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要點

作者:劉炳香 周欣    發布時間:2024-01-12   
分享到 :

適應新時代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發展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3次。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與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比,框架結構沒變,具體內容修改充實76條,新增16條。《條例》共158條。服務於黨的紀律建設、服務於黨的制度建設、服務於黨的事業發展,“三個服務於”體現在《條例》修訂內容的方方面面,貫穿《條例》始終。

服務於黨的紀律建設

黨的十九大把黨的紀律建設納入新時代黨的建設總體布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基本法規,對黨組織的工作和活動以及黨員行為亮出標尺、劃出底線。與時俱進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學習好執行好《條例》是黨的紀律建設的必然要求。

《條例》堅持將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論述轉化為紀律要求,用貫穿黨的創新理論的立場觀點方法引領紀律建設工作。在第2條和第3條中增寫“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以及“堅守初心使命”,堅定“四個自信”,“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等內容,作為《條例》總體要求。

《條例》突出黨的政治紀律在黨的紀律建設中的地位,體現出把政治紀律嚴起來,帶動其他各方面紀律嚴起來的新時代黨的紀律建設思路。在黨的各項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在《條例》第56條中完善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的紀律條款,新增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充分體現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首先要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第54條、第55條中,充實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處分規定,新增對搞政治攀附、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或充當政治騙子行為的處分規定。在第57條中,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由違反群眾紀律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

服務於黨的制度建設

黨的制度建設貫穿黨的建設各方面、全過程。制度治黨、依規治黨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的重要內容。在黨內法規體系中,黨章是根本,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加強黨的制度建設要維護黨章權威,完善其他黨內法規並不斷提高其執行力。《條例》第1條就明確“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

《條例》把黨章新增要求具體化,更好維護黨章的權威性。如黨的二十大關於《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的決議,增寫“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條例》第94條相應新增對相關問題的處分規定。黨的二十大把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寫入黨章,《條例》相應新增第57條,對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作出處分規定。

《條例》對其他黨內法規落實不利作出處分規定。如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實現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總的戰略安排,領導干部是骨干力量、關鍵少數,必須建設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高素質干部隊伍。這就要求更好落實《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進一步激發干部隊伍的活力、戰斗力。但其執行中會遇到種種困難。《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在新增第85條中,對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存在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以及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等情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作出處分規定。

此外,《條例》把一些“不成文的規矩”具體化為成文紀律要求。“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是黨的優良傳統,是新時代對黨員干部的重要要求,《條例》新增第133條對餐飲浪費作出處分規定,在第150條中新增對鋪張浪費行為的處分規定。

服務於黨的事業發展

黨的建設全部工作必須始終圍繞和服務於黨的中心工作。《條例》修訂和執行都必須落實“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的要求。《條例》第30條相應新增對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違法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處分規定。

《條例》及時回應現實中的突出問題,或修改完善、或新增多個條款。其中,第56條新增對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的處分規定﹔第126條完善對慢作為、假作為等處分規定﹔針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瘴痼疾,第132條新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搞文山會海,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等行為的處分規定﹔第130條充實對“新官不理舊賬”行為的處分規定,新增對黨員領導干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的處分規定﹔新增第135條和第139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統計造假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條例》堅持對不作為、亂作為的懲處同時,新增第131條,對工作中不敢斗爭、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作出處分規定﹔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完善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在第19條中新增對輕微違紀給予相應處理,不予處分,並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這充分體現了從嚴管理監督與鼓勵擔當作為相統一,從而進一步激勵黨員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

縱觀新修訂后正式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體現出三個突出特點。

一是把嚴的要求一以貫之。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圍繞管黨治黨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強調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條例》在第4條中增寫相關要求,並把“嚴”的要求在《條例》中貫徹到底。如堅持黨紀嚴於國法。在《條例》第30條新增對涉黃涉毒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黨員的處分規定,明確規定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是實現全覆蓋。推動正風肅紀向系統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轉變。時間上,對黨員干部言行全周期管理。不論工作時間還是非工作時間,如《條例》第91條充實對因私出國(境)中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引導黨員干部增強組織觀念﹔也不論在職時,還是離職或退(離)休后,如第105條、第106條完善對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規從業行為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加強對黨員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警示黨員干部無論在職還是不在職,都要恪守黨性原則、嚴守黨紀法規。對象上,所有黨員全覆蓋。《條例》將第105條、第141條、第142條中關於違紀主體“黨員領導干部”的表述刪除,這就意味著相關違紀受處分對象不再限定於“黨員領導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黨員,充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是“管全黨”“治全黨”。空間上,線上線下全覆蓋。在現實生活中,針對“四風”潛滋暗長、隱形變異問題,《條例》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延伸到教育培訓科研等領域。在第86條、第98條中新增對於在榮譽表彰和授予學術稱號等工作中弄虛作假、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方面的處分規定,宣示我們黨反對四風的決心堅如磐石。在網絡空間,針對執紀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基於對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規律的深刻認識,在第153條中新增對網絡空間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提醒黨員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三是細化、具體化、精准化。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條例》對違反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更加細化、具體化,這有利於推動黨的各個組織嚴格、精准執紀,不斷提高執紀的效率與公平。《條例》將原來一些適用相關紀律兜底條款處理的違紀行為逐一列舉出來,使之成為具體的紀律條款,從而使劃定的紀律邊界更加明確、清晰。對情況復雜,一時難以列舉完全的處分條款,新增10個兜底條款(在《條例》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章中),把與其上列舉情形類似的已經出現但尚未發現或未來可能出現而現在無法預料的其他情形全覆蓋,從而有效堵住制度漏洞。

來源:《學習時報》2024年1月12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