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唯物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論基礎

朱景文

2020年11月27日  來源:《光明日報》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首次提出並系統闡述了習近平法治思想,明確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國工作中的指導地位,這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最新成果,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歷史唯物論作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基礎,為我們全面、准確理解這一重要思想,把握其核心要義提供了基本框架。

1.法的物質基礎和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

如何看待法和法律現象,它們的來源是什麼,是法律決定社會,還是社會決定法律,一直是區分不同法學流派的最根本問題。批判黑格爾法哲學,是馬克思轉向歷史唯物論的起點。在總結自己思想形成過程時,馬克思說:“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系。”在人類思想發展史上,馬克思第一次把物質生活關系和由它所決定的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區別開來,指出不是社會意識決定社會存在,而是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包括法律在內的全部上層建筑都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歸根結底都是由一定的生產方式所決定的。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我們黨現階段提出和實施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之所以正確,就是因為它們都是以我國現時代的社會存在為基礎的。”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依據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國情”。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不僅在經濟建設中要始終立足初級階段,而且在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也要始終牢記初級階段。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我國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總體部署,是從我國現存的社會物質條件的總和出發的,也就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發展要求出發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布局,體現推進各個領域改革發展對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黨的十九大提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沒有改變我們對我國社會主義所處歷史階段的判斷,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全黨要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基本國情,牢牢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實際。

不是從理念出發,不是從任何聲稱具有普適性的“法治模式”出發,而是從歷史唯物論,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把法治建設放在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整體布局中思考,是貫穿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條主線。

2.法的本質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在《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恩格斯關於資產階級法的本質的論述,即“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用歷史唯物論分析法的本質的經典論述。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他們不是止步於國家意志所反映的是統治階級意志,而是進一步提出法所反映的統治階級意志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一定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從《共產黨宣言》發表到今天,170年過去了,人類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馬克思主義所闡述的一般原理整個來說仍然是完全正確的”,要“堅持和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實踐觀、群眾觀、階級觀、發展觀、矛盾觀,真正把馬克思主義這個看家本領學精悟透用好”。

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走對路”。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沒有反對黨,不是三權鼎立、多黨制輪流坐庄,我國法治體系要跟這個制度相配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一個管總的東西。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最根本的就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國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治的最大的區別。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這是我國國家和法律階級性、政治性的最集中體現。

歷史唯物論的階級觀和人民觀是一致的。馬克思恩格斯指出:“過去的一切運動都是少數人的或者為少數人謀利益的運動。無產階級的運動是絕大多數人的、為絕大多數人謀利益的獨立的運動。”習近平法治思想強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這是由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宗旨所決定的。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証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3.法的反作用和相對獨立性

馬克思主義強調經濟基礎對法律的決定作用,但不能據此把歷史唯物論歸結為經濟決定論。恩格斯說:“根據唯物史觀,歷史過程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到底是現實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無論馬克思和我都從來沒有肯定過比這更多的東西。如果有人在這裡加以歪曲,說經濟因素是唯一決定性的因素,那麼他就是把這個命題變成毫無內容的、抽象的、荒誕無稽的空話。”

習近平法治思想強調法治與經濟基礎之間的相互作用,反對唯生產力標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觀察社會發展時,一定要注意這種決定和被決定、作用和反作用的有機聯系。對生產力標准必須全面准確理解,不能絕對化,不能撇開生產關系、上層建筑來理解生產力標准。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提出的一系列‘兩手抓’,包括一手抓物質文明建設、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設,一手抓經濟建設、一手抓法治建設,一手抓發展、一手抓穩定,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懲治腐敗等,都是符合歷史唯物主義要求的。”

法律反映經濟基礎,但它對經濟基礎的反映不是被動的,而具有能動性。恩格斯指出:“如果說民法准則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那麼這種准則就可以依情況的不同把這些條件有時表現得好,有時表現得壞。”法國民法典和普魯士邦法就是表現得好和壞的例証。習近平總書記高度評價編纂中國民法典的意義,認為它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實際上,我國的民法典正是恩格斯所說的對社會經濟條件“表現得好”的典型。

法的繼承性是法的相對獨立性的表現,在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法律之間,不同國家的法律之間,都具有繼承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古代法制蘊含著十分豐富的智慧和資源,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要注意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堅持從我國實際出發,不等於關起門來搞法治。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於各國國家治理具有普遍意義,我們要學習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

社會革命理論是歷史唯物論的重要組成部分。馬克思指出:“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運動的現存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這只是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於是這些關系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社會革命的理論對於我們理解習近平法治思想關於法治與改革的關系具有指導意義。習近平總書記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看作姊妹篇,改革與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要在法治下推動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既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的紅線,也不允許簡單地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為由遲滯改革。

4.法內部的和諧一致和法治體系

歷史唯物論在強調經濟關系對法律的決定作用的同時,注意法體系內部的和諧一致對經濟關系的作用。馬克思主義認為,在現代國家,法不僅必須適應總的經濟狀況,而且還必須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

對法治建設做總體性思考,注重法治建設各個方面的和諧一致,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突出特點。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涉及很多方面,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有一個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這個總抓手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依法治國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總抓手來謀劃、來推進”,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習近平法治思想既堅持歷史唯物論基本原理,又講了許多老祖宗沒有講過的話,關於“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思想是對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的重要發展。

堅持從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出發,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體現了法治的社會基礎、階級本質和內在結構的關系,必須把它們統一起來,才能准確完整地理解習近平法治思想。

5.法律與其他上層建筑之間的辯証關系

從法治和政治的關系看。經濟是基礎,政治是經濟的集中體現,法律是一種政治措施,是馬克思主義對經濟、政治和法律之間關系的經典概括。從大局出發,從政治上看問題,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突出特點。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法治與政治的關系集中體現在黨和法的關系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和法的關系是一個根本問題,處理得好,則法治興、黨興、國家興﹔處理得不好,則法治衰、黨衰、國家衰。”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一方面,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政治陷阱,是一個偽命題,對這個問題,我們不能含糊其辭,語焉不詳,要明確予以回答﹔另一方面,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對於黨政機關、各級領導干部來說,權大還是法大則是一個真命題。縱觀人類政治文明史,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

從法治和國家的關系看。在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中,法律與國家都屬於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它們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市民社會的一切要求(不管當時是哪一個階級統治著),也一定要通過國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國家與法律之間的內在聯系,他強調:“要加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總結70年來我國制度建設的成功經驗,構筑中國制度建設理論的學術體系、理論體系、話語體系,為堅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論支撐。”習近平總書記把法治放在國家治理現代化大背景下考量。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為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的制度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法治和人治問題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個基本問題,也是各國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綜觀世界近現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不是較好解決了法治和人治問題的。相反,一些國家雖然也一度實現快速發展,但並沒有順利邁進現代化的門檻,而是陷入這樣或那樣的“陷阱”,出現經濟社會發展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種情況很大程度上與法治不彰有關。

從法治和德治的關系看。法律和道德都屬於社會的上層建筑,都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像對法律的解析一樣,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批判永恆不變的、終極的道德說教,提出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結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實現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必須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使符合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得到鼓勵、違背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受到制約,為依法治國創造良好人文環境。

(作者:朱景文,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