民群眾是黨員領導干部了解、學習、服務、引導和教育的對象。作為工作路線、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的群眾路線,在革命、建設和改革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特定角度講也存在局限。這就是施行過程中較難有一貫的、“標准的”操作規范。面對不同的具體情況,黨員領導干部覺悟程度和工作能力不同,群眾路線執行效果就會有相當的差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新舊矛盾交織,群眾訴求日益多元,客觀上需要更規范地建立起體現群眾路線的工作體制機制,以制度化的形式將群眾路線鞏固下來。習近平指出:“民主不是裝飾品,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要解決的問題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不僅是一種工作方法,還是一種具體的政治制度形式,其組織原則和程序規定彌補了前述群眾路線的局限,有助於更有效地落實群眾路線,有助於人民群眾參與並監督國家和社會治理,有助於使群眾的利益訴求和意見成為黨和國家制定方針政策的客觀依據,從而使人民的意見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形成具有約束力。以協商民主傳承和落實群眾路線,以群眾路線推動協商民主的施行,體現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對中國共產黨優良傳統的傳承和創新。

四、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要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強烈,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為此,習近平指出,“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保証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他還強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該是實實在在的、而不是做樣子的”,“必須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

第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根本保証和基本遵循。習近平指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就是支持和保証人民實現當家作主。”一方面,中國共產黨作為先鋒隊,無論是革命、建設時期,還是改革時期,都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歷史已經表明,在中國,隻有中國共產黨能夠集中反映和有效協調中國各民族、各階層、各群體的利益訴求,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的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的協調統一。這為我們黨領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提供了前提和基礎。另一方面,中國的協商民主是歷史地形成的,已經融入到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中。作為中國共產黨保証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設計,協商民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這是保持中國民主政治的正確建設方向和蓬勃發展生機的基本保障。習近平指出:“隻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不能把堅持黨的領導同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對立起來,更不能用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來動搖和否定黨的領導。”黨的十八大以來,協商民主呈現橫向延伸和縱向聯動的系統發展,制度存量利用和增量創新並舉,新的制度形式不斷出現。這都是在黨的領導下深入推動改革的重要成果。

第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與鞏固黨的領導和執政基礎互促共進。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一貫重視和強調要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既立足發展經濟,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又依靠合理的制度安排鞏固、保障和擴大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權利。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內含進一步增強各民主黨派以及最廣泛、最大多數人民群眾對黨的領導的政治認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人民群眾有組織、有秩序地參與協商,不僅可以讓自身利益訴求傳導至政府決策部門,從而在政府績效中獲得體現和保障,還可以通過協商民主實踐使人們享有基本的民主政治權利,從而不斷夯實黨的執政基礎。在中國的協商民主建設進程中,民眾參與意識、參與能力的提升與黨的執政基礎的擴大、執政能力的提升是一個互促共進的過程,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發展與夯實黨的領導良性互動。

第三,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統籌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中國的協商民主具有民主和治理雙重意蘊,既是保障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又能夠化解社會矛盾增強政府治理效能。習近平強調,要促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確保協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既使協商民主發展有了方向,也為協商民主發展提供了動力,使協商主體不斷擴大,協商內容不斷拓展,協商的運行層次亦更加豐富,包括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以及基層群眾自治中的協商。隻有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才能科學地規范協商的程序、環節及協商共識納入決策的過程,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真正成為貫通民智民心與黨和政府決策的體制機制。

五、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人和中國人民的偉大創造,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

習近平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是個新事物,也是個好事物”。他還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人和中國人民的偉大創造,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雖然中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形成的歷史不長,但它具備自身獨有的特色和優勢。

第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有利於實現廣泛真實的人民民主。世界各國發展的歷史表明,選擇何種政治發展道路關系到國家的興衰存亡。中國作為發展中大國,選擇適宜的政治發展道路尤其關乎根本和全局。習近平指出:“以什麼樣的思路來謀劃和推進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長遠的作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作為基於中國自身土壤的內生性民主形式,在促進多元利益主體平等參與公共事務治理方面,具有突出特色和優勢。習近平指出:“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既堅持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又發揮了各方面的積極作用﹔既堅持了人民主體地位,又貫徹了民主集中制的領導制度和組織原則﹔既堅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則,又貫徹了團結和諧的要求”,可以有效克服“黨派和利益集團為自己的利益相互競爭甚至相互傾軋”,“不同政治力量為了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利益固執己見、排斥異己”,“決策中情況不明、自以為是”,“人民群眾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治理中無法表達、難以參與”,“各項政策和工作共識不高、無以落實”等許多弊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豐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內涵”。沒有協商民主,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就不完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科學性、有效性就會削弱。

同時,習近平根據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經驗指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廣泛協商,體現了民主和集中的統一﹔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二者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而是“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共同構成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特點和優勢”。選舉民主在民眾投票推選代表委托其代行權力方面具有優勢,但民眾難以在選舉投票結束之后繼續深入參與公共事務。協商民主是涉事諸方通過溝通對話尋求最大利益公約數的民主形式,其本質是尋求和擴展多元利益交集,努力兼顧各方利益,在包容共情中達成理性共識。這意味著人們能夠持續深度參與政治生活與重大事項決策。習近平還指出:“人民隻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人民隻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后就進入休眠期,這樣的民主是形式主義的。”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基礎的選舉民主和作為特有形式、具有獨特優勢的協商民主相結合,彰顯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人民性、包容性、真實性和創新性。

第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有利於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斷發展,黨中央審時度勢,作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部署。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鍵在於正確處理我們黨和國家、社會的關系,“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將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納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十四條基本方略。實踐已經表明,隻有認真施行協商民主,“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礎,也才能凝聚起強大力量”。

第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供了科學評價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的中國標准,為世界人民追求更高質量的民主提供了中國智慧。歐洲啟蒙運動以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逐漸形成以多黨制、競爭性選舉和三權分立為核心要素的政治制度體系,這在當時無疑是人類政治文明探索的重要進步。但后來歷史的發展表明,西方政治制度體系存在難以克服的內在矛盾。中國作為快速發展的社會主義大國,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同時,一直虛心吸收借鑒西方民主政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但是,這種吸收和借鑒,不是照搬照抄。對此,習近平尖銳地指出:“政治制度不能脫離特定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來抽象評判,不能定於一尊”。近代中國政治制度探索的曲折歷史也表明,“不能想象突然就搬來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飛來峰’”,“實現民主的形式是豐富多樣的,不能拘泥於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說隻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評判標准”。

習近平還進一步結合中國共產黨民主政治建設的歷史成果和經驗,總結了評價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的中國標准:“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續參與的權利﹔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選舉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社會主義民主不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參與實踐。人民當家作主必須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中國共產黨執政和國家治理上來,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各個方面、各個層級的工作上來,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人民對自身利益的實現和發展上來”。中國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結合,能夠切實防止出現“群龍無首、一盤散沙”“選舉時漫天許諾、選舉后無人過問”“黨爭紛沓、相互傾軋”“人民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相互掣肘、內耗嚴重”等現象。正是基於此,習近平深刻指出:“歷史沒有終結,也不可能被終結”,“中國共產黨人和中國人民完全有信心為人類對更好社會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國方案”。

(作者系中山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來源:《黨的文獻》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