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黨介紹人制度是怎麼形成的?
提問:袁筱林 四川省委組織部民族地區工作處處長
在入黨過程中,無論什麼年齡、學歷、職業的人申請入黨,都有“兩個人”繞不開、少不了,那就是入黨介紹人。請問,為什麼黨章規定入黨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為介紹人呢?入黨介紹人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解讀:孫宇中 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機關黨委
中國共產黨自建黨伊始就確立了入黨介紹人制度,經過四個歷史時期的不懈探索,這一制度不僅得以延續,還實現了與時俱進和發展完善。
黨的十九大修改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章第五條中規定:“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規定,入黨積極分子被列為發展對象后,即需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為他的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是發展對象確定和考察階段黨組織聯系發展對象、掌握其有關情況的重要角色,一般由發展對象在前一階段的培養聯系人擔任,或由黨組織指定。那麼,為什麼黨章規定入黨需要兩名介紹人呢?從規定和工作慣例出發,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首先,比起一名介紹人,由兩名黨員來介紹入黨能夠使黨組織和本支部黨員更客觀、准確和全面地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歷、現實表現等具體情況,通過互相監督的機制更好保証入黨介紹人向黨組織的匯報是符合實際的,有利於黨組織對發展對象的進一步考察,從而嚴格把牢“入口關”,維護黨員隊伍的純潔性。
其次,由兩名黨員擔任入黨介紹人,能夠通過協調分工機制充分發揮介紹人的指導作用,更好向發展對象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使發展對象更加深入地了解黨的情況。同時,對於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入黨介紹人,也可以進行更換。
最后,就黨支部對發展對象考察的全過程來說,由兩名黨員來介紹,不會因一名介紹人的組織關系發生變動或因故不能履職而影響考察的完整性和連續性,體現了黨員發展工作科學、嚴密的程序。此外,這一規定還保証了發展對象在被批准為預備黨員后,繼續能有人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根據中央組織部最新黨內統計數據,中國共產黨黨員總數已超過9500萬名,黨員總量穩步增長,黨員隊伍結構不斷優化,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充分發揮。從建黨之初的50余名黨員,發展到新中國成立時的448萬余名黨員,再到建黨百年時的近億名黨員,入黨介紹人制度等黨員發展制度發揮了重要保障作用。那麼,黨史上兩名介紹人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呢?
1921年7月,中共一大制定了黨的第一個綱領。綱領第四條規定:“凡承認本黨綱領和政策,並願成為忠實黨員的人,經黨員一人介紹,……均可接收為黨員,成為我們的同志。”1922年7月,中共二大上通過了黨的第一部章程。二大黨章延續了一大綱領中“經黨員一人介紹”的規定。而到了1923年6月,在中共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中,首次將入黨介紹人由一人增加到兩人。此外,《章程》還對介紹人的黨齡作出明確要求,“黨員入黨時,須有正式入黨半年以上之黨員二人之介紹”。此時,全國共有黨員400余人,黨領導的工人運動正處於低潮。黨章中關於入黨介紹人新規定,防止了一些革命意志不堅定的分子進入黨內,反映了黨在特殊斗爭形勢下,對於保証入黨申請人的純潔性、先進性和戰斗性的積極探索。四大黨章延續了三大黨章中關於入黨介紹人數量和黨齡的規定。
1927年4月,上海爆發了“四一二”反革命政變,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反動派大肆捕殺共產黨人和革命群眾,全國黨員人數銳減。根據革命形勢的極端變化,在同年6月通過的五大黨章中,入黨介紹人的數量被減少至一人,同時取消了“入黨半年以上”的黨齡限制。歷史發展証明,這一規定符合當時的斗爭實際,對於黨組織恢復生氣、壯大隊伍起到了關鍵作用。
1928年,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開。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入黨的條件分下列數種:(甲)工廠工人須經黨員一人介紹,由生產支部通過。(乙)農民手工業者,知識分子及各機關下級服務人員,須有黨員二人之介紹。(丙)各機關高級服務人員,須有黨員二人之介紹……(丁)脫離其他政黨(如國民黨等)而加入本黨的,須經有黨籍一年以上之黨員三人介紹。”六大黨章第一次以申請入黨人的職業和身份為標准,細化了對入黨介紹人數量和黨齡的規定。同時還以“附注”的形式首次提出,入黨介紹人要對被介紹人負責,“如遇有介紹書不確實時,則應受黨紀之制裁,以至於開除黨籍。”這些規定的制定,體現了黨對入黨介紹人“革命擔保人”作用的新認識,同時也不無共產國際指導與影響的因素。1945年通過的七大黨章是中國共產黨在共產國際解散后,獨立自主制定的一部章程。七大黨章延續了以申請入黨人的職業和身份細化相關規定的做法,同時將入黨介紹人的數量固定為兩人。
中共八大是黨在新中國成立后召開的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大會通過的新黨章規定:“申請入黨的人,必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取消了以往針對不同社會成分規定不同入黨手續的辦法。對此,鄧小平在1956年9月《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指出:“取消原有的不同的入黨手續,是因為原有的社會成分的區別已經或正在失去原有的意義了。”“主要的問題是加強對於吸收新黨員工作的管理……而不是在規定某些人的入黨介紹人的多少,介紹人黨齡的長短”。八大黨章中關於入黨介紹人的新規定,反映了黨在全國執政后對社會階層變化的新認識,體現了唯物辯証法的基本觀點和“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
九大黨章和十大黨章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制定的。由於取消了黨員的預備期,在對入黨介紹人的規定上,相應也刪去了“正式”二字,變為“申請入黨的人,必須個別履行入黨手續,有黨員二人介紹”。這一變動極大地增加了不具備黨員資格的人員進入黨員隊伍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
十一大黨章恢復了八大黨章中關於入黨介紹人的有關規定,明確提出:“要有正式黨員二人負責介紹”。此后,在入黨介紹人方面,黨的歷次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都沿用了這一規定。在文字表述上,自十二大黨章起都表述為“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
1990年8月,中央組織部制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對入黨介紹人的資格條件、主要任務作了具體規定,提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或由黨組織指定。”2014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修訂后的《細則》取消了入黨介紹人也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入黨介紹人的具體任務。
歷史証明,入黨介紹人制度作為黨組織納新機制中的重要一環,關系到黨員發展質量,關乎黨員隊伍建設乃至黨的建設。當前,我們正處在“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歷史交匯的關鍵節點上,中國共產黨正帶領中國人民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隻有不斷堅持和完善入黨介紹人制度,發揮好入黨介紹人作為發展對象“檢驗人”、“把關人”和“培養人”的關鍵作用,才能嚴格把好發展黨員的入口關,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高質量的隊伍保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