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協作: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一種非正式經濟運作形態

作者:張學兵    發布時間:2020-11-20    來源:中共黨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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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計劃經濟時期的物資協作,長期未獲國家層面的政策法規支持,但作為一種事實存在,它不曾中輟,並不斷發展。物資協作肇因於物資計劃體制的失靈、物資供應的短缺、地方工業經濟的發展以及各地資源稟賦的差異,發生於20世紀50年代計劃經濟體制建立之際,歷經60年代、70年代兩個發展期,最終獲得合法地位。在具體運作中,物資協作形態不一,包括求援,物資串換,加工改制,物資與技術、勞務協作等。透過物資協作,可以從一個側面窺見中國計劃經濟的運作實態、計劃經濟背景下的利益分殊以及中國改革初始路徑的復雜性。

 

在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物資[①]的計劃分配調撥是物資流通的基本制度安排和組織形式,但在實踐中涌現出另一種以物資與其他生產要素串換為內容、以貨幣結算為形式的物資流通活動,即物資協作,其中最主要的協作是物物交換、貨幣結算[②]。當然,該時期各部門、地區、企業之間在國家分配調撥計劃之外的物資協作,不止於串換,還包括求援、加工改制、物資與勞務以及技術的協作等多種形態。物資協作的計劃外特征,反映在兩重意義上,一是相對於國家計劃而言,指的是不同層級的地方所組織的物資活動﹔一是相對於政府計劃而言,指的是生產、建設單位組織的物資活動。前者側重地方性,后者側重自發性,但二者也難以截然區隔。

作為一種經濟活動,物資協作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並無國家層面的政策和制度依據,時常遭遇歧視和限制,一度被指摘為“不正之風”“歪門邪道”,因而長期處於“合理不合法”[③]的狀態,從事者一般“向上不匯報,對外不介紹,自己埋頭搞”[④]。及至1977年12月,國務院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加強物資協作管理的規定》,物資協作算是“在中國經濟發展中取得了合法地位”[⑤]

物資協作因經濟形勢的漲落、管理權限的收放、政治氛圍的寬嚴,而呈現不同態勢,或隱或顯,或此或彼,或集或散。雖未獲國家制度和政策支持,但作為一種事實存在,它卻不曾中輟,而且規模可觀,[⑥]客觀上承擔起被取締了的市場機能,因而可以視作特定體制約束和利益格局下的一種非正式的經濟運作形態。對於物資協作,相關著述大多關注1977年之后的情況,至於計劃經濟時期物資協作的學術性研究,尚未見專文論及,本文嘗試從其形成原因、發展脈絡、運作形態以及歷史意蘊等四個方面,進行勾勒和分析。

一、物資協作的形成原因

從1953年開始,隨著“一五”計劃實施和大規模國民經濟建設起步,以行政權力配置資源為要旨的中央集權計劃經濟體制,漸次建構起來,其在物資方面的表征,就是分配、調撥體制逐步取代物資的市場流通體系。在具體制度安排上,物資管理劃分為三個類別和級次:一類物資由國家統一分配,稱為統配物資﹔二類物資由中央各主管部門統一分配,稱為部管物資﹔三類物資由地方管理,又稱地管物資,其種類繁多,來源分散,使用面廣,不適宜遠途調撥和區域間調撥,大部分由生產企業自銷。60年代后,三類物資納入集中統一管理。[⑦]

為什麼在國家物資分配調撥之外,各地方、部門、企業之間會不公開、半公開地進行物資協作?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正式的制度結構無法滿足生產、建設單位的需求,物資要麼不夠用,要麼不適用,要麼二者兼具。深入來看,這便涉及體制特征、供應缺口、經濟形勢、資源稟賦等諸多因素,它們既有區別又有關聯。

(一)計劃體制的失靈

物資集中統一、分配調撥制度及其具體實施辦法,就是物資按條條來管理,它使物資的生產部門、單位和使用部門、單位之間的矛盾難以解決[⑧]。究其實質,以行政權力來分配調撥物資,不可能適應社會經濟的即時變化,無法滿足經濟社會主體復雜的現實需求,恰如一部地方志中所說,“分到訂不到,訂到拿不到,拿到不配套”[⑨]

對包括物資分配調撥在內的中央集權計劃經濟統得過多、管得過死的問題,決策者很快就察覺到,並試圖解決。其著眼點主要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行政性分權,將資源配置權一次次在不同層級政府間收放、集散,造成“收收放放地來回折騰”[⑩]。其中有兩個比較完整的收放、集散周期,一是20世紀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一是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

作為行政性分權的組成部分,物資管理體制也經歷兩個收放、集散周期。無論50年代末,還是60年代末,都先從中央的條條管理下放為地方的塊塊管理,實行以地區管理和地區平衡為主的物資調撥制度,[11]以此解決“死”的問題,但“亂”的問題接踵而至,鑒於物資流通亂象,又開始把管理權上收到中央,“死”的問題隨即再次萌生,從而逐步醞釀下一個收放周期。無論條條管理,還是塊塊管理,都不改變物資分配調撥制度的實質,物資計劃失靈(條條時期)甚至失控(塊塊時期),造成制度性的物資短缺,對計劃外的物資協作產生了迫切而現實的需求。同時,包括物資管理在內的經濟權限,在一次次的收放、集散之間,使中國計劃經濟相對來說,有一定的地方分散性,[12]這個數字無法反映整個計劃經濟時期的情況,但也有一定的代表性。這也為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搞物資協作,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基礎和體制空間。

(二)物資供應的短缺

計劃經濟時期,對納入國家分配調撥計劃的生產、建設單位來說,物資供應短缺幾乎是常態。上海重要物資的國家分配調撥量達到全市消費量的80%至90%[13],這在全國來說,已是相當之高,但一些年份上海的供應缺口也很大,1967年煤炭調入隻及上年的73%﹔木材到貨僅佔國家分配資源的64%,比上年下降43%﹔生鐵到貨為計劃分配的40%,煉鋼生鐵庫存僅10天耗用量。1967年至1969年,煤炭調入完不成計劃,連續3年年末庫存都不到20萬噸[14]。揆諸各地方志,物資短缺均為數不菲。平均缺口大概多大?比較形象的說法是“三八式”的物資供應,即物資分配量是需要量的80%,訂貨量是分配量的80%,到貨量是訂貨量的80%[15]。經過三個八折,結果隻實現物資計劃的一半,另外的一半客觀上就需要通過物資協作等計劃外途徑完成。

(三)地方經濟的發展

地方經濟的蓬勃發展,是中國計劃經濟尤其是其后期的一個顯著特征。一是國營地方小工業。50年代末、60年代初,地方工業一度興起,60年代后半期,出於戰備和支持農業機械化,地方工業再次發展,尤以區、縣辦“五小”工業(小鋼鐵、小機械、小化肥、小煤窯、小水泥)為典型。雖一度遭遇“文化大革命”沖擊,但70年代之后,在中央財政支持以及地方政府經營下,“五小”工業發展頗快。到1975年,“五小”中的鋼、原煤、水泥和化肥年產量分別佔全國總產量6.8%、37.1%、58.8%和69%[16]。二是社隊工業,即后來所稱的鄉鎮企業。它也曾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獲得大發展,后在經濟調整中受到限制和削弱。“文化大革命”期間,城市工業生產受干擾,城市干部、科技人員下放,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這些因素使社隊工業再度勃興。1965年到1976年間,按不變價格計算,社辦工業產值由5.3億元增長到123.9億元,在工業總產值中的比重由0.4%上升到3.8%,隊辦工業產值由38.8億元增長到119.6億元[17]

較之國營大中型企業,地方小工業雖也屬國營性質,但其產供銷不可能全由國家負責,物資需求的很大部分要自己想辦法。比如,武漢市國營晨光板箱廠,1958 年建廠初期,木材供應全靠自籌自購,1963 年底,市木材公司在業務管屬的花名冊上添進了該廠,木材供應才有20%至30%的來源保障,還不得不承擔欠缺部分的自籌自購任務[18]。社隊企業在國家計劃中更沒有名分和位置,物資來源基本靠自身,產供銷的80%靠市場,直接、間接納入國家計劃的僅20%[19]。對於地方工業來說,為保証物資供應,進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物資協作,幾乎是不二的選擇。

此外,在計劃體制下,各地資源稟賦的差異,客觀上也需要通過物資協作來互通有無,取長補短。質言之,上述體制性的、經濟性的、地理性的因素相互關聯,彼此強化,既提出物資協作的現實需求,產生了物資協作的強大動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物資協作的實現條件。

二、物資協作的發展脈絡

從全國范圍看,計劃經濟時期的物資協作大致經歷50年代的發生期,以及60年代、70年代兩個發展期。

(一)“一五”時期物資協作的發生

“一五”期間計劃經濟體制肇建之際,物資協作就在不同地方,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表現出來。逐步確立的物資分配體制,無法滿足逐步高漲的經濟形勢對物資的需求,一些地方和單位便尋求計劃外的渠道[20]。其具體組織實施者,以計劃、商業、基建等部門較常見。如江蘇濱海縣,50年代中期,縣商業部門開始進行計劃外物資採購與協作[21]。湖南株洲市,1956年基建物資緊張,基建和商業部門四處串換資源[22]。黑龍江長興縣,“一五”后期開始,由縣計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計劃外物資的協作採購[23]。這類協作一開始,就呈現出跨越行政區劃的特征,而照應著資源稟賦的地域差異,如50年代河北的張家口、辛集等地生產的馬鞍、馬鐙、蒙古刀等鐵器、木器、皮革制品,大量供應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的牛、羊、馬、生皮、羊毛和山西大同的煤及陽泉的生鐵、鐵貨、煤炭等物資也支援河北[24]。有的地方,協作的地域輻射面已經相當廣,如50年代中期,河南淮陽大力開展對外省物資協作調劑,在廣州、沈陽、上海等地開設辦事處,協進協出物資,緩解物資短缺的壓力[25]

“一五”時期是計劃經濟時期物資協作的發生期,協作運轉的各類因素大多已經具備,只是到60年代之后規模更大、程度更深了。此外,這一時期存在著多頭組織協作現象,及至60年代,隨著各級物資專司部門的設置,物資協作也多由物資部門組織進行了。“一五”時期物資協作各地雖多有展開,但總體上看,規模較小,范圍較窄,品種和數量均不多。這一方面是由於市場機制的退出有一個過程,“一五”時期尤其是前期,市場機制尚未禁絕,比如通過商業部門供應的鋼材佔全國供應總量的比例,1953年為25.9%,1954年為30%,1955年為18.2%,1956年8.2%,[26]因而物資流通還稍具靈活性。另一方面是由於經濟形勢的高漲,尚有一定限度,“一五”時期工業企業數量還不多,生產規模還不大,經濟聯系還不很復雜,物資供應、流通的矛盾還不是特別突出。

(二)“大躍進”、國民經濟調整時期物資協作第一次大發展

隨著1958年“大躍進”和物資管理權限下放,物資供應急劇短缺,流通空前混亂,催貨、採購人員“滿天飛”。1959年第四季度,除常駐上海的採購人員外,臨時到上海催貨、採購物資的最多時每天有2萬多人,全市旅館住客中採購人員佔60%。遼寧省各單位僅派往阜新煤礦催交煤炭的就有700多人。[27]湖北省派駐北京、上海的採購、供應人員經常有900多人[28]。1960年,流動在上海的採購人員還有近5萬[29]

為解決亂象,很快就開始上收物資管理權限。進入60年代,物資的供應和銷售,更逐步納入新設立的物資管理部門的垂直管理。與此同時,國民經濟調整開始,一度遭到頓挫的經濟形勢,逐步開始好轉。在此背景下,物資協作獲得了較大的發展。這裡僅從幾個側面略作反映。

首先,有一大批計劃外物資亟待消化、調節。“大躍進”期間,計劃內的物資分配計劃和供貨合同不能完全兌現,1960年鋼材合同完成率僅為74.5%,水泥為82.2%,[30]據13個省市統計,1961年1月至10月,生產1.3萬台機床,超出應交合同數600台,但實際交付的計劃內合同數隻有5200台[31]。與此同時,生產、建設單位卻在計劃外大量積壓物資。例如,截至1959年5月8日,據廣西335個初步結束清理工作的單位統計,清理出的物資計有:各種鋼材6800多噸,生鐵11900多噸,焦炭800多噸,水泥4300多噸,木材74000多立方米,機電設備955台[32]。遼寧全省1961年由物資部門收購價值6億元的積壓物資[33]。吉林1958年從上海、江蘇等地盲目協進一些石墨電極、石墨坩鍋和石墨電焊條等,造成800余萬元物資積壓[34]。1961年,哈爾濱市屬工商企業盲目採購所造成的損失達2100萬元,而1962年僅一機部所屬在哈企業積壓的三類物資就有6000萬元[35]。這些急需重新配置的大量物資,既產生了協作需求,又提供了協作可能。

其次,各地相繼建立物資協作機構。物資協作雖無政策和制度依據,但各地從現實出發,早在五六十年代之交,就次第建立起各類專司或兼掌物資協作的組織機構[36]。某種意義上,物資協作機構可算作一個比較綜合性的部門,其人員構成就考慮到各方面的業務情況,如1959年5月,江蘇省無錫縣,由縣經委、工業局、商業局、水利局、社辦工業辦公室、採礦公司等單位抽調供銷人員組成物資協作調節辦公室[37]﹔其組織構成中也強調一定的專業分工,如1960年5月,福建省成立福建物資協作工作中心組,下設輕工、冶金、林業、機械、化工、機電等專業組,負責具體物資協作事宜,辦理訂貨手續,組織檢查協作項目調運情況[38]。當然,由於經濟形勢和政治氛圍的變化,這類物資協作機構時作時輟,就整個國家的建制來說,隻能算是一種非正式的機構。

再次,物資協作成為當時一個重要的政經話題。五六十年代各類財經紀律整肅中,經常會懲戒一些以物資協作為名的財經活動。196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整頓對負責干部的特需供應,禁止商品供應“走后門”的指示》,列出一些地方存在的商品供應“走后門”現象,就包括“有些單位以‘協作’‘挂鉤’為名,互開后門”[39]。1962年6月20日,中共北京市委向中央、華北局報告商品“走后門”的情況,列出八種走后門的形式和主要方法,其中一個就是以“協作”為名,互開“后門”[40]。處理商品供應“走后門”、清理小錢櫃小倉庫等舉措,在當時的政策和認知背景下,難免把一些正常經濟現象視為異常活動,這姑且不論。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財經紀律整肅中涉及的只是那些以物資協作為名的套購等活動,這也從一個側面表明,物資協作本身在當時也是得到正視、起碼得到默認的,也應該是一個比較常見的現象。

當然,體現一定地方自主性的物資協作,與60年代初中期加強物資的全面集中統一管理,是不太相容的。加之1962年之后,階級斗爭的調門升高,物資協作逐步受到批判。及至“文化大革命”發生,物資協作更被批判為“搞資本主義”“挖社會主義牆腳”而加以禁止,許多地方的物資協作一度陷入停頓。[41]

(三)70年代物資協作再次大發展並獲得正式認可

“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大批判,把一些較為有效的物資管理制度認定為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的產物,打亂了正常的供銷工作秩序。物資供應的緊張局面愈發嚴重,企業派出的採購人員越來越多。[42]同時,如前所述,60年代末70年代初,物資管理再次經歷從條條到塊塊,又從塊塊回歸條條的變動歷程。不過,由於政治運動干擾等因素,這次管理權限上收並不徹底,有些措施在1972年以后的調整中恢復原狀,有的則一直沿用下去。[43]一些省份一直進行著重要物資“地區平衡,差額調撥”的試點,地方因而保留了一定的機動性和自主性。此外,70年代之后以“五小”和社隊工業為主要代表的地方經濟的發展勢頭更為迅猛,它們無法從既有體制中獲得支持,產供銷一系列經濟過程基本靠自己解決。政治運動、體制變動和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因素,導致70年代物資協作更大范圍地發展起來。

在地方層面,地方之間的物資協作程度更深了。五六十年代,各地間的物資協作,除了省內的,很多事實上也延伸到省外,乃至跨多個省市,不過,那時候省際的物資協作,更多的還要由省級部門統一組織,不允許省級以下地方徑直進行。也就是說,省級以下單位進行省際協作,在地方上也未必有合法性,盡管事實上未必阻止得了。70年代之后,情況為之一變,一些省區市不僅默認,而且允許甚至鼓勵省以下地方進行跨省協作。如黑龍江省的物資協作,60年代主要由省裡統一組織和外省市調劑余缺,協作物資規模很小。70年代允許地、市直接和省外協作,但不允許生產企業間以物易物,也不讓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交換。[44]當然,禁止以物易物、禁止生產生活資料之間的交換,事實上做不到。有的省份還出台規范物資協作的文件,或者將物資協作作為重大工作進行部署。1974年6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轉自治區計劃委員會《關於物資協作和外運管理試行規定》,明確了物資協作管理機構,協作職責范圍、協作基本原則和物資外運管理[45]。1975年3月,在安徽省蒙城縣召開的全省物資工作會議決定,將物資協作作為全省物資系統當年四個硬仗之一向下部署[46]

地方之間的物資協作漸次成規模、有深度,推動著國家層面對物資協作更為正視和重視,甚至有意識地參與其中,予以協調、指導和規范。1971年全國計劃會議期間,國家計委、經委、燃料化學工業部、冶金工業部與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負責同志就兩地互相協作供應焦煤和坑木問題進行協商,同意在“四五”計劃期間(1971年至1975年),貴州協作供應廣西焦煤,廣西協作供應貴州坑木[47]。隨著實踐推展和認識發展,物資協作逐步得到國家層面的政策認可。一是成立全國性的物資協作機構。在各地陸續或者說斷續成立的物資協作機構的基礎上,1975年8月,國家計委召開全國物資工作會議,把加強物資協作管理作為主要議題,要求各地成立物資協作機構。隨即,國家物資局建立物資協作機構,承擔對全國物資協作的組織管理工作[48]。二是為解決各地自發協作帶來的諸如採購人員“滿天飛”的問題,規范協作秩序,提高協作效率,也是從1975年開始,每年舉辦一次全國性的物資協作會議。[49]經過兩年多的實踐准備和政策鋪墊,1977年12月8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物資協作管理的規定》,明確指出:“物資協作是國民經濟計劃的補充”。同時,《規定》對物資協作的內容、范圍、組織管理等方面進行了界定和規范。[50]

至此,斷斷續續、紛紛擾擾20余年的物資協作,終於有了名分和章法,“從地下非法活動轉為公開合法活動”[51]。此后,相關物資協作政策進一步豐富。1978年5月8日,國家物資總局發布《省、市、自治區之間物資協作管理實施辦法》[52]。1979年12月21日,根據經濟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國家物資總局發出《關於修訂物資協作管理辦法的通知》,進一步給予企業和生產主管部門物資協作權,同時放鬆物資審批權[53]。物資協作不僅獲得合法地位,還在逐步引入的市場機制中贏得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物資協作的運作形態

計劃經濟時期的物資協作,其運作形態不一,這裡主要結合各地方志的零散記載,作一些粗疏的列舉、歸納和說明。

(一)求援

物資受援和支援雙方之間,偶爾可能無償,有時會是串換,多數應屬作價購買。1964年6月26日,北京市委在給中央、華北局關於清理小錢櫃、小倉庫的情況簡報中,列出一個倒賣國家物資的案例:通縣農機局在1959年到1962年期間,把庫存價值46萬多元的各種物資,以“互相支援,互通有無”為名,先后向外地高價出售[54]。這是作為負面事例出現的,但也可從中得到啟示。分明是高價出售,名頭卻是互相支援、互通有無。其間的道理,不難理解,計劃經濟時期是賣方市場,緊缺物資的需求者若能在計劃分配之外,從物資持有者那裡購得,將這說成是對方的援助,也並不為過。

求援的對象比較廣,有的向在地企業求援,如湖南省湘潭市,1959年物資部門向中央、省屬在潭企業求援鋼材20噸、硅鋼片15噸、鍍鋅板1.5噸,從株洲、長沙求援串換鋼材25噸和銅材、焊錫等物資[55]。有的向外地求援,如1958年底,浙江溫州遭到空襲,處於戰備狀態,物資部門持黨政領導機關介紹信,分赴北京、沈陽、鞍山等地,求援運入一批戰備物資和機械行業需要的關鍵性設備[56]。有的甚至向軍隊求援,如1963年,湖北省武漢市求援對象中就有武漢軍區[57]。1975年,河北省興隆縣兩次向駐軍部隊求援布電線1萬公裡[58]。求援的物資,涉及面非常廣,除上文提及的,還包括水泥、生鐵、焦炭、有色金屬、煤炭、木材、石油等諸多種類。

物資求援是經濟行為,也可說是一種社會活動。60年代末到北京市負責財貿領導工作的郭獻瑞回憶:他每年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過年過節或重大活動之前帶團出訪,通過工作關系或熟悉的朋友關系,向兄弟省市催要計劃內物資和求援調運計劃外物資。每遇中央黨、政、軍機關或工、農、商、學、文部門舉行全國性會議或重大活動,都要寫條子或打電話,通過熟人老關系,請求兄弟省市給予支援,並在每年春節前帶上各有關部門干部組團出訪,到各省求援。[59]計劃經濟時期,江蘇省如皋縣物資局組織大批採購人員,借助如皋老區在外工作的老上級、老同學、老同事的關系,用“求援式”方式,到全國各地組織計劃外物資[60]。可以說,物資求援的經營和維系,需要一定的人脈和關系學,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短缺經濟的“人情化”色彩。

(二)串換

各地區、部門及企業間直接串換物資,這在物資協作諸形態中佔據主體位置,有的書籍中直接解釋為:“物資串換,也叫物資協作”[61]。可以大致將物資串換區分為三種不同類型。

第一類:同一種物資的不同品種、規格之間的串換。前面提過,計劃經濟時期的物資短缺呈現結構性特征,許多部門、單位一方面所得物資不敷使用,另一方面所存物資不切實用。為把“死”物變“活”,部門、地區、單位之間,就會相互串換各自不對路的物資,讓不同品種、規格的物資各得其所。比如,河南開封鋼鐵廠和市廢舊公司煉鐵廠生產的生鐵,含硫量高,本市廠礦企業無法使用。1972年河南省金屬公司統一組織各地、市和上海冶金局簽訂生鐵換鋼材協議,由地、市存鐵單位將生鐵直發上海,按規定比例向省公司提取鋼材。后因環節太多,手續繁瑣,1974年開封市第一次直接和上海冶金局簽訂生鐵換鋼材合同,並將市計委物資站收購煉鐵廠生鐵2107噸運往上海。[62]

第二類:不同物資之間的串換。各地資源稟賦不同,加之一些部門、單位存在物資積壓,自願互利、互通有無的串換,就在不同物資持有者之間發展起來。

比較多的是雙方之間的直接串換。串換雙方各有所求,各有所余,互為供方,互為需方。比如,從50年代末起,河北省廊坊、衡水、滄州等地市和一些縣鎮,用生產、生活資料到山西交換煤炭,去東北串換木材,去天津換純鹼[63]。福建省建甌縣1960年首次與蘇州市進行物資協作,以舊房料換回機床、煤氣機、電機、變壓器等物資[64]。重慶涪陵70年代將縣電石廠生產的電石運到湖北省串換鋼材,又將五金廠產的車花毛鐵每年運300噸左右去重慶串換鋼板邊[65]。諸如此類的直接串換,手續相對簡單,運作比較靈活,一個主體可以同時和多個主體打交道,可以一次性解決各自所需。

然而,現實中的物資持有狀況和需求狀況,是復雜而多變的,在特定的利益和信息機制下,有意願協作的雙方,有時也難以直接互為供需,這就需要引入另一方,進行三方或多方交叉串換。比如,1977年4月,河南省臨颍縣查扣扶溝倉屯公社供銷社以焦炭換回的縫紉機480部。從這個工商執法案例中,可見物資串換的復雜環節。倉屯供銷社先是用木材與寶豐縣煤礦換焦炭500噸,然后再以焦炭與廣州縫紉機廠換縫紉機1000部,雙方訂立合同。第一批運廣東250噸焦炭,運回480部縫紉機。[66]一本辭書列舉過一個例子,頗具代表性,江蘇省機電加工工業和冶金工業比較發達,需要從外地調入大量煤炭,但煤炭資源最多的山西省需要木材,江蘇省又幾乎不產木材,為達成這些協作,江蘇就得用其他物資採取別的方式換取東北的木材,把東北的木材直接發運到山西換取所需的煤炭[67]。這種多方中轉式的物資串換,非常典型地反映出計劃經濟體制在資源配置、貨品流通方面的高昂成本。

第三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間的串換。生產、生活資料之間的串換,在計劃經濟時期是不允許的,直到1979年才解禁[68]。但在事實上,這無法禁絕。比如,1955年起,江蘇省武進縣計委組織工業部門開展非國家計劃物資的採購協作,協作的形式以求援為主,或以米、豆、油等農副產品協進所需物資[69]。1961年底,山東省對商品“走后門”的分析中指出,不少工礦、運輸、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以協作為名,拿國家產品、原料、設備和其他統配物資,換取糧食、油料等國家統購物資[70]。湖北襄沙化工廠1967年建廠后,從多個方面抓生活物資供應,其中一項就是逢年過節期間,採取物資串換調劑、提前預訂等多種形式從省內外購回大批緊俏物資(雞、鴨、魚、肉、水果等)分配給職工,或供職工選購[71]。以改革年代的眼光來回顧,那些被禁止、被查處的生產、生活資料間的串換,除了有的事涉不正之風,更多的其實還是當時經濟體制和政策環境下一種變相的資源配置調節。

(三)加工改制

對於規格、品種不對路的物資,除了串換,還可以加工,改變原來的形狀、大小、長短,制成適合生產建設需要的規格品種,這被稱為加工改制,是需求單位從外部獲得物資的又一條途徑[72]。如果說物資串換使部分物資品類從“死”到“活”,加工改制解決的則是變“廢”為“寶”的問題。大致說來,加工改制有兩種辦法。

一是把所擁有的不對路物資,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加工改制。比如,河南,1972年到1975年間利用洛陽鋼廠積壓的鋼錠,到北京、上海、天津等地鋼廠加工鋼材21220噸﹔1973年用安陽鋼廠生產的鋼錠和鋼坯,到武漢、四川的鋼廠加工成鋼材﹔1973年加工5378噸,1974年加工8832噸,1975年加工3500噸,1976年加工2263噸,1977年加工5297噸[73]。河北興隆1976年到1977年搞帶料加工,縣物資局出生鐵、焦炭、矽鋼片,由廊坊電機廠加工交流電動機3.0KW和4.2KW的100多台,解決了縣屬工礦企業生產、農村社隊抗旱之急需[74]

二是從別處獲得不對路的物資,自行組織加工改制。比如,湖北武漢1960年開始對收購的不適用的金屬材料進行由大到小、改板為管、管材鍍鋅等型變,使其成為對路的物資。同年,市物資局在天津第二鋼廠改制線材500噸,1961年收購市房地局鋼錠7700噸加工制材。[75]1964年江蘇南京市金屬材料公司從馬鞍山鋼鐵公司等企業計劃外組織一些鋼錠、中厚板等不適用的鋼材,就近就地加工改制成南京市生產建設急缺的鋼材。當年加工成合用鋼材1146噸,次年增加到2208噸,以后又逐年增加。[76]

(四)物資與技術、勞務的協作

物資與物資之外的其他經濟要素進行協作,這在改革年代大行其道,[77]計劃經濟時期則為數尚少,規模不大,但也不乏其例。

物資與技術之間的協作比較罕見,在筆者讀到的材料中僅見一例。江蘇江陰1963年派出百余人去江西贛州傳授紫雲英栽培技術,以砍伐木材、毛竹作為協作補償條件[78]

物資與勞務間的協作,則相對多見。物產、資源豐盈地區,在開採時節勞動力不足,物資需求方向其提供勞動服務,包括人力和運力,從而獲得一定數量的物資。

人力服務,也就是直接派出勞動力,幫助資源產地砍伐、開採、運送。如吉林省長春市60年代初開始,市領導機關組織市直屬各單位派汽車和裝卸工人去省內汪清、敦化、安圖、大石頭、白河、黃泥河、紅石等林場,從山裡向儲木場運送木材,然后按運量提取一定比例的木材。1961年至1981年的20年中,先后數次共提取和運回木材將近14萬立方米。[79]江蘇省江都縣,1965年到1966年,在地區物資局帶領下,組織民工59人,到黑龍江伊春地區打撈沉水木材,共運回木材3900立方米。1970年到1973年,又抽調202人,通過筑路、清林等勞務輸出,從伊春地區運回木材4500立方米。[80]

至於運力服務,又被專稱為“自拉”。一些資源產區缺乏運輸力量,物資缺乏的地方就組織運力,按照一定的作價,自己把物資、資源拉運回本地。這其實還是物資與勞務協作,但更突出了運輸力量。比如,1963年江蘇一些市(地)、縣企業除搞以物易物的協作,還組織自拉煤,自己出運輸工具,到產煤省區拉運礦價煤炭,如鎮江、南通、揚州等地組織汽車到山西的陽泉、河南的焦作和新鄉等地拉煤[81]。北京1967年開始從山西組織自拉煤。當時山西汽車運輸力量不足,向北京市求援,北京市派出車隊進駐山西,將煤炭盤運到當地車站,然而再裝火車運京。當年組織自拉煤4萬噸,以后逐步擴大,在大同、寧武和雁北一帶設點長期拉運。[82]

從一些地方的情況看,在物資與勞務協作中,有的還明確了一定的分成比例。比如,江蘇省大豐縣,60年代初開始開展部分勞務協作,派勞動力到福建、江西、黑龍江等省幫助砍伐木材、毛竹,打撈困山木材,對方以一定數量的木材、毛竹作為補償。1961年,大豐以勞務投資方式,與毛竹產地福建省邵武縣簽訂伐竹合同,勞四產六分成。[83]這裡,勞務獲得40%的分成。另如山東德州,1972年與山西忻州地區原平縣建立關系,確定在原平縣西梁煤礦成立搬煤組,由市革委會組織有關單位的汽車給原平縣西梁煤礦解決短途搬運,用提成的方法(拉100噸分成50噸),獲得一定數量的煤炭。此煤炭均按計劃內價格賣給德州。[84]這裡,勞務獲得的分成是50%,當然,所分得的份額,還是要按價支付的。

經由多種形態的運作,物資協作把近乎一半的物資進行了計劃外的處置或重置,並編織成一個遍及全國的流通網,甚至於一個縣所展開的物資協作,都可能涉及全國各地[85]。例如江蘇省大豐縣,從60年代初開始,組織協作人員分布在全國20多個省市,採購協作生產、生活資料[86]。全國范圍內的物資協作,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行政調撥體制的資源“誤配”問題,使物資在數量、質量、規格等方面適應經濟社會主體的真實、即時的需求[87]。可以說,計劃經濟時期的物資協作,客觀上承擔了被取締了的市場的功能,就像有著作所指出的,計劃經濟時期“大量物資串換,利益調劑,以各種各樣的具體方式進行,形形色色的灰市場得以出現”[88]

四、物資協作的歷史意蘊

計劃經濟時期的物資協作,頗有一些值得闡發的歷史意蘊。

(一)它在某種程度上維系了計劃經濟的運轉

斯科特指出,蘇聯集體化農業維系60年,這不能歸功於國家計劃,主要是那些非正規的行動、灰色市場等彌補了計劃的失敗[89]。很大程度上,物資協作與此類似,它雖難免干擾計劃秩序,但在維系經濟體制運轉、滿足生產建設需要等方面,客觀上起到調劑、輔助的積極作用。具體事例不勝枚舉。比如,黑龍江省長興縣,1963年興建泗安水庫,1969年興建長興化肥廠,1970年開挖合溪新港,1971年開挖泗安塘,1972年開辦青山石礦,1975年開拓長興港等重大工程,所需鋼材、生鐵、水泥、木材、機械設備等,除國家計劃分配部分外,主要依靠同上海等地的有關部門開展物資協作,保証工程完成[90]。在江蘇省,國家和省計劃分配的煤炭、鋼鐵、木材等主要物資,1985年前隻佔省級需要量的50%至60%,佔市需要量的40%,佔縣需要量的20%。全省鄉鎮工業所需要的原材料,基本上無計劃分配,生產建設所需燃料、原料大部分從外省通過物資協作等計劃外渠道組織進來。[91]江蘇的物資短缺狀況和解決辦法,可以說是一個典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國計劃經濟在運作中,還屢受長官意志和政治運動的干擾,經常處於失序狀態,甚至“大躍進”之后的幾年,國民經濟“已經處於崩潰狀態”[92],“文化大革命”后期也被判定為國民經濟瀕於崩潰的邊緣。在經常性計劃體制失靈和周期性政治運動干擾的背景下,離開了計劃外、非計劃、非正式的經濟因素,很難設想計劃經濟時期國民經濟可以維系下去。

(二)它反映出中國計劃經濟實際運作中的某種特質

計劃經濟的主張者希望建構一種“有計劃、按比例”,甚至於“計劃就是法律”的經濟體制機制和運作形態,但從實際情形看,這一點遠未達到。前已述及,物資供應的三個“八折”,致使正式制度結構中實際供應量隻有賬面計劃的一半,對這種情況,經濟學家馬洪說:“我們雖然叫做有計劃,實際上是半計劃、甚至無計劃”[93]。物資體制是計劃經濟的基礎性構成[94],它的計劃性都要打對折,整個計劃經濟的情況,可以推想。事實上,計劃外的經濟運作,不獨物資領域為然。計劃經濟時期,基本建設領域一直存在著“計劃內保証不了、計劃外控制不了”的現象[95]。企業大量存在計劃外生產,據1963年對有些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典型調查,非計劃生產部分佔20%左右,有些地區和企業的比重還要大,如成都量具刃具廠佔40%[96]。70年代末,一篇關於計劃外機床產供銷的調查報告指出,“出現了大量計劃外自產自銷,使計劃經濟變成了市場經濟”[97]。企業在計劃外的勞動用工,到計劃經濟末期已有900多萬[98]。計劃外的基建、生產、勞動用工,與計劃外物資運作存在著直接、間接的關聯,它們共同反映出中國計劃經濟的運作實況及其特質。

(三)它反映出計劃經濟下某種利益分殊和博弈

計劃經濟時期物資協作,屬於地方、企業因地、因時制宜的變通辦法,可以從中看出不同行為主體間的利益分殊和訴求。限於資料掌握,本文列舉的多是地方政府所安排和認可的物資協作。不同層級政府對物資協作之類的計劃外經濟現象,認知不盡一致。位階越高的政府,可能更傾向於執行比較嚴格的計劃,而基層政府的態度和對策可能就會稍為和緩,有時甚至支持計劃外經濟活動。比如,據60年代初的一份調查,四川省綿陽專區蓬溪煉鐵廠是典型的地下工廠,有“六黑”,即“黑廠”“黑計劃”“黑原料”“黑銷售”“黑價格”“黑資金”。專區要停辦這個廠,縣裡不願停,反而向上級告狀,說“沒有考慮蓬溪縣七十萬人的利益,不公道”[99]。所謂的“黑原料”,顯然就與物資協作相關。計劃經濟時期,一些地方政府對“五小”工業,一些基層政府對社隊企業,保持相對積極、開明的態度,情形也正與此相仿。如前所述,地方工業、社隊企業的原料和市場,大部分需要自主尋求,自主開辟,這裡面,物資協作當然是一個重要的內容。

(四)它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改革初始路徑的某種復雜性

很多研究指出,中國引入市場機制,相比蘇聯、東歐國家較為有效和成功,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中國的計劃經濟本來就不夠集中、不夠嚴格,因而容易打破。有學者指出:“‘文化大革命’期間,計劃體制癱瘓了,許多國有企業的投入品不能從計劃中得到保障,因此,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橫向協作,包括半合法的黑市和易貨交易,甚至在國有部門中也開始發展起來。80年代的價格雙軌制隻不過是將已經存在的實踐公開合法化,使其范圍擴大而已。”[100]所謂國有企業的“投入品”“橫向協作”,很大程度上說的就是物資協作。確實,物資協作作為一種灰市場,在改革初始階段,隻要對其加以認可和擴大,便可稱作“市場取向”的改革。

然而,對於改革的初始路徑,也不能如此簡單化理解。在改革之初,關於經濟體制和經濟運行,整體的話語背景和政策形態,還是計劃和計劃經濟,除了強調一定的市場引入,更多強調的還是重建、改善、完善計劃。1978年4月,薛暮橋在寫給鄧小平、李先念的一封信中說,“重建計劃管理制度”的問題又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101]。經濟學家許滌新在1978年的一篇文章中強調,要實現“國民經濟的計劃化”[102]。李先念在1979年4月中央工作會議上指出,要“使整個國民經濟真正納入有計劃、按比例健康發展的軌道”[103]

。單從物資運作來看,這個問題也很容易理解,既然近乎一半的物資要通過協作,在計劃外進行配置或重置,那麼,改革伊始,物資的“計劃取向”改革,就是一個理所當然的選擇。事實上,當時宏觀經濟政策方面主要就是調整重大比例關系,力爭財政、信貸、物資、外匯四大平衡。

(本文作者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第一研究部副研究員)

(原載《中共黨史研究》2020年05期)



[①]物資的含義有廣、狹之分。廣義的物資是物質資料的簡稱,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狹義的物資,在中國工業企業中通常指可以進入流通領域,直接用於工農業生產消費使用的主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包括屬於勞動對象的原料、材料和燃料,以及屬於勞動資料的機械、電工產品、動力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參見倪文杰主編:《簡明物資詞典》,水利電力出版社,1988年,第1頁。在經濟建設和經濟研究中,人們多在狹義上使用物資一詞。

[②]馬洪、孫尚清主編:《現代中國經濟大事典》(3),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3年,第1993頁。

[③]黃銀山:《物資協作》,陝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頁。

[④] 《物資工作在改革中探索前進》,中國物資出版社,1989年,第2頁。

[⑤]柳隨年主編:《當代中國物資流通》,當代中國出版社,1993年,第133頁。

[⑥]周其仁論述“計劃常出錯”的經濟學道理時,提到他兒時的“換房”記憶,並指出:“后來才曉得,計劃經濟下換房、買小雞都不過是小菜。換鋼材、換煤炭、換糧食、換工業原材料等才是大頭”。參見周其仁:《城鄉中國》(下),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173—175頁。

[⑦]張學兵:《三類物資:觀察中國計劃經濟運作中“小自由”的一個視角》,《中共黨史研究》2013年第4期。

[⑧]薛暮橋:《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問題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9頁。

[⑨]貴州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貴州省志·物資志》,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4頁。

[⑩]姚依林:《關於制定長期計劃的一些初步認識》,《計劃經濟研究》1980年第13期。

[11]1959年統配、部管物資一度降至132種,比1957年減少3/4。仍由中央管理的統配、部管物資,也從統籌統支改為地區平衡、差額調撥,中央隻管調出調入。參見周太和主編:《當代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第505頁。

[12]1978年,幾種主要物資的中央資源和地方資源各佔全國總資源的比重如列:水泥35%、65%,煤炭44%、56%,生鐵68%、32%,鋼材80%、20%,木材81%、19%,硫酸51%、49%,機床30%、70%,汽車75%、25%。參見中國物資經濟學會編:《中國社會主義物資管理體制史略》,物資出版社,1983年,第62頁。

[13]柳隨年主編:《當代中國物資流通》,第514頁。

[14]楊劍方主編:《上海物資流通志》,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3年,第89頁。

[15]黑龍江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黑龍江省志·物資志》,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9頁﹔張坤:《新中國天津商貿業60年(1949—2010)》,南開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158頁﹔黃銀山:《物資協作》,第4—5頁。

[16]王海波:《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經濟史》,山西經濟出版社,1998年,第456頁。

[17]王海波主編:《新中國工業經濟史》,經濟管理出版社,1986年,第359頁。

[18]參見向新、蘇少之:《1957 —1978 年中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非計劃經濟因素》,《中國經濟史研究》2002年第4期。

[19]祝壽慈:《中國現代工業史》,重慶出版社,1990年,第552頁。

[20]各地時有記載,如福建,“一五”計劃開始后,從省內採購的物資不能滿足生產建設需要,開始到外省求援、採購和用木材進行物資協作。江蘇,“一五”計劃開始后,從省內採購物資不能滿足需要,開始到外省求援、採購和進行物資協作。參見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福建省志·物資志》,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5頁﹔江蘇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江蘇省志·物資志》,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84頁。

[21]濱海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濱海縣志》,方志出版社,1998年,第683頁。

[22]株洲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株洲市志》卷28(經濟管理),湖南出版社,1997年,第346頁。

[23]長興縣志編纂委員會編:《長興縣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79頁。

[24]河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河北省志》第46卷(物資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33頁。

[25]政協平頂山市新華區文史資料委員會編:《新華區文史資料》第2輯,2002年,第13頁。

[26]周太和主編:《當代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第503—504頁。

[27]柳隨年主編:《當代中國物資流通》,第19頁。

[28]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1958—1965)》商業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年,第538頁。

[29]費開龍、左平主編:《當代中國的工商行政管理》,當代中國出版社,1991年,第103頁。

[30]周太和主編:《當代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第506頁。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1958—1965)》商業卷,第577頁。

[32] 《黑龍江廣西有組織地調劑物資支援重點》,《人民日報》1959年5月23日。

[33]遼寧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編:《遼寧省志·物資志》,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1999年,第6頁。

[34]吉林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纂:《吉林市志·物資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第186頁。

[35]哈爾濱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哈爾濱市志》計劃、統計、物資卷,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611頁。

[36]1961年2月,洛陽市成立物資協作調劑委員會。1961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物資局內部設立協作處,后改為經濟協作辦公室,歸口自治區計委領導。1963年,遼寧省物資廳成立生產資料服務處,負責物資協作工作。1964年,黑龍江雞西市物資局成立市生產資料服務公司,后又成立市物資協作辦公室。參見洛陽市物資局編:《洛陽市物資(1953—1984)》上冊,1986年印行,第12頁﹔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廣西通志·物資志》,廣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6頁﹔《遼寧省志·物資志》,第199頁﹔雞西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纂:《雞西市志》下卷,方志出版社,1996年,第747頁。

[37]江蘇省無錫縣物資局編:《無錫縣物資志》,中國物資出版社,1991年,第44頁。

[38] 《福建省志·物資志》,第195頁。

[39]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檔案館編:《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9卷,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年,第700頁。

[40]北京市檔案局、中共北京市委黨史研究室編:《北京市重要文獻選編(1962)》,中國檔案出版社,2005年,第403頁。

[41] 《黑龍江省志·物資志》,第9頁﹔《當代中國的江蘇》編輯委員會編:《當代中國的江蘇》(上),當代中國出版社、香港祖國出版社,2009年,第552頁。

[42]這一期間,每年還是召開兩次生產供應會議,組織產需雙方代表訂貨。1970年前后,很多基層單位自行派人參加訂貨,進行場外交易,參加會議的人員,失去控制。參見《中國社會主義物資管理體制史略》,第59頁。

[43]當代中國研究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史稿》第3卷,人民出版社、當代中國出版社,2012年,第121頁。

[44] 《黑龍江省志·物資志》,第145頁。

[45] 《廣西通志·物資志》,第66頁。

[46]安徽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安徽省志·物資志》,方志出版社,1998年,第345頁。

[47] 《廣西通志·物資志》,第66頁。

[48] 《哈爾濱市志》計劃、統計、物資卷,第488頁﹔黃銀山:《物資協作》,第5頁。

[49]岳岐峰等主編:《協作經濟學基本知識》,河北科學技術出版社,1989年,第162頁。

[50]國家計劃委員會條法辦公室編:《重要經濟法規資料選編(1977—1986年)》,中國統計出版社,1987年,第1187—1188頁。

[51]閔宗陶、劉鍵初:《從狹義物資協作到廣義物資協作》,《當代經濟科學》1990年第4期。

[52]西南政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編:《經濟法規選編(1977—1982)》,1982年印行,第101頁。

[53]國家體改委辦公廳:《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濟體制改革重要文件匯編》(上),改革出版社,1990年,第690—691頁。

[54]北京市檔案局、中共北京市委黨史研究室編:《北京市重要文獻選編(1964)》,中國檔案出版社,2006年,第598頁。

[55]湘潭市物資志編纂委員會編:《湘潭市物資志》,中國物資出版社,1991年,第95頁。

[56]溫州市志編纂委員會編:《溫州志》(中),中華書局,1998年,第1957頁。

[57]武漢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主編:《武漢市志·經濟管理志》,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53頁。

[58]興隆縣志辦編著:《興隆縣志》,新華出版社,2004年,第457頁。

[59]郭獻瑞:《百年回憶》,中共北京市委黨史研究室編:《北京記憶》,中央文獻出版社,2007年,第69頁。

[60]如皋市物資總會:《物資工作春秋》,中共如皋市委黨史辦公室編:《如皋五十年(1949—1999)》,中國文史出版社,1999年,第373頁。

[61]徐文龍等編著:《橫向經濟實用手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6頁。

[62] 《開封市物資局志》編寫組:《開封市物資局志(1958—1985)》,1986年印行,第64頁。

[63] 《河北省志》第46卷,第333頁。

[64]建甌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建甌縣志》,中華書局,1994年,第407頁。

[65]黃長青主編:《涪陵縣二輕工業局志》,1984年印行,第92頁。

[66]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編:《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志》,1984年印行,第105頁。

[67]馬洪、孫尚清主編:《經濟社會管理知識全書》(3),經濟管理出版社,1988年,第808—809頁。

[68]熊名瑞、汪錦才主編:《物資計劃與供銷管理》,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4年,第283頁﹔馬洪、孫尚清主編:《現代中國經濟大事典》(3),第1994頁。

[69]江蘇省武進縣縣志編纂委員會編:《武進縣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38頁。

[70]中共山東省委黨史研究室編:《中共山東編年史》第9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21頁。

[71]公司志編輯辦公室:《湖北凱龍集團公司志(1967—2004)》,2006年印行,第457—458頁。

[72]倪文杰主編:《簡明物資詞典》,第46頁﹔熊名瑞、汪錦才:《物資計劃與供銷管理》,第402頁。

[73]河南省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編纂:《河南省志》糧油貿易志、物資管理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26頁。

[74] 《興隆縣志》,第457頁。

[75] 《武漢市志·經濟管理志》,第155頁。

[76]南京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南京物資志編纂委員會編:《南京物資志》,中國城市出版社,1993年,第94頁。

[77]進入改革年代,以市場調節的逐漸擴大為背景,物資協作的內涵也大為拓展,指的是地區、部門和企業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進行物資與物資,以及物資與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互通有無、優化組合的經濟活動。參見柳隨年主編:《當代中國物資流通》,第132頁。

[78]江陰市物資局修志辦公室編:《江陰市物資志》,1989年印行,第78頁。

[79]長春市物資局編:《長春物資志》,1989年印行,第150頁。

[80]江都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江都縣志》,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82頁。

[81] 《當代中國的江蘇》(上),第553頁。

[82] 《當代北京工業叢書》編輯部編:《當代北京煤炭加工和經營》,北京日報出版社,1989年,第27頁。

[83] 《大豐市經濟管理綜合志》編纂委員會編:《大豐市經濟管理綜合志》,方志出版社,2014年,第187—188頁。

[84] 《物資志》編纂辦公室編:《德州市物資志》,第45頁。

據記載,浙江省普陀縣,60年代末縣水產供銷公司與江西省新余鋼鐵廠、青海省西寧鋼廠、吉林省大興溝林業局、江蘇省無錫市水產供銷公司等單位協作,以水產品串換物資。河北省豐寧縣,計劃經濟時期通過協作等形式,從北京、天津、內蒙古、山東、山西、河南、湖北、遼寧、黑龍江等省市區的生產廠家或經營單位,購進未納入國家計劃分配的物資。[85]參見普陀縣志編纂委員會編:《普陀縣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71頁﹔豐寧縣志辦公室編:《豐寧滿族自治縣志》,中國和平出版社,1994年,第654—655頁。

[86] 《大豐市經濟管理綜合志》,第187頁。

[87]通過計劃外途徑所獲物資,在不同時段、不同地域、不同層級地方間的物資來源中佔比不盡相同,但一般比重不菲。比如,黑龍江省賓縣,1963年組織計劃外的木材、玻璃等物資,為總供應量的40%。湖南省湘潭市,1961年到1965年,通過求援和參加全國各地調劑會,組織計劃外的鋼材、生鐵、有色金屬、焦炭分別佔同期進貨量的37%、61%、62%、100%。雲南省個舊市,1964年從北京、湖南、湖北、浙江、貴州、四川和昆明等省市協作換進鋼材621噸,佔計劃分配的81.3%。參見黑龍江省賓縣地方志辦公室編:《賓縣志》,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20頁﹔《湘潭市物資志》,第95頁﹔個舊市志編纂委員編纂:《個舊市志》(下),雲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51頁。

[88]林卓群、李欣光:《中國式比較經濟學基礎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第46頁。

[89] 〔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王曉毅譯:《國家的視角:那些試圖改善人類狀況的項目是如何失敗的》,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255—256頁。

[90] 《長興縣志》,第379—380頁。

[91] 《當代中國的江蘇》(上),第552頁。

[92] 《薛暮橋學術論著自選集》,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1992年,第456頁。

[93]馬洪:《經濟結構與經濟管理》,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0頁。

[94]1962年3月8日,劉少奇在聽取物資部門負責人匯報工作時指出:“國家計劃工作,必須建立在物資基礎上,要有物資做保証。不掌握物資,計劃是空的。”參見《劉少奇論新中國經濟建設》,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第497頁。

[95] 《許滌新經濟文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81頁。

[96]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1958—1965)》綜合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年,第741頁。

[97]朱镕基:《是計劃經濟,還是自由市場——計劃外機床的產供銷調查》,《經濟研究參考資料》1979年第70期。

[98]張學兵:《計劃外用工:當代中國史上的一種資源配置形式》,《中共黨史研究》2014年第1期。

[99]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1958—1965)》綜合卷,第742頁。

[100]錢穎一、許成鋼:《中國的經濟改革為什麼與眾不同——M型的層級制和非國有部門的進入與擴張》,錢穎一:《現代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94頁。

[101]薛暮橋:《論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93頁。

[102] 《許滌新經濟文選》,第180頁。

[103] 《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