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的領導制度建設的重要探索及經驗啟示

作者:陳朋    發布時間:2024-01-17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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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歷經百年而風華正茂,以強大的領導力帶領廣大人民群眾取得革命、建設和改革發展事業的偉大成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領導制度是我國的根本領導制度。透過百余年的光輝奮斗歷程可以清晰地看出,黨的領導制度蘊含著“中國共產黨為什麼能”的密碼。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是黨的領導制度萌芽、建立的重要階段,為黨的領導制度建設奠定了重要基礎。對這一時期黨的領導制度建設情況進行梳理並總結分析蘊含其間的經驗啟示,有著重要意義。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的領導制度建設的重要探索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們黨主要從建立黨的集體領導制度、明確黨組織上下級之間以及黨組織與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探索黨的領導方式等方面建立完善黨的領導制度。

建立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建立黨的領導制度首先必須解決黨內權力配置問題。對於立基於人民、根植於人民的中國共產黨而言,這就是要實現重大事項由集體討論決定而不是個人說了算。因此,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就開始探索集體領導制度。黨的一大就有了成立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初步設想。黨的二大規定成立中央執行委員會、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作為集體領導機構。黨的三大通過的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由本黨常年大會選出。其一切行動對大會負責,在兩大會之間為本黨最高指導機關,管理各區各地方之行動”。這從制度層面規定了黨的集體領導的方針、程序。黨的五大在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建設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不僅旗幟鮮明地指出,中央應該強毅地實行集體的指導,從中央、省委以至支部,還提出了設立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設想,並通過黨章確立下來。1927年6月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將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整為中央委員會,負責處理黨的日常事務。隨后,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得到進一步強化。1937年12月黨中央制定的《中央書記處工作規則和紀律草案》,規定了中央書記處的職權、地位和工作規則等內容。在此基礎上,黨的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對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各中央局及各中央分局的工作規則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使黨的集體領導有了規范性要求。

明確黨組織之間及與其他組織之間的領導關系。如何處理黨的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以及黨組織與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是黨的領導制度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從兩個方面展開探索。一方面明確黨的上下級組織之間的關系。黨的二大通過的黨章中明確指出,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得取消或改組之。黨的四大明確提出,“中國的民族革命運動,必須最革命的無產階級有力的參加,並且取得領導的地位,才能夠得到勝利”。在此基礎上,黨進一步提出了集中領導的問題。《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強調,黨員及下級機關對於上級機關決議不同意時,得各該黨部過半數黨員的同意,得對於上級機關提出抗議,但在抗議時期內,未解決以前仍須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中共中央在給紅四軍前委的指示信中提出,“黨的一切權力集中於前委指導機關,這是正確的,絕不能動搖”。作為反映上下級組織之間關系的重要形式,請示報告制度是重要載體。建黨之初,我們黨就提出實行請示報告制度。1926年7月,中央執行委員會擴大會議制定的《組織問題議決案》提出:“各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各下級機關對於上級機關,都須有定期報告。”此后,請示報告的時間、格式、主要內容等都被逐漸明確。1948年1月,毛澤東同志還專門起草了《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黨內指示,對請示報告的具體內容、報告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要求。另一方面明確黨組織與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這主要體現在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以及黨對青年團等的領導上。在三灣改編過程中,毛澤東同志就創造性地提出了“支部建在連上”,班、排建立黨小組,連隊建立黨支部,營、團建立黨委。1930年頒布的《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則明確提出,紅軍須接受無產階級先鋒隊(共產黨)的領導。隨后,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一直得以堅持。黨對青年團的領導也是這一時期加強黨的領導制度建設的重要體現。1926年7月,團中央擴大會議通過的《宣傳問題決議案》指出,青年團為共產黨領導下的青年群眾團體。1930年9月,《中央通告第八十九號》強調,青年團是黨領導下的青年組織,是“黨的后備軍”。此后,黨對青年團的領導制度進一步強化。

探索黨的領導方式。無論是建立集體領導制度還是處理黨組織之間及與其他組織之間的領導關系,都要依托一定的領導方式來實現。在黨組織內部,這就是民主集中制。《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第十二條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1928年1月的《中央通告第三十二號(關於組織工作)》,重申民主集中制原則,強調民主是集中的基礎,集中是在廣泛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黨的七大對民主集中制進行了具體規定,“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這不僅詮釋了民主和集中的辯証關系,而且從實施方式的角度提出了堅持黨的領導的具體形態。在黨組織與其他組織之間,主要是通過設立黨團(黨組)來實現黨的領導。黨的四大通過的《對於組織問題之議決案》提出,“吾黨在國民黨及其他有政治性質的重要團體中,應組織黨團,從中支配該黨和該團體的活動”。黨的五大黨章首次增寫“黨團”一章,規定“黨團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緊黨的影響,而實行黨的政策於非黨的群眾中”。隨著革命斗爭形勢的不斷發展,黨的七大黨章將“黨團”改稱為“黨外組織中的黨組”,規定黨組是對非黨組織實施黨的領導的形式。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的領導制度建設的經驗啟示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的領導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漸明確並不斷發展,這既保証了黨的領導作用的發揮,也為此后黨的領導制度建設進一步深化發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寶貴經驗。

始終從制度上保証黨的領導、維護黨中央權威。對於黨的建設而言,如何從制度層面把黨的領導貫穿各領域、全過程是一個重大命題。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對革命領導權的強調、民主集中制的探索就是圍繞這一目標而展開。1941年7月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再次強調集中領導,要求“在黨內更加強調全黨的統一性、集中性和服從中央領導的重要性”,其出發點就在於從制度上保証黨的領導。1942年9月,中央頒布《關於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間關系的決定》,要求“在決定含有全國全黨全軍普遍性的新問題時,必須請示中央,不得標新立異,自作決定,危害全黨領導的統一”,也是基於這一考慮。這一時期,民主集中制的逐步健全不僅承載著探索黨的領導方式的職責,而且著眼於維護黨中央權威,匯聚全黨力量推動革命取得成功。實踐証明,黨的領導制度建設必須始終著眼黨的領導地位的鞏固,特別是面對錯綜復雜的形勢,必須把堅持黨的領導擺在首要位置。

始終根據實踐的發展變化來健全完善黨的領導制度。實踐証明,包括黨的領導制度在內的任何制度,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穩定性。但是,要想使制度持久地發揮作用,不僅要一以貫之地堅持下去,還要根據不斷變化的時空環境及時作出調整優化。比如,在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問題上,黨的一大、黨的二大、黨的三大接續提出了設想和舉措,明確了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產生方式等重要問題。《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將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整為中央委員會。1948年9月,為進一步鞏固黨的集體領導,毛澤東同志提出了黨委制的設想並指出,“黨委制是保証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各級黨組織“都必須建立健全黨委會議制度”。這些都是與時俱進地優化黨的領導制度的鮮明體現。實踐証明,要根據形勢的變化來推動黨的領導制度建設,無論什麼時候都不能僵化地對待黨的領導制度建設,而是要不斷健全完善黨的領導制度。

始終注重加強黨的組織體系建設。嚴密的組織體系是黨的優勢所在、力量所在。隻有形成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嚴密組織體系,黨的領導制度的效能才能充分發揮。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就重視組織體系建設。通過請示報告制度明晰上下級黨組織之間的關系、通過建立黨團(黨組)以及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來明確黨組織與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等,都是從組織體系的層面來加強黨的領導制度建設。實踐証明,嚴密黨的組織體系既是黨的領導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也能為黨的領導制度建設提供有力支撐,二者之間相得益彰、相互促進,確保全黨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黨的團結統一。

(作者:陳朋,系江蘇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科研處處長﹔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共產黨制度體系的百年演進及經驗啟示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光明日報》( 2024年01月17日 11版)