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似的律”:中國共產黨早期紀律建設三大啟示

原標題:“鐵似的律”:中國共產黨早期紀律建設三大啟示
作者:湯濤    發布時間:2022-11-17    來源:黨史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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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宣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會議精神,紀念王荷波烈士逝世95周年,中共四大紀念館在上海市紀委監委、上海市委黨史研究室、上海市虹口區委和中共一、二、四大場館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策劃舉辦了“抓鐵有痕鑄黨魂——中國共產黨早期紀律建設史料展”,於11月11日在中共四大紀念館開幕。

本次展覽聚焦1921年中共一大黨的誕生至1927年中共五大首創中央紀律檢查機關這段黨史上波瀾壯闊的時期,分為思想探源、鐵紀萌芽、革命實踐、機構首創、繼續前行5個單元,真實再現了中共早期紀律建設的艱辛探索和偉大實踐。去看展的同時,讓我們通過本文,進一步了解黨在創建時期和大革命時期加強紀律建設取得的豐碩成果及其對今天的深刻啟示。

啟示之一,要切實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凡一個革命的黨,若是缺少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組織與訓練,那就隻有革命的願望便不能夠有力量去做革命的運動”

紀律建設,是馬克思主義政黨自身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寧曾精辟地指出:“要使無產階級能夠正確地、有效地、勝利地發揮自己的組織作用(而這正是它的主要作用),無產階級政黨的內部就必須實行極嚴格的集中和極嚴格的紀律。”這一思想,早就被中國早期馬克思主義者所接受和吸收。李大釗曾經指出:“C派的朋友若能成立一個強固的精密的組織,並注意促進其分子之團體的訓練,那麼中國徹底的大改革,或者有所附托。”毛澤東也對蔡和森提出的“黨的紀律為鐵的紀律”的觀點表示“沒有一個字不贊成”。1926年3月,他在分析巴黎公社失敗的原因時深刻指出:“我們欲革命成功,必須勢力集中行動一致,所以有賴於一個有組織有紀律的黨來發號施令。”這就更為明確地指出了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意義。  

中國共產黨之所以不斷推進黨的紀律建設,也有著復雜而深刻的歷史原因。其中極為重要的一條,在於它是黨領導革命不斷向前發展的必要保証。對此,我們黨有著清醒的認識。1922年7月,黨的二大明確指出:黨組織“要有集權精神與鐵似的〈紀〉律,才免得安那其的狀態”,“我們的組織與訓練必須是很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1924年5月,三屆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擴大會議提出:“我們的黨,在國民革命運動裡的總職任及對於幼稚的產業無產階級之訓練和集合其群眾的職任,要求數量上及質量上有相當組織。”  

作為一個嚴格遵循列寧建黨原則建立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中國共產黨忠實地秉承並發揚了重視紀律建設這一政治傳統。這一點,首先反映在中共一大黨綱中,它通篇貫徹著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原則的精神,並初步規定了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保密紀律等方面內容。其后,我們黨又對這些規定逐步加以修訂與完善。作為我們黨的第一部黨章——二大黨章就設置了“紀律”一章。黨的五大后通過的黨章則明確提出了民主集中制,首次規定在中央和省設立黨的專門紀檢機構,強化了對黨員的紀律要求。  

在革命實踐中,我們黨表現出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不斷適時推動自身紀律建設的歷史特點。比如,黨的三大作出了共產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國民黨的重要決定。那麼,在合作的同時怎樣做到不失去黨的自身獨立性呢?這就需要有紀律約束與相關規定。鑒於此,黨的三大明確:“我們加入國民黨,但仍舊保存我們的組織,並須努力從各工人團體中,從國民黨左派中,吸收真有階級覺悟的革命分子,漸漸擴大我們的組織,謹嚴我們的紀律,以立強大的群眾共產黨之基礎。”“凡黨員之行動帶有政治意義者,中央執行委員會有嚴重監督指導之權。黨員遇有不得已須在政界謀生活時,必須請求中央審查決定”。以及“在政治的宣傳上,保存我們不和任何帝國主義者任何軍閥妥協之真面目”。  

歷史証明,黨對紀律建設的高度重視是黨的事業不斷發展的重要保障。大革命前夕,黨內同志對國共兩黨採取什麼形式進行合作意見並不一致。黨的三大上,許多代表為此發生了激烈爭論。鑒於此,大會專門針對國共合作問題,召開了起草委員會會議討論,並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通過《關於國民運動及國民黨問題的議決案》等文件,確定採取共產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國民黨的方式實現國共合作。這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的決議,得到了全黨認真的貫徹執行。黨的三大之后,黨的各級組織服從中央決定,做了許多工作,使得國共合作的步伐明顯加快,為大革命的興起奠定了堅實基礎。

啟示之二,要切實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及專門工作機構:“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起見,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

自創建之日起,我們黨就積極探索加強紀律建設的方式途徑,並注意加強相關的制度建設。一大黨綱較為明確地體現並貫徹了黨的民主集中制精神,並初步規定了黨的政治紀律等方面內容,這實際上可以看作黨對相關制度建設的最初努力和探索。黨的二大頒布了我們黨的第一部黨章,成為制度建黨的開始。黨的二大明確:“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得取消或改組之。”這些規定對保証黨的事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各項關於紀律相關制度的建設中,巡視制度尤其取得了長足進展。二大黨章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隨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此項會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主席。”此處“特派員”可以視為“巡視員”最早的一種表述方式。二大黨章還特別提出,在一定條件下,中央和區執行委員會得派員到地方黨委推動產生該地方執行委員會。1925年10月,中央更進一步明確界定了派巡人員的職權范圍,提出:“應當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導員,使事實上能對於區及地方實行指導全部工作。”隨著革命事業的不斷發展,這一制度也在實踐中逐步得以不斷完善。1927年11月,中共中央首次明確提出:“應當開始建立各級黨部的巡視指導制度,去切實這一改造工作。”按照這一要求,這一制度在黨內普遍建立起來。  

在這當中,我們黨尤其注重黨內紀律檢查機關的建立健全工作。黨創立之時,由於黨員人數一時較少等原因,並沒有立即設置紀檢職能機構,而是規定“工人、農民、士兵和學生的地方組織中黨員人數多時,可派他們到其他地區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執行委員會的嚴格監督”,“地方委員會的財務、活動和政策,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此時紀律監察工作是由中央及地方各級執行委員會直接負責的。  

大革命時期,黨員人數迅速增多,到黨的五大召開前夕,黨員已從建黨時的50多人發展至57967人。黨的政治角色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已由創建時的一個較為單純的在野黨發展為“半公開的半政府黨”。因此,一大批優秀分子入黨的同時,許多帶有不良動機的人也進入黨內,並把各種非無產階級思想也帶了進來。這“也恐是一件難免的事,尤其在比較接近政權的地方或政治、軍事工作較發展的地方,更易有此現象”。同時,“負責的工作同志,有雇佣勞動傾向,缺少從前那樣刻苦奮斗的精神和自發的革命情緒。因此縱然能守紀律也不免形式主義機關主義的流弊”。在這種情況下,為“很堅決的洗清這些不良分子,和這些不良傾向奮斗”,中共中央逐步開始考慮成立專門的紀律檢查機構。  

1927年4月底至5月上旬召開的黨的五大,首次選舉產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並隨后規定,中央及省監察委員,得參加中央及省委員會議,但隻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遇必要時,得參加相當的黨部之各種會議﹔中央及省委員會,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但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必須得中央及省委員會之同意,方能生效與執行﹔遇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意見不同時,移交至雙方的聯席會議解決,如再不能解決,則移交至省及全國代表大會或移交於高級監察委員會進行解決。可以看出,這些規定較為明確地說明了黨內專門紀檢機構的產生方式,規定了中央、省兩級監察委員會與中央、省委基本平行、相互制約的關系,對監察委員的權利義務也做了一些規定。由於還缺乏經驗,這些規定在相當程度上參考甚至照搬了聯共(布)十四大黨章的相關內容,對監察委員會的職權范圍等問題也缺乏系統細致的說明,但畢竟在探索道路上邁出了富有開創性的一步,在“堅固我們的營壘”“樹立黨在群眾中的威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啟示之三,要切實嚴格執行黨的各項紀律:“不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及其他破壞黨的行為,即認為違背黨的共同意志而處罰之”

列寧指出:“無產階級實現無條件的集中和極嚴格的紀律,是戰勝資產階級的基本條件之一。”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我們黨在領導發動和推進大革命的歷史進程中,一直強調“嚴格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及全體黨部最初的最重要的義務”,把其看作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証黨的事業不斷發展的重要保障。至於對不遵守各種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特別是貪污腐化分子,“如有此類行為者,務須不容情的洗刷出黨,不可令留存黨中,使黨腐化,且敗壞黨在群眾中的威望”。  

我們黨對一批違反黨內規定,特別是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員給予了嚴肅處理。陳公博和周佛海兩人在黨的早期組織的建立過程中做過一些工作,並作為代表出席了黨的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但是,兩人很快在工作中犯了嚴重錯誤。陳公博在1922年6月陳炯明背叛孫中山、炮轟總統府后支持陳炯明,並拒不接受中央的批評,還私自離開廣州赴美留學,被開除出黨。周佛海也於1924年脫離出黨。沈定一在黨的創建過程中同樣也做過一些工作,但后來公開參加破壞國共合作活動,反對無產階級革命,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因此被開除出黨。張國燾也曾為黨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但他熱衷於搞宗派主義,對黨的團結造成嚴重影響。1923年6月,共產國際駐中國代表馬林曾說道:黨內組織了一個以張國燾為首的“小團體”。陳獨秀也在黨的三大工作報告中嚴厲批評道:“張國燾思想非常狹隘,所以犯了很多錯誤。他在黨內組織小集團,是個重大的錯誤。”正是因為張國燾的所作所為影響惡劣,在黨的三大選舉中央委員時,張國燾隻獲得40票中的6票,未能進入中央委員會。  

我們黨還批評處理了一些紀律渙散的地方黨組織。隨著革命形勢的不斷高漲,黨的組織建設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一些地方黨組織的發展並不盡如人意。1924年5月,漢口黨組織在談及本區組織發展狀況時指出:“雖共有四十七人,而懂組織與黨義的佔最少數,同志們不知服從紀律與黨綱為黨員應盡職責,並忽視小組會議,故意不出席,甚至有成年不為黨任事。”1925年10月,中共中央也在《河南報告議決案》中指出:“我們同志的數量雖增加了約十倍,但內部教育訓練的工作非常缺乏,支部及地委的組織均極渙散沒有秘密工作的基礎,各地的工作都隻有個人的活動。”對這些情況,中共中央除厲行加強黨的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建設外,在紀律建設方面也著力予以推進。1926年9月,中共中央要求全黨:“黨內工作者的壞傾向如雇佣勞動化與貪官污吏化的分子,自擴大會議后各地均已注意清洗,尚須繼續切力注意。”1926年6月至10月間,僅中共太原地委就開除了30多名不合格的黨員。中共中央還在發展新黨員時,強調一定要堅持標准:“介紹新分子加入本黨時,須十分慎重選擇,凡非對於本黨主義策略及黨之紀律充分明了其懇切的願意服務本黨者,不必輕率加入”,否則將使“本黨的組織日漸鬆懈紊亂”。  

我們黨還在領導開展各方面革命活動時,嚴肅執行各項紀律。1922年,安源路礦工人大罷工勝利后,安源路礦工人俱樂部少數職員屢有違反紀律之行為,劉少奇、李立三等領導俱樂部為此制定並嚴格執行了紀律規定,提高了黨在工人群眾中的威信。1925年省港大罷工爆發后,為保証罷工的勝利開展,蘇兆征等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對違反紀律特別是貪污腐化等不良行為予以嚴厲處分,收到了較好效果。總之,黨在創建時期和大革命時期在紀律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並積累了豐富經驗。這些都對我們今天紀律檢查工作的開展,具有深刻的歷史啟示和重要的借鑒意義。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原文略作修改,注釋從略)

(來源:《上海黨史與黨建》“黨史鏡報”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