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毛澤東詩詞研究會章程

作者:    發布時間: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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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毛澤東詩詞研究會章程

(修正案,2022年11月10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毛澤東詩詞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ESE ACADEMY OF MAOZEDONG’S POEMS﹔縮寫:CAMP。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為我國從事毛澤東及黨的早期領導人李大釗、瞿秋白,元帥詩人朱德、陳毅、葉劍英,延安“五老”董必武、林伯渠、謝覺哉、徐特立、吳玉章等老一輩革命家詩詞研究工作者,以及從事黨史、文化等相關工作的單位、研究機構和研究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團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組織開展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革命家詩詞研究以及宣傳普及活動,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和先進文化發展,提高中華民族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質,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規范組織和協調相關研究力量,進一步推動對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革命家詩詞創作及有關革命、建設實踐的調研活動,獨立或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對有關文獻資料的征集、發掘、考証、整理、注釋和編輯、出版工作。

(二)組織、開展對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革命家詩詞的研究工作,舉辦學術研討會、年會,開展課題研究,評選優秀論文。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學術論著和研究文集,開拓研究視野,推進研究不斷深化,提高整體研究水平,推動建立毛澤東詩詞學。

(三)開展同國內、國際有關學術團體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宣傳普及活動。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學科發展需要,組織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革命家詩詞創作及有關革命、建設實踐的展覽會、報告會、歌舞朗誦演唱會等。舉辦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革命家詩詞書法繪畫展。通過音像、影視、新媒體等多種途徑,將優秀革命詩詞及與其血脈相連的優秀古代詩詞普及到群眾中去,對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少年進行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革命理想主義、高尚情操和精神風范的教育與感染。

業務范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証。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發展本團體事業獻計獻策獻力。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

無特殊原因,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黨的紀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有關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証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2年11月10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