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屆全國人大華僑代表的選舉產生和建言獻策

作者:任貴祥    發布時間:2021-05-26    來源:中共黨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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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新中國政治制度建設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奠定了新中國根本政治制度及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礎。學界對一屆全國人大有一定的研究【1】,但仍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本文從一個特殊的角度,即華僑與一屆全國人大關系的視角,拓展、深化對一屆全國人大的研究。

一、一屆全國人大華僑代表名額分配及選舉

早在解放戰爭時期,一部分華僑就積極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推翻國民黨蔣介石反動統治的斗爭,其中的華僑精英代表廣大華僑參與創建新中國,為推動新中國的成立作出了特殊的貢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下簡稱“新政協”)籌備會由23個單位的134人組成,華僑作為一個界別有7人參加,如果包括中國致公黨等民主黨派的歸僑代表共17人,約佔籌備會總人數的12.7%。

新政協籌備會第一次會議確定了參加新政協的45個單位的正式代表510名,候補代表77名﹔特邀代表75名。其中華僑正式代表15人,分別是:陳嘉庚、司徒美堂、陳其瑗、戴子良、費振東、蟻美厚、緬甸華僑代表1人、黃長水、日本華僑代表1人、劉思慕、李鐵民、周錚、侯寒江、庄明理、趙令德﹔華僑候補代表是林棠、張殊明。在新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上,陳嘉庚、司徒美堂、戴子良、蟻美厚、庄明理、費振東6名華僑代表被選為政協委員,陳嘉庚當選政協常委﹔隨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陳嘉庚、司徒美堂被選為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新政協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盡力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2】這是華僑代表參加一屆全國人大的歷史淵源和法律依據。

政協組織法規定政協全體會議每三年舉行一次,至1952年秋,一屆政協已屆期滿。根據《共同綱領》規定,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不具備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條件的情況下,由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此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成熟,並被提上議事日程。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召開會議,作出《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並決定成立以毛澤東為主席的憲法起草委員會。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於3月1日公布施行。

《選舉法》除對全國人大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選舉產生辦法、程序及名額分配等一系列問題作出規定外,還對華僑代表的選舉產生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第19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央直轄少數民族行政單位、人民武裝部隊和國外華僑選舉之”。第7條規定:“人民武裝部隊和國外華僑得單獨進行選舉。其選舉辦法另訂之。”第23條規定:“國外華僑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3】《選舉法》分配給華僑30個代表名額,約佔代表總數1226名的2.45%﹔如當時的海外華僑以1200萬人計算,則每40萬人就有1名代表,與國內居民每80萬人產生1名代表相比較,佔比較高。這說明華僑在新中國初期民主建政中佔有重要地位,反映出中央人民政府對華僑參與國家治理的重視,也說明新中國初期民主建政的廣泛參與性。

1953年11月1日至5日,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僑委”)召開僑務擴大會議,與會代表共412人,來自世界各地,具有廣泛代表性。會議除總結僑務工作經驗、安排工作等常規性內容外,還有一個重要議程,即聽取何香凝主任委員作《關於協商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華僑代表問題的報告》。在事先調研和征求意見基礎上,何香凝對如何執行《選舉法》關於華僑代表名額和產生方式的規定提出意見和建議:“華僑分布的地區廣闊,各地區人口數目相差很大,而華僑所處的環境也各有不同。因此為了照顧這些情況和做到多方面的照顧,關於華僑代表名額的分配原則,我們建議:基本上是參照人口的情況,同時也必須注意照顧地區,而為了便於照顧,還需要將若干華僑人口少的地區,合為一個名額。”何香凝指出:全國人大華僑代表的產生,要照顧和考慮國外華僑的處境,“普選”和“推選”都是困難的,因此建議採取“協商”的方法產生華僑代表。報告還對各地區華僑代表名額分配提出了具體建議,提交大會討論。代表們就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分組展開討論並一致通過報告。根據《選舉法》所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30名華僑代表名額,決定分配如下:馬來亞5名,泰國4名,印尼4名,越南(包括寮國、高棉——即老撾和柬埔寨,筆者注)2名,緬甸1名,北婆羅洲(包括沙撈越)1名,菲律賓1名,朝鮮、蒙古1名,日本1名,印度、巴基斯坦1名,歐洲1名,美洲2名,非洲1名,大洋洲1名﹔余4名保留,作為機動。關於以協商方法產生華僑代表,與會者一致表示擁護和贊成,並授權中僑委在適當時機召開會議再作協商決定,然后呈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批准。【4】

1954年7月8日至14日,中僑委再次召開僑務擴大會議,中央和各地區僑務機關負責人以及國外華僑代表195人出席會議。在7月8日會議開幕式上,何香凝致開幕詞,介紹了華僑代表選舉產生的情況:“我們在去年的僑務擴大會議后,已經就華僑代表人選問題做了許多准備工作:在建交區,我們曾經通過我國駐國外使領館和當地僑領或僑團負責人進行了協商﹔在未建交區,有的也召開過僑團會議或在僑團間進行協商(如日本、非洲)﹔在處境特別困難的地方,我們也盡可能通過各種關系進行了個別協商的工作。在這些工作的基礎上,我們也曾和國內歸僑著名人士進行了協商,而且提請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最后再經過這次僑務擴大會議充分協商后,就可呈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最后批准定案。經過這樣反復地、多方面地來協商華僑代表,是根據國外華僑處境,而充分發揮了民主的原則去進行的。”【5】與會代表對華僑代表選舉程序及會議提出的代表候選人,進行了反復討論,一致認為考慮到華僑特殊情況,採取協商、醞釀、討論的辦法產生代表候選人,是切合實際的做法﹔在民主協商基礎上提出的30名華僑代表候選人具有廣泛代表性。14日,全體與會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最終選出出席一屆全國人大的30名華僑正式代表:何香凝、陳嘉庚、彭澤民、廖承志、方君壯、官文森、洪絲絲、庄希泉、庄明理、周錚、邱及、蟻美厚、蘇振壽、李喚群、吳益修、張國基、葉貽東、張翼、廖勝、徐四民、司徒美堂、陳其瑗、伍禪、黃長水、黎和興、馬玉聲、謝應瑞、康鳴球、李廣臣、鄧軍凱。【6】

另外,全國各僑鄉的僑眷、歸僑均參加了地方人大選舉,其中一些人當選基層人大代表。

從以上一屆全國人大華僑代表的選舉產生情況可以看出,這是一次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實踐。中僑委履行一系列選舉程序並通過兩次召開僑務擴大會議選舉產生一屆全國人大華僑代表,反映了僑界對《選舉法》的認真遵守、忠實執行﹔華僑代表選舉立足於華僑社會實際,既體現了集中的原則,又採取民主協商辦法,是一種符合實際的探索,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一種早期實踐。

華僑代表選舉是新中國成立初期政治制度建設的一個縮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在中國政治建設中曾發揮重大作用。前述華僑代表參加新政協、參與創建新中國大業,及選舉產生參加一屆全國人大的華僑代表的歷史,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從新中國成立至50年代中期中國政治的民主性及民主建政的情況。

二、華僑代表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的履職情況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97人,其中華僑代表5人,即何香凝、陳嘉庚、彭澤民、司徒美堂、黃長水﹔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均有華僑代表參加﹔僑鄉各省代表團如廣東、福建、廣西等省代表團也多有歸僑僑眷代表。30名華僑代表出席大會,認真參加討論,積極建言獻策,忠誠履職盡責。

(一)華僑代表討論《憲法草案》

以毛澤東為主席的憲法起草委員會,為起草憲法作了大量調研,查閱了古今中外多種憲法版本,並在全國各界乃至海外華僑中廣泛征求了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直接涉及華僑的規定有3條,即第23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第49條:國務院行使“管理華僑事務”等職權﹔第9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7】。其中第98條是對《共同綱領》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盡力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的承接和確認。當然,考究文字,兩者有三處細微差異,即《憲法草案》條款將責任主體由政府上升到國家,減去了過渡層面﹔“應盡力保護”改為“保護”,程度更直接,責無旁貸﹔“正當權益”改為 “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范圍進一步展開並更加全面。《憲法草案》間接涉及華僑或與華僑有關的條款還有多處。

在討論《憲法草案》時,各界代表共89人在全體大會上發言【8】,是大會的高潮之一。其中有4位華僑代表發言,要點如下。

陳嘉庚在發言中認為,一屆全國人大召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是我國富有歷史意義的大喜事,值得國內外全體同胞歡欣鼓舞”﹔毛澤東領導制定的《憲法》,是“優美完善、符合國情的偉大憲章”【9】

彭澤民發言表示,《憲法草案》第98條規定國家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華僑“是特別感激和興奮的”,因為以前華僑“向來得不到祖國保護”。國民黨蔣介石統治中國22年,“從來不知道什麼叫做保護華僑的權利和利益﹔相反地,只是欺騙華僑,勒索華僑,盜竊華僑的贍家費用,甚至勾結帝國主義來殘害華僑”,“華僑所受的侮辱、虐待以至被野蠻迫害的痛苦,真是一言難盡”。【10】發言揭露了國民黨蔣介石統治時不履行保護華僑職責反而迫害華僑的行徑。

緬甸華僑代表徐四民在發言中首先表示衷心擁護《憲法草案》,接著介紹了所在華僑小組討論《憲法草案》第98條時,對他提出加上“對歸國華僑給予適當的協助和安置”建議的討論情況。該意見引起了熱烈的討論。代表們認為這是具體的工作問題,同時國外華僑回到祖國之后是祖國的公民之一,也有同國內公民一樣的權利,因而不必太具體地規定在《憲法草案》第98條中。徐四民同意了大家的意見,但他希望政府各級僑務部門,在執行僑務政策、開展僑務工作時,吸收採納他的意見,做好大量歸僑的安置工作。徐四民還介紹了在討論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時的熱烈情形。大家建議在華僑事務較多的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管理華僑事務的機構,因為縣、市政府是執行僑務政策的基層機構,過去在某些地方沒有好好地貫徹上級規定的僑務政策,因而出現了一些偏差。【11】這條意見被吸收採納,后來大會審議通過的組織法第31、32條中對此作了相應規定【12】。從徐四民發言介紹的情況,可以看出華僑小組討論的情形。

印尼華僑代表葉貽東發言指出,《憲法草案》序言規定:“我國根據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原則同任何國家建立和發展外交關系的政策已經獲得成就,今后將繼續貫徹。”這一規定“對長期居留在國外的華僑,特別具有重大的意義”【13】。《憲法》確立的新中國處理對外關系的基本原則,后來也成為國際交往的准則,為華僑改變自身的處境創造了條件。葉貽東代表以親身經歷論証了這一原則對於華僑的價值和國際意義。

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最重要的成果是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對此,見証、親歷近代以來中國不同類型憲法的華僑代表們心中自有一杆秤和評說。陳嘉庚指出:“我國前朝專制時代,無有憲法規律,貪污腐化,致外侮內亂,國弱民貧。滿清末及國民黨蔣介石政府有數次所謂憲法,寫了若干民主條文、公民權利,但都是虛偽騙人的,結果都為全國人民所唾棄。”“這次毛主席親自主持草擬的這個憲法草案,是參考各民主國家的憲法,採取我國歷史特點和現代的實際情況,是真正民主的人民憲法。”【14】司徒美堂表示:“我八十多歲了,這些年來,從滿清、袁世凱、曹錕到蔣介石,看過不少‘憲法’。這些反動頭子們不特用憲法來壓迫人民,還用憲法來欺騙世界。各種各樣的憲法,給人民帶來各種各樣的災殃。中國解放以前,就不曾有過人民自己的憲法,不曾有過反映人民生活要求、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和保護華僑正當權利和利益的憲法。反動派隻會伸手向華僑要錢,對華僑的死活,卻從來不聞不問。隻有到了毛澤東時代,祖國的國際地位才得提高,華僑才得吐氣揚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就是中國人民在共產黨和毛主席正確領導下英勇奮斗的結果。”【15】何香凝表示:“我們的憲法草案是社會主義類型的真正民主的憲法……充分表現了人民的權力和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充分表現了全國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礎上的友愛互助﹔也充分表現了祖國對國外一千二百萬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的關懷﹔充分表現了我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16】以上幾位華僑代表根據自己親身經歷對新舊憲法的評價具有代表性和說服力。

(二)討論《政府工作報告》

《政府工作報告》也是華僑代表們熱議的議題之一。1954年9月23日,周恩來總理作《政府工作報告》,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五年來,國家在政治、經濟、科技、文教、外交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提出了今后的方針和任務。報告還闡述了解決華僑雙重國籍的問題,指出:“華僑的國籍問題是中國過去反動政府始終不加解決的問題。這就使華僑處於困難的境地,並且在過去常常引起中國同有關國家之間的不和。為了改善這種情況,我們准備解決這個問題,並且准備首先同已經建交的東南亞國家解決這個問題。”【17】這說明新中國政府將著手解決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

聽取《政府工作報告》后,會議安排了分組討論和大會發言,共有75名各界代表作大會發言。其中,何香凝和黃長水兩位華僑代表作了大會發言。其他界別的歸僑代表如簡玉階等人也在大會上作了發言。

何香凝在發言中簡要回顧了過去幾年政府的僑務政策。在國外方面,主要是協助和指導華僑進行互助互濟,興辦文教福利事業,增進華僑間的友愛團結,發揚愛國精神,同時為增進華僑同僑居國人民的友好關系而努力。在國內方面,對歸國華僑和難僑給予適當的安置和指導,便利僑匯,舉辦歸國華僑學生補習學校,輔導歸國華僑參加工農業生產,指導國內的華僑眷屬在自願原則下參加各種勞動生產,並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華僑的出入國條例,以便利華僑。同時,在重要的社會改革運動中,根據華僑及其國內眷屬的實際情況考慮給予一定的照顧。

何香凝還提出了當時華僑工作中必須處理的比較重大的問題,除了周恩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已提及的有關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外,還提出了兩個比較重大的問題:第一,對僑匯問題,建議政府採取有效措施,通令有關地區和有關部門,使僑匯政策得以切實貫徹。第二,國家除了繼續輔導華僑回國參加工業生產外,應歡迎華僑在國內各地開發山林荒地,種植農園,開辦牧場,並歡迎華僑大量興造房屋和興辦文教事業。這樣做對華僑是有利的,對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是有幫助的。

黃長水在發言中介紹了華僑在國外經營工商業的艱難處境及回國興辦工商業的積極性,認為對華僑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是必要的,但建議與國內工商業改造區別對待,應根據華僑工商業的特點,適當予以必要的照顧。這就要求制定一整套對回國的華僑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方針政策。盡量照顧公私合營企業中華僑投資者的願望,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這樣既可廣泛地吸收小額投資增加積累資金,又可以使歸僑不致坐吃山空,一舉兩得。他還建議,“政府應根據國家的長遠利益和華僑的特殊情況,除制定華僑租用國家山林荒地從事墾荒生產的辦法以外,還要制定輔導華僑回國投資的具體辦法,並貫徹施行”。【18】黃長水的這些合理意見建議,有些得到政府的採納,先后制定了相應的法規條例﹔但遺憾的是沒有制定區別於國內工商業的對華僑私營工商業的改造政策。

通過華僑代表參加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及其在大會上討論的情況,可以看出他們的發言涉及國家建設事業方方面面,反映出他們履職盡責的高度熱情。

一屆全國人大對於新中國確立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開創性和奠基性意義。大會確立的程序、華僑代表的選舉和名額,一直得到延續和執行。二屆全國人大、三屆全國人大、四屆全國人大的華僑代表名額均為30人。

三、一屆全國人大二次至五次會議上華僑代表建言獻策

一屆全國人大共召開五次會議,每次會議的常規議題均為審議通過上一年度經濟決算情況、本年度經濟預算報告等。下面分別介紹二次至五次會議上華僑代表建言獻策履職盡責的情況,主要關注常規議題以外的政治經濟建設議題及與僑務問題相關的發言、提案。

(一)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華僑代表討論“一五”計劃

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於1955年7月5日至30日在北京舉行。四名國務院副總理在會上分別作關於“一五”計劃的報告,國民經濟決算、預算報告,以及關於治理黃河綜合規劃報告和兵役法草案報告等。其中李富春作的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報告,是規劃國家中長期發展的目標和藍圖,也是一項開創性工作,因此,審議通過“一五”計劃是本次會議的主題之一。

何香凝認為,“一五”計劃“將迅速引導祖國更加繁榮富強,完全符合華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符合他們對祖國的熱切願望”【19】。

陳嘉庚高度評價“一五”計劃 “是我國數千年來未有之盛舉”。他認為:“沒有工業,便沒有鞏固的國防,便沒有人民的福利,便沒有國家的富強。”“第一個五年計劃就是為我國建設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奠定基礎。”【20】他闡明了“一五”計劃與國家工業化的關系。

彭澤民發言表示,“一五”計劃是“內容豐富、擘劃周詳、規模宏遠而又十分切合中國實際情況的經濟建設計劃,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為實現過渡時期總任務而奮斗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綱領”。他還結合前不久自己到廣東考察,看到廣東各地農民抗旱救災的情況,談了“一五”計劃中對農業改造和發展計劃的正確性和重要性。【21】

官文森發言認為,“一五”計劃 “集中主要力量來發展我國的重工業,這是完全正確的。我們知道,沒有重工業就不可能有自己的輕工業,更不能建設機械化的集體農業”。“我們一切要從長遠利益著眼,近視是要不得的”。【22】“一五”時期是優先發展重工業,還是優先發展農業和手工業,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官文森的發言坦誠地表明了自己的態度。

以上四位華僑代表的發言,對“一五”計劃均予以充分肯定和好評,一致認為這將為中國的工業化奠定初步的基礎。

(二)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華僑代表討論僑務工作和僑鄉建設

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於1956年6月15日至30日在北京舉行。除常規議題外,還審議通過了農業部部長廖魯言作的關於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說明。

何香凝在發言中總結了上一年僑務工作取得的成績和不足,並指出在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造中,僑眷加入農業生產合作社達到僑戶總數的90%以上,轉入高級社的有50%左右﹔但“在僑區的農業合作化高潮中,部分地區產生了粗糙急躁的作風,忽視了僑眷、歸僑的一些特殊情況”【23】。

陳嘉庚在發言中分析了預決算報告中有關建設計劃項目,對著重發展重工業的同時,積極發展輕工業、農業、交通運輸業和文化教育事業的安排表示贊同﹔並對預算中將原計劃1957年年底完成的鷹廈鐵路提前至1956年年底以前完成表示振奮。他對福建省發展建設提出了建議,反映了對僑鄉發展的關心。

庄明理的發言基於近來兩次到海南島考察,對海南島種植橡膠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闡述了發展橡膠業對於國家建設的重要性,反駁了海南島種植橡膠失敗的論調,主張華僑要積極開發海南島的橡膠種植。

徐四民的發言著重闡述了做好僑務工作應注意華僑和僑眷的特點。例如,在開展農業合作化運動中,要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僑眷的勞動力,照顧他們的勞動習慣,注意依照自願互利的原則,做好團結工作,否則會引起國外華僑憂慮和不安。主張“做好國內的僑務工作”,“大家一道通力合作,才會收到應有的效果”【24】。

(三)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華僑代表討論僑務工作及反官僚主義等問題

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於1957年6月26日至7月15日在北京舉行。周恩來作了《政府工作報告》,會議審議通過了李先念、薄一波分別作的《關於一九五六年國家決算和一九五七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關於一九五六年度國民經濟計劃的執行結果和一九五七年度國民經濟計劃草案的報告》等一系列報告。

何香凝的書面發言反駁了有關僑務問題的各種錯誤觀點。如針對華僑有特殊性,不應在僑鄉進行各項改革運動,以免影響團結國外華僑的觀點,何香凝指出,僑眷歸僑是願意參加各項改革運動的,“國外一千多萬華僑是擁護社會主義的,國內一千多萬僑眷歸僑是要走社會主義道路的”【25】。何香凝還對僑眷出入境、華僑投資及華僑學生回國就學等問題上的某些觀點作了回應。

陳嘉庚提交了議題為批評官僚主義的書面發言。因閩西龍岩礦產豐富,陳嘉庚建議鷹廈鐵路修建一條漳州至龍岩支線,輸出物產,且已向中央領導及全國人大、政協及有關部門提出並獲准,卻未見實行。“上峰雖有命令下屬偏不奉行”,實屬官僚主義作怪。他指出:“官僚主義弊端,為懈怠傲慢,任職而有此弊,雖清白不貪污,亦難免誤國病民,例如高高在上,凡事皆向下推諉,絕不自己動手,甚至連執筆簽名亦假手他人”﹔“又如坐在辦公廳內,足不出戶,外間實際情形,屬下工作狀況,毫無所知。這樣則下情不能上達,凡所措施脫離群眾,加以缺乏虛懷,主觀自滿,動作寡少,體力薄弱,執筆尤怠,何能領導部屬搞好業務”。官僚主義數千年積習,根深蒂固,人民政府成立,雖大力革除,但仍難奏效,應標本兼治。“我深望政府或高明人士別籌良策,杜絕官僚主義病國蠹民最大弊。”【26】陳嘉庚當年對於官僚主義的揭露痛斥,至今仍有現實意義。

陳其瑗發言表示,不同意章乃器反對斯大林關於“共產黨員是由特殊材料制成的”觀點。他通過大革命時期共產黨人英勇獻身壯舉和抗美援朝志願軍英烈事跡,說明共產黨人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可見陳、章之爭,屬於思想認識問題。此外,陳其瑗結合自己早年經歷,認為“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的說法有誤,會造成思想混亂。【27】

黃長水在發言中痛心地回顧了舊中國華僑在國外得不到祖國保護的辛酸悲慘歷史,贊揚了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政府採取了多種措施來保護僑胞、僑眷的正當利益”。他認為中共為了加強上下團結、黨內外團結,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開展了反對官僚主義、宗派主義和主觀主義的整風運動,這“說明了中國共產黨是能夠不斷地通過批評與自我批評來消除工作上的某些缺點和錯誤而前進的黨”,表示“永遠跟中國共產黨走”。【28】

徐四民在發言中指出了僑務工作需要改進和加強之處,建議僑務部門多接觸普通歸僑,僑鄉農業社還需要加強領導﹔對少數在國外沾染各種惡習、不好好學習的歸僑子弟照顧不要過分,不能過分放縱,要嚴加管理督促。廈門是中國對外貿易的重要口岸之一,對外貿易大有前途,而外貿部門過去對廈門外貿重視不夠,希望把廈門對外貿易納入計劃,適當擴大和發展,以繁榮國家經濟。發言最后表達了自己對新舊中國的感受,當今中國是海外華僑所渴望的強大統一的中國,華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走向社會主義的康庄大道,任何違反華僑這個共同願望的,都為廣大華僑所深惡痛絕。【29】

除了華僑代表個人發言外,由蟻美厚、蘇振壽、周錚、伍禪、謝應瑞、馬玉聲、吳桓興、吳益修、廖勝、方君壯等組成的華僑代表組作了聯合發言。他們列舉了新中國建設取得的各項成就,回憶對比了新舊中國政府對華僑的不同態度,表示華僑熱愛祖國,永遠跟著共產黨走,堅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30】

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華僑代表圍繞僑務和反官僚主義等問題的討論積極活躍,立場鮮明、態度誠懇,主流是好的。當然,受當時反右派政治氣氛影響,與會代表包括華僑代表都對反右派作了表態,言辭激烈,個別人跟形勢、違心表態﹔或將復雜問題簡單化,將不同思想認識問題當作是非問題等現象,也是存在的。

(四)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華僑代表討論工農業發展問題

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於1958年2月1日至11日在北京舉行。周恩來作《目前國際形勢和我國外交政策》的報告,會議通過了年度國家預算情況及當年國民經濟計劃等報告。工業方面提出用15年左右在鋼鐵和其他重要工業產品的產量上趕上或者超過英國,農業方面提出要在第一到第三個五年計劃期間全面貫徹實施全國農業發展綱要。

何香凝在發言中號召僑鄉發動僑眷歸僑積極參加農業生產。“各地僑務部門都應做全面規劃,加強對歸僑、僑眷的政治思想教育,使他們和全國人民一道鼓起革命干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祖國”,“為完成和超額完成一九五八年生產建設任務而努力”【31】。

陳嘉庚的發言,首先對會議的各項報告表示同意,主張對地方主義作風 “應予以徹底革除”,並指出福建教育主管部門在福建集美商業學校(早年由陳嘉庚捐資創辦)招生中存在的問題,也屬於地方主義作怪。繼之批評關於閩北修建鐵路及鷹廈鐵路工程設計問題,自己曾在人大會議提出過經調研的設計建議,而鐵路部門對於線路設計、停靠站點不作深入調研,不根據當地物產民情地形及海陸港口實際情況進行設計,致使鐵路價值功效折減,說明“地方主義未嘗全心全意為閩南人民謀利益”。【32】陳嘉庚的發言著眼於福建民生建設,對地方主義的批評切中時弊。

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有兩組華僑代表聯合發言。庄希泉、邱及、陳其瑗、庄明理、吳益修、蟻美厚、伍禪、黃長水、周錚、張翼、廖承志、方君壯、吳桓興、洪絲絲等14名華僑代表,作了題為《廣泛動員群眾,大力發展水產》的聯名發言。針對當時東南亞某些國家反華排華、迫害華僑,致使大批難僑回國后的安置問題,發言提出“收容今后回國的華僑,入湖出海將是主要出路之一”,建議發展“淡水養殖”和“海涂養殖業”﹔輔導華僑投資漁業安置歸僑就業。【33】與以往創辦華僑農場安置歸難僑相比,發展淡水和海洋漁業以安置歸難僑確是新思路。

另一組聯名發言的華僑代表是張翼、吳益修、邱及、蟻美厚、方君壯等5人。他們認為:農業生產的飛躍發展,即將在全國廣大的范圍內實現,建議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把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修正草案)所規定的增產指標,納入國家年度經濟計劃﹔主張在全國糧棉高產的地方,建立以幾個縣、一個縣或若干鄉為范圍的大面積農作物高產試驗田區,如此必然能夠促進農業生產的巨大高漲﹔在推廣漢語拼音方案中實行重點試驗,研究現定字母表中f、s等字母的名稱,對於初學者是不是最合適。【34】由於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是在高舉“三面紅旗”的背景下召開的,與會代表包括華僑代表的發言多予積極呼應,個別代表有些頭腦發熱、不夠冷靜。

總體考察華僑代表在一屆全國人大二次至五次會議上的發言可以看出,他們真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其政治立場是正確的,態度是端正的。當然,受到當時政治氛圍和“左”的錯誤影響,華僑代表的發言不能不打上明顯的時代烙印,這在當時來說不足為怪。

為了全面反映華僑代表建言獻策情況,現將他們在各次會議上的提案整理如下,作為補充(見表1)。

上表依次介紹了一屆全國人大一次至四次會議華僑代表提案情況,內容涉及國家大政方針、國計民生、經濟社會發展、科學發展、文化教育、僑務政策、僑鄉建設等各個方面,其中陳嘉庚個人提案7個,聯名及代表組提案11個。從中反映出華僑代表們踴躍建言,積極獻策,知無不言,言無不盡,體現出他們忠實履行代表職責的熱情。與這些提案相比較,華僑代表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至五次會議上的大會發言,尤其是在一屆全國人大四次、五次會議上的發言,受會議當時政治氛圍的影響,政治色彩更濃厚,或流於政治形式,有的華僑代表缺乏准備,如何香凝、陳嘉庚在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關於反右派的發言,都是臨時作的補充發言﹔有些代表的發言是言不由衷的政治表態﹔有些代表的發言脫離實際。

1949年至1956年是新中國歷史上黨和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奠基開創時期。新政協和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召開及《憲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一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確立,這在新中國政治建設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新政協通過的《共同綱領》和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確立了保護國外華僑正當權益的方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后,第二屆全國政協一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作為團結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仍然需要存在”【35】。《憲法》和《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的相關規定,明確了華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這一時期,也是華僑與黨和國家政治關系最密切的時期之一,從上述華僑代表參加一屆全國人大前三次會議的情況可以充分反映出來,值得稱道。

(本文作者華南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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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如穆兆勇編著:《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錄》,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陳家剛:《現代中國民主制度的建構與運行:第一屆全國人大研究(1954—1959)》,廣東省出版集團、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等等。

2.《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11頁。

3.毛起雄、林曉東編著:《中國僑務法律法規概述》,中國華僑出版社,1994年,第97—98頁。

4.《中央華僑事務委員會召開僑務擴大會議》,《人民日報》1953年11月24日。北婆羅洲,1881年至1963年被英國人統治﹔1963年9月加入馬來西亞,改名沙巴州,為馬來西亞13個州之一。

5.尚明軒、余炎光編:《雙清文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98—699頁。

6.《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卅名》,《人民日報》1954年9月3日。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的華僑代表司徒美堂、彭澤民、官文森,分別於1955年5月8日、1956年10月18日、1957年9月16日逝世。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前補選唐明照、吳桓興為華僑代表。

7.《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454、460、467頁。

8.《結束關於憲法草案的討論》,《人民日報》1954年9月19日。

9.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秘書處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匯刊》,1955年印行,第110頁。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匯刊》,第172頁。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匯刊》,第204—205頁。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1條中規定:“華僑事務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以設立管理華僑事務的機構。”第32條中規定:“華僑事務較多的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按照需要可以設立管理華僑事務的機構”。參見《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5冊,第500頁。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匯刊》,第114、115頁。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匯刊》,第110—111頁。

15.中國致公黨中央委員會編:《司徒美堂》,中國致公出版社,2001年,第134頁。

16.尚明軒、余炎光編:《雙清文集》下卷,第691頁。

17.《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5冊,第531頁。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匯刊》,第434、435頁。

19.尚明軒、余炎光編:《雙清文集》下卷,第727頁。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秘書處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匯刊》,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542頁。

21.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匯刊》,第629—631頁。

22.官文森:《僑胞們要積極支持祖國的建設》,《人民日報》1955年7月21日。

23.尚明軒、余炎光編:《雙清文集》下卷,第754頁。

2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秘書處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匯刊》,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572頁。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秘書處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匯刊》,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828頁。

26.《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匯刊》,第225、230頁。

27.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匯刊》,第1435—1438頁。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匯刊》,第873頁。

29.《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匯刊》,第621、622、623頁。

30.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匯刊》,第1204—1208頁。

31.尚明軒、余炎光編:《雙清文集》下卷,第824頁。

3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秘書處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匯刊》,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67—269頁。

3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匯刊》,第914、919頁。

34.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匯刊》,第570—572頁。

35.《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5冊,第6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