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抗戰時期劉少奇關於黨規建設的認識和思考

作者:張海濤    發布時間:2023-04-28    來源:黨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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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抗戰初期,我們黨提出要在黨內制定黨規,以此明確黨的基本原則和組織紀律,規定黨組織的工作規則,並進一步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這既緣於當時管黨治黨的需要,又離不開毛澤東、劉少奇等領導同志在面對復雜挑戰時的創造性設計。劉少奇在1938 年9 月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較早使用了“黨規”的概念,隨后毛澤東在黨的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以下簡稱“六屆六中全會”)上正式向全黨提出制定黨規的要求,同時黨內其他領導同志也在不同場合強調要制定“黨規黨法”“黨規黨紀”“黨的法規”等。需要指出的是,當時黨的文獻中的“黨規”概念,其內涵和外延尚不十分明確,兼有“黨的規定”“黨的法規”“黨的規章”“黨的規則”等多層面的意蘊。直到新中國成立后,隨著黨的建設持續開展以及我們黨對自身建設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黨的文獻中開始使用“黨內法規”這一概念並逐漸固定下來,成為黨的制度建設的重要支撐和有機組成部分,而“黨規”概念則逐漸不再使用。本文聚焦全面抗戰時期劉少奇有關黨規建設的重要論述,結合他主導和參與的制定黨規、執行黨規方面的實踐活動,梳理歸納劉少奇圍繞黨規建設提出的初步但具有創新性的認識和思考。

一、“黨內要制定一種黨規,進行黨的建設”

全面抗戰初期,黨的建設面臨著新的形勢和挑戰,一方面是我們黨要積極應對抗日戰爭的新形勢,另一方面則是黨內出現的新情況迫切需要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在這樣的背景下,劉少奇總結長期領導革命斗爭的實踐經驗,逐漸形成了創設黨規的構想,指出“黨內要制定一種黨規,進行黨的建設”,將黨規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提了出來。

第一,劉少奇在黨內較早使用“黨規”這一概念。在六屆六中全會召開前夕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劉少奇曾兩度提及黨規,並具體醞釀且實際推動了黨規的創設。在1938 年9 月15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劉少奇作了北方局工作報告,總結抗戰以來黨在華北的工作,在報告中將黨的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問題提了出來,強調要制定黨規以推進黨的建設。在 9月26日中央政治局討論六屆六中全會的議程時,劉少奇再一次提出要創設黨規的問題。他從全黨的角度、特別是針對黨的領導層的狀況提出問題,主張本著“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形成一個黨規。

正是在劉少奇的動議下,我們黨第一批比較規范的黨規的制定工作才正式開啟。在劉少奇作這個發言的第二天,毛澤東也在發言中建議“在六中全會通過一個中央工作規則”,並決定由劉少奇等三人組成規則起草小組具體負責相關黨規的制定工作。在此基礎上,1938年 10月 14日,毛澤東在六屆六中全會所作的《論新階段》的政治報告中,向全黨正式提出要制定黨規。他在報告第七部分“中國共產黨在民族戰爭中的地位”談到“黨的紀律”這一問題時指出,為了“團結全黨,克服新的困難,爭取新的勝利”,全黨要遵守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紀律,同時“從中央以至地方的領導機關,應制定一種黨規”。11月 6日,劉少奇在六屆六中全會的最后一天,作了《黨規黨法的報告》,對由他主持起草的《六中全會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委暫行組織機構的決定》(以下簡稱“三個決定”)三個文件作了說明。“三個決定”又由大會全體通過,成為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的重要文件。

第二,要通過制定黨規健全黨的制度,以加強黨的自身建設。劉少奇很早就注意到制度在黨的建設中的重要性,無論是早年在安源、大革命失敗后在順直省委,還是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在北方局,都對此進行了獨到的思考和著述,而這些認識也為后來他提出制定黨規的構想提供了條件。比如,劉少奇在 1928年受中央委派到天津指導中共順直省委工作。針對當時個人不服從組織、下級組織不服從上級組織的“極端民主化”狀況,他提出的改進措施之一便是要嚴格黨的組織秩序和紀律。在此期間,劉少奇以“趙啟”的筆名在《出路》刊物上先后發表了《怎樣改造順直的黨?》《“客觀環境很好,但是黨沒有出路?”》等文章,指出要“嚴格黨的組織秩序與紀律,擴大黨的教育宣傳工作”。而在白區工作中所遇到的諸如嚴峻外部環境造成的黨組織損失、黨內同志之間產生矛盾而造成工作遲滯等現實問題,更是愈發讓劉少奇認識到制度在加強黨的建設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937年 5月 17日,中共中央召開白區工作會議,劉少奇在會上作了《關於白區的黨和群眾工作》的報告,針對當時黨內存在的關門主義、宗派主義、冒險主義等現象,他指出,為了在今后的每一具體工作中都肅清這些問題,“就需要新的工作方式、組織方式、斗爭方式的創造,需要黨的組織工作的全般轉變”。

在全面抗戰初期的一段時間,黨內黨外的形勢變化進一步促使劉少奇集中思考有關黨建的理論問題,進一步催生了他通過制定黨規加強和鞏固黨的自身建設的想法。就黨內而言,黨組織不斷發展,黨員隊伍日益擴大,但短時間內大批新黨員的加入,出現了部分同志有熱情但紀律意識欠缺的問題,因而也帶來了強化黨組織管理和干部隊伍建設的新挑戰。如何統一思想、鞏固團結、凝聚力量、純潔隊伍成為擺在眼前的現實問題。同時,盡管在黨規創設之前,黨內就已經制定了黨章和各類黨的決議案,也存在以慣例形式體現的黨的紀律,但彼時黨的規章制度形態表現各異,既有最高效力的黨章或黨章修正案,也存在效力較低的大量黨內規范性文件,而從黨的一大到黨的六大通過的黨章和各項決議案中尚未出台針對中央和各級黨組織的專門工作規則,在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等黨的建設諸多領域,仍然缺少相應制度作為保障。這就催生了制定形式規范、效力較高、問題針對性較強的黨規的需要。就黨外而言,全面抗戰爆發后的嚴峻形勢加劇了黨組織在敵后發展的難度,如何通過黨的制度建設促進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發展壯大鞏固也是亟待解決的難題。正是由於黨內和黨外的形勢變化,劉少奇更加明確了要通過制定黨規和緊緊依靠制度來加強和鞏固黨的自身建設。他在同楊尚昆、張浩等為全會起草黨內民主集中制法規時,還產生了寫作《論共產黨員的修養》的思想源頭,為發展黨的建設理論提供了契機。

二、“黨規黨法是強調紀律的”

黨規概念的正式提出,與維護和落實黨的紀律密不可分。在劉少奇看來,“黨規黨法是強調紀律的”,具有突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黨員在黨規與黨的紀律面前要一律平等。

第一,黨規是對黨的紀律的強化,黨規與黨的紀律是有機統一的。黨規與黨的紀律是存在范疇交叉的兩個概念。如何准確理解黨規與黨的紀律的關系,應當回歸到黨史和黨的文獻中尋找依據。一方面,黨的紀律包含黨規。毛澤東是在“黨的紀律”部分正式提出了“從中央以至地方的領導機關,應制定一種黨規,把它當作黨的法紀之一部分”,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進行黨的紀律教育,促使全體黨員都能遵守黨的紀律,所以最初黨規就是作為黨的紀律之一部分提出的。另一方面,黨規是為了強調黨的紀律。劉少奇提出制定黨規的想法,目的也是為了重申黨的紀律,以此維護黨內的團結統一。在 1938年 9月 26日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劉少奇說:“過去在莫斯科有人說,隻要在政治上正確,組織上可以不服從。這是不對的。必須無條件服從組織。”所以從黨規的創設來看,初衷就是強調全黨上下都必須無條件遵守各項黨的紀律。

第二,黨員在黨規與黨的紀律面前一律平等,要強化黨規與黨的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劉少奇將一些黨員有條件地、有選擇地遵守黨規與黨的紀律的行為視為一種黨內的不良傾向。他曾反復提及並批評這一傾向,認為黨員無論職務高低都應一視同仁地遵守和執行黨規與黨的紀律。早在 1936年 12月,劉少奇就於《在北平問題上所應獲得的教訓》一文中就指出:“紀律不只是同志應該遵守,負責人與指導者也應該遵守。不隻破壞集中原則的人是違犯紀律,破壞民主原則的人也是違犯紀律。”1941年,他在《反對黨內各種不良傾向》一文中又指出:“黨的紀律是統一的。不能有需要遵守紀律的普通黨員與不需要遵守紀律的上層人物之分。”1945年,劉少奇在黨的七大上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針對有的黨員不尊重黨規與黨的紀律權威性的問題,在闡述民主集中制時指出,黨內有些同志不了解黨的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制,出現了自身領導脫離黨內民主、脫離黨員群眾的現象。對此,劉少奇嚴肅地說:“他們認為黨的法規和決議,是為那些普通人寫的,而不是為他們這些特殊的領導人寫的。這是黨內一種反民主的個人專制主義傾向,是社會上特權階級的思想在黨內的反映。”對於黨的最高領導同志,劉少奇也強調要一律遵守黨規與黨的紀律,並將毛澤東作為全黨遵守黨規與黨的紀律的模范。他指出:“毛澤東同志,是我們黨的領袖,但他又是我們黨的一個普通黨員,他是在黨的支配之下,並以最謹慎的態度來遵守黨的一切紀律的。”在劉少奇看來,黨規與黨的紀律的權威不容撼動,黨內全體黨員不論職位高低,都不容挑戰黨規與黨的紀律的嚴肅性。

三、“要在組織上、黨規上保証黨的團結”

全面抗戰開始后,鑒於形勢的迅速變化和黨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劉少奇不僅強調要更加維護黨的團結統一,而且提出“要在組織上、黨規上保証黨的團結”,即通過制定黨規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要通過制定黨規明確黨的工作規則,避免出現違背黨的組織原則的現象。全面抗戰爆發后,中共中央就強調,必須堅持統一戰線中的獨立自主原則,但這一原則起初並沒有為全黨所充分理解。王明從蘇聯回國后,在 1937年 12月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對洛川會議以來黨在統一戰線問題上的許多正確觀點和政策提出了批評,否認共產黨在抗戰中爭取領導權的重要意義,否認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的獨立自主原則,在黨內產生了不良影響。緊接著,在長江局工作期間,王明出現一系列嚴重違背組織原則的做法:不服從中央的決定,在外公開發表同中央不一致的意見,擅自使用中央甚至毛澤東的名義發表文件,拒不遵守紀律等。此外,張國燾不僅在長征期間鬧分裂,甚至在 1938年 4月公開叛黨,也造成了惡劣影響。在這一背景下,1938年 9月 26日,在中央政治局討論六屆六中全會議程時,劉少奇指出,共產國際強調中國共產黨要加強黨內團結,“這是第一次,國際警惕我們。國際說,現在中共公開了,日寇企圖進行破壞挑撥,工作的分散,容易發生領導同志中的關系不好,這值得我們很大的注意。同時要提高各級黨部的團結。好在現在全黨在政治上沒有什麼分歧的意見。如何團結呢?我想在組織上、黨規上保証黨的團結。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主張本著“四個服從”的原則形成一個黨規。這是他“從全黨的角度、特別是針對黨的領導層的狀況”而提出的重大舉措。意在通過制定黨規將中央以及各級黨組織的工作規則加以規范,避免再出現不服從中央決定等違背黨的組織原則的做法。

第二,制定黨規的目標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在 1938年 9月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毛澤東支持了劉少奇對於建立黨規的提議。會議最后決定成立以劉少奇為主導的中央工作規則起草委員會,負責“三個決定”的起草工作。從劉少奇所作的《黨規黨法的報告》可以看出,“三個決定”的主要立規目的在於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主要針對的是王明、張國燾等在全面抗戰初期出現的嚴重破壞黨內團結統一的問題。劉少奇指出:“要保証黨的團結與統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統一外,條文上亦應規定法律上非團結不可,以避免個別人破壞黨的團結與統一。並以此黨規與黨法去教育同志。”“三個決定”作為重要的黨規,其出台的目的就是通過執行這些黨規,加強對全黨的教育,使廣大黨員依規辦事,以此從組織上保障黨的團結統一。例如,關於中央委員會的工作規則與紀律,劉少奇強調,“如無中央及政治局、書記處之委托,中央委員不能代表黨發表文件”﹔關於各地黨委的工作規則與紀律,他提到,“各級黨委直至中央的會議在未決定向外或向同志中發表時,任何人無權發表”﹔最后,劉少奇還提出,“三個決定”作為黨規,在正式制定通過后,即可“發出教育全黨同志,為黨的建設的一課”。此后,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三個決定”在全黨得到廣泛傳播學習,提高了全黨對於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的認識。毛澤東曾經說“六中全會是決定中國之命運的”,這與劉少奇主導制定的“三個決定”所發揮的團結統一全黨的作用密不可分。

第三,制定並遵守黨規必須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在劉少奇看來,制定黨規的目標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而要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則必須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他在 1938年 9月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倡議制定黨規時強調,要“本著‘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形成一個‘黨規’”,將民主集中制作為制定“三個決定”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在后來的《黨規黨法的報告》中,劉少奇強調,“三個決定”等文件“在六中上通過也是黨組織建設之一,保証按民主集中制來建設我們的黨”。在黨的七大上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劉少奇將黨的民主集中制提到組織紀律的高度,並作為報告九個部分之一進行著重闡釋說明。在劉少奇看來,黨規的制定過程就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種反映,他在解釋何為“黨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時,強調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一切決議和法規的制訂是經過充分准備和仔細考慮的”,而且“全黨是有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統一的黨章和統一的紀律的”。劉少奇之所以在論及黨規問題時反復強調落實民主集中制,是因為兩者內在要求是一致的,都在強調制度的約束性和執行的無條件性,而且民主集中制本身就是重要的黨規與黨的紀律。正如劉少奇在《論黨員在組織上和紀律上的修養》中指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執行是帶有絕對性和無條件性的”,“領導者如果違反民主集中制,違反上述各種條件,那就是犯錯誤,犯黨的紀律(因為違反黨的民主集中制也是違反黨的紀律)”。

四、在執行黨規黨法上“應表現為模范”

劉少奇指出:“黨章,黨的法規,不僅是要規定黨的基本原則,而且要根據這些原則規定黨的組織之實際行動的方法,規定黨的組織形式與黨的內部生活的規則。”黨規在制定完畢后,必須認真予以執行落實。劉少奇著重指出,黨的中央領導層在執行黨規黨法上“應表現為模范”,發揮自上而下的示范作用,同時黨員要在思想和行動上均自覺地、嚴格地遵守黨規,對於遵守和執行黨規不力的黨員則應給予嚴肅而恰當的處理。

第一,在黨規執行問題上,黨的中央領導層應發揮自上而下的示范作用。黨規在制定完成后,就成為黨員和黨組織的行動規則,需要嚴格執行和貫徹落實。劉少奇在黨的七大上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強調,執行黨規與黨的紀律是一項重要的黨員義務和責任。他指出:“黨章規定每一個黨員都要嚴格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內的政治生活和國內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決議,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黨員的這些義務,是大家歷來所公認的。”在如何具體執行黨規方面,劉少奇強調要發揮自上而下的帶動示范作用。他在《黨規黨法的報告》中提出,“三個決定”等黨規修改通過后,中央委員及政治局委員應該成為執行這些黨規的模范。不僅強調中央委員和政治局委員是執行黨規的“關鍵少數”,而且要求他們必須在執行黨規方面為全黨作出表率、樹立標杆。

第二,在黨規與黨的紀律的執行方式上,應當是思想和行動的有機統一。在黨規與黨的紀律執行方式上,劉少奇進行了深入思考,形成了許多發人深省的觀點。1941年 7月,他在華中局黨校作《論黨內斗爭》的演講時指出:“單是在組織上處罰同志多,並不能提高黨的紀律。黨的紀律,黨的統一,主要的也不是靠處罰同志來維持(如果要這樣才能維持,那就是黨的一種危機了)。而主要的是依靠黨在思想上、原則上的真正一致,依靠大多數黨員的自覺性來維持的。”也就是說,黨員對黨規的執行應該是剛性制度和柔性思想、外在約束和內心自願的有機統一。劉少奇強調,共產黨員“要有堅持黨內團結、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遵守紀律的修養”,要求黨員提高思想覺悟,自覺做到服從黨規與黨的紀律。黨員也隻有打通思想,高度認同黨規與黨的紀律的必要性和科學性,才不會認為黨規與黨的紀律限制了自身自由,從而在行動上真正做到自覺遵守和執行黨規與黨的紀律。為了增強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提高黨員的思想認同,劉少奇強調要加強和擴大黨內民主。1945年 3月,他在黨的擴大的六屆七中全會上在對修改黨章的有關問題作說明時,指出:“黨員有在一定的會議上可以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的權利,這一條我動搖了幾回,‘任何’兩字寫了又圈掉,圈了又寫上……但仍傾向於給黨員這個權利”﹔要保証黨員權利,走好“黨內的群眾路線”,確保“領導骨干與廣大群眾相結合”,推動全黨在思想上更加團結統一,也更加主動地遵守黨的各項要求。

第三,對於執行黨規與黨的紀律不力的,要給予嚴肅處理,同時注重教育引導,反對懲辦主義的政策。劉少奇一直強調避免機械地、片面地執行黨規與黨的紀律,而是要求在嚴格執行黨規與黨的紀律的過程中,注意對黨員所犯錯誤進行嚴肅而恰當地分析與處理。他指出:“黨員犯錯誤,有一部分是必須給處分的,比如明明懂得黨章黨紀和黨的決議政策,卻明知故犯、有意鑽空子或者陽奉陰違、假公濟私、對黨欺騙隱瞞而犯下的錯誤﹔對於有些黨員覺悟程度不高,對馬列學習很少,對於中國復雜情況還不清楚,對黨章黨紀、黨的決議政策還不了解的,要對其進行解釋、教育和批評,而不應適用黨的紀律處分。”這一認識和論述講清楚了在嚴格執行黨規與黨的紀律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發揮對黨員的教育引導作用,體現出一種“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對此,劉少奇特別批評了有些地方過於倚重紀律制裁解決黨內問題的懲辦主義現象。他認為,如果不從政治上原則上去解決一切問題,而採用組織手段與紀律去解決一切問題,在領導方式上過分機械與絕對,就是命令主義與懲辦主義。因此,他強調,“隻有在政治上原則上解決以后,組織手段與紀律的採用才是對的。紀律在黨內是必要的,應加強——但要在最后的時候去採用”。

在全面抗戰時期,劉少奇圍繞黨規建設形成了許多獨到見解和深刻認識,反映了他的深邃思考和遠見卓識。回顧全面抗戰時期劉少奇有關黨規建設的認識和思考,有助於我們進一步深刻理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歷史源流以及有關理論和實踐問題,對今天我們黨不斷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科學性、規范性、專業性也具有啟示意義。

作者:張海濤,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講師

來源:《黨的文獻》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